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受伤人员急救拨打 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 四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不放过 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了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第2篇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 范围
1.1本标准对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及统计报告作出规定。
1.2本标准适用于大冶铁矿工伤事故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
2.2《冶金企业伤亡事故管理办法》[1994]冶生字第239号
2.3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4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2.5《武汉钢铁公司事故管理细则》(修订)钢政发[1990]84号。
2.6《伤亡事故管理程序》qsp/c2102-96a。
3 管理职责
3.1安环科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管理工作。
3.2各级行政领导负责执行伤亡事故管理的法规及规定,配合医院抢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定期进行伤亡事故综合分析。
3.3医院负责普及现场急救知识,对伤者及时抢救。
3.4生产科、设备科、技术科、劳资科、组织部、监察室及相关部门协助事故调查和分析。
3.5团委参加30岁以下青青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3.6工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3.7各级党组织会同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者处理。
3.8职工及事故现声当事有人责任及进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报告事故情况。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事故报告:
4.1.1伤亡事故发生扣,负伤或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口头报靠班组长,工段长,车间领导。
4.1.2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后一小时内,按系统口头报告矿调度室和安环科。
4.1.3
口头报告工伤事故,须报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务、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的事故经过和原因。
4.1.4
安环科在接到事故报告,了解事故概况后,认定为重伤的,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处、矿业公司安环科、黄石市劳动局、市工会、铁册检察院口头报告,并向矿调度通报情况。
4.1.5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车间(科室)填写《职职伤亡事故登记表》及处理意见,报安环科。
4.1.6轻伤事故48小时内,必须填写《事故快报》报公司安全处,矿业公司安环科。
4.1.7 重伤事故半月内由安环科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全处及矿业公司安环科。
4.1.8残废事故半月内由安环科写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黄石市劳动局及集团公司安全处审批后,转报各有关单位。
4.1.9 安环科每月底向集团公司安全处、黄石市劳动局、矿业公司安环科报关《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4.1.10安环科每年底向集团安全处、黄石市劳动局、矿业公司安环科报送《职工伤亡事故综合年报表》及《职工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年报表》。
4.2事故调查
4.2.1在事故发生2至8小时内须组织事故调查组。
4.2.2轻伤事故的调查,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其他领导、事故工段的段长、班组长、车间安全组(员)及安环科分管人员参加。
4.2.3
重伤事故的调查,由矿生产副矿长负责,安环科、团委、劳资科(组织部)、武保科、监察室及有关科室人员,事故车间领导、工段长、班组长、安全组(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4.2.4
死亡事故的调查,由矿长负责,工会、安环科、团委、劳资劳资科(组织部)、武保科、监察室及有关科室人员,事故车间领导、工段长、班组长、安全组(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4.2.5重大伤记事故以上事故的调查由公司负责。
4.2.6事故调查程序:
a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立即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
b收集现场物证、痕迹、并注意保持原样。
c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拍照或录像。
d收集事故现场目击者及有关人员的证言、材料。
e查问事故所在班组、班组、工段、车间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资料,进行事故追踪性检查。
f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4.3事故分析:
4.3.1在事故经过清楚的基础上分析原因及责任。
4.3.2首先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分析产生事故直接原因的关键环节即的主要原因,最后分析管理存在的漏洞即间接原因。
4.3.3责任事故中,的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的行为人或责任人,为事故的责任者与间接原因有关的人员为事故的相关责任者及管理责任者。
4.3.4根据的原因,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4.4事故处理和结案:
4.4.1对于事故责任者及单位,必须按有关处罚规定严格考核、处理。
4.4.2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3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过下中,方可结案。
a轻伤事故。由车间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安环科批准。
b重伤事故。由安环科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矿长审查,报批准。
c死亡经上事故由矿归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4.4.4事故结案后应将资料档案归档。
5 考核
5.1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安环科负责考核。
5.2凡违反本规定者按矿经济责任制考核并追究责任。
6 附录和记录表式
6.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6.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6.3工作事故台帐。
6.4冶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一)。
6.5冶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二)。
6.6事故快报。
第3篇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事故的定义、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及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7661-97《企业员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3 定义
3.1工伤事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职业中毒事件。
3.2 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火车、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与行人的相互碰撞,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因自身原因造成厂内交通堵塞的事件。
3.3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人员灾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4爆炸事故: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使温度、压力增加或是两者同时增加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3.5险肇事故:生产过程中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尚未形成人身、生产、设备等事故,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行为。
4 职责
4.1总经办保卫科负责组织因交通、爆炸、火灾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2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除交通、爆炸、火灾以外的导致员工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供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负责公司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及建档等工作。
