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吊运方面的法规是进行起重吊运管理和保证安全作业的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主要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8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等。
(一)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减少与防止起重伤害事故,原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6月组织制定了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这个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和安全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规定,起重机械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幅度指示器、联锁保护装置、水平仪、防止臂后倾装置、极限力矩限制装置、缓冲器、夹轨钳或锚定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支腿回缩定位装置、回转定位装置、登机信号按钮、防倾翻安全钩、检修用吊笼、扫轨板和支承架、轨道端部止挡、导电滑线防护板、倒退报警装置、暴露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电气设备防雨罩等25种。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起重机械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安全停车;电气设备上应设置主隔离开关、紧急断电开关、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失磁保护、过电流保护、超速保护和接地保护等9种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管理,主要指制造和使用两个方面。起重机制造厂有一定的技术能力,保证产品技不低于行业通用的技术条件水平;自制和改造起重机,或非定点生产厂生产起重机,必须具有相当于起重机定点生产厂的技术水平,而且要有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对产品质量不稳定、出厂的产品经常造成事故的制造厂,有关部门应要求整顿,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产。
在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应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厂矿长(经理)组织制定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在用起重机械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配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使用的标准,主要有《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83)、《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jb1036-82)、《汽车起重机与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gb6068-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及验收规范》( gb5031—85)和《电梯技术条件》(jb816-74)等。
(二)起重机械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管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对起重机司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做了规定。培训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也可以由专业学校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培训期满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须在实际操作的起重机上实习1~3个月,确认操作熟练者,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本机工种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取得操作证的司机,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每两年复审一次。
(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对起重机司机与其他作业人员的联系作了规定,统一了各地区、各行业的指挥信号。该标准还明确规定了起重吊运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进行指挥。
第2篇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安全交底
一、机械设备审批资料:
1、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
2、安装单位资质证和上岗人员安装施工证;
3、安装单位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4、机械设备基础施工方案及技术资料;
5、机械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6、建筑物、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及机械设备平面布置图;
7、安装、拆卸、租赁合同书和大型机械设备安拆、安全管理协定;
二、机械设备检验后,须交公司备案资料:
1、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
2、机械设备检验报告书和使用合格证书;
三、机械设备管理与使用:
1、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督促安装单位进行自查、自检,报经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验,取得合格证书,才能投入使用。
2、起重机械设备应使用单独的供电系统,并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规定,漏保形成极差,使用小型机械电动工具,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3、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具有可靠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小型机械设备需搭双层防护棚,明显部位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性能及其它安全标牌,做好防水措施,严防机械伤人的安全事故发生。
4、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基础沉降,标准节垂直度及连接螺栓,并做好检查记录。
5、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人、定机、定岗,塔吊使用过程中不得违反“十不吊”原则;
6、建立完善的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起重设备顶升时认真仔细填好标准节顶升检查记录;
7、机械必须按照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及使用条件,进行正确操作,严禁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8、起重设备经常性的检查绳索,吊具及其它起吊部件有无超标的损伤。
9、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安全限位装置是否灵敏。
10、日常检查动力装置、传动机构和制动器,有无异常的振动和噪音及润滑是否足够。
11、检查电气设备、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经常检查电缆、电线有无破损,电气设备是否漏电,有无危险和妨碍作业的因素。
12、机械设备经受了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必须消除安居乐业全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13、机械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立即起动紧急预案,防止灾害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4、用制度形式规定机具维护保养措施,每天施工完毕,各类机具必须及时清理,做好定期加油和设备保洁工作。
第二部分起重机械使用技术交底
起重机械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设备,被广泛地应用各种物料的起重、运输、装卸、安装和人员输送等作业中,从而大大的减轻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有些机械设备还能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某些特殊的工艺操作,使生产过程中,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
起重机械是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法,通过起重吊钩及其它吊具起升、下降,或升降与移动物料的机械设备。它在搬运物料时,经历上料、运输、卸料及返回原处的过程,工作范围大,危险因素较多。电梯和施工升降机是在垂直方向上沿着导轨运行,是用轿箱或吊笼输送人员和物料的起重运输设备。
起重机械使用具有以下特点:
1、施工机械通常具有庞大的结构和比较复杂的机构。
2、吊起的、运输的物品多种多样、载荷是变化的。
3、大多数的机械设备,需要在大的范围内运行。
4、有些机械设备需要直接载人运动,其可靠性直接影响人身安全。
5、暴露的、活动的零件比较多,有时候作业人员要直接接触,这样潜在许多偶发的危险因素。
6、作业环境复杂,作业场所通常遇到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输电线路和其它的影响,对设备和作业人员形成威胁。
7、工作中有时需要多人配合,协调工作、互相照应,相互之间有一个联接不上,就会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如何预防材料机械设备安全事故,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二、机械设备的构造
1、主要组成部分:
a、钢结构:整个机械设备的构造部分;
b、工作部分: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垂直运动;
c、液压系统:顶升机构、油箱、油缸、油管、机油;
d、电气设备:配电箱、配电柜、线路安全;
e、安全装置:机械限位、电气限位、机电联锁;
f、固定基础:塔吊基础、施工升降机基础、物料提升机基础;
2、机械设备整体结构:
a、塔吊:
1、塔吊基础 2、塔身(标准节)3、塔臂 4、塔帽
5、平行臂6、爬升架7、上下支座
8、行走架9、变幅小车10、驾驶室11、起升机构
b、施工升降机:1、齿轮条:通过齿轮运转
2、钢丝绳式:通过钢丝绳提升
施工升降机组成:1、施工基础2、围栏 3、标准节
4、操作5、钢丝绳及滑轮(齿轮及齿条)6、安全装置
c、物料提升机:龙门吊、井字架、边栏吊、一柱双篮吊
1、井架(标准节) 2、横梁(上、下横梁) 3、吊笼4、钢丝绳
5、卷扬机构6、滑轮
三、接地与防雷
在建筑工地上,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施工。在高、低压线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机具、材料和其它杂物。
有些施工设备,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如增设屏障、围栏及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记。
正常情况下,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分;
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4、室内、室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的部分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拉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拉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铁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特别强调几点:
a)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线和地下接线。
b)垂直接地体采用角钢,钢管及园钢,不能采用螺纹钢材。
c)土质地阻率低于200欧姆每米,处不设防雷接地。
d)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口)长度1~2米。
e)施工现场必须执行五线制,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1、为工作接地2、为重复接地
3、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l1l2l3—相线 n—工作零线 pe—保护零线
四、钢丝绳
钢丝绳是起重机械中应用最广泛的挠性构件,也是起重安全生产的三大重要机构(制动器、钢丝绳和吊钩)之一。
1、构造:钢丝绳是用许多一定直径的单根钢丝按一定排列方式经机械加工,将钢丝绳绞捻在一起形成绳股,再将几根绳股加一根绳芯绞捻而成。
2、分类:1)按钢丝绳绳芯来分有:麻芯、棉芯、石棉芯、钢丝芯等。
2)按钢丝绳捻绕次数分有:单捻、双捻。
起重机的起升、变幅和捆绑(吊装)都采用双捻。
3)按钢丝绳股的捻向有:右向捻和左向捻。
钢丝绳的标记:d—6*19+1一12—155—甲一镀—右同—gb1102—74
d:表示点接触型钢丝绳。
6:表示6股。
19:每股钢丝绳由19根钢丝组成。
1:表示钢丝绳的韧性较好。
12:表示钢丝绳的直径;
155:表示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单位是kg/m²;
甲:表示钢丝绳可在严重腐蚀条件下使用;
镀:表示钢丝绳有镀层,一般的镀层为镀锌;
右同:表示钢丝绳股捻制方向是右旋的;
gb1102—74:表示国家标准;
3、钢丝绳的报废标准;
1)钢丝绳直径减少7%时。
2)不管哪一部分,哪一股断了;
3)钢丝绳有明显的内部腐蚀时;
4)局部钢丝绳伸长有“笼”状畸形时。
5)钢丝绳纤维芯的直径增大较严重时;
6)钢丝绳发生捏结,塑型变形,麻芯脱出,受电弧高温灼伤,影响钢丝绳指标时。
4.钢丝绳的连结安全要求:
钢丝绳的连结常采用 :编结法,卡接法;
(1)、编接法:用特定的工具将钢丝绳编成一定的形状。
(2)、卡结法:要求卡子数不少于3个,且卡板压在长头一边,卡间距离不应小于绳径的8倍,最好间距为150mm左右之间
钢丝绳直径(mm) | 7--16 | 19--27 | 28--37 | 38--45 |
绳卡数量(个) | 3 | 4 | 5 | 6 |
五、取物装置(吊钩)
吊钩是起重机械上的重要部件,为确保作业安全,吊钩装置必须工作可靠,操作简便。
吊钩分为三种:
1、用于成件货物的——吊钩,扎具夹钳等
2、用于散装物的——料斗,抓斗,起重电磁铁
3、用于液态物品的——筒罐,特种容器等
吊钩根据用途不同,可制成工字形断面,丁字型断面和梯形断面,我们建筑工地一般使用梯形断面较多。根据制造方法可分为锻造钩和板钩。锻造钩一般采用20#钢,经过锻造和冲压,退火处理,再进行机械加工。热处理后要求表面硬度为hb95~135。吊钩的几个危险面:
ⅰ—ⅰ:受剪切应力最大。
ⅱ—ⅱ:受弯曲应力最大
ⅲ—ⅲ:受拉力最大
1吊钩的安全装置:为了防止脱钩,发生意外事故,吊钩必须装安全装置。
2怎样检查吊钩:(1)用20倍的放大镜看有没有裂纹;(2)用超声波探伤仪
3怎样检查报废:(1)是否有裂纹
(2)钩槽磨损不超过厚度10%
(3)吊钩有裂纹和破损不能补焊
4起重机械十不吊:1)视线不清不吊
2)捆绑不牢不吊
3)吊钩上有人不吊
4)超载不吊
5)物体埋在地下不吊
6)信号不明不吊
7)易燃易爆物无专用吊具不吊
8)物体过高过大没有采取防护措施不吊
9)斜拉不吊
10)对钢丝绳有棱角、缺口、无防护装置不吊
六、制动器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规定: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械,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制动装置主要用来阻止悬吊重物下落,实现停车以及某些特殊情况下,按工作需要实现降低或调节机械运动速度。因此只有具备了可靠的制动器后,各机械动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才有保障,所以制动器既是工作装置又是安全装置;
一、制动器的类型与结构:
起重机上采用的制动器的种类多,按不同的方法可分为不同类型:
1、制动器按构造分为:
a、块式制动器:构造简单、制造、安装和调整都比较方便,被广泛应用于起重机各机构上。
b、带式制动器:由制动轮、制动带和扛杆组成,制动作用通过紧张制动带,在制动轮上产生压力和磨擦阻力。
c、盘式制动器:制动时,在弹簧力的作用下,制动钳将制动盘夹紧,产生压力和磨擦阻力。
2、制动器按操作分为:
a、常闭式制动器:制动器在机构不工作时是常闭的,要使机构工作,要操纵制动器解除制动,机构才能运行。起重机械上多采用常闭式,特别是起升、变幅机构必须采用常闭式。
b、常开式制动器:经常处于松弛状态,只有在需要是制动,易造成人为失误,安全程度不如常闭式。
c、综合式制动器:是常开、常闭两种综合体,兼有常闭安全可靠及常开操纵方便优点。
制动器结构如图:
1、电磁铁制动器2、液压推杆制动器
二、制动器的安全技术:
制动器要经常检查(每班一次),关键是全部构件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卡塞现象,闸块是否贴在制动轮上,制动轮表面是否良好,调整螺栓是否紧固。
每次起吊时,先将吊物吊离地面150mm后制机,检查制动器是否可靠,确认制动器灵活、可靠后,方能进行施工起吊。
其它安全检查:
1、闸瓦的磨檫衬垫厚度磨损达50%时,必须更换新的磨檫衬垫。
2、制动轮表面经过淬火处理,硬度为hb400~500,磨损厚度与表面凹凸平行厚度达1.5毫米,应该重新车制,表面淬火处理。制动轮出现裂纹时,应报废更新。
3、通过电磁铁的杠杆系统的“空行程”不应超过电磁铁冲程的10%。
4、 松闸时,制动轮与磨擦衬垫间隙要均匀一致,闸块不应超过1毫米,紧闸时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面积70%,否则要对制动器进行调整。
5、杠杆发现裂纹要更换,弹簧发现裂纹、塑性变形要及时更换。
6、电磁铁铁芯的起始行程不要超过额定行程的一半,以备由于磨损衬垫后,制动器能自动补偿和调整用。
制动器发生的事故较多,主要原因有:控制电器失灵,构件磨损失效,紧固开口销和螺帽脱落而造成的销轴脱出使制动电磁铁等坠落击伤事故。如在起吊过程中偶然发生制动器失灵,切不可惊慌。如果是电器原因失灵,则将车开到安全位置,拉闸断电,必要时用人工轻轻松动电磁铁,实现松闸,慢慢放下重物;如果是机械原因不能刹车时,一边反复升降,一边旋转起重臂和变辐小车到安全位置放下重物,拉闸后修理。
七滑轮与卷筒
起升机的起升机构中,滑轮与卷筒分别起着省力、穿绕、卷绕和安放钢丝绳的作用,正确的选用和保养滑轮与卷筒对增加钢丝绳的使用寿命,防止钢丝绳的损坏有着重要意义。
一、滑轮的安全要求
滑轮根据中心轴是否运动可分为:
1、动滑轮:可以省力
2、定滑轮:可以改变力的方向
3、均衡滑轮:可以均衡两支钢丝绳的拉力
4、导向滑轮:可以改变力的方向
滑轮根据制造方法有:铸铁滑轮、铸钢滑轮、焊接滑轮、尼龙滑轮。滑轮的直径对钢丝绳使用寿命有直接影响,滑轮直径愈小,钢丝绳弯曲得愈严重,钢丝绳愈易损坏,因此要求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d有合理的比例,即d。/d≤h2。
h2是与工作级别和钢丝绳有关系数:
系数h表:
机构工作级别 | m1—m3 | m4 | m5 | m6 | m7 | m8 |
h1(卷筒) | 14 | 16 | 18 | 20 | 22、4 | 25 |
h2(滑轮) | 16 | 18 | 20 | 22、4 | 25 | 28 |
例: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7的桥式起重机,滑轮的直径(d。)为500mm,所用钢丝绳直径(d)为17.5m,滑轮直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解:查表h系数:h2=25dο≥h2、d=25*17、5=437、5(mm)
可见dο为500mm符合要求
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1、裂纹
2、轮槽壁厚磨损量超过20%
3、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4、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5、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滑轮的安全使用及保养:
1、轮槽应光洁平滑,不能有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2、轮轴、夹板、吊钩等各部分不得有裂纹和其它损伤;
3、滑轮轴应经常保持清洁,涂上润滑油转动应灵活;
4、在可能使钢丝绳脱槽的滑轮上,设防脱槽装置;
5、施工作业时严禁歪拉斜吊,防止定滑轮轮缘破坏;
二、卷筒的安全要求
卷筒是用来卷绕钢丝绳,并把电动机的驱动力传递给钢丝绳,同时还将电动机的旋转运动变为直线运动。为保证有足够的强度和提高钢丝绳使用寿命,卷筒的尺寸和结构与滑轮一样已经标准化。当用于起升、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支承轴结构时,卷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1、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
a、压把法:1)、将钢丝绳端用缧钉压板法固定在卷筒外面。
2)、将钢丝绳未端穿入卷筒的槽内,用缧钉压板压紧。
b、楔块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直径比较细的钢丝绳的钢丝,楔块的斜度一般在1:5范围内。
2、卷筒的安全使用:
1、卷筒受钢丝绳卷的挤压和拉力作用,而产生的弯矩和扭矩力易使卷筒产生裂纹,根据受力情况,如发现裂纹不许焊补修复使用,应立即报废更换。
2、卷筒支承轴受弯曲和剪切作用,如轴上出现裂纹要将轴及时报废更换,否则就有可能发生断轴事故。
3、卷筒的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20%时卷筒报废更换。
4、多层缭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单层缭绕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5、卷筒上钢丝绳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和自紧的性能。
6、钢丝绳在卷筒上卷绕时不应脱槽跑偏。跳槽,跑偏时会造成钢丝绳磨损、切伤,甚至切断。
7、新换钢丝绳,如在木滚上的卷扭劲没有放松,也会使钢丝绳跳槽,甚至使滑轮组与吊钩的几根钢丝绳绞在一起。为了防止这类情况发生,必须先逐渐放开拉直,使扭劲完全消除。
八、安全装置
为了确保起重机械安全生产,在起重设备上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虽然起重机械上不装备这些装置,也能进行吊运作业。但是安全防护装置能起到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避免人身伤亡事故和重要作用。国家规定起重机械必须安装超载限位器,力矩限制器,上升、下降、变幅等多种极限限制安全装置。常用起重安全装置有:制动器、限位器、安全联销开头、缓冲器、超载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夹轨器、信号装置、滑线装置、安全挡板及轨道止档口。
对于起重机械外露,有伤人的活动零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器、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等,均应设防护罩,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及电气设备应设防雨罩。
九、塔式起重机
塔式起重机由于适用范围广,回转半径大,起升高度较高,效率高,操作简便,安装和拆卸都比较方便等特点,是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及设备安装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
塔式起重机除具有塔身和起重臂、平行臂外,还有起升、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旋转支承装置和平衡重块等结构部分以及电气控制和安全保护装置。
国家颁布的“塔式起重机型式基本参数系列”中,将起重力矩作为确定与衡量塔式起重机的主要参数。
一、塔式起重机的类型:
按结构与性能特点,主要分为:一般塔式起重机与自升塔式起重机;
a)一般塔式起重机
按回转方式分:上旋式与下旋式塔式起重机
按变幅方式分:动臂变幅试、小车变幅式和综合变幅式
按行走装置分:轨道式、轮胎式及履带式起重机
b)自升式起重机
按塔身高度变化方式分为:塔身自升式和内爬式
按起重量分:0.5~~~3t为轻型 3t~~~15t为中型 20t~~~40t为重型
二、塔式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
起重量限制器:又称超载限制器,是为解决起重机超载防护而设计的
起重力矩限制器:用来限制起重机在起吊重物时所产生的最大力矩不超越该塔机所允许的重大起重力矩。
起升高度限位器:防止吊钩起升过度而碰坏起重臂的安全装置
幅度限位器:切断小车牵引机构的电路,防止小车前、后越位造成安全事故
另外还有行走限位、夹轨钳、缓冲器、幅度指示器等限位装置。
三、塔式起重机的作用与维护
塔式起重机的操作维护方法与要求不尽相同,以下仅对共同的方面作简要介绍:
a、操作使用
(1)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了解机械的构造,熟知保养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2)设备安装后,必须做各部位运转试验,掌握该塔吊的使用性能;
(3)起重机须有可靠接地,电气设备的外罩应与机体妥善连结,良好的照明;
(4)必须按规定加重的配重,不得任意减轻;
(5)每班工作日前,检查各操作的部位是否合适,安全装置灵敏可靠,钢丝绳有无超标的损伤等其它工作部件,确认安全,方能投入使用;
(6)操作人员必须按信号进行操作,操作前必须按电铃发出信号;
(7)操纵控制器时,应从零位逐挡加速或减速,不得越挡和未到零位,而直接变换机构的运动方向;
(8)起吊中,吊钩距起重臂不得小于1m,变幅时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幅度值;
(9)停机时,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大臂按顺风方向摆好,小车开到塔吊尾部,吊钩升到离大臂2m处停好,控制器应置于零位,切断电源开关;
b、维护保养
(1)检查并添加各工作机械器的油量;
(2)检查配电箱及电源各接头是否牢固,电源线是否擦伤和损坏;
(3)检查各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挡位控制器按到工作位置时,继电器接触均应灵敏可靠。检查各限位开关的动作是否良好;
(4)检查并紧固各连接螺栓,检查钢丝绳的磨损及断丝情况;
(5)检查制动器是否灵敏可靠,各连结部位不得有歪斜、卡死现象,弹簧电力液压推杆、活塞等作用良好,不得有漏油现象,检查并调整制动带,制动瓦块与制动轮之间的间隙;
(6)按润滑规定作好润滑工作;
(7)工作后应清扫驾驶室,清除机身下部电动机及各传动机构的灰尘和油污;
十、驾驶室
1、驾驶室必须有良好的视野,其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2、驾驶室内应有绝缘地板和消防器材。
3、驾驶室内明显部位应有起重力矩特性曲线表及安全操作规程;
4、所有手柄、按钮及踏板的附件处,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醒目标志;
5、驾驶室应保持整洁、文明、卫生,不得乱接电源,摆放杂物及其它不符合文明生产行为;
6、操作员在操作起重机械的过程中五项基本要求:稳、准、快、安全、合理;
十一、物 料 提 升 机
物料提升机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额定起重量在2000公斤以下,沿着导轨做垂直运动。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为低架,31m-150m为高架;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得到正确使用外,还必须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安装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做到定期维护、保养,才能使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挥较大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一、物料提升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1、提升机应有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
2、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厂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3、提升机吊篮与架体涂色明显区别;
4、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有出厂合格证。
5、安装单位与人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和上岗证;
6、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正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7、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类型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及检修制度,并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二、提升机构
1、卷扬机的选用,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
2、提升机宜选逆式卷扬机、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
3、卷筒与钢丝绳直径比值应不小于30,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底架提升不应小于25,高架提升比应小于30);
4、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每一杆件的节点及接头一边,螺栓数量不得少于2个;
5、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6、吊蓝两侧面,应设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挡板或挡网;
7、绳卡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是绳径6~8倍,不得正反交错设置;
8、提升机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
