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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特性分析及应对措施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和供电企业的积极努力下,电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电网的建设与投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具有点多、线长、面广、技术要求高、运行不间断等特点,电网运行仍受自然环境、设备、人员素质、外力破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始终重视电网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有效地降低不利因素带来的影响。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特性分析
电网安全稳定被破坏会带来极大的危害,这决定了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电网作为电力产供销的平台和渠道,关系和影响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尤其是电网安全稳定被破坏时,涉及到千家万户,影响到各行各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远大于供电企业本身受到的损失和影响。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广泛性,决定了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的艰巨性。电网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复杂,变数多,且理论性、操作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从目前来看,仅靠供电企业自身的能力,还难以保证电网百分之百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一是电网安全生产管理比较宽泛,除能源、交通等因素对发电继而对电网安全生产产生影响外,电力的输、变、配、用等多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电网的安全与稳定;二是由于电网覆盖面大,部分线路地处自然环境恶劣区域,巡查维护困难,偏远地区更是如此;三是由于电网企业本身无行政执法权,电力设施的保护等工作,需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威慑力量。
电网安全生产问题的敏感性,决定了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的紧迫性。电网一旦突发事故,对社会政治、经济方面以及人民的生活方面的影响也是突发的,而事故后的恢复时间有时需要几十个小时。这种突发而至的电力事故,其所具的敏感性较强。履行社会责任,保供电、保稳定,已成为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电网安全是保障供电的基础和前提,因而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紧迫性。
电力生产的高危性及电网事故的瞬时性,决定了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期性。电力行业是高危险性行业,电网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随时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来自于供电企业内部,也存在于供电企业的外部运行环境。电力产、供、销同时完成的特性,决定了电网发生稳定破坏仅需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因而电网事故具有瞬时性和难以预测性。这也就决定了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性工作。而这种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没有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仅仅依靠供电企业独立承担是远远不够的。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应对措施
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是强化完善电网结构,加强设备的维护与改造力度。在强化基础工作的同时,还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提高电网的应急能力。应加强应急管理,深化实战演练,实现应急预案体系结构、编制流程、评审发布、上报备案、培训演练、修订更新等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提高电网事故的指挥协调能力及快速反应能力;抓好应急物资与装备建设,定期清理补充应急所需的设备、备品备件,完善抢险装备;强化应急队伍的常态管理,形成反应迅速、善于攻坚、果断处置的机制;规范供电故障抢修管理,大力推进集中检修、低谷检修、零点检查和带电检修,减少停电时间和次数,提高抢修能力。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各级企业领导必须讲政治,顾大局,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总责,按照“三个百分之百”要求,始终做到恪尽职守、守土有责。营造“人人为电网、处处想安全”氛围,强化全员全过程参与电网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加大事故通报、考核和处理力度,确保事故调查“四不放过”落实到位。
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应注重电网骨干力量的配置,及时补充新生力量,招聘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充实一线生产队伍。强化激励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将优秀生产人员留在一线,牢固树立业绩在一线创造、素质在一线提升的观念,切实提高员工的物质待遇和政治待遇,全面增强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
注重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设备基础知识,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讲解电网新技术、新设备知识,确保在岗员工对新设备的产品结构、技术性能、运行特点有全面掌握,对设备存在的缺陷能及时发现,出现故障能及时消除。
注重技能培训和评选,加强首席技师、技术能手评选和技术比武工作,在变电运行、电力营销、送电线路、变电检修等14个专业中大力开展“导师带徒”活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生产人员对设备的掌控能力。
加大安全规范管理。应认真做好输、变、配电三大专业管理细分,达到人、财、物的有机统一,强化人员编制,作业装备、规章制度、考核体系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完善标准化生产作业程序,实现专业分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扁平化。
深化“四标两率”(标准变电站、标准线路、标准台区、标准电工组,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建管力度,完善“四标”的考核评价标准,加强设备基础资料台账管理,狠抓设备整治和线路的整改,以抓好设备、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来提高供电可靠性,以抓好电网层间无功平衡来降低线损和提高电压合格率。
同时,强化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同业对标工作,深化各项工作的对标,实现各项工作的节点控制。结合ipe管理体系,全面推进输变电生产管理系统和配电生产管理系统的实用化,并在主、城、农网大力推广和应用,全面实现管理过程上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延伸安全管理范围。供电企业应摒弃“重内轻外”的常规思维,树立整体意识,真正把客户电力设施的管理纳入大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客户的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客户能简单掌握设备运行特点,及时通报安全事故信息,提高其电网安全生产意识,并进一步建立整体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防止客户因素而造成对电网的冲击和破坏。
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认真落实“三查六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对照“百问百查”重点排查内容进行排查,消除高危客户和重要用户安全隐患,强化工作督办,确保不安全因素被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保障电网的全面安全。
第2篇 谈电网调度部门的安全管理
电网调度是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使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一个机构。电网安全运行关系到电力企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电网的安全调度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关键。
1 影响电网调度安全生产的因素
1.1 调度员未认真执行“二票三制”的有关规定
对操作票、工作票马虎应付,没有监护,以致误下令。没有经过许可或工作终结手续不完整造成误送电。特别是有多个班组同时在一台停电设备上工作时,若在全部工作未终结就送电,则会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
1.2 调度员工作责任心不强
调度员边下令边干其他无关事项或离开现场,且没有监护人,造成误下令。
1.3 没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交班工作负责人未把电网的运行状态,设备的缺陷交待清楚,接班人员在接班后也没有认真了解情况,及时掌握电网的运行状况和设备缺陷。
1.4 调度员业务水平及心理素质差
调度员不熟悉电网设备的有关参数,母线结线形式,电网运行方式,对二次设备不甚了解,以致误调度。特别是处理事故时,心理紧张,思路不清,造成处理不及时或不当,使事故扩大,延误送电。
1.5 有关电网技术资料管理不完善
新设备的技术资料,保护定值更改单,电网运行方式安排,未及时提供给调度员学习参考。
1.6 班组安全活动没有定期开展或流于形式
调度班的安全活动非常重要,通过安全活动,可以增强调度员的安全意识。
1.7 没有定期对调度员进行业务培训
只有通过技术培训,才能提高调度员的业务水平,迫使调度员去学习新业务、新知识,了解电网调度的最新技术。
2 做好电网调度的安全管理
2.1 严格执行“二票三制”
“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试验、轮换等制度。它是确保安全生产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在工作中,应严格要求每一位调度员认真执行。要制定考核奖罚规定,对违反规定即使没有造成事故的也一样给予处罚。将工作票、操作票的合格率与调度员的奖金挂钩,并设专项奖金,以奖励每年在电网调度中,安全工作突出、贡献大的调度人员。
2.2 组织好安全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调度班组每周定期组织一次安全活动,结合实际学习安全事故通报,吸取经验教训。每次活动中每人都必须发表自己对本班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让调度员树立生产必须安全的意识。
2.3 加强调度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
在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的同时,也应把思想教育工作贯穿到每一个环节,端正调度员的思想认识,提高调度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为安全运行夯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应该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清楚,奖罚分明。
2.4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为使调度员在工作中能做到“三熟”(熟悉系统接线,熟悉调度规程,熟悉每种操作及事故处理)、“三能”(能准确判断,能看懂图纸,能处理每种异常和事故)、“三过硬”(复杂操作过硬,紧急事故处理过硬,继电保护随运行方式变更过硬),应定期对调度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由分管领导组织考核,有机会时应多派技术骨干参加有关技术讲座。调度员业务水平提高了心理素质也会随之提高,对事故的处理才能做到沉着、准确、迅速。
2.5 完善各项技术资料的管理
在电网调度中,必须及时向调度员提供完整的电网技术资料、继保组的定值单、运方组的电网运行方式安排等。尤其是大型检修的运方安排,应提前供给当值调度员,使调度员能事先了解,做到指挥下令时成竹在胸。
在调度室必须设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对资料定时整理归档并逐步完善。(黄伟旋)
第3篇 科学开展安全性评价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性评价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应用目标管理、pdca法等多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并按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组织生产战线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形成对全部工作,全过程、各阶段、各环节、各要素的优化管理,使整个系统处于良性的动态循环之中,以确保查评的质量和效果。
1 系统内容
安全性评价就是运用系统工程这一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等进行查评,以可能引发的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为重点,从定性到定量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和严重程度,给予正确评价,并提出预防措施。通过全面、系统、有目的、有计划的实施这些措施,达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超前控制事故的发生,以寻求最低的事故率、最小的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应用系统工程法使该系统形成了一个闭环管理控制系统,其最终目的是达到系统输出最优化。图2是安全性评价系统工程控制示意图:
开展安全性评价这一系统工程,是以抓人员、设备 、管理和环境为切入点,努力实现如下目标:
(1) 防止特大和重大电力生产事故、大幅度减少和消灭恶性频发事故;
(2) 对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加以确认;
(3) 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4) 使企业领导掌握内部各方面、各系统安全基础的强弱,看到“量化”后的差距,做到心中有数;
(5) 通过开展安全性评价来推动部颁反措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 系统工程的实施
系统工程的实施主要通过计划(p)、实施(d)、检查(c)、总结(a)等4个阶段来完成。
3.1 p-计划阶段
3.1.1 确定安全性评价为全年安全管理的中心工作
1999年,根据省公司的要求,哈局将开展安全性评价作为全年安全管理的中心工作,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以确保安全性评价的顺利实施。
3.1.2 制定实施方案
安全性评价涉及到生产系统人员、设备、管理等复杂的查评工作。为了真正使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局制定了《哈尔滨电业局安全性评价实施方案》,详细规定了安全性评价的查评方法、组织领导、查评步骤和方法、检查与考核等。
3.1.3 目标分解
局根据送、变、配、试验、继电、仪表、通讯、调度等专业特点,按管辖设备范围和工作任务对查评项目进行分解,输入微机,进行微机化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处室和生产单位应查评的项目和内容,下发到各单位和部门,各单位和部门将本部门负责查评的项目再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和班组的查评项目。
3.2 d-实施阶段
3.2.1 成立组织机构
