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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2 07:04:12 查看人数:32

技术管理办法

第1篇 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xxx局xxx港xxx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二航局工程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体系

1、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技术第一责任人。

2、总工程师受项目经理领导,对项目技术负责。

3、副总工程师受总工程师领导,分管项目部的技术管理工作。

4、工程部受副总工程师领导,全面履行技术管理职责。

5、测量组和试验室,直接受总工程师领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相关技术管理职责。

6、物资部和设备部,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履行项目相关技术管理职责。

7、项目经理部的职能人员是技术工作的相关责任者。

8、各工序的操作人员,是技术工作开展的基础。

第三条施工现场技术管理

1、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技术政策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

2、熟悉并执行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监理细则中与技术管理工作有关的全部内容。

3、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细则,经监理书面批准后,并予以贯彻实施。

4、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审查施工图纸,按程序办理变更。

5、对拟用于工程的机械设备提前报批,对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应提前会同监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6、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予以贯彻实施。

7、组织施工技术方案的研讨和技术革新活动,降低施工措施成本。

8、上报、记载、收集、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施工日志的记录工作,按照要求做好项目交竣工所需技术文件的归档工作。

9、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和过程控制,纠正不规范的操作,严格控制不合格产品出现。

10、编写施工技术总结。对新工艺、新技术还应编写专题技术总结。

11、对分包单位或协作队伍的施工技术能力的考查和技术的管理。

12、测量技术管理

1)、工程开工前,会同监理业主提供的测量基线和控制点进行复核和验收。

2)、测量放样工作应依据相关图纸、文件资料进行,必须遵循两人、两次、两种方法的“三两制”测量原则,确认无疑,并报质检工程师或总工检查鉴定后,再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方可施工。

3)、测量人员应对放样的质量负责,并做好导线点、水准点等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检查、变换及观测等工作,确保施工需要。

4)加强对建筑物、岸坡等进行沉降位移观测,并做好记录。

13、试验技术管理

1)项目部试验室建立标养室,制定试验工作细则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试验规程开展试验工作。

2)试验人员应在施工开始前做好各种标准试验及配比设计等工作,施工中做好资料的整理、存档等工作,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并按规定报送驻地监理签认。

3)保证进场的原材料和构件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项目、频率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抽检。不合格材料、产品不得进入现场,不得使用。

第四条技术管理奖惩

1、对严格实施技术管理,成绩显著,符合以下条件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奖励:遵守本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责任明确,技术方案和施工细则编写及时且切实可行,技术措施得力:没有因技术方案的编制和报批不及时而延误工期,也没有因技术方案不当而导致返工;施工过程基础资料全面、真实可靠,没有弄虚作假;积极优化施工方案,提前工期一个月以上;降低施工成本5万元以上;结合施工生产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将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指导本工程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且在同类工程中有推广价值;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证书,发给奖状、晋级、提前晋升职称、推荐享受各级专项津贴及一次性奖金等。

2、对不遵守本技术管理体制办法,技术责任不清,技术管理混乱,技术方案不完整、不及时,技术措施不得力,从而导致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处罚:工期延误10天以上;返工损失2万元以上;不得不临时采取补救措施,而使得预算成本增加5万元以上;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

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降低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消月或季度或年度奖金,触犯刑法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本办法由xxx局xxx港xxx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2篇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及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经贸委1997第

3号令《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意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具体分为:

1、国家级新产品为国内首次试制成功,或在技术上有新的家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

2、省级新产品为省内首次试制成功,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符合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3、地市级新产品为本地区首次试制成功,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符合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并适应市场需求。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明显作用的技术。

第四条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地州市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产品、技术归口,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我省凡列入国家经贸委、省经贸委、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或引进而又未列入各级项目计划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由省级产品或技术归口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得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境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适应市场需求,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二)具备必要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生产条件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列入计划的按产品、技术归口向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受理申请的单位必须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申请鉴定单位必须向主持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文件:

1、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主要写明项目来源,鉴定的目的、类别、依据、内容和方法,并经主持鉴定单位审定。

2、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总结报告

主要写明项目来源;开发应用及试制、试产、试销的主要过程和情况;技术原理和技术关键;装备水平、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环保、安全、卫生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3、技术文件

产品或技术的内容介绍、有关照片、图样、设计文件、工艺规程、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专利证书,检索报告、特种产品的批文等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各类文件资料。

4、标准文件

提供产品或技术的相关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并经产品归口行业主管部内审查后依法备案。

5、检测、运行试验报告

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全指标检测和运行试验,并出具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

由直接使(试)用单位提供。民用消费类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也可由直接销售单位提供。专用性强的产品、技术的鉴定要提供一份以上用户报告。其他鉴定必须提供三份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7、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包括成本构成、实现利润、税收、经济规模分析、市场需求预测、综合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

8.特殊要求有关文件

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

(一)检测鉴定: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们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提出检测分析报告;从国外直接引进的新产品、新技术,国内不能检测时,可由国外有关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但必须经国家有关产品和技术归口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召开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绝大部分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均应采用此鉴定方式。会上除对有关鉴定资料进行审查、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外,还要就有关问题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答辩以及向用户征询意见等。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三)通信(函审)鉴定: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而无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采用本鉴定方式。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将文件和资料寄送有关方面的专家,一般由五至七名专家组成通信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评审,并提交书面意见,由主持鉴定单位综合专家意见后作出鉴定结论意见。鉴定结论必须依据专家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

(四)合同验收: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下达的计划要求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上述四种鉴定验收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经省经贸委审定后核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和《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证书》;每年根据产品或技术的技术水平和实际效益情况评定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并颁发《湖南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证书》以及项目开发主要技术人员的荣誉证书。以上《证书》的发放、鉴定文件资料的备案存栏等具体工作委托省新技术推广站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的上级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项目的主持(或组织实施)单位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经贸委组织鉴定。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向省经贸委或省级产品、技术归口行业主管部门直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

省经贸委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鉴定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时,邀请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的鉴定,一般按产品、技术归口,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经委参加。地州市经委组织的鉴定,必须邀请接产品、技术归口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也应邀请当地经委参加。

第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指定鉴定主持单位;

(二)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三)审查、核准鉴定证书,签署意见,并给项目承担单位颁发《证书》受上级单位委托的鉴定项目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主持鉴定单位的职责:

(-)审查鉴定资料,确定鉴定方式、人员和聘请有关方面专家;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并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五天,将被鉴定项目的有关资料送交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

(五)审查鉴定证书,签署具体意见,并报组织鉴定单位核准。

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由主持鉴定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以及用户代表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第十七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为单数。

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一定比例。

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

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技术和商业秘密,杜绝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条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由本行业符合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以满足对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要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消;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鉴定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城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清除出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机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抄报:国家经贸委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科委、省教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

局、省技术监督局、省专利局

附件:

1、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

2、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第3篇 某某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某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zz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舍楼是指学院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三条 学生宿舍区由学院授权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调配和服务。物业公司有责任协助学工部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

第四条 物业公司的全体人员,应围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促使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入住学生宿舍,在各系部学工办的领导下,负责学生宿舍内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内务卫生、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应共同对物业公司、系部学工办、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职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对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学生,学院将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章 学生住宿

第八条 本院在校学生和在学院进修、培训的学员均可凭有关证件向物业公司申请住宿,签订住宿协议后,到指定的栋、寝室、床位住宿。

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按时缴纳住宿费。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住宿费,物业公司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条 未经物业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床位。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外住宿,需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向物业公司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凡未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到物业公司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

第十四条 转系的学生应在转系单开出一周内,凭转系单到物业公司办理更换寝室手续。

第十五条 缓派、等待补考或其它原因暂不能离校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得滞留在原宿舍内;确需留校的,应主动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宿管部门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物业公司有权对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各系部及住宿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寒暑假和实习期间,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留住学生宿舍的,应到学院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因毕业、培训到期及其它原因,应及时到物业公司指定地点办妥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

第十九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退宿手续,或未搬离的,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物品丢失,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爱护宿舍物品及公共财产,若有缺损照价赔偿。不得在宿舍内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不得焚烧纸张及其它物品,违者将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三章 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应及时主动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物业公司,并积极协助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人员传呼。

第二十五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应当及时上报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住宿人员应当做到离室锁门,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存折、银行卡、金银首饰、手机等)。大件贵重物品出入宿舍,应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检查、登记。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和未经学院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它电器设备。台灯以及其它照明电器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不得私拉电线、私接电源。

第二十八条 住宿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宿舍治安秩序,进出宿舍大门须佩戴院徽或持有效证件,服从值班人员的检查。如发现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或其他形迹可疑者,应当及时报物业公司和保卫处。

第二十九条 来访客人须进入宿舍楼,应到值班室登记并领取会客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方可进入宿舍楼会客,会客结束离开宿舍时交回会客证并登记。

第四章 公共卫生及秩序

第三十条 住宿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应及时放入垃圾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窗外、门外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不得在墙上乱写乱画、乱张乱贴;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得破坏宿舍周围绿化地;不得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线等晾晒衣物。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不得打球、踢球、溜旱冰;不得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起哄闹事等;自修时间及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和开展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住宿人员应当自觉服从并配合搞好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自购计算机,应当遵守《学生自购计算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其他收费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住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迟归者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说明理由,并在“迟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三十五条 住宿人员在宿舍内打电话时应尽量避免影响他人。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

