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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办法模版(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4 10:24:15 查看人数:75

技术管理办法模版

第1篇 技术管理办法模版

技术管理办法,无规矩不成方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技术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贪腐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

技术管理办法【2】

单位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交通系统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而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第四条 部人事劳动司是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职能机构。部属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部属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室;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五条 部人事劳动司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规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部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指导交通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部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部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的选拔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部人事劳动司的指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国家、部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具体措施;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定期向部人事劳动司和地方有关部门汇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按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企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自主设置在本单位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三)财政差额拨款和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由单位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四)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党政领导职务或党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触犯刑律并追究刑事责任者或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者;

(五)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为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人人忠于职守、奋发进取的良好风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各单位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建议健全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每年要结合职工年终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职届满要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单位人事与业务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

第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要求。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要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 考核等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整理归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部规定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医疗。各单位要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住院、门诊给予相应照顾。

第十八条 用车。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病、因公用车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住房。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不仅是生活条件,实际上也是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因此,要优先保证他们必要的住房条件,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

(一)住房标准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按照不低于正局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对待;

2.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领导副职的标准对待;

3.交通青年科技英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中层领导的标准对待。

(二)分房工龄计算问题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专业技术人员在研究生院、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

第二十条 休假。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异地休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负责继续教育计划的实施、考核登记、统计及质量评估,组织制定有关教学大纲、教材等。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脱产或半脱产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50分钟为一学时,每天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享受在岗的同等待遇。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半年以上和派出国外留学、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流动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应保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及教育、航运生产需要,坚持合理的流向。

第二十八条 业余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可以决定其暂不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第二十九条 辞职。辞职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权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部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其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以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七)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辞退。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腐、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10.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八章 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离)休手续,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延长高级专家(系指担任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同)退(离)休年龄应从严掌握。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其退(离)休年龄,但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第三十五条 延长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一次延长期限为1~3年,工作需要可继续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返聘已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政治、生活待遇由各单位自定。

第三十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一)国家统一颁布的一、二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系指等级额定的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下同),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二)国家统一颁布的三、四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省(部、委)颁发的一、二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三)省(部、委)颁发的三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及其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第三十八条 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费标准,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填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附后)一式2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提高退休费标准从本人退休当月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关心、照顾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他们从事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九章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四十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经国家、部(省)级主管部门批准选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

第四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并检查、督促院士所在单位落实院士应享受的一切待遇。凡涉及院士的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的情况,院士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经国家人事部(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专家的日常管理,落实专家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专家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专家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四十三条 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管理。经部批准的交通青年科技英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如要调离所在单位,需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核。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待遇按部《关于设立“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的通知》(交人劳发〔1995〕669号)办理。

第四十四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国家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一)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部转拨到本人所在单位代发给专家本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二)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其政府特殊津贴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工作调动或死亡,需转移或停发政府特殊津贴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报部人事劳动司。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2.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部批准的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部负责统一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十章 留学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出国留学工作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主要指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出国留学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选派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和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是指我国公民得到其定居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奖学金资助,未纳入公派计划的人员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包括到语言补习学校学习)。

(二)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

(三)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第四十九条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

(一)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要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要遵照“择业自由、合理流动、人才竞争、双向选择”的精神进行。

(二)出国前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进修期间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后,原则上由原选派单位接收。对于原派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向部人事劳动司申请协助安排到对口单位。

(三)确属安排、使用不当的回国留学人员,可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调整意见,经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用人单位不得阻挡。

第十一章 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第五十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建设。逐步建立部和部属单位二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分析、预测、规划和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部级优秀人才信息库,主要存贮部管优秀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的基本信息;部属单位信息库,存贮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部属各单位要积极协助部更新部优秀人才信息库。

第五十二条 逐步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库,由部人事劳动司提出总体方案、指标体系,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应建成以部级为中心,以部直属一级单位为结点的脱机磁介质信息传递网络,并为联网创造条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管理办法【3】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管理和控制:

一、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主要要素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下列七类标准。

1.产品标准

制定好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化的关键,依此可以形成功能协调、接口清晰的标准体系。产品标准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技术条件、产品试制技术条件、出口产品技术条件及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等分别管理。

2.原材料标准

现代化的工业生产是建立在先进制造技术、严密分工和广泛协作的基础上的。生产企业只有运用标准化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制定并贯彻相应的原材料采购标准,将“外部”与“内部”的工作有机地协调统一,才能保证生产活动正常顺利的进行。因此,应与有关国标和行标作对照,确定采购标准的有效性,并与分承包方取得联系,得到对方的认可。对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制定本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技术条件,明确采购的型号、规格、品牌、等级要求及技术指标作为原材料验收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原材料重要性分级标准》、《原材料检验规程》,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和验证,并对分承包方产品标准和工艺符合性进行评定。

3.工艺标准

工艺标准系指根据产品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或装配的方法、工艺指标及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工艺基础标准、工艺规程等。工艺标准是工艺技术的结晶,它是企业实行产品设计、保证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的重要手段。因此,应非常重视工艺标准的制定工作。

4.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

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系指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质量进行理化测试、抽样检验和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指标进行分析检验制定的方法标准。企业应制定自己的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包括外购物资检验、工序检验、库存品检验、成品检验。

5.计量和测试仪器标准

计量和测试仪器标准系指计量和测试仪器的质量要求、检定规程和使用方法标准。包括各类量具和机械性能、电气性能试验仪器。

6.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系指为保障产品在贮存、运输、销售中的安全和科学管理的需要,以包装的有关事项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技术与方法、包装试验方法等。

7.材料定额技术标准

定额标准指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对生产某种产品或进行某项工作而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规定的限额制定的标准。它所反映的材料消耗和利用率,是企业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和经济效果。

二、对技术标准体系的控制

1.标准文件的控制

对标准应采用单行本,并应受控。标准发布后,旧标准必须收回,使现场不存在任何作废文件。若要保留作废的技术文件,则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收回的技术文件上标“作废文件仅供参考”的图章后再发放。

由标准化管理员对技术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整理各类技术标准,根据标准新旧交替等情况决定采用新标准。对于执行某个新标准时需一过渡阶段,则应制定过渡实施计划报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后实施。

按iec、bs、astm等国际及国外标准供货时,应对这些标准进行对比和确认。并与用户单位协商后,由各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产品工艺文件及生产机台工艺文件的控制

(1)产品工艺文件的管理

应编制企业《产品工艺文件编订方法》。以产品为对象进行编订,就其原材料采购至成品出厂的全过程作出规定,以达到纵向统一的综合性文件。

它主要包括:产品工艺流程图、产品结构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采购技术条件、材料消耗定额等若干各文件。

(2)生产机台工艺文件的管理

应编制企业《机台工艺文件编订办法》。 机台工艺文件应以生产设备为对象进行编订,它是产品工艺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设备规范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及过程检验标准四个部分。对生产范围、工艺、工装要求,质量控制点、主要技术参数、检验项目及计量仪器都作出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要求。

对所有产品均应制定产品检验规程,针对每一生产过程制定过程检验标准,明确自检与专检项目及抽样数量指标,使检验工作得到有效控制。

三、文件管理的完整化和统一化

由于企业技术工艺文件数量庞大、种类多、流转频繁,控制起来非常困难,为此必须理清思路,分门别类的加以控制,对整个技术标准体系进行完整性和统一性控制。

1.产品工艺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产品工艺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原则上以具体产品为单元进行分类,通用或代用性文件单独设置。

1.1 标准文件:包括产品标准,试验标准及原材料标准等。

1.2 产品工艺文件:包括产品结构及技术文件,产品材料消耗定额,工艺卡片,产品包装规程,设备操作规程。

1.3 质量控制文件:包括产品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产品最终检验规程。

2.产品工艺技术文件内容的统一性

2.1 产品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企标或产品技术条件。

2.2 试验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或试验方法。

2.3 原材料标准:可引用国标、行标、企标或材料技术条件,并注明该材料适合于哪些产品,材料的验收规则。

2.4 产品结构及技术文件:内容有产品结构图,工艺流程图,重要度分级表,产品结构表、材料结构用量。

2.5 材料消耗定额:内容包括材料消耗编制说明(材料密度、消耗比率、计算方法),材料计算用量,消耗定额及原材料型号名称。

2.6 工艺卡片:内容有结构尺寸,工艺参数,模具要求等。

2.7 产品包装规程:内容有线盘的选用,外包装要求。

2.8 工艺操作规程:包括设备工艺规范,环境要求,操作前的准备工作,调整设备的方法,操作要点及异常情况的分析、报告、记录等。

2.9 进货检验规程:内容有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频度、判定准则。

2.10 产品过程检验规程:内容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内控指标,过程检验方法。

