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伏电站安全设施管理,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结合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实际制定,适用于光伏电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光伏电站负责本规定的编制和修订。
第四条 上级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所属光伏电站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光伏电站是本规定的执行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落实。光伏电站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自查,对不满足本规定的安全设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 标准化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标志、标牌
(一)所有生产用建筑物、设备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二)设备命名应有统一规定,与设备一一对应;
(三)设备标志应定义清晰,能准确反映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四)光伏电站应结合生产实际和企业文化设置一定数量的安全文化标志。
第七条 升压站部分
(一)屋内装设的油量大于100kg和屋外装设的油量大于1000kg的高压电气设备(均指单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贮油(或挡油)和排油设施;
(二)水泥构架应无严重龟裂、混凝土脱落、钢筋外露等缺陷,钢构架应无严重腐蚀;
(三)屋外电瓷外绝缘爬电比距应符合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防污闪技术措施;
(四)各类电气设备失灵、非全相和110kv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正常投入运行;
(五)高压配电装置应实现“五防”。sf6开关室还应配置sf6气体检漏仪仪和排风装置;
(六)升压站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5m全封闭固定围栏,进出升压站大门应设置门禁系统或上锁;
(七)升压站内爬梯应有可靠的接地设施;
(八)升压站入口应设置标明电压等级、名称的标志牌。标志牌按电压等级分区设置。升压站进、出线杆塔每相导线旁应悬挂相色标志牌。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控制箱、端子箱等设备应设置设备标志牌,分相操作的应标明相别。
(九)升压站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必须戴安全帽”标志牌。围栏上应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标志牌。站内高压线下方两侧通道入口处应装设“×××kv设备区限高”标志牌。升压站爬梯应设置“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标志牌。
(十)升压站内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标志制作应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变压器、配电室及配电装置(包括高、低压开关室、ups配电室及外围生产场所的配电室、动力箱、成套配电装置)部分
(一)各类变压器、配电装置故障、失灵、非全相、110kv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二)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中性点过电压保护应完善;
(三)变压器及套管油位指示器应指示正常;
(四)各级电压的变压器及其套管绝缘油气相色谱应合格;
(五)变压器等各类套管及瓷套爬电比距应符合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防污闪技术措施;
(六)变压器、配电室防火间距、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要求,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正常投用;
(七)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开关区域,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5m全封闭固定围栏,围栏或隔墙与变压器本体距离不小于3m,区域大门应设置门禁系统或上锁。室内变压器、配电室出入口门应能向外开启,并选用室内开门不用钥匙的自动门锁,高压带电部分的固定遮栏尺寸、安全距离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1991)》要求;
(八)变压器室及低压动力中心、配电室内应无漏雨、漏水或沙尘污染等现象,并有防小动物措施;
(九)配电室入口设置标明电压等级、编号和名称的标志牌。配电室母线应涂刷相色(软母线只标明相别);
(十)高压配电装置应实现“五防”。变压器室、配电室应安装配置事故通风设备,通风机启、停操作按钮应在室外;
(十一)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围栏四周应设置“止步 高压危险”标志牌,入口处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必须戴安全帽”标志牌。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围栏上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牌。室外变压器本体上下爬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志牌。无防护围栏的室外变压器,在变压器本体上悬挂“当心触电”标志牌;风机箱变高、低压室门上分别设置“止步 高压危险”标志牌;
2.室内变压器室、配电室入口处设置“禁止烟火”、“必须戴安全帽”、“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标志牌;
3.在通往变压器中性点步梯上应设置“止步 高压危险”标志牌。变压器放油门上应设置“禁止操作”标志牌;
4.各类屏柜应满足安全要求。
第九条 蓄电池室及直流系统部分
(一)蓄电池室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正常投用。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建筑物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含10 m)有易燃易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m;
(二)蓄电池室照明、排风机和空调机应使用防爆型,开关、插座、熔断器应安装在蓄电池室外面;
