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加强鑫铜公司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转,促进公司井的安全生产发展,结合鑫铜公司目前机电设备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鑫铜公司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部门,对从事设备使用的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各使用设备的单位和操作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鑫铜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在机电副总、机运部长的领导下开展,由机运部设备管理组具体负责。机运部作为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设备购置计划编制、入库验收、编号、技术配套、移装调拨、大修、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全过程综合管理,并参与新设备的选型设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第二条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制订本公司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制度。
第三条 负责全公司设备(包括自购设备)计划、购置、大修计划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负责全公司设备租赁工作。
第五条 负责全公司设备报废的鉴定、报批工作。
第六条 负责全公司设备的调配、调拨工作。
第七条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设备管理,定期召开机电例会,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新技术、新工艺。
第八条 参与新设备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修理单位承修的设备。
第十条 负责设备维修计划的组织和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审查确定机电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 负责本部门所属范围内的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
第十三条 协助教育培训部门对机电运输系统职工进行培训、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 对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组织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机电副总、机运部长对全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负责。各基层区队长对本单位机电设备管理负责。
第十六条 机一、机二、运输队队长和其他单位机电队长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建立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包机制度、维修责任制度、定期检修制度、维护人员巡回检查制度等,做到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材料配件落实,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领用、交接、回收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所属设备的帐本、卡片和图纸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员每月底到机运部对帐一次。
第十八条 全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95.4.1,即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设备待修率为4%以下、事故率为1%以下。
第十九条 机运部设备管理组对全公司机电设备实行帐、卡管理。所有设备必须编号,做到属性准、用户清、状态明,帐、卡、物三对照。设备管理组每月组织一次设备清查,根据清查结果,及时修改相关的帐页、卡片和图纸。
第二十条 机运部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机运部对每起人为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应组织追查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通报。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运部每周三15:00组织召开一次设备使用单位正职和机电队长参加的机电例会,通报总结全公司机电工作情况、设备管理情况,分析现场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设备计划与选型
第一条 机运部根据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全公司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条 设备的选用,应根据生产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由机运部提出技术要求,进行初步设计计算并拿出多个设备选型方案,从安全、技术、经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提出技术方案及选择意见,报公司机电副总工、机电副总批准。
第三条 设备选型时,应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所要求的证件必须齐全。
第四条 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运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货运输等工作。
第五条 各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应至少在每月15日前向机运部提交下月设备计划,由机运部负责汇总、审批,最后交供销部购进。
第三章设备入库验收
第一条 凡需要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通过检查验收。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入库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编号,整理设备帐页、卡片,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二条 新设备到货后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新设备到公司时,凭设备分配单和调拨单,由设备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数量是否齐全相符。
(二)认真查验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三)大型设备无法入库的,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
(四)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帐,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违者严肃处理。
(五)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设备管理员交机运部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应及时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印,原件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保存,机运部及使用单位保留复印件。
第三条 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设备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帐、编号、造卡。
第四条 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设备管理组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二)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三)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四)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帐、造卡。
第六条 井下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的程序:
(一)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回收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察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报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进行罚款。
(二)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
(三)由回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四)设备管理员及时建帐、登记撤卡,并对设备分布图纸进行修改。
(五)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编写计划报机运部长、机电副总审批后安排修理。
(六)对需检修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使用单位进行拆检,并按《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四章设备的领用、移交
第一条 机运部设备管理组统一管理和调拨全公司机电设备,有权调动公司内各单位的机电设备,以满足公司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二条 各单位领取设备,由区队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计划表先办理手续,后出库(除抢险、救灾外)。没有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急用设备经调度室签字后可先出库,后办理手续,但第二天队设备管理员必须到设备管理组补办手续。
第三条 设备领用人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试验,领用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检查是否有防爆检查合格证。设备一经出库,出现问题由领用人员负责。
第四条 新安装设备的领用,由安装单位凭安装计划到设备组办理设备领用手续,进行领取。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运部组织安装单位、接收单位及公司有关部门共同对安装的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问题限期在设备交接前处理完。设备安装单位将检查的隐患处理完后方可提出交接申请,由机运部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到现场清点、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运部设备管理组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由机运部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3天之内到机运部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对交接查出的问题,交方能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的,如期整改,不能整改的,由交方出资交接方整改。第二次交接时,对验收检查出的隐患没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如需立即交接的,必须交接。
第六条 凡是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的,对单位正职罚款100元;凡是在交接单上无故不签字,影响生产的对单位正职各罚500元。
第七条 各单位需要更新设备时,经设备管理员审批并开出设备回收单后,到设备库领取设备。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升井,送交指定地点,到设备管理员处销帐,不销帐视为未交回。
第八条 各单位领用井下新增设备,必须提前10天向设备管理组报送计划,先到机运部办理“供电负荷申请单”,凭负荷申请审批单到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无负荷审批手续的,设备组不予发放设备,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按负荷审批单上注明的地点安装使用,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设备组办理转帐手续。