9、把杆臂长一般不大于6m,起重量不超过600公斤;
三、安全装置
1、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载荷;
2、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
3、安全防护门:a、吊篮的进料口处应设自落式安全门。升降机运动时,安全门自动封闭或开启吊篮进料口;b、吊篮上的安全门不得随意拆除,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
4、楼层口停靠门(栏杆):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常设常闭的门(栏杆);
5、超高限位装置: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应不小于3m;
6、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总控制电源;
7、进料口防护棚: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应双层搭设,上下层间距60cm为宜,上下层满铺脚手板,向上翻120cm-------150cm的栏杆并用绿网围护。其宽度大于提升机最外部尺寸(低架应大于3m,高架应大于5m);
8、信号装置:该装置是由司机控制的一种音响装置,其音响量能使各楼层使用提升机装卸人员清晰听见;
9、钢丝绳的过路绳段不得外露,应采用挖沟、盖板等保护措施;
10、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11、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12、卸料台应满铺脚手板,两头应用镀锌铁丝绑扎牢固或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牢;
13、卸料台两侧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上栏杆离地100cm—120cm,下栏杆离地50cm--60cm。
四、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
1、低架提升机基础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kpa;
(2)浇筑c25混凝土,厚度300mm;
(3)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偏差不大于10mm;
(4)基础应有排水措施;
(5)高架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应能可靠的承受作用上的全部荷载;
2、附墙架(连墙杆):
a、连墙杆应按八字型4点搭设,其间距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顶层必须设置一组。
b、连墙杆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均应采用钢性连结,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与脚手架相连,严禁采用铅丝绑扎。
c、连墙杆的材质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采用木杆、竹杆等做连墙杆与金属体连结。
d、无规定设计时,可采用以下3种方法:
(1)型钢制作的连墙杆与建筑物结构的连结,可预埋专用铁件用螺栓连结;
(2)用钢管制作的连墙杆与建筑物的连结,可预埋与连墙杆规格相同的短管,用扣件连结;
(3)当墙体有足够的强度时,可将扣件钢管伸入墙内用扣件加横管夹住。
3、缆风绳与地锚:
1、提升架受到条件无法设置连墙杆时,应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升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
2、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0c,其下端应与地锚连结,不得栓在树木、电线杆或堆放构件物体上;
3、钢丝绳与地锚之间,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相适应的花盘螺栓拉紧;缆风绳垂直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
4、地锚的位置应满足对缆风绳的设置要求;
5、缆风绳的地锚一般采用水平;当土质坚实地锚受力小于15kn时,也可以采用桩式地锚;
6、桩式地锚:
(1)采用木桩时,圆木直径不小于200mm,埋深不小于1.7m,并在木桩的前上方和后下方设两根横挡木。
(2)采用钢管(φ48)或角钢(l75*6)时,不少于2根,间距不小于0.5 m,埋深不小于1.7m,桩顶部应有防滑措施。
第3篇 浅谈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前低矮的建设还可以用肩挑背扛来完成,现有的高楼大厦就必须用起重机械来完成。起重机械用得最多,但也最容易出安全事故。目前,全国每年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重较大,在工业城市中起重事故死亡人数占全产业死亡人数的7%~15%,有的地方和部门高达20%。在发生事故较多的特殊工种中,起重作业事故的次数占34.7%,事故死亡人数占19.53%。2001年全国建筑施工中共死亡1045人,其中起重机械安拆时发生倒塌事故死亡78人,占死亡总数的17.03%;起重伤害死亡48人,占4.2%。
分析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两条: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二是操作工及管理干部素质差、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所以我认为要搞好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首先要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责任心的教育和操作工人技术培训,让操作工真正做到“三好四会”(管好、用好、修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使用的企业必须取得建设厅(部)“起重机械拆装、使用”的资质;起重机械司机、指挥、司索工必须经过培训学习,取得省建设厅(局)颁发的“起重机械拆装、使用资格证书”及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证”。搞好起重机械设备从购置、拆装、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一、 起重机械的前期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在建筑系统一般要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井)架等,购置前首先要进行选型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论证起重机从它的生产性、可靠性、维修性、耐用性、适应性、安全性等技术指标和投资额、运行费、收益等经济指标。
2、 对生产厂进行考查。起重机械生产厂必须有国家(建设部)的生产许可证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生产厂的生产工艺、设备、工夹具、模具、材料、外购件等应能保证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三是起重机械要有检测报告,是经过产品鉴定的合格产品。
3、 对起重机械设备到货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试验、验收投产使用及走合期使用情况的分析、评价和信息反馈等。
二、 起重机械的拆装管理
1、 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分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拆装检测验收制度、拆装前零部件检查制度、技术安全交底制度、拆装档案管理制度、职工技术培训考核制度等。
2、 拆装单位在拆装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严格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严格执行制定的拆装方案和拆装工艺。
3、 拆装必须进行技术安全交底,交底必须要每个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安拆步骤、过程和每个人的工作、职责。被交底人清楚明白后在交底书签字认可。
4、 起重机械拆装时企业安全管理部(处)、机械设备管理部(处)及单位(租赁站、塔机队)管理部门人员必须在场指导、监督。拆装前必须编制拆装方案和工艺(由租赁站塔机队编制),并由企业设备管理部(处、科)进行审核、审批,非正常拆装方案由企业设备部(处、科)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
5、 起重机械在拆装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电气、液压、机械各部机械及钢结构完好后方可进行拆装。装拆区域必须设置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在装拆区域内行走和逗留。起重机械每完成一个拆装项目时,都必须由塔机工长检查验收、签证;每完成一道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装拆工作。
6、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全面检查、调试和试验,确认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各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新购或大修后第一次安装还必须做超载试验,超载试验由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进行。
7、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必须按照“安装验收记录”所列逐条验收,验收由安装单位(出租方)企业安全部(处)、设备管理部(处)、租赁公司(站)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安全员、队长、操作司机和使用方(项目、租用方)的安全员、机械员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上述人员都在“安装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中有数字量化的条款必须进行量化。
三、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2、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安全操作规程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3、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建立班组,并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塔机每个班组不得少于6人,施工升降机双笼不得少于4人,单笼不得少于2人,门架不得少于2人。
4、 起重机械机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5、 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安全员、机械员(项目做好“周检记录”),起重机械队(或租赁站)做好“季检记录”,企业机械设备部(或独立的设备租赁公司)做好“半年检查记录”和起重机械设备的“年审”。安全装置缺损、失效,不灵的不准使用、停机整改。
6、 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使其达到使用和安全的也应报废,使用14年以上的必须报废。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一律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必须作破坏处理。若有特殊情况(如放置年限久未用等)必须技术鉴定(探伤、应力测试等)报建设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使用。
7、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的各级管理机械。企业要有机械设备管理部(处)、质量安全管理部(处),分公司(租赁公司)要有设备科,并设安全员、队长、技术负责人等。各级人员必须有岗位职责,专人负责。
四、 起重机械设备维修管理
1、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维修制度,按照起重机械设备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预防维修”(它的特点是“定期检查、按需修理”,即根据机械的运作周期,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检查了解机械的技术状态,发现存在的问题、缺陷和隐患,有针对性地安排修理计划,以排除这些隐患和缺陷,从而保证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
2、 努力开展预知维修即采用先进的检测诊断技术(如设备故障诊断仪,超声波测厚仪……),对机械设备进行不解体检测,结合信息分析和处理,准确地了解机械设备的实际状态,根据检测和诊断中发现的缺陷来安排修理项目。
3、 维修企业和单位对大修理和专项修理后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出具详细的维修资料,并出具修理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对大修后的机械设备应保修六个月,平常的维修中修也必须有完整的修理记录。
五、 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1、 起重机械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账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 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经济档案要有人负责保管。
3、 企业要健全起重机械设备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4、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微机管理,提高信息、数据处理能力,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促进设备管理现代化。
六、 起重机械设备的事故管理
1、 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原因造成起重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设备事故。
2、 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等级: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事故等级按以下界限划分: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0元;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直接损失价值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
3、 塔式起重机发生倾覆、摔臂、拆臂、脱轨、塔帽脱落;吊钩、吊具坠落,施工升降机发生“飞车”及对重摔落;门(井)式架发生吊篮摔落等不论有无伤人及经济损失大小,必须按重大事故处理。
