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厂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正常的生产使用以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避免电梯类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编写了厂内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申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厂内电梯,是指锅炉电梯及脱硫装置用电梯。
第四条 厂内电梯由运行部负责日常巡检;检修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管理,负责控制间卫生清洁;实业公司负责轿箱清洁;安监部负责安全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六条 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
第七条 新装的电梯,生产厂家应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梯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机械安装图、电气安装图等。
第八条 使用的电梯,必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并发给“安全检验报告书”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应悬挂于电梯轿厢内,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存放在检修部所属班组内。
第九条 电梯安装、维护、检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条 电梯大修后,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安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该项检验报告与定期校验报告等,均应记入该设备台帐。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人员在使用电梯前,应查看轿箱位置,确认电梯工作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并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二条 电梯轿厢内应挂有标示牌,标明电梯总载重量、一次载客人数,严禁超载运行。遇人员过多应分批乘坐,货物应均匀放入在轿厢底板平台上,保持电梯承重平衡。
第十三条 电梯内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如发现磨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必须及时处理。未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严禁擅自解除安全保护设备。
第十四条 电梯内装载氧气、乙炔瓶时,应分开装载运送,检查气瓶隔绝门关严,不得漏气。装载其它危险品或批量装载、运送化学危险品,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得到武保、安监部同意批准,按相应规程、预案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装载。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超长、超宽、超载物品乘梯。禁止胡乱揿动电梯按钮,拨动电梯控制开关。
第十六条 机组启停、试运过程中检修人员不得长时间占用电梯装载运送货物,影响运行人员使用。机组运行状态下,长时间占用电梯应得到运行人员的许可。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身体依靠在厅门、轿厢门上,严禁在厅门、轿厢门处停留。严禁在轿厢门、厅门开启情况下,揿应急按钮开动电梯。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撬开厅门、轿厢门使用电梯。
第十九条 电梯在运行中因故障中途停运时,严禁爬出轿厢,应立即电话联系,由检修、运行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电梯各层通道及机房门口严禁堆积杂物,保持整洁畅通。
第二十一条 电梯发生火灾时,应尽快在安全楼层停车,梯内人员及时退出电梯到安全地方,并通知运行人员立即切断电源进行灭火,必要时报火警。
第三章 电梯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梯控制室及梯门钥匙存放在运行值长处,如有维保单位或检修部人员检查、维护电梯应向值长借用,运行部应建立钥匙借用制度,做好钥匙借用、注销记录。
第二十三条 运行部每值值班人员应检查电梯控制室的门窗、空调、照明和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室温是否在5℃-35℃以内,在电梯控制室设有《电梯巡回检查记录本》,检查完毕应按照《电梯巡回检查记录本》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电梯巡回检查记录本》只准放在电梯控制室的指定地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按照《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及时填写缺陷记录
第二十四条 检修部维护人员应配合好厂家维保人员定期(每月不少于2次)对电梯的控制系统、机械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工作,对电梯出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厂家维保人员解决,不得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检修部应制定本部门电梯检修、维护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检修部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并保证电梯控制室的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室内照明、通讯应随时保持完好;室内卫生应保持整洁;离开控制室应将门锁好。
第二十六条 检修部维护人员应保证电梯轿箱内照明、通讯完好,轿箱内顶部有机玻璃封装整齐完好,轿箱内各类标志齐全。
第二十七条 实业公司卫生中心负责电梯轿箱、厅门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电梯每年(电梯限速器每2年)由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年检,检修部应提前做好检测前的准备,保证电梯始终处于安全稳定运行状态,顺利通过年检。
第二十九条 安监部负责对电梯的日常及年检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好年检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部门应建立电梯管理的奖惩考核规定或制度,落实责任,对有章不循、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的班组、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保证电梯安全使用和运行、有效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给予单项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安监部做好电梯使用和运行的日常及年度安全监督,按本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发生与上级法规、规定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电梯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2篇 电梯管理员安全职责
1.负责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电梯安全管理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才能上岗。
3.保证电梯轿厢、梯级的清洁卫生,通往电梯、自动扶梯的通道和上下登梯口处绝对不得有障碍物。
4.建立电梯技术档案,日常做好电梯运行记录,存档备查,保证电梯档案内容完整,管理规范有序。
5.经常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排除故障。对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做好安全防患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6.配合维修保养单位做好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对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认。
7.电梯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主动为乘客耐心解释,稳定乘客的情绪,配合做好抢救工作,尽快解救人员。
8.宣传电梯法律法规,使用户正确合理地使用电梯。
9.对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规则的行为,立即制止,不允许乘梯。
10.管理好电梯钥匙,未经许可,不准交给无关人员使用。
第3篇 电梯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办法所述电梯不包括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使 用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制造厂家提供的免费质保不能代替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安全使用承诺和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二)相关人员的职责;
(三)安全操作规程(含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四)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含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五) 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六) 接受安全检查制度;