2.11 产品最终检验规程:内容包括产品验收规则。

2.12 质量控制点文件:内容有工序质量分析表,会同其他部门编制的设备月检卡、量具月检计划、自检记录等。

2.13 技艺评定准则:内容包括应达到的技艺要求,评定方法等。

3.临时工艺卡的管理

临时工艺卡一般为某种规格的产品,应包括以下规定的内容。

3.1 产品的结构表:按一般结构表的相应格式制定产品各部分结构尺寸,材料型号规格要求结构净用量。

3.2 各工序工艺卡:按相应工序格式制订出各工序的工艺卡、技术要求。

3.3 产品试验:制定产品例行试验的项目依据、试验要求。产品的抽样试验应根据数量大小按比例进行抽样试验,制订抽样的频次、数量、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和试验要求。

什么是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它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技术标准的分类方法很多,按其标准化对象特征和作用,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按其标准化对象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可分为零部件标准、原材料与毛坯标准、工装标准、设备维修保养标准及检查标准等;按标准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按标准在企业中的适用范围,又可分为公司标准、工用标准和科室标准等。

第2篇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三条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字串4

第五条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六条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七条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1.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字串6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10)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11)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

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4)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字串5

第八条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第九条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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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允许操作的锅炉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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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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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压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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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锅炉和供热 字串9

|热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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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压力<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mw(

|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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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第十条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字串6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第十一条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字串2

5.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6.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季节司炉工人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着鉴定证明。

第九条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登记书送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第十五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篇 工贸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工贸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宗旨,坚持育人为本,优化教学资源配置,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立足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旨在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自主构建知识体系,优化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推动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培养发展型、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课程的类别包括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和创新创业等特色课程,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具体规定。

第四条 课程的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程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分布:通识课程约为 25%,专业基础课约为42%,专业主干课约为25%,特色课程(含创新创业、素质拓展及专业特色课程)约为 8%。

第三章 学分设置

第六条 课程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期学时数为主要依据。A类、B类课程16~18学时1学分,C 类课程24~30学时1学分。

第七条 专业教学计划学分设置:两年制专业80~83学分,三年制专业120~123学分,毕业学期13学分;公共选修学分设置:一般为2~6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

第八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须经过考核,并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成绩记载采取百分制(60 分为及格),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九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百分制成绩分数与对应绩点的转化:对应绩点=(百分制成绩分数-50)÷10。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所修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学生在校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取小数点后两位数。缓考考试及格者,按正常考试成绩计算绩点。

第十条 学生凭学分的修读情况进行升级、留级和跳级,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生获得本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学分65%以上的,将于本学年结束后自动升级到下一年级,否则按留级处理;

(二)学生获得本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的全部学分,同时获得下一年级本学年规定应修学分 75%以上的,可以跳级到下下年级;学生凭《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到所在二级教学院系提出跳级申请,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审定,确认后由教务处执行学籍异动备案操作;跳级仅在学生一年级

第二学期申请,第三学期执行。

第五章 辅修专业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此学分可按要求用于主修专业学分(含专业选修学分)的互换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辅修同大类专业,该专业专业课25%以上的学分不可进行互换认定;辅修不同大类专业,该专业专业课 45%以上的学分不可进行互换认定。

第六 学分互换认定分类

第十三条 根据学习形式,学分互换认定分为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和成果类学分互换认定。

第十四条 学历类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的学习成果;成果类包含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及专业竞赛等获得的学习成果。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转换为我院相应专业课程学分:

(一)根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标准开设的课程(包括校内转专业修读的课程),达到考核要求;

(二)同等学力教育或对外交流院校开设的专业课程(包括实习、实践活动),达到考核要求;

(三)各类英语等级考证课程、计算机等级考证课程、职业技能(资格)考证课程,达到考核要求;

(四)国家予以承认具有高等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

(或机构)开设的课程(含远程教育),达到考核要求;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技能竞赛及科学研究等获得的成果,经相关组织机构确认的。

第七章 学分互换认定原则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符合我院专业教学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能在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进行学分互换认定,认定学分不得超过同类课程属性学分的 50%。

第十七条 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的课程名称须完全一致,其内容相似度应与我院相关课程达 75%以上,且不同课程性质之间不能进行学分互换,两门课程学分对等进行互认,以学院的课程学分为上限。

第十八条 学历类学分互换认定,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必须为同一专业大类开设的课程方可进行学分互换认定。

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的学分,其证书必须属于国家权威机构颁发。

第二十条 成果类学分互换认定,同一课程属性的学分互换认定最多不超过三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项目、论文、获奖)分为文化类、科技类和专业类,分别对应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专业竞赛分为知识类、科技类和专业类,分别对应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创业分为商业类、科技类和创新类,分别对应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学分认定,根据学院、省(国家)级别分别认定为1~2门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八章 学分互换认定流程

第二十五条 各办学机构课程学分互换认定:学生出具学习成绩单,到教学系(部)进行申请,填写《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先由教研室初审,再到教学系(部)审核,最后经教务处复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成果互换学分认定:学生出具成果(复印成果认定材料),到教学系(部)进行申请,填写《学分互换认定申请表》(见附件),教研室确认,经教学系(部)审核,教务处复核认定。

第九章 毕业学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分具体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且取得同大类专业教学计划学分50%以上的,认定为拔尖型人才;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且获得非同大类专业教学计划学分50%以上的,认定为复合型人才;修满本专业毕业学分,满足相关条件的,由创新学院认定为创新型人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三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6年(含休学);标准学制为两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

第三十条 学分互换认定原则上只对学院在籍在校学生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施工生产的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2.管理职责

2.1项目管理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

2.2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

2.3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施工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2.4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在安排班组工作时,向作业班组长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含管线保护措施)。

2.5作业班组长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和要求,向作业班组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6项目经理部安全部门参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交底,负责安全操作规程的交底。

3.管理程序

3.1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重要部位和主要危险因素;

2)施工工艺和作业程序,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

3)本工程项目相关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4)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5)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中的危险点;

6)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防范措施;

7)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

3.2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3.2.1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在工程开工前应由组织编制该措施的技术负责人向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2.2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在施工作业前应由组织编制该措施的负责人向各作业队施工负责人、作业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2.3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在施工作业前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向专业施工队伍的施工部门、技术部门、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2.4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应由项目经理部施工员分包单位施工部门进行交底。分包单位施工部门在安排班组工作时,向作业班组长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3.2.5各分包单位施工负责人在安排布置各作业班组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任务时,应同时向作业班组的全体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交底。

3.2.6班组长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和要求,应在每天布置作业人员任务时,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劳动保护要求等,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并记录。

3.2.7各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3.2.8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记录。记录要有交底时间、内容及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的签字,交底记录以备查验。

第6篇 山眉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z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学院专业优化整合方案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岗位设置管理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2、加强院系两级管理,强化基层单位对人员聘任、管理、考核的责任,实行治事与用人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

二、岗位设置的依据

1、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的通知》(国人部发【2014】59号)

2、z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z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19号)

3、《z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川人发【2014】74号)

4、山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40号)

三、岗位设置的基本办法

(一)岗位类别

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专职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以及院内其他行政事务管理的工作岗位。参照《z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意见》(川人发【2008】74号)的规定,我院管理人员岗位设7级。即党委书记、院长为4级职员;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副院级调研员、院工会专职主席为5级职员;各处(部、室)正职(含工会专职副主席、院团委书记)、系主任、系书记为6级职员;各处(部、室)副职(含院团委副书记)、系副主任、系副书记(主任科员)为7级职员;副主任科员为8级职员;其余职员为9级和10级职员。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院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岗位和非教学岗位,教学岗位主要是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岗位;非教学岗位主要包括:院、系教务工作,院、系学生工作,思政工作,实验实训,专职辅导员,图书档案,医疗卫生,财会统计,工程等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学院工勤技能岗主要包括在专业技术岗位承担辅助任务的实验室保管员、财产保管人员和提供服务的工勤人员等等岗位。

(二)岗位总数

学院岗位总数以实际在校学习学生人数按照生师比18:1折算出专任教师岗位上限数,再按照专任教师占学院岗位总数55%的比例折算出学院岗位总数和其他各类岗位数。学院岗位总数含学院人员控制数聘用、编制外自主聘用的非后勤服务岗位。

市编委下达我院事业编制岗位总数为262个(不含人员控制数,仅用于学院事业编制内正式聘用的员工),院内四至八级职员、三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设置以市编办下达的岗位总数为依据测算,学院因工作需要编外聘用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一般应设置在九至十级职员和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由于学院后勤服务工作已经大部分半社会化,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尽量减少。其中保卫人员不再核定编制,由学院按照每350名在校居住人员配备一名保卫人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自主聘用;所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临时外聘人员进行管理,享受相应待遇。宿舍管理员按每250名住校生配备一名管理员或卫生保洁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自主聘用,所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临时外聘人员进行管理,享受相应待遇。后勤服务公司的工勤人员由计划财务后勤处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提出聘用要求,所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临时外聘人员进行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三)各类岗位比例