4、 机械事故发生后,应保持现场,查明原因、损失、损失责任者,及时报有关部门:一般事故由起重机械队(或租赁分公司)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批;大事故由单位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租赁分公司)组织,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参与调查处理,报企业主管单位备案;重大事故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并报建设主管单位(省建设厅、市(县)建设局)备案。同时发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5、 对各类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和损失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视其轻重、损失大小等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制裁。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者,要依法制裁。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谢达全)
第4篇 浅谈如何做好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起重机械是矿山、冶金、机械等企业中,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式,通过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必不可缺的设备,但同时也是一种危险因素较大的特种机械设备。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除正常执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外,还应该做好企业自己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才能更充分地发挥起重机械效能,高效、安全地完成各种作业任务。
1 建立管理制度
1.1 安全技术档案
(1)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气原理、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
(2)安装过程中需要的技术资料,安装位置,启用时间。
(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
(4)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
(5)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记录。
(6)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1.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逐步完善各类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据可依。以适应管理工作要求,管理制度应有如下内容:
(1) 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2)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3)维保大修、改造、报废制度。
(4)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5)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6)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1.3 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对措施。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
2 加强运行过程中管理
2.1 人员的管理
操作人员要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且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
2.2 起重机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机、定岗。起重机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起重机台台有人操作管理:“定岗”责任是保证。
2.3 定期检查维护管理
要经常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保,定期进行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查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感官检查;另一种是利用测试仪器、仪表对设备测控。
(1) 感官检查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2002)296号所规定的起重机械检验项目中,70%以上是感官检验。凭检验人员通过感官上的看、听、嗅、问、摸来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的直观诊断,获取信息。
看:通过视觉根据起重机械结构特点,观察其重要传动部位、承力结构要点、故障现象源兆。
听:通过听觉分析出起重机械设备各部位运行声音是否正常,判断异常声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过嗅觉分辨起重机械运动部位现场气味,辨别零部件的过热、磨损、过烧的位置。
问:向司机及有关人员询问起重机运行过程中,易出故障点,发生故障经过、类别。判定起重机安全技术状况。
摸:通过用手触摸起重机运行部件,根据温度变化、振动情况,判断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质。
(2) 测试仪器检查
在起重机械运作状态下,利用监测诊断仪器和专家监控系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监)测,随时掌握起重机技术状况,预知整机或系统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
3 起重机通用部件的安全检查
(1)吊钩。
检查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钩有无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是否超标;吊钩颈部及表面有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
(2)钢丝绳。
检查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楔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是否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是否超标。
(3)制动装置。
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有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是否磨损超标,液压制动是否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体、筒缘有无疲劳裂纹、破损等情况;绳槽与筒壁磨损是否超标;卷筒轮缘高度与钢丝绳缠绕层数能否相匹配;导绳器、排绳器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滑轮。
滑轮是否设有防脱绳槽装置;滑轮绳槽、轮缘是否有裂纹、破边、磨损超标等状况,滑轮转动是否灵活。
(6)减速机。
减速机运行时有无剧烈金属摩擦声、振动、壳体辐射等异常声音;轴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动有缺损等状况;减速机润滑油选择、油面高低、立式减速机润滑油泵运行,开式齿轮传动润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车轮。
车轮的踏面、轮轴是否有疲劳裂纹现象,车轮踏面轮轴磨损是否超标。运行中是否出现啃轨现象。造成啃轨的原因是什么。
(8)联轴器。
联轴器零件有无缺损,连接松动,运行冲击现象。联轴器、销轴、轴销孔、缓冲橡胶圈磨损是否超标。联轴器与被连接的两个部件是否同心。
4 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1)超载保护装置。
超载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符合设计要求,液压超载保护装置的开启压力;机械、电子及综合超载保护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类型起重机防超载发生倾翻的安全装置。通过增幅法或增重法检查力矩限制器灵敏可靠性,并检查力矩限制器报警、切断动力源设定点的综合误差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限位器。
检查起重设备的变幅机构,升降机构、运行机构达到设定位置距离时能否发生报警信号,自动切断向危险方向运行的动力源。
(4)缓冲器。
对不同类型起重量、运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机,应检查所配置的缓冲器是否相匹配,并检查缓冲器的完好性、运行到两端能否同时触碰止挡。
(5)防护装置。
检查起重机上各类防护罩、护栏、护板、爬梯等是否完备可靠,联轴器、链轮、链条、等转动零部件有无防护罩。起重机上人行通道,爬梯等部位有无防护栏,是否符合要求。
5 电器控制装置
(1)控制装置。
应检查电气配件是否齐全完整,机械固定是否牢固、无松动、无卡阻;供电电缆有没有老化、裸露;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应可靠;起重机上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气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及工作条件相适应。对裸线供电应检查外部涂色与指示灯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对软电缆供电应检查电缆收放是否合理;对集电器要检查滑线全长无弯曲,无卡阻接触可靠。
(2)电气保护。
在起重机进线处要设易于操作的主隔离开关,起重机上要设紧急断电开关,并检查能否切断总电源。检查起重机电源与各机构是否设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及特殊起重机的超速、失磁保护。检查电气互锁、连锁、自锁等保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电气设备接地、金属结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与金属结构均应有可靠的接地(零)保护。
6 金属结构
应检查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有整体或局部失稳、疲劳变形、裂纹、严重腐蚀等现象。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有无明显的变形开裂。螺栓或铆固连接不得有松动、缺损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是否有足够的预紧力。金属结构整体防腐涂漆应良好。
7 司机室
司机室的悬挂与支承连接应牢固可靠性,门锁和门电气联锁开关、绝缘地板与干粉灭火器应配置齐全有效。对于有尘、毒、辐射、噪声、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起重机应检查是否加设了保护司机健康的必要防护装置。照明灯、检修灯必须采用36v以内的安全电压。
8 安全标志
起重机起重量标志牌,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应悬挂在明显部位。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吊具、台车、夹轨器、滑线防护板、臂架、起重机平衡臂、吊臂头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桥式起重机端架外侧等,应按规定喷涂安全标志色。
总之,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员参与,全程控制,注重细节。把任何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排除在安全“门槛”之外,才能够有效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5篇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租赁、拆装、检测、使用等单位的行为,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建设局对全县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局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施工现场起重机械
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登记备案
1、登记备案
所有进入我县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均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备案的条件、要求、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2、产权备案
产权人购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后,必须由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租赁单位或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3、使用登记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
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拆装单位登记
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到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
续后,方可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业务。
四、各方安全管理职责
(一)出租单位
1、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产权登记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
使用说明书。
2、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二)拆装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2、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5
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5、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4)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禁止拆装未领取进市登记备案证书和产权登记证的大型机械设备。
(三)使用单位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使用。
2、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