第三十六条 不得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院内急用值班电话。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宿人员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布置宿舍,保持宿舍文明、整洁、美观、有序。学院定期对学生寝室和宿舍管理等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并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公用设施

第三十八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线路及其它设

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住宿人员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三十九条 宿舍内家具由学院统一配置、使用者负责保管。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拆卸、搬迁或转借他人使用;不应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住宿人员按规定调整宿舍时,宿舍内家具不得擅自搬迁。

第四十条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负责人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水电实行定量管理,具体标准按《zz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制度》执行。住宿人员应当节约水电,人离灯熄,用水随用随关。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四十二条 已配置201校园电话和互联网接口的宿舍,使用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网络、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自配话机除外),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话机放置地点按照物业公司统一规定,不得私自更改、移动和安装并机电话。不得私自接拉互联网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4篇 技术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维修改造及零星基建工程(以下简称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保证维修工程的质量,严格维修工程的预决算和审计管理,特制定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一、维修工程的范围:

1、办公、教学、实验等公房及公共场所的维修改造;

2、教职工住房公用设施与公用建筑部位的维修;

3、后勤生活设施和用房的大中型维修;

4、校园道路、广场、环境绿化、景点、河(水)系驳岸、桥梁等零星基建工程;

5、水电设施、空调、电梯、风机、开水炉、沐浴热水器等设备设施的维修;

6、小型土建、水电改造、房屋维修等项目。

二、维修工程的申请与提出:

1、需要维修的部门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原则上在每年年末向后勤管理处集中提交下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的书面申请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报告写明项目要求及实施计划,提出初步方案;实验室维修改造应由学院教务处、设备处或相关系部在报告上签署意见。

2、后勤管理处接到报告后进行现场勘察,并对项目的建设规划及范围是否合理、项目的建设标准是否切合实际和必须做、建设项目的选择是否充分考虑学院的长远规划等进行审查;对需要立项的工程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施工方案或设计,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编制概算。对暂不立项的项目,要及时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3、校园道路、景点、环境绿化等零星基建工程由后勤处根据学校实际,提出建设意见。

4、维修及改造项目的管理流程。

三、维修工程的立项:

维修工程采用集中立项与临时立项相结合,以集中立项为主的办法进行。

1、集中立项在每年年末进行,在各单位申请的基础上(含后勤管理处自己提出的项目),后勤管理处审核并会同审计法规处编制概算后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具体实施时,后勤管理处征求所在部门意见后编制预算,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实施。

2、临时立项主要是针对无法预见且必须维修的项目的立项,由各单位临时申请,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并编制预算,报主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内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批,报审计处备案;超过5000元的项目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审计处备案。

3、所有超过3000元的维修项目发包前须经后勤管理处初查、审计处事前审计才能实施。

四、维修工程项目的发包:

1、后勤服务公司有条件有能力承担的维修项目,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直接发包给后勤服务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凡直接发包给后勤服务公司施工的项目,在编制预算时,须本着降低造价的原则,按项目所需材料、人工直接费计价,不计税金。

2、对后勤服务公司无条件无能力承担的项目即采取发外包的形式维修,按下列办法办理操作:

(1)对维修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操作办理。

(2)对维修项目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尽可能实施招投标管理,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由后勤管理处选择三家以上施工队伍,采用竞价、议标的办法确定施工队伍。

3、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在项目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前,须经审计法规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五、维修项目的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由甲乙双方各选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共同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并按项目地点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2、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采用招投标方法采购(或招投标定价),由甲方在市场调研后指定规格、型号、厂家、品名及价格。具体办法见《零星及修缮工程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办法》。

3、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有详细记载,并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工程量较大的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请审计法规处查验。

4、工程施工中一般不予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经论证后要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说明变更理由,超过2000元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5、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单。

6、工程资料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六、工程结算与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在半月内将有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的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后勤管理处进行决算初审。

2、后勤管理处决算初审(15个工作日)完毕报审计法规处进行结算审计。

3、后勤管理处根据审计法规处的审计结论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并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工程决算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工程付款须有立项、预算、合同、验收单、决算及审计等全套资料,经后勤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付款。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管理处,从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5篇 信息技术设备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适应公司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的需要,保障公司生产和办公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订。

第三条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对资产进行保护。公司的资产保护要求通过完成以下目标来实现:

(一)确保所有资产的物理和环境保护能得到公司的有效控制。

(二)减少擅自访问或损坏或影响公司控制的资产的风险。

(三)防止公司控制的资产被人擅自删除或移动。

第五条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一)公司的场地(机房、办公室)的信息处理设施周围设置实际安全隔离措施,如门禁系统等。

(二)公司的大楼入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防护设备避免发生火、水、极端温度/湿度、灰尘和电产生的危害。

(四)设备维护。

(五)清理资产。

第三章 安全区域

第六条 公司的安全区域包括中心机房和敏感部门办公区域。

第七条 安全区域的划分与管理参见《物理安全区域管理细则》。

第八条 物理安全边界

所有进入公司安全区域的人员都需经过授权,公司员工之外的人员进入公司安全区域必须登记换取不同的授权卡或访客证才能进入(持有效证件,得到被访者允许)。

第九条 安全区域出入控制措施

(一)物理控制措施

1、机房的门禁系统必须启用,任何人都必须刷卡后才可进入机房;

2、出入机房必须登记《机房出入登记表》,记录姓名、出入时间、事由等;

3、一段时间内不会频繁进入的机房应上锁,需要时由运维人员开启进入工作,并确保办公完成后锁好;

4、机房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在所有安全区域的工作均应接受监督或监控。

(二)合同方及第三方

1、要在主要出入口处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2、在显眼处佩戴公司发出的临时出入卡或访客证。

(三)公司工作人员的控制措施

1、公司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显眼处佩带胸卡;

2、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公司时,其实际进入权也同时相应取消;

(四)审查访问

科技信息部应定期(每三个月)审查访问公司中心机房的人员名单并将进出权过期或作废的人员从名单上划掉。

(五)外部和环境威胁的安全防护

1、机房建设应符合gb 9361中a类安全机房的要求;

2、危险或易燃材料应在离安全区域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存放。大批供应品(例如文具等)不应存放于安全区域内;

3、恢复设备和备份介质的存放地点应与主场地有一段安全的距离,以避免影响主场地的灾难产生的破坏;

4、应提供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应放在合适的地点。

第十条 交接区安全

(一)公司应设立交接区,同时:

1、向公司发送货物必须预先通知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

2、送货公司名称和交货时间应当在接收货物之前由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确认;

3、送货公司在进入安全区域之前要经过物理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鉴别确认;

4、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应检验货物,以保证没有潜在的危害。

第四章 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设备安置与保护

(一)公司中应考虑以下控制措施:

1、设备应进行适当安置,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对工作区域的访问;

2、应把处理敏感数据的信息处理设施放在适当的限制观测的位置,以减少在其使用期间信息被窥视的风险,还应保护储存设施以防止未授权访问;

3、要求专门保护的部件要予以隔离,以降低所要求的总体保护等级;

4、应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小潜在的物理威胁的风险,例如偷窃、火灾、爆炸、烟雾、水(或供水故障)、尘埃、振动、化学影响、电源干扰、通信干扰、电磁辐射和故意破坏;

5、应建立在信息处理设施附近进食、喝饮料和抽烟的指南;

6、对于可能对信息处理设施运行状态产生负面影响的环境条件(例如温度和湿度)要予以监视;

7、所有建筑物都应采用避雷保护,所有进入的电源和通信线路都应装配雷电保护过滤器;

8、对于工业环境中的设备,要考虑使用专门的保护方法,例如键盘保护膜;

9、应保护处理敏感信息的设备,以减少由于辐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极其重要设备应部署在不同位置。

第十二条 支持性设施

(一)应有足够的支持性设施(例如电、供水、排污、加热/通风和空调)来支持系统。支持性设施应定期检查并适当的测试以确保他们的功能,减少由于他们的故障或失效带来的风险。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说明提供合适的供电。

(二)对支持关键业务操作的设备,推荐使用支持有序关机或连续运行的不间断电源(ups)。电源应急计划要包括ups 故障时要采取的措施。如果电源故障延长,而处理要继续进行,则要考虑备份发电机。应提供足够的燃料供给,以确保在延长的时间内发电机可以进行工作。ups 设备和发电机要定期地检查,以确保它们拥有足够能力,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议予以测试。另外,如果办公场所很大,则应考虑使用多来源电源或一个单独变电站。

(三)另外,应急电源开关应位于设备房间应急出口附近,以便紧急情况时快速切断电源。万一主电源出现故障时要提供应急照明。

(四)要有稳定足够的供水以支持空调、加湿设备和灭火系统(当使用时),供水系统的故障可能破坏设备或阻止有效的灭火。如果需要还应有告警系统来指示水压的降低。

(五)连接到公共提供商的通信设备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线路以防止在一条连接路径发生故障时语音服务失效。要有足够的语音服务以满足地方法规对于应急通信的要求。

(六)实现连续供电的选项包括多路供电,以避免供电的单一故障点。

第十三条 电缆安全

(一)敷设到公司内各个区域的电缆线的保护方式如下:

1、进入信息处理设施的电源和通信线路宜在地下,若可能,应提供足够的可替换的保护;

2、网络布缆要免受未授权窃听或损坏,例如,利用电缆管道或使路由避开公众区域;

3、为了防止干扰,电源电缆要与通信电缆分开;

4、使用清晰的可识别的电缆和设备记号,以使处理失误最小化,例如,错误网络电缆的意外配线;

5、使用文件化配线列表减少失误的可能性;

6、对于敏感的或关键的系统,更进一步的控制考虑应包括:

(1)在检查点和终接点处安装铠装电缆管道和上锁的房间或盒子;

(2)使用可替换的路由选择和/或传输介质,以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

(3)使用纤维光缆;

(4)使用电磁防辐射装置保护电缆;

(5)对于电缆连接的未授权装置要主动实施技术清除、物理检查;

(6)控制对配线盘和电缆室的访问;

第十四条 设备维护

(一)应按照供应商推荐的服务时间间隔和规范对设备进行维护。

(二)由供货商维护的设备。各种维护活动要按照合同协议或设备购买时的维护计划进行。

(三)只有已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对设备进行修理和服务

(四)原则上应保存所有维护记录

(五)要保证所有可疑的或实际的故障以及所有预防和纠正维护的记录;

(六)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应当向外包维护单位索取维护计划和记录。

(七)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定期审核维护记录和计划。

(八)当对设备安排维护时,应实施适当的控制,要考虑维护是由内部人员执行还是由外部人员执行;当需要时,敏感信息需要从设备中删除或者维护人员应该是足够可靠的;

(九)应遵守由保险策略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第十五条 场外设备的安全

(一)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的保护应考虑下列措施:

1、离开建筑物的设备和介质在公共场所不应无人看管。在旅行时便携式计算机要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可能宜伪装起来;

2、制造商的设备保护说明要始终加以遵守,例如,防止暴露于强电磁场内;

3、家庭工作的控制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当适合时,要施加合适的控制措施,例如,可上锁的存档柜、清理桌面策略、对计算机的访问控制以及与办公室的安全通信;

4、足够的安全保障掩蔽物宜到位,以保护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安全风险在不同场所可能有显著不同,例如,损坏、盗窃和截取,要考虑确定最合适的控制措施。其它信息用于家庭工作或从正常工作地点运走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设备包括所有形式的个人计算机、管理设备、移动电话、智能卡、纸张及其他形式的设备。

第十六条 设备的安全处置与重新使用

(一)设备报废处置时,存有敏感信息的存储设备要从物理上加以销毁,或用安全方式对信息加以覆盖,而不能采用常用的标准删除功能来删除。

(二)所有带有诸如硬盘等储存媒介的设备在报废前都要对其检查,以确保其内存储的敏感信息和授权专用软件已被清除或覆盖。存有敏感数据的已损坏的存储设备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对其销毁、修理或遗弃。

(三)为保证信息安全,必须在处理介质前擦除有关的敏感信息:

1、用碎纸机销毁所有的敏感纸质记录。废纸可在碎纸后立即处置掉。

2、公司内部不应积累过量纸质记录。所有的纸质记录都必须在处置前销毁。

3、磁带和磁盘必须在处置前实际销毁和核对。

4、数据存储光盘应在处置前实际销毁。

(四)凡敏感性介质的处置都必须填写《信息介质处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并记录在《信息介质处置记录表》,留待审计时备查。

第十七条 设备的移动

(一)应考虑如下措施:

1、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应让设备、信息或软件离开办公场所;

2、明确识别有权允许资产移动,离开办公场所的雇员、承包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

3、应设置设备移动的时间限制,并在返还时执行符合性检查;

4、若需要并合适,要对设备作出移出记录,当返回时,要作出送回记录。

(二)应执行检测未授权资产移动的抽查,以检测未授权的记录装置、武器等等,防止他们进入办公场所。这样的抽查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应让每个人都知道将进行抽查,并且只能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适当授权下执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信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大家有了解过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全文,请阅读!

工程档案管理规定【1】

1、按照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监理文件有10大类27个,要求在不同的单位归档保存,现分述如下:

(1)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建设单位长期保存,监理单位短期保存,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2)监理实施细则;

3)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等。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进度控制:

1)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

2)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

(5)质量控制:

1)不合格项目通知;

2)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6)造价控制:

1)预付款报审与支付;

2)月付款报审与支付;

3)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与签认;

4)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

(7)分包资质:

1)分包单位资质材料;

2)供货单位资质材料;

3)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8)监理通知:

1)有关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

2)有关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

3)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

(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

1)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2)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

3)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4)合同变更材料。

(10)监理工作总结:

1)专题总结;

2)月报总结;

3)工程竣工总结;

4)质量评估报告。

2、监理文件档案资料传阅与登记:由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确定文件、记录是否需传阅,如需传阅应确定传阅人员名单和范围,注明在文件传阅纸上,随同文件和记录进行传阅。

3、监理文件资料发文与登记:发文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名,并加盖项目监理部图章,对盖章工作应进行专项登记。

工程技术资料及档案管理制度【2】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发电有限公司所有部门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标准、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从项目立项前准备阶段到项目竣工投产验收期间所有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等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

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电力部电建[1996]666号)

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大类)(2002)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试行)(国电集工[2004]125号)

da/t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gb/t113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3 公司技术档案管理层次

3.1 公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层次示意图见图1。

职责

3.2 综合部

3.2.1 公司档案室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规范的公司档案室,设立专职工程技术档案管理人员。

3.2.2 负责根据国家和行业的档案法规,制定公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后,印发各部门执行。

3.2.3 及时向公司档案室移交本部门构成档案元素的工程项目资料。

3.3 公司档案室

3.3.1 负责公司工程技术资料及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图纸、设备资料、合同文件、信函传真文件、综合文档等的接收、发放、借阅及其登记、微机录入及编码归档。

3.3.2 负责归档数据库的数据备份。

3.3.3 负责指导公司各部门收集、整理相关工程技术资料。

3.3.4 负责档案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负责库存工程技术档案的安全及保密工作。

3.3.5 负责达标投产的资料整理工作。

3.4 工程部

3.4.1 建立规范的工程技术资料室,设立专职工程技术档案管理人员。

3.4.2 督促参建各单位(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严格遵守公司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并纳入合同条款中进行管理。

3.4.3 协调参建各单位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重大问题。

3.4.4 审定经过监理单位审查的各类技术资料,并及时移交资料室。

3.5 工程部资料室

3.5.1 负责图纸、设备资料、技术协议、信函传真文件、综合文档等的接收、传递及移交公司档案室前的保管。

3.5.2 负责各种工地会议纪要、施工措施、监理月报、质检报验单等的接收整理、登记、发放和借阅。

3.5.3 负责工作联系单、变更单的接收、发放和登记。

3.5.4 负责进口设备有关外文资料的翻译。

3.5.5 参加设备开箱验收,收取设备开箱资料。

3.5.6 及时向公司档案室移交上述各类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资料档案。

3.5.7 协助公司档案室做好达标投产要求的资料整理工作。

3.6 计划部

3.6.1 负责提交本部门构成档案元素的工程项目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的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和批复文件;工程开工前的审计文件;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及其执行文件、纪要、备忘录;工程的设备合同及其执行文件、纪要、备忘录;设备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项目的施工(含安装)合同及其执行文件、纪要、备忘录;工程调试合同及其执行文件、纪要、备忘录等,工程监理合同及其执行文件、纪要、备忘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本部门发出的有关工程前期的依据性文件、报告、纪要、备忘录等。

3.6.2 负责4.5.1所述资料的收集、积累以及移交公司档案室之前的保存及管理。

3.6.3 负责借阅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及时归还。

3.6.4 负责经手保密档案和资料的保密工作。

3.6.5 负责与设备供货方在技术资料方面的联系。

3.6.6 负责在新到设备领出开箱时通知工程部收取开箱资料。

3.7 生产准备部

3.7.1 负责提交考核期的运行材料,包括本企业的技术标准,系统图等必备图纸,操作票、工作票、运行日志等运行台帐,培训教材,考核期的生产记录,考核期的事故分析、处理记录及结论等。

3.7.2 负责4.6.1所述资料收集、积累以及移交公司工程技术档案室之前的保存及管理。

3.7.3 负责借阅档案资料的妥善保管及时归还。

3.7.4 负责经手保密档案和资料的保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工程技术资料归档范围

4.1.1 建设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归档范围,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1年版)及其条文解释》考核项目五“工程档案”第3部分“归档范围”的规定。

4.1.2 公司凡持有上条所述标准规定之范围中所列资料的,无论是由部门或者个人保管,均应按本制度要求进行整理,由档案工作人员验收后归档。

4.1.3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后归档。

有电子文档资料的,应同时收集齐全。

4.1.4 所有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4.2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4.2.1 接收:技术档案室在接收资料时应仔细核对资料名称、份数、资料状况(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完好、齐全、破损)。

4.2.2 登记:充分利用基建mis中的资料管理软件,分类登记,登记后对照《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2002)》(6-9大类)中的分类,确保软件自动生成的档案编号与分类表一致。

4.2.3 填写卷盒封面、脊背。

4.2.4 排架。

资料按类别分类排架:依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原则,卷盒(袋)正面向左。

4.2.5 资料的分发及借阅:

4.2.5.1 资料分发要填写“文件和资料发放登记表”,借阅要填写“资料借阅登记表”,签字备查。

4.2.5.2 公司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原则上仅供公司内部人员使用,外单位调阅档案要经公司领导批准,见有效证件才可接待。

4.2.5.3 资料外借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超过3月。

超过规定时间应办理续借手续。

档案室保存的资料数量任何时候不应少于二套,只剩二套时,原则上不再外借,特殊情况下急需借阅,必须经过综合

部主任签字批准。

4.2.5.4 借阅资料要及时归还。

4.2.5.5 对借出归还的资料要认真核对清点。

4.2.5.6 收到归还的资料要及时放回原处,并在借阅登记表上注销。

4.2.5.7 档案室对借出资料每月汇总一次,对到期未还的资料发出催还通知。

4.3 工程技术档案管理

4.3.1 收集

4.3.1.1 凡**发电有限公司2×600mw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前准备阶段到项目竣工投产验收期间,办理完毕并能反应与生产、建设、科研、技术等有关重要职能活动,对今后各项工作和延续本企业、本单位历史发展具有查考和凭证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纸质及其它载体)均需进行收集。

而事务性、临时性、重复性且无查考利用价值则不需进行收集。

4.3.1.2 具体归档范围见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1年版)及其条文解释》考核项目五“工程档案”第3部分“归档范围”的规定,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执行。

4.3.1.3 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五参加”(参加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鉴定;参加设备招、评标,参加设备开箱;参加工程项目验收;参加重要的生产事故分析会),了解工程进度及有关资料情况,以保证各类档案资料及时、齐全、准确的归档。

4.3.2 分类、组卷

4.3.2.1 分类、组卷要遵循档案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的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做到分类科学。

组卷合理,层次分明,检索便利。

4.3.2.2 本公司工程技术档案分类按《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大类》(2002)分类方法进行分类,分类号由四位阿拉伯数构成四级类目,各级类目均用0-9标识。

4.3.2.3 在做好分类的基础上,按各大类下的属类进行组卷、装盒。

4.3.3 编号

4.3.3.1 对已组成的案卷编写档案号。

4.3.3.2 档案号由目录号(代号)、分类号、案卷顺序号构成,表示方法如下:

1) 6大类代号用年代标识。

2) 7大类的代号采用7001标识,首位数代表类别号,后三位数代表课题顺序号。

3) 8-9大类(从基本建设工程立项前准备到工程竣工投产为止的文件材料),目录号的前两位数代表工期号,后两位数代表机组号(公用部分目录号的后两位用“00”标识)。

4) 举例:“**发电有限公司#1机组汽轮机安装质量验评记录”档案号为:“0101-8055-001”。

4.3.4 案卷的整理

4.3.4.1 卷内文件排列

1)管理性文件材料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2)设备资料要求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3)施工记录要求单位工程在前,分部在后。

4.3.4.2 装订

1)文字材料以件为单位装订,装订前要取下金属装订物,采取三孔线装形式装订,装订线在左边。

不同尺寸的文字材料要折叠或裁切成统一尺寸。

不得大于a4幅面(外文已装订资料除外)。

且要求装订边及底边对齐。

2)图纸一律不装订,但案卷内大于a4幅面的图纸要全部折叠成a4幅面,折叠方式采用反折式手风琴折叠法(反面在外),图标栏在图纸纵向右下角。

4.3.5 案卷的编目,用微机、档案管理软件进行编目。

4.3.5.1 编写案卷页号。

1)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均以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

2)页号用自动号码机编写,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下角编写页号。

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编写页号。

3)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原有图样目录除外),卷内备考表不编页号。

4.3.5.2 案卷封面的编制

1)案卷采用内封面,内封面与档案一并装入卷盒内,放在卷首。

2)拟写案卷题名,要求简明、准确揭示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内容。

案卷题名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代字、代号及其组件、部件、阶段的代号和名称等。

3)编制单位:填写案卷内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4)编制日期:填写案卷内文件材料形成的起止日期。

5)保管期限,填写其划定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执行。

6)密级依据保密规定填写。

7)填写档案号。

4.3.5.3 案卷脊背的编制。

1)案卷脊背用150白色书写纸或g120g牛皮纸(与卷盒同色),书写(或打印脊背)。

2)案卷脊背内容包括档案号和案卷题名。

第7篇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办法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有计划的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中铝洛铜各单位,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措施和集体福利事项。

1.3本办法以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为前提,以劳动部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和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为依据进行编制。

2 名词术语

2.1安全技术:以防止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等。

3 主管单位及领导:

3.1本办法归口单位是中铝洛铜生产部;

3.2执行本计划的部门在中铝洛铜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主管副总经理直接领导,生产部具体负责,履行业务职责。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安全措施计划,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生命安全的必要措施。要求各单位领导必须严肃对待这项工作,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及物料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措施计划。

4.2安全措施计划项目投资额最低为2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安措项目,由中铝洛铜下属单位成本开支,列入单位安全措施整改计划加以实施。

4.3中铝洛铜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在每年10月底前向生产部报出第二年安全措施项目计划。连同设计方案预算设备材料同时报生产部,由生产部审核汇总,报策划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4.4安全措施计划的提出设计施工安排等,由单位领导组织本单位技术设备部门执行,安全员汇总上报并监督执行。工程完成后,要及时报出工程决算,经生产部组织验收认可后,转报策划部和财务部审批核销。无生产部审批字样不得进入安措专项费用。

4.5中铝洛铜实行安全措施项目实施合同书。

4.6安全措施经费,按国家规定为更新改造资金的10%以上提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措施费用,本着“三同时”的原则,在该项目工程费用中开支。

4.7经中铝洛铜批准的安措计划项目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经中铝洛铜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挪用。

4.8根据安全措施合同书规定,安措项目实行控制费用,超计划费用部分由申报安措计划单位自理。

4.9安全措施计划中所需的材料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

4.10凡列入计划的安措项目,有关单位要积极安排人力,抓紧施工,按期竣工。

4.11重大安全措施计划项目,申报计划单位无设计施工能力者,可委托装备部组织设计施工。在安措计划施工未完成之前的生产安全问题,由单位制订临时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4.12临时追加的安全措施项目,必须经中铝洛铜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临时项目,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自己解决。

4.13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其它保险装置,是设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得随意拆除损坏,在检修设备的同时应检修防护装置和安全保险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保险装置不完善的设备,不能列为完好设备。

4.14各单位的安全措施计划项目,必须认真组织施工,对不能按期竣工的项目,年终对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4.15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设施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引进项目中的有关工艺设备要达到我国安全卫生标准,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生产部有权制止施工和验收投产。工程项目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必须有生产部参加审查。

4.16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引进新工艺新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设计制造)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换。

4.17尘毒作业场所,要有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作业环境尘毒浓度超标的,必须限期治理。严禁将尘毒危害严重的场所或危险作业转嫁给没有防护措施的单位或个人。

5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全处。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省政府决定在高新技术领域里实施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为了做好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豫政[1998]6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 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负责。申报的重点项目要充分听取当地计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省直委办厅局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分批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

第六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交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七条 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除第七条外)。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地和有关委办厅局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见附件二),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签署意见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可视为已投产,开始享受《##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1998]6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建立省高新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前段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段##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江苏省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江苏省技术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000年修订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

随着2002年版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下简称《规范》)的实施,为了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更好的衔接,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

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第七章。

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指定。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时,应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规定》进行深化细化,进一步增强《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技术规定》定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2004年8月1日之前已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要点或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可按照2000年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目录

1总则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3建筑管理

3.1建筑间距

3.2建筑物退让

3.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4建筑基地的绿地

3.5建筑基地出入口

3.6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1给水

4.2排水

4.3城市燃气

4.4公共交通

4.5电力、电信、邮政

4.6环境卫生

4.7工程管线综合

5城市景观与环境

5.1城市景观规划

5.2住宅建筑景观

5.3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5.4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5.5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5.6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6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6.1城市空域保护

6.2地下空间利用

7附则

附录一计算规则

附录二建筑间距计算图示

附录三建筑的离界距离图示

附录四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附录五术语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2.3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500

1000

2000

1000

3000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3.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4的规定。

编制特大城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容积率等非强制性指标作适当调整,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2.3.5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3.6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表2.3.4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ⅱ类气候区

ⅲ类气候区

住宅建筑

低层

33

35

35

40

1

1.1

1.1

1.2

多层

26

28

28

30

1.6

1.7

1.7

1.8

中高层

24

25

25

28

1.9

2

2

2.2

高层

20

20

20

20

3.5

3.5

3.5

3.5

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类

多层

45

50

2.5

3

高层

35

40

5

6

商业建筑类

多层

55

60

3.5

4

高层

50

55

5.5

6.5

工业建筑类

多层

45

50

1

1.2

高层

40

45

2

2.2

注:

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录a之a.0.1的规定,江苏省位于ⅱ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连云港、徐州的全部辖区,宿迁大部(泗洪除外),淮安北部(涟水),盐城北部(滨海、阜宁、射阳);位于ⅲ类气候区的城市包括扬州、泰州、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的全部辖区,盐城大部(滨海、阜宁、射阳除外),宿迁南部(泗洪)、淮安大部(涟水除外)。

