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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16 07:02:12 查看人数:68

爆破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

第1篇 爆破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

一、我国现行的爆破行政条例和技术法规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各种爆破器材、烟火剂及烟花爆竹等),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84年1月6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作了严格规定,是各种爆破人员必须遵守的条例。

2.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是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进行培训考核的标准。

本标准对上述人员的培训方法、考核内容及尺度、考核组织、考核程序、发证和政件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上述人员只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公安部或公安厅或公安局的相关证件,才能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是除了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的规范,遵守本规定,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防止和减少爆破事故的保证。

4.大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对硐室爆破或一次炸药用量较大的深孔爆破的设计、施工和爆破后的检查等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是所有从事工程大爆破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遵循的规范。

5.拆除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对地面、地下和水下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控制爆破的设计、施工、承担资格、安全评估、爆后检查、隐患处理、审查程序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所从事民用拆除爆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6.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

本规程中的露天矿场是指乡(镇)村集体或个体(不包括国营露天矿山和乡镇露天煤矿)开办的露天矿场,对这些矿场的爆破设计、组织、施工和爆破器材运输、贮存与管理作出了规定。是乡镇露天的作业人员、业主及其管理部门应遵守的规范。

二、爆破安全管理

所有从事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设有爆破工作的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所有这些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爆破工程师或技术人员担任。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组(班)长、爆破安全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

分工明确,各尽其职,监督检查,是搞好爆破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手段。

1.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1)主持制订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和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4)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件;

(6)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3.爆破组(班)长、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器材押运员和爆破安全员,均可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因此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2)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体检合格;

(5)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6)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4.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

(1)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

(2)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的工作;

(3)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

(4)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5)督促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爆破组(班)长的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及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6.爆破员的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7.爆破器材保管员的职责:

保管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没有爆破器材检验员时,还应承担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

8.爆破器材押运员的职责:

(1)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2)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3)监督装载的爆炸物应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4)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交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9.爆破安全员的职责:

(1)在库主任领导下,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

(2)负责组织对新职工进入仓库和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每年的普测、考核、登记和上报工作;

(3)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职业安全、卫生自查和专业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登记、上报,并督促按期解决;

(4)负责组织安全例会、安全日活动,开展安全竞赛及总结先进经验等;

(5)协助领导制定仓库安全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安全确认制和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6)经常检查职工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上报领导;

(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制的统计上报;

(8)根据上级规定,督促检查个体防护用品、保健用品、清凉饮料的正确饮用。

第2篇 公安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2),切实做好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杜绝爆破安全事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在省厅制定下发爆破作业项目相关实施细则之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明确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安全评估,以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及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备案

第三条 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在我市从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相关情况,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前,应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理单位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其资质等级和范围接受爆破作业项目委托。

第五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按照其资格等级和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章 爆破作业项目组织管理

第六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后、向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前,应组织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成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机构(如“项目部”),并授权该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的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特殊工作岗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

第七条 项目部设置

1、基础设施

项目部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置办公桌、相机及信息录入打印设备等办公设施和器材,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 m2,并安装相应的防盗设施。

2、管理制度。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施工,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八条 项目部岗位设置

1、设项目管理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全面工作,是相关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2、设技术负责人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配备1名以上技术负责人,负责主持本单位在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划内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监督、指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技术档案,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调查爆破事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等级和范围相适应的爆破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3、设治安保卫负责人。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治安保卫负责人”的标准,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

4、设爆破作业人员岗位。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应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现场及作业点的数量配备足够的爆破作业人员。

⑴ 安全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安全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1名安全员”的标准,负责协助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做好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档案,是各个项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安全员应当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⑵ 保管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保管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保管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现场爆破器材的保管、看护、收发、登记、清理退库等工作,由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能力的爆破员担任,持证上岗。