学院总岗位数中管理岗位占17%;专业技术岗位占79%(其中教学岗位占66.5%);工勤技能岗位占学院岗位总数的4%。

(四)各岗位等级的结构比例

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的岗位数按市编委下达的岗位总数测算,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为7:23:32:38。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和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为3:7;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为20:40:40;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为30:40:30;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为50:50。

管理岗位中四级至七级实职岗位数由市编办根据学院的工作需要核定;七级和八级中非领导职数按七级职员的50%设置。

(五)各单位岗位设置原则

1、各系专任教师岗位总数以实际在校学习学生人数按照生师比18:1进行计算,所有文化基础课教师全部划分到各系。具体学科任教教师职数由各教学单位提出意见,由人事处核定后统一公布。

2、各系专职辅导员按实际在校学习学生每200名学生配备1名专职辅导员,学生人数超过200名低于300名的仍然只设1名专职辅导员,其超过工作量部分由各系自行调节(兼职处理)。

3、学院现有的其余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心理辅导、专职督导、实验实训、图书资料、以及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医务和财会等岗位)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要求,在学院核定的岗位总数内设置。

四、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下达全院各类各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审核各单位的聘用条件和聘用结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各部门、各系成立聘用小组,负责根据学院下达的岗位控制数制定本单位的聘用条件,提出初聘人员名单。

各部门、各系聘用小组组长由各部门主要复杂人、系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总支书记、系副主任以及教职工代表为成员。

五、人员聘用的办法

学院院级领导由上级有关部门任命,中层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产生和任命。教职工根据任职条件在全院范围内双向选择,竞聘上岗,择优录用,聘期为两年。

落聘和拒聘人员按《山眉职业技术学院未聘人员管理办法》管理。

六、竞聘上岗的程序

1、学院拟定相关的聘用办法、岗位设置情况,编制岗位说明书,提出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待遇。

2、人事处集中公布全院各岗位设置情况、应聘条件和岗位职责与待遇。

3、全院编制内聘用人员和学院编外正式聘用人员根据本人情况填写申请表,交聘用的部门、单位。

4、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各岗位的初聘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汇总。

5、院长办公会审核拟聘编制内人员和编外正式聘用人员名单。

6、组织编制内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述职测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分,竞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7、学院聘用领导小组审定各岗位聘用编制内人员和编外正式聘用人员名单。

8、组织符合条件的编制内聘用到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确定职级。

9、公布各部门空缺的岗位情况。

10、各部门重新提出临时聘用人员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11、发文公布各岗位聘用名单,签定聘用合同。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现任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后根据本人非领导职务等级对应相应的职级享受待遇。

2、原工勤身份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者受聘到管理岗位享受9级职员待遇,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可按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竞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3、无专业技术职务或学历不达标的工勤身份的工作人员只能竞聘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可以在有关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今后可以按政策规定的条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岗位。

4、学院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套改时走专业技术系列的可以申请双肩挑,原则上在本人所任教的单位同等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占该单位的指标。

5、鉴于离岗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等级不占学院指标,由人事处严格按晋升条件组织晋升等级。

6、各部门、各系聘用的工作人员数低于或等于核定的结构的,按现有人员聘用并确定其相应的待遇;聘用的学院事业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超过核定的各类结构比例的,只能按现聘职务或岗位(指参加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套改时的职务或岗位)的最低等级确定其待遇。并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

7、各部门、各系今后需新聘工作人员应有空缺岗位方能办理聘用手续。如是引进学院急需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可不受岗位数限制。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向上级部门咨询并做出解释。

第7篇 建筑集团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管理办法

建筑集团公司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合法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资料专用章是项目部进行技术资料管理的一种认证标识。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项目部印章为矩形,尺寸为53mm×27mm,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统一刻制。

第四条 印章的颁发、启用。印章刻制完毕,由企业管理部留取印模登记、备案。工程开工后,由项目经理到企业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手续完备,方可正式启用。

第五条 刻印流程:

分公司提出申请(附印模)

主管领导审批

企业管理部刻印备案

项目部领用备案

项目部使用登记

项目部撤销/印章损坏交回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封存/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以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一、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必须由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原则上为项目责任工程师)负责管理,并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印章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管、使用印章的制度和纪律。项目经理是项目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必须严格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即用印人须按要求填写用印单,经项目经理审批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发现程序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具备、超越权限审批等现象,有权拒绝盖章,否则,发生问题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印章管理人员对所保管印章要经常检查,定期清洗,细心保护,保证印章的使用效果良好。

四、如发现印章损坏或丢失,项目部应立即报告企业管理部,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使用印章一定要严格制度,以防出现弊端。

一、使用范围。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适用于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资料往来及项目技术资料等,不得用于分包合同、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协议等合同性文件。

二、印章使用。印章的正常使用均由印章专管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若专管人员外出,则由项目经理指定临时代管人代管,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认真审阅。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方可盖章。

四、详细登记。登记项目主要有:时间、编号、内容、用印数、盖印人姓名等。

五、盖印正规。盖出的各种印章,图形要清晰,印章位置要端正、恰当,要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年、月、日,即骑年盖月。

第八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每年定期检查各项目部印章的管理、登记及使用情况,项目部印章使用审批单(用印单)要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九条 因印章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信誉的,对印章管理人员及负责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条 项目部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印章交回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并办理印章停用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由于工程中途停工等原因造成的印章停用,项目部应配合企业管理部认真做好停用的善后工作。

一、由项目经理报企业管理部审定停止使用印章的处理办法。

二、书面正式通知有关单位、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印章停用的时间。

三、印章停用后,应由企业管理部进行封存。项目重新启动后,办理相关手续,重新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出现印章被损毁、遗失的情况时,应立即向企业管理部报告,并做出书面说明。如印章遗失,需于5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印章作废声明;如印章损毁,经企业管理部同意后予以更换,旧印章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山西e集团印章刻制申请及领用单》、《山西e集团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使用登记表》(略)

第8篇 技术图书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 为了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配备技术工具,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图书室图书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科技图书、杂志和期刊的统一订阅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图书管理人员负责图书的建帐、建卡、编号、登记、办理借阅手续以及正常的图书管理工作,防止图书的损坏、霉烂、虫蛀和丢失。根据科技发展、技术更新的需要,定期更新书籍。

第四条 公司技术图书的费用预算、预订和报销工作由图书管理人员统一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订阅或购置图书,应事先与图书室联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购置,并交图书室办理登记和借阅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第五条 凡本公司员工均可到技术图书室借阅技术图书,借阅图书一般不超过2本,借阅期最长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期续借,但必须重办手续。

第六条 退休、调离本公司的员工,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前,必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后,方可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第七条 对借出的图书、期刊杂志,必须爱护,不得损坏、少页,不能乱画、乱写和涂抹,损坏严重或丢失者,按实际价格或高于书价的数倍赔偿。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9篇 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为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个专业技术人员能在与本人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提高素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公司设职称领导小组,作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导机构,负责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分厂设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推荐小组,负责分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向公司职称领导小组的推荐工作;制订分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置,评聘方案并提交职称领导小组;以及对分厂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届期满的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适用于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职务限于已取得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且在相应或相近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或考试程序

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相应级别的人事部门核定其任职条件,确认后,推荐到职称领导小组审查,最后报地方人事局,参加其相应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支持公司各项改革。

(二)学历条件

“员级”和“助师级”职务:要求中专以上学历。

“中级”职务: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高级”职务: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员级”职务:中专或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助师级”职务: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中级”职务:大专、大学毕业担任“助师级”职务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副高”职务: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能力、业绩条件

“员级”职务: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助师级”职务: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中级”职务: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成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高级”职务: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

财会、经济、统计、审计专业的资格取得,需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方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六、职称外语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凡要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通过一门外语的考试,因特殊情况采取“先评候补”取得资格者,在聘期内必须通过外语考试,否则不再续聘。

七、职称计算机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试费用的规定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其评审、答辩、考试等各项费用由申报者本人承担。

九、考核及聘用办法

公司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实行两年一聘用,一年一次年度考核,两年一次任届期满考核。

(一)考核原则:强调政治与业务全面考核,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 、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考核政治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政治思想好2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5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45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评价,考核评语。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九、待遇:聘期内按公司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技术人员管理办法【2】

一、基本行为规范:

1、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不得阳奉阴违或者敷衍塞责。

2、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级提高工作效率,业务技能上应力求精益求精。

3、工作时间内谢绝会客;如确有必要,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4、在办公场所内不得吸烟、乱扔纸屑;保持环境美观整洁。技术部管理制度。

5、同事之间应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不得有吵闹、聊天、搬弄事非等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6、办公时间不得利用公司电话、电脑等办公设施办私事。

二、电脑使用和管理:

1、电脑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未经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

2、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换电脑软硬件,拒绝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和光盘。

3、禁止使用、传播、编制、复制电脑游戏,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

4、公司鼓励员工探索、开发网络资源,为领导正确决策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5、技术部电脑专人专用,非技术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技术部。技术部管理制度。

