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特性分析及应对措施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和供电企业的积极努力下,电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电网的建设与投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并具有点多、线长、面广、技术要求高、运行不间断等特点,电网运行仍受自然环境、设备、人员素质、外力破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始终重视电网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有效地降低不利因素带来的影响。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特性分析
电网安全稳定被破坏会带来极大的危害,这决定了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电网作为电力产供销的平台和渠道,关系和影响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尤其是电网安全稳定被破坏时,涉及到千家万户,影响到各行各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远大于供电企业本身受到的损失和影响。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广泛性,决定了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的艰巨性。电网安全生产是一个庞大、复杂,变数多,且理论性、操作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从目前来看,仅靠供电企业自身的能力,还难以保证电网百分之百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一是电网安全生产管理比较宽泛,除能源、交通等因素对发电继而对电网安全生产产生影响外,电力的输、变、配、用等多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电网的安全与稳定;二是由于电网覆盖面大,部分线路地处自然环境恶劣区域,巡查维护困难,偏远地区更是如此;三是由于电网企业本身无行政执法权,电力设施的保护等工作,需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才能形成威慑力量。
电网安全生产问题的敏感性,决定了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的紧迫性。电网一旦突发事故,对社会政治、经济方面以及人民的生活方面的影响也是突发的,而事故后的恢复时间有时需要几十个小时。这种突发而至的电力事故,其所具的敏感性较强。履行社会责任,保供电、保稳定,已成为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电网安全是保障供电的基础和前提,因而构建电网生产大安全管理体系,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紧迫性。
电力生产的高危性及电网事故的瞬时性,决定了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期性。电力行业是高危险性行业,电网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随时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来自于供电企业内部,也存在于供电企业的外部运行环境。电力产、供、销同时完成的特性,决定了电网发生稳定破坏仅需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因而电网事故具有瞬时性和难以预测性。这也就决定了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性工作。而这种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没有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仅仅依靠供电企业独立承担是远远不够的。
电网安全生产管理的应对措施
加强电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是强化完善电网结构,加强设备的维护与改造力度。在强化基础工作的同时,还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提高电网的应急能力。应加强应急管理,深化实战演练,实现应急预案体系结构、编制流程、评审发布、上报备案、培训演练、修订更新等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指挥中心的功能,提高电网事故的指挥协调能力及快速反应能力;抓好应急物资与装备建设,定期清理补充应急所需的设备、备品备件,完善抢险装备;强化应急队伍的常态管理,形成反应迅速、善于攻坚、果断处置的机制;规范供电故障抢修管理,大力推进集中检修、低谷检修、零点检查和带电检修,减少停电时间和次数,提高抢修能力。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应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各级企业领导必须讲政治,顾大局,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总责,按照“三个百分之百”要求,始终做到恪尽职守、守土有责。营造“人人为电网、处处想安全”氛围,强化全员全过程参与电网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加大事故通报、考核和处理力度,确保事故调查“四不放过”落实到位。
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应注重电网骨干力量的配置,及时补充新生力量,招聘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充实一线生产队伍。强化激励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将优秀生产人员留在一线,牢固树立业绩在一线创造、素质在一线提升的观念,切实提高员工的物质待遇和政治待遇,全面增强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
注重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普及设备基础知识,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班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讲解电网新技术、新设备知识,确保在岗员工对新设备的产品结构、技术性能、运行特点有全面掌握,对设备存在的缺陷能及时发现,出现故障能及时消除。
注重技能培训和评选,加强首席技师、技术能手评选和技术比武工作,在变电运行、电力营销、送电线路、变电检修等14个专业中大力开展“导师带徒”活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生产人员对设备的掌控能力。
加大安全规范管理。应认真做好输、变、配电三大专业管理细分,达到人、财、物的有机统一,强化人员编制,作业装备、规章制度、考核体系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完善标准化生产作业程序,实现专业分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扁平化。
深化“四标两率”(标准变电站、标准线路、标准台区、标准电工组,供电可靠率和电压合格率)建管力度,完善“四标”的考核评价标准,加强设备基础资料台账管理,狠抓设备整治和线路的整改,以抓好设备、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来提高供电可靠性,以抓好电网层间无功平衡来降低线损和提高电压合格率。
同时,强化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同业对标工作,深化各项工作的对标,实现各项工作的节点控制。结合ipe管理体系,全面推进输变电生产管理系统和配电生产管理系统的实用化,并在主、城、农网大力推广和应用,全面实现管理过程上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延伸安全管理范围。供电企业应摒弃“重内轻外”的常规思维,树立整体意识,真正把客户电力设施的管理纳入大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客户的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客户能简单掌握设备运行特点,及时通报安全事故信息,提高其电网安全生产意识,并进一步建立整体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防止客户因素而造成对电网的冲击和破坏。
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认真落实“三查六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对照“百问百查”重点排查内容进行排查,消除高危客户和重要用户安全隐患,强化工作督办,确保不安全因素被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保障电网的全面安全。
第2篇 电网调度管理和自动化系统的安全防护
电网调度的主要任务是指挥电网运行,电网调度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电网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近年来,随着城乡电网的改造,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使电网调度的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三个条件是:①合理的电网网架结构;②可靠的继电保护;③高素质的调度人员。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在现有电网的结构下,加强调度管理,特别是加强继电保护和运行方式的运行管理,提高调度人员的素质水平,杜绝误调度、误操作事故的发生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关键。
1加强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
继电保护既是电网运行的安全屏障,同时又可能是电网事故扩大的根源。搞好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使继电保护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才能确保其正确动作。运行管理的关键是坚持做到“三个管好”和“三个检查”。
“三个管好”:(1)管好控制保护设备:控制保护设备不同单元用明显标志分开,控制保护屏前后有标示牌和编号,端子排、信号刀闸有双编号,继电器有双编号且出口继电器标注清楚。便于运行中检查。(2)管好直流系统及各个分支保险:定期检查直流系统及储能元件工作状态,所有保险制订双编号,定期核对保险编号及定值表,检查保险后的直流电压。(3)管好压板:编制压板投切表或压板图,每班检查核对,做好投切记录,站(所)长抽查,压板的投切操作写入操作票。同时在保护校验后或因异常情况保护退出后需重新投入前,应测量压板两端是否有电压,以防止投入压板时保护误动。
“三个检查”:(1)送电后的检查:送电后除检查电流表有指示,断路器确已合上外,还需检查保护、位置灯为红灯,正常送电瞬时动作的信号延时复归。(2)停电后的检查:除判明断路器断开的项目外,还需要检查位置灯为绿灯,正常停电瞬时动作的信号延时复归。(3)事故跳闸后的检查:除检查断路器的状态、性能外,还需要检查保护动作的信号、信号继电器的掉牌情况、出口继电器的接点、保险是否完好,必要时检查辅助接点的切断情况。
2加强运行方式的管理
加强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应做好四项主要工作:
(1)把运行方式管理制度化,从制度上规范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工作,年运行方式
的编制应依据上一年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防范,即将反事故措施落实到运行方式中。
(2)技术上加强电网运行方式分析的深度,在运行方式的分析计算上,对于母线和同杆并架双回路故障下的稳定性必须进行校核计算分析;对重要输电断面同时失去2条线路,或联络线跳闸导致电网解例也应进行分析。
(3)对最不利的运行方式,如网架变化以及严重故障时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提出对策。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细化防范措施,防止电网事故于未然。
(4)用计算机软件建立健全数据库系统,提高运行方式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调度人员在下令改变电网运行方式、指挥停送电操作和处理事故过程中,防止误调度、误操作事故的发生是调度人员的主要工作和重要责任。并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调度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坚持定期安全活动,学习误调度、误操作事故通报,真正吸取教训的目的。如某公司在调度组开展的调度命令无差错活动,将调度命令无差错作为安全考核小指标按月进行考核,年终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增强了职工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堵绝习惯性违章。误调度、误操作事故都是因为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不认真造成的,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养成自觉认真执行规程制度的习惯,克服习惯性违章。如调度员在受理线路工作票时,必须严格把关,仔细认真地进行审查,对工作票所列任务、安全措施及要求,逐项审核,不合格的工作票必须重新办理;下倒闸操作命令,术语要规范,并严格执行调度命令票制度。
(3)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素质。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应用,电网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对调度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求调度人员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以胜任本职工作。培训工作应以实用为目标,突出技能训练和注重岗位练兵。如我公司调度人员在岗位培训的基础上,再送到仿真机进行培训,使之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三熟即熟悉本地区电网的一次系统图、主要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工作原理、电网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及工作原理;熟悉本地区电网的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和事故处理及本岗位的规程制度。三能即能正确下令进行倒闸操作、正确投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能运用自动化系统准确分析电网运行情况;能及时准确判断和排除故障,尽可能缩小事故范围。调度人员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苦练过硬的本领,才能在指挥电网的运行和事故处理中做到准确无误。
(4)掌握运行方式,做好事故预想。调度员要对电网运行方式、电网主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当班需要完成的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并针对当时天气、电网运行方式和当班的主要工作,做好事故预想,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便在发生异常时,能够及时果断进行处理。对输电线路的检修工作,要重点警示,杜绝误调度事故的发生。
3.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防护
(1)制定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防护策略的重要性
近年来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内涵有了较快的延伸,由原来单一的ems系统扩展为ems、dms、tms、厂站自动化、水调自动化、雷电监视、故障录波远传、功角遥测、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和调度生产管理系统等。数据网络是支持调度自动化系统的重要技术平台,一般要求数据网络安全可靠,实时性要求在秒级或数秒级,其中发电报价系统、市场信息发布等电力市场信息系统由于需要与公网连接,因而还要求做加密及隔离处理。
建立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首先要制定安全防护策略。应用系统的安全策略位于安全防范的最高一级,是决定系统的安全要素。从大的方面讲,安全策略决定了一个系统要达到的安全级别及可以付出的代价;从小的方面讲,安全策略的具体规则用于说明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系统是否安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最初设计时制定的安全策略,因为今后的安全措施,都围绕这一策略来选择和使用,如果在安全策略上出了问题,将会给今后的应用系统带来安全隐患,从而使将来的安全建设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因此考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应首先根据系统对安全性、可靠性、实时性、保密性等方面的不同特殊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从应用系统的各个层面出发,制定完善的安全防护策略。
(2)信息系统的安全分层理论
一个信息系统的安全主要包含五个层面,即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应用安全、人员管理。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安全防护体系应包含上述五个层面的所有内容。
物理安全主要包含主机硬件和物理线路的安全问题,如自然灾害、硬件故障、盗用、偷窃等,由于此类隐患而导致重要数据、口令及帐号丢失,称为物理安全。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层面的安全。由于联网计算机能被网上任何一台主机攻击,而网络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安全问题。
系统安全是指主机操作系统层面的安全。包括系统存取授权设置、帐号口令设置、安全管理设置等安全问题,如未授权存取、越权使用、泄密、用户拒绝系统管理、损害系统的完整性等。应用安全是指主机系统上应用软件层面的安全。