第十条 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卡片、检修(防爆)合格证。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整理设备帐页、卡片和设备的布置图。
第十一条 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因生产急需,须经公司调度室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到设备管理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运部,由机运部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
第十三条 领用新设备,必须经主管人员批准。
第五章设备的运输与安装
第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的每一位员工都有义务爱惜设备。在装车运输时,应选择合适的车辆,按次序轻装轻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经运输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运输。因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除包赔损失外,并另行处罚。
第二条 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入井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防爆检查合格证,使用设备的单位必须向运输队副井把罐人员交验机运部开据的设备入井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
第三条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设备安装前,机运部应尽早向生产部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的技术要求,保证安装现场具有能满足设备最大尺寸运输及维修要求的空间。
(二)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设备安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施工人员贯彻相关安全措施后才能开始施工。
(三)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公司机电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四)安装施工完成设备调试和检测能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使用后,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工具、材料、仪器、仪表等,保持环境整洁,缆线悬挂整齐,安全保护装置投入使用。设备安装结束,由公司机运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参加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
(五)安装验收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的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并交机运部归档,重要设备的安装资料机运部应复印后,交公司档案室存档,便于日后检查和查阅。
第六章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第一条 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运转的设备管理原则,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安全运转,并对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负责。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建立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与公司培训中心联系培训合格的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持证上岗。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结构、技术特征和工作原理,按照操作规程和《煤公司安全规程》的规定时刻保持设备完好,正确使用、操作和精心维护设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并负责保证设备运行环境优良。
第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和检修,并作记录,保证检修的时间、项目和质量,日检保日,月检保月,否则将追究检修人员责任。严禁为赶生产而拚设备。
第四条 地面检修的设备,必须由承修单位兼职验收员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机运部办理手续。对生产急用需修复的设备,由机运部安排有关承修单位给予修复,承修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听从安排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运部部长签字后方可拆卸。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半月内把所拆件交回、恢复好。
第七章设备的回收
第一条 机运部设备管理组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设备管理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填好设备回收单,造成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的必须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承修单位拆开,通知有关单位现场分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运部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由设备管理组验收,办理入库及销帐手续。
第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未办理销帐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按有关规定执行,直到手续补办齐备为止。
第四条 回收的设备必须将其配套的部件和附件(包括开关底座、水泵底盘)也一并回收,否则,按丢失进行处罚。
第五条 对于安装的机电设备在未移交给接收单位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移交给使用单位后,设备发生损坏及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设备回收,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特殊情况,安排回收单位时,必须由机运部管理人员和原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机运部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入库。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完好的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按规定期限修好。否则,修复费用从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费用中扣除。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清单位、升井时间,运输队必须及时升井。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的皮带机,在工作面推进时,收缩皮带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要在皮带巷合适位置摆放整齐,胶带的每次回收长度应达到整卷(一般为100米),如确有困难的,由机运部部长和机电副总签字,机运部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
第八章奖罚
第一条 鼓励全公司所属单位和个人针对设备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不适应安全生产的设备(部件)或使用管理方法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技术推广工作。对于设备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或科技成果,促进公司井安全生产取得明显效果的,经鉴定后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机运部现场管理人员日常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到期落实整改情况。
第三条 机运部每月组织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设备专项大检查,按照《机电设备管理达标评比办法》对各单位设备使用与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奖优罚劣。
第四条 每年底机运部根据全年检查情况和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对评选出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对于不能认真执行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于教育、批评、经济处罚:
(一)不能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机电运输设备管理缺失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设备的计划、保管、发放、领用、运输、安装、操作、维护、检修、回收等管理要求的;
(三)因责任缺失造成设备隐患,一般隐患不能按期整改,或职能部门检查发现设备有重大隐患的;
(四)发生设备事故的;
(五)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第六条 没有办理手续而设备管理员私自发放设备者,罚设备管理员50元/次。设备承修单位私自发放设备的,每台罚款100元。因生产急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发放,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未到设备组办理手续的,每迟办一天罚双方设备管理员各10元/天。
第七条 没有入井证的设备入井的,对运输队给予50元/台的罚款。
第八条 新安装的设备,安装结束后如验收不合格,对安装单位安装费用按80%进行结算。对验收查出的隐患,设备交接时没整改的每项罚款100元,发现的新问题每条罚款50元。查出的所有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整改,根据工作量大小,安装单位按每条问题50~150元支付接收单位有偿服务费,所需的材料、配件费由安装单位支付,机运部负责具体办理。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按每条50元进行处罚,第二次检查验收仍未处理的,不支付有偿服务费并按服务费的数额对等处罚,联责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九条 不听从机运部设备调拨安排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对偷取其它单位生产设备的,一经查实对偷取单位罚款1000元/台,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条 对于更换的坏设备、坏配件应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如果现场检查发现工作现场存放有未及时升井的坏设备或配件,罚使用单位50元/次;如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由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写明单位和升井时间并向运输队、调度室联系。如果设备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超过3天未能运输升井,对运输队罚款50元/台·天,累计到升井为止。
第十二条 应回收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回收入库(包括放到库房外不交)者,每迟交一天罚款100元,并按《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每日租赁费2倍收取计划外租赁费,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私自放到库外没有及时交库而丢失的,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赔偿。
第十三条 回收的设备乱堆乱放者,罚款50元/件。随意割断皮带的单位,每个头罚款500元,截掉长度按胶带原值给予罚款(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并对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罚300元。
第十四条 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规定罚款:
交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40元罚款。直流电机烧毁,按每千瓦80元处罚。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5元罚款。