⑶ 爆破员。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部配备的爆破员数量应满足“每个爆破作业项目配备2名爆破员”的标准,专职负责相对固定的某一个爆破作业中的布孔、验孔、装药、联线、防护、起爆、警戒、爆后检查等操作,持证上岗。

以上对爆破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的限定只是基本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爆破工作中对爆破作业人员的需要来增加各个爆破作业点的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员数量。

第九条 项目部人员管理要求

1、相关人员信息的备案。参与爆破作业的涉爆人员信息资料应当随项目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上报各级公安机关,人员有变化时,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2、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爆破作业项目部应在爆破作业项目爆破施工前,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按照“一人一档”进行管理。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程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该项目爆破类型的安全操作实施意见,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编制

第十条 爆破施工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后,应组织符合执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三个部分编写。

爆破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开始编制爆破施工方案前,应派设计人员到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实地勘测,形成书面勘测报告书,勘测报告书应作为设计工作的主要依据。

实地勘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制成爆破作业现场勘察表):

1、爆破对象的形态,包括爆区地形图,建(构)筑物的设计文件、图纸及现场实测、复核资料;

2、爆破对象的结构与性质,包括爆区地质图,建(构)筑物配筋图;

3、影响爆破效果的爆体缺陷,包括大型地质构造和建(构)筑物受损状况;

4、爆破有害效应影响区域内需要保护对象的分布。

第十二条 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分设计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

2、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

3、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

4、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

5、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方案应依据爆破技术设计、招标文件、现场勘测报告、业主委托书、招标答疑文件等进行编制。

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的内容如下:

1、施工组织机构及职责;

2、施工准备工作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3、施工人、材、机的安排及安全、进度、质量保证措施;

4、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安全保障;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预防事故的措施;

6、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写。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应按要求重新编制;安全评估要求修改或增加内容的,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第十六条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完好状态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或环境条件有较大改变,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爆破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事前)

第十七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等特殊地区实施爆破作业的(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应向本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施工方案在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2022 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九条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与爆破作业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要求安排不少于3 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安全评估专家组,指定其中1名专家组成员为组长,全面负责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合同委托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包括确定评估活动的工作流程,核查书面材料,勘察项目现场,审查爆破方案,最后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时,应当提供书面评估材料。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补正。书面材料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1 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禁止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1、为建设工程实施岩土爆破作业的,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提供建设单位签发的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书、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文件,禁止爆破作业单位为违法建设工程实施爆破作业;

2、为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爆破作业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属地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被爆破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3、为采矿工程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矿山单位同意实施爆破作业的委托合同、矿山单位合法采矿活动的证明文件,禁止为非法采矿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4、实施其它特殊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12.2 爆破作业单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12.3 预审查爆破施工方案

1、对照gb6722-2003 的有关规定,核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级别;

2、核对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的《工程爆破单位许可证》,核查证件所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是否与项目级别相适应;

3、核查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等证件,核对证件所载明的资格等级和从业范围与项目级别是否相适应,核对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核查爆破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器材是否能够满足项目要求;

5、核查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或者临时储存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12.4 核查书面申请材料应当齐全。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

3、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4、爆破作业单位证件。包括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合同原件。包括:爆破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爆破作业应当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文件;

7、根据法规要求,爆破作业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其他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同意爆破作业的证明文件;

8、涉爆人员的证件。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爆破安全作业证及其复印件;

9、岗位责任任命书。爆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人、审核人、批准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在岗位责任书上亲笔签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符合评估要求的,评估专家组成员应当到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2.1 核查爆破作业项目的真实性。包括:访问建设单位、委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核查该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2.2 核查被爆破对象的基本情况。

22.3 核查爆破对象四邻情况。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地表地下管线,物流、交通及人员密集度,人文、水文、气象、地理、地质等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保护对象,注意被保护对象对爆破防护方面的具体要求。