(3)国家对网络及信息安全问题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国家有关部门对安全问题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对制定电力调度控制系统的安全策略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公安部颁布了安全防护方面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自己的安全等级,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公安部规定,从安全保密角度看,政府办公网应与外部因特网物理隔离,并认为自动控制系统应与外部网络绝对物理隔离,可根据业务的需要建立专用数据网络。
国家保密局颁布了一系列安全保密方面的文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系统集成方案和信息保密方案不可混淆,应从整体考虑。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电力生产事关国计民生,电力系统的安全和保密都很重要,电力自动化系统要求可靠、安全、实时,而电力信息系统要求完整、保密。两种业务应该隔离,特别是电力调度控制业务是电力系统的命脉,一定要与其他业务有效安全隔离。
第3篇 电网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Q/CSG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210023-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11Q/CSG210023-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2011-05-18
实施2011-05-18
发布
目次
总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
职责3管理内容与方法4
附则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规程考试管理规定
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规范公司系统安全规程考试管理,促进员工主动学习和掌握安全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特制定本规定。
1.2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施工、调试、工程设计和监理等)的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所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下级单位领导人员、下级单位安监部负责人等参加安全规程考试,并督促、指导、协调和检查下级单位认真组织安全规程考试工作。
1.3参与公司系统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现场。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还应另行参加工作现场设备运行单位(部门)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并合格后,方能履行其职责。工程发包单位在与负责施工的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将本条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之一进行约定。
1.4安全规程考试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生产管理、电力建设管理、变电运行、检修试验、二次系统、线路运检、调度、用电综合、发电运行、发电检修、变电建设、线路建设、水电建设、“三种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共15种。各单位应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针对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适当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1.5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所有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的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岗位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DL560-199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200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Q/CSG210001-2011)
术语和定义无。
职责
4.1安全监察部门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规程考试的专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规程考试计划和方案。
(2)负责建立、维护安全规程考试题库。
(3)负责安全规程考试的命题、阅卷、分析总结工作。
(4)协助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和实施安全规程考试。
(5)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建立、维护安全规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
(6)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4.2人力资源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是安全规程考试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规程考试。
(2)负责本单位安全规程考试的组织实施、建档等工作。
(3)负责协调和落实安全规程考试所需的资源。
(4)负责建立、维护安全规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
(5)协助安全监察部门制定安全规程考试方案。
4.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相关工程项目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
(2)负责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的出题、监考、阅卷、建档和总结等工作。
(3)负责建立、维护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题库。
(4)负责监督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施工中不得使用考试不合格人员。
4.4设备运行单位(部门)
设备运行单位(部门)是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安全规程考试的具体负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安全规程考试。
(2)负责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安全规程考试的出题、监考、阅卷、建档和总结等工作。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考试对象
5.1.1公司总部组织综合管理类和生产管理类考试。
(1)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公司安监部、生技部、基建部、农电部、市场部、系统运行部领导,南网科研院、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的领导,参加综合管理类考试。
(2)公司安监部、生技部、基建部、农电部、市场部其他人员,系统运行部(南网总调)、南网科研院、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等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生产管理类或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3)到公司参加事故“说清楚”会议的人员,参加生产管理类或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5.1.2系统运行部(南网总调)、南网科研院组织本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生产管理类考试;组织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与岗位要求对应类别的考试。
5.1.3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组织本部安监部、生技部、基建部、农电部、市场部等部门人员,直属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调、电科院、试验院、设计院、供电局、超高压局、发电厂、输变电工程公司、运检公司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基建、农电、营销的领导及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生产管理类或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5.1.4超高压公司、调峰调频公司、各省公司直属的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生产管理、电力建设管理、变电运行、检修试验、二次系统、线路运检、调度、用电综合、发电运行、发电检修、变电建设、线路建设、水电建设类等考试。参考人员及考试类别如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生产管理类考试。
(2)电力建设管理人员参加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
(3)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参加“三种人”考试。
(4)变电运行、维护人员参加变电运行类考试。
(5)变电检修、试验、化学等专业人员参加检修试验类考试。
(6)保护、通信、自动化、仪表、测量等专业人员参加二次系统类考试。
(7)输电和配电运行、检修人员参加线路运检类考试。
(8)调度人员参加调度类考试。
(9)用电检查、业扩报装、抄表、装表接电人员参加用电综合类考试。
(10)发电厂运行人员参加发电运行类考试。
(11)发电厂检修人员参加发电检修类考试。
(12)施工建设单位变电施工人员参加变电建设类考试。
(13)施工建设单位线路施工人员参加线路建设类考试。
(14)施工建设单位水电施工人员参加水电建设类考试。
5.1.5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参加相应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5.1.6设备运行单位(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两种人”参加相应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5.2考试内容
安全规程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参见附录A)。
5.2.1综合管理类考试重点考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的基本要求。
5.2.2生产管理类考试重点考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业标准,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涉及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工作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5.2.3电力建设管理类考试重点考查电力建设规章制度、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电力建设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工作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5.2.4其他类别考试结合相关专业、岗位、工种特点和安全工作要求,重点考查行业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规程的熟悉掌握与具体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5.3考试要求
5.3.1考试时间
(1)综合管理类安全规程考试每两年组织一次,其他类考试每年一次。
(2)各级安全规程考试工作应在每年一季度内完成。
(3)脱岗(转岗)人员、实习人员、新人员等安全规程考试应在上岗前完成。
(4)承包商和分包商人员安全规程考试应在进入工作现场前完成。
5.3.2考试题型
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包括:应知应会部分和综合分析部分。
(1)应知应会部分满分为100分,包括选择题(单选题20题、多选题10题,满分80分),判断题(10题,满分20分)。本部分答题时间为60分钟。
(2)综合分析部分满分为50分,包括案例分析题(1题,满分30分),论述题(1题,满分20分)。本部分答题时间为50分钟。
5.3.3考试形式
(1)安全规程考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
(2)应知应会部分考试各单位应逐步从书面考试过渡到采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考试,考题从计算机题库中随机抽取。
(3)综合分析部分考试采用书面答卷的方式。
5.3.4考场纪律
(1)安排充足人员监考,严肃执行考场纪律。
(2)对考试舞弊、无故缺考、冒名顶替等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一律按照考试不合格处理,性质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5.3.5
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同时达到以下标准的为合格:
(1)应知应会部分得分100分。
(2)综合分析部分得分30分及以上。
5.3.6补考规定
(1)第一次考试不合格人员,一周内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前,不得从事现场作业。
(2)第一次补考不合格人员,由所在部门或班组组织学习,一周内参加第二次补考。补考合格前,不得从事现场作业。
(3)第二次补考不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离岗培训一周,两周内参加第三次补考。补考合格前,不得从事现场作业。
(4)第三次补考不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转待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5.3.7档案管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完善员工安全规程考试档案,并统一管理。
5.3.8总结分析
每年二季度内,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安全规程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积极落实,同时持续改进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库。
5.4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经过本单位年度相应类别安全规程考试合格的,在公司系统其他单位所辖场所工作时,可不再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同一类别的安全规程考试。
5.5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年组织对本规定进行回顾,必要时进行修订。
附则
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6.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A:安全规程考试学习参考资料
安全规程考试出题范围参考(但不限于)以下参考资料:
一、安全生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安全生产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网调度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安全生产规章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南方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电力应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
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激励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
《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线路部分)
《电气操作导则》
《变电运行管理标准》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架空线路及电缆运行管理标准》
《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4篇 加强电网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省公司《关于加强电网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2022〕528号)要求,为进一步夯实**地区电网安全管理基础,提升电网安全管控水平,结合**地区电网和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特点,制定加强电网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方案。
一、加强基础知识及技能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素质
1、公司调度、保护、通信专业要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分析职工业务技能培训需求,制定以全面提高基本业务和安全技能为重点的年度培训计划,完善培训、考试及与业绩考核、岗位评级相结合的闭环管理。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考试考核不能通过者,暂停其上岗资格。