建立了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担任组长,生产副局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办公室常设在安监处。各基层单位也相应成立了以安全第一责任者为组长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3.2.2 成立专家查评组
组织成立专家查评组,聘请已离退休,熟悉本专业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情况,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经验,专业综合分析能力强,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老同志为专家查评组成员。专家组按专业分成开关、互感器、变压器、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等小组。局派一名副总工程师为专家组组长,具体组织评价工作。
3.2.3 做好三级培训工作
为了增强人员对安全性评价的理解,使查评人员能熟悉查评的过程,掌握查评办法,局组织了为期一个月的专家组自修班,学习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网、省公司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举办各生产单位领导、专工、安全员参加的安全性评价培训班。对评价的目的、内容、标准、要求等进行了培训,编发了《安全性评价讲义》。同样,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参加评价人员进行了培训,使参评人员在明确查什么、怎么查、检查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的情况下进行查评。
3.2.4 基层单位开展自查工作
单位自查是整个评价的基础工作,由各单位发动群众进行自查、自评、自改,并填表总结,将比较明显的问题检查出来,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自查阶段首先是班组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上报单位,单位在班组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内自查工作。
班组自查安排在春季安全大检查之前。在自查过程中,按分解的查评项目及其内容对照查评依据进行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写出查评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在“安全性评价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表上;对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起重工器具以及安全帽、安全带等采用全数检查,其结果填在“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检查表上”。班组只按查评项目检查,不进行评分。
第4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5篇 浅谈城市配电网安全管理
配网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各供电企业行政管理模式的不同,对城市的配电网管理也不尽相同。有的归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有的归属于生产管理等等。但管理无论如何划分,城市配电的安全管理都应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不能有任何的轻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配网自身的特点看配网安全管理:
(1)城市配网较大电网结构复杂,分支多,用户多,考虑供电可靠性问题,一些城市的线路可以相互转带供电。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返送电。加上近几年电力供需矛盾的突出,在一些电力紧张的地区和供电可靠性不高的一些中小型城市,许多用户购置自备发电机的现象相当普遍,由于管理的漏洞造成一些客户不能主动到电力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使用上没有防止返送电的装置和措施,返送电的机率增高。
(2)一些中小城市市区电杆上架设广告牌、通讯线等弱电线路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在线路下进行违章建筑,造成无法对设备进行检修,人为增加工作难度。这些给线路检修带来诸多不便,如工作人员在登杆时需要中途摘下脚扣翻越架设物。每一次穿越的过程,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3)在市区尤其繁华街道进行检修,虽然开工前在工作现场设置围栏和有现场人员进行看护,但一些行人却视而不见,翻越围栏者屡屡有之。现场监护人除对作业人员的监护外还要分出许多精力提防过往的行人。另一方面,由于市区噪音大,地面工作监护人纠正工作人员不正确动作和违章行为时,有时工作人员难以听到。配网进行设备和线路检修作业环境差也是城市配电网现场安全管理区别于主网检修现场一个方面,现场作业环境是配网安全管理必需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4)城市配电网,电压等级相对于主网来说比较低,造成重大事故的几率较少,因此轻视配网安全管理的思想在一些人的思想中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不把配网管理单位当作主要生产性单位,安全监督体系不健全。认为配网事故最严重程度就是停电户数多一点,不会影响主网安全运行。由于以上思想的存在,一些地方把配网的安全管理从主网割裂开来,放到无足轻重的位置,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也证明 了这一点。
2、从事故发生的机率分析配网的安全管理。
整个电力系统主要有发、输、变、配几个环节来实现产、供、销的同时完成,配电网作为电力系统最后一个环节,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不能随着电压等级的降低而降低。现以我省公司1990年至2001年高压触电事故统计为例进行分析,全省共发生触电事故10起,死亡5人,其中在配网上发生人身触电事故3起,死亡2人,占事故总数的30%,死亡数占总死亡人数的40%;从我公司1990年至2001年事故统计来看,共发生人身事故11起,死亡2人。其中在配网上发生人身事故5起,死亡2 人,占总人身事故的50%,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100 %。从以上数字我们可以看出,配网的安全管理任重而道远,忽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势必造成惨重的后果。因此,在城市配电网的安全管理上不但不能有丝毫的削弱而且必须加强,尤其防人身事故又是企业安全管理重中之重。
3、从安全形势的需要看配网的安全管理:
(1)安全工作是我们电力行业永恒的主体。
在安全生产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首先要提高对城市配电安全管理的认识程度。在新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26条中规定 “输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因此,要把配网的管理单为作为企业主要生产性单位进行管理,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
(2)由于各城市配电网结构的不同,每个企业应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结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出一套结合实际的切实可行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并加大对城市配电网安全管理的物力投入,改善工作条件。
(3)依靠政府加强城市配电网的管理。由于政企分开,电力企业的一些政府职能相应的移交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电力企业要依靠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加大对在电力设施上私拉乱挂和违章建筑的清除,加大对电力设施周边环境的治理,努力创造一个好的供电环境。
4、从适应社会发展看城市配电网的安全运行。电,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能源,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与人们生活联系的愈加密不可分。人们对它的可靠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几次国外的大停电造成的严重后果足以说明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性。因此首先要根据城市规模和性质优化城市配电网结构,提升配网抵御事故能力。其次,加强配网的日常管理,做到严、精、细,同时加大科技投入,运用高科技检测手段进行检测,进行超前预测,超前预防,及早消除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后作为前两点补充就是作好社会承诺服务,树立高度的责任心,把“优质、方便、真诚、规范”的服务宗旨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去,用优质、高效的服务弥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停电事故。
第6篇 谈县级电网的安全管理
摘要 从管理、技术、调度员3个层面对当前县级电网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每个层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 县级电网 安全管理 问题 对策
近年农村电网改造后,电网的结构更加完善合理,供电能力大大增强,加之设备调度权的下放,使得县级电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相当的规模。但相比之下,县级电网的安全管理模式却没有跟上电网的发展。下面就对目前县级电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思路谈一些看法。
1企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1.1存在的问题
(1)因为历史和体制原因,相当多的县级电网企业领导来源于部队转业干部或乡镇干部,电力专业基础差,难以把握电网生产和运行的内在规律;
(2)与上级单位产权不明、职责不清;
(3)管理粗放。
主要表现在:①电网法制观念淡薄,行政命令干预电网调度;②漠视电网生产、运行的内在规律,安全管理决策缺乏科学性;③管理体系混乱,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
1.2应对措施
最根本的措施是理顺农电企业的产权、人事关系,建立务实高效的农网管理制度和体系。目前应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2.1协助农电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1)把对农网的管理纳入上级电网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对农电企业特别是负责人的考核力度;
(2)逐步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电力设备的管理责任和技术要求;
(3)协助农电企业建立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农电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评价体系。
1.2.2加强对农电企业负责人的法制教育
要使农电企业负责人理解我国电网的管理模式是“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在这个模式中,行政命令不得干预调度命令的执行,否则就是违法,造成后果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从而使他们真正从思想上、工作中重视起电网的安全管理。
1.2.3农电企业领导者应加强专业学习
农电企业领导者只有认直学习电网生产运行的基本知识,才可能把握电网安全运行内在规律;只有认直学习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才能审查本区电网管理制度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只有能够把握电网安全运行内在规律、不断完善内部电网管理制度的领导者,才能把握农网的发展方向,开拓性工作,为本区的电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1存在的问题
技术管理是电网安全管理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县级电网原来规模较小,技术管理几乎是空白或者说是刚刚起步,存在问题较多,主要表现为:①技术人员年龄知识老化;②技术资料缺乏、不完整;③技术管理模式粗放,人员职责不清。
2.2应对措施
2.2.1大胆起用素质高、观念新的有为青年
现在县级电网技术管理人员多数为农电建设做出很大贡献的老职工,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敬业精神,但他们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电网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而近年来由于电力企业效益较好农电企业也吸引了大批优秀大学生,通过实践锻炼已成长为合格的农电人。因此在用人体制上应打破论资排辈的习俗,大胆地起用一些素质高、观念新的有为青年参与电网的技术管理,以形成以老带新,以新促老的局面,从而提高县级电网的管理水平。
2.2.2加强农村电网的技术资料管理
农网资料不全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农网改造后资料交接混乱,设备调度权下放后资料交接不规范,不重视资料管理而造成的历史欠帐。当前正是整理基础资料的好时机,因为农网改造刚刚完成,资料还有处寻找,下放设备也可以从原主管部门索取,至于历史欠帐,必须由现在的电网技术人员认真补充。
2.2.3以修编《电网运行管理规程》为基础,加强电网技术管理
(1)农电企业大部分没有《电网运行管理规程》,就是有《电网运行管理规程》,也过于简单,起不到指导电网运行管理的作用,所以修改或编写《电网运行管理规程》应是当务之急。由县级调度机构牵头,组织电网技术人员、调度员骨干人认真分析本区电网结构、运行特点,参照上级《调度运行管理规程》编写或修改本区电网的《调度运行管理规程》。
(2)按照上级规定和本网《调度运行管理规程》的要求,制定本电网的技术管理制度,包括电网运行管理制度、设备计划检修管理制度、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制度、系统负荷及无功管理制度、通讯及调度自化管理制度、新设备投运管理制度等。根据制度,制定电网技术管理的规范流程,落实不同岗位在电网技术管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按照“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规范考核”的要求保证电网的技术管理。
(3)在完善电网管理制度和规范管理流程的基础上,县级电网调度机构应逐步尝试电网专业月度分析和安全评价制度,特别是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关键专业(如电网运行、电力设备计划检修、继电保护、通讯及远动自动化专业)进行专业分析和安全评价。
专业分析的主要内容有:本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改进的措施或建议、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
上级电网管理机构对电网各专业的安全性评价内容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经验,县级电网管理单位可以借鉴其评价体系,并结合本区电网的特点,尝试本区电网管理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4)为农网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和展示机会,以此作为重要激励措施。在企业内举行技术成果交流、表彰优秀成果,以促进技术人员岗位成才,另外适时选拔德才兼备、具备管理能力的优秀技术人员到重要的技术管理或领导岗位。
3调度员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3.1存在的问题
(1)人员数量少且年龄结构老化;
(2)调度员轻率上岗(几乎由既不具备专业知识也不具备现场经验的人员担任);
(3)个别县局电网调度员兼任办公室人员或电话接线员;
(4)变电站值班员兼任调度员所谓的站调合一模式;
(5)存在管理涣散、工作随意的现象。
3.2应对措施
3.2.1明确调度员的主要任务,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调度员
调度员是电网运行的重要指挥者,负责领导和直接指挥本地电网的运行管理、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其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可靠运行。所以为了保证电网的安全供电,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调度员,规范调度员的岗位职责,整顿调度纪律,规范调度管理模式,提高电网的管理效率。
3.2.2努力加强和改善调度员的工作