(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八)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习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货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应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全天24小时在岗;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组织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其它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电梯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经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操作。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并不得超越许可技术范围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
保养后的电梯应当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各部位功能应当达到要求。
第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按照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见附件一、二、三、四,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规范内部管理,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逐台建档,落实维护保养责任人和联系电话,并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维护保养合同和工作记录等。
(二)按照本办法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及合理的保养计划,对电梯的易损、运动、安全保护装置及基本功能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要求,从而保证电梯能够正常、安全运行;
(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应当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四)设立全天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设区市城区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每部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悬挂或张贴电梯注册登记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使用须知和警示标志。
(八)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记录应存档备查;
(九)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在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当进行详细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五),日常维护保养纪录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且保存存档,定期检验时应当提供给检验检测机构核查。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质量检验(查)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则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外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外单位)进入本省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原则上应当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电梯维修项目许可。
第二十四条 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单位,在本省开展业务时必须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六),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开展业务。
第二十五条 省内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以下简称省内单位)跨设区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立工作站,达到相应要求(详见附件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含分支机构)设立的工作站,应当受控于其法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七条 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前,电梯维保单位或工作站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电梯维护保养告知书见附件八)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现场作业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维护保养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二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避免过度压价竞争,确保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证后监管,自觉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及工作站的责任人员、办公场所、维护保养联系电话及其它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维保单位及省外单位工作站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内单位工作站向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实施电梯检验前,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进行现场“三确认”,并核查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资格及省外单位工作站证明、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对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出具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电梯所在地设区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电梯检验时,检验检测单位应当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检验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检验人员,确保进入井道作业时有人看护,确保乘客不能使用电梯或进入电梯轿厢。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合格后,检验检测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应注明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和联系电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但不得擅自设置门槛进行资格审查、许可或审批。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取证刚满1年、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事故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工作站组织监督抽查;设区市、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现场质量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开展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三十六条 对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有关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赣质技监锅发[2004]22号、赣质技监锅发[2004]50号、赣质技监特发[2005]83号和赣质技监锅便函[2005]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4篇 电梯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本办法所述电梯不包括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使 用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制造厂家提供的免费质保不能代替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第七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
(一)安全使用承诺和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
(二)相关人员的职责;
(三)安全操作规程(含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四)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含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五) 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六) 接受安全检查制度;
(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八)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九)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习制度;
(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