22.4 现场核查时应当制作图纸、影像资料、访问笔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3、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4、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8、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9、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10、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六章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评定及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合同的备案。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并抄报市公安局。同时,应组织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和范围相符合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并及时将爆破设计施工方案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组织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评定。市公安局应组建、公布爆破作业安全咨询专家组(简称爆破专家组)。爆破专家组负责通过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材料评审和爆破作业项目的现场核查,评定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并出具评定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表》,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是否属于“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以下简称“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除此之外的爆破作业项目归属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范畴,为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本市行政区划内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露天砂岩开采工程爆破作业项目列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范畴。)

第二十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爆破专家组等级评定后,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行政许可的申请。属一般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在前期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基础上,到县(区)公安机关完善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属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应委托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后,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 一般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1、提交申请

一般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备案,爆破作业项目经爆破专家组评定为一般地区爆破作业后,应到县(区)公安机关完善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⑴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

⑵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⑶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⑷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⑸ 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⑹ 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安全员(工地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以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⑺ 其他附件:如a.爆破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的意见材料(原件);b.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c. 测震方案、报告资料;d.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配送合同(原件);e.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2、材料制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提供申请材料正本1 套,并附正本的pdf 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 张;

⑵ 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⑶ 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⑷ 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 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

⑸ 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

⑹ pdf 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码顺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3、资料审查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要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符,爆破作业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⑵ 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⑶ 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 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 爆炸物品储存库或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 其他有必要审查的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完成审查工作后,承办人应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名,再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递交的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现场核查

县(区)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现场核查表》,由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 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 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⑷ 设计施工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

⑸ 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⑹ 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⑺ 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

5、综合评审及审核审批

⑴ 受理申请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承办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综合评审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签名确认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

⑵ 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送部门领导审核。

⑶ 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承办人将《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县(区)局分管领导审批。

⑷ 县(区)局分管领导在《爆破作业合同备案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意作出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决定情况上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八条 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的行政许可

1、提交申请及受理申请。特殊地区爆破作业的项目,应经符合ga 990-2022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对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后,再向市公安局提交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⑴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⑵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详见安全评估要求)、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详见安全监理要求);

⑶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⑷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⑸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⑹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⑺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⑻ 爆破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

⑼ 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安全员(工地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以及安全评估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登记表,并附作业证、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⑽ 其他附件:如a.爆破专家组对爆破作业项目等级评定的意见材料(原件);b.与爆破场所周围四邻单位签订的安全合作协议书(原件);c.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的相关证明材料;d.测震方案、报告资料;e.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租用合同或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配送合同(原件);f.法律法规及本暂行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经初审后,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递交的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请单位及时补齐或者修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材料制作。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 提供申请材料正本1 套,并附正本的pdf 格式电子文件光盘1 张;

⑵ 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⑶ 申请材料中各种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不属于申请单位提供的还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⑷ 申请材料统一采用a4 纸打印,字迹清晰,修改部分需盖单位公章以示证明;

⑸ 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装订成册;

⑹ pdf 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码顺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3、内部审查

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要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由县(区)负责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⑴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范围是否与爆破作业项目等级相符,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⑵ 施工有效期内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⑶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符合本地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⑷ 爆破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可行;

⑸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⑹ 其他有必要由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的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有补充材料的可随表附上,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并上报本市公安局。

4、现场核查

接到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上报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查登记表》所附的审核意见后,受理申请的市公安局应在5日内组织人员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场地安全条件、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管理、爆破作业人员在位情况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爆破作业项目现场核查表》,由参与现场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⑴ 爆破作业项目场地周边安全条件是否满足爆破施工安全要求;

⑵ 爆炸物品流向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本地安全管理要求;

⑶ 设计施工、安全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人员和安全监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⑷ 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与爆破作业项目实际是否相符;

⑸ 爆破有害效应及其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⑹ 爆破作业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⑺ 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资料及有关情况。

5、综合评审及审核审批

⑴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承办人员根据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综合评审意见,制作《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签名确认后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

⑵ 经复核,认为有必要组织爆破专家协助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的,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结论,一并上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复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送本部门领导审核。

