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配电线路设备运行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35kv送电线路、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管理的职能、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海市供电局所属各供电所、电力安装公司及有关单位(科室)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从事送配电线路与设备的运行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dl/t 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能源部sd292-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3 职责
3.1 职能
3.1.1 局生技科归口管理35kv送电线路、10kv配电线路及部分设备(含线路负荷开关,跌落熔丝具、避雷器、线路电容器等);
3.1.2 局用电管理科归口管理10kv配电变压器,0.4k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及设备。
3.1.3 局农电管理科归口管理0.4k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及设备(除城镇公用变外)。
3.1.4 局属各供电所负责管理城镇公用变及所属的低压配电线路与设备。
3.1.5 为了保障配电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送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必须经主管科室现场查勘,并经领导批准,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3.1.6 10kv配电线路及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与用户按产权分界点的划分:以用户配电室外的第一断路器,即配变令克上桩头。
3.1.7 产权属用户的送配电线路或设备需由我局维护管理应另订代维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范围及安全责任。
3.2 权限
3.2.1 生技科权限
3.2.1.1 负责各职能部门生产作业计划的平衡和协调。
3.2.1.2 负责年度大修、技改工程的审核,并上报市局。
3.2.1.3 有权督促和指导供电所及有关单位,加强送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基础管理和缺陷管理等工作。
3.2.1.4 有权督促和指导供电所,加强城镇公用变和所属的0.4kv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基础管理和缺陷管理等工作。
3.2.2 用电科权限
3.2.2.1 有权督促和指导供电所及有关单位,加强配电变压器的运行管理、基础管理和缺陷管理等工作。
3.2.3 农电科权限
3.2.3.1 有权督促和指导各供电营业所,加强0.4k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基础管理和缺陷管理等工作。
3.2.4 供电所权限
3.2.4.1 有权对所辖的线路提出更改、大修方案。
3.2.4.2 有权督促和指导所辖供电营业所开展线路运行管理和技术培训。
3.2.5 供电营业所权限
3.2.5.1 有权对所辖的线路提出更改、大修方案。
3.2.5.2 接受供电所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3.3 责任
3.3.1 生技科责任
3.3.1.1 贯彻执行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和技术文件,帮助指导督促各供电所,及有关单位实施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和本局制订的有关标准。
3.3.1.2 收集整理送配电线路主要技术数据运行资料,配合档案管理员按规定及时归档。
3.3.1.3 汇总各供电所线路运行月报,进行专业运行分析,并推广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3.3.1.4 协助指导供电所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岗位练兵活动。
3.3.2 用电科责任
3.3.2.1 贯彻执行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和技术文件,帮助、指导、督促各供电所,及有关单位实施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和本局制订的有关标准。
3.3.2.2 收集整理10kv配电变压器及设备的主要技术数据和运行资料,配合档案员按规定及时归档。
3.3.2.3 督促供电所及有关单位加强配电变压器及设备的运行管理、基础管理和缺陷管理等工作。
3.3.3 农电科责任
3.3.3.1 贯彻执行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和技术文件,帮助、指导、督促各供电所,及有关单位实施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和本局制订的有关标准。
