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办法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1】
1.为加强公司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日常考勤规定
2.1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如果周末加班,那么就是上午九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30分。)
2.2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迟到: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位为迟到。
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
2.3员工日常考勤实行打卡制。
2.3.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所有出勤员工每天(包括加班)须保证至少两个考勤记录;
2.3.2员工上下班需打卡,违反此规定者,给予双方各书面警告一次并处以100元罚款;
2.3.3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卡,应最晚于下一工作日内填写《未按时打卡说明书》,注明因公外出时间及原因,由授权领导签字,报公司考勤员留存;
2.3.4公司考勤员:人事专干、文员;
2.3.5迟到早退的处罚:
考虑公司办公地点比较偏远,目前公交车不太方便,员工在上班途中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电梯故障、交通堵塞等)而延迟到岗十五分钟以内,不处罚,但必须对考勤员说明迟到原因,但每月累计5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岗的,给予口头指导一次;每月累计10次以上(含)9:00以后到岗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单次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1小时或早退一次按以下标准扣罚。
总经理级:200元/次
部门经理级:150元/次
部门主管级:100元/次
部门专员级:50元/次
部门文员级:40元/次
员工级:30元/次
2.4所有人员上班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论处。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部门主管说明外出理由,得到批准后,方可外出,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上班时间未办请假手续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扣除当天工资的70%,并给予警告一次。
2.5缺勤: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2.5.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5.2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2.5.3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2.5.4超过1小时未到(或离开)岗位,且无充分理由办理补假手续者。
2.5.5请假原因不属实者。
2.5.6旷工的处罚:按照月薪资标准÷28÷8×旷工时数×300%扣罚。年累计旷工达五天及其以上或连续旷工五天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请假的规定
员工因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办理请假手续,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一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3.1员工因事、病、婚、丧、生育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书信或带口信等方式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应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应于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3.3请假报批程序:
3.3.1请假二天以内(含二天),填制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报部门主管签字批准;
3.3.2请假二天以上者,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
4.假期计算及待遇:
4.1事假
4.1.1事假须提前一天办妥请假手续,部门主管凭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公司业务者,公司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4.1.2公司员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
4.1.3公司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否则按旷工论处。
4.1.4员工请事假期间按事假时间扣除薪资。
4.2病假
4.2.1员工因病必须治疗及休养时,凭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的病休可以免附诊断证明;
4.2.2员工连续病休超过三天,但不超过三个月时,按本人日工资的70%计发病假工资,福利照发,奖金按实际休假天数扣除。
4.2.4病休连续三个月以上为长期病休,长期病休须凭医院住院证明或医师病假建议请假,并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4.2.5长期病休人员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4.3年假
4.3.1公司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具备享受年假的资格,年假期间薪资照发。年假遇节假及公休顺延。
4.3.2年假标准: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享受5天年假,1-10年可享受5天年假,10(含)-20年可享受10天年假,20(含)年以上可享受15天年假。
4.3.3每年元月一日为核定基准日,核定下年度年假天数。在当年度3月31日前(含)入职的员工下一年度可有4天年假;4月1日至9月30日入职的员工下一年度可有2天年假,10月1日后(含)入职的员工下一年度无年假。
4.4公伤假
4.4.1员工因执行公务受伤需休息时,须持省级医院的休息证明,经公司领导同意,办理请假手续,才能休假。否则,病休一律无效;
4.4.2公伤假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5婚假
4.5.1员工请婚假必须凭本人的结婚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进入公司前已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可申请婚假,婚假需在结婚证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
4.5.2员工婚假为七天,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4.5.3员工请婚假需连续一次申请完;
4.5.4婚假期间不扣除薪资。
4.6产假
4.6.1员工本人分娩凭医院证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准假。
4.6.2员工配偶分娩凭医院证明,准假3天;
4.6.3妊娠三个月以上的流产或死产,凭医院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假;
4.6.4产假在规定时间内不扣除薪资。
4.7丧假
4.7.1员工直系亲属丧亡包括:父母(养、继)、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休假三天。
4.7.2员工旁系亲属丧亡经公司领导同意,可以休假一天。
4.7.3员工丧假在规定时间内,不扣除薪资。
4.7.4丧假需凭相关死亡证明。
5.加班的规定:
5.1加班申请——由公司安排加班的,需由拟加班部门经理(主管)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申请表须交考勤员汇总;
5.2加班时数——原则上每月每人加班不允许超过16小时。
5.3申请调休——对于加班的员工,可以视情况安排员工调休。(调休限三个月内有效,倒休申请单上需注明冲抵加班日期)
5.4加班工资:
凡员工加班不能安排调休的,可以按以下标准核发加班工资:
5.4.1员工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内不计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两小时以上的,加班工资=实际加班时数*小时工资*150%;员工小时工资=基本工资/20.92/8。