(1)调度员从根本上说是电网工作者,把调度员岗位作为人才培训基地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为企业培训大批熟悉电网的高素质人才;二是调度员岗位的动态稳定必将造就高素质的调度员集体,这是调度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基础,是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保证。
(2)加强调度员的培训,全面提高调度员的素质是保证电网政策有效实施,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根本措施。
调度员培训内容应包括:①电网法律法规培训,主要有《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②电力生产技术和电网运行技术培训,主要包括变电运行、检修、保护和电网运行、稳定等必备知识;③以调度规程为核心的调度业务培训,主要有本区电网调度管理制度、电网运行规定和注意事项、调度员业务技能——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
调度员培训的形式应包括跟班学习、定期学习(内部交流和专题讲座)、现场学习和相关专业业务交流等多种方式。不同的培训内容应采用不同形式。
对调度员的培训,应有完善的计划,内容应对调度员公开。跟班学习应纳入计划;定期学习内部交流应由组织者定出题目,参加者书面发言;专题讲座题目和要解决的问题应提前告知参加者,参加者应做好笔记。现场学习力求做到新设备投运必到,大型检修现场尽可能参加;业务交流保证每年一次。
应形成能体现培训效果和调度员真实业务能力的考察、考试制度,如实记录调度员工作表现和考试成绩,并直接与其岗位升迁挂钩,充分体现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原则。
(3)调度员是24h连续值班制,其工作内容主要有交接班、电网日常管理、倒闸操作、新设备投运、调度联系和事故处理等环节。除事故处理和调度联系具有不确定因素外,其它内容较为固定,容易形成规范的程序,所以应尽可能规范调度员的工作流程,减少工作的随意性。
3.2.3实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发个人能动性
调度员日常工作单调、重复、枯燥,要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电网事故,心理承受着很大的压力。而调度员的心理活动与电网管理过程中能否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密切相关,长期的高度紧张或自由散漫都将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所以对调度员的管理应实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个人能动性。
实行人性化管理,应做好以下几点:①农电企业领导要尊重调度员的人格和权利,积极鼓励、理性批评,减少行政命令干预调度业务;②减轻调度员正常电网业务以外的负担;③在合理的范围内为调度员提供比较宽松的工作环境;④真正关心调度员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力所能及的困难,保证调度员快乐工作。
总之,做好县级电网的安全管理应尊重电网运行的内在规律,从3个层面做好工作:理顺管理层关系并用系统、科学的安全管理方法,这是关键;拥有高素质技术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和规范生产流程,这是重要保障;合格的调度员执行规范、标准的工作,这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基础。只有高度中视县级电网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才能确保县级电网的安全运行,从而为县城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7篇 配电网安全管理
笔者以为,目前个别电力企业的配电网安全管理仍然存在许多误区。
误区一:上头安排多,下面落实少。对于安全生产,企业领导认识高,压力大,抓得紧,但到了基层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普遍存在“能过就过,不能过应付着过”的现象,对于上面的安排回答是“点多、线长、面广”难以管理,更有甚者以“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为自己开脱责任。
误区二:基础牢不牢心中没数。作为配电网的运行维护管理者--班站(乡镇供电所)来说,大有顾此失彼的趋向,工作不能统筹安排,营业抄、核、收关系到效益,是必须进行的例行工作,有硬性指标卡着,而设备巡视维护就成了走过程的事了,结果设备运行到底是啥状态,心里模模糊糊,除非有“报修”才不得不去处理,纵使发现缺陷还是一拖再拖。
误区三:口头喊的多,经常工作少。配电网安全责任人人有,安全责任书年年签,但基本都是形式上的东西,事后就丢在一边,出了问题,发生事故,就集中人员开会整顿,当初的安全保证书,背安全规程不知是怎样执行的,殊不知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不知道居安思危,不定期总结,造成管理上不连贯。
针对以上种种误区,笔者认为要切实搞好配电网的安全,须尽早走出误区,在预防上下工夫,在防范上求实效。
--分工明确,抓落实。作为运行维护配电网的基层单位--乡镇供电所(配电班)应设线路维护工2-3人(包括工作负责人),进行专门巡视维护本单位所辖配网设备,发现缺陷隐患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安排时间处理,作为上级主管部门除协调处理缺陷外,对整个工作过程安全进行监控,落实安全措施,形成闭环程序管理,另外,不定期抽查配网设备运行情况,抽查中发现的缺陷隐患限期处理。同时,要对维护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考核,严格兑现,使件件工作有落实结果,起码的安全措施不落空。
--杜绝违章,保安全。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而又精密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严重后果。作为配网上每一个工作人员,哪怕是最简单的抄表工作,都必须具有忧患意识,有超前预防意识,来不得半点侥幸心理和乐观情绪,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做起,不能出现任何违章,哪怕是一丝一毫,要居安思危,在查处违章上力避形式主义,严谨务实,切忌“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定期总结,找漏洞。安全管理不是一阵风,风有大有小,有紧有慢,而安全工作在时空上是连贯的,没有断层可言,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寻找漏洞的根源所在,吸取教训。我们每周规定举行一次的安全活动是对的,目的就是让我们总结工作中的不足,分析研究下一步安全工作的重点,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却走样了,“活动”变成记录。
在此,笔者再次呼吁配电网上工作的同仁们,时刻牢记安全没有“保质期”,安全工作不是空洞无实虚夸冒报的,应尽早走出误区。
第8篇 如何做好电网安全生产管理
电网安全生产不仅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是电力公司乃至全社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础。
电网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复杂、变化巨大,且理论性、操作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经济、优质用电的要求越来越高,电网安全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电网企业须不断改进思路,基于此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从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到文化建设等各方面树立安全意识
1. 设备管理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选用质量优良的设备是设备管理的基础,好设备对电网安全生产的作用是极其明显的。一方面,设备本身的故障概率将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抢修与方式调整概率的降低、检修维护工作量的减少、容易实施自动控制等都会大大有利于安全生产。设备管理涉及从设计选型、采购监造、基建调试、运行巡视直至退役报废的各个环节。从生产角度看,设备管理的重点是运行维护。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1) “零缺陷管理”,尽一切可能使运行设备的缺陷率降到最低。缺陷管理是设备运行管理的基础,无论设备有多好,检测手段有多先进,缺陷管理都不能放松;(2) 控制好运行设备的发热点。电力系统中设备故障的预兆基本上与异常发热有关,有效地检测这些异常发热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使设备的强迫故障停运转变为有计划的检修,这可大大降低设备停运对系统的冲击,并使检修工作有条不紊,降低人身事故发生的概率;(3) 编制好设备技改规划。随着系统规模的扩大与设备更新速度的提高,有计划地加快设备改造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很容易出现一批设备中的某一缺陷同时发作的尴尬局面,给系统运行与正常检修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很容易酿成电网或人身事故。
2. 加强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目前基本上是与行政管理体系相对应的,也是目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落实的组织保障。对基层一线而言,必须坚持2条:一是安全责任越到基层应越具体;二是安全责任在体系设计与执行中应逐级加强而不能逐级放松。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更多地是体现在安全生产的组织与落实上,因此在宏观上是越往上责任越大;但是,对于一线的工作,具体到某一点上,越往下应该是越具体,责任越明确。因此,一定要树立安全责任的传递意识。
3. 建立安全文化。企业的安全文化范围很广,也很重要。事实上,就算我们的规章制度再全面也有管不到或管不了的地方,就像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一样。目前在安全文化建设中,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也相当重要。否则,规章制度很容易会成为一纸空文。
4.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仅仅体现在口号上,更重要的是在贯彻落实上。对于各级领导,特别是基层单位的一把手,“安全第一”必须在安排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时体现出来,而不能停留在报告上与安全检查中,其检验标准是要看当安全与工作进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等出现矛盾的时候,是否能真正坚持“安全第一”。对于一线职工,“安全第一”要体现在日常的生产行为中,要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改变以往粗放散漫的工作作风,真正体现突出安全意识为重的思想。
二、在队伍、制度、科技等方面加强管理
1. 加强队伍管理。电力系统多年来形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完善的了,但是在现场并不总是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仅靠安全检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现实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与长期严格的训练。因此,对电力系统而言,准军事化管理与其说是一种制度,不如说是一种文化,而一种文化的形成是需要经历长时间的锤炼。
2. 加强制度管理。事实经验表明,在制定一些与现场直接有关的规章制度时,有关部门首先要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现场的情况;其次要对制度的现场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消除现场人员的逆反心理,使规章制度能得到更好地执行。
3. 依靠科技进步,强化技防管理。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作用是很明显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在安全操作方面,真正可靠的是技防装置,而不是人。加大对技防装置的研究与投入,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4. 加强生产计划管理。加强生产计划管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生产计划的精细化。每年我们要编制大量的生产计划,原则上讲应该是越细越好。这在目前基建规模大、改造任务重的时候尤为重要,而且计划一经编制批准,必须强调其严肃性,没有原则问题不得更改。许多事故教训证明,计划的不严密与任意改动往往会成为事故的起因。
5. 加强技能管理。职工的技能水平是职工在一线危险情况下确保有安全正确行为的基础。因此,技能培训不能仅限于一般专业知识的学习,还应包括安全技能的内容。就安全生产而言,一般技能的培训甚至要比竞赛培训更为重要。
三、在企业员工中,加强预案编制、强化考核机制,确立设备主人意识
1. 加强预案编制。 对于任何生产工作,常规工作靠规范,突发性事件靠预案(应急机制)。电网的安全生产也不例外,预案编制一要常规化、系统性,并要及时更新;二要把预案编制列入工作质量考核范围;三要经常组织演练,在演练中再发现问题。历史上,上海电网几次重大事故之所以能正确处理,事故预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2. 确立设备主人意识。各级运行人员是相应运行设备的主人,其他人员接触甚至是接近这些设备,都应事先取得运行人员的同意。这是权力,但更是一种责任,主动放弃这个权力等于失职,性质是很严重的。在现场,尤其是不要迷信所谓的专家,因为不少误碰事故就是这样产生的。
3. 强化考核机制。有规章就要有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更应强化,因为这是确保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的制度保证。目前,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在落实“以人为本”,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是,若把“以人为本”当成放松考核的借口显然就大错特错了。严格考核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就是“以人为本”。如此才可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9篇 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10篇 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一号令的精神,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凡是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1.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负责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1.6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防。
2 管理机构
2.1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南方电网公司为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级市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2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2.3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
3 责任制
3.1 南方电网公司:
3.1.1 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2 建设项目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要求施工单位有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要求和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群伤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3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5 施工单位:
3.5.1 在承建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承担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3.5.5 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3.5.6 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3.5.7 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3.5.8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保证机械器具完好,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3.6 施工班(组)长:
3.6.l 领导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直接负责。
3.6.2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6.3 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班(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和冒险作业。
3.6.4 组织本班(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3.6.5 负责解决本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安监职能部门。
3.6.6 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
3.7 施工人员:
3.7.1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3.7.2 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型机械,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操作,否则不得操作。
3.7.3 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迸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7.4 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措施建议,并自觉执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3.7.5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习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3.8 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安监职能部门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
3.8.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3.8.2 组织编制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8.3 负责参与各参建单位施工安全联系制度建设,保证各项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3.8.4 监督、检查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是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3.8.5 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 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3.8.6 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3.8.7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
3.9 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3.9.1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9.2 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9.3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3.9.4 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3.9.5 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4 安全措施
4.1 安全技术措施
4.1.1 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
4.1.2 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后方可购置。
4.1.3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4.2 安全组织措施
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4.3 安全施工措施
4.3.1 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4.3.2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
4.3.3 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工程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
4.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制定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现场安全措施”。
5 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
5.1 南方电网公司、各项目法人单位将不定期对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5.1.1 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实了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做到了“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5.1.2 检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发挥了基本功能。
5.1.3 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作业,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5.1.4 检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5.2 建设项目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下达习惯性违章作业处罚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5.3 地(市)、县(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4 做好下列例行工作: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开工会和收工会、安全检查和安全通报。
6 临时工安全管理
6.1 各单位应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6.2 加强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依法签定施工合同,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单位不准参加投标。
6.3 承包方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管理人员或施工监理人员应予制止,并根据合同进行处罚。
6.4 施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应办理用工手续。长期临时工应经过体检、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依法签定用工合同,方可录用、上岗,并建立档案。对于短期协助挖坑、立杆、放线等工作的农民工,施工单位应与被雇主(乡、村或个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5 临时工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代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当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短期临时工要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
6.6 长期临时工应纳入本单位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按国家规定和本行业管理标准执行。
7 事故调查处理
7.1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要求,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及时上报。对于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两人以上施工人员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南方电网公司。
7.2 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作好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本着“四不放过” 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形成准确完整的事故报告,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8 考核与奖惩
8.1 各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工作制定安全施工目标,定期逐级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8.2 各单位要按照以责论处的原则制定安全施工奖惩办法,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8.3 南方电网公司将不定期对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情况进行通报。
9 附则
9.1 各子公司可按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9.2 本办法用于加强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内部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9.3 本办法若与国家颁发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9.4 本办法由南方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9.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条 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违章界定
第五条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一)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二)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三)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第七条 按照违章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的风险大小,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可能对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构成较大危害、容易诱发事故的违章现象,其他违章现象为一般违章。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层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反违章职责,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全面负责,为反违章工作提供人员、物质条件和管理平台。
第十条 各级分管副职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负全责,策划、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反违章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组织和实施各项生产活动的全过程落实反违章工作,定期进行班组生产承载力评估分析,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违章、装置违章进行统计、分析、整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监督主体。制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并严格监督反违章工作,负责反违章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分析通报反违章工作,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工区、专业所、车间、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工区)是反违章工作的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生产活动,强化作业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章。
第十四条 班组是反违章工作的执行主体。自觉遵章守纪,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开展自查自纠反违章,把违章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五条 各级党群组织应围绕反违章开展思想政治、创优评先等工作,培育企业反违章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网省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网省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反违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地市公司的反违章工作,对地市公司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反违章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要求,制定反违章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和开展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
(二)指导工区的反违章工作,对工区的反违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期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反违章工作,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反违章培训教育,分层次、分专业开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提高职工的反违章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条 宣传反违章工作经验,树立反违章工作典型;及时曝光违章现象,定期汇编典型事故,开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定期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进行《安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调考和考试。严格审核“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坚持宣贯与打击,指导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章现象,必须立即指出,及时纠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可通过安全检查、专项监督、现场稽查进行,也可结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分析、基层调研等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反违章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流程、内容、要求,规范反违章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应建立作业信息网上公布制度,及时公布作业信息,明确作业任务、时间、人员、地点,利于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的落实以及现场安全稽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宜组织专门人员,配置专用交通工具和装备,开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态机制。