3.3.3.2 收集整理0.4k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设备的主要技术数据和运行资料,配合档案员按规定及时归档。并推广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3.3.3.3 督促各供电营业所加强0.4kv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设备的运行管理、基础管理和缺陷管理等工作。
3.3.3.4 协助指导各供电营业所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岗位练兵活动。
3.3.4 供电所责任
3.3.4.1 贯彻执行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和技术文件,执行市、县局有关规定,实施局有关标准。
3.3.4.2 做好送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基础管理,做到资料与资料,资料与实际相符。
3.3.4.3 做好送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管理、缺陷管理工作。
3.3.4.4 及时上报送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报表,进行专业运行分析、总结,推广先进的运行管理方法。
3.3.5 供电营业所责任
3.3.5.1 贯彻执行部颁及上级颁发的规程和技术文件,执行局有关规定,实施局有关标准。
3.3.5.2 做好所辖0.4kv线路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设备的基础管理,做到资料与资料,资料与实际相符。
3.3.5.3 做好0.4kv线路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设备运行管理、缺陷管理工作。
3.3.5.4 及时上报0.4kv线路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设备的运行报表,进行专业运行分析、总结。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线路巡视
4.1.1 供电所、营业所应根据送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技术标准规定巡视周期,项目、内容,做好周期巡视工作,确定设备主人、定人、定线、定周期组织巡视。
4.1.2 线路巡视应仔细、认真,根据到位,保证质量,根据季节特点有重点地进行巡视,为检查巡线质量,各所每年应组织领导抽查,岗位工互查不少于2次。
4.1.3 巡线工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线路运行,检修标准和安规的人担任。
4.1.4 巡线时必须携带线路一览图,巡视记录卡,交叉跨越记录卡和必要的工器具,发现缺陷,当场做好记录。
4.1.5 巡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份)》和市局实施补充规定。
4.1.6 巡线中必须严格按线路运行标准,电力线路防护规程,电力设施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提高巡视质量,发现“紧急”“重要”缺陷,及时汇报所长或局生技专职人员,及时组织处理。
4.1.7 故障巡查:
4.1.7.1 线路跳闸后故障点不明时,故障巡查规定如下:
a)35kv送电线路,不管重合或强送成功与否,必须进行故障巡视,必要时登杆检查。
b)10kv配电线路,重合或强送失败,必须进行故障巡视,重合或强送成功应做好记录,周期巡线时重点巡视或年度清扫时重点检查。
4.1.7.2 35千伏、10千伏线路单相接地故障后,根据调度命令必须立即组织巡视、检查。
4.1.7.3 故障巡线中,巡线人员应将所分担的巡线区段全部巡完,不得中断或遗漏,对所发现的可能造成故障的所有物件均应搜集带回。并对故障现场情况作好详细记录,以作为事故分析的依据参考。
4.1.8 要发动线路沿线群众,组织护线网络,协助进行护线以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防止外力破坏,保证线路通道畅通。
4.1.9 运行人员发现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施工和行为,应予制止,当线路遭受人为外力损坏,应对肇事者提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或盗窃线路设备应交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4.2 倒闸操作管理:
4.2.1 线路倒闸操作,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及市局实施补充规定。
4.2.2 倒闸操作应使用统一调度术语和调度统一命名。
4.2.3 凡属市调管辖设备的倒闸操作应使用倒闸操作票,倒闸操作人员应根据市调值班员的操作命令(口头或电话)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命令应清楚明确,受令人应将命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育,核对无误。
4.2.4 停电检修的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前后应核对线路名称,杆号和开关、刀闸、令克的断合位置,操作完成后,受令人应立即报告发令人。