⑶ 部门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承办人将《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综合评审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⑵ 市局分管领导在《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同意作出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否则,向申请单位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在作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决定情况通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理(事中)

第二十九条 实施特殊地区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爆破作业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条 安全监理的组织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当事先与爆破作业项目的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监理合同,并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指定1名具备相应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参与安全监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简称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爆破作业安全监理知识和工作技能,熟悉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范,持证上岗。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制《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组织实施方案》,并按爆破工程进度和实施要求,编制爆破安全监理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爆破作业项目完成后,应编写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竣工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理的准备工作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爆破作业5日前将公安机关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批准决定书、爆破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经安全评估并经公安审批同意的爆破施工方案等资料报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审查。在开始爆破作业前,安全监理单位要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通过现场踏勘、调查、拍照等方式核实爆破工程周边环境、地形地质等资料。如有需要,应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对爆区邻近建(构)筑物爆前状况进行调查、检测或标定。

2、检查爆破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项目的许可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作业项目,有权发出停止其爆破作业指令,并向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报告。

3、核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等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核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及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作业证,制止无证作业。

4、对重大危险的爆破工程,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提请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按评审意见执行。

5、检查、督促爆破单位建立“爆破施工公告牌”、“爆破公告牌”、并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示牌等工作。

6、爆破工程开工前,应督促爆破单位组织全面的爆破安全技术交底,并将安全交底资料存档备案。

7、提请业主单位组织召开爆破工作协调会,业主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爆破施工单位和爆破监理单位应明确进驻现场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介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程例会的主要人员、工地例会周期、地点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理单位要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严格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监督爆破施工单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督促爆破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2、查验保管员证,复检爆破器材的出厂合格证;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清退记录。

3、监督爆破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或未经批准在工地使用的爆破器材。检查炸药、雷管临时保管箱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放位置是否合适、临时保管箱间距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警示标志是否明显等。

4、监督爆破施工单位按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设计方案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应立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停止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5、监督施工单位将爆破有害效应控制在设计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发现爆破设计方案有重大缺陷时,应立即通知爆破施工单位停止爆破作业,并报告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

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监督时,应当采用以下监理工作方法:

1、旁站: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旁站监督。试爆、最小抵抗线复核、装药、填塞、网络联接、覆盖防护、警戒等工序应作为旁站监理的内容。

2、 巡视: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巡视监督检查。

3、平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爆破作业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理的工作要求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文件,指出爆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向爆破施工单位提出要求或指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向爆破施工单位发出临时停工令,并立即将违法、违章情况报告委托单位及属地公安机关。

2、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妥善保存监理记录,如:监理日记、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监)测记录、各种总结、评价报告以及有关的照片、影像记录等资料。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工程例会,通报上周工程施工安全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部署今后工作计划,向工程施工相关单位发布工程例会纪要。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理总结报告

爆破工程结束后,安全监理单位应编写爆破安全监理总结报告,提交给委托单位及公安机关存档。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投入监理的设施、履行监理合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爆破次数、爆破器材消耗量、爆破效果及安全状况、施工中曾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附必要的资料及照片。

第八章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岗位责任

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现场指导爆破员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爆破作业,安全负责人应在现场协助项目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爆破安全负责人可以兼任。

安全员负责监督爆破员按章操作,治安员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现场的治安防范、维护警戒区内的治安秩序,组织协调清场撤退、安全警戒等工作。根据项目大小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安全员和治安员可以兼任。

第三十七条 施工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开始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并将公告的发布方式和内容报公安机关备案。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2、委托单位;

3、设计施工单位;

4、安全评估单位;

5、安全监理单位;

6、爆破作业时限。

第三十八条 爆破公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的发布方式应与施工公告相同。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地点;

2、每次爆破时间;

3、安全警戒范围;

4、警戒标志;