2、岗位培训要以安全基础知识、安全管理规定、调度规程、现场运行规程以及本专业基本技能为重点,将上述内容融入本专业试题库中,定期组织题库学习、考试,并以班长、班组成员讲课、讨论、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活动。其中基本知识、基本制度、基本技能培训要覆盖全员,做到全员达标。
3、岗位培训要注重实效,可以采取现场考问、讲座、普考、抽考、竞赛、抽查调度业务联系录音点评等多种多样的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效果,鼓励职工通过努力成为技术专家、技能专家等岗位人才。
4、岗位培训要结合各专业特点进行。调度运行专业要注重事故处理预案、反事故演习的培训,运行方式专业要注重电网潮流、稳定和电压分析的培训,调度计划专业要注重用电负荷预测的培训,继电保护专业要注重继电保护装置原理和定值整定的培训,通信、自动化专业要注重装置、系统、网络等原理和应用技术的培训。调度专业还要积极开展现场实习、培训活动,组织调度员到现场,熟悉现场接线方式,了解新设备运行注意事项和现场规程,了解设备的原理、构造、性能、操作方法等,及时掌握设备的实际状况、设备异常运行的特征及处理办法,当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时,能做到迅速、准确的判断和处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二、加强电网全过程管理,着力防止发生电网事故
(一)电网规划及新设备投运管理
1、公司生技部要及时与发策部、基建部沟通,做好对接工作,安排调度系统各有关单位参加电网规划审查会,基建、技改项目的可研、初设审查会,根据电网运行需要,提出规划调整和工程建设进度方面的意见建议,努力使电网规划和设计方案应能适应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要求,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减轻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实施时使电网运行存在较大风险。
2、针对今年迎峰度夏期间电网暴露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今年迎峰度冬及明年迎峰度夏电网分析诊断活动,进一步查找电网存在的薄弱环节,从调度角度提出合理的解决建议,为公司明年的基建、技改项目立项提供电网运行依据。
3、组织调度系统各有关单位参加公司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基建、技改项目计划会、评审会,从电网运行角度提出项目调整、投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周生产例会这一平台,加强基建、生产、调度部门的沟通,合理安排停电施工计划,保证基建和重点技改项目按计划投产。
4、加强新设备投运管理。梳理新设备投运管理流程,制订新设备投运管理规定。主动收集新设备运行资料,组织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计划和停电方案的专项核查,必要时召开专题协调会讨论施工方案和停电方案,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电网运行方式
1、加强调度检修工作申请票的管理,按修订后检修工作申请票流程及规定管理,落实检修工作申请票业务流程中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保证调度检修工作申请票全过程管控到位。
2、按时召开公司周检修计划协调会,对各生产单位提出的周检修计划,从电网运行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加强公司周检修计划管理并刚性执行,公司周生产例会批准的周检修计划,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并履行更改报批手续;批准检修时限时要考虑突发状况,减少因工作延期造成迟送电等引起的舆情事件。
3、落实检修工作申请票管理流程和规定,规范检修工作申请票申报、接收、批复、执行、评价和考核。坚持在大型、复杂方式批复前组织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电网风险分析评估预控,保证特殊检修方式下电网安全运行。
4、认真审查检修工作申请票,尤其是停电检修工作申请票必须做到五查,即查工作内容、执行时间、工作单位、停电范围和检修运行方式(接线、保护、潮流分布等)。有疑虑之处应及时向有关人员询问清楚,严把调度安全关。尽可能减少非计划性停电申请,避免在时间紧、操作任务多的情况下造成可能因考虑不周引起误操作事故情况的发生。
5、合理安排年度、节日及主设备检修期间的电网运行方式,根据电网检修方式变化,动态梳理电网安全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制订控制措施。针对近期**变500kv综合改造、220kv**变110kv全停、**扩建#2主变、110kv**变扩建#2主变及综自改造期间电网存在的安全风险,开展电网n-1方式下的风险校核,制订并落实应对措施及调度事故处理预案,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6、加强无功电压管理。每月对电网无功平衡和电压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落实对策。按季度编制所辖电网电压曲线并按时下达相关单位。
7、加强负荷预测管理。定期开展系统负荷预测、母线负荷预测分析,掌握季节负荷特点、气候变化对负荷曲线的影响,主动了解掌握大用户负荷特点,通过分析研究总结**电网负荷变化的规律,进一步提高负荷预测准确率。
(三)加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
1、加强电网运行监控,做好实时电网分析和当值事故预想,及时调整、处置,保证电网及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前提下,优化安排电网经济运行方式,合理投停电容器,及时修正avc系统控制策略,提高母线电压合格率,降低网损。
2、加强电网操作管理。严格执行《调度操作指令票流程及管理规定》,规范调度操作指令票的拟写、审核、预发、执行和归档流程,调度下令操作前,加强与方式班、检修单位和变电站现场沟通,做到对方式单安排内容不清楚、操作目的不明确,现场设备状态未核对不下令操作。结合交接班制度开展班前班后会,杜绝口头交底,避免交底不全或不清。
3、加强调度运行值班管理。修订《调度运行值班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调度员主、副值之间的分工,调度员必须遵守值班纪律,严格执行调度运行值班制度、调度交接班制度等制度规定,规范调度交接班和操作监护,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做好电网运行监控、调度操作、异常、事故处理等调度运行值班工作。
4、严格执行联系汇报制度。及时、准确向管辖调度、公司领导汇报电网异常、事故情况,不得瞒报、漏报。电网异常、事故涉及高危客户供电安全的应迅速汇报上级调度及相关领导,并采取措施保障客户供电。
(四)加强电网调度二次系统管理
1、按照公司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管理流程和管理规定计算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复算和审核、批准管理流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严格把关,杜绝保护误整定事件的发生。
2、积极开展防继电保护现场 “防误”工作,编制安全措施票、保护定值单管理实施细则及继电保护工程验收规范,组织学习并落实应用,定期对现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运行状态进行核对。
3、加强安全自动装置管理。安全自动装置投运前应控制策略核查,投运后要按期检验。**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500kv**变#3、4主变故障联切负荷装置)涉及500kv**变等多座变电站,要按省调专业管理要求定期组织联调,调度运行人员要认真执行已下达的运行管理规定、定值单和现场运行规程。定期开展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和状态核对。
4、加强电力通信管理。要加强电力通信系统维护,保障电网调度运行信息和通迅通道畅通。通信现场工作或影响通信系统运行的其他工作,应按规定向管辖调度提交工作申请。涉及**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500kv**变#3、4主变故障联切负荷装置)等安全自动装置通道、继电保护通道以及专用光缆线路的操作,必须履行电网调度检修工作申请票填报手续,批准后方可施工。落实光缆属地化管理,做好网、省公司及公司所属光缆巡视、维护和抢修工作。
5、加强调度自动化管理。完善“自动化设备检修工作流程”,加强调度自动化系统维护,保障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监视和控制正常进行。严格执行自动化检修工作申请票制度,未经调度机构同意,不得在远动设备及可能影响其运行的二次回路上工作。厂站自动化设备运行维护部门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立即报告对其有调度管辖权的调度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做好相关措施后方可进行处理。
(五)电网运行风险及电网隐患管理
1、贯彻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严格执行《安徽电网运行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安徽电网高危客户调度运行管理规定》,开展正常运行方式及主设备检修方式下n-1故障、同塔多回线路同时故障时的电网风险分析,认真排查**电网减供负荷、电压降低或停电户数达到《条例》中所列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电网隐患2条,并及时从调度角度提出预控措施和电网建设改造建议。今后每年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前均要结合电网结构及负荷变化情况,组织分析排查安全风险,制订预控措施和整改建议。
2、认真开展电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铁路牵引站两路电源均取自同一220kv变电站,**变两路电源均取自**变的实际,调度所要合理安排方式保证其两路电源取自不同的220kv母线,确保n-1故障时可靠供电,并将此电网实际情况书面通知铁路局电力调度,化工厂。
3、加强电网风险管理。针对电网薄弱环节、特殊检修方式及恶劣天气,一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制订事故处理预案;二要及时发布**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通知单,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风险控制要求,认真落实保电网措施。
4、定期核查**系统接线图、保护定值、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及投切状态,确保与现场实际保持一致,做到图实相符。
5、落实省会**市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按《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省会、副省级城市地调部分)》标准开展日常工作,积极落实2023年安全性评价中查评出的问题的整改工作,针对去年12月份省调组织 查评发现的问题,制订了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正按期落实整改。
三、落实调度系统各级各类人员职责,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一)领导体系职责
1、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按时参加省公司每周一、三、五生产调度电视电话会议,以会议为平台,分析电网运行问题,安排电网相关工作,解决电网相关问题,全面掌控电网安全运行情况,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各项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
2、调度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工作目标,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督促完成工作计划、实现工作目标。每周参加公司生产例会,研究、解决电网运行及安全监督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落实考核。
3、调度系统各单位要结合本专业特点,认真理解和执行公司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带头执行、落实各项制度、规范,了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解决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电网异常和事故分析工作。
4、加强生产计划刚性管理,保证工作任务安排、分配合理。加强班组和人员工作承载力分析,做到人员数量、人员素质、工作技能要与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相匹配,避免超出班组、人员承载力安排工作。合理安排季节性专业技术检查,与各项常规工作,如春秋季安全大检查、调度安全保障能力评估、电网隐患排查等有机结合,排查影响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并落实整改。
5、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加强对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培养,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形成齐心协力、相互帮助、相互关爱、平安和谐的安全工作局面。
6、建立调度运行与生产、基建、规划的联系反馈制度,从消除电网安全隐患、保障电网安全方面提出对电网规划、电网建设及设备运维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努力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二)保证体系责任
1、要切实承担起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生产计划的刚性管理,生产计划变更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2、要建立完善的调度运行核心业务流程,确保核心业务流程各节点、各环节工作审核到位,确保对核心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安全监督到位,确保相关领导对核心业务流程重点工作把关到位。要特别重视检修工作申请票处理、调度操作票拟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调度运行监控及事故处理等工作的安全控制。重要工作要有完备的分析支撑和工作方案,杜绝进行没有安全把握的工作。
3、加强反习惯性违章工作,通过对规章制度、事故案例的学习、分析,提高员工反习惯性违章的能力和自觉性。加大对习惯性违章的查处力度,认真排查治理管理违章和行为违章,努力减少人员行为违章等安全隐患。
4、认真进行电网异常、事故的分析,提高分析质量。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管理和技术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或反事故措施。
(三)监督体系责任
1、建立电网安全管理全过程监督机制,对电网规划、电网建设、电网运行的各阶段、各方面进行安全监督。重点监督电网规划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风险,电网建设过程是否对电网安全造成过大影响,电网运行方式安排风险控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要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生产计划执行情况、调度核心业务流程运转情况的安全监督,加大反违章监督检查力度。要重点对电网风险管控、检修工作申请票、调度操作票、调度日志、调度联系录音、调度运行人员工作状态等进行安全监督。每月召开安全监督情况分析会,针对问题督促相关单位、相关专业限期整改。
3、要督促开展对电网异常和事故的分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分析、处理、考核到位,监督整改或反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督促做好电网异常和事故信息报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按时、准确报送信息,严肃调查、处理任何形式的安全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5篇 电网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本单位以外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满足“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和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费用,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参建项目施工安全费用。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参与并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四)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五)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六)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环境(海拔、地质、边坡等)、工程主要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变电工程间隔扩建等)等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强调相关安全风险。