第十五条 电机损坏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罚使用单位:
(一)局部匝间短路。
(二)电机安装使用后,7天之内电机轴断属安装责任,一次罚安装单位500~2000元(按电机功率大小而定),队长落实到责任人。
第十六条 皮带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φ500mm及以下滚筒每个罚款500元,φ500mm以上滚筒每个罚款1000元。(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6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
第十七条 潜水泵因不当操作损坏的,每台罚款500元。潜水泵必须吊挂,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则对单位正职、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 设备安装以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48h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运部、调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
第十九条 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损坏电机、开关喇叭嘴的每个按2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设备易损件的消耗按下列规定进行考核:
(一)皮带机托辊损耗率按固定皮带托辊0.5%,旧托辊及修复托辊1%;刮板输送机刮板损耗率为2%,链环损耗率2%,连接环损耗率为3%。
(二)机电设备及附件、配件丢失按原价赔偿,损坏的零部件必须由使用单位配齐。否则,按损坏件的价值给予处罚。
(三)设备随机保护失灵,,罚使用单位500元/次,责任人300元。设备无标志牌、完好牌一处罚10元,设备编号损坏涂抹一处罚款50元,设备铭牌丢失一处罚款20元。
第二十一条 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除按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对单位正职按对单位罚款的5%分别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运部及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中检查发现设备发放、领取、运输、安装、使用、检修、维护、回收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以隐患通知单形式下发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实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整改期限向检查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不按期反馈的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现场落实有能力整改而没整改的隐患,每条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第二次落实仍没整改的,加倍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2篇 采掘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一)责任范围:
掘进工区:
负责使用维护风电闭锁开关以内的电缆、电气机械设备(包括风电闭锁开关)。
采煤工区:
1、负责采面机轨巷提升绞车所需更换钢丝绳的领取运输到现场。
2、负责采面机轨巷回柱绞车的挪移(包括相关的电缆、开关的挪移)
3、负责采面机轨巷综保开关,煤电钻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4、负责工作面及顺槽内机械、电气设备及缆线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机电工区:
1、负责井下变电所到移动变电站高压线路及移动变电站高压侧的维护、检修及管理。
2、移动变电站要有专职配电工值班,负责移动变电站的防爆检查、卫生、停送电及各种保护试验工作和低压侧的检修维护工作。(试验要有记录)。
3、负责从变电所到各配电点。从变电所到各掘进头风电闭锁开关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4、负责除以上各条明确责任单位外的机械、电气设备及电缆维护、检修和管理,以及局部供电系统改造和设备小范围调整。
(二)管理规定:
1、凡设备、开关必须确保完好,严禁失爆。所有开关必须上架并安放水平,严禁歪斜摆放,电缆吊挂整齐,设备要保持清洁卫生。
2、所有设备、开关必须吊挂“完好牌” “责任牌”或“待修牌”。
3、所有设备、开关各种保护装置必须按实际负荷进行计算整定,并与标志牌上的整定值相符合,严禁超整定值运行。保护装置,必须灵活可靠,严禁甩掉保护装置使用。
4、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的漏电、过载等保护必须每班有专人试验一次,煤机刮板机闭锁保护必须每班试验一次,要有记录备查。
5、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每班必须试验一次,并认真作好记录。
6、掘进工作面风机、风电闭锁必须每天在10:00钟试验一次,并汇报有关部门汇报做好记录。
7、凡需增加电缆、设备等必须提前三天报有关措施方案及图纸到机电工区,并经有关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措施方案及图纸施工。
8、设备谁使用、谁维护、谁回收。拆头搬面时设备要及时回收。设备回收必须确保完整,严禁缺件。机电设备管理组要严格按设备管理办法进行验收,丢失、损坏缺件要进行处罚,否则由机科负责承担赔偿。
(三)处罚
1、现场对设备开关检查,一台不完好者处罚50元/次,失爆一台次罚款500元。
2、现场检查开关不上架,安放不正者,处罚20元/台次。
3、现场检查设备开关,无完好牌和责任牌子,处罚20元/台次。
4、整定值与实际不符的,一台处罚50元/次,复查还没有整改的加倍处罚(200元/台次),并将其停止使用。
5、现场检查设备、开关的各种保护装置不灵敏可靠或甩掉保护不用者处罚50元/台次。
6、检查汇报记录报表不全或不汇报的一次处罚20元。
7、凡需回收的设备、开关,机电设备管理组必须随时掌握现场实际,及时下达回收通知,使用回收单位必须按时回收。否则处罚10元/天台(件)。
第3篇 机电设备操作管理规定办法
1.配电房操作管理规定
1.1目的
规范低压配电设备设施的操作程序,确保正确、安全的操作。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各管理处辖区内低压配电设备设施的操作。
1.3配电房的操作
1.3.1操作规定
1)配电房的一切操作都应执行操作票制度。
2)配电房的一切操作都必须由两名正式电工来进行,一人操作另一人唱票及监护。
3)严格按操作票规定的操作步骤进行,不得任意简化。
4)当高压::电源突然停电时(非本配电房故障时)应立即拉开失电线低压配电柜总开关,启动应急发电机确保应急负荷用电,同时与上级供电部门联系,并做好相应记录。
1.3.2停电的操作步骤
1)接到停电命令后,由工程部主任填写《操作票》。
2)明确操作内容,核对要停电的设备。
3)按操作票在监控下进行停电操作。
4)停电后进行验电并接好地线,装设遮栏,悬挂警示牌。
1.3.3送电的操作步骤
1)接到送电命令后,由工程部主任填写《操作票》。
2)明确操作内容,核对要送电的设备。
3)拆除临时接地线,临时遮栏及警示牌等。
4)在监护下,按操作票进行合闸送电操作。
1.3.4配电房的日常巡查与维护
1)运行人员应隔2小时巡查一次配电房,并填写《配电房运行巡查记录》表。
2)变压器运行声音、温度是否正常、低压柜主进及各支路负荷仪表,指示灯是否正常,电流运行是否平稳。
3)电容补偿柜运行和交流接触器及配件、补偿值是否正常,三相负荷是否平衡,三相电压是否相等。
4)各低压柜内螺丝、接头是否松动。
5)巡查内容应详细记录在《配电设备运行记录》表中。
1.3.5配电房事故或故障处理
1)运行中的低压配电柜发生事故或故障(如跳闸、停电)运行人员应迅速正确地进行判断和处理,分清事故情况,事故或故障不明时,不应自行处理,以免事故扩大,处理程序见《停电应急处理规程》及《停电应急处理人员安排表》。
2)处理事故或故障时,应设法保证配电房自用电源及重要设备的电源,并将处理过程及故障详细记录在《配电房故障记录》中。
1.4配电房管理规定
1.4.1保持配电房干净、整洁、通风、无杂物。专用工具及备件摆放齐整,并有清册记录。
1.4.2配电房设立专门岗位责任人。
1.4.3进入配电房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有上岗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配电房。
1.4.4保持配电房内照明充足正常,备用电源及灯具满足要求。
1.4.5配电房应张挂配电系统图,值班人员应明了配电负荷分配情况,及时调控。
1.4.6配电房内应有相应保护措施和相关警示说明或标志,应配备安全保护用具。
1.4.7配电房之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1.5附表:
1.5.1《操作票》
1.5.2《配电房运行巡查记录》
1.5.3《配电设备运行记录》
1.5.4《低压配电柜检查保养计划表》
1.5.5《配电房检查保养记录表》
1.5.6《配电房故障记录》
2.应急发电机组操作管理规定
2.1目的
规范柴油发电机的操作程序,确保正确、安全地操作。
2.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各管理处柴油发电机的操作。
2.3应急发电机的操作
2.3.1操作规程
1)在市电停电时,应及时启
动发电机。
2)启动前须检查机油、柴油、电池、电压是否正常。水箱内水位是否足够。
3)检查风叶及传动皮带等是否正常,检查机身各处是否有漏油及其它连接松动现象。
4)一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5秒,连续两次启动不成功,应间隔2分钟再启动,如重复三次不能启动,则应查明原因。
5)发电机正常供电运行后,应注意观察各仪表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
6)运行时保持机组负荷不超过客定值80%。
7)市电恢复供电后,按启动程序逆操作转换市电。停机前应保持空载运行5 分钟以上。
8)运行期间,注意打开补风机。
9)应急发电机启动后,应间隔2小时左右,记录电压、电流、油压、水温等。
10)在运行::中,确保发电机组正常安全运行,必须用看、听、嗅、摸四结合方法对机组进行检查。
2.3.2应急发电机日常巡查、维护内容
1)检查油箱油量及水箱内的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添足。
2)检查机油平面,不足时应添足。
3)检查各附件安装的稳固程度,地脚螺丝及各机械连接的牢靠性。
4)检查机器是否有漏油、漏水等现象。
5)检查各仪表是否正常,蓄电池电池水是否添足,检查蓄电池电压是否正常。
6)清洁机器及附件设备外表。
7)发电机平时置于自动待发状态,蓄电池置于充电状态。
2.4管理规定
2.4.1保持应急发电机机房干净整洁。
2.4.2发电机组与储油间隔离,储油间应有单独通风设施,并有防爆灯。
2.4.3发电机房内严禁烟火,标示明确,普通灭火设施齐全,co2灭火系统处在正常监控状态。
2.4.4发电机非使用时应定期试运行,时间每次不少于15分钟,每次运行应有详细记录。
2.4.5有明确岗位责任人,有详细的维修保养计划和记录,以及故障处理记录。
2.5附表:
2.5.1《应急发电机运行记录》
2.5.2《应急发电机运行巡查记录》
2.5.3《发电机组故障记录》
2.5.4《应急发电机维修保养计划表》
2.5.5《发电机保养记录》
3.电梯(扶梯)操作管理规定
3.1目的
规范电梯维保工作,确保电梯各项性能完好、安全运行。
3.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管理处辖区内的电梯操作。
3.3电梯的操作
3.3.1操作规程
1)具有电梯操作上岗证者操作电梯,检查电梯轿厢相,控制箱、电梯井及井底情况,一切情况正常后可开启电梯。
2)检查机房内滑油,曳引机等是否正常。
3)检查机房内电源,观察正常后,用专用钥匙开启电梯。
4)检查电梯内各辅助开关是否处在正常位置,辅助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3.3.2日常巡查与维护
1)电动机油位,不低于油镜中线,不漏油,通风良好。
2)检查轿厢是否平稳,是否有不正常声音,警铃、对讲电话、风扇等是否正常。
3)限速器转动部分加润滑油,转动灵活,无异常声响。
4)检查接触器,继电器是否正常,无异声,接点无打火积炭、熔焊、烧蚀等现象。
5)自动门传动机构,安全触板传动机构动作是否正常,开关门动作是否灵活可靠,轿厢门限位开关、减速开关、门锁接点等有无损坏。
6)检查轿厢和对重导靴油盒中的油量,缺油时应及时加油。
7)检查各指示灯、按钮有无损坏。
8)检查各平层感应器是否有移位,平层准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4管理规定
3.4.1保持电梯机房内干净通风,温度不超过400c,不得
堆放易燃物品和腐蚀性物品,消防器材齐备完好,紧急救援工具齐全,其它标示明确。
3.4.2保持轿厢内通风明亮,轿厢顶、底坑等干净无杂物。
3.4.3电梯的操作和维修必须由具有上岗资格者完成,电梯必须有明确维保责任人,电弱须有明确的紧急困人解救小组和解救方案。
3.4.4电梯专用钥匙、专用工具由专人保管,造册登记,使用人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4.5电梯维保时须设立防护措施,悬挂标示牌和护栏。
3.4.6电梯须有完整的维修保养记录和其它相关记录。
3.5附表:
3.5.1《电梯运行巡查记录》
3.5.2《电梯故障处理记录表》
3.5.3《电梯维修保养计划表》
3.5.4《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表》
4.电梯困人救援作业规程
4.1目的
规范电梯困人救援工作程序,确保乘客与电梯安全。
4.2适用范围
适用物业公司各管理处辖区内电梯困人的求援工作。
4.3释放被困于电梯内乘客的规则和步骤