5、起爆信号。

第三十九条 试爆作业

为检验爆破方案的可行性,在爆破作业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当先进行小规模试爆作业,并根据试爆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爆破方案修改变动较大时,应当对修改内容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民爆物品购买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

第四十一条 民爆物品储存

1、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临时存放条件应符合gb6722-2003 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第四十二条 民爆物品使用

1、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前应当填写《爆破器材现场领用审批表》,报项目安全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应当由安全员在场监督,并签名核准。

2、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爆破员每次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不得转交他人或者挪作他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 年备查。

3、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安全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

4、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5、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市公安局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 民爆物品运输

1、爆破作业现场搬运爆破器材时,押运员应当沿途护送。爆破器材到达装药地点后,应当划定安全作业警戒范围,清理无关人员,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和警戒,防止爆破器材被盗、丢失。

2、在开始装药前,安全监督员应当清点炮孔数目,估算所需雷管和炸药数量,并做好登记;装药开始后,安全员要在现场监督爆破器材领用和装药作业,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爆破器材。装药结束后,要清点装填炮孔数量和剩余爆破器材数量,并监督爆破员将爆破器材退回库房;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四条 民爆物品清退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五条 安全警戒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安全规程,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区公安分局负责安全警戒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周边环境复杂、危险性大、影响范围广的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应专门制定安全警戒组织实施方案并落实方案中的各项要求,确保不发生致人伤亡的爆破事故。

第四十六条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符合标准、评价合格、合法自用”三项原则的要求。

1、所选用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施应符合gb6722-2003、gb50089-2007的要求。

2、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

3、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

第九章 爆破作业项目的备案(事后)

第四十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将特殊地区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内容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等不一致或者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第3篇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规范爆破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爆破施工安全,依据国家标准并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爆破施工范围包括:路基土石方爆破(浅眼、深孔、药壶、裸露药包爆破等)、桥涵基坑开挖爆破等一般岩土爆破。大爆破、硐室爆破、拆除爆破等执行相应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既有线路基土石方爆破按《铁路行车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段项目部二分部所属各架子队、施工班组及其所使用的劳务队。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爆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发放等规章制度,建立相应机构和配置相应人员,对火工品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认真监督检查,防止出现任何事故。

第五条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 开始爆破作业前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火工品购置、运输、使用等手续。

第七条 火工品运输、库房设置和管理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办理。

第三章 露天爆破

第八条 严禁利用胶管内的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第九条 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根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联接,应根据当时所需数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点进行;联结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用牙咬。

第十条 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电雷管还须检查电阻,生铜锈的雷管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 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严禁事先作好放在一边,制作时,严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药包,必须用与雷管直径相同的木条或竹钎先在药包一端插一个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孔口。进行爆破器材加工作业时,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十二条 药包量必须经过计算,浅孔小炮必须采用松动爆破,不得采用抛掷爆破。采用裸露药包爆破(工地上亦称裸炮或扒炮)必须经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的许可,严禁任意施放。

第十三条 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不宜将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第十五条 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执行。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出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起爆药包时必须用木、竹棍轻轻送入,不得挤压导火索。严寒地区冬季严禁使用胶质炸药。

第十七条 用电雷管起爆时,当电线敷设完毕后,应以经过定期检查合格的专用爆破电桥检查电路和总电阻,使其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到库房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或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爆破材料应直接送达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随用随取。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意丢放或带入宿舍。

第十九条 在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的人畜必须撤离,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旗和喊话筒(或口笛)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

第二十条 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第二十一条 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炮超过5炮时,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必须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向炮工组长详细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但其总长不得小于1.0m。

第二十二条 火花起爆在无瞎炮的情况下,20min后,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点火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第二十三条 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必须立刻取下爆破机的手柄,然后摘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第二十四条 在近处有闪电和雷声的时候或在雨云弥漫,有可能突然发生雷电的时候,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有瓦斯地区,严禁使用普通雷管起爆。