(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四)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及人员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七)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八)审查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二)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四)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并监督实施。配齐现场分包管理人员,组织分包培训,开展分包商的评价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十)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三)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队(班组)班前站班会机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开展施工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七)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监控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书承诺,提出分包计划和分包申请,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九)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新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编制和执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十二)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调试企业责任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各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三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三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事件。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四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经验交流。
第五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五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需要,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六十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第六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安全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六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报、分阶段验收,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审核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册;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按流程审批工程项目分包申请。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应完善分包安全监理机制,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前把关。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闭环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和管控、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体系。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建立本企业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六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分包性质和内容,明确分包商在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第七十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分包商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查备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对分包商管理的动态监管和考核评价等。
第六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基建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理,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督促指导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
第七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应重点分析本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作业安全风险开展识别、评估工作,制定并落实预控措施;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进行现场初勘,建立并动态管理安全风险作业清册,监督检查作业现场预控措施落实,履行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通过开展阶段性安全管理评价防控风险;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由企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基建安全风险按分层逐级管控原则进行管理及考核评价。实行上级监督评价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5),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安拆及作业、重型索道运输、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6)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件7),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要时)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项目施工应有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应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条 施工作业需办理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风险等级较低的作业(见附件5)由施工队长签发,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项目(见附件8),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通过宣读作业票的方式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作业人员签名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二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应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
第五十三条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应重新交底;如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四条 全体作业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竞赛交流
第八十五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三)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四)按照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公司级单位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配备必要的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情况。
(一)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两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专项检查。
(二)省公司级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期内,省公司级单位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公司组织抽查。
(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单位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八十七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于构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整改要求和程序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各类基建安全检查工作应尽量采取不预先通知和直接检查工程现场的随机检查方式,确保真实反映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基建安全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九十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和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经研院和监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人员,所属建设队伍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各级建设队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等,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机制,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二条 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十一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十二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
第十二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基建安全信息逐级报送机制,完善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内容和报送渠道,可通过移动视频系统等信息通信新技术收集施工现场信息,定期考核评价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把关上报的各类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项目通过基建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安全信息,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填报工程建设的安全信息数据,按照管理流程完成安全信息闭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承揽公司系统外(含境外)工程项目的省公司级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月应及时统计、逐级上报工程安全信息,省公司级单位汇总至安全月报中。
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根据上报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基建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信息报送质量纳入年度综合管理评价。
第十三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基建专业应急预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确保实现快速应急响应。
第九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十三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项目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机制;值班人员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九十四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监督施工项目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九十五条 根据现场需要,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中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身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二)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三)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四)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五)机械设备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六)食物中毒事件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七)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八)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
(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
(十)群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开展演练,并在必要时实施。
第九十六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十七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九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九十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百条 基建安全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即时报告除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外,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场负责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即时报告,同时要向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二)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六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同级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和行政值班机构报告。
(三)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在收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国网基建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
(四)国网基建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通报国网安质部和总值班室。
第一百零一条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事件)均应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考核工作按照责权对等、奖罚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负责考核评价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创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参照公司评价内容,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考核评价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个人,按有关制度处罚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基建安全奖惩机制,落实奖励费用,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要求,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安全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金额,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是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管理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应通报批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件),监理项目部应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并予以公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件)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业主项目部应评价考核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安全考核评价结果一定时段内与工程招投标挂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系统发生事故(事件),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等级,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基建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按公司有关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22〕1753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用语解释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安全生产费用、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三部分费用的总称。