4.3.1切断机房电梯总电源,并挂上'正在维修'示意牌。
4.3.2检查电梯机房内情况是否正常。
4.3.3机房须有足够的照明,查看钢丝绳或钢带上的楼层标记确定停放位置。
4.3.4移动轿厢前,保证轿厢门处于安全关闭及厅门关闭。
4.3.5使用抱闸扳手时,先确保电梯电源开关已切断。
4.3.6使用抱闸扳手,必须一人控制松闸而另一人转动手轮。
4.3.7将放在制动器上的抱闸扳手向下拉,使制动器慢慢松开,另一人转动手轮向左向右,以较易扳动方向为准。操作时应断续动作(一撬一放)使轿厢内逐步移动。
4.3.8当所有乘客离开电梯后,必须把厅门关好并锁紧。
4.3.9如轿厢停于最上层或最下层,不可只撬开制动器令,轿厢自由移动,而应在 撬开制动器的同时把紧手轮并用人力盘绞,使轿厢向正方向移动。
5.消防联动系统操作规程
5.1目的
规范消防联动系统的操作
5.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工程部
5.3消防联动系统的操作
5.3.1操作规程
1)火灾自动报警时,首先看其显示屏报警部位为几层几区,并到指定位置查看。
2)当确定::有火灾时,启动联动系统,切断非消防电源,切入应急电源启动发电机,把电梯全部迫降到一楼,消防梯供抢险人员使用。
3)启动消防水泵,使消防栓内水压充足,供灭火使用。
4)启动消防排烟风机,排除着火层烟雾,启动送风机给灭火和疏散提供方便。
5)发出疏散命令,打开楼层广播,通知业主疏散。
6)如没有火灾发生,是误报火警,按'复位'按钮,将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5.3.2消防联动系统的日常巡查、维护内容
5.3.1检查显示屏上各种显示是否正常。
5.3.2检查火灾自动报警柜内各接口是否松动,线路是否有损伤。
5.3.3擦拭设备,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等。
5.3.4检查柜上各显示灯是否烧坏,各按钮开关是否在正确的位置上,指示准确无误。
5.3.5检查各消防报警设备,消防反馈设备的正常功能,发现故障立即检查维修。
5.4 管理规程
5.4.1消防联动监控中心须有专人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严格作好各种记录。
5.4.2消防联动系统维保责任人须有消防上岗证,按维保计划定期维保,确保整个系统发挥正常功能。
5.4.3消防联动设施为消防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专用工具、专用设备应保管理良好。
5.4.4发现消防联动系统
的报警须立即弄清原因,按操作规程处理,发现故障须立即排除,所有系统的报警或动作都须作详细处理记录。
5.4.5消防监控中心须保持干净整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内。
5.5附表:
5.5.1《消防联动系统巡查记录》
5.5.2《消防联动系统维修保养计划表》
5.5.3《消防联动系统维修保养记录表》
5.5.4《消防联动系统故障(或报警)处理记录表
6.水泵操作管理规定
6.1目的
规范给水设备设施操作程序,确保正确安全地操作给水设备设施。
6.2 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各管理处辖区内给水设备设施的操作。
6.3水泵的操作
6.3.1操作规程
1)启动水泵前应检查水泵进出水闸阀是否打开。水池内是否还有足够存水。
2)检查电压表,信号灯指示情况。
3)手盘动水泵转轴,应灵活无阻滞。
4)启动水泵,注意观察启动电流,运行3分钟至5分钟,听有无异常杂音,观察各管路是否有漏水现象等。
5)查看压力表是否达到规定压力值。
6)水泵运行中应观察各运行参数是否正常,触摸马达温度。
6.3.2水泵房的日常巡查、维护内容
1)检查各部的螺母、泵体与管路、截止阀、闸阀、轴承、地脚螺栓等机械部分连接是否松动及完好。
2)水池水位的高低,浮球阀是否完好。
3)起动开关柜内电气与仪表,接触器,开关是否完好,电流、电压、压力表是否正常。
4)泵房内管路系统有无渗水现象。
5)对于消防泵、喷淋泵等正常情况下不使用的设备每半月或一个月启动1-2分钟试运转,并记录在运行记录本内。
6.4管理规程
6.4.1保持水泵房及周围环境的干净整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
6.4.2水泵房的维修保养工作尽量不影响生活及消防供水,保持备用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制定周密完善的供水措施,保证水源供应不停顿。
6.4.3供水设施应与排水设施隔离,供水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卫生知识和防范知识。
6.4.4水泵的运行应有运行记录,平时应有巡查记录和维保记录。
6.5附表:
6.5.1《水泵房运行记录表》
6.5.2《水泵故障处理记录表》
6.5.3《水泵房维修保养记录》
第4篇 机电设备移交验收管理办法
一、设备验收移交范围:
1、将安装准备完毕,交付使用的采掘工作面设备进行竣工验收移交。
2、对已停用的采掘工作面设备验收移交。
3、生产过程中,对更替或减缩下来的设备进行出井前后的验收移交。
4、对机电设备修复后与交旧领新时的验收移交。
5、对各单位在用、在册保管设备的移交。
二、设备移交验收办法:
1、在新工作面设备安装完工后,应服从调度室负责组织的现场移交验收。
2、采后工作面的设备,由调度室组织机电科、使用单位和接 收单位,进行现场清点验收移交。
3、在生产过程中,更替或减缩下来的设备由机电科、使用单位,回收出井单位进行地面验收移交。
4、机电设备修复后,由修复单位与委托单位进行实物验收移交,由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及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5、新领设备时,由领用单位和发放单位进行实物验收移交。
6、各单位在用与在册保管设备由机电科归口单位与使用保管单位进行帐目实物移交。
7、设备在验收移交时,要详细核实检查,并留有记录。首先移交数量,对质量问题、项目欠缺问题要当时查对。由负责单位定期处理或记载,必要时可由矿组织专题会议裁定。
8、设备验收移交时,必须按标准要求严格进行检验,各有关部门要进行验收前的严格检查,对设备质量、防爆完好质量是否按技术要求安装等问题实行逐台逐项的检验,如存在上述问题,责任单位负责处理解决。矿将具体考核情况给予罚款和质量工资分解。
9、验收移交前,机电科有关队组应和各单位进行对帐核实,以供机电部门掌握实际情况。
10、在设备验收移交后,填写“设备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由参加验收移交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移交单位、使用接收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各保存一份。填写验收移交单时,要台台件件分类填写。
三、设备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1、在设备验收移交后,设备使用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进行设备更替或裁减时,必须把更替或裁减下来的设备配件等及时出井,交有关部门,以便注销在册,否则,发生丢失,损坏设备,均按有关文件执行处罚。
2、在设备验收移交后,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立即着手安排设备的包机工作,定人、定点、定职责,五天内把包机合同交设备组。各有关部门同时要立即开展正常的考核与检查。
3、在设备停用阶段,闲置、损坏待修期间而未出井移交有关部门的,原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看管,其设备同属检查考核范围。
4、凡属批量领用设备或整体领用安装设备时,领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提前根据图纸制定设备领用计划,交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临时移交手续,作为领用单位或安装单位以后移交前的核对依据。在此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按有关文件执行,安装单位领用没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移交后由接管单位负责。
5、设备主管部门要把所有的设备,包括五小电器和电缆,应统一编号。下井设备无编号者,一律不准下井。现井下设备应把编号逐步补齐,做到帐、卡、物、图、牌板对口,并做日常的动态跟踪检查。
第5篇 机电设备安装及试运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结合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本规定。
2、机电科依据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写详细施工措施。
二、 一般要求
1、从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前,机电矿长要组织施工技术、机电设备人员等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针对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和安全评价,学习和掌握相关技术、安全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编制相应的管理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对起重吊装、脚手架、管沟开挖等作业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对特殊工种上岗人员如:电工、电气焊、起重、机操和无损探伤检测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位适任证书核验,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3、施工机械、特种车辆等设备进场前,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状态检查,并经公司设备主管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4、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调试,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电气安装规范,并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随意拉线接电。
6、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使用规定的安全电压。
7、施工时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以保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区域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8、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搭建和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物料、停放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应严格分区隔离保管易燃易爆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其设立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在易于发生火灾的区域及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并加设警示标志。
9、施工时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及震动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
10、施工现场要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和靠近。道路须保持平整、通畅,弯道处应设交通安全标志。
11、施工时应及时购置和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新。严禁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三、作业现场
1、施工现场要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办公区、生活区要与生产作业区明确分隔,在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牌,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施工场所应按有关规定及标准在工地周围设置围档、围墙,围档要坚固,围墙要稳定。
3、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向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书面)交底,所有人员均应签到,并做好记录。
4、结构复杂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分项工程,应组织典型施工,主办技术人员应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交接双方均应签认,并做好交底记录。
5、施工现场存在的深坑及沟、坎、井、孔、洞等特殊的地形地物,均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6、向基础上安放设备,垫板尚未取出前,手指应放在垫板的两侧,严禁放在垫板的上、下方,垫板必须垫平、垫实、垫稳。对于头重脚轻及其他容易倾倒的设备和构件,必须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垫实撑牢,并应设防护栏和安全标志牌。
7、安装吊顶内线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业需要行走时,必须铺设脚手板;有触电危险的照明设施应采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