2、城市新区、旧城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3、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密度和住宅建筑容积率分别是指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建筑的建筑基地达到居住组团及以上规模时,采用居住用地控制上限指标的,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2条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折算。

4、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5、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6、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表2.3.6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允许建筑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2

1.5

≥2-<4

2.0

≥4-<6

2.5

≥6

3.0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四。

2.3.7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7.1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7.2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建筑间距

3.1.1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3.1.3各市、县(市)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1.3执行。

3.1.3.1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

3.1.3.2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图示见附录二):

l1=i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3.1.3.3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可按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1.3.3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15

>15―≤60

>60

折减值

1.0l1

0.9l1

0.95l1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3.1.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住宅建筑方位为基准。

3.1.5低、多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1.5.1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条式建筑按3.1.3条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5.2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5.2在南北向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向住宅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

60)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日照间距按表3.1.3标准乘以0.9系数控制,当垂直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3幢以上(含3幢)垂直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按平行布置住宅建筑控制。

3.1.5.3

住宅建筑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为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沿街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3.1.6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1.6.1

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计算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3.1.6.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1.3条计算确定。

3.1.6.3高层住宅建筑含有非住宅用房的,从其最低住宅层计算日照间距。

3.1.7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1.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8的规定。

表3.1.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建筑

类别

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

高层

(被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多层、中高层

(被遮挡)

30

20

13

12

10

8

12

6

低层

(被遮挡)

30

20

13

12

10

8

6

注:

1、“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2、“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3、“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4、“―”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3.1.9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3.1.9.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3.1.9.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9.2规定。

表3.1.9.2住宅建筑(南侧)与非住宅建筑(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控制间距建筑类别

高层住宅建筑

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非住宅建筑

24

20

13

15

13

9

12

13

13

多层、中高层非住宅建筑

18

13

9

12

9

6

10

6

低层非住宅建筑

9

9

9

9

6

6

9

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3.1.9.3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垂直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非住宅建筑可与相邻住宅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3.1.10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3.1.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1.10.1的规定。

表3.1.10.1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米)

控制间距建筑类别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18

15

13

13

13

9

9

9

9

多层

13

13

9

12

9

6

6

6

6

低层

9

9

9

6

6

6

6

6

6

注:

1、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2、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3.1.11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3.1.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1.3大城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1.3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中、小学的教学楼的日照间距,大城市按表3.1.3大城市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计算;中小城市按表3.1.3中小城市大寒日3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15计算。

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3.2建筑物退让

3.2.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规定。

统一规划,分期分片实施的,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3.2.2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建筑物离界距离及主要、次要朝向图示见附录三):

3.2.2.1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遮挡建筑,其主、次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当沿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被遮挡的建筑为已知非住宅建筑时,遮挡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2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0.5l。

沿建设用地边界一侧的被遮挡的非住宅建筑,其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9.2或者表3.1.10.1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3

各类建筑的次要朝向(不涉及遮挡关系),其退让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1.8、表3.1.9.2或表3.1.10.1规定山墙间距的二分之一计算确定。

3.2.2.4建设用地边界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的,应按照退让城市道路、河道的规定执行。

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3.2.2.53.1.12条所列建筑物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3.2.2.6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3.2.2.7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少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3.2.2.8建筑间距范围内有公共道路的,公共道路部分是否计算在离界距离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让道路红线要求、遮挡方位等因素具体规定。

3.2.2.9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小于3米。

3.2.3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3.2.3.1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3.2.3.1控制。

为有利于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同一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

表3.2.3.1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后退距离

40米以上

8

12

15

30米以上~40米

6

10

15

20米以上~30米

5

中、小城市10,大城市8

15

20米及以下

3

中、小城市10,大城市8

15

注:

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2、特大城市可参照本表制定规定。

3.2.3.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挑檐、雨蓬等突出部分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和通过能力。

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等不允许突入城市道路红线。

3.2.3.3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3.2.3.4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码头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人、车流集散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8米。

3.2.3.5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2.3.1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3.2.3.6立体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3.2.3.7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3.2.2.9条确定。

3.2.4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临建筑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表3.2.4规定的距离控制。

表3.2.4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最小距离(米)

铁路等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铁路干线

20

铁路支线

15

3.2.5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驳岸延后实施的,后退规划驳岸顶(河道上口线)沿河一侧边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在设防洪堤河道两则,建筑物后退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

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河段,建筑物的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通过编制该河段的详细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3.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3.1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文物保护、建筑间距、风景旅游区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3.3.2商业中心区、历史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规定确定或根据景观要求制定规定。

3.4建筑基地的绿地

3.4.1各类新建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3.4.1.1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4.1.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

3.4.1.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3.4.1.4属于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3.4.2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3.4.2.1

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4.2.2

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

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3.5建筑基地出入口

3.5.1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3.5.2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3.5.3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3.6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3.6.1。

表3.6.1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类别

小汽车

自行车

一类居住区

1辆/户

1辆/户

二类居住区

0.4辆/户

2辆/户

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3.6.2。

表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小汽车

自行车

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办公

50

300

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

50

750

文化、娱乐、餐饮

60

500

医院

30

300

3.6.3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6.1、表3.6.2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3.6.4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6.5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类建筑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最低控制指标,但小汽车的最低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表3.6.1、表3.6.2的规定。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1给水

4.1.1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

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

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

4.1.2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网统一供水。

4.1.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上游清洁河段。

必须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各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界限,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中图示。

4.1.4

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陆域200米、一级保护区以外的范围,流速平缓,有倒流、潮汐或河流断面狭窄、河道两端建闸的河流,其下游水域可相应扩大到1000米,有关地区还应考虑潮水顶托或上下游水流方向互换等情况。

准保护区范围以污染源不影响流域水质、保证取水口水质的要求划定。

各级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按《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

4.1.5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

4.1.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

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采用。

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4.1.7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

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采用。

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4.1.7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

(万m3/d)

地表水水厂

(m2d/m3)

地下水水厂

(m2d/m3)

加压泵站

(m2d/m3)

5~10

0.70~0.50

0.40~0.30

0.25~0.20

10~30

0.50~0.30

0.30~0.20

0.20~0.10

30~50

0.30~0.10

0.20~0.08

0.10~0.03

注:

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

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4.2排水

4.2.1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4.2.2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

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

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

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大小,应与居住区或公共建筑保持不少于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2采用。

表4.2.2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m2d/m3)

建设规模(万m3/d)

用地指标

一级处理

二级处理

不含污泥消化

含污泥消化

20以上

0.3~0.5

0.5~0.8

0.6~1.0

10~20

0.4~0.6

0.6~0.9

0.8~1.2

5~10

0.5~0.8

0.8~1.2

1.0~2.5

2~5

0.6~1.0

1.0~1.5

2.5~4.0

1~2

0.6~1.4

1.0~2.0

4.0~6.0

4.2.3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3采用。

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4.3城市燃气

4.3.1

城市燃气分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三类。

应根据国家能源政策、燃气资源条件与燃气的技术特性,结合城市燃气工程现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近远期发展燃气气源种类。

表4.2.3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雨水泵站

污水泵站

建设规模(l/s)

用地指标(m2;s/l)

建设规模(l/s)

用地指标(m2;s/l)

20000以上

0.4~0.6

2000以上

1.5~3.0

10000~20000

0.5~0.7

1000~2000

2.0~4.0

5000~10000

0.6~0.8

600~1000

2.5~5.0

1000~5000

0.8~1.1

300~600

3.0~6.0

100~300

4.0~7.0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4.3.2

城市燃气气源厂(门站)应位于城市的下风向并留出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地带,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等条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防火的有关规定。

4.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报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穿越;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4.3.4

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靠近城市道路,宜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地势平坦,工程地质条件好,地面高出防洪标高。

4.3.5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

中、低压调压站服务半径500~

1000米。

应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但尽量避开闹市区。

调压站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4.3.5规定。

4.3.6居住小区内宜采用楼幢调压,调压箱(柜)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7的规定。

表4.3.5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米)

建筑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建、构筑物外墙

重要公共建筑外墙

铁路中心线

城镇道路红线

电力变配电柜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a)

18.0

30.0

25.0

5.0

6.0

高压(b)

13.0

25.0

20.0

4.0

6.0

次高压(a)

9.0(7.0)

18.0(14.0)

15.0(12.0)

3.0(2.0)

4.0

次高压(b)

6.0(4.0)

12.0(8.0)

10.0(8.0)

3.0(2.0)

4.0

中压(a、b)

6.0(4.0)

12.0(8.0)

10.0(8.0)

2.0(1.0)

4.0

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a、b)

3.0

6.0

6.0

3.0

注:

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mpa):高压(a)2.5

2、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3、括号中数据为调压柜与其他建(构)筑物水平净距。

4.3.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近道路,供应半径1000米,供应范围5000~10000户。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8的规定。

4.4公共交通

4.4.1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4.4.2公交首末站

4.4.2.1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

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

表4.3.7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序号

总容积(m3)

≤50

51~200

201~500

501~1000

1001~2500

2501~5000

>5000

单罐容积(m3)

≤20

≤50

≤100

≤200

≤400

≤1000

防火间距(m)