(二)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予以单独明确,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
(三)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按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采取的文明保障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是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22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22〕289号)文件要求,在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中计列的费用。
(四)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五)高塔:指全高为80m及以上的杆塔。
(六)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6篇 电网工程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策略
风险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概念,自古人类就有了对危机的恐慌和对安全的渴求。电力行业是一个高危险性行业,据有关资料统计,电力工程安全危险程度在高危行业中列第八位。安全与风险是两个对立面,风险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安全工作的“可控、在控、能控”,安全管理实际上是风险管理。如何直面风险,将先进的管理方法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真正作到“见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切实规避、控制和降低风险,是当前电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一、电网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电网企业在上世纪末开始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风险评估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并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风险管理理论体系和较完整的风险控制措施。但是,在电网企业基层单位,电力工程风险管理知识的掌握与运用远远落后于企业管理的要求。一是部分单位工程管理人员结构不合理,素质有待提高,安全风险意识不强,对风险管理的流程和规范知识知之甚少,“只要现场不出事,安全工作就做到了位”的被动安全管理思想根深蒂固。二是施工现场人员大部分都是农民工,学历普遍较低,自身知识掌握不足,新知识接受能力有限,一定程度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风险。三是风险管理流程不清,《风险评估规范》的运用及成果使用还未开展。随着企业的做大做强,电网覆盖面不断扩大、电压等级不断提高,新产品、新工艺更新速度加快,对工程安全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理策略,提高预控风险能力
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安全管理工作要与时俱进,着力在发现异常因数、事故诱因——即安全风险源上下功夫,摒弃“轻视事前管理,注重事后处理”的开环管理模式,把事后管理转变为超前控制。
策略之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培训实效,打造一支安全风险决策、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安全教育培训是公司安全管理的基础,是提高人员素质的重要措施。经过多年的培训实践,安全生产管理和一线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流程、防范事故能力都得到较大提高,但培训依然存在形式主义,针对性不强、培训形式单一,培训质量不高,培训效果分析还未执行,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安全生产前进的步伐,不能满足持续发展的需要。教育培训应“不拘一格育人才”,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大致可分为三大培训模块:一是决策层安全培训模块。侧重于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法律法规及组织措施等方面的知识,着力打造一支法制观念强、指挥机构完善、指挥信息通畅的安全指挥体系;二是管理人员培训模块。管理人员是安全风险管理的主体,在管理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在教育培训方面应着重在工程基础理论、施工及验收标准、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安全性评价、风险评估规范等方面,突击安全管理业务水平,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三是施工人员培训模块。重点在安全与作业规程、施工技术标准、危险防范措施等方面,侧重于“三防十要”和“四不伤害”的技术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等方面。培训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采用案例、影像、现场等形式,适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
策略之二:细化风险辨识,量化评估数据,简化控制措施。风险辨识、评估、控制是安全风险管理的核心,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过程综合、合理运用各种科学方法来实现目标的过程,是大闭环管理中的小闭环。
在风险辨识方面,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本企业《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各司其职,依据《安全风险管理手册》、《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和《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等相关管理制度对管理流程、人员素质、设备条件、作业环境和工器具等开展系统的识别。安全管理人员(安监人员)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大小、施工难易程度建立辨识小分册,做到针对性强、方便携带,以降低辨识劳动强度,提高辨识效率。对辨识结果要及时录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做到时时更新。
在风险评估方面,评估对象为组织管理、设备和工器具、人员、作业环境等。评估主体为安全监察部门或特派安全员。评估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确定事件导致风险发生的范围;第二阶段为确定事件导致风险发生的概率及严重程度;第三阶段为确定风险程度,确定风险程度由两个要素决定,即不希望发生事件的发生概率和结果的严重程度。通常由专业人员对采集到的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及管理组织与制度中风险数据做定量或定性分析,评价风险等级,遵循客观性、导向性、可测性的原则对评估对象赋予不同的权重,估测风险程度,编排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五级:风险很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很高。
在风险控制方面,一是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内部资源,规范工作流程,采用简便方法控制作业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从而有效降低作业安全风险;二是依照《标准化作业辅助系统》深入开展标准化作业。现场监护人要对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中所列危险点分析及安全措施进行仔细分析,保证充分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工作。三是加大现场安全监督与反违章力度。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专职安全员要深入一线,深入安全风险程度高的工作点进行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作业流程和行为,对违章尤其是习惯性违章要加大处理力度,并将记录在案,作为风险评估的数据来源之一。
在风险应急反应方面,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风险级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级别应分为abc三个等级(级别过多操作难度加大,工作冗繁,降低效率),将风险评估中的风险很低与较低归类为c级,将风险中等与较高归类为b级,将风险评估中的风险很高归类为a级。级别分类的目的是根据不同级别来启动不同层面的应急预案,合理配置资源,增强可操作性。针对风险程度为a级的项目要求立即停产整顿,对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针对风险程度为b级的项目要求黄牌警告,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督促立即整改;针对风险程度为c级的项目要求对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提醒。通过检查、评估、预警等,及时实施干预手段,以提高风险应急反应能力。
策略之三:强化工程保险意识,依法转移与降低企业风险。安全风险存在于生产的点点滴滴,即使再完善的制度与管理都不能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正确看待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和导致安全事故的不确定性。为了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除了加强管理,还要加大保险力度,合理转移与降低企业风险。近年出现部分承包工程的施工队伍没有办理施工资质证,实行的都是挂靠资质。他们打着大施工企业的招牌,根本不具备管理、施工能力,连起码的机具及技术人员有时都是临时拼凑的,这些是目前工程安全管理中最大的风险源。因此,为了合理规避风险应着重抓好以下几点:(一)严格审查资质证,将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证的单位。如遇委托,务必核对委托书的真伪,并对施工单位实施安全风险金管理制度。(二)向保险公司投相应的保险,尤其是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做到不测时减轻企业风险。(三)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是规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务必将合同管理作为工程管理中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应尽快推广使用国网公司下发的合同范本,依法将风险转嫁到承包单位。
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善避风险者胜”,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要通过建立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完善风险管理手段,实行计划、实施、监督、改进的闭环管理流程,及时对安全生产偏离正常状态实行风险警告,并对风险进行干预,避免风险加大和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各类媒介的作用,大力倡导“相互关爱,共保平安”的安全理念,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第7篇 科学开展安全性评价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性评价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应用目标管理、pdca法等多种现代化管理方法,并按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组织生产战线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形成对全部工作,全过程、各阶段、各环节、各要素的优化管理,使整个系统处于良性的动态循环之中,以确保查评的质量和效果。
1 系统内容
安全性评价就是运用系统工程这一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方法,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等进行查评,以可能引发的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为重点,从定性到定量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和严重程度,给予正确评价,并提出预防措施。通过全面、系统、有目的、有计划的实施这些措施,达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超前控制事故的发生,以寻求最低的事故率、最小的事故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应用系统工程法使该系统形成了一个闭环管理控制系统,其最终目的是达到系统输出最优化。图2是安全性评价系统工程控制示意图:
开展安全性评价这一系统工程,是以抓人员、设备 、管理和环境为切入点,努力实现如下目标:
(1) 防止特大和重大电力生产事故、大幅度减少和消灭恶性频发事故;
(2) 对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加以确认;
(3) 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4) 使企业领导掌握内部各方面、各系统安全基础的强弱,看到“量化”后的差距,做到心中有数;
(5) 通过开展安全性评价来推动部颁反措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 系统工程的实施
系统工程的实施主要通过计划(p)、实施(d)、检查(c)、总结(a)等4个阶段来完成。
3.1 p-计划阶段
3.1.1 确定安全性评价为全年安全管理的中心工作
1999年,根据省公司的要求,哈局将开展安全性评价作为全年安全管理的中心工作,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以确保安全性评价的顺利实施。
3.1.2 制定实施方案
安全性评价涉及到生产系统人员、设备、管理等复杂的查评工作。为了真正使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局制定了《哈尔滨电业局安全性评价实施方案》,详细规定了安全性评价的查评方法、组织领导、查评步骤和方法、检查与考核等。
3.1.3 目标分解
局根据送、变、配、试验、继电、仪表、通讯、调度等专业特点,按管辖设备范围和工作任务对查评项目进行分解,输入微机,进行微机化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处室和生产单位应查评的项目和内容,下发到各单位和部门,各单位和部门将本部门负责查评的项目再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和班组的查评项目。
3.2 d-实施阶段
3.2.1 成立组织机构
建立了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担任组长,生产副局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办公室常设在安监处。各基层单位也相应成立了以安全第一责任者为组长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3.2.2 成立专家查评组
组织成立专家查评组,聘请已离退休,熟悉本专业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情况,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经验,专业综合分析能力强,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老同志为专家查评组成员。专家组按专业分成开关、互感器、变压器、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等小组。局派一名副总工程师为专家组组长,具体组织评价工作。
3.2.3 做好三级培训工作
为了增强人员对安全性评价的理解,使查评人员能熟悉查评的过程,掌握查评办法,局组织了为期一个月的专家组自修班,学习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网、省公司颁发的标准、规程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举办各生产单位领导、专工、安全员参加的安全性评价培训班。对评价的目的、内容、标准、要求等进行了培训,编发了《安全性评价讲义》。同样,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参加评价人员进行了培训,使参评人员在明确查什么、怎么查、检查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的情况下进行查评。
3.2.4 基层单位开展自查工作
单位自查是整个评价的基础工作,由各单位发动群众进行自查、自评、自改,并填表总结,将比较明显的问题检查出来,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自查阶段首先是班组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上报单位,单位在班组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内自查工作。