8、进行设备内部检查时,应使用矿灯灯或手电筒照明,严禁使用明火。
四、装卸及起重作业
1、使用手推车装运物料时,必须保持车体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车;前后车距平地时不得少于2m,下坡时不得少于10m。向槽内下料时,槽下不得有人,槽边卸料,车轮应挡掩,严禁猛推和撒把倒料。
2、两人抬运重物时,上下肩要同时起落,多人抬运重物,必须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同起同落、步调一致、前后互相照应,并注意脚下障碍物。所抬重物离地高度一般以30cm为宜。
3、运料车辆未停稳前,严禁随车人员下车。材料应按次序装卸、码放齐整,禁止以抛掷方式装卸材料。车辆倒退时,指挥人员应站在槽帮的侧面,并且与车辆保持一定距离,车辆行程范围内的砖垛、门垛下不得站人。
4、装卸搬运危险物品(如炸药、氧气瓶、乙炔瓶等)和有毒物品时,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操作,轻拿轻放,不得互相碰撞或抛扔等,避免剧烈震动。
5、搬运配电柜时,应有专人指挥,保持步调一致。多台配电盘(箱)并列安装时,作业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箱)的接合部位,不得触摸连接螺孔及螺丝。
6、用罐笼运输时,零散材料应码放整齐平稳,同时必须采取防滑落措施。
7、设备开箱检查清点时,必须清除箱顶上的灰尘、泥土及其他物件,拆除的箱板应及时清理码放在指定地点。拆箱后,未正式安装的设备与构件必须用垫物垫平、垫实、垫稳。
8、拆卸设备的零部件,应放置平稳,装配时严禁将手插入连接面或探摸螺栓孔。
9、在吊车、倒链吊起的部件下检测、清洗、组装时,应将链子打结锁止,并且用道木或支架垫平、垫稳,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操作。
五、高处平台作业
1、高平台处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架设安全网,做好防雷接地措施,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好安全带。
2、不能佩带工具袋时,工具和零星材料应装入袋中,用绳索起吊运送,严禁上下抛掷递送。
六、电气安装及调试
1、挖电缆沟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在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电缆沟时,应设置隔离栏杆和标志牌。
2、人工滚运电缆时,推轴人员不得站在电缆前方,两侧人员所站位置不得超过缆轴中心。电缆上、下坡时,应采用在电缆轴中心孔穿铁管,在铁管上拴绳拉放的方法,平稳、缓慢进行。电缆停顿时,将绳拉紧,及时打掩制动。人力滚动电缆路面坡度不宜超过15°。
第6篇 机电设备出、入场管理办法
一、责任范围
1、机电科设备组负责出场设备的验收、试验发放;回场设备的检查、验收、试验工作,负责装、卸车工作。
2、机电科负责对入场设备的检查、维修工作,负责设备大、中、小修理工作,负责运转、试验、检测等技术指标的测定。
3、设备组验收员对出、入场的设备严格按完好标准检查、验收,认真填写设备出、入库单。
4、机电科负责对各单位机电设备日常使用、维护进行职能检查与管理;保证设备完好,不能出现缺件或损坏现象;对使用设备的损坏、丢失负责监督和责任追查。
二、装卸规定
1、在设备出厂装车前,由机电科设备组与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对出厂设备进行试验,确认完好后,认真填写机电设备出库检测表和设备移动通知单并装车。
2、机电科设备组应保证装车后的设备完好,不得出现磕碰损坏现象。如遇易损设备需分类装车,加装木箱或胶垫。
3、对于运送设备所配套的各种仪表、仪器,要求使用单位拆下,随人携带,并对接口加以封堵。
4、设备验收员与设备使用单位人员共同对出、入场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线圈是否损坏;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防爆设备的隔爆面是否损坏等。检查完后,根据检查情况由设备检查员填写设备出、入库验收单,并双方签字。
5、机电科设备组、运输段与使用单位开具设备运输送料单,运送人员确认设备符合运送要求后,与设备管理员进行交接工作。
6、电器设备在装卸及搬运过程中,应避免强烈震荡、冲击,最大跌落高度不超过100毫米,严禁翻滚,做到轻移轻放。
7、设备检修完后,要按验收标准检查、验收,并对该设备做空载、运行试验,确定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合格单。
8、使用单位设备回场后,由设备组验收人员通知使用单位共同验收、试验,填写设备交库验收单,办理交库手续,并注明设备损坏情况。
9、在机厂装卸过程中,出现设备、设施损坏、丢失,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查,并按损坏配件的原值赔偿。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保持设备完好,箱体内部清洁,螺栓紧固,箱体外部无锈蚀,无裂纹,标志齐全;
3、隔爆面间隙及表面粗糙度符合规定,密封良好,设备不失爆;
4、必须保证操作灵活,动作可靠;
5、工作电压、电流符合铭牌规定,无过热现象。
第7篇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奖罚考核办法
一、 机电设备完好率考核办法:
设备完好率达到考核标准(90%)的区队,标准化降一级,罚该区队全体任职干部每人100元,并降该区队工资总额的5%,直接扣回财务部。
二、 井下防爆电气安全考核办法:
1、查出一处失爆,罚所属区队长200元,机电区队长500元,包机责任者500元,跟班队长300元,当班区干部跟班干部500元。并降该队工资总额2%,直接扣回财务部。
2、在一个月检查中,累计出现2台(处)失爆,罚该区队所有队长每人1000元,包机责任人1000元,并且包机人、跟班队长、跟班干部,待岗培训学习一周(每天8小时),并降该队工资总额4%,直接扣回财务部。
3、在一次检查中,该区队出现了3台(处)以上包括3处失爆,区队长、机电队长就地免职,并按以上2条规定累计处罚。
4、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查出的失爆问题,按上述条款并加倍处罚。
5、井下坚决消灭失爆,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有失爆的区队,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勒令该区队停产整顿,直至消灭失爆,并经机电科防爆组复查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6、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发现一处不接地或者接地不合格,罚队长、机电队长各500元,包机责任者500元,每增一处,累计罚款。
7、发现带电检修的,罚检修工500元,待岗培训一周(每天学习8小时)。
8、过流保护整定装置(包括短路整定的选择),每查出一台不合格或无整定值,按照设备管理责任归属,罚所属单位机电区队长50元。包机责任者100元。多者累计罚款。
9、查出一台开关用铜、铝、铅丝代替熔丝,罚包机责任者100元,发现多台,加倍罚款。
10、 井下发现有明火操作现象,给予区队长、机电队长撤职处分,并罚区队长500元,机电队长500元,操作者500元并调离岗位。
11、 电动机综合保护(jdb)必须按规定装设齐全、整定合格,动作灵敏,未装或不起作用的,发现一次,机电队长待岗学习一个月,第二次发现,机电队长免职,其他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
12、 坚持使用漏电保护,如发现人为甩掉不用或漏电保护开关失效不能及时排除故障和更换的,罚指挥者100元,包机责任人100元。
13、 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保护不起作用或人为甩掉不用的,每发现一台,罚区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14、 井下各掘进巷道,必须按规定装设“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对未按规定装设配齐或擅自甩掉风电、挖点闭锁、切换装置(包括动作失效)的,罚区队长100元,机电队长100元,并责令停产整顿,报调度室追究该队领导人责任。
15、 开关整定值和标志牌标志的整定值不一致,或无标志牌,每发现一台罚责任者50元。
16、 井下开关电机等接线有压胶,毛刺、烫发头、防爆面油脏等缺陷,每查出一处,罚包机责任者50元。
17、 再生产过程中将电气设备防爆外壳损伤而导致失爆,罚责任者500元。
18、 井下开关必须上架,五小件必须上板。发现一台不上架或者不上板,罚区队长50元,机电队长50元,包机责任人50元,多台累计罚款。
19、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粘贴“四证”(入井证、防爆合格证、设备完好证、责任标志证),防爆组未粘贴四证的罚包片人20元,防爆组组长20元。防爆组粘贴齐全后,每缺一处罚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各20元。
20、 矿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查出失爆问题,按照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处罚条例规定执行。
21、 发出的矿灯必须做到完好无失爆,发现一盏失爆,罚区队长、主管区长各500元,灯房小队长5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出现多盏失爆,累计处罚。
22、 局扇专用供电线路,严禁接入其他动力负荷,每查出一处罚指挥者100元,操作者100元。
23、 凡井下高低压供电线路和变电所电气设备施工时,必须持经批准的电气工作票进行,违反者罚负责人和操作者各50元。
24、 井下变电峒室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对漏电保护进行试验(按记录考核)和填写,罚责任者50元。
三、 电缆管理考核办法:
1、加强电缆编码管理,每发现一趟电缆未按标准化要求编码或标识不详,罚所属队组区队长100元,机电区队长100元,包机责任人100元;
2、各区队因放炮、挑顶、扩帮、开切眼等造成电缆损伤的罚施工队3000元,队长500元、责任人500元;
3、电缆不按规定吊顶(包括用铅丝吊顶)、或电缆落地,发现一处吊顶不合格或一处落地,罚区队长,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各30元,多处不合格或多处落地加倍罚款;
4、电缆不得有破口或“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发现一处罚区队长500元,机电队长500元,包机责任人500元,发现多处累计罚款;
5、新电缆入井前必须登记入账、编码,旧电缆出井后交电缆组修理、销账、销号;
四、 井下皮带机管理考核办法:
1、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的缺一处罚责任人50元,罚队长100元;
2、机头侧护网缺一片罚队长50元,有侧护网但不安装的罚队责任人50元;
3、在有人经常跨越的地方不设过桥的罚队长100元,机电队长100元,集体1000元;
4、皮带机必须按规定装设综合保护,每缺一项或安装不起作用,罚机电队长300元,队长300元;
5、皮带机每缺一串或一个托辊,罚队长、机电队长各50元;
6、拉紧车钢丝绳缠绕圈数少于3圈,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者50元,钢丝绳不完好有断股、死结或绳轮不转者,罚机电队长200元,包机者100元;
7、各类支撑滚筒、托辊每发现一次不转,罚机电队长20元,包机者20元;
8、各转载点洒水装置不装者,罚队长100元,集体300元,不雾化或不装水嘴长流水,罚责任人50元;
9、发现有跑偏现象,造成皮带磨边和托辊挂毛,每发现一处,罚集体500元,队长300元、机电队长200元,包机者100元;
10、 各挡煤装置,发现不牢固或漏煤现象严重,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者50元;
11、 主滚筒胶层磨损严重逾期不处理,罚队长200元,集体500元;
12、 信号钟铃保持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3、 各队组不得使用皮带机运输物料,否则发现一次罚队长300元,跟班队长300元,责任人200元;
14、 对于井下存放物料必须选好存放地点,不得发生损坏,埋没或淋水,否则罚队长100元,按损坏程度,追究集体责任;
15、 凡用纵梁杆抬撬等作其他非皮带用途的,每发现责任人50元,队长100元,集体500元;
16、 发现托辊脱槽或缺皮带肖,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者50元;
17、 因跑偏造成h架磨损严重的发现一处,罚包机者50元,罚机电队长100元,罚队长200元,罚集体500元;
18、 严禁乘坐皮带,如发现一次罚当事人3000元,队长1000元;
19、 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如发现缺一项罚队长100元;
20、 皮带安装清煤器,未安装罚队长100元,机电队长100元;
21、 皮带卡子必须保持完好,发现卡子损坏超过1/3,罚集体3000元,皮带维修工300元,机电队长300元,队长300元,卡子穿棍不许用铅丝代替,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人100元;
22、 回收的胶带必须按规定的原长度回收,严禁私自割断,否则每次罚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
23、 发现皮带机头、中、尾的浮煤多,罚队长300元,机电队长200元,包机人100元;
五、 井下运输绞车管理考核办法:
1、对各盘区用绞车必须台台建档,并做好检修记录,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队长100元,记录不认真罚责任者100元;
2、交车档案内容要求:轿车型号、编号、起始作用时间、使用地点、包机人、检修记录(按检修要求自制表格)对未按检修要求经行检修的罚队长100元,责任者100元;