4.2.5 10kv配电线路支线、分支线和配合令克断合操作可不用倒闸操作票。但应填写倒闸操作记录,如使用工作票的检修停送电操作可不填操作记录。
4.2.6 柱上开关或令克的操作,必须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戴安全帽和墨镜,登杆操作必须使用安全带。
4.2.7 更换支线或配变令克熔丝时先应拉开三相令克,再行调换熔丝,禁止在两相令克接通位置,仅将拉开的一相进行装拆纸柏管的操作,雨天装拆纸柏管时应戴绝缘手套,绝缘棒应有防雨罩。
4.2.8 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和更换令克熔丝工作。
4.2.9 无人值班变电所的10kv出线1#杆负荷开关和闸刀的操作规定:
a)当值班调度员远方拉工作线路的开关(热备用状态)。工作负责人得到当值班调度员许可后,发令并监护下,拉开工作线路的1#杆负荷开关及闸刀(作为自行操作设备)。并验电接地后,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班人员发许可工作的命令(许可人填现场许可人)。工作结束后,人员撤离,接地线拆除。工作负责人发令并监护下,合上工作线路1#杆闸刀和负荷开关,向当值调度员终结工作;
b)无人值班变电所在10kv干线1#杆的开关和闸刀的操作,应严格按倒闸操作制度执行,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合格安全工器具并使用倒闸操作票,且操作内容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命令并严格监护下进行。严格按操作顺序进行倒闸操作(拉开顺序,先开关后闸刀;送电顺序,先闸刀后开关)防止带负荷拉合闸。
4.2.10 操作票盖章的规定:
a)“已执行”章,盖在已执行的“操作任务”栏右侧空白处。
b)“作废”章,盖在作废“操作任务”栏右侧空白处,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若系调度追令作废,可列入合格统计;若系填写错误作废,可不列入统计;若系填写后未发现,而在操作现场发现错误,应作不合格统计)。
c)“不执行”章,盖在不执行的“操作任务”栏右侧空白处。
d)“合格”或“不合格”章,盖在操作的最末一项备注栏处,月末由安全员评价盖章并写上评价日期。
4.2.11 如发生严重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不待命令即行拉开电源开关、刀闸或令克,但事后应立即报告调度或本所领导。
4.2.12 每月对本所操作票,按省电力局《电气操作票和合格率统计方法》进行评价,本月28日前送局安保科复核。
4.3 工作票管理:
4.3.1 工作票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重要安全组织措施,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和市局的实施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
4.3.2 在35kv线路和10kv干线上停电工作必须填写《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不停电工作必须填写《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在10kv支线、分支线、配电变压器、城镇低压线和用户总配电盘上停电工作,必须填写支线配变、低压线、配电盘专用工作票。
4.3.3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局每年公布的人员担任,学徒工不准担任工作负责人或工作许可人,如确因人员紧,则必须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并由局或供电所组织考试合格,经局领导批准后才允许担任。
4.3.4 不论使用何种工作票,均应履行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制度及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4.3.5 35kv线路和10kv干线停电检修,必须列入月度作业计划,按规定:市调线路提前四天,县调线路提前二天,填写工作票并向调度申请,一般事故检修也应填写工作票。事故紧急处理,可不填工作票,但应按调度管辖权限履行许可手续和终结手续,做好安全措施,事后在工作日志上写明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任务。
4.3.6 工作票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带到工作现场,并按工作票上所列内容做好安全措施,按杆号挂好接地线后,才许可工作,工作票末带到现场工作应作无票工作处理。
4.3.7 已终结的工作票交工作票签发人,由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任务”栏右侧空白处盖“已执行”章。月末由安全员进行评价,在“备注”栏右侧空白盖“合格”或“不合格”章。
4.3.8 每月对本所全部工作票,按省局《电气操作票和工作票合格率统计方法》进行评价,下月28日前送局安监复评。
4.4缺陷管理:
4.4.1 线路及设备的缺陷管理应遵守局《供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4.4.2 设备缺陷管理要求建立自下而上的设备缺陷管理责任制,各级分管职责如下:
a) 岗位工:应掌握本岗位线路设备的各类缺陷和各类设备的全部内容。
b) 供电所和营业所:应掌握所辖线路及设备的各类缺陷和全部内容。
c) 局农电科:0.4kv线路及以下低压配电线路的“紧急”“重要”缺陷,三类设备状况。
d) 局用电科:配变的“紧急”“重要”缺陷,三类设备状况。
e) 局生技科:掌握35kv送电线路和10kv干线及以上设备的全部缺陷,二、三类设备的健康状况,10kv支线以下的“紧急”“重要”缺陷,三类设备状况。
4.4.3 供电所应设立设备缺陷管理员,负责缺陷的监督统计,上报和设备定级工作。
4.4.4 管理程序:
4.4.4.1 一般缺陷管理程序:
a) 岗位工周期巡视发现缺陷应认真判断缺陷部份、严重程度,并记入巡视记录簿内,一般缺陷每月25日前填一份本月周期巡视工作报告单(简称工作单),把发现的缺陷,报送线路班长。
b) 每次清扫、检修、事故巡视,特殊、监察性巡视,工作负责人把发现的缺陷,填入工作单内,报线路班长。
c) 线路班长接到岗位工或者工作负责人的工作单后,提出消缺意见,然后交缺陷管理员对缺陷进行分类编号,并登记入缺陷台帐,同时根据缺陷管理权限,填写缺陷月报表,报送部门负责人及局主管科室。
d) 岗位工依据缺陷报表对缺陷进行相应编号,把检修发现的缺陷汇入检修记录簿内,局主管科室对上报缺陷进行分类登记,需要局协助处理的缺陷,应进行了解、查勘,必要时应提出整改方案,根据轻重缓、急,下达指令计划。
e) 线路班长,根据缺陷记录及局指令性计划,编制作业计划,经局批准后,开据检修工作单(注
明缺陷编号、工作内容),安排检修人员检修。
f) 检修工作负责人,把检修工作完成情况缺陷消除情况,全部记入工作单返回给检修班长。
g) 缺陷管理员根据检修消缺情况,在缺陷记录薄上进行消缺日期、检修人姓名登记,同时把当月消除的缺陷编码;填入缺陷月报表分送岗位工及局有关科室,并根据本月度运行,检修工作汇总,上报运行,检修报表。
h)运行岗位工依据缺陷月报表,在巡视记录和检修记录相应的缺陷记录后面进行消缺日期和姓名登记,以及检查核修质量。
i)局有关科室根据缺陷月报表,在缺陷汇总簿上进行消缺日期,姓名、登记以便核查;依据运行、检修月报,每季进行一次综合分析。
4.4.4.2 重大缺陷管理程序:
a) 凡属重大缺陷岗位工或工作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线路班长或分管所长。
b) 局管理的“重大缺陷”,由缺陷管理员填写“缺陷报告单”一式二份,经线路班长或所长审后,立即将二份报局主管科室。
c) 局主管科室收到“缺陷报告单”必要时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一份退回供电所,安排当月处理或以后下达指令性计划处理。
d) 各供电所根据市局主管科室意见处理后,一周内应填写“缺陷消除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报告局主管科室。
e) 供电所内部按缺陷管理程序处理。
4.4.4.3 紧急缺陷管理程序:
a) 凡属紧急缺陷,岗位工或工作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线路班长或所长。
b) 属供电所管理的紧急缺陷,由供电所自行确定消除方案,组织处理,在“缺陷月报”中报局主管科室。
c) 属局管理的“紧急缺陷”,由岗位工或线路班长立即报告局调度或者局主管科室,由局主管科室负责组织处理,供电所事后补报“缺陷报告单”及“消缺报告单”。
d) 各供电所根据市局主管科室意见,在24小时内对缺陷进行处理后,一周内应填写“缺陷消除报告单”一式二份,一份报告局主管科室。
e) 供电所内部,按缺陷管理程序办理。
4.4.4.4 属局管理当月发现的各类缺陷,不管消除与否均应在“缺陷月报”中上报市局主管科室。以后发现而已上报的,可不重复上报,但在年末月份的“缺陷月报”中,应上报全部未消除的缺陷。
4.4.4.5 供电所管理的缺陷,每月应将当月消除的各类缺陷统计数,在“运行月报”中上报局有关科室。
4.5 缺陷管理:
4.5.1 供电所应具有的规程、制度、标准:
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6) 华东电网带电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
7)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8)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9)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10) 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11)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1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13) 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千伏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17) 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