安全稽查人员宜由在职生产管理人员、安监人员或有关领导担任,也可抽调或外聘。安全稽查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经验,熟悉当前安全生产相关规程制度,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章 奖励考核
第二十八条 反违章考核应奖罚并举,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章实行分级考核,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考核”的原则,下级单位和部门发现并按规定给予考核的,上级单位和部门不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反违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人员行为规范、安全管理到位的作业现场,可给予无违章现场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反违章工作开展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工区、班组,以及发生违章行为的个人,应予以批评和考核。
(一)按照违章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章考核可分为口头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形式,可实行“连带处罚”。对违章构成事故者的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各单位奖惩办法执行。
(二)对违章频发的单位、工区、班组、个人,应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违章记分管理制度,根据违章种类(行为违章、装置违章、管理违章)和违章性质(严重违章、一般违章)对违章进行记分,实行分级管理,并作为安全考核和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针对反违章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分析评估、教育培训、奖励惩罚等环节,应建立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第12篇 加强调度管理保证电网安全运行
【摘要】 电网调度的主要任务是指挥电网的安全运行。本文就电网调度安全运行方面讲述了加强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方式的管理及杜绝误调度、误操作事故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 调度管理 电网 安全运行
电网调度的主要任务是指挥电网运行,电网调度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电网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近年来,随着城乡电网的改造,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使电网调度的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三个条件是:①合理的电网网架结构;②可靠的继电保护;③高素质的调度人员。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在现有电网的结构下,加强调度管理,特别是加强继电保护和运行方式的运行管理,提高调度人员的素质水平,杜绝误调度、误操作事故的发生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关键。
1 加强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
继电保护既是电网运行的安全屏障,同时又可能是电网事故扩大的根源。搞好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使继电保护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才能确保其正确动作。
运行管理的关键是坚持做到“三个管好”和“三个检查”。
“三个管好”:
(1) 管好控制保护设备:控制保护设备不同单元用明显标志分开,控制保护屏前后有标示牌和编号,端子排、信号刀闸有双编号,继电器有双编号且出口继电器标注清楚。便于运行中检查。
(2) 管好直流系统及各个分支保险:定期检查直流系统及储能元件工作状态,所有保险制订双编号,定期核对保险编号及定值表,检查保险后的直流电压。
(3) 管好压板:编制压板投切表或压板图,每班检查核对,做好投切记录,站(所)长抽查,压板的投切操作写入操作票。同时在保护校验后或因异常情况保护退出后需重新投入前,应测量压板两端是否有电压,以防止投入压板时保护误动。
“三个检查”:
(1) 送电后的检查:送电后除检查电流表有指示,断路器确已合上外,还需检查保护、位置灯为红灯,正常送电瞬时动作的信号延时复归。
(2) 停电后的检查:除判明断路器断开的项目外,还需要检查位置灯为绿灯,正常停电瞬时动作的信号延时复归。
(3) 事故跳闸后的检查:除检查断路器的状态、性能外,还需要检查保护动作的信号、信号继电器的掉牌情况、出口继电器的接点、保险是否完好,必要时检查辅助接点的切断情况。
2 加强运行方式的管理
加强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应做好四项主要工作:
(1) 把运行方式管理制度化,从制度上规范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工作,年运行方式的编制应依据上一年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防范,即将反事故措施落实到运行方式中。
(2) 技术上加强电网运行方式分析的深度,在运行方式的分析计算上,对于母线和同杆并架双回路故障下的稳定性必须进行校核计算分析;对重要输电断面同时失去2条线路,或联络线跳闸导致电网解例也应进行分析。
(3) 对最不利的运行方式,如网架变化以及严重故障时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提出对策。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细化防范措施,防止电网事故于未然。
(4) 使用计算机软件建立健全数据库系统,提高运行方式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3 杜绝误调度、误操作事故
调度人员在下令改变电网运行方式、指挥停送电操作和处理事故过程中,防止误调度、误操作事故的发生是调度人员的主要工作和重要责任。并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 提高调度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坚持定期安全活动,学习误调度、误操作事故通报,真正吸取教训的目的。如我公司在调度组开展的调度命令无差错活动,将调度命令无差错作为安全考核小指标按月进行考核,年终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增强了职工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堵绝习惯性违章。误调度、误操作事故都是因为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不认真造成的,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养成自觉认真执行规程制度的习惯,克服习惯性违章。如调度员在受理线路工作票时,必须严格把关,仔细认真地进行审查,对工作票所列任务、安全措施及要求,逐项审核,不合格的工作票必须重新办理;下倒闸操作命令,术语要规范,并严格执行调度命令票制度。
(3)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素质。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应用,电网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对调度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求调度人员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以胜任本职工作。培训工作应以实用为目标,突出技能训练和注重岗位练兵。如我公司调度人员在岗位培训的基础上,再送到仿真机进行培训,使之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三熟即熟悉本地区电网的一次系统图、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工作原理、电网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及工作原理;熟悉本地区电网的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本岗位的规程制度。三能即能正确下令进行倒闸操作、正确投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能运用自动化系统准确分析电网运行情况;能及时准确判断和排除故障,尽可能缩小事故范围。调度人员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苦练过硬的本领,才能在指挥电网的运行和事故处理中做到准确无误。
(4) 掌握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调度员要对电网运行方式、电网主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当班需要完成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并针对当时天气、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的主要工作,做好事故预想,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便在发生异常时,能够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对输电线路的检修工作,要重点警示,杜绝误调度事故的发生。
第13篇 电网工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策略
风险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概念,自古人类就有了对危机的恐慌和对安全的渴求。电力行业是一个高危险性行业,据有关资料统计,电力工程安全危险程度在高危行业中列第八位。安全与风险是两个对立面,风险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安全工作的“可控、在控、能控”,安全管理实际上是风险管理。如何直面风险,将先进的管理方法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真正作到“见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切实规避、控制和降低风险,是当前电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一、电网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电网企业在上世纪末开始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风险评估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并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风险管理理论体系和较完整的风险控制措施。但是,在电网企业基层单位,电力工程风险管理知识的掌握与运用远远落后于企业管理的要求。一是部分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结构不合理,素质有待提高,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对风险管理的流程和规范知识知之甚少,“只要现场不出事,安全工作就做到了位”的被动安全管理思想根深蒂固。二是施工现场人员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学历普遍较低,自身知识掌握不足,新知识接受能力有限,一定程度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风险。三是风险管理流程不清,《风险评估规范》的运用及成果使用还未开展。随着企业的做大做强,电网覆盖面不断扩大、电压等级不断提高,新产品、新工艺更新速度加快,对工程安全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理策略,提高预控风险能力
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安全管理工作要与时俱进,着力在发现异常因数、事故诱因——即安全风险源上下功夫,摒弃“轻视事前管理,注重事后处理”的开环管理模式,把事后管理转变为超前控制。
策略之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培训实效,打造一支安全风险决策、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安全教育培训是公司安全管理的基础,是提高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经过多年的培训实践,安全生产管理和一线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流程、防范事故能力都得到较大提高,但培训依然存在形式主义,针对性不强、培训形式单一,培训质量不高,培训效果分析还未执行,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安全生产前进的步伐,不能满足持续发展的需要。教育培训应“不拘一格育人才”,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大致可分为三大培训模块:一是决策层安全培训模块。侧重于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法规及组织措施等方面的知识,着力打造一支法制观念强、指挥机构完善、指挥信息通畅的安全指挥体系;二是管理人员培训模块。管理人员是安全风险管理的主体,在管理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在教育培训方面应着重在工程基础理论、施工及验收标准、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安全性评价、风险评估规范等方面,突击安全管理业务水平,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三是施工人员培训模块。重点在安全与作业规程、施工技术标准、危险防范措施等方面,侧重于“三防十要”和“四不伤害”的技术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等方面。培训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采用案例、影像、现场等形式,适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
策略之二:细化风险辨识,量化评估数据,简化控制措施。风险辨识、评估、控制是安全风险管理的核心,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过程综合、合理运用各种科学方法来实现目标的过程,是大闭环管理中的小闭环。
在风险辨识方面,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各司其职,依据《安全风险管理手册》、《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和《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等相关管理制度对管理流程、人员素质、设备条件、作业环境和工器具等开展系统的识别。安全管理人员(安监人员)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大小、施工难易程度建立辨识小分册,做到针对性强、方便携带,以降低辨识劳动强度,提高辨识效率。对辨识结果要及时录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做到时时更新。
在风险评估方面,评估对象为组织管理、设备和工器具、人员、作业环境等。评估主体为安全监察部门或特派安全员。评估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确定事件导致风险发生的范围;第二阶段为确定事件导致风险发生的概率及严重程度;第三阶段为确定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程度由两个要素决定,即不希望发生事件的发生概率和结果的严重程度。通常由专业人员对采集到的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及管理组织与制度中风险数据做定量或定性分析,评价风险等级,遵循客观性、导向性、可测性的原则对评估对象赋予不同的权重,估测风险程度,编排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五级:风险很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很高。