3、所有绞车绳必须有绳皮,否则罚包机者50元,机电队长100元;
4、绞车的压绳板必须正常使用,否则每缺一块或不起作用者罚包机者100元;
5、各类手把无变形或在限定日期内整改或更换,否则罚队长100元、包机人50元;
6、各类销子齐全,合乎要求,否则罚责任者50元;
7、各注油部位定期注油,若现场检查无油或无记录,罚责任者100元;
8、各机构连接部位转动灵活不锈死,否则罚包机人50元;
9、闸皮完好不断裂,闸皮磨损不超标,否则罚机电队长、包机人各100元;
10、 护绳板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11、 对轮有护罩、完好,对轮销齐全,正常使用,否则罚包机人50元;
12、 电机风叶、风叶罩完好、牢固,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13、 滚筒有裂纹时及时更换,否则罚队长100元,包机人100元;
14、 地脚螺栓牢固不松动,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15、 牙轮罩紧固,保证正常使用,齿轮润滑良好,否则罚包机人50元;
16、 斜井绞车,必须有保险绳并且长度合乎规定车辆长度,无断股,否则罚队长100元,包机人50元;
17、 绞车信号声光具备,保持正常使用,否则罚机电队长50元,包机人50元;
18、 所有绞车钢丝绳无断股,无死结,滚筒边缘高出钢丝绳最外层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否则罚包机者100元,机电队长50元;
19、 所有绞车操作按钮必须上牌板,发现一处未上牌板,罚队长100元、机电队长100元;
20、 所有操作绞车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否则按“三违”论处;
21、 任何人不得强行反拉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2、 提空钩时,必须设专人跟钩以免因扳卡拉坏绳皮或拉坏道等其他设施,否则发现一次按“三违”论处;
23、 在使用绞车时,无论任何原因对损坏绞车部件者,一律按部件原价处罚。
24、 任何人不得超拉超挂(重车不多于6辆,空车不多于8辆),否则按事故组织追查;
25、 盘曲正巷绞车不准起吊,或自设反绳装置,拉其他巷道的物料,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6、 任何队组在使用盘区绞车后,遗留的安全隐患问题,如短绳、滚筒脱绳、断股严重等,必须向矿调度或盘区管理单位汇报,以便及时处理否则经盘管区落实,按事故论处;
27、 松绳时,滚筒上应缠留三圈以上绳不得放脱,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28、 各队组不得使用绞车拉落道车,一经发现给予单位集体300元,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29、 所有绞车安装处必须装挂司机操作规程,如发现一处不装挂,罚集体300元,责任者100元;
30、 发现逼绳架缺一根逼绳滚,罚包机人50元,机电队长50元,队长50元;
六、 液压支架管理考核办法:
1、综采队必须坚持四检制度,否则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2、液压系统要完好,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如检查中发现一处,罚包机责任者50元,发现多处累计罚款;
3、自动配液机如不使用,发现一次罚综采队500元;
4、乳化液配比浓度必须符合要求(3%-5%),配比浓度不够,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5、乳化液箱外,要保持干净,液箱上不能有油垢,液箱盖要盖严,检查中不按上述要求罚开泵工50元;
6、乳化液泵润滑池不能缺油,发现一次罚开泵工50元;
7、工作面遇特殊情况需放震动炮时,必须对液压支架的大立柱采取专门安全保护措施,否则,每损坏一根大柱,罚队组15000元,相关责任人每人500元,损坏多根累计罚款;
8、液箱压力表要做到灵敏可靠,在不开泵时刻度要归到零位,如发现一次不归零位,罚开泵工50元;
9、因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液管损伤的,罚包机者50元;
10、 泵站压力达到28mpa以上,初撑力不低于规定的80%,发现一次不达标,罚拉架工100元。
七、 综采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管理考核办法:
1、刮板机、转载机必须安装使用紧链器,发现未使用紧链器,罚队长200元,机电队长200元,并责令停止工作;
2、刮板必须安装齐全,发现每缺一根刮板,罚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开溜工各30元;
3、联接环要按规定上好螺丝,拧紧螺母,发现一处不上螺丝,罚队长、机电队长、开溜工各20元;
4、联接罩上的螺丝必须配齐拧紧,若发现联接罩缺一条螺丝,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责任者100元;
5、减速器与机头、机尾的联接螺丝必须配齐拧紧,每缺一条或没拧紧,罚队长、机电队长、开溜工各100元;
6、机头过渡槽、机尾过渡槽与机头机尾的联接螺丝必须配齐拧紧,每缺一条或没拧紧,罚队长、机电队长、开溜工各100元;
八、 掘进机管理考核办法:
1、检查发现无证上机操作的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操作者150元;
2、检查发现掘进机带病运转或截齿不全或附属设施不全,继续运转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要按事故经行追查、根据追查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3、不按矿制定的“四检”制经行检修的,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4、仪表损坏或不全的,每缺一件,罚队长50元,包机人100元;
5、各注油部位不按说明书规定的周期经行注油,罚责任人100元;
6、安装使用急停开关,未安装使用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不起作用,罚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
九、 采煤机管理考核办法:
1、采煤机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未安装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罚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
2、采煤机必须装设机载断电仪,未装的,罚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
3、滚筒不能缺齿使用,每缺一个,罚当班司机50元,缺多个,累计罚款;
4、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发现无证操作的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操作者200元;
5、不按矿制定“四检”制经行检修的,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6、仪表损坏或不全的,每缺一件,罚队长50元,包机人100元;
7、各注油部位不按说明书规定周期经行注油,罚责任人100元;
十、sgw-40t型刮板输送机管理考核办法:
1、凡使用40t刮板输送机的队组,在供电正常情况下,使用四部以下(含四部)每月允许烧电机一台,使用六部(含六部)每月允许烧电机两台。40t型减速器的使用与电机相同,各队组每月超出规定台数一台,按修理价50%处罚,超出2台以上(含2台),按修理价100%处罚。如是新设备,按原价的50%和100%处罚;
2、刮板必须安装齐全,发现每缺一根刮板,u型环螺丝松,罚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开溜工各50元;
3、联接环要规定上好螺丝,拧紧螺母加弹簧垫,发现一处不上螺丝或或弹簧垫,罚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20元,开溜工10元,却多处累计罚款;
4、联轴器完好,柱肖及柱肖胶套安装齐全,每缺一个柱肖或柱肖胶套,罚机电队长、开溜工各50元,超出三个者,加倍处罚;
5、联接罩上的螺丝必须配齐拧紧,间隙均匀,如间隙超出4-5mm,每发现一次,罚队长、机电队长、开溜工各50元,发现联接罩缺螺丝,每缺一条罚机电队长100元,包机责任者100元;
6、机头的分链器、护轴板要完好,不允许使用皮带代替护轴发现每缺一块板导致拉回煤,罚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
7、盲轴、压链器必须配齐联接螺丝并紧固,发现缺一条螺丝或未拧紧,罚机电队长、开溜工各50元,未安装压链器,罚队长、机电队长各200元;
8、电机风叶、风叶罩,连接螺丝必须安装配齐,每缺一个风叶,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每缺一个风叶罩,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每缺一条螺丝,罚机电队长、开溜工各50元,缺多个螺丝累计罚款,如发现风叶用铁丝木楔固定的,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
9、机尾轴的轴承损坏后要及时更换,若将尾滚轴磨断,或滚筒严重磨损,罚该队队长、机电队长、本班跟班队长、包机人各100元,发现滚尾不转,不能及时更换的,发现一次,罚队长、机电队长、包机人各100元;
10、减速机与机头架联接螺丝必须配齐紧固,每缺一条或没拧紧,罚队长、机电队长各100元,开溜工100元;
11、检查时发现电机联接键用道钉代替的,罚队长500元,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各200元;
12、检查时发现刮板机漂链,罚机电队长、开溜工各100元;
13、机头机尾必须用压杠,发现未安装压杠,罚队长100元;
14、检查时发现减速机漏油,罚机电队长200元,包机人100元;
15、发现输送机负荷过大,要采取相应措施减轻负荷,不得超负荷运行,拉不动时,不得强行多次启动,每发现一次罚开溜工100元;
16、检查时发现刮板机不平直,每发现一次罚机电队长200元;
17、检查时发现减速器、对轮联轴节、电机等机件附近是否清洁,否则罚开溜工100元,机电队长100元;
18、发现用刮板机运输设备和物料的,罚队长500元,机电队长300元,跟班队长300元,开溜工200元;
十一、机电设备及配件丢失或损坏处罚办法:
1、使用区队必须管好用好自己的机电设备,发现有丢失机电设备的区队,新进设备按设备原价经行处罚,旧设备按原价50%经行处罚,罚款从该区队总工资中扣除;
2、设备出井后,必须经机电部设备组、机修队或电气队检查、验收,并会同生产使用队组分析损坏原因,属于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对使用单位进行相应处罚,罚款金额从该队总工资中扣除;属于修理质量问题的,处罚修理单位(若为外委修理设备,必须通知修理单位返修)。
十二、井下责任牌管理考核办法
井下每台设备必须挂包机责任牌,牌上应注明设备型号、安装地点、安装使用时间、包机责任人姓名。(移动小型防爆电器不可挂牌,但应指定人员负责),检查发现缺一块责任牌,罚队长、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各20元,缺多块累计处罚。
十三、检查制度:
1、由机电部防爆组、设备组每月经行四次全面大检查,四次累计台数计算每月检查结果。
2、机电防爆组、设备组每次检查出的问题,必须当天填写《存在问题通知单》通知被查单位并作出三定处理,跟踪反馈处理意见,并留有详细反馈记录。定期处理不了的,必须向机电部长、机电矿长说明情况。
3、按照每月四次检查结果累计台数经行统计,计算设备完好率,失爆率,及设备配件丢失损坏情况等。
4、每月21日准时将考核结果报告机电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调度主任、机电副总、计考办、标准化办公室各一份,由机电部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5、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大检查,查出机电问题仍按第二条执行。对区队的罚款按照考核办法之规定由机电部进行处罚。
6、具体检查考核内容,以机电部防爆组、设备组、上级检查组检查内容为准。
7、机电部负责人、安检站、标准办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大检查查出失爆问题,按照谁包片、谁负责的原则,对包片的防爆检查员、设备管理员给予200元的罚款。
十四、奖励评比办法:
1、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奖励,对考核区队进行综合评比,从中选出优秀区队两个,对获奖区队区队长、机电队长、包机责任人、机电部防爆员、设备管理员包片人员各奖励500元。
2、每半年对所有包机责任单位、个人以及机电设备组、防爆包片人经行考核,考核期内责任区域未出现失爆且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标准化动态达标一级的,区队队长、机电队长、包机人各奖励500元,机电部设备组、防爆组各奖励300元。
3、机电部检查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奖励,机电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评比,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和责任心,能够认真检查,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发现问题的,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从相应罚款中提取30%进行奖励,发现徇私舞弊,取消评比资格。
4、机电部每月将《罚款通知单》通知受罚单位和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经营部,所有罚款由财务部扣回建立专账,经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5、财务部建立罚款专账,每季度及年终奖励在机电管理中做出贡献的干部、职工,机电部动用该专款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出据获奖单位或个人名单,经矿长、机电矿长审核,方可支付。