(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货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应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全天24小时在岗;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组织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
(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第5篇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
1)电梯使用须知
(1)使用操作安全:动力供电,照明供电,停运时停到最底层并关闭电源和所有层门。
(2)对电梯紧急状态的处置 2)电梯管理措施
(1)法定管理要求:设计的审批,
制造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定;
安装和维修单位的资格认证,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梯检验合格证;
操作人员的岗位操作资格证书;
法定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2)建立管理档案:①电梯的技术文件,②电梯的档案卡片。
(3)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电梯司机与电梯维修人员的培训制度,电梯值班记录制度,电梯检查、保养和维修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
(4)建立自动化的、全年全天候的远程管理系统。
第6篇 电梯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关系到国家与人民长远利益的一项基本国策。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加强安全防范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切实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工伤事故及设备损坏,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组织上的保证,实行全面安排,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切实做到施工管理与安全同步进行。
第三条 努力贯彻执行安全施工方针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四条 加强劳动纪律,人人做遵守纪律的模范,做到令行禁止。
第五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要做到及时检查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杜绝重大事故。
第六条 加强对各类事故的管理,要做到责任明确,处理妥当,不护短,不隐瞒,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教育。
第七条 建立安全施工的奖惩制度,好则奖,违则罚,做到奖惩分明。
第八条 建立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使每个职工知道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安全部门为公司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条 安全管理委员会
1.安全管理委员会组成
主 任:总经理
副主任:工程副总经理
委 员:安全部部长、安装部部长、维保部部长、质管部部长
2.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1)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综合安全管理机构。
(2)认真贯彻国家及企业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3)研究确定推行全面安全管理的措施,对本公司重大安全问题做出决策;
(4)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分部关于电梯安装安全施工的汇报,研究解决在安装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及解决措施。
(5)负责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小组
1.安全管理小组组成
组 长: 安全部部长(兼)
成 员: 施工组组长
专职安全员
兼职安全员若干
2.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1)安全管理小组接受安全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2)负责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各有关部门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4)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对出现的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并提出解决办法。
(5)对安全施工有较大贡献者及安全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员
安全员的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施工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
(2)接受委员会及安全管理小组下达的关于施工安全方面的任务。
(3)负责每天施工前班组会的安全交底工作及宣传安全注意事项。
(4)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检查工作,发现不安全现象及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较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三章 安全施工各级岗位责任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施工中,实行全面安排、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安全施工责任制。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安全施工有关政策及用于安全施工的资源配置。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副总经理
1.对公司安全施工负领导责任。
2.审定并批准公司安全施工规划、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处理和解决重大隐患,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3.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主管领导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4.检查指导主管领导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5.审定批准关于安全施工的奖励和处罚。
6.审定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及管理人员的任命。
第十六条 安全部部长
1.协助工程副总经理抓好全面的电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处理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2.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方面的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向工程副总经理及时汇报。
3.负责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4.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
5.检查指导各班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安装部长、维修部长
1、安装部长、维修部长对本部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及公司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
3、组织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施工班组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4、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
5、对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并积极参与处理。
第十八条 施工组长
1.负责本队班组职工在电梯安装中的安全施工。
2.进入现场首先必须向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宣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认真组织好班前班后的安全会,教育工人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正确使用设备工具、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坚决纠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同时对新工人要指定专人传、帮、带。
4.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决不允许违章作业,对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危及职工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撤离现场,并立即上报。
5.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如实反映情况,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
6.协助并参加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查出问题及时登记,并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员
1.协助主管安全的领导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负责地做好安全员工作,经常查询安全问题,注意现场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做到不护短不隐瞒。