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5、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附着的,必须委托原安装单位实施,原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一台起重机械设备在一个工地使用时间每超过一年的,必须委托原检测单位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检验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2、检验检测单位在检测前必须核查自检情况和技术资料,对于资料不齐安全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予进行检测,对于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不得进行检测,对于未办理进市登记备案和产权备案的也不予进行检测。
3、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有效。对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 重机械,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6篇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
第九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 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 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五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报告书须加盖检验专用章、骑缝章。
第三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或参与施工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销施工起重机械。
第六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并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 禁止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擅自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对施工起重机械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原生产厂家进行。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起重信号工,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其中塔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整机至少两年检验一次。检验报告应当报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机械修复的;
(二)连续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每3个月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全面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转工作小时、维修保养、大修理、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数据,各种附件资料归档完整。
第四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安全技术档案,每个单机单独建立。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当向租赁(产权)单位移交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
第七章 安全监理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五)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七)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区安监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安监机构。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数据库档案,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基本资料和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安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产权单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安监机构应予强制注销: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 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转场、使用、检验检测情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起重机械施工安全环境管理方案
在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需要需利用起重机械进行危险作业,根据工程局《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作业文件的判定方法(d=l×e×c,d为风险值、e为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程度、l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c为事故发生后的后果及严重程度)确定起重机械施工为4级危险作业,属于危险控制对象,特制定此专项安全措施。
起重机械为我局开挖和机械、材料运输的主要施工机械,为保证安全生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如不能排除则不准操作。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安全技术要求
(1)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3、起重机械的管理
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复杂程度、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1)购置
购置起重机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必须在指定的,并有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
(2) 设备档案
使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设备档案。 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保证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3)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标牌应有下述内容:
起重机名称、型号;
额定起重能力;
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起重机无论在停止或进行转动状态下与周围建筑物或固定设备等,均应保持一定的间隙。凡有可能通行的间隙不得小于400mm。
(4)驾驶员应熟悉下述知识:
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起重机操作规程,本规程及有关法令;
安全运行要求;
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原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指挥信号;
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5) 检验维修
起重机械在出现以下情况的应进行性能检验:正常工作;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在交付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在重新使用前;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的起重机。
经常性日常检查工作不得少于每月一次。一般应包括: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线路、罐、容器阀、泵、液压或气动的其它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及辅具。
定期检查工作不得少于每年一次,一般应包括: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指标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在起重机械进行维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内容:
更换材料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维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切断主电源、加锁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应放在有关人员能看清的位置。
4、应急救援措施
在起重机械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机械损坏和伤人等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如发生机械损坏事故,机械操作手应立即停止作业,使机械保持相对安全状态。现场指挥员应立即撤离施工危险区域的人员。等人员撤离后未明确机械事故原因时机械操作手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机械进行临时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处理。如机械操作手已明确机械事故原因时能及时处理的应及时处理,如无法解决需撤离现场的,在撤离现场过程中应保证机械的相对安全状态,指挥员应在撤离过程中提前疏散施工人员,避免造成另外的人身伤害。在机械无法撤离的现场的情况下,应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和设置安全警示牌,并派专人进行安全警戒,阻止闲杂人员进行现场,同时通知机械维修人员进入现场进行维修。
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封闭警戒现场,进行人员的疏散。现场指挥员应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小组,立即进行紧急救援。如人员伤事严重应立即送往附进的医院进行抢救。
第8篇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共有“健全起重机械管理机构与落实管理责任措施”等七项措施。
一、 总则
1.2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和投资建设的电力工程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3分为大型起重机械和中小型起重设备。
大型起重机有:塔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缆绳起重机、输变电用张牵设备等;
中小型起重设备有:简易升降机、烟囱和水塔提升滑模装置、吊蓝、抱杆、机动绞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
二、健全起重机械管理机构与落实管理责任措施
1、(2.2)省公司基建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共有4条,第(1)和(4)条应该做到了,但第(2)做没有不知道,第(4)做了检查,评价及考核应该没有做。
2、(2.5)项目监理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共有9条,有3条基本没有做,有2条只做了一半。
3、(2.8.1)施工企业本部必须设置机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共有17条,做到没有,自己去核实。
4、(2.8.3)施工企业应设立起重机械专业单位(租赁公司),工地项目部和分包对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简称一般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和一般使用单位在本《重点措施》中统称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他们有以下11项具体主要职责。
三、完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资料措施
1、(3.1)至少要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与使用”等10项内容。
2、(3.2)至少要具备(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10项规程、标准和措施。
3、(3.4)施工企业至少应有“起重机械台账”等以下10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记录资料,并保证其完整、齐全和准确。(真实)
其中,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又包括原始资料和动态资料两部分。原始资料有购置合同等4类,动态资料有安装报告等7项。都应完整、齐全、完好。
4、(3.7.4)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评价)制度(包括外包、分包队的安拆队伍),应包括“检查方式,如巡检、月检、专项检查、旁站监督和安全评价”等7项内容。
5、(3.8)施工项目部应收集和保存的起重机械管理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行业和上级的有关起重机械的文件,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理》、《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
、、、、、、
共9项内容。
6、(3.9)输变电工程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和主要机具进场安全确认登记制度等。、、、、、、
共7项。
7、(3.11)监理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程序(或细则)至少要包括“起重机械和主要积聚进场安全确认登记监理程序”等9种程序、细则和办法。
8、(3.12)监理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资料至少应包括“现场起重机械登记台账”等以下13种内容。
本占了9页篇幅,可见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与记录资料的重要性。
四、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管理措施
1、(4.1)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持证、不超范围)。
2、(4、3)作业人员应配齐,持证,明确过程责任。
3、(4.4)作业机具、设备、计量仪器必须经检查、检验,并合格。
4、(4.5)(4.6)安装与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分别编写,编写人必须是起重机械专业工程师,并经安拆单位许可确认和经施工单位规定的权限审批(双重)。
5、(4.7)起重机械安装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办理安装告知书。