第二十五条 爆破线路必须与带电的照明线或动力线分开。

第二十六条 瞎炮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队长、领工员)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严禁人员通行。残眼应视作瞎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理瞎炮必须设立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决定,可采用下列几种办法:

一、将引线或电线重行接通,再行起爆。严禁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二、距瞎炮0.6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炮之裂纹。

三、能安全妥善地取出堵塞物时,可重装起爆药包,进行起爆。

第二十八条 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二十九条 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第三十条 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应经过30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三十一条 人工挖孔桩爆破前必须按松动爆破进行药量计算,下放爆破器材应用木、竹、橡胶质的盛具并覆盖好防止受潮或水淋。有水时要采用防水炸药。采用电力起爆时,起爆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至少15分钟)后方可下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桥涵基础坑爆破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爆破飞石伤人或损坏附近机具、民房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4篇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一、工程概况:

贵阳市**路*标段道路改造中,需对设计范围内的边坡、沟槽、路基中出露的岩石进行控制爆破,边坡控制在30%,施工中必须确保安全和进度。

1、爆区环境: 东面与*路相接,0m;南面:与y标相接,0m;西面:与m房相距*米;北面:与*房最近处相距*米。

2、爆区工程地质情况:该路段岩石由泥岩夹少量泥沙岩组成,泥晶结构,多为薄~中厚层岩体,呈强~中风化,节理裂隙发育,地下水埋藏较深,无岩溶发育。

二、爆破安全技术要求:

1、严格控制爆破施工中的震动危害范围,杜绝单孔装药量过大。

2、严格限制爆破产生的飞石距离,加强炮位安全措施,预防飞石飞入河中或超过安全警戒线。

3、严格控制爆后产生的松石滚下山体对原道路上的电缆管线或周边房屋造成危害。

4、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具体安全技术措施:

1、爆破震动危害控制措施:

(1)、本爆区最大单响药量限制计算:

根据本工程周围环境特点,依照《爆破安全规程》有关爆破震动的规定,确定对节理发育的边坡最大允许震速不大于20cm/s,对周边房屋 的震速不超过3cm/s。

采用公式qma*=r1/m(v/k)1/mkg计算。

其中:qma*--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微差爆破为最大一段的药量,kg.

r____爆破震动安全允许距离,m.

v____周边应保护房屋震动安全允许速度,cm/s;

k、α--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本工程取k=150,α=1.8

m----药量指数,一般取1/3;

经计算,当r=2m时 qma*=0.012kg

当r=10m时 qma*=1.47kg

当r=30m时 qma*=39.69kg

以上计算结果结合现场情况分析,当距爆区边界线2m外的有房屋需要保护时,每次钻孔深度不得超过0.5m。当r=10m时,分层作业高度可达2.5m。

所以,为控制本爆区对周边产生的震动危害,特限制该区域内所有爆孔最大允许装药量q=1.5kg。

(2)爆区内施工方案及布孔参数的控制:

根据该区域及周边的环境,采用浅孔分层微差爆破,机械人工清运的开挖方案比较可行,分层台阶高度不超过2.5m。

布孔形式:梅花形多排布置。钻头直径∮=38mm~44mm并按照以上确定的最大控制药量q=1.5kg,推算出安全的布孔参数:

1)按本区域岩性取q=0.25kg/m3,分层高度h=2.5m.

2)最大药量爆出得岩石体积v=q/q=6m3

3)爆破负担的岩石面积s=v/h=2.4m2

4)最小抵抗线w=√s/1.2=1.39m

5)最大孔距a=1.2w=1.66m

6)最大排距b=0.8a=1.3m

7)超深△i=0.12h=0.3m

8)最大钻孔深度l=h+△i=2.8m

因此,本区域爆破控制的孔网参数为:

a=0.5~1.5m; b=0.3~1.2m; l=1.0~2.8m

控制的单耗为q=0.2~0.3kg/m3;