名称

1

居住区、村镇、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60

70

90

120

150

180

200

2

工业区(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50

60

70

90

120

150

180

3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60

70

80

100

企业专用线

25

30

35

40

4

公路(路肩)

高速ⅰⅱ级

20

25

30

ⅲ级、ⅳ级

15

20

25

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

1.5倍杆高,但35kv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m

6

ⅰ、ⅱ级通信线(中心线)

30

40

注:

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执行。

4、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

表4.3.8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总存瓶容积(m3)

≤10

>10

民用建筑

10

1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主要道路(路肩)

10

10

次要道路(路肩)

5

5

注:

1、总存瓶容积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容积的乘积计算。

2、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

4.4.2.2

首末站的用地: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平方米计算(回车道、候车廊另行计算)。

若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用地不够方正、地形高低不平等利用率不高时,用地宜乘1.5的系数。

4.4.3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

4.4.3.1平均站距宜在500~800米,市中心区宜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用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4.3.2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应在道路平面错开,错开距离为车辆前进方向迎面30米。

在路段上,应尽量减少同向换乘距离,且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

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采用港湾式中途站,其他道路的路旁绿带较宽地段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

4.4.3.3在交叉口附近设中途站,应距交叉口边线50米以外。

4.4.4出租汽车营业站设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规划用地宜按150~300平方米控制。

4.4.5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

4.4.5.1按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停车场用地,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

在旧城区、城市主要交通枢纽附近,新建居住区或卫星城,应预留包括停车在内的公交用地。

4.4.5.2

停车场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150平方米计算。

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大城市,公共交通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的用地可按每辆标准车用地不小于200平方米综合计算。

4.4.6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养场、修理厂:

4.4.6.1车辆保养场布局应使高级保养集中,低级保养分散,并与公交停车场相结合。

车辆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宜按表4.4.6.1采用。

表4.4.6.1保养场用地面积指标

保养场规模(辆)

每辆车用地面积(m2)

单节公共汽车和电车

铰链式公共汽车和电车

出租小汽车

50

220

280

44

100

210

270

42

200

200

260

40

300

190

250

38

400

180

230

36

4.4.6.2修理厂的规划用地宜按250平方米/标准车,乘以年修理车辆数。

4.5电力、电信、邮政

4.5.1

火力发电厂宜在三类工业用地内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燃料供应便利,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

热电厂供气半径一般不超过4000米。

4.5.2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变电设备的环境污染,与有关设施(如军事、通讯、机场等)应根据规定保持一定的距离。

4.5.3

35~110kv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户内式设计。

城市中心区域110kv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地下式。

4.5.3.1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内应采用户内结构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4.5.3.2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

4.5.3.3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移动式配电所。

4.5.3.4

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每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500平方米。

路灯配电室可与供电配电所合并设在其他建筑内,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

4.5.4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

4.5.5

邮、电分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邮件易于进出的地段。

在闹市区、居住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等地方应设邮、电分局或服务点。

4.5.6市内电话分局用地按城市规划预留。

长途通信中心宜在城市中心区外选址,要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保证微波传输质量。

4.6环境卫生

4.6.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

4.6.2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浏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车站、码头、展览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居住区;商服、文化、娱乐、体育、交通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建筑内部。

设置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4.6.2.1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500~800米;未改造的老居住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250~400米。

4.6.2.2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30~60平方米/座;商业金融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50~120平方米/座。

4.6.2.3公共厕所与民用建筑开窗一侧间距不小于5米,无窗一侧不小于3米。

独立式公共厕所上面不得搭建住宅。

4.6.3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又要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

4.6.3.1生活垃圾转运站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站舍。

应按服务范围和最终处置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次转运。

4.6.3.2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和标准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400~1000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000~4000米。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4.6.3.2。

表4.6.3.2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²)

与相邻建筑间距(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450

>8000

>30

≥15

150~450

2500~10000

≥15

≥8

50~150

800~3000

≥10

≥5

<50

200~1000

≥8

≥3

注:

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括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4.6.3.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场址应不影响城市环境,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距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外。

填埋区与河流或湖泊间距应大于50米。

填埋场技术措施应满足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

填埋场用地内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20米。

设计填埋容量必须达到使用期10年以上。

4.7工程管线综合

4.7.1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

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同一类别管线应采用专项管沟敷设。

4.7.2

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不宜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分配管线应敷设在支管线较多的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时,宜在道路一侧布置排水管。

4.7.3

主要干管线应优先布置于绿化带、人行道、慢车道下。

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地下管线布置次序(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宜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

4.7.4

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迭。

地下管线交叉时,由上至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4.7.5

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

4.7.6管线穿越河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泄洪、引水,并保证管线的安全。

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4.7.7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

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4.7.8

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土壤性质、路面结构和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4.7.8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表4.7.8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加固措施。

有防冻要求的管线除满足表4.7.8的要求外,同时应满足防冻覆土深度的要求。

表4.7.8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

序号

1

2

3

4

5

6

7

管线名称

电力管线

电信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给水管线

雨水管线

污水管线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最小覆土深度

人行道下

0.50

0.40

0.70

0.4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

车行道下

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90

0.70

0.70

0.70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4.7.9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重力流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4.7.9的规定。

表4.7.9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序号

净距(m)

下面的管线名称

1

2

3

4

5

6

给水管线

污、雨水排水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电信管线

电力管线

上面的管线名称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1

给水管线

0.15

2

污、雨水排水管线

0.40

0.15

3

热力管线

0.15

0.15

0.15

4

燃气管线

0.15

0.15

0.15

0.15

5

电信管线

直埋

0.50

0.50

0.15

0.50

0.25

0.25

管块

0.15

0.15

0.15

0.15

0.25

0.25

6

电力管线

直埋

0.15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管沟

0.15

0.50

0.50

0.15

0.50

0.50

0.50

0.50

7

沟渠(基础底)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8

涵洞(基础底)

0.15

0.15

0.15

0.15

0.20

0.25

0.50

0.50

9

电力(轨底)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

铁路(轨底)

1.00

1.20

1.20

1.20

1.00

1.00

1.00

1.00

注:

1、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2、燃气管线与电力和电信电缆在导管内敷设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为0.15m。

4.7.10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7.10的规定。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4.7.11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米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4.7.12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7.12的规定。

表4.7.12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名称

建筑物

(凸出部分)

道路

(路缘石)

铁路

(轨道中心)

热力管线

电力

10kv边导线

2.0

0.5

杆高加3.0

2.0

35kv边导线

3.0

0.5

杆高加3.0

4.0

110kv边导线

4.0

0.5

杆高加3.0

4.0

电信杆线

2.0

0.5

4/3杆高

1.5

热力管线

1.0

1.5

3.0

4.7.13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7.13的规定。

表4.7.13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名称

建筑物(顶端)

道路(地面)

铁路(轨顶)

电信线

热力管线

电力线有防雷装置

电力线无防雷装置

电力线

10kv及以下

3.0

7.0

7.5

2.0

4.0

2.0

35~110kv

4.0

7.0

7.5

3.0

5.0

3.0

电信线

1.5

4.5

7.0

0.6

0.6

1.0

热力管线

0.6

4.5

6.0

1.0

1.0

0.25

注:横跨道路或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m。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5.1城市景观规划

5.1.1

编制各个阶段的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

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城市的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区、景观地带和景观结点,城市的轮廓线、制高点、视线通道、城市标志物、城市雕塑设置地以及视线通道等景观要素。

5.1.2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划。

5.1.3

编制景观规划地区内的各项建设均需符合景观规划有关要求,不需专门编制景观规划的地区的建设,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技术审查时应充分重视城市景观因素。

5.1.4

城市景观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

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

5.1.5城市景观规划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保护范围、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小品等的体量、形式、风格、高度、色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5.2住宅建筑景观

5.2.1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5.2.2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5.2.3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5.2.4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5.3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

5.3.1

沿街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5.3.2

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

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5.3.3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烧火道、垃圾道、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隐蔽或美化。

缓冲带内不应建造任何永久性设施,不应作为单位内部职工停车用地。

5.3.4沿街不宜设置实体围墙。

确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宜超过2.2米。

5.4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5.4.1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

5.4.2最大沿街悬挑宽度: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

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

5.4.3建筑沿街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原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

5.4.4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5.4.5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5.5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5.5.1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

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5.5.2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5.6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5.6.1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5.6.2

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3米。

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得侵入车道;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

5.6.3

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上述物体的尺寸、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5.6.4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

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5.6.5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5.6.6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5.6.7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5.6.8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

通,并不应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设置。

5.6.9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第六章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6.1城市空域保护

6.1.1为保护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

6.1.2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

6.1.3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6.1.4微波站址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距离铁路不少于1公里。

6.1.5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机场的航空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对机场及附近一定范围。

规定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平面、斜面,制定净空保护范围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航空(机场)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实施。

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

6.2地下空间利用

6.2.1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6.2.2

市区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在三米以上(含三米)的应配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市区新建九层以下(含九层)或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不论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设的,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配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区、小区按不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统一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

6.2.3

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应与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附近。

防空地下室的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防爆口等,应结合地面建筑物和周围环境条件合理布置,有利于防空、排水和隐蔽伪装。

6.2.4凡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其围护结构。

如因条件限制,允许管径小于70毫米的供水、采暖管道穿越,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6.2.5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6.2.6