6、(4.8)安全技术交底(非常重要),首先是全体参与作业人员,其次是内容详尽(交清作业内容、作业流程、技术质量控制点、安全控制要点以及责任分工要明确),交底要针对不同作业类别进行,并重点对危险源(点)和控制措施进行交底。
7、(4.10)项目部机械管理专责人员应对关键工序进行把关,监理工程师对关键工序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8、(4.11)(4.12)(4.13)转工序要检验;安装完必须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书;申请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
9、(4.15)大型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作业指导书按以下纲目编写。
(1)(4.15.1)起重机械概况;(2)(4.15.2)编制依据;(3)(4.15.3)进度计划;(4)(4.15.4)工程准备;(5)(4.15.5)工序工艺过程;(6)(4.15.6)安全措施;(7)(4.15.7)附图与计算;(8)(4.15.8)负荷试验(安装时)与零部件检查(拆卸时);(9)(4.15.9)交懂签字页.
10、(4.16)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作业指导书审查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4.16.1)编制依据一定要充分;(2)(4.16.2)人员应与工作相适应;(3)(4.16.3)必须有测量仪器;(4)(4.16.4)工序工艺一定要正确;(5)(4.16.5)标准数据一定要清晰;(6)(4.16.6)有必要的图示和计算;(7)(4.16.7)危险点和安全措施一定要清楚;(8)(4.16.8)一定有负荷实验要求。
五、外租和分包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5.1)与出租和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详细写明各自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以及安装、拆卸、起重作业的安全责任。
2、(5.2)(5.3)外租、自带起重机械(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严禁租用或进场)及其作业人员,应按本《重点措施》对进场、安装、使用、维修、检查、拆卸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3、(5.4)审查内容应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等4项。
4、(5.5)有“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机械不得租用或进入施工现场。
5、(5.6)(5.7)(5.8)(5.9)(5.10)(5.11)安装、拆卸、检查、管理与“措施四”相同。
六、老旧起重机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1、(6.1)使用年限达到12年,但尚未达到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机械称之为老旧起重机机械。
2、(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价值的;
(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3、(6.3.1)老旧起重机机械的专项检查(共有6项)。
4、(6.4)老旧起重机机械的使用要求有“降负荷使用”和“加大检查频次”等。
第9篇 炼钢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一、检查标准
1、车间按月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设备专业员及点检人员对所属天车及钢(铁)水包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安排整改,严禁带病作业。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问题必须制定控制防范措施,报设备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做好记录,由主管设备的领导签字后妥善保存。厂主管设备的领导按周检查落实情况。
2、工段按周对天车的大小车传动机构、卷扬机构、包体等、制动系统、各种限位器、吊钩、钢丝绳、龙门吊钩钢(铁)水包的耳轴等进行重点检查确认,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上报车间。
3、天车司机按交接制度的规定严格双重交接,按检查路线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司机室内各部 大车传动机构 小车传动机构 主、副卷扬机构 供电滑线及电阻箱 大、小车栏杆走台、桥架 大小车行走轮及轨道 主副钩及钢丝绳。
操作手柄、按钮、开关是否灵活,各种信号是否正常,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车间、工段、班组坚持对天车司机的操作行为随时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落实考核,并责令立即整改。
5、以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每旬向安监处反馈,安监处设专人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的按职责分别追究各级领导的管理责任,并落实考核。炼钢厂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起重机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并对各车间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操作标准
1、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严禁使用。
2、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作业时设专人进行指挥。
3、作业前司机必须首先进行试车,试车时应先鸣铃,然后分别启动各机构(大车、小车、卷扬)应做到各档逐步加速,检查各机构运行速度,辨别有无异常声音。检查确认各种限位器是否齐全、灵敏、有效(电铃、照明)。
4、每班第一勾吊运钢(铁)水包时,必须试吊。将所吊物吊起距地面200毫米高度,然后下降制动,检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制动时下滑距离不许超过100毫米,否则应进行检修。
5、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提升、下降必须先点动,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禁止停留,如已确认包内铁(钢)水过满时,应通知地面人员撤离天车行车路线,以防因启动或制动造成钢水外溢烫伤地面人员。
6、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时,要求司机应做到起车稳、运行稳和停车稳的“三稳”操作:
a、起车稳:大、小车启动后先回零位一次,当吊物向前游摆时,迅速跟车一次,即可使吊物当其重力线与钢丝绳均处于铅垂位置时达到与车体同速运行而消除游摆;
b、运行稳:在大、小车在运行中如发生游摆现象,则可顺着吊物的游摆方向,顺势加速跟车,使车体跟上超前的吊物,以使其达到平衡状态而消除游摆;
c、停车稳:在大、小车将达到指定位置前,应将控制器手柄逐步拉回以使车速逐渐减慢,并有意识拉回零位后再短暂送电跟车一次,使吊物处于平衡而不游摆状态,然后靠制动滑行停车。
7、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过程中,禁止主、副钩同时操作,吊钩提升或下降时,严禁同时启动大车或小车,以免因误操作而发生事故。
8、在吊运钢水包(铁水包)天车运行时,应将副钩升至极限高度,以防与包体发生碰撞,导致包体倾斜,造成钢水外溢。
9、起重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精神集中,禁止吸烟,按照地面指挥人员信号操作,行车过程中严禁接打手机。
10、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先鸣铃后启车。行车中必须鸣铃,遇有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任何人发出信号,必须立即停车。
11、同一天车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天车作业时,两车间必须保持5米距离,必须靠近时与相邻天车司机应事先联系好,严防撞车。
12、天车作业时,严禁用一台天车撞另一台天车,因故障必须顶车移动时,必须事先联系好,确认被顶天车无吊重物,大小车上无人后方可顶车作业。
13、吊运重物时,不准长时间(15分钟)在空中停留,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
14、挂吊、信号指挥人员须配带明显指挥标志,戴好安全帽,站在安全位置,准确使用指挥信号;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15、地面挂钩人员工作前要根据地形和现场情况,起吊物件形状和重量,选配工具,吊具,设备经检查无异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16、起吊钢(铁)水包时,设专人确认龙门钩与耳轴接触状况无误后方可起吊。
17、在作业中发现天车有异常情况时,司机应立即通知地面人员,并将吊物稳妥落下,停电检查;若有突然断电时,司机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若重新工作前,对起重机行走、提升、制动系统进行检查,确认动作是否正常,无误后方可开始作业。
18、小车、提升机构限位器失效时,必须向班长汇报,请求检修;未修复不准作业,以防发生钩头碰撞滑轮后造成断绳吊物坠落事故。
19、上下天车必须由专用梯子处上下,严禁由其它部位跨越。
20、工作完毕,应将天车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至接近极限位,小车停在无供电滑线的一端,将控制手柄放在“零”位,切断操作和主控系统电源,锁好驾驶室门后方可离开。
21、起重机主钩、副钩不得同时分别吊运不同吊物。
22、作业中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第10篇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经验
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起重机械产品的数量、种类、质量都有了长足发展。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科学地对起重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起重机械效能,努力提高起重机的装备技术素质和作业水平,高效、优质、低耗的完成施工安装、生产、装卸作业任务,保障安全生产,获取最佳经济效率,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发展,是企业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1 起重机械的选型及安装与检验
1.1 选型
企业在选购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额定起重量、跨度、工作频繁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与要求,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起重机械。起重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配置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检查验收记录。
1.2 安装与检验
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的专业队伍,并具有安装相应的安装资格和资质。安装单位确定后,安装前要协助安装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该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协调,为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和进入现场检查提供便利,配合检查安装队伍的施工组织方案、安装设备、安装程序、技术要求、安装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自检报告等是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要监督安装单位进行全面自检和运行试验、 载荷试验, 确认自检合格后,由检验机构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随机技术资料、安装资料及检验报告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 以后在使用中发生的定期检验、大修、改造、事故记录等资料也一并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2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全面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政策,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与完好率,强化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必须有起重机械管理制度。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等。
2.1 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使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内容,起重机械档案一般包括:
(1)起重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验收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现在很多企业缺少第(6)能耗状况记录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企业应当引起重视。
2.2 安全管理制度
要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就要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使作业者有章可循,管理者有法可依。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1)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职能管理部门与司机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4)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5)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6)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3 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措施和援救预案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1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起重机械是特种设备的一个大类。目前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大多无制定救援预案,一旦设备出现重特大事故,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现场负责人员、具体操作人员都不知所措,得不到第一时间救援。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预案。在事故发生现场处理时做到科学、及时、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因此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设立以单位领导牵头,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判断可能出现的故障、引发的险情、意外事故的发生,制定出适合本单位起重机械特点的应对措施。该措施应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