3.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爱护设备,关心同志们的健康,相互帮助。
4.参加公司对各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对出观的安全问题承担一定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员
1.自觉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执行确认制,拒绝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丰富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保护安全设施完好,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3.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和各种防护用品。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5.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纪律是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每个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 劳动纪律细则
1.坚持持证上岗,无证者未经培训不得进入电梯安装的施工现场。经过一定的培训后,在专人负责下可进入施工现场做些电梯安装辅助性工作,但不能从事电梯安装的主要工作。
2.在施工中,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得我行我素,不得拒绝分配的任务,对分配的任务要按时保质的完成。
3.在施工中要按工艺规范施工,不得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4.在施工前要仔细检查施工工具、设备及防护用品,特别是电器工具状况要符合要求,防止触电。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带、衣、帽要整齐利落,不准穿拖鞋、硬皮鞋,不准赤背、赤脚。
6.不准酒后进入现场,不准在施工现场嘻笑打闹,不准打架斗殴,要遵守工地的安全规定。
7.要爱护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8.在施工现场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违反规定吸烟。
9.要维护居住环境的卫生,注意防火、防病、防盗,库房内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
10.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防护,按规定悬挂、张贴安全标语、标牌及警示语,井道内禁止垂直交叉作业,厅门口要加防护拦,防护帘。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劳动纪律者按奖惩规定进行惩罚。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忽视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不但会给工程质量造成影响,而且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事故,因此为确保工程的质量,施工人员的安全,更好地贯彻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是安全管理规定的细化,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第二十六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准备
1.脚手架的架设:脚手架是电梯安装施工前期的必要设施,脚手架一般由甲方负责请专业人员架设。
(1)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脚手架承重量不够,横杆绑扎不牢(螺钉松动),横杆间距过大,架板出头太短,作业板铺设不全,脚手架的结构不符合脚手架图纸要求。
(2)可能造成的危害:脚手架塌落设备损坏和人体伤亡,人员攀登困难,容易掉下,影响正常施工。
(3)防范措施:
a.严格检查脚手架是否按图施工,不符合图纸要求的要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脚手架图纸一般由电梯安装单位提供。
b.检查承载是否满足要求,脚手架承载能力大于250kg/m2。
c.查作业板:作业板铺设至少要有三层,每层木板不少于三块,竹板要铺满。
d.查脚手架是否绑扎牢固,钢架检查搭扣螺钉是否紧固,要做到安全可靠。
(4)检查时发观的问题做好书面记录,并由带班班长签字,并向脚手架施工单位(甲方)提出交涉。
2.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后需安排食宿,开箱点件,整理库房。
(1)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着地面不净,通道不畅,楼道照明不亮,搬运大件不方便。
(2)可能造成的危害:施工人员绊倒,碰伤,压手,损坏电梯零部件等。
(3)防范措施:
a.进入现场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施工前要讲,施工中要查,施工后要总结。
b.施工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皮鞋、拖鞋。
c.搬移重物要注意前后照应。
d.不准在工作时间嘻笑打闹。
e. 库房内零部件要放整齐,库房加锁防止丢失。
f. 施工人员住所要注意清洁卫生,防止生病,注意防火。
3.测量及放线:为了检测井道是否符合要求及井道偏差,需对井道进行详细测量,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放线。因此施工人员必须注意安全作业。
(1)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危害:因思想麻痹,失脚掉下,井道上面掉物伤人。
(2)防范措施:
a.施工人员思想集中,在工作时,脚要站稳,手要抓牢;
b.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
c.样板木托架必须制作牢固,安装可靠。
第二十七条 导轨的安装:导轨安装是电梯安装工程的重要分项工程之一,它包括导轨支架的焊接或埋设,导轨的吊装及机械固定,导轨间距及垂直度的测量及校正,导轨接头的修理等工作,同时涉及到电焊、吊装、装配、打眼等工种,并属于井道内高空施工作业。因此,保证安全是保证安装质量杜绝各种事故的首要条件。
1.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因导轨支架需电焊(有的支架需用水泥埋设),或增补预埋钢板时需要用冲击钻等需带电作业,这样,可能有漏电的可能性,造成施工人员触电,或受强烈电弧光的刺激,吊装导轨时,可能导轨脱钩下落,发生砸人或损坏其它器具的危险,导轨组装时,可能掉物或失手失脚造成人员伤亡。在用电、气焊时易发生火灾。
2.防范措施:
(1)对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如电焊机、电捶等在使用前一定要检查导线是否有损坏、漏电的地方。电源的连接一定要使用安全合格的插头、插座,否则一定要更换新的合格插头或插座。决不允许用电器设备的电源导线直接插入插座进行作业。
(2)电气施工人员要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焊工作业时必须使用防护罩,其他人员在电焊前要避开弧光。
(3)高空作业的焊接人员焊前一定要站稳把牢,要系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
(4)带电作业必须要二人以上作业,切不可单独作业。
(5)打电锤要站稳把牢并系好安全带,遇到钢筋时不可强钻,打电锤时注意要二人相互配合,不允许二人同时使用一个电锤。
(6)吊装导轨时,要组织好现场人员,做好分工,统一指挥,班组长必须在施工现场,并负责指挥。
(7)仔细检查吊装导轨的吊具是否安全可靠,吊绳强度要够,不可有断股现象,挂导轨的吊具要有一定强度。
(8)导轨吊装时,井道下面绝对不准有人,在负责挂导轨人员离开下面发出吊运指令才能起吊。要设专人在上面观察发现不正常情况立即通知指挥停止吊装。
(9)负责装配导轨的人员要互相配合好,工具和装配件一定要装到袋内或用绳拴好,动作准确迅速。
(10)测量、校正导轨人员要注意站稳把牢,系好安全带。
(11)所有在观场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衣着要整齐,不允许穿拖鞋。
3.其它问题,如安装质量问题及规范要求等,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曳引装置安装:曳引装置安装包括承重粱的制作安装和曳引机的安装调试,曳引装置组件比较重,在吊装时必须注意安全。
1.不安全因素及危害:吊装曳引装置时有可能因吊绳拉力不够断开,或吊钩强度不够或吊绳捆绑不牢,造成曳引装置下落,压伤人或损坏设备。
2.防范措施:
(1)吊装曳引机时,班组长必须亲临现场,同时对施工人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统一指挥。
(2)吊装前认真仔细检查吊具及吊钩(机房上面的),吊装用的钢丝绳必须可靠,不能有死弯或断股现象,吊钩要能受2吨以上的重量,挂绳时要牢固可靠。
(3)吊装所用倒链的吊装重量大于曳引机的重量,同时要安全可靠。
(4)吊装时严禁人员进入吊物下面。
3.曳引机的安装位置精度要求及承重钢梁的制作安装,严格按工艺规范及质量标准施工。
第二十九条 对重装置的安装:对重装置的安装在井道下面进行,对重架上面需吊链吊起,下面需用方木支撑,并安装导靴和对重块。
1.不安全因素及危害:可能吊装不牢或吊装绳断开,造成对重架下落,伤人或损坏设备,对重块较重,安装时可能失手造成伤人或压手。
2.防范措施:
(1)严格检查吊具,吊装用的钢丝绳强度要够,不允许有死弯断股现象。
(2)对重架下面的临时支撑物要平稳牢固。必要时可用铅丝辅助固定。
(3)搬运重物时(如对重块、对重架等)要小心,脚要站稳,手要拿牢,安装时动作迅速准确。
(4)施工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
3.对重架的安装精度严格执行安装工艺规范及质量标准并要自检互检。
第三十条 轿厢安装:轿厢安装比较复杂,它包括轿架安装、导靴安装、轿厢安装、绕绳轮安装(复绕)、安全钳安装等,并且要在井道上方进行,因此,施工安全问题必须注意。
1.不安全因素及危害:安装轿架时需在顶层进行,在下梁的下方加方木支承,上方还要加倒链吊起,这样可能因吊具不合格或支承方木固定不牢,而造成轿底或横梁落下伤人,或因工作范围狭小,吊装时碰人。
2.防范措施:
(1)严格检查吊具,吊装用的钢丝绳不能有死弯或断股现象,倒链要固定可靠。
(2)轿底下面的支承方木一定要牢固可靠,并做好施工监测平台。
(3)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穿拖鞋作业,必须带好安全帽。
(4)吊装时要有人统一指挥。
3.安装精度要严格执行安装工艺及规范和质量标准,每一步都要进行自检和互检,不合格处立即纠正,并要做自检记录。
第三十一条 曳引钢丝绳的安装
1.曳引钢丝绳的制作,执行施工工艺及规范和质量标准,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2.不安全因素及危害:曳引绳头制作时需用汽油清洗,并需灌注巴氏合金,因此有可能发生火灾,当钢丝绳承重时可能会发生绳头转动。