建设地下铁路应与地下空间利用统筹安排。

地铁等应与城市地面交通有便捷联系,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主干道附近,并规划人流集散用地,配足停车场地。

第七章 附则

7.1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城乡个人修、建自住的低层独立或半独立式住房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

7.2本规定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录一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2、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面积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计算,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3、建筑间距计算

(1)建筑间距为相邻两栋建筑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外墙有凸出(局部凸出的结构柱除外)时,按凸面外缘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

4、建筑的计算高度

在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从北侧建筑地面层(计算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m高)起算,到南侧建筑顶部遮阳线的高度。

(2)建筑物局部出挑遮挡阳光的,计算高度部分同3-(2)。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八分之一的;遮挡阳光面宽度不超过建筑物遮挡阳光面总宽度二分之一,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的,不计入建筑计算高度。

附录二建筑间距计算图示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面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北檐口的高度)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到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窗台面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坡屋脊的高度)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至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附录三建筑的离界距离图示

附录四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6)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0。

附录五术语释义

1、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基地面积

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3、建筑密度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5、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10米、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6、中高层住宅建筑

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7、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8、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9、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含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0、绿地率

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总面积之比率(%)。

第10篇 陕西省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陕西省技术管理规定【1】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略)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第11篇 职业技术学院教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教材建设是高职院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环节,是体现学院办学成果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教材建设,规范申报、立项、评审和管理工作,促进我院的教材建设上水平、上台阶,出更多精品教材,更好地为教学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立项要求

1.体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成果;体现专业优势、专业特色和课程特色。

2.解决专业教学急需,填补教材空白。

3.教材类型可包括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声像视听教材等。

4.基础理论课教材以“必需、够用”为度,以强化应用为重点;专业课教材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学生职业技能为目的。

(二)立项条件

1. 拟申报立项的教材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原则上应具有较完整的课程讲义。

2.教材参编人员应具备编写教材所必需的教学经验、业务能力、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结构合理,能处理好本职工作和教材编写的关系。编写组成员中必须有行业企业专家,体现校企合作共建。

3. 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高职教学经验;主讲其编写教材所相应的课程。

4.各级重点建设专业主干课程和精品课程的教材优先立项。

(三)立项程序

1.教材建设申报立项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急需申报立项的,也可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直接审批立项。

2.申请人须认真逐项填写《教材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附上有关证明材料,交所在系(部)进行初审并签署明确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3.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审核建议,学院组织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终审。

4.相同或相近的立项申请,须由申请人在评审会上进行答辩。

三、项目结题

(一)正式出版或印刷完毕的教材可申请结题。

(二)项目申请人应填写《教材建设项目结题报告》(附件二),并附上教材原件报教务处。

(三)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正式结题。

四、项目建设经费及使用管理

(一)教材建设经费主要来源

学院的教材建设专项经费;国家和省重点、规划教材的下拨及配套经费;企业赞助经费等。

(二)教材建设启动经费及补贴标准

1.对于立项建设的教材,学院按教材等级给予立项启动经费;对于有划拨建设经费的省级、国家级的立项教材,学院确保按规定予以配套,若配套后仍低于学院标准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正式出版或讲义编印后按不同等级给予项目组一次性经费补贴。

2.在院级正式立项建设的教材中评出10%作为院级重点教材,重点教材的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院在建设经费上予以上浮20%的倾斜。

3.学院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省级重点规划教材的立项。院级立项的教材建设项目在申报高一级立项后,经费按高一级拨付,不再重复计算。

4.学院鼓励本院教师参加校外人员担任主编教材的编写工作,参编者所在部门应给予支持,并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按院级出版教材的标准给予参编者一次性经费补贴。

5.具体立项启动经费与补贴经费标准见下表:

教材等级国家级省级院级

出版讲义

立项启动经费(元)400030002000

补贴经费(元/千字)30252010

(三)经费使用与管理

教材建设启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温职院教〔2007〕36号)执行。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一经学院批准,即视为主参编人员与学院建立了教材编写的契约关系,无正当理由任何人无权自行中止或不按要求完成教材编写工作。否则,课题申请人两年内不能再申报学院教材建设项目。

(二)每年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立项教材项目进行过程考核,并进行不定期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教材项目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对于不按要求完成编写出版任务,学院视具体情况追回相应项目立项启动经费。

(三)因工作或其它不可预测的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项目申请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做出相应的完成期限的调整,教务处备案留查,但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六、附则

(一)对国家、省级、院级重点规划教材,学院按《教学建设与改革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温职院教〔2007〕5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职业技术学院教材建设项目申报表

2.职业技术学院教材建设项目结题报告

第12篇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施工要注意安全,遵守规则,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1】

一、制度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主要内容为:

1、图纸自审制度;

2、图纸会审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管理;

5、技术交底制度;

6、技术核定制度;

7、单位工程施工记录制度;

8、技术复核制度;

9、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0、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11、施工技术总结;

12、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13、工程技术档案制度。

本制度适用各项目工程的技术管理。

二、图纸自审制度

2.1图纸自审由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

2.2接到图纸后,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应及时安排或组织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及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自审,并提出各专业自审记录。

2.3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织内部会审,针对各专业自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

2.4图纸自审的主要内容:

2.4.1各专业施工图的张数、编号、与图纸目录是否相符。

2.4.2施工图纸、施工图说明、设计总说明是否齐全,规定是否明确,三者有无矛盾。

2.4.3平面图所标注坐标、绝对标高与总图是否相符。

2.4.4图面上的尺寸、标高、预留孔及预埋件的位置以及构件平、立面配筋与剖面有无错误。

2.4.5建筑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结构施工图与设备基础、水、电、暖、卫、通等专业施工图的轴线、位置(坐标)、标高及交叉点是否矛盾。平面图、大样图之间有无矛盾。

2.4.6图纸上构配件的编号、规格型号及数量与构配件一览表是否相符。

2.5图纸经自审后,应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做好记录,待图纸会审时提交讨论解决。

三、图纸会审制度

3.1图纸会审目的

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将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专业之间的矛盾等,尽最大可能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

3.2会审参加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内业技术人员、质检员及其它相关人员。

3.3会审时间

一般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特殊情况也可边开工边组织会审(如图纸不能及时供应时)。

3.4会审组织

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督促业主尽快组织会审。

3.5会审内容

3.5.1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规定。

3.5.2审查施工图的基础工程设计与地基处理有无问题,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地质情况。

3.5.3审查建设项目坐标、标高与总平面图中标注是否一致,与相关建设项目之间的几何尺寸关系以及轴线关系和方向等有无矛盾和差错。

3.5.4审查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和清楚明确,核对建筑、结构、上下水、暖卫、通风、电气、设备安装等图纸是否相符,相互间的关系尺寸、标高是否一致。

3.5.5审查建筑平、立、剖面图之间关系是否矛盾或标注是否遗漏,建筑图本身平面尺寸是否有差错,各种标高是否符合要求,与结构图的平面尺寸及标高是否一致。

3.5.6审查建设项目与地下构筑物、管线等之间有无矛盾。

3.5.7审查结构图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结构图中是否有钢筋明细表,若无钢筋明细表,钢筋砼关于钢筋构造方面的要求在图中是否说明清楚,如钢筋锚固长度与抗震要求长度等。

3.5.8审查施工图中有哪些施工特别困难的部位,采用哪些特殊材料、构件与配件,货源如何组织。

3.5.9对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可能性和应采用的必要措施进行商讨。

3.5.10设计中的新技术、新结构限于施工条件和施工机械设备能力以及安全施工等因素,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改变部分设计的,审查时必须提出,共同研讨,求得圆满的解决方案。

3.6会审程序

3.6.1会审由建设单位召集进行。并由建设单位分别通知设计、监理、分包协作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包的由施工单位通知)参加。

3.6.2会审分“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解决专业自身和专业与专业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及施工配合问题。无论“专业”或“综合”会审,在会审之前,应先由设计单位交底,交待设计意图、重要及关键部位,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作法、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而后再由各单位提出问题。

3.6.3会审时,由项目内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审时的统一意见]并作记录。会审后整理好图纸会审记录,由各参加会审单位盖章后生效。

3.6.4根据实际情况,图纸也可分阶段会审,如地下室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水电暖等:当图纸问题较多较大时,施工中间可重新会审,以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3.7会审记录内容

3.7.1工程项目名称(分阶段会审时要标明分项工程阶段)。

3.7.2参加会审的单位(要全称)及其人员名字(禁止用职称代替)。

3.7.3会审地点(地点要具体),会审时间(年、月、日)。

3.7.4会审记录内容: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提出的存在矛盾、问题、由设计予以答复修改的。(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要附图说明)

2)施工单位为便于施工,施工安全或建筑材料等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修改部分设计的会商结果与解决方法。(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附图说明)

3)会审中尚未得到解决或需要进一步商讨的问题。

4)列出参加会审单位名称,并盖章后生效。

3.8会审记录的发送

3.8.1盖章生效的图纸会审记录由业内技术人员移交给项目资料员,由资料员发送。

3.8.2会审记录发送单位

1)建设单位(业主)

2)设计单位

3)监理单位

4)项目部:技术、质安、经营预算、工程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队(班组)、预算员,资料员自存三份作交工资料用。

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1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本施工组织设计是单位工程具体指导施工的文件,也是工程编制月、周作业计划的基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设计的依据。