单孔的药量q≤1.5kg。

装药形式及堵塞方式:采用正向偶合装药结构形式,用沙泥混合物密实堵塞,堵塞长度≥w。

起爆方法及起爆顺序:采用电力和非电相结合的微差起爆方法,边孔用密孔分段微差爆破,其它爆破采用串联方式的“v子型”传报顺序联网起爆。

(3)施工中的降震措施:

1)在靠近民房等建筑物施爆时,严格按照设计单孔药量,并以非电微差起爆等手段充分达到减震效果。

2)多排多孔起爆采用孔内微差起爆相结合方式,间隔时间控制在25-50ms之间,严格依照从前向后v型起爆顺序,努力消除后冲现象。

3)根据现场实际变化,及时合理调整爆破孔网参数和单耗,严格控制一次起爆的药量不超过设计限制的最大单响药量。

2、爆破冲击波、飞石防护技术措施:

该施工区域开阔,经拆迁后只有东西两侧有少量民房,又采用钻孔堵塞方式爆破,故冲击波几乎构不成危害。主要是飞石的防护,其措施有:

(1)、必须保证堵塞质量,按设计要求合理布孔和合理的起爆顺序,以避免因夹制冲孔。

(2)应避免在软弱带和空隙带布孔装药,严格按设计控制爆破方向,山体爆破以正南向作为爆破主方向,靠近东西两侧边界爆破时,应以单炮起爆为主,并监视布孔参数和装药量。

(3)要求各炮孔均应压大石盖胶网,各孔孔口和自由面上盖网最低不少于3层,道路两侧5m内各炮孔覆盖胶网不少于5层,同时在施爆前应在民房和爆区之间用脚手架搭设一排高5m的防护排架,以最大限度减小冲击波和杜绝产生飞石。

(4)当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在爆破点周围50m处设警戒线,在此范围内人员、车辆包括屋内人员均必须撤至警戒区外,各警戒点均应悬挂明显标志,起爆时起爆人员与警戒人员用声响(或对讲机)信号明确安全无误后再发出明显信号后才能起爆,爆后必须经爆破员检查现场无安全隐患后才能解除警戒。

2、爆破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为确保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按照公司指定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要求,在工地上建立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以队长负总责、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各作业组组长组成的管理班子对该工作进行实施,在开工前应建立完善各项安全保证制度和措施落实“三级”安全教育。

(2)根据工程情况,进行实地勘察、设计、取得该工地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施爆。

(3)装药起爆工作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持证爆破员操作,在各工地上必须配备一名以上爆破员、安全员,严禁无证人员接触爆破器材。

(4)每日作业前,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召集上岗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齐全。技术人员作好班前技术交底,签发施工任务单,各作业组应按照任务单要求和施工图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同时各相关负责人应做好施工记录。

(5)进场施爆前,必须完善工地临时爆破器材存放间的设置,爆破器材禁止与其它工具材料混存,存放间应分设雷管房和炸药房 ,与其他居民住房应相距100m以上,房屋结构应坚固,门窗应有防盗装置,雷管房内不准有电源。进入工地炸材一律放入防爆箱内,实行专人看管,双人双锁,安全员随时检查使用情况。

(6)严格爆破材料领发制度,要按量发料,下工时要把多余的炸药雷管统一保管,不得私自存放。对失效炸材也必须及时交库,统一由公司组织专人按规定销毁,不准乱丢。

(7)施工队伍进场后,应配合甲方的总体安排进行各区域的施爆作业。每次爆破,设专人统一指挥,装药、堵塞、起爆等工作要有计划进行。

(8)制作起爆药包应选室外僻静、远离人群和建筑物的干燥处所进行。对所有起爆材料均应进行检查。使用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制作完毕后,应将两脚线结成短路,并以胶布包好,以防早爆。

(9)炮眼装药捣实及堵塞,必须用木制或竹制炮棍进行,起爆药包应小心放入炮眼内,不得猛力冲击或挤压;对以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必须注意保护,防止损坏而发生拒爆。