三、电脑维护管理:

1、电脑发生故障时,使用者作简易处理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

2、对电脑维修维护时,首先确保对有效信息进行拷贝,避免操作不当而遗失。

3、如电脑软硬件需要更换须经部门经理同意,涉及金额较大的维修,应报总经理批准。

4、如发生涉及电脑软硬件重大损失事故,公司应将其作专案处理。

5、凡外请技术员对电脑进行维修时,技术部应派员陪同并予以协助。

6、若因员工操作不当而额外增加的电脑维护费用和造成的其他损失,公司将酌情责令其赔偿。

四、网络维护管理:

1、网络管理员负有安全管理和规范操作的义务。若因违反操作而引发的事故,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需寻求技术帮助时,技术部人员一律不得拒绝。

3、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了解、检查网络运行情况并作如实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对各类网络记录不得擅自删除。

4、网络管理员应当依据公司制定的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对上传信息严格审查,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公司秘密的信息在网络上传输。

5、公司为确保网站安全运行,对网站的更新及资料上传下载实行专人负责。如有违反本规定者,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并结合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机房管理:

1、如有工作原因确需进入机房,原则应有他人陪同,并在上作好详细记录。

2、未经许可严禁他人员进入机房;如需进入,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由技术部门的人员陪同,且作好记录。

3、各岗位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各自的系统口令保密,禁止越权操作;为保障公司数据、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可靠,应对重要的信息处理系统加设系统口令,防止泄露机密信息。

4、涉及密码的文件须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公布。

5、对机房的维护管理应建立详细的档案登记,对登记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删除、丢失、泄露。

6、离职人员在离开本岗位前一周内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文档资料,删除自己的文件、账号,由系统管理员修改有关的口令。

7、严禁在机房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除名等处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8、爱护机房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下班前清整机房、保养设备;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整齐,东西放置要规范合理。

9、机房的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和配制。

技术人员管理办法【3】

1、总则

工程技术管理,是对公司及项目中各技术活动和技术作业的各种因素、资源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组织和管理的总称,是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目标的有力保障措施。

技术管理的方针:科学、严谨、创新、精益求精。

2、适用范围

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未经同意,严禁对外传阅。

3、术语定义

3、1工程技术:指公司参与施工的公路工程和商品混凝土供应的相关项目和业务的技术业务。

3、2施工组织设计:以施工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用以指导建设全过程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综合性文件。

3、3施工方案:以单位工程或其中的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用以指导其施工全过程,并重点考虑施工方法、资源配置、质量及安全文明控制的具体文件。

3、4作业指导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成熟的施工经验和行业通用的施工工艺编写,是阐明施工活动或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方法的技术性文件资料。

3、5技术交底书:是在工程施工之前,向承包商或专业工程师或施工作业技术人员明确设计意图、施工内容、工序要求、工艺方法、资源配置、质量标准、安全要求的技术性资料。

3、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合理规划施工用地,布置施工道路、水电管网、机械停放、料库料场、拌合预制、工地实验等生产设施和项目办公、生活设施。

3、7工程质量目标: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明确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预期达到的水平。

3、8项目回访保修:承包人在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使用状况和质量问题向用户访问了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在保修期内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过程。

3、9项目管理:在项目持续过程中对项目的各方面进行策划、组织、监测和控制,并把项目管理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应用于项目活动中,以达到项目目标的全部活动。

3、10竣工: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建筑、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工程竣工后应由业主确认并签发竣工证书。

3、11施工测量:工程开工前及施工中,根据设计图在现场恢复道路中线、定出构造物位置等测量放样的作业。

3、12缺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4、技术管理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我公司目前主要经营范围,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就是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一部分是工程项目部技术管理工作。

4、1公司技术管理主要工作有:

4、1、1贯彻、执行、传达国家关于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法律、法规。

4、1、2掌握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行业技术质量标准。

4、1、3掌握国家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颁布,并在公司内部传达和执行。

4、1、4制定公司内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4、1、5对项目工程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4、1、6对公司内所使用的测量试验仪器进行合理的调配、标定、鉴定、维修、贮藏和跟踪服务。

4、1、7对公司已竣工项目的竣工资料、施工图纸等技术性文件资料进行规范管理。

4、1、8建立工程技术部门技术规范使用、仪器使用、施工组织设计、竣工资料等各种台帐和记录。

4、1、9收集、整理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1、10指导编写、收集整理、组织评比各项目工程的和技术性论文。

4、1、11配合人事部门做好技术人员的培训、职称评定、职称晋升等工作。

4、1、12根据公司领导安排,配合人事部门对公司内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效的考核和评比。

4、2项目部技术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有:

4、2、1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2、2审查设计文件和进行施工现场勘察。

4、2、3编制,并组织和保证项目技术工作人员有效实施和执行。

4、2、4编写分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并进行技术交底。

4、2、5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积极地指导、检查、评比、验收。

4、2、6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和质量检查、检验记录和其他质量记录。

4、2、7负责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负责已完成工程的验收和工程保修期间技术服务工作。

4、2、8配合合同管理、物资设备、质量、试验等部门,积极完成自己在协作过程应分担的工作任务。

4、2、9配合公司做好项目内部岗位技术培训计划。

5、技术岗位设置及其职责

5、1技术岗位设置

根据公司目前涉及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质量体系管理要求,对技术管理机构分两层设置。公司层次:设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如需)、工程管理部、中心实验室;工程项目部层次:设置项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如需)、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工地试验室。

5、2技术岗位职责

5、2、1公司技术岗位职责[1]。5、2、1、1各项目工程技术监督管理。

5、2、1、2各项目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5、2、1、3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管理。

5、2、1、4公司测量仪器管理。

5、2、1、5竣工资料、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

5、2、1、6负责项目工程技术总结、论文的收集与管理。

5、2、2项目工程技术职责

5、2、2、1审查设计文件和进行施工现场勘察。

5、2、2、2编制,编写分项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并进行技术交底。

5、2、2、3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积极地指导、检查、评比、验收。

5、2、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进行积极、及时、科学、有效的分析、论证、总结和解决。

5、2、2、5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和质量检查、检验记录和其他质量记录。

5、2、2、6负责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负责已完成工程的验收和工程保修期间技术服务工作。

5、2、2、7做好内部技术人员的岗前岗位培训和学习。

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本管理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拟建施工项目进行施工准备和正常施工的技术经济文件,是对拟建工程在人力和物力、时间和空间、技术和组织等方面所做的全面合理的安排,是指导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性文件,目的是使施工过程能充分做到施工生产的连续性、均衡性和协调性,并实现施工生产活动的最佳经济效果。

施工组织设计是由项目经理组织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编制、编写,具体要求是:

6、1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任务

6、1、1根据业主对施工项目的各项要求,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效的施工技术方案;

6、1、2确定合理、可行的施工进度,拟定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

6、1、3采用最佳的劳动组织,计算确定施工中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需要量;

6、1、4合理进行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以确保全面高效的完成施工项目。

6、2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6、2、1是各项施工准备的依据;

6、2、2可体现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可进一步验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6、2、3由于它制定了拟建工程所确定的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和资源需要量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等,是指导开展紧凑、有秩序施工活动的技术依据。

6、2、4直接为物资供应、机具搭配、技术和劳务人员的合理组织提供依据。

6、2、5提高工程施工过程的预见性,减少盲目性。

6、2、6是公司统筹安排施工生产要素的投入与施工产品产出过程的关键和依据。

6、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

6、3、1基本内容

6、3、1、1编制依据

6、3、1、2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主要有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总包、主要分包、施工条件(水、电、道路、场地材料等情况)和周边环境、主要工程的内容和数量,以及主要技术标准和气候、水文和地质状况。各专业工程设计概况、分析工程施工中的关键问题。

6、3、1、3施工准备工作

施工准备工作主要分为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

技术准备包括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试验工作计划、员工岗前培训、技术交底准备、其他文件的准备。

生产准备包括现场道路、水、电来源及接入方案,场地平整布置及周围建筑物(构造物)及地下管线的调查情况,机械设备的来源,各种临时设施的布置,劳动力的来源及有关证件的办理,选定分包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等。

6、3、1、4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就是以图表形式列出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图,详细阐述项目各职能部门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以达到分工明细、责任明确、工作目标清晰、协作配合默契的目的。

6、3、1、5施工部署

主要确定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环保目标,制定工程总体施工方案(施工区段成阶段划分、施工流程,大型机械设备及精密测量装置的配备,拟投入的各工种劳动力的数量、计划分包项目名称及具体进场与出场时间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

6、3、1、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与管理

结合工程实际,本着少占耕地、方便使用的原则,有针对性的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加以说明,画出各阶段现场平面布置图,并阐述施工现场平面管理措施。

6、3、1、7施工进度计划

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编制出施工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阶段进度计划,并阐述具体的保障各级进度计划的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及相应的奖罚条例。