3.防范措施:现场应清理干净,避免现场存有易燃物质,施工现场不准吸烟,不允许在附近进行电气焊,施工完工后,现场清理干净,挂好钢丝绳后,一定要着重检查绳头螺栓的开口销是否装齐。
第三十二条 厅门安装:厅门安装包括:地坎、门上梁、门立柱、门扇及门锁的安装,此项工作是在各层的厅门口与井道之间进行,同时也需要电气焊和电锤,因此,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不安全因素:使用电动工具因漏电造成触电;高空作业失足坠落;上方吊物伤人;厅门施工中,施工人和其他人员误入井道造成事故等。
2.防范措施:
(1)必须带安全帽,在井道里施工者要系好安全带。
(2)在每个厅门施工时,现场一定不能离开人,要一次安好,安好后要将门锁好,防止误开。
(3)工作期间不准打闹。
(4)施工前对电气设备要仔细检查,发现有漏电或电源线外皮破损时要采取措施。
(5)安装厅门要逐层进行,不准垂直交叉作业。
(6)未施工的门口应加防护栏,防止误入。
3.厅门的安装精度,严格执行施工工艺规范和质量标准,并做好自检互检记录。
第三十三条 电气安装:电气安装包括配线、电气设备及安全开关安装,安装过程中,接触电较多,同时也有高空作业。
1.不安全因素及危害:因为是电气安装,故有触电的危险,同时在高空作业也有滑下的可能。
2.防范措施:
(1)施工人员要做好防电准备,必须穿绝缘鞋,必须要带绝缘手套。
(2)不允许带电操作,比如接线、扩孔等要切断电源后进行。
(3)电气设备不允许用电、气焊进行切割,更不允许带电切割。
(4)所用的电气设备及工具要严格检查是否有漏电之处,若有,必须更换。(5)所用的电气设备及工具,要用合格的插头与电源插座相接,不允许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6)各开关保险一定要安全可靠,不允许用钢丝代替保险。
(7)施工中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外壳必须接地。
3.其它电器安装要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及规范和质量标准,做好自检互检记录。
第三十四条 电气调试:电气调试是比较复杂的技术工作,同时是在电梯运行过程中进行调试,因此不安全系数因素比较多。
1.不安全因素及危害:有触电的危险,有可能在运行时夹人或伤人,调试中可能冲顶或墩底,造成人员伤害,可能误入井道摔下,造成人员伤亡。
2.防范措施:
(1)在调试前,班组长必须检查护栏、护板,一定要安装齐全,在调试前,必须要有经验的人员开慢车,全程检查是否有妨碍运行的物体。
(2)调试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不可单独调试,调试人员穿好绝缘鞋,必要时带绝缘手套。
(3)调试过程中要有1人指挥,其它人员必须听从指挥和安排。
(4)安全开关不可随便短接,若必须要短接,事后要立即恢复。
(5)严禁人员在厅、轿门中间站立,在轿顶工作人员要远离井道墙壁,站在护栏之内。开梯前要发出通知,让大家注意。
(6)电梯电源开关处应挂牌指示,“正在调梯请勿动”,并派人员看守,发现问题能立即断电。
(7)调试人员要头脑清醒,打开厅门(机械钥匙开门)后,要看清轿厢是否在本层,方可进入,绝不可开厅门后就贸然进入。
(8)电源保险丝要按规定安装,不可用铜丝代替。
(9)仪器仪表要按规定正确使用。
(10)遇有突然停电时不可惊慌,在切断电源情况下,再采取其它措施。
(11)严禁短接门连锁及其它安全开关走车。
(12)在机房调试时,要远离曳引机导向轮和钢丝绳,不允许将仪表或其它东西放在曳引机上,开梯前要向在场人员打招呼。
第三十五条 运行实验:运行实验是对电梯性能及某些指标的检查,需要电梯不断的起动、运行、停止。同时还需往轿厢内搬运砝码或其它配重物资。
1.存在的危险及危害:可能突然出现故障,如冲顶、墩底或不走车等,造成人员伤亡,或因搬抬重物砸脚碰手等。
2.防范措施:
(1)必须在安全回路正常无误的情况下进行。
(2)向轿厢搬运重物时,要有秩序,逐步加入,不能乱搬,乱放。
(3)运行时要认真仔细观察,突然发生故障不要惊慌,轿厢操作人员立即切断电源,再找原因进行处理。
(4)运行试验时,机房要有人值班,注意观察,一旦发生危急情况,立即切断总电源。
第三十六条 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是电梯安装工程最后一项工作,需在机房、井道、地坑测试检查各零部件安装精度,因此,检查验收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1.存在的危险性及危害:可能触电造成伤亡,碰伤,夹人等
2.防范措施:
(1)在机房检测各项指标时一定要断电后进行。
(2)检测厅门的有关数据时,注意不可在厅、轿门中间久留,待电梯停稳后再进行检测,决不允许开门走车测量。
(3)检测井道时,检测人员要站在轿顶护栏之内,人数最少不能少于2人,但人数也不能太多,以不超过4人为宜。
(4)检测井道时,电梯的运行(慢车)由在轿顶人员操作。
(5)井道内的检修灯、照明灯要齐全,电梯运行时检测人员的头或脚不要伸出轿厢边缘之外。
(6)进行电气检测时要切断电源进行,需带电测试时要注意绝缘和防护。
(7)检测时要分项进行,井道、机房、地坑不可同时作业。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主要是从人身安全方面考虑所采取的一些防范办法,其它如电梯安装质量问题,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及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 每天要在班前会议上明确今天的施工内容,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遵照执行,有违犯者,要批评教育,令其改正,若不听劝告,班组长有权停止其工作。
第六章 电梯施工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部、班组)及日常安全教育是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的重要措施。
第四十条 凡新进入公司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的调入职工)必须经过公司、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岗位工作学习。
1.公司安全教育
(1)新进入公司的职工,进公司后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组织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分部。
(2)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施工)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
b.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劳动纪律等。
c公司的性质及电梯安装施工的特点。
d电梯安装施工的基本知识和消防知识等。
e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
2.部安全教育
(1)由各部安全负责人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a.本部的基本概况、电梯安装施工的特点。
b.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电梯安装施工的操作规程。
c.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d.本部以往发生事故的教训及措施。
3.班组安全教育
(1)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
(2)安全教育内容:
a.电梯安装施工现场的特点、施工流程及注意事项。
b. 班组的安全操作规程。
c.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器具、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及保管方法。
第四十一条 三级安全教育情况,要进行记录登记,经公司安委会审批后,才能正式上岗享受劳保待遇。
第四十二条 日常教育。公司各级领导对所属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及法制教育。
1.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一般半年开展一次,由公司安全管理小组组织,主管安全领导具体实施。
主要教育内容:
(1)思想教育,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政策、法令,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第一的思想
(2)学习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使职工知道有章可循。
(3)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使职工接受教训。
2.部门每季组织一次安全教育,由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
主要教育内容:
(1)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及安全知识。
(2)开展安全月活动,在安全月内严禁一切大、小事故发生,表扬安全施工的先进班组及个人,进行安全操作表演,对典型事故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原因,以从中吸取教训。
3.组长随时对本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好上班前、下班后的安全会,密切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动向,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及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对发生的典型事故召开现场会,进行分析研究事故原因,用生动的事实教育职工。
第四十四条临时工、代培工、实习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好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十五条公司参观人员要遵守安全纪律、安全制度,服从指挥,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 电梯施工安全检查
第四十六条 电梯施工安全检查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是做好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研究、改进、解决电梯安装施工中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各类问题,保证安全施工。
第四十八条 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管理小组组织,主管安全的领导及各有关人员组成临时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 安全检查,坚持综合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第五十条 安全检查内容
1.查每个职工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查各级领导干部执行电梯安装安全施工责任制的情况。