18)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19)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20)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2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23)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24) 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
25)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2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8)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29)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30) 供电营业规则;
31) 华东局“关于加强供电运行工作若干意见”;
32) 华东局“华东电网供电设备评级标准”;
33) 浙江省局“关于下达供电所标准化条件的通知”;
34) 浙江省农电35千伏线路标准化管理条例;
35) 浙江省农电配电线路标准化管理条例;
36) 浙江省农电配电线路评级暂行标准;
37) 防止输电线路施工倒杆的规定;
38) 防止配电线路施工倒杆的暂行规定;
39) 防止电力线路人身触电事故的补充规定(送电、配电);
40)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严肃处理不验电接地进行违章作业的规定;
41) 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国家标准;
42) 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43) 国家标准:额定电压35千伏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第一部分);
44) 国家标准:额定电压35千伏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第二部分);
45) 本局有关的企业标准。
4.5.2 供电营业所应具有的规程、制度、标准:
a)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b)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c) 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d)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e)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f)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g)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h)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i) 浙江省农电配电线路评级暂行标准;
j) 防止配电线路施工倒杆的暂行规定;
k) 防止电力线路人身触电事故的补充规定(送电、配电);
l)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严肃处理不验电接地进行违章作业的规定;
m) 本局有关的企业标准。
4.5.3 设备运行标志
4.5.3.1 送配电线路及其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主要标志的内容如下:
a) 送电线路、配电线路干线双重命名,杆塔编号和三米划线。
b) 送电线路、配电线路支干线及以下的线路本身名称,杆塔编号和三米划线;
c) 双回路线路色别标准、瓷瓶使用不同颜色;
d) 公变名称及编号;
e) 相位标志;
f) 开关的调度名称和编号;
g) 低压配电线路零线与相线的瓷瓶区别标志。
4.5.3.2 变电所线路的出口和公变的进出线应有线路的双重命名。(编号)送电线路设在终端杆上,架空配电出线的标志设在出线套管下方和出线1#杆上,电缆配电出线的标志设在户外电缆头下方。
4.5.3.3 各类标志设在巡视易见一侧。
4.5.3.4 导线的三相用黄、绿、红三色标志,下列杆塔应设有相色标志。
a) 各条出线的出口杆塔(即变电所出线1#杆);
b) 分支杆;
c) 终端杆;
d) 过路配变杆;
e) 翻相杆;
f) 环通杆。
4.5.4 管理要求:
4.5.4.1 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结束后,应在三个月内健全有关资料,更改有关图表;“主接线模拟图”“城镇高低配电网络结线图板”和属市调管辖设备变动,应立即更改,反映每月运行情况的图表应逐月更改。
4.5.4.2 设备运行标志应经常保持正确,完整清晰,新投产线路应在投产前完成。
4.5.4.3 各种记录是反映运行情况的原始资料,应随运行工作同时作好记录。
4.5.4.4 各所技术资料由资料员负责管理。
4.6 运行分析制度:
4.6.1 开展运行分析是确保安全经济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通过对设备状态、操作情况、电网异
常等现象的分析,可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不断提高安全 经济运行水平和人员技术管理水平。
4.6.2 运行分析内容:
4.6.2.1 运行岗位分析:分析“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