6、3、1、8资源需求计划

用表格形式列出主要资源需求计划,如:劳动力需求计划、主要材料和编制计划、机械设备、大型工具、器具需求计划、生产工艺设备需求计划、施工设施需求计划。

6、3、1、9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6、3、1、10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6、3、1、11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保证措施

6、3、1、12雨期、冬季、台风、暑假、高温、夜间高原地区等施工保证措施。

6、3、2施工方法

6、3、2、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

①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

②当公司有施工工艺标准时,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可引用施工工艺标准中相应内容,对施工工艺中没有的内容,应详细编写,重点突出。③当公司无施工工艺标准时,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项目自身条件,有针对性地编写。

6、3、2、2工程重点、难点、关键的施工方法及措施项目应结合项目技术能力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先列出重点、难点、关键部位工序,然后详细介绍施工方法及保证措施。

6、3、3附加内容

6、3、3、1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应用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名称、须详细阐述其推广程序、应用部位、施工方法、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使用成果的总结签定。必要时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预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之用完成后,要对其理论及时事后总结,对其成果进行组织鉴定。

6、3、3、2成本控制措施

控制成本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优选材料、设备质量和价格、优化工期成本,减少赶工费,跟踪监控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差额;分析产生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全面履行合同;减少业主索赔机会;加大施工索赔力度;健全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组织机构,落实控制者责任。

6、3、3、3施工风险防范

列举并评估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细述防范对策和管理措施。

6、3、3、4总承包管理和协调

概述分包项目名称和内容,总包与分包单位的主要协调配合措施,总包对各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措施及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环保的要求。

6、3、3、5工程创优计划及保证措施

明确创优目标及过程线路图(目标分解表),细述所采取的技术、组织及经济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并报监理、业主审批后报工程技术部备案。

工程技术交底是在工程施工之前,向专业工程师或现场施工负责人明确施工内容、方法、标准的技术作业资料。

7、1分类

根据公司项目管理情况,施工技术交底分两个作业层次

一个是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向项目上的专业工程师和其他的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另一个就是由专业技术人员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的技术交底。

7、2技术交底内容

技术交底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7、2、1交底的项目名称、计划开工和完工日期

7、2、2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特点、质量要求、标准及质量检验的程序

7、2、3施工技术方案和控制要点

7、2、4施工工艺操作流程

7、2、5施工需要的材料数量及规格

7、2、6施工需要的设备配置及作业要求

7、2、7施工需要的各类人员的配置

7、2、8安全要求

8、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是根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技术交标准、相关规范规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施工经验以及成熟实用的施工工艺所编写的,主要阐明施工过程中或施工活动的具体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艺要求和施工方法。以用于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的活动行为和明确工序质量标准,对指导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作业指导书的编写是由经理部和各部室完成,首先由项目总工程师或部室负责人根据本项目或部室的实际情况对编写作业指导书工序或工种进行分类、整理,然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写。

编写的内容应有:

8、1编写依据

8、2作业对象和适用范围

8、3人员、机械、材料的配备

8、4作业程序

8、5作业方法

8、6作业控制要求和措施

8、7质量检验标准和质量记录要求

8、8安全注意事项

9、试验作业

工程试验作业是切实保障工程质量的一道关键环节和重要工作。

9、1原材料的试验和检验

9、1、1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进场材料的质量、型号、规格。

项目采购部门应填写交项目试验室,由试验室主任指派试验人员配合材料采购人员到货源处取样,进行性能试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与供应方签订供应合同)。

9、1、2试验室对进场的主要原材料按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批量和项目进行检测试验。

9、1、3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单的材料和型号与图纸要求不相符的材料,一律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9、1、4进场的材料要做到材质证明随材料走,材质证明要与代表的材料相符,做好材料的标识、标志、储存和保护。

9、2构(配)件进场质量检验

9、2、1对于构件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安装前应检验出厂合格证,内容包括:构件型号、规格数量、出厂强度、出厂日期。

检验后加盖检验合格章,安装后,在合格证纸上注明使用部位。

9、2、2对有缺陷的构件处理:如果认为采取一定的措施可以使用,一定要在合格证上注明鉴定处理意见和使用部位。

9、3试验管理制度

9、3、1项目经理部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足够的具有公路工程试验资格的试验人员,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工程内容的不同,在各工区设立实验点(站)

9、3、2试验室在项目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试验检验工作,业务上受公司中心试验室的指导,同时还要受业主、质量监督站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

9、3、3试验室应建立以下各项规章制度9、3、3、1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9、3、3、2试验文件、技术规范、试验规程管理制度

9、3、3、3试验检测记录、报告的填写与检查制度

9、3、3、4试验室安全制度

9、3、3、5试验质量保证制度

9、3、3、6试验委托制度

9、3、3、7标养室管理制度

9、3、3、8试验台帐制度

9、3、3、9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9、3、4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验

9、3、4、1试验室在工序施工之前,应完成工序质量控制所必须的各项基础试验,并提出控制参数和数据。

9、3、4、2根据进度计划安排,试验人员在工序进行前做好各种配合比的设计与验证工作。

9、3、4、3没有设立试验站(点)的工区,业务上受项目试验室的绝对领导,项目试验室对试验站(点)的工作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9、3、4、4在施工过程中,试验室应按合同、规范或业主的要求,分清与试验室试验检验的项目,并按相应的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检验工作。

9、3、4、5试验室对压实度检测、混凝土试件制作、测定混凝土稠度、测定沥青混合料湿度等频率较高的检测项目,试验站(点)试验人员按规定的取样地点、时间进行检测试验,试验管理人员进行20%频率的抽检。

9、3、4、6每道工序完工后,项目试验室按检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填写检验试验结果的记录、报告、台帐。

9、3、4、7工序检验和试验结果不符要求时,应将信息及时传递相关部门,并采取处理措施。按规定重新检验,直至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

9、3、4、8在交工验收前,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试验室人员参加,依据合同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按要求对工程进行全面检验。

9、3、5试验、检测记录管理

9、3、5、1试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要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可靠,结论明确;同时应有试验、计算、复核、负责人签字及试验日期,并加盖试验专用公章。

9、3、5、2工程试验检测记录应使用签字笔填写,内容应填写完整,没有填写的地方应划“—”。

9、3、5、3原始记录是试验检测结果的如实记载,不允许随意更改,不许删减;如须更改,作废数据应划两条水平线,并将正确数据填在上方,同时加盖更改人印章或签字。

9、3、5、4试验资料应专人负责整理记录管理工作,规定文件资料借阅、查找制度;对外发出的报告及上报的资料应建立总登记记录和总台帐。

9、3、5、5试验室所有的质量记录,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向业主提供足够份数,其余的质量记录由试验室装订成册上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9、3、5、6完工后,试验室应将所有的试验记录、报告以及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评定结果等资料,按交工验收要求整理成册,以准备交工验收。

10、测量工作

10、1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以保证测量工作质量,防止错误,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同时必须做到:

10、1、1在测量工作的各个程序中实行双检制,其中:

10、1、1、1测量队应该对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签认的控制网点测量资料,由2人组独立进行,核对的结果应作记录并进行签认,成果须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复核签认,总工程师审核后方可使用。

10、1、1、2测量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测条件。控制测量、定位测量和重要的放样测量必须坚持采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不同仪器)或换人进行复核测量。利用已知点(包括平面控制点、方向点、高程点)进行引测、加点和施工放样,在施工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

10、1、1、3测量后,测量成果必须采用两组独立平行计算进行相互校核,测量队长、测量组长对各自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签认。

10、1、2各工点、工序范围内的测量工作,测量组应自检复核和签认;对分工衔接上的测量工作,测量队或测量组要进行互检复核和签认。

10、1、3项目测量队组织对控制网点和测量组设置的施工用桩及重大工程的放样进行复核测量,经项目技术主管部门现场进行检查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10、2项目经理部总工和技术部门负责人要对测量队、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完善检查记录;测量队对测量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完善检查记录。

10、3测量记录与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具体包括:

10、3、1项目交接桩资料,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关测量控制网点,放样数据变更文件。

10、3、2项目及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观测方案布置图、放样数据计算书。

10、3、3测量内业计算书,测量成果数据图表。

10、3、4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文件。

10、4控制测量、每项单位工程施工测量必须分别使用单项测量记录本。测量记录统一使用水平仪簿和经纬仪簿及全站仪簿。

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凭记忆补记、补绘。

记录中不准连环更改,不合格时应重测。手簿必须填列页次,注明观测者、观测日期、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气象条件、使用的仪器和觇标类型及编号,并详细记载观测时的特殊情况。凡划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予以保存,不得撕毁。