班组自查安排在春季安全大检查之前。在自查过程中,按分解的查评项目及其内容对照查评依据进行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写出查评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在“安全性评价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表上;对安全用具、手持电动工具、起重工器具以及安全帽、安全带等采用全数检查,其结果填在“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检查表上”。班组只按查评项目检查,不进行评分。
第8篇 电网管理中心安全技术措施
1 项目名称及概况
1.1 项目名称:电网管理中心燕新线19#塔、房东房燕2#、5#塔、榆东榆燕46#塔挡土墙加固工程
1.2 项目概况:由于水土流失、地表下沉等原因,电网管理中心所管辖的部分电网塔发生下陷、倾斜,存在严重隐患,原计划施工燕新线14#15#塔、房东房燕19#塔,因处于京石第二高速规划范围内,需要搬迁,故暂不施工。本次施工的燕新线19#塔、房东房燕2#、5#塔、榆东榆燕46#塔问题同样很严重。经现场多次勘察,需要在燕新线19#塔、房东房燕2#塔、榆东榆燕46#塔基周边增加毛石挡土墙进行加固,需要对房东房燕5#塔基现浇混凝土加固。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燕化公司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本安全施工措施和方案。
1.3 计划工期:2023年2月15日~2023年4月30日
2 作业内容
2.1 依据业主划定的区域对电网管理中心所管辖的部分电网塔测量定位,基础沟槽开挖长度,开始基础沟槽开挖。
2.2 护坡修边。
2.3 砌筑毛石基础。
2.4 砌筑毛石挡土墙。
2.5 混凝土浇注与养护。
3 作业安全措施
3.1 凡在本车间各站进入或头部探入设备内作业均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下列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2 电气系统的变压器箱体、变压器储油箱、电缆沟、电缆廊道;
3.3 工业、生活水系统的储水池、套筒、臭氧发生器、阀门井、排水沟道等和其他封闭、半封闭的场所。
3.4 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设备作业。
3.5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6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或在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3.7 监护人应熟悉所施工项目作业程序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身体状况。
3.8 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情况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3.9 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止作业,并采取救护措施。
3.10 监护人要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3.11 作业时:1、持批准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2、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作业。3、进受限空间作业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许可证不符不作业。4、监护人不在施工现场不作业。5、劳动保护着装和所使用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6、对违反本制度或安全措施没落实强令作业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报告站内或有关部门。
3.1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3.1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负责人填写,作业人、监护人姓名必须与作业许可证相符合。
3.1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当日有效,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需要重新办理。
3.15 受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懂得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本站在安全教育时已宣讲)
3.16 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进行特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如变压器箱体,应将安全措施报事业部安全环保部审批。
3.17 当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小于4%时,指标为大于0.5%,空气氧含量小于19时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18 进入设备作业使用照明必须符合gb3805-83《安全电压》的有关规定,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3.19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相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3.20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进作业人员。
3.21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22 手持电动工具、临时用电严格执行动力事业部《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3.23 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撤出路线、方法。
3.24 严冬、酷暑季节,进入受限空间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防止冻伤及中暑事故发生。
3.25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在人员进入时,设备人孔必须全部打开,如属卧罐或只有一个人孔的,必须采取强制通风。
3.26 所有安全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工作,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进入首先空间作业。
(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3.27 用电单位的临时用电箱是必须符合用电标准,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择,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负荷开关及单路负荷开关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电源的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3.28 临时用电电缆必须完好,容量必须满足。临时用电操作人必须持证操作。
3.29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30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与历史用电电源同时不得接入用电电源。
3.31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缺陷应立即处理,确保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完好。每次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3.32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回路一保护。
3.33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34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不得低于3.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在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横木担。严禁接近热源,严禁用金属丝绑扎电线。
3.35 临时用电,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时、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线路穿越公路时,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3.36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
3.37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进入锅炉炉膛、锅炉汽包、燃料储罐、化学塔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38 临时用电单位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缺陷应立即处理,确保临时用电设备、设施完好。
3.39 每日收工后工作票小结前,临时用电单位必须将所有临时用电箱的电源断开。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本站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2)、用火作业安全管理
3.40 用火作业的工作有:火焊、电焊、锡焊、塑料焊气割、等离子切割、沙轮机、磨光机、喷灯、电炉、液化气炉(烤把、焊把)、煨管、烧烤物件、熬沥青、炒沙子、风镐作业、锤击等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等。
3.41 用火作业前,用火施工单位必须针对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行为,本站将立即停止施工单位的用火。
3.42 一张用火票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票(用火作业票),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一张用火票进行多处用火。
3.43 电、气焊、临时用电等作业还必须随身携带特殊工种作业证。
3.44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并遵守相关规定。高处用火时,其下方周围环境必须达到用火条件,同时采取围接遮盖等措施,防止火花四溅。风力较大时由监护人视具体情况决定用火,风力大于五级时禁止露天用火。高处用火监火人必须在用火部位监护,同时与高处用火点相应的地方也必须有监护人。用火开始前,应检查用火条件是否有变化;用火结束后,检查周围环境,不得留有余火。
3.45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46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用火环境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停工大检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3.47 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3.48用火点周围(半径15米或防火间距内)的环境必须达到用火条件,设备,管线及地面上的油污,可燃物要清理的要用沙土或阻燃布(材料)有效覆盖。下水井,沟管,排水沟,地漏,电缆沟等处要采取封闭或隔绝措施,防止可燃气窜入用火点周围。
3.49 罐区用火时,用火点周围防火间距内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用火点位于防火间距外且处于下风向时,由监护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3.50电焊回路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且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火。不许将电焊把线,回路线与气焊的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混合捆绑,以免因电焊把线,回路线过热损毁氧气胶管,乙炔气胶管。
3.51气焊作业时,用火点与氧气瓶、乙炔瓶之间距离至少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至少5米。
3.52 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的安全要求,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私自离开现场。用火人必须在划定的用火区域内用火,每次用火结束后,用火人、监护人检查无余火后方可离开用火作业现场。
3.53 本站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绝对禁止其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将停止其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4 主要直接作业环节
本次“电网管理中心燕新线19#塔、房东房燕2#、5#塔、榆东榆燕46#塔挡土墙加固施工”主要直接作业环节包括临时用电(破地面施工机具用电)、动土作业、砌筑作业等。
5 作业危害识别
本次“电网管理中心燕新线19#塔、房东房燕2#、5#塔、榆东榆燕46#塔挡土墙加固施工”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参照gb6441-86《企业伤亡事故分类》),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化学性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
6 安全交底与危害告知
设备属地对施工方安全交底内容:由属地设备、工艺、安技人员对交出设备状况工艺条件、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及隐蔽设施危险、危害因素、施工过程特点及危害告知、使用防护要求、主要安全措施等认真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施工方全体人员接受安全交底与危害告知。
具体交底和告知内容:
(1)参加施工的职工思想上要充分重视,严把维护质量关,将设备隐患彻底消除,确保设备完好,用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2)认真执行燕化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电气工作票、动土工作票管理的规定。
(3)认真对电网管理中心燕新线19#塔、房东房燕2#、5#塔、榆东榆燕46#塔进行实地考查,根据情况确定施工方案。
(4)根据确定的方案及项目,列出所需的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清单。
要做好现场防火、防人身伤害措施等的准备,作好维护工作的合理安排与布置。
(5)施工前,要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施工方案,明确工作内容。
(6)施工期间我单位人员7:30准时到达现场,准备当天工作所用机具及各种票证,甲方现场监理人员到位后相互沟通,安排当天的工作内容。
(7)严格执行公司和电网管理中心有关安全检修的规章制度。
(8)进入检修现场的设备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贴有安全检查合格证,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施工电源必须做到安全规范,确保用电安全。
准时、全项完成各项维护任务,要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以确保检修质量。
科学文明检修,决不野蛮拆卸,检修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认真执行电气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确认卡制度。
(9)做好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物料的丢失;强化交通安全意识,确保车辆安全、准时。
(10)进入现场的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着装,防止人身伤害的发生。施工中一定保护好运行的设备,施工中机具不随意放置或碰伤运行的设备。
7 行走路线、交通安全和作业区域
7.1进入**厂**门(按保卫部门编号)
行走**号路(按保卫部门编号)从南(或东西北)向北(或东南西)至**路口向东(或南西北)至**装置南门进入;回程时沿此路线返程出厂。
7.2车辆遵守限速要求和交通规则;自行车靠右行驶,过马路推行;行人靠右行走,过马路和路口时了望确保安全通行;人员搭乘车辆不允许在货车车厢(斗)内。
7.3行走路线如出现异常情况(如泄漏、事故等),按现场交通指挥保卫人员指定路线绕行。
7.4按属地制定的区域――本施工区域是电网管理中心所属部分电网塔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只允许在此区域开展作业活动。
第9篇 论电网中的安全管理
电网安全是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和保障。电网事故的发生,不仅仅给电网企业自身带来损失,同时也给用电客户带来损失,更为严重的是会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大好时期,对电力需求十分迫切,电力生产安全尤为重要。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
一、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目的
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搞好安全生产管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2.长期安全生产对企业的影响
长期安全生产为人们带来幸福、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发展。但不能不注意到在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轻视、忽视、麻痹思想,看不到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因此,应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可能形成,因此应长期保持高度警惕,这一点至关重要。