3.查各项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
4.查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
5..查生活环境、卫生状况及库房情况。
第五十一条 安全检查办法
1.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一般在各大节日之前进行,分部每月检查一次,班组每周检查一次。
2.对各级组织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逐项研究,落实整改,限期完成。
3.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不听劝阻、无视警告者,根据安全管理制度按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4.对检查结果记录存档,由公司保管,作为对班组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各类事故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各类事故管理办法是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掌握我公司各类事故情况,做好事故和隐患调查、分析,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搞好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各类事故实行由主管安全领导全面负责,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事故的资料,并存档。
第五十四条 事故分类及分级
1.工伤事故。指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发生的与施工有关的伤害。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的伤害。
(2)重伤: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或虽不致成为残废,但伤势严重的伤害(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
(3)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假如人在发生事故地点肯定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伤亡的险肇事故(包括起重断绳和掉物,高空往下扔物品,下面无人监护,从高空摔人未造成的伤害等)。
(4)死亡
2、设备事故
(1)一般设备事故
a.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在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b.发生设备事故影响主要施工,造成停工在4小时以上,十六小时以下者。
(2)重大设备事故,
a.设备事故的设备复修费在3万以上者;
b.因发生设备事故造成停工16小时以上者。
(3)因设备技术状况不好,安排的临时检修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暂时无法修复的带有隐患的设备停机,不列为设备事故。
3.操作事故
(1)一般操作事故
a.因违章操作造成安装工作不能进行,停工4小时以上者。
b.因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者。
(2)重大操作事故
a.因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者。
b.因违章操作造成电梯安装(维修)停工8小时以上者。
c.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违章操作。
4.质量事故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超出质量评定标准允许偏差范围造成不合格,降低了设计标准需要进行返工、整改或加固处理的都称为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事故返工损失金额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管理费在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者。
(2)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返工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
第五十五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
1.事故发生后,受伤者、出事故者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和公司领导。重大事故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2.在及时报告事故的同时,马上停止工作,对负伤者及时组织抢救。
3.每次事故隐患发生后都要及时进行事故分析。事故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制定防范措施,事故分析按照三不放的原则进行(要做到事故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本人和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具体不放过)。
第五十六条 事故结案
1.事故发生后,公司和安全管理小组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拟定并落实改进措施,认真填报事故报告表,有关事故资料汇集齐全并建档,这次事故应予以结案。各类重大事故的结案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安全管理中,需要奖惩人员或部门,按“电梯安装施工奖惩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安全管理制度同样适用于扶梯的安装及电(梯)梯的改造、维修、保养。
第五十九条 安全管理制度的附录
第7篇 电梯三角钥匙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是对电梯进行运行维护的重要专用工具,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和规范的操作是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管理规定
1、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的使用人必须经过电梯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特种作业证书。
2、 任何情况下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使用电梯三角钥匙从事与电梯有关的特种作业。
3、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由相应专责人自行保管,应在上下班时进行专门的交接,但不得交于非专业人员使用。
4、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专责人对钥匙的使用与去向负全责,并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电梯三角钥匙的使用与也借记录。严禁将钥匙借与其它部门与个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需经工程部主管批准。
5、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专责管理人遣失钥匙,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工程部主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 电梯厅门三角钥匙安全使用规定
1、 电梯正常运行时严禁开启电梯厅门,只有在维修保养或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电梯三角钥匙进行操作。
2、 开启电梯厅门前需在门口放置一个高度为一米并附有警告标志的安全围栏,防止他人闯入。
3、 开启厅门时动作不可过大,应先将厅门开启2/3肩宽,在看清井道内情况后方可将厅门全部打开。
4、 特别注意:使用电梯厅门钥匙开启厅门进入轿厢前,必须先看清轿厢是否在该层,如在该层方可进入,否则禁止进入。
5、 操作完成或维修人员暂时离开时应关上厅门并确认其已锁好,防止他人误入。
西安斯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7日
第8篇 某购物中心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购物中心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确保电梯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
2.适用范围
管理处管辖的电梯及操作、维修人员。
3.管理规定
3.1电梯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操作。
3.2电梯工每天对各电梯全面巡视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3.3管理处经理在周检时组织人员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3.4工程部经理组织人员按程序文件规定对电梯分包方式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方能承担电梯维修保养工作。
3.5机电主管负责对电梯保养和维修工作质量进行检验。
3.6各大厦统一在中控室设立报警点,保证电梯发生故障时能接到警报。
3.7在电梯机房和值班室悬挂(电梯困人救援规程)和救援工具,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严格按规程执行。
3.8经劳动局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准用证》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第9篇 电梯安全管理维修保养标准