10、5内业计算前应复查外业资料,核对起算数据;计算书要书面整洁,计算清楚,格式统一;计算者、复核者要签认;采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10、6测量队、组应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和资料,建立台帐,及时收集,按控制测量、单位工程分项整理立卷;因人事变动所涉及的测量记录和资料,应由测量队、组长主持办理交接手续;工点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测量组应将全部测量记录资料整理上交测量队,经测量队检查合格后,经理部方可验收工程;项目工程完工,线路贯通竣工测量完成之后,测量队应将项目全部测量记录和资料档案,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上交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项目经理部按交工验收的要求将测量记录资料编入竣工文件。

10、7测量仪器工具的使用和保管

10、7、1公路工程施工常用测量仪器主要有:水准仪、经纬仪、光电测距仪、全站仪(包括觇标、水准尺等附属工具)。测量工具主要指量矩尺、温度计、气压计。测量队、组对所配置的仪器工具具有使用权和负有保管责任。

10、7、2测量仪器工具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0、7、2、1测量人员在使用测量仪器和工具前,必须认真阅读仪器说明书,熟悉各部分性能、操作方法和日常保养知识,了解各种仪器使用时必须具备的外部环境条件。仪器精度与性能应符合合同条件及规范要求,仪器的配置与使用范围应经项目总工程师签认确定。

10、7、2、2新购仪器、工具,在使用前应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当测量仪器、工具出现下列情况均视为不合格。

ü已经损坏。

ü过载或误操作。

ü显示不正常。

ü功能出现了可疑。

ü超出了规定的周检确认时间间隔。

ü仪表封缄的完整性已被破坏。

出现了上述不合格项的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做明显标记。只有排除不合格原因,再次检定确认合格,并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验证签认后,方可使用。

10、7、3测量仪器使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其要求的环境条件,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架立、使用仪器。仪器架立后司仪人员应专心守护,不得擅自离开。

10、7、4测量仪器转站,严禁将带支架的仪器横扛肩上;经纬仪、光电测距仪和全站仪转站必须装箱搬运,行走困难地段所有仪器必须装箱护行搬运;测量收工必须按说明书规定擦拭仪器装箱;携带仪器乘车必须将仪器箱放在座位上,或专人怀抱,不得无人监管任其受振。

10、7、5项目经理部的测量队应建立仪器总台帐、仪器使用及检定台帐测量组也应建立相应的分帐;仪器档案由项目技术部门保存原件,测量队、组长保存复印件,复印件随仪器装箱;仪器使用者负责使用期间的仪器保管,应防止受潮和丢失;测量仪器应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外借他人使用。

10、7、6测量仪器工具的移交和检定要求对测量仪器其进行年检和标定,并且年检和标定工作必须在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当仪器在项目上时,由项目上负责;当仪器在公司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在项目完工后,各项目应将使用的仪器随同台账一同移交公司工程管理部保管。

11、施工过程控制

作为施工企业施工的技术人员,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正在作业的工序根据设计文件、规范、项目要求、标准进行检查、检验和指导,以进行动态控制。

运用的方法主要有:测量、试验、观察、分析、总结、指导、提高。

所以作为施工企业技术人员要作好施工过程的动态控制,须做到以下工作:

11、1掌握施工图纸、项目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11、2认真核对试验、检验、测量数据,仔细分析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现象。

11、3坚持做好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安全生产、质量控制工作。

11、4对关键、重点、难点工序或控制点,制定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施工方法,并保证其有效的实施和执行。

11、5做好自检、互检、接检的“三检”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随即处理,或立即将信息反馈,及时处理。

11、6保证技术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反馈、及时处理。

11、7在工序开工前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指导施工人员掌握领会作业指导书的作业方法和控制措施。

12、施工日志

工程施工日志是项目工程技术施工人员根据施工现场所必须填写的原始性记录,是工程施工现场过程控制的第一手资料。

项目工程自项目总工程师至下属各级技术工作人员从一进入施工现场到工程完工交工验收,根据自己的工作内容、任务或项目总工程师另行要求,各自填写施工日志。

待工程交工验收后,除业主竣工资料中要求部分的施工日志外,其余施工日志均应全部收回,随同工程技术资料交回公司工程技术部门,以备后查。

根据要求工程施工日志的填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1技术工作人员工作内容;

12、2工程施工作业内容;

12、3天气状况、日期、时间;

12、4项目工作要求、监理工作指令;

12、5工程变更设计及处理情况;

12、6现场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试验检测人员、测量人员的数量及姓名;

12、7施工机具的搭配及运转情况;

12、8施工过程的检查、指导情况及工程质量检测、检验、试验情况;

12、9不合格项的处理程序及采取的措施;

12、10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生产状况的描述;

12、11其他事宜。

上述施工日志的填写内容,项目总工程师可根据各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职别、内容的不同进行调整和完善。但工程完工后,必须将各施工日志收回进行整理,随同其他技术资料一同移交公司工程技术档案室。

同时工程施工日志在填写过程中须注意:

ü不得缺日、隔日或无故不填写。

ü不得缺页、撕页或肆意涂改,坚决杜绝事后补做记录。

ü填写内容要整洁、完善、齐全,不得漏项。

ü项目总工程师或技术部门业务领导应定期对下属工作人员的施工日志进行检查和纠正。

ü及时收回并交由专职资料管理人员进行归档整理。

13、技术文件资料

与施工企业、施工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主要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文本、有关协议纪要、现场调查、设计核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施工技术方案、变更设计、施工记录、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工程检查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试验检验记录、测量记录、各种施工规范和规程标准、与工程技术有关的照片录音录像照片、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来往的技术性文件、监理工作指令和指示、建设监理单位审批或下发的各项与技术要求有关的文件或通知、竣工资料、验收报告、保修单等。

对于上述技术文件资料的管理,必须遵从如下要求和规定:

13、1对技术文件资料须按公司质量体系文件控制程序进行分门别类的管理,且必须有专人负责。

13、2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往来的各种与技术相关的文件必须受收、发文登记记录控制,要求收件单位、收件人、发件单位、发件人填写和签字,并注明日期。

13、3技术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在工程完工后,如须随同竣工资料一同移交建设单位的,项目上必须留存复印件。

13、4随同移交建设单位的竣工资料必须有完整的一套竣工资料同时移交公司工程技术部门留存、管理。

13、5竣工资料之外的其他技术性文件资料,在工程完工后亦不得销毁、丢弃,应随同竣工资料一同移交公司工程技术档案室留存归档。

13、6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配备必须满足施工项目要求,满足项目实际实用,同时也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14、变更设计

由于项目工程具有很强的不可预见性和施工控制的动态性,所以变更设计是完善原施工图纸、补充原设计缺陷、纠正原设计错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同时,变更设计又涉及到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及费用,故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亦必须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亦须做到以下几方面的事宜:

14、1严格审查施工图纸,认真调查施工现场,并仔细核对有无不吻合的地方。

14、2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材料、机具使用和工艺应用有无与设计要求不符的地方。

14、3对于与设计施工图纸不符的地方应及时上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并要保存记录。

14、4在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对图纸进行会审,重点审查图纸设计标高、尺寸、数量、完整情况,以及与施工现场的地质、地貌、地形是否吻合。

14、5与变更设计有关的记录、图纸、表格、数据、纪要等技术性文件资料应做为重点保管,以便做为费用索赔的重要依据。

14、6变更设计必须征得监理工程师、业主、设计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必须有书面通知,若是口头通知的,应保存好施工日志记录,但应日后及时请监理、设计、业主予以确认。

14、7对于须变更的设计,须拿出可靠的数据、有利的证据、科学的实验报告。

15、技术总结

工程技术总结是在工程完工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质量负责人负责编制和撰写的,主要是总结工程施工经验、推广先进的施工工艺、培养优秀的技术人员、广泛地进行技术信息交流。技术总结要求每项目至少写一篇,且须包括以下内容

15、1工程概况

15、2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组建情况

15、3技术管理情况

15、4质量控制情况

15、5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情况

15、6施工技术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的编写情况

15、7技术交底书的执行情况

15、8项目工程存在影响技术质量的环境和因素

15、9工程中有无特殊的项目技术质量标准和要求

15、10主要施工技术方案和方法

15、11对特殊处理项目的主要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15、12本项目中所使用的新施工工艺、方法

15、13项目认为可推荐、推广或互相借鉴的先进工艺和方法

15、14竣工资料整理情况

15、15对公司技术质量管理方面的建议

15、16其他事宜

技术总结上述主要内容项目总工程师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16、技术监督、检查

为有效保证公司对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技术管理部门每年每项目至少进一次检查和考核,主要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和考核:

16、1项目技术检查内容

16、1、1施工图纸

16、1、2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16、1、3技术交底

16、1、4施工组织设计

16、1、5施工技术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16、1、6重点、难点、关键工序的控制