3.对工人和干部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不同
对企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其提高安全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看着他人受伤害。
对企业干部(班组长以上)教育的目的是提高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即提高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在各项工作中对影响安全因素的预见能力;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安全生产决策的能力。
4.安全管理的要求
(1)做到“四全”管理:即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保安全。每一个环节都要贯彻安全要求;每一名员工都要落实安全责任;每一道工序都要消除安全隐患;每一项工作都要促进安全生产。
(2)做到作业现场“四到位”:即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监督到位。
(3)做到作业前“四清楚”:作业任务清楚、危险点清楚、作业程序清楚、安全措施清楚。
(4)事故调查“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二、认识规律,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决定安全与否的基本因素主要有4项。
(1)人:人的安全意识强弱、安全文化素质高低、心态和情绪的好坏直接决定安全生产的具体过程和结果。人的任何一种不安全行为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应落实到处于生产第一线的人的身上。就是说,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核心。
(2)物:是指设备和设施,设备和设施都有寿命,任何设备的故障都有其规律性。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评估和维护,掌握设备运行的规律性,对不合格的设备和设施及时更换和改进,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
(3)环:工作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标准、规章、规定、规程等的要求。
(4)管: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善是企业失败的主要原因。一个企业的成败“七分在管理,三分在技术”。管理缺失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误往往是多重失误造成的。
第10篇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切实保证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省(区)电力公司在安全施工管理中除执行本措施外,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和办法。
1.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1 凡参加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指定安全总负责人。各作业组均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经工程业主单位确认,签定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
1.2 施工单位安排工作应全面考虑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1.3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本措施和具体施工内容,制定和采取可靠的现场安全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施工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1.4 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的任务。发生争议时应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裁决。
2. 施工人员的分类管理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改造施工人员分为专业人员和临时工两大类。专业人员是指电力施工企业的在册人员、乡(镇)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临时工是指根据工程需要临时雇用的技术工人或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如挖坑、放线的农民工)。
2.l 专业人员(个人或集体)
2.1.1 均应持有合格的上岗证书或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工证书。属于集体承包工程项目的,应按照《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资格审查,并在供电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2.1.2 工作前应掌握施工任务特点、工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等。
.2 临时工
2.2.1 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工作培训,如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标准等。
2.2.2 每组临时工必须由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带领。对有组织的临时工,应指定一人为安全负责人。
3. 施工现场“十不准”
3.1 不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2 不准无工作票进行停送电工作。
3.3 不准在大雾、雷雨和5级以上大风时登杆。
3.4 不准在没有确认停电的情况下接近电力设备。
3.5 不准使用未经检测或已过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3.6 不准采取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3.7 不准在高空作业中上下抛掷物品、工具。
3.8 不准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皮卷尺、钢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3.9 不准以约时方式进行停电、送电工作。
3.10 不准野蛮装卸电杆和其它电力器材。
4. 安全施工主要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本措施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组织好安全施工。现场工作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好开工会,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详细布置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指明周围带电部位,做好危险点控制措施,明确安全注意事项。工作结束,由工作负责人召开收工会,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1 变电工程
4.1.1 施工人员进入有运行设备的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绝缘鞋、安全帽,不得将金属爬梯带进运行设备区。一般基建施工,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穿高跟鞋、拖鞋、裙装或短裤,女工长发应扎起盘放在帽内。
4.1.2 主变、开关、构架等大型设备、物件的安装,应符合起重安全工作的有关安全规定。使用吊车时,应支放稳妥,注意上方物体和设备,尤其注意带电设备(或导线)。起重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并事前规定起重方法和命令信号,起重臂下和重物下方严禁人员停留或走动。
4.1.3 注意保护瓷绝缘设备的瓷质不被损坏。
4.1.4 在变电站内讲行挖掘作业时,要事前了解地下管网、线缆的埋设情况,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停电作业。
土质松软时,应采取防塌方措施。
4.1.5 架构上工作应按照高处作业要求使用安全工器具,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不得上下抛掷。使用工具要抓紧握牢,避免碰伤他人或设备。
4.1.6 电气焊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时应佩带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充油设备作业时应注意防火、防爆。
4.1.7 参加变压器吊芯工作的人员,工作时不得随身携带与工作无关的金属物件。所用工器具要造册编号,易脱落的工器具应与身体用绳索连接,工作完毕按号清点工具,发现缺件时不得报完工。
4.1.8 使用电动工、器具或移动式电工工具应事前了解其性能,并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使用前,应放置绝缘物上,接通电源后确认工作正常、外壳无漏电现象方可使用。使用交流电源应从具有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中引出,箱内设备及连接导线应完好无损,质量合格。
4.1.9 施工人员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工作负责人。
4.1.10 夏天注意防止中暑,冬天注意预防煤气中毒。
4.2 线路工程
4.2.1 高、低压线路工程所有线路改造工程均应办理工作。
4.2.2 立杆工作
4.2.2.1 挖坑、爆破、打地锚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围栏,夜间应加挂红灯;爆破时注意划定安全隔离区,装设相应围栏警示标志物并清散安全隔离区内所有人员;打地锚作业应由经验者担任,并严格遵守规程规定。
4.2.2.2 在运行线路的杆塔旁挖坑时,应采取防倒杆措施。
4.2.2.3 立杆前应检查杆身,确认外观合格后方可组立。
4.2.2.4 立杆时要有专人指挥,事前规定立杆方法和命令信号,分工明确、服从指挥。立杆的工、器具应严格检查,不得随意代用。人工立杆前应开好“马道”。立杆过程应严格遵守施工工艺,使用机械立杆时,着力点应在杆身重心以上,避免杆身在空中颠倒。
4.2.2.5 任何人员不得在起重缆绳上方跨越,起重缆绳如有转角,其内侧不得有人停留;起重臂下方不准停留,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杆塔高度1.2倍距离以外站立,任何人员都不得在重物下方停留走动。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专人看护,避免行人或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地段。起立到位的电杆应在确认杆位无误后及时按工艺要求回土夯实,然后撤除牵引绳具。整体组立大型杆塔时,应制定施工安全细则。
4.2.3 杆上工作
4.2.3.1 杆上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要求系安全带、戴安全帽。上杆前必须检查杆身有无缺陷,并确认杆根埋上坚实牢固,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登杆工具、安全器具应在试验合格保证期内。
4.2.3.2 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扣好扣环,并确定不会从杆顶、横担端头脱落。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应失去安全器具的保护。
4.2.3.3 使用梯子登杆(或在墙面工作)时要支放稳妥并有人扶持或绑扎牢固,梯子下端必须装有防滑橡皮套。
4.2.3.4 杆上工作人员应防止掉落物体,上下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禁止抛掷。杆下不准无关人员逗留。屋面工作视同高处作业,不得麻痹大意、忽视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轻踩轻放,防止摔跌。
4.2.3.5 在接近带电线路或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的新建线路上工作时,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工作票、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施行相应的安全措施。
4.2.3.6 登杆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2.3.7 在低压主干线路上引下接户线时,应停电施工,施工前应验电并挂接地线。
4.2.4 敷设线路
4.2.4.1 放线或紧线工作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每个工作小组应派有专业人员领队。
4.2.4.2 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或接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搭设跨越门型架、用绳索控制放线高度等,防止接触带电导体,必要时可停电作业。
跨越道路、河流或其他弱电线路时,应搭设跨越门型架并派专人看守,避免伤及行人或引发事故。看守人员应以信号旗与指挥者联系。跨越房屋或穿越居民区的线路应严格要求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
4.2.4.3 严禁在无通信联络及视野不清的情况下放线。
4.2.4.4 紧线前应确定杆根牢固,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严禁用拖拉机或其它车辆作紧线的动力。
4.2.4.5 紧线前应确定导线的接头牢固,确认导线未被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物体卡住。在处理紧线障碍时,不应跨在导线上方或在转角内侧,以防跑线引起伤害。
4.2.4.6 当采用旧导线牵引新导线方法进行换线时,应监视新旧导线连接处不被滑轮、树枝等到卡住,以免将电杆拽倒。
4.2.5 撤线、撤杆
4.2.5.1 在涉及停电工作或所交叉跨越的线路带电时,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4.2.5.2 应按耐张段撤除旧线。登杆前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如叉杆或临时接线。先撤直线杆两边村导线,后撤中间相导线,以避免产生交叉扭矩。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办法撤旧线。与撤线无关人员应撤到倒杆距离之外。
4.2.5.3 撤杆前应拆除构件。登杆前应检查;临时加固措施是否完好。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破坏性倒杆。
4.2.5.4 用吊车拨杆时,应将起重绳索系牢于电杆重心以上部位,确认起重臂上方及附近无任何带电设备,起拨时密切注意吊车的稳定。
4.2.6 装卸和运输电杆
4.2.6.1 装运电杆时应码放整齐,不得超载。分散卸车时每次均重新绑扎牢固方可继续运输,避免电杆滚动伤人。
4.2.6.2 卸车时应由专人指挥,不得使电杆自由滚动下滑,应有有效制动措施。
4.2.6.3 用绳索牵引电杆上山下山时,应将电杆绑扎牢固,并应避免磨损绳索。电杆经过的路线下方向和两侧5米内不得有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
4.2.6.4 人力
扛抬电杆时,必须步调一致,同起同落,轻抬轻放。
4.2.6.5 用人力车分散运杆时,应尽量降低重心,并应绑扎牢固,防止滚动伤人。
4.3 配电台架工程
4.3.1 配电台架上的工作属高处作业,应遵守本措施有关“杆上工作”的规定,并杜绝习惯性违章(如不系统安全带等)。近电作业应办理工作票及相关手续,实施安全措施(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
4.3.2 配电变压器的安装(更换)应严格遵守各项工艺要求。起重前应确认承重架构、起重缆绳牢固可靠。使用吊车应严防碰触上方及附近架构或设备,保护与带电导体的安全检查距离。
4.3.3 配电变压器底部距地面净空不得小于2.5米,其间不得安装有助于攀援的设备或架构。
4.3.4 与小容量配电变压器配用的配电箱(柜)的箱体应可靠接地,并采取防雨防漏措施。
4.3.5 不符合上项要求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在高低压带电部分加装绝缘护套等到措施,亦可按照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处理。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了规范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现场作业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在操作、维护、检修、试验、施工等现场作业中,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或职业健康危害,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器具,不包括特种作业专门工器具和设施。
电力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登高安全工器具、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围栏(安全网),详见附表1。
1.3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准入、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2 定义
2.1 绝缘安全工器具,系指绝缘强度足够并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或者绝缘强度不足承受设备工作电压,但能有效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有一定防触电保护功能的工器具。
2.2 登高安全工器具,系指具有足够机械强度,保证高处作业安全,提供登高必须的工作条件,防止意外坠落,减轻坠落伤害的工器具。
2.3 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坠落、打击、电弧、灼伤、中毒、腐蚀、窒息等人身伤害;或者避免、减轻人身职业健康危害 <>,由作业人员个人佩戴、穿着或使用的装备或用具。