4.3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等有关事宜,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4设备部、技术部、生产管理科等部门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5 工伤认定
5.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认定为工伤:
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6患职业病的;
5.1.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5.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5.2.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2.2醉酒导致伤亡的;
5.2.3自残或者自杀的。
6 工伤事故分类
6.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6.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6.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员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工段长报告,同时报告本单位领导,由本单位领导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汇报;重伤及以上事故可直接向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汇报。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由安全环保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7.2事故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视情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力资源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伤害情况,立即联系治疗的有关事宜;在进行抢险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事故现场,未经安全环保科及有关部门勘察、拍照(摄像)、记录并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8 事故调查
8.1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2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人力资源部等)会同公司所在地县、市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8.3事故调查的程序
8.3.1组织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8.3.2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8.3.3询问有关当事人员并做好笔录,同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8.3.4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8.3.5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
8.3.6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9 事故分析及会议程序
9.1事故发生后,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管理、操作、技术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总结经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分析。
9.2事故分析报告的内容:
9.2.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9.2.2事故的性质及类别;
9.2.3事故经过;
9.2.4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
9.2.5事故损失;
9.2.6事故预防措施;
9.2.7事故处罚。
9.3分析报告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
9.3.1轻伤、重伤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事故后7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发,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
9.3.2死亡事故分析报告,原则上于政府部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完成,有关单位会签后,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董事长审批签发,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分别呈报政府有关部门。
10 事故责任者确认
10.1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直接责任者:
10.1.1不完善、不科学的工艺方案及安排不周密的作业计划的制定者。
10.1.2违规、违章、违纪等盲目蛮干的岗位人员或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10.1.3装备选型不当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检验人员。
10.1.4不完善的规程、不科学的标准的制定者。
10.1.5玩忽职守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10.1.6违规、违章、违纪的指挥人员。
10.1.7恶意制造事故的人员。
10.1.8不具备安全工作环境、设备安全运行条件、确保质量的工艺条件和没有防护措施情况下作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集体作业的负责人。
10.1.9发现安全隐患不反映、不处理的人员。
10.2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人员的行为造成的事故,确定为主要责任者:
10.2.1为主协助直接责任者工作的人员。
10.2.2不合理工艺、规程、方案的实施者。
10.2.3未履行监督、检查和确认职责的监督人员、检查人员、维护人员。
10.3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者:
10.3.1未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规程、标准,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建设国家禁止的项目;擅自拆除、挪用、毁坏在用的安全设施和工艺保证设施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3批准未进行环保和安全评定的建设项目或无安全措施的施工工艺方案投入生产、施工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4批准使用、安排不合格人员上岗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5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3.6对工艺方案、设备状态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确认、不纠正,擅自指挥作业或强行安排指挥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以下行为造成事故的人员,确定为主要领导或管理责任者:
10.4.1未按照有关规程制度、工艺要求、防范措施严肃认真地组织、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2未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组织整改隐患,纠正岗位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3不及时反映和抵制可能造成事故的上级要求、工艺条件、不合理制度、设备不良状态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4.4对在岗人员未进行规范的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单位或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
10.5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虽无直接领导者责任和主要领导者责任,由于员工不执行规程和相关要求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公司领导人或管理人员,确定为一定(次要)管理责任者。
11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11.1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11.2重伤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厂(部)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
11.3死亡事故责任追究范围:
事故的岗位操作人员、工段长;责任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厂(部)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2事故处罚
12.1死亡事故处罚:
12.1.1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留用察看6~12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工资停发,只发给生活费;
12.1.2处罚主要责任者3000-5000元;
12.1.3处罚次要责任者2000-3000元;
12.1.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
12.1.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4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