16、1、7技术资料的管理

16、1、8技术工作人员的职责

16、1、9不合格项的纠正

16、1、10其他

16、2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6、2、1质量目标、方针

16、2、2质检工程师职责

16、2、3项目质量计划

16、2、4项目质量目标

16、2、5质量管理体系

16、2、6质量责任书

16、2、7质量记录和内业资料

16、2、8不合格项的控制

16、2、9其他

公司主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对上述被检查内容和项目进行调整和完善。

17、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

17、1公司和各项目应提倡技术创新,促进新工艺、新材料、新办法、新设备(简称“四新”)的使用。

17、2技术创新要有有效的、科学的、可循的论据证明;

17、3对“四新”的使用始终以经济指标为首要考核、评价指标,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经济成本过高、过大的都不能使用。

18、技术创新和技术性论文

18、1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指工程技术人员在技术领域内充分利用自己或组织与集体的智慧和才能,发明出有利于工程技术发展和更新、或能够降低工程经济成本、或最大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工艺或技术方法。

为了达到自主创新、自我发展、持续前进,更好地激励广大技术人员创新建业的目的,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8、1、1公司和项目组织应积极鼓励、引导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创新。

18、1、2为有发展潜力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有利的组织保障,营造有利的工作环境。

18、1、3加强技术人员创新队伍的基础建设,努力提高技术人员的思想、文化、技术技能素质。

18、1、4加强日常技术人员的考核、激励,增强公司的技术创新活力。

18、1、5建立有效的协调、组织、沟通机制,形成工程实施合力资源。

18、2技术性论文

为使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的施工方法,提高公司总体技术水平,以及及时发现、培养和使用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骨干,提高公司的总体竞争力,公司和项目部应积极提倡、要求工程技术人员撰写工程技术论文。

内容主要针对该项目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和新设备,具有一定的理论或技术创新内容,具体范围包括:18、2、1工程技术、施工工艺、方法,或18、2、2质量管理、质量检测、检验,或18、2、3工程试验、检测、测量,或

18、2、4试验、测量仪器维修、标定、鉴定和使用,或18、2、5机械制造、维修、保养,或18、2、6合同管理、成本控制、索赔,或

18、2、7工程技术人员认为有创新价值、须共同交流的其他技术信息。

第10篇 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与标识管理办法

编号:QI/02-06

版本:V1.0

一、目的

对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标识,更改等进行控制。使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都执行有效版本;对质量记录进行管理和控制,提供产品质量管理,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二、适用范围

适用对本公司与技术文件/资料(表单、文件、图纸等所有与技术生产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的控制。

三、术语及定义

技术类文件/资料:所有我司内部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及客户的技术资料、图纸,以及所有支持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工艺卡片、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等文件);

四、内容及要求

1.专用技术文件“文件编码”的标识

格式如下:

例如:*

*-*

*-*.*

“①”代表产品编码:

由普什铸造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建立公司产品明细台帐(台帐中必须包含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品名称、图号、型号、材质、客户、产品编码、产品重量等),并对各种产品进行编号,编号以阿拉伯数字“001”开始作为第一编码,顺序编号。产品编码一旦定下就永远不得改变。

“②”代表文件类别/名称编码:产品图纸类001-009(工装/模具除外);生产控制资料011-050(产品先期策划设计资料、造型作业指导书、制芯作业指导书、制型作业指导书、组芯作业指导书、刷涂作业指导书、涂料作业指导书、合箱作业指导书、熔炼作业指导书、浇注作业指导书、粗磨作业指导书、涂漆作业指导书、抛丸作业指导书、喷砂作业指导书、热处理作业指导书等属于此编号范围);检查卡片051-080(制芯检查卡片、制型检查卡片、组芯检查卡片、刷涂检查卡片、涂料检查卡片、合箱检查卡片、熔炼检查卡片、浇注检查卡片、粗磨检查卡片、涂漆检查卡片、抛丸检查卡片、喷砂检查卡片、热处理检查卡片、包装检查卡片、精磨检查卡片、产品磁粉检查工艺卡MT、产品超声波检查工艺卡UT、产品外观检查工艺卡VT是等属于此编码范围)

模具/工装/工具图081-099。

具体规定可参见附件1

“③”代表文件版本号:

初始版本号为“1.0”,修改一次,文件编码其他内容不变,版本号由“1.0”更换为“1.1”;修改两次,版本号由“1.1”更换为“1.2”,依次类推。换版时,文件编码其他内容不变,版本号由“1.3”更换为“2.0”。

2.通用技术文件“文件编码”的标识

格式如下:

000-***-*.*

①表示通用文件为“000”;

②表示类别;

③表示序号;

④表示版本号。

例如:000-033-1.0合箱作业指导书。

3.技术类文件的修改

当需要对技术文件进行修改时,必须要由修改人员先填写“工艺文件修改通知单”,通知单必须有唯一的文件号,填写“工艺文件修改通知单”时必须明确说明需要修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码,修改原因,修改内容(由“***”改为“***”)等基本信息。经审批后,由技术部文件管理人员将“工艺文件修改通知单”发放给相关部门自行修改,并完善文件标题栏中的内容。

4.技术类文件的标题栏(具体见附件2)

5.技术类文件的编码登记

当有(更)新的文件需要下发时,首先由文件编制人员将审批完成后的文件原件及电子版一并交由技术部文件管理人员,并登记。文件管理人员将文件制定“文件编码”后,受控下发并记录文件“分放号”。

6.文件的下发

技术类文件下发前,必须由技术部文件管理人员填写“文件资料发放清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确定发放范围后方可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参见《技术文件管理细则》)。

文件下发至各部门文件管理人员处后,各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必须对文件进行登记并记录“分发号”,发放到指定人员手中。“分发号”格式如下:

技--*

技术部

各部门人员/岗位代码

各部门人员代码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统一编制,一旦人员及人员代码确定后,报技术部及品质部文件管理人员备案后将永不再做更改。

各部门分发号代号具体见附件3

五、相关记录及附件

《技术文件更改单》QR0209

《文件资料发放清单》QR0205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部门名称

行政部

财务部

制造部

治安防火部

储运部

成品车间

市场部

设备部

品质部

技术部

铸造车间

部门代号

行-财-制-安-储-成-营-设-质-技-生-/

第11篇 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执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规范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确保措施内容得到有效地执行,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及执行工作。

3 引用文件

《安全施工措施编制指导书》——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4 术语与定义(无)

5 职责

5.1项目部负责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写和各种甲类措施的审批及执行情况的审查。

5.2公司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

5.3各专业公司负责措施编写和执行。

5.4专业公司施工技术负责人负责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及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

5.5专业公司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工长)负责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

6 具体内容

6.1项目部在新的工程项目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公司生产管理中心审批。

6.2施工措施目录的编写

6.2.1项目部工程部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特点和重要性,与专业公司技术人员充分协商,编制施工技术措施目录,并划分出甲、乙类。

甲类:重大的、重要的、特殊的技术措施;

乙类:一般的或必要的技术措施。

6.2.2目录编写完成后,报项目部总工审批后下发各专业公司执行。

6.3施工措施的编制

6.3.1措施编制前,编制人员召集参与施工的负责人根据图纸及现场施工环境,进行危险辨识和危险评价。并针对危险源、点在与安全员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控制措施的编制。

6.3.2措施编制依据为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设备说明书等资料。

6.3.3编制内容:

a) 简述工程概况;

b) 施工程序和方法;

c) 各类质量要求和保证工艺质量的措施;

d) 危险源、点及控制措施,要将责任落实到人;

e) 数据资料(计算书,布置图,各类指标);

f) 材料及机具使用计划;

g) 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

h) 其他注意事项。

6.4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批、分发、归档

6.4.1甲类措施由专业公司技术人员编完后,在开工前10天交项目部工程部审核后,由工程部负责转项目部相关部门专业负责人审核,最后由项目部总工批准。

乙类措施由专业公司技术人员编完后,在开工前8天交专业公司专责工程师审批。

对锅炉水压、厂用带电、蒸汽严密性试验及安全门的调整、锅炉及主汽、再热汽管道化学清洗、蒸汽吹扫等措施,需提前15天提出,由项目部工程部报建设单位、监理、调试等单位审核,修改后交项目部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后,由项目部总工审核批准。

6.4.2甲类措施由项目部工程部出版,发给项目部副经理、总工、项目部档案室、公司档案室各一份,项目部相关部门各3份,专业公司3-5份。(必要时送工程指挥部3份)。

6.5施工技术措施的更改

6.5.1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措施,一般不再更改,必须更改时要征得原编制人的同意,由原编制人修改经审后送至有关单位备案或审批。

6.5.2如果施工技术措施不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指导书。

6.5.3分发的措施数量不足以满足施工需要时,专业公司应向项目部工程部提出申请,不得擅自翻印。

6.6施工技术措施的执行

6.6.1施工技术措施审批后,专业公司由资料员负责管理,下发主管技术员、工长、安全员、施工队各一份。

6.6.2施工项目主管工长负责所管项目施工技术措施的实施工作,确保施工按照技术措施进行。如按措施施工确有困难,需将问题及处理意见报技术负责人,征得同意后方能更改。