6、作为奖励款项来源,由每月罚款中解决。
十五、罚款使用办法:
(一)、个人罚款
1、对于个人罚款,受罚个人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先将罚款交回机电部,机电部每月统一上交财务部,财务部从当月个人罚款总额中按30%的提成比例返还给机电部作为当月机电部防爆组、设备组检查人员的奖励兑现,由机电部统一制表,经分管机电矿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发放,剩余70%罚款作为机电管理奖励基金由财务部进行专账专人管理。
2、机电管理奖励基金用于开展机电各项活动或表彰在机电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对在机电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由分管机电副矿长提名,几点专项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奖励,对在几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分管机电副矿长审核确认后实施奖励,以上奖励均从机电奖励基金中列支,基金不足部分从集体罚款转账内列支。
(二)、集体罚款
对于区队集体罚款,由机电部出具相关罚款依据,受罚区队负责人签字认可后,经机电部长、机电副矿长签字批准,交经营部和财务部从受罚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所罚款项均由财务部统一保管,建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8篇 机电设备巡回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搞好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把事故消灭在未发生之前,结合鑫铜公司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 巡回检查内容
第一条 巡回检查一律按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查情况及时填入巡回检查记录本,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人员汇报,并将处理结果填入记录。
第二条 采、掘、开移动设备的司机,除认真操作好机器外,还必须坚持进行巡回检查,每小时巡检一遍,维修工必须在交接班时间进行巡检,机电队长应保证每周五次所管设备检查工作。
第三条 大型固定设备的运行工应保证每两小时巡检一遍,维修工每人每班巡检一遍,机电队长每天巡检一次,主管部长、技术员每月巡检不得少于四次。
第四条 巡回检查一定要按巡回检查图表认真进行,由表及里,采取听、视、嗅、触等方式及时发现和预防事故,不得空班漏检,如因不坚持巡回检查而发生事故,要分析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9篇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管理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保证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转,确保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灵敏可靠,结合城郊煤矿实际情况,现制定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试验制度。
一、机电设备配备安全保护装置项目及实验要求
(一)主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3.闸间隙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4.满仓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5.托罐装置,每月试验一次
6.脚踏制动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7.制动油过欠压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8.主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每二年一次
9.主井提升机性能检查 每年一次
10.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每年一次
(二)副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3.闸间隙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4.托罐装置,每月试验一次
5.脚踏制动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6.制动油过欠压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7.安全门与罐位、提升信号联锁,操车系统与提升信号和罐笼停止位置联锁装置 每天试验一次
8.副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每二年一次
9.副井提升机性能检查 每年一次
10.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每年一次
(三)空气压缩机
1.(ⅰ级ⅱ级)安全阀动作压力试验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断水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3.断油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4.超温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5.风包超温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6.脚踏制动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7.制动油过欠压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8.压风机技术性能测试每年一次
(四)主扇风机
1.轴承超温报巨警置每月试验一次
2.润滑油欠压报警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3.技术性能测试 每二年一次
(五)胶带输送机
1.欠压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2.过电流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3.低速打滑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4.堆煤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5.防跑偏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6.温度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7.烟雾保护每天试验一次
8.自动洒水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六)锅炉
1.双色水位计 每小时检查一次
2.高低水位报警每天一次
3.安全阀试验 气动每月一次手动每月一次
4.超温保护每月一次
5.锅炉整体检验每年一次
(七)井下电气设备
1.接地保护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试验一次
2.漏电保护 每天试验一次
3.短路保护 每日由责任电工检查一次每周检查一次内部
4.煤电钻综保每班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5.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每年一次
6.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的绝缘检查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责任电工检查一次外皮由无破损
(八)斜巷运输
1.防跑车装置每半月由使用单位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2.插销、链环 每年试验一次并保存好试验记录
3.钢丝绳、钩头 每天由使用单位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4.红灯、信号 每天由专职电工检查一次
(九)平巷运输
1.机车灯、闸、铃和撒砂装置及连接装置每班由当班司机接班时检查一次
2.人车车场自动停送电开关每天由专电工检查一次
3.电机车制动距离 每年由运输队组织试验一次并保存完整的测试记录。
二、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现场使用要求
1.各单位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确保灵敏可靠。
2.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试验记录,记录中要将试验时间、试验数据和试验人员等填写清楚。
3.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不得甩掉和短接安全保护装置,否则将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除或短接安全保护装置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5.除大型固定设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通风机、强力皮带机、锅炉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写明原因,报机电矿长批准后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后方可拆除。
6.电气设备保护如接地、过负荷等影响设备运转需拆除保护时必须经队跟班队长和值班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事故处理结束后必须马上将保护投入。
7.发生漏电事故而引起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时,在漏电故障没有处理好之前任何人不得甩掉保护而送电。
8.机械移动式设备,保护损坏时必须在下一班前将保护恢复投入使用。
9.特殊情况下保护能使用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写清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经机电矿长批准,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后方可拆除。
(十)违反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规定的,将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破坏安全保护装置的,给予开除矿籍之处分,并罚款1000元。
2.擅自甩掉或短接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500元。
3.保护装置不定期试验的,缺一次罚款100元。
4.保护装置试验记录填写不认真(记录内容不全、空内容、之迹潦草模糊)的,一次罚款50元。
5.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一次罚款300元。
2005年12月25日
第10篇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办法
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选煤厂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以及矿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我矿机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做好预防性计划检修、系统组织和预知维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月检)工作,应安排日常不能检修的或检修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和工程以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校(检)验和整定。
我矿的停产检修的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的29 日一天24 小时,特殊情况根据矿安排的时间进行。
二、停产检修计划的编制和要求
各单位停产检修计划,由单位领导审查签字批准后,于当月20 日前报机电部。
各单位在编制停产检修计划时,要由单位领导组织本单位班子成员、技术人员、班组长、业务骨干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停产检修计划会,集体确定本单位的停产检修项目。
机电部将各单位检修计划平衡汇总后,于23 日前,组织有关矿领导、调度室、安全部、通防科、技术科、各检修单位机电负责人等召开停产检修平衡会,对各单位检修项目进行统一安排。
矿停产检修平衡会议确定的项目为最终实施项目,最终实施项目确定后机电部应根据检修项目内容及季节特点,编写“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总则”、“停产检修配档表”:明确停电、停水、停压风等相互时间关系,避免检修发生冲突和影响;明确标注主副井停钩时间和影响原煤生产、装运车辆的时间。