4.2编制原则

4.2.1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和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及交付使用期限。

4.2.2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操作规程,采用施工技术的先进性、针对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相结合,体现技术先进、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和经济合理,同时内容简要、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图文并茂和醒目易懂。

4.2.3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做好技术、物资资源、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工作。

4.2.4必须采用网络计划技术、计划协调技术和系统分析方法安排施工进度。积极开发计算机的推广和应用。合理安排季节性施工的工程项目,保证施工活动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4.2.5结合现场及项目部实际情况,开展方案对比,选择拟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顺序、施工流向、施工方法,劳动组织,技术组织措施等。

4.2.6尽量减少临时设施,采用动态管理。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2】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施工现场秩序,强化安全措施,展示企业形象,减少施工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希望房地产事业部下属各项目公司。

3. 职责

3.1工程管理部职责

3.1.1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和指导。

3.1.2 负责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3.2 项目公司工程部职责

3.1.1 负责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检查监督和协调。

4. 制度内容

4.1 企业形象标识布置

临街建筑物施工外架上挂新希望房地产logo牌,广告牌格式及大小由营销策划部统一规定。

4.2 安全文明基本标准

4.2.1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应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规定实施。同时不能低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基本标准。

4.2.2围墙及大门

围墙及大门设置需满足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同时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报批。

4.2.3五图一牌

工程标牌为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管理牌、组织网络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工程概况牌设置在工地围栅的醒目位置上,载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联系电话等。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在醒目位置挂设'公示牌'。

4.2.4场地道路

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场地均应硬质化;临时道路、脚手架基础等应采用砼硬质面层,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设排水明沟,交汇处设沉淀池,现场不允许有积水。

4.2.5临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淋浴室及消防用的砂、水池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禁止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毡搭建。办公用房适宜采用彩钢板搭建。

现场设置集体宿舍时,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并与作业区隔离;在建工程不得作临时设施;人均床铺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并进行适当的分隔。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设专人打扫。

4.2.6材料堆放

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堆放。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所有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

钢材堆场必须作场地硬化、堆放整齐、作材料标识,周转材料必须堆放整齐,不得堆放在主要施工道路两侧。

4.2.7临边防护

基坑边、楼板边、楼梯边缘、电梯洞口边做好防护栏杆,上杆1.2m,下杆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加设栏杆柱,防护栏杆用漆刷红白道。

4.2.8施工通道必须与主体施工进度同步,并做到安全、牢固,无障碍物影响,否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不予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2.9安全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88)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4.2.9.1施工用电应采用tn-s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4.2.9.2末端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不得大于30ma或15ma,额定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s,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4.2.9.3所有电缆、电线必须架设;

4.2.9.4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4.2.10脚手架

主体施工阶段作好外架封闭施工,围档高度超出工作面不小于1.5米,未封闭到位的单体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围档钢管必须作黑、黄油漆标记、安全网必须使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施工围档应坚固、安全、美观并规范成线,并作到定时清洗。对破损安全网要及时更换。

外封闭架必须作标幅、标语,注明施工栋号、楼层号、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语。

4.2.11建筑垃圾堆放的管理规定

4.2.11.1由总包单位报送建筑垃圾的堆放场地,如未报送,则由甲方指定垃圾堆放点,除指定位置外,建筑垃圾不得堆放于其它位置;

4.2.11.2 禁止向门窗外直接倾倒、抛洒建筑垃圾;

4.2.11.3 工中当日未用完的材料集中堆放,禁止散落放置;(包括聚苯板、防腐木条、胶条、毛条等);

4.2.11.4 圾堆放点内的建筑垃圾由总包单位定期清理;

4.3 安全文明强化措施

4.3.1 工程项目招标前,项目公司工程部应将当地政府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提交工程管理部备案。

4.3.2 施工合同当中必须明确按照当地政府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执行,且明确该文件的名称及编号。

4.3.3 所有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4.3.4 施工单位应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须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考虑施工排水、施工用电、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场地、施工塔吊、临时厕所、施工围栏、建筑垃圾的收集将堆放场地的布置等内容。

4.3.5施工组织设计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报批,经工程管理部审查完成,并按照审批意见处理完毕,经检查达到要求后方可签署开工报告。

4.3.6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中的规定审查通过后才能实施。

4.3.7项目工程部应每月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检查,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反映到当期工程月报中。

4.3.8 总部工程管理部半年巡检和节点检查中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反馈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并监督整改。

施工技术管理办法【3】

1 加强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意义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是以系统论观点、科学方法,对施工技术构成要素和活动,进行计划与决策、组织与指挥、控制与调节。施工技术构成要素,是各项技术活动赖以进行的技术标准与规程、技术情报、技术装备、技术人才及技术责任等。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意义,是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方法,去促进技术工作的开展,在施工中严格按照国家的技术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技术工作的指标与决定,科学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建立良好的技术秩序保证整个生产过程符合技术规范、规程、具体表现在:技术管理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信誉乃至企业存亡的问题;技术管理能充分发挥施工人员及材料、设备的潜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提升市场经济竞争能力;建筑施工有其特殊性。众所周知,建筑的类型、样式繁多,规模要求各不相同,施工作业受天气影响较大,而复杂的多工种交叉施工、式项技术综合应用、工序搭接较多,在这些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加强技术管理;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断地出现,同时承担的新工程可能结构更复杂,功能更特殊,装修更新颖,从而促使生产技术水平再提高,技术装备再先进,技术管理要求更高,这也就使得施工技术管理显得更加重要。

2 现阶段我国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1 质量意识薄弱,施工人员素质不高。施工队伍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一项工程建设立项批准之后必须经过招标投标或议标选择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素质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当前的施工队伍中,新工人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占很大的比重。但是,他们完全没有接受系统完善的技术培训,因此对建筑施工造成了发展上的阻碍。

2.2 控制制度不健全,质量监督不完善,各部门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系统。建筑施工多为高处作业、露天作业和立体交叉作业,施工环境条件相对恶劣,建筑工程的结构复杂、工期相对紧迫,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多个单位多个工种相互配合、进行立体交叉作业,这些也决定了建筑施工极具危险性。如果安全管理工作不当,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3 材料质量不过关,材料管理不严格。材料是工程质量保证的基础,同时材料管理也是质量屡屡出现,以及一些质量通病和顽疾无法治愈的重要原因。材料是建筑施工的重中之重,然而由于受到科技水平和综合国力的制约,我国的材料生产和管理这一环节从在很大问题。再加上部分不法分子妄图利用一些违法手段,通过对材料的霸占或在材料中掺杂杂质,不能保证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安全,严重影响施工项目的进行。

3 为加强建筑施工技术的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3.1施工准备阶段的施工技术管理。

1)加强技术人才管理。注重人才,培养人才是提高管理技术水平的基础。我们现在有些企业不注重人才培养,导致管理水平的下降,只有不断地发现人才,挖掘人才。施工技术管理首先是人才管理,在施工准备阶段要任用具有资格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健全完善技术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

2)熟悉工程的基本情况,做好施工图纸会审。首先要与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三方组成的施工图纸会审,熟悉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其次,要熟悉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文件对施工顺序、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及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弄清完成施工任务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最后,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了解,要清楚、全面了解工程,掌握工程概况,必须亲自到现场进行勘察、了解。

3.2 施工阶段的施工技术管理。

1)及时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对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至关重要,要严格按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或技术交底书组织实施。特殊和隐蔽工程,更应加强术交底工作,应强调易发生质量事故的部位和成品保护以及建筑材料方面的要求 基础施工技术要求:采用的新结构,新工艺提出的技术要求等。

2)关于工程质量的管理。工程质量目标的控制管理是以工程合同文件的质量条款为准则的。施工中因管理失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论其问题严重与否,都应认真。工程质量主要表现在材质、施工工艺及维护保养等多方面。在对重要单元工程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设计的单元工程施工时,应成立攻关小组,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保证工程质量。

3)关于工程进度与成本的管理。任何目标都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的,没有先进的技术手段就不可能达到施工管理的目标。技术管理必须按照规定的进度目标,全面执行施工进度计划。针对某些工作的实际进度,及时调整好后续工作的进度计划安排;随时注意单元工程形象进度以及施工能力、设备、材料供应情况。对有分包的工程项目。

4)关于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标准设计图、有关协议、纪要、现场调查、设计核对、变更设计、施工记录、施工总结等各项施工技术资料。

3.3 竣工阶段的施工技术管理。竣工阶段的施工技术管理主要是检验与评定,就是指竣工后组织工程验收,评定单项工程质量。合理检验与评定,就是指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测定施工完成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特征和特性,然后把测得的结果及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较,对产品做出合格、不合格的判断。因此,质量检查包括以下具体工作:第一度量,即借助于计算手段进行测量与测试。第二比较,即把度量结构与质量标准进行比较。第三判断,即根据对比的结果,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四处理,即决定被检查的工程是否可以验收,下一步工作是否可以进行,是否要采取补救措施。

4 结论

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管理的职能与科学的方法,去促进技术工作的开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环节技术管理的力度,认真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有效的降低安全事故给建设项目与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使施工企业不断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技术管理办法(十二篇)

第一条 总则为了加强xxx局xxx港xxx港区滨江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二航局工程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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