(三)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
(四)直流系统各级保险定值应满足选择性动作要求;
(五)直流系统绝缘监察装置的测量部分和信号部分应正常投入。直流母线电压监测装置应正常投入;
(六)蓄电池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注意通风”、“禁止烟火”标志牌。蓄电池室内应设置“当心腐蚀”标志牌。
第十条 屏柜、开关柜部分
(一)交直流配电柜(开关柜)屏前1m应标注安全警戒线;
(二)交直流配电柜(屏)、开关柜、成套式开关柜前、后门均应有设备或柜(屏)名称、编号标志牌。安装于操作柜面板上的组合电器,应标有单元设备名称、编号的标志牌。交直流配电柜(屏)盘面上的仪表、操作按钮、操作把柄,均应有名称标志牌;
(三)屏柜、开关柜内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
(四)屏柜防火封堵应严密。屏柜的地面备用间隔应用盖板盖住,并在盖板上标注禁止阻塞线。
第十一条 动力电源箱、检修电源箱部分
(一)箱、柜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二)箱、柜体接地线连接可靠。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箱、柜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与负载匹配合理。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三)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并配置有接线图。
第十二条 电缆及隧道、夹层部分
(一)电缆桥架、隧道、夹层的防火门、防火墙、防火间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场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要求;
(二)每个防火隔段应用合格的防火材料封堵。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穿越墙壁、楼板、柜、盘等通往控制室、开关室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合格的可塑性强的防火材料(如:有机胶泥)严密封堵。电缆穿墙进出的两端和防火隔断前后至少1m范围内应涂刷合格防火涂料或其它阻燃物质,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涂刷厚度符合要求,并保证其有效性。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有防火阻燃措施,盖板应密封。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三)电缆夹层入口应设置 “禁止烟火”、“必须戴安全帽”标志牌,出入口处应设置防小动物挡板;
(四)电缆隧道,以及电缆夹层高度低于2.5 m时,照明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应另外加一路灯罩保护接地线)或采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
(五)电缆隧道入口应设置“必须戴安全帽”、“注意通风”指令标志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和整个电缆隧道走向图。电缆隧道人口处盖板上应设置禁止阻塞线。电缆隧道内有效高度低于1.8m且低于隧道其他位置处应标注防止碰头线,并设置适量“当心碰头”标志牌。电缆隧道主隧道、各分支拐弯处应设置整个电缆隧道走向图标志牌,并在电缆隧道走向图上醒目标注所处位置及各出入口位置。电缆隧道内安全出口附近应设置指向安全出口处的导向箭头。
电缆隧道应装有自动的排水设施,并保持良好的可用状态。电缆隧道不应有渗漏水现象。电缆隧道、电缆沟内部应保持干燥,无积水,无杂物堆积;
(六)电缆隧道应设置带有爬梯的人孔,相邻人孔间距离不应大于75m,人孔直径不应小于700mm;
(七)电缆两端应悬挂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的名称标志牌。
第十三条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通讯室部分
(一)风力发电场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计算机室、通讯室的耐火等级、安全出口,以及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要求;
(二)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三)电子设备间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巡视、检修、试验等工作的“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
(四)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通讯室应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禁止烟火”标志牌。电子设备间入口还应设置“禁止使用无线通信”标志牌,并有防小动物措施;
(五)电子柜应可靠接地,箱门和柜体均应与接地体连接。
第十四条 逆变器部分
逆变器室应设置、“有电危险 禁止入内”、“必须戴安全帽”、“当心落物”标志牌。
第十五条 油品库
(一)油品库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的要求;
(二)油品库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禁止烟火”、“禁止携带火种”标志牌以及“油品库管理制度”文字标志牌;
(三)油品库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油品库内孔洞、沟上部应设置盖板,盖板应采用不产生静电、火花的材料制作;
(四)油品库内照明灯具、开关、电源箱等一切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五)油品库内应按要求设置灭火沙箱,配置的灭火器材应符合扑救油火灾要求;
(六)油品库应有通风、排气设施。
第十六条 消防和生活水泵房入口应设置“必须戴安全帽”标示牌。
第十七条 管道、阀门
(一)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992)》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
(二)阀门应有标志牌,并标明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执行由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依据本规定和上级公司相关奖惩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光伏电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22.01.15)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