12.1.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工资的3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40%;
12.1.7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30%;
12.1.8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总经理当月工资的10%~20%,公司董事长当月工资的10%~20%。
12.2 重伤事故处罚:
12.2.1处罚直接责任者3000-5000元。
12.2.2处罚主要责任者2000-3000元。
12.2.3处罚次要责任者1500-2000元。
12.2.4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0%;
12.2.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事故责任单位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30%~40%;
12.2.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20%;事故责任单位一定管理责任者工资的15%~20%。
12.2.7厂(部)级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领导当月工资的10%。
12.3轻伤事故处罚:
12.3.1处罚直接责任者1500~2000元;
12.3.2处罚主要责任者1000~1500元;
12.3.3处罚次要责任者1000元;
12.3.4处罚直接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直接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20%~30%;
12.3.5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主要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5%~20%;
12.3.6处罚事故责任单位一定领导责任者当月工资的5%~10%;一定管理责任者当月工资的10~15%。
12.4在事故处罚中,责任个人的处罚金额超过个人当月工资的20%时,当月只扣责任人月工资的20%,
余下部分在以后的月份中按月工资的20%进行扣除,直至处罚金额扣完为止。
12.5设备调试和试生产期间发生员工伤害事故,按以上条款的30%~50%进行处罚。
13险肇事故管理与处罚
13.1工伤险肇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13.2工伤险肇事故处罚按照轻伤事故级别进行处罚。
13.3工伤险肇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必须采取措消除事故隐患,增加防护设施,完善有关制度、规程。
13.4险肇事故分析,由责任单位原则上于事故后3日内完成,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报安全环保科备案;同时,按照《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环保科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月度考核。
13.5凡发生险肇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的,一经查实,加倍处罚。
14工伤治疗及待遇
14.1工伤治疗在公司与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4.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关事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14.3治疗期间,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及公司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14.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办理。
15奖励
15.1对熔炼厂、精炼厂、动力厂、设备部、物流部的奖励:
根据各单位工伤事故控制情况,每年年底由技术部安全环保科提出奖励意见(对各单位奖励5000~20000元)。
15.2对技术部安全环保科的奖励:
15.2.1公司全年死亡事故为零,奖励5000~10000元。
15.2.2公司全年重伤及以上事故为零,奖励10000~15000元。
16 附则
16.1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部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16.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工伤事故处理及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
三、工伤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处理指导、工伤争议协调。
2、营运部商业保险承办员负责办理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处理后的理赔。
3、发生工伤员工所属单位为工伤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伤害事故的报告、紧急处置、相关费用支付等。
四、工伤认定: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待遇: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而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4、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蓄意违章、擅自违反操作流程、工作时间内干私活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6、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事故发生时处理程序:
1、为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单位应做好工伤事故应急预案,以便发生工伤事故时及时启动预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处置程序:事故上报、人员安排、护送伤员,接送、车辆安排、指定地点(医院)、时间节点、费用垫付等。
2、事故上报:轻伤在3日内、重伤以上事故一小时之内,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向
人力资源部汇报事故原因、处理情况等,同时通知营运部商业保险理赔员,并按照理赔员的指导进行相应处置。一周内填报书面《工伤事故报告表》(见附表1)。
3、人员、车辆、费用安排:事故现场最高职务管理人员负责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汇报的同时,由负责人指派车辆驾驶、财务人员及时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或正规医院治疗。
4、由单位办公室人员或财务人员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与医院结算等手续。
六、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罚: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内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二)自然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处罚办法:
责 任 分 类 | 自然事故 | 责任事故处罚 | |
主要责任人 | 次要责任人 | ||
轻伤事故 | 不处罚 | 300元 | 200元 |
重伤事故 | 不处罚 | 800元 | 600元 |
死亡事故 | 不处罚 | 2000元 | 1000元 |
备注 | 1、责任事故是指因当事人违纪违章、不服从指挥等或因管理者错误指挥造成的事故。 2、主次要责任划分按事故责任评定小组结论。 3、因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处罚责任外,主次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60%:40%。 |
上一页12下一页七、工伤治疗期间及康复后待遇:
1、停工留薪期及待遇:工伤员工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享受基本工资,期限最长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康复期(在家康复期间)发放当地最低工资,但康复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2、治疗结束,根据医院结论,可以康复出院而当事人不愿出院的,自医院做出结论之日起,停止以后的住院费用支付。
3、住院期间伙食费: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发布的标准,通常在10-30元/天之间,无政府标准的按公司员工日伙食标准支付,或按同岗位人员差旅伙食补贴标准的70%执行。
4、陪护费:受伤住院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人员陪护时,上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实伤情、批准后方可,原则上只允许1人陪护,待遇按伤者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
5、治疗、转院期间交通住宿费:往返医院(含初诊、复诊、二次手术)短途交通费据实报销;转院则必须是经过首次诊疗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后,产生于转出医院和转入医院之间的交通、住宿费,凭转院证明和交通票据,经核实后予以报销。
6、治疗费用:先由单位借款垫付,由承办人缴纳费用,出院时在指定就诊医院开具发票及每日用药及辅助器具清单(加盖印章)等相关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或涂改的医疗票据,不予报销。
7康复出院后,能恢复工作的,则结束工伤治疗期,出院次日正常上班,恢复在岗待遇或享受法定待遇。不愿继续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8、参保人员由单位指定专人在30日内或当事人于1年内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报。未参保人员离职时不能友好协商解决而发生争议的,经公司或个人在法定时限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权威部门结论执行。