在风险控制方面,一是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内部资源,规范工作流程,采用简便方法控制作业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从而有效降低作业安全风险;二是依照《标准化作业辅助系统》深入开展标准化作业。现场监护人要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中所列危险点分析及安全措施进行仔细分析,保证充分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工作。三是加大现场安全监督与反违章力度。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专职安全员要深入一线,深入安全风险程度高的工作点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作业流程和行为,对违章尤其是习惯性违章要加大处理力度,并将记录在案,作为风险评估的数据来源之一。
在风险应急反应方面,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风险级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级别应分为abc三个等级(级别过多操作难度加大,工作冗繁,降低效率),将风险评估中的风险很低与较低归类为c级,将风险中等与较高归类为b级,将风险评估中的风险很高归类为a级。级别分类的目的是根据不同级别来启动不同层面的应急预案,合理配置资源,增强可操作性。针对风险程度为a级的项目要求立即停产整顿,对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针对风险程度为b级的项目要求黄牌警告,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督促立即整改;针对风险程度为c级的项目要求对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提醒。通过检查、评估、预警等,及时实施干预手段,以提高风险应急反应能力。
策略之三:强化工程保险意识,依法转移与降低企业风险。安全风险存在于生产的点点滴滴,即使再完善的制度与管理都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正确看待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和导致安全事故的不确定性。为了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除了加强管理,还要加大保险力度,合理转移与降低企业风险。近年出现部分承包工程的施工队伍没有办理施工资质证,实行的都是挂靠资质。他们打着大施工企业的招牌,根本不具备管理、施工能力,连起码的机具及技术人员有时都是临时拼凑的,这些是目前工程安全管理中最大的风险源。因此,为了合理规避风险应着重抓好以下几点:(一)严格审查资质证,将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证的单位。如遇委托,务必核对委托书的真伪,并对施工单位实施安全风险金管理制度。(二)向保险公司投相应的保险,尤其是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做到不测时减轻企业风险。(三)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是规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务必将合同管理作为工程管理中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应尽快推广使用国网公司下发的合同范本,依法将风险转嫁到承包单位。
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善避风险者胜”,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通过建立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手段,实行计划、实施、监督、改进的闭环管理流程,及时对安全生产偏离正常状态实行风险警告,并对风险进行干预,避免风险加大和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各类媒介的作用,大力倡导“相互关爱,共保平安”的安全理念,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第14篇 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即将全面启动,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组织,规范农网工程安全管理,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强化农网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农村电网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局工程管理各项规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无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农网新建与改造工程建设的局属各单位,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章 参建单位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安全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网、省、市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农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二)局安全监察部为农网工程安全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工程全面安全管理,监督与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组织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三)负责组织农网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参建单位开展农网工程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具体使用。
(四)对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防误闭锁装置、特种机械的使用情况、生产现场消防工程和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加农网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既定方案的落实,在移交生产时,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移交生产。
(六)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网工程施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及时用
快报、通报、录像等手段向生产单位反馈安全信息。
(七)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贯彻落实本局的保卫、消防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为农网工程建设施工创造安全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
第五条 工程管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负责组织应用农网工程建设的“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和标准化工艺”(“三通一标”)。
(二)对主管工程的质量和人员、设备安全负责。
(三)参加对承包工程企业的资格审查,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
(四)施工中发现设计与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不符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工程验收前,应将有关图纸、资料完整的按规定移交生产单位,并对正确性负责。
(五)做到工程建设的“三同时”;对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分段验收,投入运行后发生的设计、施工质量事故负责。
(六)参加新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和防止类似事故的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农网规划、组织评审110千伏、35千伏农网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农网工程项目,编制和下达项目计划。
(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负责对基层单位工程计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制订全局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资金优先安排使用。
(五)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对于因技术监督不善导致的设备损坏、绝缘油劣化、瓷绝缘污闪、保护失灵等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六)对于发生的技术性较强的事故,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要参加调查分析,查找发生事故的技术原因,从技术装置和技术规定上制订反事故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 农电管理中心安全职责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归口负责管理农网工程建设中各乡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及时宣传贯彻落实国网、省、市公司关于农网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各种指令性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供电所农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四)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或参加调查分析处理供电所的各种设备和人身事故,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各种农电安全报表。
(五)配合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农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六)组织农电及各供电所有关人员对《国家电网公司农村配网工程施工作业典型安全措施》开展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
第八条 调度运行部安全职责
(一)针对农网工程建设施工情况,合理进行电力调度,对直接调度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负有全面责任。
(二)掌握系统的运行状况,严格执行“两票三制”、“操作五制”,对危及安全的问题及时、妥善地采取措施,力求将农网工程建设期间停电损失减到最小。
(三)对系统的运行和故障状况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汇报,并从本专业的角度提出反事故措施。
(四)加强对继电保护和自动化工作的管理,防止误计算、误整定、误调度的事故发生。
(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对待事故、障碍和违章作业行为,主持或参加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按时填报事故、障碍原始材料和报告,并对其及时性、正确性负责。
(六)做好农网建设施工期间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做好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认真学习上级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确保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
(七)负责监督管理各变电站站内各种设备技术资料、管理资料、运行记录、设备档案的收集保管以及各种工器具的保管使用。
第三章 典型安全措施
第九条 一般规定
(一)农村配网工程要按照“五制”要求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按规定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界面、奖惩规定等内容。
(二)对农配网工程实行工程监理时,必须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责任主体、管控环节、违规处理等内容,确保对安全、质量全过程监理。
(三)工程发包程序应符合要求,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
质,严禁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承包或变相承包工程,特别是严防采取挂靠等方式参与工程承包。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督查的重点,重点检查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情况。坚决杜绝不办票、不交底、不监护、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等行为。要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编制施工“三措一案”,建
立作业现场分级勘察制度。“三措一案”必须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执行,现场勘察记录应随工作票一同存档。
(六)发包工程施工涉及运行设备时,工作票应实行“双签
发”。可根据作业现场需要,使用工作任务单等。建设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违章行为等,应立即制止并纠正, 必要时可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七)应认真落实“防触电、防高坠、防倒断杆”的安全防
护措施。要抓好“勘察、 工作许可、安全技术交底、监护、工作终结”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管控,务必使作业人员做到“工作任务清楚、工作程序清楚、工作危险点清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清楚”。
第十条 保证安全组织措施要求
(一)现场勘查
1.工作要点:应明确工作内容、停电范围、保留带电部位、 停电设备范围等,应查看交叉跨越、同杆架设、邻近带电线路、 反送电等作业环境情况及作业条件等。勘察时应认真、 仔细。 要对照勘察记录,制定对应安全措施并落实到工作票中。
重点防范触电、高处坠落、误登带电杆塔等危险。下列情况,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到现场组织勘察:
(1)带电作业且配电系统非单一电源;
(2)保留带电部位、邻近带电线路或交叉跨越距离等情况
不清楚;
(3)现场施工环境、设备接线方式不清楚,设备识别标识
不清晰或缺失;
(4)有可能造成误登电杆、 误入带电间隔, 停电线路为同
杆架设的多回路线路;
(5)外单位队伍承包工程;
(6)存在反送电可能。
2.邻近带电线路、 交叉跨越线路以及同杆架设线路的勘察工作要求必须查明工作线路(设备) 和邻近带电线路(设备)、交叉跨越、同杆架设的线路的双重称号以及色别、相邻杆塔起止杆号等。
重点防范误碰带电设备、误登带电杆塔等行为。需配合停电时,必须停电作业,严禁强令冒险作业。
3.与配合停电设备运行单位的联系应事先书面申请,明确停送电联系人、联系方式、停电线路名称及操作程序等。
重点是要对配合停电线路进行验电、挂工作地线。
4.加强双电源管理,防止反送电应查明作业线路是否有双电源用户,是否存在反送电特别是低压反送电可能性。
重点是在作业地段所有可能来电方向线路的高低压侧挂接地线。同时要加强对试验电源的管理,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5.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牢固情况
(1)电杆埋深是否符合要求、回填土是否夯实;杆身是否存在超过规定的纵向、横向裂纹;检查电杆周围基础是否存在掏挖、 塌方、滑坡等情况。
(2)老旧拉线埋深是否符合要求;拉线是否严重锈蚀;对埋设于水田等易受腐蚀地段的拉棒应进行掏挖检查;拉线、拉棒等拉线组件的强度是否满足要求.