机电部于24 日前将检修计划下发到各区队和有关科室,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计划下发后各检修单位的检修项目如有增加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及机电矿长批准并按程序审批后交机电部,由机电部整理补充下发增补计划后方可组织检修。
停产检修计划的内容及装订顺序为:停产检修封页、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总则、停产检修项目及重点项目汇总表(表一、表二)、停产检修配档表(表三)、停产检修计划表(表四)。
停产检修计划用a3 或a4 幅面纸制作。
三、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每项检修项目都必须明确检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检修人员,并有明确的分工。检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工艺和要求组织检修,随时掌握检修进度情况。需要更改施工工艺或要求时,必须征得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的同意,并办理补充措施,以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地按时保质完成。重点项目应由单位、矿机电领导参加,在检修中加强调度工作,检查、监督检修质量、进度和安全,处理现场发生的特殊情况。
对专项检修工作、多次重复的检修工作,检修负责人和检修人员要相对固定,以促进专业化检修队伍的建设,保证专项检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当月25 日按“一工程一措施”的要求将检修施工措施(一式三份)报机电副总工,由机电副总工组织审批。所有检修措施于27 日前会审完,机电部、安全部、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各单位在检修前一至两天,向参加检修的人员传达检修计划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对重点检修项目、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变化的重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组织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检修,确保检修工作中设备和人身安全。
在检修前一天,由单位负责人、技术员、检修负责人负责到检修现场检查落实检修准备情况、措施学习考试情况。
提前做好材料、工具、配件的准备及其质量检验,特别是材质、配合尺寸、安装尺寸、技术性能参数的校对,重要部件还要有技术文件。
四、组织施工的有关要求
设备检修质量要求:遵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陈旧设备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要经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低于《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
检修中由矿值班领导和调度室负责调度工作,及时掌握检修进度和遇到的问题。
检修措施放在施工现场,并施工负责人要对实际检修进度进行写实。检修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月检项目的,必须提前向调度机台申请施工延时,否则对施工负责人罚款100 元。
已确定的检修项目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个别项目需要调整时,应经机电矿长批准,并向矿调度汇报。不经批准,不得施工。
没有列入检修计划的设备,不得进行检修,特别是电气设备严禁借他人停电时间安排检修。
检修项目完成后,检修负责人要组织清理施工现场,恢复系统或设备使其具备运行条件。
检修负责人检查无误后组织空载或半载或满载的
试运行工作,并留好检修人员,加强监督检查,新安装的设备必须经至少四小时或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的时间进行试运行,经验收确定系统或设备运行正常,本次检修工作才为结束。
各工区要建立大型和重要设备的检修履历簿并在每次检修完成后2 日内报机电部备案,对检修中消除的重大隐患和发现的重点问题记录到设备检修履历簿内,凡经发现漏报每次罚技术员或区队机电负责人200 元。
五、考核与惩罚
对未经批准而不执行检修计划(或临时增减检修项目、增减检修内容)的单位,每项次罚单位负责人200 元、检修负责人300 元;对完不成任务无故拖延的单位,若未影响生产,每项罚检修负责人300 元;若影响生产,按《关于矿井生产系统机电事故影响的管理办法》处罚。
对检修结束后应确保24 小时内无故障,检修后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检修过的部位在一周内出现问题,经分析确属检修不认真造成的除按《关于矿井生产系统机电事故影响的管理办法》考核外,再酌情对单位负责人、检修负责人、检修责任人、包机人按责任加罚100~300 元。
检修平衡会及现场落实会迟到罚款50 元,无故缺席的罚款100 元。
各单位检修计划、检修工作总结未能及时上报机电部的,每次罚单位主管和机电负责人各200 元;检修措施上交不及时和会审后未传达落实到位,每次罚技术员200 元。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错误指挥造成设备检修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者,分析追究责任。
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假象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每次月检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月检修记录》(见附表二),每台设备的检修必须明确责任人,确保检修质量。
第11篇 机电设备配件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使配件管理科学化、系统化、合理化,有效使用配件资金,控制配件费用指标,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全年设备配件费用,通过全年经营计划测算下达,由矿机电部集中控制。
2、各配件使用单位,每月20日前根据下月设备维修使用需要,将配件计划报矿领导审批后,报供应站采购,计划必须准确,否则不予落实。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
3、各单位使用矿集中费时,需将使用的预备部位,规格型号,件数标注清楚,如因意外或计划外的急需配件,要有事故原因,矿按性质分配其配件费。
4、配件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及时掌握配件的使用情况,保证各类易损失件的库存和配件质量,防止积压,保证配件的及时准确供应。
5、配件领取实行交旧领新,供应站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当月领用配件,必须限期交旧,否则给予罚款处理。各单位更换下的配件应统一交矿供应站,不得私自进行处理。供应站要将各单位交来的废旧配件分类妥善保管,且只能由矿上统一进行处理。
6、供应站将交回的旧件设专门库房管理,由专人建帐立卡,便于修复使用。机电部会同配件使用单位对交回的旧配件进行鉴定,对于能够修复的配件,通过计划下达给机电队,进行修复,同时月底负责修理费的结算,对于无法修复的配件实行报废处理。
7、机电队设专人进行修旧利废工作,并做好检修记录,检修好的配件交机电部验收后,统一保管,统一发放。
8、修旧利废的配件出库,按照配件出库手续办理,价格按照矿校定价格出库。
9、机电设备大、中修的所需配件统一由机电队电钳班根据矿机电部每月月底所做机电设备大修理计划,做出配件购置计划,报机电部和机电副矿长及计划科、供应站审批后领用和保管;
10、机电设备大、中修理计划的配件,只能用于设备的大中修,不得私自挪作它用;
11、各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中所更换的小型配件,由各使用单位自己出费用;大中型配件在规定的使用期内损坏更换的,由机电部出大修理费;
12、采掘工作面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机电部配齐所有零部件;搬运过程中或生产中因使用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的,由损坏单位照价赔偿,费用划入机电设备大修理;
第12篇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
第三条 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 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 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 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的;
(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机电设备招标项目、进行机电设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 具有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 有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并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确定招标方式;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招标文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 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 必要时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
(七) 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 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九) 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 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招标依据;
(三) 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采购设备的名称、招标范围、供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
(四) 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 对投标人的要求;
(六)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投标须知:包括设备名称、交付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有效期,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二) 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供货范围、价格与支付,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质量与检验,试车和验收,赔偿等;
(三) 技术规格书:包括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详细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备品备件方面的要求,设计审查、监造、厂验、培训、技术图纸及资料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重要的技术条款和主要参数及偏差范围应加注“_”号。
(四) 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和评估价的计算方法等。
(五) 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包括投标人及主要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文件。
(六) 附件: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十日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十日,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机电设备的制造商或者制造商授权的销售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九条 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总报价和分项报价;
(三) 设备名称和数量,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指标;
(四) 供货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安全、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
(五) 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六)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方式签署、密封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不得接受。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