按照我国《特种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日常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tsgt5001-2009》进行半月、年度维保,其维护保养内容及要求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附件a至附件d相关要求执行。在进行维护保养中,及时发现电梯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将得以修正。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之下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现状的分析,有着重大的意义。尤其是要高度重视面对目前的社会环境,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的技术及其相关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有巨大的作用,是目前相关领域范围内的一项核心工作,由于将来工作越来越困难,也带来了很多工作挑战。因此,要重视该项工作的相关措施,并集中性分析其技术方案,进而制定更科学合理的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管理技术,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目前对于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及其相关事宜,一方面要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方案指导将来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有效监测与控制整个设备的使用情况等,进而保证良好的安全运营情况与稳定的维护水平,节省整个工作过程中耗费的成本,有效增强电梯安全管理与维修保养技术的可靠性。
当前,现代社会电梯数量较多,且使用广泛,在生活中随时可见,不可获取,如果稍微不注意合理使用则会造成严重的事故,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所以,对电梯管理工作与安全使用规则进行有效规范尤为关键。现阶段,电梯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较多:第一,一些维修人员未接受科学的培训,没有做到全部持证上岗。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节约成本得以赢利,有些维修公司可能会找一些经验不足,不具备维修资格,甚至对电梯基本维修知识一知半解的社会人员来代理其维修保养工作;更缺乏专业技术层面的深层次管理,遇到问题往往是判断失当,胡乱指挥,延误维修进程。其次,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相关人员对维修工作持有不负责的态度。一些电梯维保养企业和从业人员错误地认为电梯只要能运行就平安无事,不注重电梯的预修、预检和日常保养,不去主动查找安全隐患,不出事不到场,小患酿成大祸,维保质量很难保证,维修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第三,管理人员缺乏较强的安全意识,思想麻痹大意。其一,部分开发商在选购社区电梯时,处于自身利益考虑而贪图便宜,选择的产品质量不过关,使电梯存在较大的安全使用隐患。其二,部分使用单位领导严重忽视了电梯的安全问题,以为不会产生重大事故,忽视了严格管理,未能科学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导致电梯故障产生后,难以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存在滞后性,带来各种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问题:首先是未能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电梯的管理牵涉到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安全管理合同中缺乏明确规定,各方相互推脱或配合不利,责任主体难以落实,造成多方矛盾。其次,维保人员超负荷工作。近年来电梯用户量激增,而电梯技工人才的培养跟不上,能持证上岗人员非常紧缺。部分维保单位或施工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差,没有按国家标准更换电梯零部件,给电梯设备留下了新的事故隐患。
第10篇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升降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电梯、升降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升降机的安全使用监督检查。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负责电梯、升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六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电梯、升降机驾驶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梯、升降机知识,能正确操纵电梯、升降机和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紧急状态,并能排除一般性的常见故障。
第八条 维修人员应受过技术培训,掌握电梯、升降机的工作原理、各部分的主要构造与功能,能处理及排队各种故障,能对电梯、升降机进行日常性的维修保养。
第四章 常规检查
第九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分日检、月检、年检和临时性检查四种。
第十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由装置电梯、升降机持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并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对电梯、升降机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与维护人员负责具体日检和月检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常规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的维护保养分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和专业性的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承担,专业的维护保养应有与电梯、升降机维护保养资格的专业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第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每次进行维护保养都必须有相应的记录,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向电梯、升降机专业维护保养单位索要当次维护保养的记录,并进行存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档案的内
容。
第十五条 日常性维护保养记录有本单位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或维修人员填写,每月底将记录内容报送电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档。
第十六条 电梯、升降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内容应按照电梯、升降机产品随机文件中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专业性维护保养按照签订合同的内容、周期进行。
第十七条 电梯、升降机重大项目的修理应有经资格认可的维修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对在电梯、升降机日常检查和维护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外委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第六章 检验
第十九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检验,更换电梯、升降机准运证。
第二十条 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在电梯、升降机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电梯、升降机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向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二条 电梯、升降机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申请电梯、升降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电梯、升降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电梯、升降机管理档案保存。
第七章 技术档案整理 第二十四条 电梯、升降机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电梯、升降机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电梯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梯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件目录);
2、 电梯、升降机开工申报单;
3、 电梯、升降机安装施工记录;
4、竣工验收报告;
5、质量技术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电梯验收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大修、改造记录及检验报告;
7、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8、事故及故障记录;
9、电梯、升降机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电梯、升降机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电梯、升降机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 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3. 电梯、升降机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电梯、升降机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
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 停用一月以上的电梯、升降机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项目: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11篇 某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措施
本公司电梯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施工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公司制定的“三三三四”原则:
三级安全教育:指员工进入公司上岗前必须接受公司、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三检查:查现场隐患、查工具设备缺陷、查劳保防护用品的不正确使用。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四个及时: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排除、及时提醒操作人员注意不安全情况的发生、及时处理各种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汇报。
现场作业时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
1、现场一般安全要求
⑴.搞好文明施工,所有电梯维修保养现场应保持机房、门口、轿厢、地坑等处的清洁,不能有垃圾有安全隐患的物体和非电梯用的物品堆放;
⑵.禁止在工作现场玩耍、打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投掷工具、杂物。
⑶.禁止在工作现场或维修保养工作时间内饮酒;
⑷.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施工现场,如必须在现场使用的,应贴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识及有灭火器在附近,以防发生危险;
⑸.切割钢丝绳、补偿链或电缆时,人不能来回走动并要相互提醒注意安全;
⑹.电梯厅门口堆放工具或电梯部件时,一定要注意不妨碍其他人工作、行走、出入楼梯等行为。
⑺.原材料、废料等必须放在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整齐,物体叠放不得高于3米。不准站在易滚动和堆放不稳的物件附近。
⑻.发现操作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停止工作,待消除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当发生事故情况,做到“三不放过”。
2、个人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及配带器具
⑴.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
⑵.当使用电焊、气焊、喷灯时应使用安全防护面罩;
⑶.当切割钢丝绳或需爬高时,必须配戴安全带,安全带的着实点必须牢固,不可移动或折断;
⑷.如吊装轿厢时必须戴手套及安全帽;
⑸.电梯维修如需要断电维修时,在电源开关上必须挂上“禁止合闸”标志;
⑹.当两人合作作业时,口令必须一致,而且要互相重复,不能擅自操作。
3、电器装置
⑴.所有电源均属危险,36v以上电压足以造成重点事故,进行必须的带电作业时,应站在干燥木板或橡胶等绝缘体上操作;
⑵.在测试故障电压时,电压表应放置最高一档位置,以免发生危险;
⑶.进行基板测试或检查时,应避免用铁器或非绝缘体胡乱操作,避免基板损坏;
⑷.如需在控制柜或其他电源接临时电源时,连接必须牢固,并做到绝缘,电缆应具备足够长度,整齐摆放,并易于拆除;
⑸.控制柜断电操作后,在通电前必须核实是否有人操作,是否有人动过,更改或更换的部件是否正确,并互相提醒后方可重新上电。
1.电梯维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根据作业环境、条件等制定出详细的维保方案,并向维保人员讲明维保方案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和未进行技术交底的不得维保。
2.维保作业人员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并穿好绝缘鞋及工作服,戴好安全帽,袖口,裤口要扎好。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
3电梯在进行维修、检查、清洁工作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断开相应位置的开关。
⑴在机房时应将电源总开关断开。
⑵在轿顶时应将安全钳联动开关和轿顶检修箱的急停开关断开。
⑶在轿厢内应将操纵盘上的电源开关断开。
⑷在底坑时,应将限速器张紧装置的安全开关和底坑检修按钮箱的急停开关断开。
3.进驻维保地点后,应与使用单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维保人员及周边来往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在明显处悬挂安全警示牌及警告标志。
4.电梯维修保养工作至少应有两名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工作,严禁酒后操作和嬉笑打闹。
5.进入轿厢前首先要看是否轿厢停在此层,不可直接进入层门、轿门,防止踏空坠落。
6.电梯在维保期间,只允许开检修速度待维修保养作业完毕,正常速度试车时,工作人员应在轿箱内工作。
7.进入轿厢后要检查操纵盘各按钮是否可靠,急停开关是否起作用,轿厢内照明是否正常。
8.电梯在维修保养作业期间,禁止载客,电梯行走时按关好外层门,严禁人员出入,以免坠落。
9.严禁一脚踩在轿顶,另一脚踏在井道或其他固定物业作业,如特殊需要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切断总电源。
10.多部电梯同时进行作业时,相邻作业人员要互相呼应关照,如确实难以保证安全时,相邻电梯停止运行。
11.在机房内进行维修时,必须将电源开关切断,挂“有人操作”的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
12.曳引机、曳引绳及各转动部位工作人员处在防护位置车与下方人员联络时,不得手扶或身靠绳轮或曳引绳。
13.在机房操作轿箱时,必须与轿箱或轿箱的人员联系好,将轿门、厅门完全关闭,门锁作用正常。严禁在厅敞开情况下,开动轿箱。
14.在轿顶上不应有三人同时工作,而且不能开快车,必须用检修的速度运行,并且由轿顶控制开关。轿厢行驶时,不得将身体探出安全防护拦。
15.在检查换速及极限开关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选好完全可靠的身体位置,开车前必须重复口令。
16.轿顶维修保养完毕,离开轿厢时,应把层门关好,轿顶各开关恢复正常。
17.工作时需要上、下底坑使用爬梯时,梯脚要落在实处,梯子上端不得靠在导轨上。
18.在底坑工作确需开车时,维修保养人员一定要站在安全位置,以防被电缆轿厢护脚板及平衡链绊兜倒。
19.对使用易燃易爆的酒精时,不得有明火,用剩的要妥善保管,废弃物要妥善处理。
20.在底坑工作完毕后,维修保养人员应在恢复各开关,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登上底坑,关好层门后进行试运行。
21.电梯维修在发生下述三种严重情况时,须经有部门严格检查,修复鉴定后方可使用:
⑴当电梯发生严重冲顶和撞底时;
⑵发生地震时;微震和轻震对电梯的破坏不大,但轿厢或对重导靴有可能脱开导轨或一部分电线被切断,此时开动电梯就会引起意想不到的事故。
⑶发生火灾时:把各层厅门关闭,防止火势向其他层楼蔓延,将电源切断。
22.工作完毕后,电梯轿厢至少停靠距最低层三层以上,以确保维修人员安全撤离。
第12篇 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厂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正常的生产使用以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避免电梯类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编写了厂内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国家标准和上级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重申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厂内电梯,是指锅炉电梯及脱硫装置用电梯。
第四条 厂内电梯由运行部负责日常巡检;检修部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管理,负责控制间卫生清洁;实业公司负责轿箱清洁;安监部负责安全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六条 规范性引用的标准或文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章 电梯的使用
第七条 新装的电梯,生产厂家应取得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梯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机械安装图、电气安装图等。
第八条 使用的电梯,必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并发给“安全检验报告书”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应悬挂于电梯轿厢内,设备台帐(技术档案)存放在检修部所属班组内。
第九条 电梯安装、维护、检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经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定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条 电梯大修后,须经市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安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该项检验报告与定期校验报告等,均应记入该设备台帐。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人员在使用电梯前,应查看轿箱位置,确认电梯工作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运行值班人员,并停止电梯运行。
第十二条 电梯轿厢内应挂有标示牌,标明电梯总载重量、一次载客人数,严禁超载运行。遇人员过多应分批乘坐,货物应均匀放入在轿厢底板平台上,保持电梯承重平衡。
第十三条 电梯内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如发现磨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必须及时处理。未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停止使用,严禁擅自解除安全保护设备。
第十四条 电梯内装载氧气、乙炔瓶时,应分开装载运送,检查气瓶隔绝门关严,不得漏气。装载其它危险品或批量装载、运送化学危险品,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得到武保、安监部同意批准,按相应规程、预案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装载。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超长、超宽、超载物品乘梯。禁止胡乱揿动电梯按钮,拨动电梯控制开关。
第十六条 机组启停、试运过程中检修人员不得长时间占用电梯装载运送货物,影响运行人员使用。机组运行状态下,长时间占用电梯应得到运行人员的许可。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身体依靠在厅门、轿厢门上,严禁在厅门、轿厢门处停留。严禁在轿厢门、厅门开启情况下,揿应急按钮开动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