(3)农村低压线路中使用的老旧小方杆(手模杆)、木杆是否牢固;是否存在杆根断裂等。
(二)工作票签发
1.工作票签发人必须认真分析现场查勘记录,结合作业任务,确定工作区域、停电范围及制定对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充足的施工力量。
2.施工单位办理的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必要时实行施工单位与运行单位“双签发”。
3.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可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补充安全措施。对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停电范围存在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核实,确有错误的,应立即停止工作,重新办理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
4.对不涉及运行设备的新建农配网工程,要制定相应补充规定,如采用执行施工作业安全措施票等,对其安全管理要求与工作票等同。严禁农配网工程无票作业。
(三)工作许可
1.电话许可必须坚持复诵核对制度,并书面记录清楚。现场许可必须逐项交代、确认现场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双方签字确认,并详细记录许可时间。
2.工作许可人必须确保工作线路可能来电的各方面(含用户)都拉闸停电,验电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命令。
(四)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1.工作许可后,正式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任务;
(2)停电范围;
(3)作业现场保留的带电部位、线路;
(4)工作地线悬挂位置及数量、作业现场已布置的其它安全
措施;
(5)作业计划起止时间;
(6)工作人员分工及专责监护人安排情况;
(7)工作程序;
(8)工作地段邻近、平行、交叉跨越的高电压等级电力线路
运行状态及位置,使用个人保安线的要求;
(9)容易误登的电杆或误入的带电间隔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应防范措施;
(10)作业现场是否存在反送电可能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11)作业中应注意的技术要点;
(12)补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
交底完后,全体工作人员应签字确认。
(五)工作监护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得擅离职守。
以下情况必须使用工作任务单并指派专责监护人:
(1)工作地点分散,工作负责人不能在作业现场同时监护多班组作业,工作安全风险较大。
(2)工作地点存在同杆架设线路、交叉跨越线路、邻近带电线路。
(3)工作地点附近有同类型设备,易造成误登杆塔、误入间隔。
(4)工作地点有需要配合停电的设备。
(5)工作地点存在需要单独增设的安全措施。
(6)有较多雇佣民工或临时工参加工作。
(7)工作地点跨越河流、沟渠、房屋、公路等。
(8)工作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
(六)工作终结恢复送电制度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确认设备上无遗留工具、材料等物品,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已离开工作现场,方可下令拆除接地线,办理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手续。
第十一条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要求
(一)停电时必须断开所有可能送电至工作设备各侧的开关、 刀闸、熔断器,并加挂工作接地线。停电设备各端应有明显断开点,必要时派人看守。
(二)为防止低压反送电,应拉开配变高低压侧开关(熔断
器),并摘下熔管。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上应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
(三)验电时应使用合格、相应电压等级的接触式验电器。
(四)对开关柜、环网柜验电时,应先认真查看设备一次系统接线图,验电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验电工作程序,防止发生触电或验电位置错误。
特别要注意对可能存在低压反送电和感应电压伤人等情况的设备验电,确认其无电压。
(五)装拆接地线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禁止反程序操作。 所有可能送电至工作设备的线路高低压各侧均应可靠接地,不能遗漏。
工作地线的装设位置应合理,应以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防止触电如反送电、突然来电等为核心。
(六)个人保安线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禁止用个人保安线代
替接地线使用。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应拆除个人保安线。
(七)装设遮拦(围栏) 应能够明确划分工作区域、带电区域和非工作区域,并悬挂标识牌。工作区域涉及到跨越公路、集镇等人口密集区等时,安全围栏应醒目、充足,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误入工作现场。
(八)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作业现场的刀闸、开关等设备
处,应悬挂醒目的安全标示牌,必要时指派专人看守。在配电双电源用户接入点和有反送电可能的高低压电源侧,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等安全标示牌。
第十二条 线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作业前检查要点:
1.现场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存在遗漏、缺失、损坏及移动等情况。重点检查接地线布置、防反送电、防倒断杆、防高处坠落等安全措施。
2.作业区域电杆(设备)双重称号以及色标、起止杆号及相邻杆塔号是否与工作票所列内容一致。
3.电杆、配电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如电杆纵(横)向裂纹超标、横担及金具腐(锈)蚀、拉线断股、拉线基础松动、电杆倾斜超标等。
4.杆根、基础、拉线是否牢固;是否需要增设临时拉绳等安全措施。
5.老旧线路设备存在的危险点、周围环境和电气连接状况等。
6.施工机具、安全工器具、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
(二)立杆、 撤杆工作
主要危险点:1.高处坠落;2.触电;3.倒断杆;4.机具砸碰。
主要安全措施:
1.分工明确,信号统一、动作协调。要划定作业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控制好电杆重心和电杆起立角度。控制、牵引等拉绳的控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操作、指挥,必要时可采取增加临时拉绳等措施。
3.起吊作业的施工机械自身安全措施必须到位,防止因重心偏移、支撑不牢靠、操作不规范等原因而发生倾翻。起重吊钩必须有防脱扣闭锁。
4.邻近带电的高压设备立(撤)杆作业时,生产技术人员应在现场指导,必要时制定“三措” 一案,并采用有效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人体、施工机具、牵引绳、拉绳等无触及带电设备可能。导线、拉线、施工机具应可靠接地。
(三)杆塔上作业
主要危险点;1.高处坠落;2.触电;3.物体打击。
主要安全措施:
1.登杆前应仔细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等,工作前应再次确
认作业范围无触电危险,如不能确定,则需重新验电。
2.登杆前应认真核对、确认杆塔双重称号。应正确使用
安全带(带后备保护绳),禁止杆上移位或上杆过程中不使
用安全带。严禁安全带低挂高用。
3.攀登老旧电杆前,应重点检查杆身是否牢固、埋深是否满足要求、电杆拉线是否牢靠。杆上作业前还应检查横担、金具等是否严重锈蚀。
4.新立杆塔在杆根基础未完全牢固前禁止攀登。
5.在经泥石流冲刷、内涝洪水浸泡、大风吹刮、强降雨冲刷后的线路上作业时,工作前应对线路、配电设施进行仔细检查, 必要时在采取增加临时拉绳(或支好架杆)、培土加固等措施后, 在专人监护下登杆作业,严禁不采取可靠措施盲目作业。
6.登杆前须认真检查登高器具(登高板、脚扣)是否牢固、可靠。严禁借助绳索、拉线上下杆塔。冰冻天气作业应增加相应防滑、防冻、保暖等措施。
7.在可能有感应电的杆塔上作业时,在人体接触导线前应挂接保安线,作业结束人体脱离导线后方可拆除。
8.杆上有人时禁止调整或拆除拉线。
9.禁止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方式松线。不得随意拆除受力构
件。杆上作业、移位时必须手扶牢固构件,禁止失去保护绳进行作业或换位。
(四)搭、拆头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误登电杆;4.高空坠物;5.导线脱落。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首先必须验电确认无电。为防止突然来电,在工作地点可能来电各侧均应装设工作地线。
3.禁止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增加工作内容或变更安全措施。
(五)调整弧垂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误
登电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应做好防止导线抽跑、掉落的措施,涉及跨越河流、公路、 铁路、人口密集区的线路时,要做好对应安全措施,必要时专人看守。应提前联系主管部门,协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3.调整弧垂工作应综合考虑风偏、强对流天气、季节(高温、严寒)、公路、铁路路(轨)面高度、房屋高度等因素。
(六)装、拆拉线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倒
断杆;5.误登电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空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杆上有人时,禁止装拆拉线。
3.老旧线路拆除拉线时, 必要时增加临时拉线等安全措施,
防止倒断杆。
4.转角杆、耐张杆、终端杆及跨越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等线路电杆的拉线装拆工作,应增设临时拉绳,防止倒断杆。
(七)放(紧、撤)线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导线抽甩;5.倒断杆。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杆塔、防高空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放(紧、撤)线应专人指挥、统一信号、畅通信息、步调协调,并加强监护。
3.交叉跨越、邻近电力线路时,要提前勘察现场,做好相应安全措施。
4.跨越河流、高速公路、铁路时,应提前联系相关主管部门, 协调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航、封路、搭设跨越架、 专人在交通道口看守、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
5.遇有障碍物挂住时,应先松动导线,沿线巡查,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后方可重新开工,不能生拉硬拽。
6.人员应站在牵引绳、导线外侧,不能站在导地线线圈内或牵引绳、架空线等下方,防止跑线伤人。
7.放(紧、撤)线前应检查杆根、桩锚、拉线、基础。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拉绳、桩锚,防止倒断杆。
8.禁止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松线。
9.放(紧、撤)线作业,在关键地点、部位应增设专责监护
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八)起重与运输工作
主要危险点:1.起重设备倾倒、损坏;2.电杆等超长设备挂碰;3.装卸过程砸碰;4.误碰带电线路。
主要安全措施:
1.起吊物品不得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载荷。吊件重量达到额定
载荷的95%时,要由起重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指挥。
2.起吊前,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吊绳、吊钩、支腿等,确认起重机械支平停稳。起吊时,应设专人指挥,明确分工,统一信号,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继续起吊。
3.吊件全部离地后应暂停起吊,同时检查吊车自身稳定、重物捆绑、钢丝绳受力等情况。上述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4.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5.在起吊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不得跨越人员头顶, 吊臂旋转半径以内严禁站人。
6.起吊成堆物件时,应采取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 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防止散堆伤人。
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吊车在带电设备下方或附近吊装时,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场指导。吊车操作人员应与起吊指挥人员保持持续通讯。吊车应接地,严禁起重臂跨越带电线路进行作业,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在最大偏斜时)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最小安全距离。拉绳应使用绝缘绳。
(九)线路倒闸操作
主要危险点:1.误登杆塔;2.误操作;3.触电;4.高处坠落; 5.高空坠物;6.倒断杆。
主要安全措施:
1.作业前应认真核对线路双重称号、杆号、位置,查明交叉
跨越、邻近带电线路、同类性杆塔、易误登杆塔等设施情况。
2.登杆作业前,必须检查杆跟、基础、拉线、杆体等安全状况,登杆过程必须使用安全带。杆上作业应使用工具袋和传递绳,防止高空落物伤人。攀登老旧电杆作业时,应采取增加临时拉绳等安全措施,防止倒断杆。
3.操作前必须认真核对、复诵确认拟操作设备,防止误操作。 在专人监护下逐步逐项操作,严禁跳项或无票、无监护操作。
(十)安装、更换配变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物体打击;4.吊运过程砸碰。
主要安全措施:
1.拆除旧变压器时,应断开所有可能送电至原变压器各侧的
断路器(隔离开关),应有明显断开点,验明确无电压后可靠接地,并悬挂标识牌。
2.在作业区域外围设置遮拦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从此进出!”、“在此工作!”等标识牌。在人口密集区、交通道口作业,应增设专人看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作业前,应检查变台杆基、杆跟、拉线是否良好,防止倒断杆。
3.吊运设备过程中应做好防范措施,防止吊臂、吊绳、吊物等与周围带电线路安全距离不足。起吊时应轻起慢放、平稳移动, 防止剧烈摆动,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拉绳。
4.使用链条葫芦吊运变压器前,应检查钢构件等承力部件是否可靠、牢固,变压器与台架固定是否牢固、水平。
5.台架上作业应使用安全带,传递工具、材料等物件应使用绳索,禁止上下抛掷。
6.安装调试完工后,应检查清理现场。严格遵守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恢复送电,严禁擅自盲目操作。
(十一)安装、更换配电柜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高处坠落;3.高空坠物;4.移动屏柜时挤碰。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处坠
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拆除前,首先应断开连接至屏柜的所有电气接线,应有明显断开点,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可靠接地并悬挂标示牌。
3.屏柜金属外壳应接地良好。
4.搬运屏柜时应统一指挥、步调一致。起立、就位过程中,
应做好防止侧滑、挤压、砸碰等措施。
5.完工后应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检查接线情况。接引、 恢复送电工作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严禁擅自盲目送电。
(十二)配电柜、台区低压出线检修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低压短路;3.高处坠落。
主要安全措施:
1.防触电、防高处坠落、防倒断杆、防误登电杆、防高空
坠物等安全措施同前相应条款。
2.作业前应认真核对设备编号、名称、位置,防止误登带电杆塔。
3.正确使用个人工器具,并做好相应安全措施,如用绝缘胶带缠绕螺丝刀等工具金属裸露部位,防止低压短路。
4.开关、刀闸等操作把手应可靠闭锁,并悬挂“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看守。
(十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测试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2.相间短路、单相接地。
主要安全措施:
1.安装前,应先断开低压电源。安装、试验台区总保护工作,
应事先通知相关用户,防止反送电。
2.正确使用工器具,对相线、零线进行绝缘处理,防止相间短路,单相接地。作业时人员应站在绝缘垫或干燥的木凳上。
3.接线前应认真核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接线方向、接线位置,防止误接线。
4.安装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试验、试跳等项目,填写安装记录,并告知用户相关使用常识。
(十四)低压带电作业
主要危险点:1.触电或电弧烧灼;2.相间短路、单相接地;3.误接线;4.高处坠落;5.马蜂蜇伤。
主要安全措施:
1.低压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并对
其外裸导电部分进行绝缘处理,防止相间短路、接地。
2.作业人员应穿全棉工作服、绝缘鞋,并戴手套、安全帽、护目镜等,操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禁止在带电线路上直接使用锉刀、金属尺、金属毛刷等工具。
3.在高低压同杆架设线路的低压带电线路上作业,应做好防止误碰高压带电设备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工作活动范围与高压线路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无误触高压线路、开关、熔断器等设备的可能。
4.登杆前,应先分清相线、零线。断开导线应先断开相线, 后断开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人体不准同时接触两根导线。
5.在杆上进行低压带电作业时,宜采用升降板登高,人体与电杆及金属构件接触部位宜用绝缘物进行包裹、隔离。
6.使用配电作业车(绝缘斗臂车)作业,应专人指挥,提前选好工作方位、移动(升降)路线,确保升降过程中人体、车臂等与高压带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十五)装表、接电工作
主要危险点:1.触电或电弧烧灼;2.高处坠落;3.误登杆塔; 4.误接线。
主要安全措施:
1.带电更换表计时,要采取与低压带电作业相同安全防护措
施。
2.电表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配合接线工作应停电进行。
3.登杆前应认真核对杆塔名称、杆号、位置,防止误登杆塔。
4.高处作业及杆上移动过程中必须使用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
5.要做好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因低压线路裸露部分误碰、误触有线电视、光缆、电话线等线路而造成其线路带电误伤人。
6.在居民小区等多用户地点安装电表时,应提前查看低压线路接线及分布,分清电源点和相线、零线,防止因误接线造成短路、触电危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农网工程建设施工中各参建单位除学习和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执行《沈丘县电业局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沈丘县电业局负责解释。
第15篇 电网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本单位以外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满足“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和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费用,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参建项目施工安全费用。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参与并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四)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五)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六)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环境(海拔、地质、边坡等)、工程主要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变电工程间隔扩建等)等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强调相关安全风险。