9、协商一次性处理工伤赔偿的,双方应签订免责协议,公司可酌情免除或减轻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承担;依法处理工伤赔偿的,应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后果,并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10、公司提倡人性化对待员工,尤其是受伤员工,在及时做好妥善救治的基础上,做好伤者心理和情绪安抚工作,对伤者合理的诉求应予以满足,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应耐心解释政策,尽力避免员工关系冲突等不和谐因素产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本着先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经营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诉讼。
八、安全教育:
逐步建立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机制,对新进人员和在职人员进行公司/单位级安全教育、部门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
1、公司/单位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介绍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和其重要性,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②介绍公司/单位的安全概况,包括企业运作特点,安全分布情况(重点介绍接近要害部位、特殊设备的注意事项),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公司关于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通知等,奖惩条例,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等);③介绍公司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抢险、救灾、救人常识以及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等。④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学习,有会议纪要留存。
2、部门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介绍部门、工作场地的概况,如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况,危险区域、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和注意事项,事故多发部位、原因、有什么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②介绍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介绍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文明作业、标准化作业方面的具体做法和要求。③根据各工种、各劳动工具、设备实施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④ 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学习,有会议纪要留存。
3、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结合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重点介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高空作业等方面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交待本班组容易出事故的部位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②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强调从思想上时刻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和工具;介绍各种安全活动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③ 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按流程操作的要求;④ 实行安全操作示范。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员工进行操作示范。⑤由班组长负责组织,所属部门主管参加。
4、各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公司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通知、文件、制度,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知识材料,收集安全事故案例,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安全教育,每月督导各部门、各班组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
九、工伤事故结案归档:
1、工伤事故处理完毕后,所在单位应将事故调查材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责任评定等材料,以及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诊断报告,医疗费用、理赔金额等整理归档。
2、单位应建立内部工伤事故台账,落实台账责任人,及时、详实记录工伤事故发生、最终处理的基本情况。
3、工伤事故处理发生和处理完毕,要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总结,吸取教训,把人身和生产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确保全年无事故。
4、按规定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填报年度工伤事故统计表。
十、罚则:
1、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轻重,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以便公司给予必要的处理协助。凡因瞒报最终导致事态严重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给予500-1000元处罚。
2、经查实,治疗期间费用报销项目不严格审核的,处单位负责人违规金额的2倍处罚。
3、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的,每产生一次工伤责任事故,负责人附带承担管理责任。
4、不按要求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安全教育学习记录》(分别见附表2、3)的,追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十一、附则:
1、本办法自总经理签署之日生效,2023年元月1日试行。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在试行中不断补充完善。
第5篇 工伤事故处理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
三、工伤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处理指导、工伤争议协调。
2、营运部商业保险承办员负责办理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处理后的理赔。
3、发生工伤员工所属单位为工伤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伤害事故的报告、紧急处置、相关费用支付等。
四、工伤认定: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待遇: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而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4、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蓄意违章、擅自违反操作流程、工作时间内干私活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6、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事故发生时处理程序:
1、为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单位应做好工伤事故应急预案,以便发生工伤事故时及时启动预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处置程序:事故上报、人员安排、护送伤员,接送、车辆安排、指定地点(医院)、时间节点、费用垫付等。
2、事故上报:轻伤在3日内、重伤以上事故一小时之内,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向
人力资源部汇报事故原因、处理情况等,同时通知营运部商业保险理赔员,并按照理赔员的指导进行相应处置。一周内填报书面《工伤事故报告表》(见附表1)。
3、人员、车辆、费用安排:事故现场最高职务管理人员负责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汇报的同时,由负责人指派车辆驾驶、财务人员及时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或正规医院治疗。
4、由单位办公室人员或财务人员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与医院结算等手续。
六、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罚: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内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二)自然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处罚办法:
责 任
分 类
自然事故
责任事故处罚
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轻伤事故
不处罚
300元
200元
重伤事故
不处罚
800元
600元
死亡事故
不处罚
2000元
1000元
备注
1、责任事故是指因当事人违纪违章、不服从指挥等或因管理者错误指挥造成的事故。
2、主次要责任划分按事故责任评定小组结论。
3、因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处罚责任外,主次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60%:40%。
七、工伤治疗期间及康复后待遇:
1、停工留薪期及待遇:工伤员工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享受基本工资,期限最长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康复期(在家康复期间)发放当地最低工资,但康复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2、治疗结束,根据医院结论,可以康复出院而当事人不愿出院的,自医院做出结论之日起,停止以后的住院费用支付。
3、住院期间伙食费: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发布的标准,通常在10-30元/天之间,无政府标准的按公司员工日伙食标准支付,或按同岗位人员差旅伙食补贴标准的70%执行。
4、陪护费:受伤住院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人员陪护时,上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实伤情、批准后方可,原则上只允许1人陪护,待遇按伤者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
5、治疗、转院期间交通住宿费:往返医院(含初诊、复诊、二次手术)短途交通费据实报销;转院则必须是经过首次诊疗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后,产生于转出医院和转入医院之间的交通、住宿费,凭转院证明和交通票据,经核实后予以报销。
6、治疗费用:先由单位借款垫付,由承办人缴纳费用,出院时在指定就诊医院开具发票及每日用药及辅助器具清单(加盖印章)等相关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或涂改的医疗票据,不予报销。
7康复出院后,能恢复工作的,则结束工伤治疗期,出院次日正常上班,恢复在岗待遇或享受法定待遇。不愿继续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8、参保人员由单位指定专人在30日内或当事人于1年内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报。未参保人员离职时不能友好协商解决而发生争议的,经公司或个人在法定时限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权威部门结论执行。
9、协商一次性处理工伤赔偿的,双方应签订免责协议,公司可酌情免除或减轻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承担;依法处理工伤赔偿的,应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后果,并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10、公司提倡人性化对待员工,尤其是受伤员工,在及时做好妥善救治的基础上,做好伤者心理和情绪安抚工作,对伤者合理的诉求应予以满足,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应耐心解释政策,尽力避免员工关系冲突等不和谐因素产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本着先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经营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诉讼。
八、安全教育:
逐步建立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机制,对新进人员和在职人员进行公司/单位级安全教育、部门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
1、公司/单位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介绍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和其重要性,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②介绍公司/单位的安全概况,包括企业运作特点,安全分布情况(重点介绍接近要害部位、特殊设备的注意事项),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公司关于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通知等,奖惩条例,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等);③介绍公司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抢险、救灾、救人常识以及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等。④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学习,有会议纪要留存。
2、部门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介绍部门、工作场地的概况,如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况,危险区域、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和注意事项,事故多发部位、原因、有什么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②介绍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介绍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文明作业、标准化作业方面的具体做法和要求。③根据各工种、各劳动工具、设备实施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④ 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学习,有会议纪要留存。
3、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结合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重点介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高空作业等方面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交待本班组容易出事故的部位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②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强调从思想上时刻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和工具;介绍各种安全活动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③ 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按流程操作的要求;④ 实行安全操作示范。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员工进行操作示范。⑤由班组长负责组织,所属部门主管参加。
4、各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公司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通知、文件、制度,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知识材料,收集安全事故案例,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安全教育,每月督导各部门、各班组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
九、工伤事故结案归档:
1、工伤事故处理完毕后,所在单位应将事故调查材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责任评定等材料,以及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诊断报告,医疗费用、理赔金额等整理归档。
2、单位应建立内部工伤事故台账,落实台账责任人,及时、详实记录工伤事故发生、最终处理的基本情况。
3、工伤事故处理发生和处理完毕,要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总结,吸取教训,把人身和生产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确保全年无事故。
4、按规定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填报年度工伤事故统计表。
十、罚则:
1、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轻重,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以便公司给予必要的处理协助。凡因瞒报最终导致事态严重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给予500-1000元处罚。
2、经查实,治疗期间费用报销项目不严格审核的,处单位负责人违规金额的2倍处罚。
3、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的,每产生一次工伤责任事故,负责人附带承担管理责任。
4、不按要求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安全教育学习记录》(分别见附表2、3)的,追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十一、附则:
1、本办法自总经理签署之日生效,2023年元月1日试行。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在试行中不断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