6.6.3专业公司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施工情况,特别施工中的危险源、点的控制情况,及时纠正与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6.6.4施工技术措施的制订人员应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 相关文件(无)

8 相关记录

“安全施工措施目录”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第12篇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 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 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

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 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 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 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 设计和作业规程

第八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 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设计审批和验收

第十二条 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

(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

(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

(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 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 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文件;

(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 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 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 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保持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需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应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用于工作面辅助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应置于工作面进风巷道的新鲜风流中,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指定专人挂牌管理,做好试验记录,保证24小时运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瓦斯管理。

(一)必须对放顶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分析确定瓦斯来源,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抽采达标评价;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生产。

(二)强化工作面上隅角、架间及高冒区、放煤口、尾巷等重点部位瓦斯管理,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三)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条件变化对瓦斯涌出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附近存在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面每班至少设1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禁止设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二十五条 加强监测监控。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传输等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

第二十六条 加强防灭火管理。

(一)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注阻化泥浆、注惰性气体、地面回填堵漏等措施,编制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每个采区应对煤层进行自燃发火期鉴定,作为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依据。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三)建立健全煤层自然发火检测、分析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确定本矿井煤层的自然发火预测预报指标气体,确定指标气体浓度、温度的预报临界值;同时必须建立自然发火早期预测预报监控系统,采取矿井监控系统、人工日常巡检和定期取样分析“三位一体”的综合监测方法,及时检测和发现气体浓度、温度变化情况。当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构筑防火门墙,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构筑永久防火墙,并定期对采空区气体、温度进行检测。

(四)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出现明火、烟雾或者一氧化碳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将所有可能受发火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召请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权限向有关单位报告。必须提前制定防止自然发火及一旦发火及时封闭的专项措施。封闭火区时,构筑密闭的位置必须远离着火点,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井下封闭不能确保人员安全的,必须全矿井封闭。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撤出其他区域作业人员,只有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

(五)煤层倾角35°以上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急倾斜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工作面的上部采空区存在火区的,在火区完全熄灭前,禁止开采。

第二十七条 加强防尘管理。

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每班对工作面至少清洗一次。煤层适合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第二十八条 加强地测防治水工作。

(一)开采前要分析研究地表水及工作面顶底板含水层水害、相邻采空区、火烧区积水和小煤矿开采积水情况,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明并解除影响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水害因素,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工作面方可投产。

(二)加强 “三带”高度的探查和分析,掌握“三带”发育规律。留设的防砂和防塌煤(岩)柱必须可靠,确保不发生溃水和溃砂事故。

(三)加强生产地质工作。根据顺槽及周围巷道揭露情况并结合钻探、物探等手段,探查分析工作面煤层厚度、倾角变化、断层、褶曲等影响开采的各种地质因素。两巷掘进探放水工作中,每个钻场编制专项探放水设计。加强放顶煤工作面资源回收率管理,提高采区回采率。

(四)加强放顶煤开采岩移和地表移动变形的观测分析,指导解决开采沉陷问题。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震)防治。

开采受冲击地压(矿震)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作面回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

(二)具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解危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解危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无冲击危险性后方可生产;

(三)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工作面应建立微震监测系统,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

(二)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在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转变为无突出危险区。

(三)采用分层开采的突出厚煤层和采用水平分段开采的急倾斜煤层,上分层开采后的下分层,在上分层卸压保护范围内且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重点煤矿是指由自治区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国有煤矿,中央企业煤矿是指中央企业独资和控股的煤矿,地(州、市)直管煤矿是指由地(州、市)直接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的煤矿。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2.放顶煤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编制提纲

附件1:

煤矿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提纲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依据、原则及要求

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编制必须以采区设计、回采地质说明书和开采技术资料等为依据,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遵循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最大限度回收煤炭资源,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二、工作面开采设计内容

1.矿井概况

1.1矿井地理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1.2矿井开拓方式、水平划分、采区划分。生产布局,设计工作面所在水平、采区。

2.采区概况

2.1采区巷道布置及装备情况。

2.2采区各生产系统及主要安全设备、设施。

3.工作面概况

3.1工作面位置、周边关系及开采情况。

3.2地形地貌。

3.3工作面参数、煤层赋存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

3.4储量情况。

4.地质构造

5.水文地质及水害评价

6.煤(岩)柱的计算与留设(包括防水煤柱、区段煤柱、停采线煤柱位置等)

7.放顶煤可行性分析

7.1煤层赋存状态与构造 。

7.2煤层厚度 、煤层倾角 。

7.3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 。

7.4煤层的物理性质和结构。

7.5煤层底板的岩性及岩石物理力学实验数据、煤层强度及节理裂隙发育情况(附煤层综合柱状图)。

7.6瓦斯(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煤层瓦斯涌出特点和邻近工作面开采时瓦斯涌出情况的分析等)、自燃发火(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等对放顶煤开采的影响 。

7.7根据以往积累的工作面开采经验、成果,确定本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的适应性。

8.工作面巷道布置

8.1顺槽、切眼、停采线等位置的确定及依据,严禁上、下顺槽之间布置联络巷。

8.2巷道断面形状、几何参数及支护形式。

9.回采工艺及工作面装备

9.1回采工艺、放煤工艺、采放比、放煤顺序、放煤步距、循环进尺等。

9.2支护设计与顶板管理 。

采用类比法进行支护设计时,应根据本矿或邻矿同煤层矿压观测资料和经验公式对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顶板管理及控制进行设计(附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平面布置图)。

9.3 工作面设备总体配套。

各主要设备包括采煤机、前后部刮板输送机、基本支架、过渡支架、端头支架、超前支架、转载机、破碎机、皮带输送机、乳化泵、喷雾泵、绞车、无极绳绞车等,附各主要设备选型、型号、参数。

10.生产系统

10.1煤炭运输系统设计(煤炭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煤炭运输路线等)。

10.2辅助运输系统设计(运输能力确定、运输能力校验、材料设备运输路线等)。

10.3排水系统设计(涌水量预测、排水设备选择、排水路线)。

10.4通风系统设计(通风方式、工作面供风量、风速计算,通风设施)。

10.5瓦斯防治设计(瓦斯来源分析,瓦斯抽放方式及参数的确定,抽采管路系统选择、计算及抽采设备选型)。

10.6防灭火系统设计(注氮防灭火设计、灌浆防灭火设计、束管检测系统设计)。

10.7防尘系统设计(用水地点、涌水量的确定,供水方式,供水管路选择、隔爆水袋设置)。

10.8供电系统设计(负荷统计、工作面负荷计算、变压器容量及台数确定、开关、高低压电缆选择和校验、整定计算)。

10.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计

10.10供水施救系统设计

10.11压风自救系统设计

10.12人员定位系统设计

10.13通信系统设计

10.14紧急避险系统设计

10.15信号照明系统设计

10.16探放水设计

10.17避灾路线

10.18如存在“三下”开采:设计中必须对“三下”开采报批情况作出说明。

11.作业形式、劳动组织表、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1.1作业方式、班次时间安排 。

11.2 劳动组织表。

12.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三、安全技术措施

13.顶板管理

13.1矿压观测。

13.2预防架前顶煤(顶板)漏冒的措施,防止工作面煤壁片帮措施。

13.3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13.4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

13.5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13.6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巷道、过冒顶区等安全技术措施。

13.7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14.通风管理

14.1工作面通风设施及保证风流稳定可靠的措施。

14.2减少工作面漏风措施。

14.3工作面进、回风巷的通风管理措施。

14.4特殊情况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15.瓦斯防治安全技术措施

15.1瓦斯管理措施。

15.2瓦斯抽放措施。

15.3对坚硬顶煤及顶板,防止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的措施。

15.4瓦斯超限的处理措施。

16.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

16.1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和压注阻化剂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安全措施。

16.2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6.3防止内、外因火灾措施。

16.4工作面停产、停采的防灭火措施。

17.综合防尘

17.1工作面采煤、降柱、移架和放煤时的防尘措施。

17.2工作面煤层注水措施。

17.3工作面及顺槽积尘的清洗。

17.4工作面顺槽隔爆水棚布置。

17.5工作面粉尘测定制度及个体防护。

18.防治水

18.1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

18.2工作面防水害措施。

19.机电、运输措施

19.1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19.2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19.3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

19.4综采工作面采用3300v电压等级供电方式,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9.5.工作面安装、回撤设备措施。

20.其它措施。

四、主要图件

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采区通风系统图、工作面采煤方法图、工作面运输系统图、工作面设备布置图、工作面通风系统图、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工作面各管线布置图(包括供水、注氮、灌浆等)、工作面避灾线路图、工作面排水系统图、工作面通讯及各类监测监控系统图、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图、工作面人员定位系统图、工作面紧急避险系统图、工作面通讯联络系统图、工作面信号照明系统图;瓦斯抽放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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