3 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管理
为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行,必须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为准则,加强对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管理。做好起重机安全技术检查,是起重设备管理的关键。
3.1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培训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上岗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的结构、工作原理、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制度等相关知识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进行学习掌握。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得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3.2 起重机械的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起重机械的定人、定机、定岗管理制度可增强人员责任心和完善考核机制,将为提高管理效率起到明显的成效。起重机械的定人、定机、定岗管理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确定,其中定人、定机是基础。要求人人有岗有责,起重机每台有人操作管理。
3.3起重机械周期检查检验维护管理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检验维修保养,并制订一项周期检查管理制度,一般应当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等计划,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管,有异常情况随时发现与及时整改处理,从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1)日检 一般由操作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应当进行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等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有无异常声音。
(2)周检 一般由维修工人和操作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吊钩、取物装置、钢丝绳等使用的安全状态、制动器、离合器、超载报警装置等重要安全部件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部件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3)月检 建议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同使用部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部件,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漏、压力、温度、振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经观测对起重机的结构、支承、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整机技术状态,检查确定异常现象的故障来源。
(4) 年检 一般由单位领导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牵头,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除月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程度、金属结构的焊缝进行检测,特别是大吨位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要进行无损探伤检测,通过安全装置有效性及整机综合性能的试验,对起重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计划。
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于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4.总结
起重机械是现代经济建设中改善物料搬运条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可缺少的物流运输设备。只有对起重机械进行科学管理, 才能保证起重机械的本质安全, 使起重机械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第11篇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型起重机械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汽车吊、履带吊、龙门吊、塔机、施工电梯、低驾平板车等大型吊装、运输机械。
第三条 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领导工作,负责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的落实工作,批复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奖惩意见。
第五条 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各公司、项目部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第六条 设备所属单位(公司内部由机械装备公司负责)负责所属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和操作,加强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措施和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装、转场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停机、防风、交叉作业、防雷击、防机械碰撞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大型起重机械操作维修人员由机械装备公司配备,外租大型起重机械由设备所属单位配备,指挥和监护人员由机械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所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并持证上岗。使用单位配备的指挥人员,应向机械装备公司书面报告,经机械装备公司确认具备资格后方可上岗。设备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人员培训。
第十条 设备所属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改变工况和技术改造等必须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并作好起重机械安装、试运、拆卸的技术、安全、质量过程管理工作。对有关影响安全使用的遗留问题在整改完善前必须制定有关防范措施,并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后要先进行自行验收,合格后报当地管理部门和公司机械装备公司、物质公司检验,检验合格并关闭全部整改项后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机械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例保、一、二级保养、消缺,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行措施,认真填写保养、消缺、运转、验收记录。
操作机组机长负责每周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大中型起重机械周安全检查报表》。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防范措施,交操作人员认真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对周检查表作抽查验证并签字,月底汇总归档。
第十二条 机械装备公司将不定期对运行的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设备)进行抽检,并做到每季度对所有设备抽检一遍,在设备转场拆卸安装过程中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着重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车容车况及维护保养,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检查纪录。
第十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纳入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各使用单位每月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月安全检查纪要。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报机械装备公司备案同时交机械使用班组认真落实。
第十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机械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运行措施,对关键吊装作业要编制吊装方案(作业指导书),并组织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做好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工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复查工作,并形成纪要。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意见,项目工地整改完善后要进行反馈。对未按规定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或处罚。对严格执行规定、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执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至少应配备下列物品:
(一)保养起重机的必要工器具;
(二)干式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三)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电动机械)。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新安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和部件及经地震、风暴或重大事故后,在使用前均应按“安装试运与验收”的要求进行实验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一)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90%以上。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的大件吊装。
(四)危险品、爆炸品必须起吊时。
(五)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作业。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风力达到6级及6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二十二条 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条 作业前应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以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作必要的试验。如有异常,应在作业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行走及回转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启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工作速度应均匀平稳。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以上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以上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动作。
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第二十九条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的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第三十条 起吊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第三十二条 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第三十四条 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电动式起重机械,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零位,然后切断电源。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漏电失火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第三十六条 操作工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信号清楚后方可操作(若使用对讲机指挥时,必须保证双方对讲机信号清楚且电力充足)。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挥信号,操作工均有权拒绝执行。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第三十七条 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的轨道上进行工作时两机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所吊重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m。