2.4 安全围栏(安全网),系指用于设置明显的安全作业区域,隔离危险区域,防止作业人员超越安全作业区、误入危险区域的工器具。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安全监察部履行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组织制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3)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管理;定期汇总、发布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
(4)对可能存在缺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组织鉴定;
(5)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因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直接造成事故或障碍的,及时发出通报,必要时在公司系统停止使用该产品;
(6)组织或参加电力安全工器具新产品入网使用的鉴定,审批新产品的试用。
3.2 各分子公司应明确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制定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导、监督、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3)履行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管理职责,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允许选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准入目录;每种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得少于五个独立生产厂商,少于五个生产厂商的须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
(4)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进行总结、评估;
(5)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新产品入网试点使用的总结、分析和评价;
(6)对因电力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造成的事故、障碍或异常,组织调查分析,对相关电力安全工器具组织技术鉴定。
3.3 各基层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规定;
(2)明确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资金、购置、更新等计划,从上级公布的准入目录中选用电力安全工器具;
(3)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采购、试验和报废进行统一管理;
(4)根据生产场所、运行设备及劳动环境、劳动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适用、足量、节约”的原则,配备确保安全生产需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5)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现场安全检查等,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进行抽查。
3.4 各基层单位所属生产单位、部所、车间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和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更新计划,确保所属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情况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对本单位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回收后交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3)建立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全面掌握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试验等情况;
(4)组织班组开展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工作;
(5)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6)总结、分析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3.5 各变电站、检修班、供电所等生产班组主要职责包括:
(1)在现场作业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的规程规定;
(2)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外观、组件、附件、关键部件和试验标签等,确认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使用逾期未试验或安全、质量性能存在问题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3)组织班组人员开展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确保班组现场工作人员熟练、正确掌握使用方法;
(4)建立本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包括配置台帐、使用记录、报废记录、试验周期一览表、使用说明书、试验报告、定期检查记录等),做到帐、卡、物相符,记录内容齐全规范,定置管理;
(5)定期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试验情况,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6)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开存放,及时回收、上缴已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
(7)及时报告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发现的问题。
4 选用条件
4.1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并同时满足公司颁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4.2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选择有较为丰富使用经验的产品。
未列入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范围的其他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应从取得国家或行业生产许可的合格产品中选择。
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各分子公司组织专家评价并确认合格,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后方可推广选用。
4.3 严禁选择、购买和使用“三无”(无厂家标志、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4.4 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应提供有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必要时提供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鉴定报告、检测或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分子公司准入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应留档备查。
4.5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材质、样式和颜色应符合有关岗位工种操作、使用的安全要求。
5 准入
5.1 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管理。
5.2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公布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包括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名称、型号、厂家名单等)准入目录,并及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5.3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总结、评估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若发现电力安全工器具存在安全、质量、性能、服务等问题,应认真核实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准入目录。
5.4 因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性能等原因造成事故或障碍的,各分子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将协调各单位及时调整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6 购置
6.1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满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
6.2各基层单位应从上级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单位或公司系统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成熟产品。
6.3 签订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合同时,至少应明确生产厂家承诺履行以下责任:
(1)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质量保证和技术指标负责;
(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4)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相应备品、备件;
(5)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6)对被强制要求退出使用的产品,未使用过的应全数全额退款;已使用的应根据使用年限按适当比例全数退款;
(7)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内容、项目符合要求并属实;新型产品应有机械、电气、安全检测试验的数据报告;
7 验收
7.1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应满足物资验收的管理规定。
7.2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货验收时,应同时向供货方索取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资料,并集中存档备查。
7.3 电力安全工器具验收时应进行抽样检验。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相关验收抽样制度,明确抽样比例和验收标准。
8 试验
8.1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经出厂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国家和行业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
8.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dl408-91、电力线路部分dl409-91,下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线路部分dl5009.2-2004,下同)以及相关国家、行业和公司标准及规范,进行周期性预防试验,试验周期、电压等级、静拉力等应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未规定周期性预防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技术标准或检查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并确认安全可靠,做好检查记录。
8.3 各基层单位应明确承担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的部门或单位;自身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资质的其他单位承担试验工作。
8.4 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后,试验报告应至少保存一个使用周期,直至出具下次试验报告为止。
8.5 电力安全工器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试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自行设计、制造、组装的;
(2)更换关键零部件的;
(3)绝缘、机械性能存在疑问或发现缺陷的;
(4)发生质量问题的同批次产品;
(5)超出定期检验周期的。
8.6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试验或检验单位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合格电力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使用方便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无法在电力安全工器具本体上粘贴标签的,应在其保管存放盒醒目位置粘贴。
9 保管
9.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有关要求。
9.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列册登记,记录编号、规格、制造厂、出厂日期、试验检验情况等内容,帐、卡、物一致。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出厂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9.3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存放处应设有标志和定置摆放图。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应与存放处编号一致,对号入座,同一班组的同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编号不得重复。
9.4 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和相对湿度(50%~80%)适宜、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9.5安全带、安全绳、升降板、脚扣、梯子等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或柜内。
9.6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9.7 遮栏(围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室内或柜内。
9.8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场所,应设置专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室,与其他生产工器具、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分开存放。
10 使用
10.1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人员应熟悉、正确掌握使用方法,严格按照出厂说明和有关技术规范使用,不得超出铭牌限值和技术规范。严禁拆卸电力安全工器具上安全保险装置。
10.2电力安全工器具未经检查和试验的、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超期未检查或未试验的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严禁挪作它用。
10.3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1)试验合格证是否有效;
(2)外观观察和检查是否正常;
(3)零部件是否缺失;
(4)连接部位是否松脱;
(5)绝缘工器具是否潮湿、污浊;
(6)承力部件是否存在断裂前兆;
(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10.4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公司电气操作导则》、《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等规程规定的要求。
10.5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在运输过程中应放置在专用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受损和弄脏。
11 报废
11.1电力安全工器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1)经试验、检验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3)外观检查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的。
11.2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回收,不得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严禁继续使用。
11.3各基层单位应明确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回收处置部门,建立报废、销毁、处置管理制度,确保已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再继续使用。
11.4 严禁将已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以任何形式转借、转租、转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电力生产作业。
12 附则
12.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2.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