(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四)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及人员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七)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八)审查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二)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四)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并监督实施。配齐现场分包管理人员,组织分包培训,开展分包商的评价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十)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三)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队(班组)班前站班会机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开展施工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七)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监控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书承诺,提出分包计划和分包申请,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九)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新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编制和执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十二)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调试企业责任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各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三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三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事件。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四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经验交流。
第五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五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需要,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六十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第六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安全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六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报、分阶段验收,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审核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册;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按流程审批工程项目分包申请。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应完善分包安全监理机制,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前把关。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闭环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和管控、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体系。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建立本企业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六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分包性质和内容,明确分包商在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第七十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分包商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查备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对分包商管理的动态监管和考核评价等。
第六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基建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理,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督促指导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
第七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应重点分析本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作业安全风险开展识别、评估工作,制定并落实预控措施;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进行现场初勘,建立并动态管理安全风险作业清册,监督检查作业现场预控措施落实,履行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通过开展阶段性安全管理评价防控风险;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由企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基建安全风险按分层逐级管控原则进行管理及考核评价。实行上级监督评价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5),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安拆及作业、重型索道运输、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6)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件7),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要时)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项目施工应有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应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条 施工作业需办理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风险等级较低的作业(见附件5)由施工队长签发,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项目(见附件8),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通过宣读作业票的方式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作业人员签名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二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应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
第五十三条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应重新交底;如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四条 全体作业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竞赛交流
第八十五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三)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四)按照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公司级单位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配备必要的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情况。
(一)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两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专项检查。
(二)省公司级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期内,省公司级单位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公司组织抽查。
(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单位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八十七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于构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整改要求和程序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各类基建安全检查工作应尽量采取不预先通知和直接检查工程现场的随机检查方式,确保真实反映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基建安全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九十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和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经研院和监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人员,所属建设队伍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各级建设队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等,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机制,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二条 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十一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十二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
第十二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基建安全信息逐级报送机制,完善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内容和报送渠道,可通过移动视频系统等信息通信新技术收集施工现场信息,定期考核评价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把关上报的各类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项目通过基建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安全信息,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填报工程建设的安全信息数据,按照管理流程完成安全信息闭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承揽公司系统外(含境外)工程项目的省公司级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月应及时统计、逐级上报工程安全信息,省公司级单位汇总至安全月报中。
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根据上报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基建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信息报送质量纳入年度综合管理评价。
第十三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基建专业应急预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确保实现快速应急响应。
第九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十三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项目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机制;值班人员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九十四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监督施工项目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九十五条 根据现场需要,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中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身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二)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三)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四)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五)机械设备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六)食物中毒事件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七)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八)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
(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
(十)群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开展演练,并在必要时实施。
第九十六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十七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九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九十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百条 基建安全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即时报告除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外,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场负责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即时报告,同时要向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二)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六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同级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和行政值班机构报告。
(三)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在收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国网基建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
(四)国网基建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通报国网安质部和总值班室。
第一百零一条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事件)均应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考核工作按照责权对等、奖罚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负责考核评价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创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参照公司评价内容,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考核评价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个人,按有关制度处罚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基建安全奖惩机制,落实奖励费用,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要求,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安全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金额,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是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管理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应通报批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件),监理项目部应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并予以公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件)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业主项目部应评价考核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安全考核评价结果一定时段内与工程招投标挂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系统发生事故(事件),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等级,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基建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按公司有关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22〕1753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用语解释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安全生产费用、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三部分费用的总称。
(二)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予以单独明确,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
(三)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按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采取的文明保障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是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22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22〕289号)文件要求,在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中计列的费用。
(四)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五)高塔:指全高为80m及以上的杆塔。
(六)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