4.6.2.2 事故及异常运行情况分析:发生事故和异常情况后,对处理及有关原因进行分析,做到“三不放过”,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4.6.2.3 缺陷分析:分析缺陷产生原因,总结发现缺陷,判断缺陷和处理缺陷的经验。
4.6.2.4 线损分析:分析线损高的线路的主要原因和应采取的对策。
4.6.2.5 负荷及电压分析:分析各线路负荷变化情况和做好调荷的措施,防止线路超载运行。
4.6.2.6 专业分析:如防雷、防鸟害分析、线路绝缘分析,单相接地查找分析等。
4.6.3 在班长主持下,每季运行分析一次,分析内容不要面面具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每次运行分析都应做好记录,逐步积累运行分析资料。
4.7 技术培训制度:
4.7.1 供电所技术培训应以岗位培训为主,从生产和运行实际出发,以“三熟”、“三能”为重点,不断提高运行、检修的工艺水平。
4.7.2 线路工在业务上的“三熟”“三能”是:
“三熟”:熟悉本岗位线路设备状况(包括线路长度、杆塔情况、导线规格、沿线情况、主要交跨、设备容量、主要缺陷等)。
熟悉主要检修工艺要求;
熟悉岗位的各项规程制度;
“三能”:能分析线路运行状况;
能正确判断设备缺陷和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能掌握运行检修技术。
4.7.3 岗位培训的主要形式:
4.7.3.1 岗位练兵:“两票”填写,规程、制度熟悉训练,事故予想反事故演习、技术、设备、记录、资料管理训练,消防器材使用训练等。
4.7.3.2 上课讲解:可由班长、技术培训员或工人担任,进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和检修工艺要求等进行讲解。
4.7.3.3 技术问答:可采取每人轮流出题,指定人员或全体做题解答的方法。
4.7.3.4 技术业务讨论会:根据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线路颁发性事故或技术难题等进行讨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学习培训教材有关部分,然后组织讨论。
4.7.3.5 技术比武:线路工基本操作技能等比赛。
4.7.4 新工人分配到所后,应进行现场基本制度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现场见习,见习阶段应签订师合同、技术培训员和带徒师共同制订见习计划,应按学习阶段定期进行测验。见习期满经考试合格,方可跟班实习,在实习期间准许在师付的监护下逐与参加实际操作和基本功训练。
4.7.5 线路工种,学徒工学习期限一般应二年,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顶岗工作,但如因人员缺乏或学徒工本身努力,进步较快者,经考试合格可提前顶岗,但一般学习期限不少于一年。
4.8 材料工器具保管制度:
4.8.1 各供电所应设材料工具员(兼职)一人,按市局班组小库管理标准,负责材料工器具的领、退、保管、登记和整理等工作。
4.8.2 供电所按限额储备材料,按月清点及时补充,基建、大修、更改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将多余材料退局仓库、废旧材料应回收并整理后退局物资科。
4.8.3 公用工器具,如绞磨、扒杆、钢丝绳、葫芦等必须定期予试,妥善保养保管。
4.8.4 公用仪表,如绝缘摇表、接地摇表、铝形表等,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定期检查,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除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4.8.5 所有工器具都应登记建册,做到帐物相符。
5 报告和记录
5.1 供电所应该具备的图表:
a) 全所安全日(上墙);
b) 一次主结线模拟图(上墙);
c) 线路设备一览表(上墙);
d) 线路设备定级表(上墙);
e) 城镇高低配电网络结线图板(上墙);
f) 10kv线路熔丝配置表;
g) 线路安全日统计表;
h) 线路跳闸统计表;
i) 个人安全日统计表;
j) 工作票汇总统计表;
k) 线路地理分布图(万分之一地理图)。
[请在此处填写内容]
5.2 供电所应建立的记录:
a) 10kv线路分支、配变令克倒闸操作记录;
b) 交叉跨越记录;
c) 线路巡视、维护、检修记录;
d) 缺陷记录;
e) 避雷器测试记录;
f) 接地电阻测量记录;
g) 绝缘、登高、起重工器具检查、试验记录;
h) 安全活动记录;
i) 倒闸操作记录;
j) 技术问答和技术考试题;
k) 线路配变事故障碍记录;
l) 运行分析记录;
m) 工作日志;
n) 学习记录;
5.3 供电所应具有的资料:
a) 线路施工及验收记录和竣工报告;
b) 10kv线路通用杆型组装图;
c) 线路通道处理通知单及交房协议书;
d) 10千伏杆塔履历卡;
e) 线路一览图;
f) 配变及电容器卡;
g) 线路负荷开关、断路器卡。
h) 10千伏线路模拟图;
i) 线路明细表。
5.4 供电所和营业所线路岗位应具备以下图表:
a) 线路一览图;
b) 杆线设备履历卡;
c) 线路交跨记录;
d) 线路设备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e) 线路巡视记录。
5.5 线路运行工作形成的报告和记录,每月、季、年由专业人员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