5.4.2周六、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发:
周六、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0.92*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0.92*300%
5.4.3加班工资月核发天数:全月累计不得超过2天,并需以“加班申请单”和考勤卡为依据,没有打考勤卡,一律不得计为加班。
6.附则:本规定由人资部制订并负责解释,报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加强考勤管理,规范员工上下班时间,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时至12时,下午2时至6时,每周6个工作日,根据员工工种和所担负的任务,公司各部门视情安排、调整所属员工轮休。
第三条 朝霞营业厅、百灵营业厅实行两班工作制。早班自上午8时至下午5时;晚班自上午11时至晚上8时。
第四条 公司对员工的考勤,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朝霞营业厅,百灵营业厅,公司财务部,电脑、空调事业部所
属员工,统一到总经理办公室签到。办公室员工每天上、下班签到四次。营业厅早班员工每天上、下班签到两次;晚班员工上午11点签到一次,下班考勤由各营业厅负责人监督执行。
第六条 员工上、下班签到,不许弄虚作假,找人代签到或替其他人签到,一经发现,扣发代签人半天工资,当事人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后1~10分钟内签到出勤者,视为迟到;10分钟后签到出勤者视为旷工半天;当月累计迟到三次者,视为旷工一天。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公司业务之需要,擅自下班者,视为早退;员工早退或下班时间不签到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扣发两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公司所有人员必须先到公司签到后,方可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总经办批准,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 员工因公外出办理业务,需提前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员工休假(轮休)应提前申请,填写申请单。由部门主管批准,交总经办备案,作为考勤依据,否则,以未签到作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提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讲究工作效率;确因公司需
要或任务紧迫,员工放弃休假,视为加班。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送交考勤部门备案,作为考勤和计发工资的依据。加班薪酬的计发,参见《薪酬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员工在下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出勤,以双薪计发工资:
a、元旦(1月1日)一天
b、“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三天
c、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三天
d、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天。
第十三条 员工因病或因事请假,须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事假、病假期间不计发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各部门人员的出勤在位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嘉祥、汶上三联商场,嘉祥工业园,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和薪酬发放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 电气检修班职工考勤管理与考核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气检修班所有职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gl/t 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 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qb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管理标准第三分册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管理职责
由于厂部对检修各单位实行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加强班组管理,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结合生产部电气检修班的现状,特制定职工考勤管理细则如下。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工作时间
坚持厂内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充分利用工时,在工作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班时间干私活、办私事、串岗、打扑克、下象棋、在微机上玩游戏、上网、到街上购物或未经批准从事其它社会活动等。按规定正点上、下班,未按工作时间到岗的视为迟到,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岗的视为早退。女职工哺乳期间每天可哺乳两次,每次给假60分钟。
5.2 职工请假制度及待遇
5.2.1事假
工人请事假一天之内,由班长批准;工人请假在七天之内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七天的需报劳动人事处批准;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事假期间工资按日核减,事假连续不超过三天,事假期间奖金按日核减,事假连续在三夭到七天之间,扣半月奖金,连续超过七天全月不得奖金,事假累计不超过七天,奖金按日核减,事假累计超过七天,扣半月奖金,事假累计超过10天全月不得奖金。
5.2.2婚丧假
凡职工本人结婚,由单位领导批准,可给假三天,晚婚者婚假增加 12天,特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职工父母(包括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死亡丧葬时,由单应领导批准,可给假三天(遇有公休假日、法定假日不另加假),如直系亲属在外地可按实际往返路程另给路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核减。
5.2.3产假
女职工产假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报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正常产假 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21天至42天的产假。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增加 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晚育职工应持有关证明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优待假手续,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一定的比例发放(班组自行决定)。
5.2.4计划生育假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参照产假的规定执行。非法结婚或未婚生育及流产的不享受产假,凭医务部门证明,按事假处理,无证明者按旷工处理。工资和奖金按事假或旷工的标准执行。
5.2.5探亲假
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休假时,应填写请假单,单位领导批准报劳动人事处审批后方可休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核减。
5.2.6年休假
凡符合《劳动法》》规定,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休假时,应境定审批表,单位领导批准,报劳动人事处审批后方可休假,班组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的合理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日核减。
5.2.7病假