第三十八条 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按照要求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轨道终端行走限位装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运转过程中,监护人员应随时注意各机构电动机、制动器、钢丝绳及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停机检查和排除。
第四十条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10 35 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严禁将任何其它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地、电焊机地线等连接在起重设备及轨道和基础底板上。
第四十一条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 起重机基础要严格按规范施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起重机的安装。轨道行走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每周要对轨道进行例行检查和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 机组及监护人员必须经常观察轨道基础的沉降及两侧情况,特别是大雨、大雪天气对道轨两侧土层冲刷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机械的行走路线,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运行要求。必要时铺设专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条 动臂吊装设备进入小幅度工作时,必须先挂钩后再收幅,不允许空钩收幅,重物就位后,卸载应平稳,严禁突然卸载。松钩后应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于65度时再脱钩。禁止小幅度空载回转和行走。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保养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章 机械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两台或两台以上大型起重机械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时,必须制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两机臂杆和工作机构装置不同时在互相干涉的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大型起重机械与其他建筑物或设备的交叉作业时,在运转或停机时,司机应注意起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条 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监护工作,尤其是指挥人员应特别注意周围障碍物,以防止发生臂杆与障碍物相碰。回转时要选择较小的回转速度,小心制动。
第五十一条 两机同时停机或机械单独工作时,要做到两机任何部位都要脱离干涉区。
第五十二条 应根据现场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其他交叉作业措施。
第六章 安全停机及防风措施
第五十三条 大型起重机械在有强风区域内使用时,在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制订和落实防风预案,准备好必要的揽风绳和锚点。
第五十四条 起重机在每天工作结束或较长时间停用时,不管天气条件如何,均应按照要求作好机械的常规停机防风工作。
第五十五条 起重机停放时,必须选择良好的停机场所。应确保:
(一)机械的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停机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机械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六条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按照各种类型起重机的具体规定将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和动力。
(一)汽车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收车、将臂杆收回,作好安全停机。
(二)龙门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上好夹轨钳,并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未装有道轨夹轨钳的龙门吊,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沿道轨方向在道轨上拴牢揽风绳,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三)履带吊
1.主臂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应将臂杆趴下。
2.塔式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将副臂放至20-30度,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8级(含8级)以上时,必须放下主臂,使副臂头部接触地面。
(3)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机
1.正常情况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提起钩头收回小车,将前臂杆转至顺风方向,松开回转使臂杆处于自由回转状态,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穿好铁鞋或锁住夹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塔机开到停车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车后加挂锚固装置或按防风预案要求设置揽风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1、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k50/50塔机润滑及保养表
3、c5015塔机润滑表
4、h3/36b 塔 机 润 滑 表
附件1
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轨道螺栓应无松动;
2.检查压重固定牢固;
3.保证电缆情况良好;
4.十字形底盘安全链应拉紧;
5.轨道杂物应清理干净。
二、开车规则
1.切断风向标;
2.松开夹轨钳;
3.打开电闸盒;
4.领取电源开关钥匙;
5.接通塔机电源。
三、工作状态规则
1.检查灭火器,熟悉操作规程;
2.开机后检查紧急停车(切断总电源);
3.检查喇叭;
4.空载进行各种运动试验;
5.行走时起重臂平行轨道。
四、停车规则
1.行驶到安全地段(避免大风);
2.吊钩升至最高位置;
3.小车移至臂根接通风向标;
4.按下紧急行车按钮切断电源;
5.夹紧轨钳;
6.关闭总电源,并上锁;
7.断开现场主配电盘开关;
8.系上安全链;
9.钥匙交工地指挥,报告情况。
五、注意事项
1.塔机在回转过程中,严禁返回转开车,必须待车辆停稳后,再向反方向开。
2.不准提升回转半径以外的物体;
3.不准斜提载荷;
4.不准提升与地面或其他物体相连的重物;
5.当提升物体看不清楚时应该有人指挥;
6.有异常声音应停机检查,风速≥72km/h应停止工作;
7.安全装置不得随意变动。
第12篇 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解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环节
本文主要是根据目前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及现状,再结合当前一些工程事故发生的案例,对如何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整个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了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基本建设规模也在不断加大,大型公用建筑和成片民用建筑工程越来越多。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作为建筑施工现场的主要大型施工机械,因其起升高度大(独立式起升高度27-30m;附着式起升高度可达120-200m)、施工面广、操作灵活、效率高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现场,承担主要建筑材料的运输任务。但是建筑起重机械作为大型特种设备因其体积大、重心高、一个工作周期需重做基础、安装、拆卸一次,还需要多次升节加高,危险性较大,安全隐患较多,使用过程经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安全事故,严重的甚至导致整机倾倒、机毁人亡、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安全监察管理就非常重要。本文结合自己在实际监察工作中亲身经历,把我站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程序做浅显的介绍,以期更好地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
建筑起重机械在布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应根据每一个工程的特殊性,其建筑起重机械的布置须结合本工程特点、地质情况,可利用的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如高压线、邻近建筑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要有全局的概念。不合理的平面布置会对施工现场机械的安装拆卸和操作使用造成安全隐患。塔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除选用参数性能满足工程需要外,平面布置中起重机械之间的距离与相邻建筑的距离是施工单位首要考虑的问题。除了考虑施工时互不干涉、不碰撞之外。还应考虑安装和拆卸时有否妨碍,安装拆卸中附墙杆或缆风绳设置能否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有时对先拆的建筑起重机械未留下足够操作空间,造成拆卸困难并对拆除工作留下安全隐患。
某工程在塔吊平面布置中仅考虑吊臂的工作范围,未仔细对总平面进行优化设计,把塔吊布置在靠近高压线一侧,由于该高压线为该地区35kv主要输电线路,离地距离很高,对高压线进行埋地敷设、改道或采取防护措施均存在较大的难度,给塔吊操作使用管理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该塔吊只好拆除。又如塔吊基础布置在深基坑侧面,须充分考虑塔吊基础对基坑支护的影响,避免基坑滑移造成塔吊基础的倾斜、倾覆;塔吊布置在离建筑物较远处,塔身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大于说明书规定时。则须根据附墙以上塔吊最大使用荷载、当地最高风压等对附墙杆重新进行设计、制作,并经技术部门确认,主管部门验收,确保附墙杆的压弯稳定性。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须抓住的几个主要环节
塔吊安装拆卸事故中常有塔机折臂、上部结构坠落等事故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在拆除第一个标准节时安装人员为求进度,提前把顶升套架支撑的二、三节标准节之间的连接螺栓部分拆除,造成重心失稳引起;有的是在没有拆除平衡臂配重的情况下,就将起重臂吊起,致使平衡臂及配重对塔身形成不平衡力矩,造成塔身破坏,上部结构坠落;也有的是起重司机操作等失误,造成汽车吊倾翻,吊臂折断等事故。塔吊和施工电梯使用过程中也常有塔吊倒塌、施工电梯冲顶、物料提升架吊篮坠落等事故发生。这些问题都暴露了安装拆卸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我认为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中须抓住的几个主要环节为:
3.1. 安装拆卸队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起重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工作,应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承包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且安装拆卸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装拆卸资格证书》;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机重机安全规程》及说明书规定,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转限制器、行走限位开关及夹轨器等安全装置。施工升降机处于安装工况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依次进行不少于两节导轨架标准节的接高试验;应安装限速器、安全钩、制动器、限位开关、笼门联锁装置、停层门、底层防护栏杆、缓冲装置、地面出入口防护棚等安全装置;吊笼顶部应装安全开关,当人员在吊笼顶部作业时,安全开关应处于吊笼不能启动的断路状态。
3.2. 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编制详细的专项安全作业方案。安装拆卸前必须了解机械的独特性能,熟悉其机械和电气原理,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这样才能保证安全、快速和高质量地完成安装拆卸工作。安装拆卸方案须对具体的步骤作详细的描述,按照架设程序分工负责,统一指挥。以四川xx集团公司生产的sc系列施工升降机为例,主要的步骤有:外笼与吊笼的安装及调整、电缆安装、电气装置检查、导轨架安装、附墙安装、配重安装、大轮和钢丝绳安装、限位开关及极限开关碰铁安装等。安装现场做好清理围栏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及时掌握当天天气情况,风速超过说明书规定的,不能进行作业。
3.3. 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及说明书规定等,制定、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维修制度”、“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机械设备交接班制度”等。司机室内应有针对各种型号运输机械特点制定的起重重量曲线图和操作规程。多塔作业应制定详细交叉作业操作规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坚决杜绝违章指挥、野蛮作业;严禁操作人员酒后或疲劳作业;明确作业条件、做好作业前的检查、遵守作业中的安全事项和作业后的操作程序。施工企业和项目部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各种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如何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管理工作是多方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也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的具体工作人员,都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保证工程建设者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