职工请病假要事先开具诊断书,病假连续在三个月以上,病愈上班后,三个月内旧病复发者,前后病期合并连续计算。职工长病六个月时,考勤员应及时上报劳动人事处,从第七个月转为劳动保险疾病救济费开支。病假连续在六个月以上,病情得以康复要求上班时,需个人提出申请,医院出具恢复工作证明,经厂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上班。病假六个月以内者,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的奖金按每日5%核减。
工龄不满二年,发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下同)的60%;
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工龄满八年及以上,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0%;
病假六个月以上的职工,病假期间一律执行下岗工资,技能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奖金停发。
工龄不满一年,发本人技能工资的40%;
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发本人技能工资的50%;
工龄满三年以上者,发本人技能工资的60%
5.2.8旷工
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在工作时间未到者视为旷工。旷工期间工资按日核减。旷工半天取消半个月奖金。旷工一天取消整月的奖金,旷工两天,取消两个月奖金。
5.2.9迟到、早退
凡迟到、早退人员,一经发现按每人次50元罚。被厂部人员查到后,被厂部扣罚的全部由个人承担,并且生产部加倍扣罚。
5.3凡职工需要在工作时间内离厂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离岗请假通知单》,月底统计个人离岗时间,在奖金考核中按事假扣除,未填写稿岗请假通知单储,奖金按旷工处理。
5.4凡因酗酒、打架斗殴及其它错误行为造成疾病或负伤请假的一律停发工资,并视其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奖金也按情节扣除。
5.5对于采用非正常手段得诊断书,除宣布无效外,还要追究其责任,其休息按旷工处理,工资按日核减并取消其当月的奖金。
6 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气检修班负责检查与考核。
6.2依据本标准和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第3篇 一中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全校教职员工应按学校规定时间上班、下班,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教职工有事需要请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内,向分管主任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超过一天由校长批准。婚假、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假条应由科室主任签字。
干部要模范执行工作纪律,有事向校长请假并告知办公室登记。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提前离岗的老师,要向分管领导请假,到办公室备案。享受相应的政策期满,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各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检查,作好记录,考勤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部门年终量化考核和评优选先。
办公室每周不定时进行出勤情况抽查,只要不在岗的人员都要实事求是进行通报。办公室每次抽查情况纳入学校对各部门、级部和中层干部的年终考核。每次办公室抽查,各部门都要提供临时请假老师名单。
各部门、科室及个人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到办公室说明。
考勤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夏季2:20―5:50)
第4篇 a医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为确保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将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考勤制度
1、各科室要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的考勤工作,准确记录职工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情况,每月汇总一次报院信息中心。科室领导要对考勤工作负责,科室有瞒报、漏报考勤情况的,发现一次扣科室主任及护士长(科室负责人)奖金50元。
2、职工请假后应按时返院上班,确因紧急情况不能返院的必须在假期内与科室负责人取得联系,说明理由,并经医院领导同意后,由科室负责人代办续假手续。未经批准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3、各种假期赶在一起的,应按最长的一个假期执行,不准假上加假。
4、职工迟到一次,扣除奖金10元。
5、职工当天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6、职工旷工1天,扣除当月奖金和当日工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职工旷工连续1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医院给予除名,解除聘用合同。
二、请假审批程序
1、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个人申请,科室领导审批,报人事科备案。
2、职工请假一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审批,报人事科办理手续。
3、中层领导请假一天,须经主管院长审批,一天以上者须经院长审批,报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
三、病假管理
1、职工有病请假须有医生检查诊断证明,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2、病假工资:
①工龄在10年以下者,扣日工资(固定部分)的30%;
②工龄满10年不到20年者,扣日工资(固定部分)的25%;
③工龄满20年以上者,扣日工资(固定部分)的20%;
3、卫生津贴、三费,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4、奖金:病假一周内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病假一周以上扣除全月奖金。
5、病假超过半年,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从第7个月起,只发固定工资。
四、事假管理
1、事假工资:按日工资(固定部分)的60%扣除;
2、卫生津贴、三费,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3、奖金:事假一周内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事假一周以上扣除当月奖金;
4、事假超过三个月,停发工资,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五、婚产假管理
1、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晚婚假18天;实行晚育的(女方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婚假、产假期间不扣工资。
2、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不扣工资。
3、女职工上环时,给予3天假;结扎时给予15天假,假期期间不扣工资。
4、上环怀孕人工流产时,给予5天假,假期期间不扣工资。
六、探亲假管理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夫妻探亲假;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规定享受探父母假。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年一次,时间20天。
3、已婚职工夫妇分居在一年以上可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时间30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时间20天。调入人员、新婚人员首次探父母假应在调入后或结婚后满四年,方可享受。
5、见习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6、探亲假当年不能享受的,来年不再补假。
七、丧假管理
1、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给假三天。
2、丧假不扣工资,奖金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以上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