(10)严禁在夜间、大雾天、黄昏、雷雨天进行爆破作业。如需夜间作业时,应做好夜间照明、安全防护警戒措施,并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1)在施工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拆开网路的主线和支线,裸露芯线用脚步捆扎,对地绝缘,同时一切人员迅速撤离危险区。在雷雨季节或杂散电流较强的地区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12)禁止非专业人员私自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

(13)禁止采用无堵塞爆破。

(14)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作填塞材料。

(15)装药堵塞时,现场严禁烟火,并注意起爆线路保护。

(16)禁止用铁器直接装填炸药。

(17)禁止拔出硬拉起起爆药包或药包中的电雷管脚线。

(18)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出现的盲炮原则由当班处理,处理不完的应作明显标志交由下班继续处理。盲炮未经处理,不得进行正常作业。盲炮处理主要有以下方法为主:打平行孔引爆法和掏泥诱爆法。

(19)严格按设计进行防护及覆盖,确保个别飞石控制在设计的安全范围内,并由安全员监督检查防护及警戒措施无误后,才能接入起爆装置准备起爆

(20)起爆时,应有明显警戒标志、起爆信号。严格按设计的警戒范围设立完警戒哨并安全撤出人员、设备后才能实施爆破。

(21)每次爆破后应对爆破工作面及其附近进行检查,判定是否有盲炮,检查山体有无裂痕和坍塌可能,及时撬出危石,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加支护或设立警示标志,检查时间距放炮后至少要20min。

(22)凡参加工程施工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饮酒后进入施工区。在高度超过2m以上作业时必须带好安全带,系好安全绳,并且可能发生坠落的下方设安全网做保护。

(23)牵拉风管不论是从低层牵到高层或是从高层牵到低层,都应采用安全绳牵拉,并注意坡面松石被风管带动滚下。

(24)对安全事故的处理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到底,并要有书面处理意见及时报告。

第5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22〕28号 宣布失效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第6篇 民爆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民用爆炸物品是国家安全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使用的特殊商品,同时也是桂三高速公路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重点管理的工程材料,为了保证民爆物品的及时供应和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民爆物品管理的漏洞及事故隐患,预防“意外爆炸”和“涉爆”案件发生,保证爆破施工工作顺利进行。

二、编制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3、《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 837-2009》;

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22》;

6、《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管理条例》;

11、《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各级公安机关和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根据本标段施工路线长,爆破作业点多的特点,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特殊强调如下事项:

1、为确保民爆物品采购、储存、使用各环节的安全。各相关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联合施工指挥部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的规定,做好民爆物品存储、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工区经理、施工队长必须和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管辖工区、施工队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同时工区、施工队应与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所管辖施工点全过程监控职责及各自的岗位职责。

2、施工单位及爆破器材仓库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每个爆破点必须配备至少一名爆破员和一名安全员(监炮员)。

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必须由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证》和爆破员、保管员ic 卡的人员担任,押运员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领取民用爆破物品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根据爆破设计的实际用量审批,由爆破员领取且负责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严禁私自藏匿、转让、赠送、销售、转借所领取的爆炸物品,否则,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惩处。

3)各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台帐,每天应如实登记领取、使用和退库的爆炸物品数量、品种、规格和雷管编码,做到帐物相符,在登记簿上要有爆破员、安全员的签名,否则按非法使用、存储处理。爆破施工作业点必须遵守民爆物品管理的相关要求,未经许可严禁露天堆放民爆物品。

如经公安机关允许使用民爆物品防爆柜(以下简称防爆柜),必须存放在符合存放民爆物品条件的地方。防爆柜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防爆柜内存如有民爆物品,爆破员或安全员必须有一名负责守护,现场爆破结束后,及时通知作业单位将剩余民爆物品回库,严禁民爆物品在作业点过夜。

经公安机关同意少量的民爆物品在工地过夜,必须按退库手续办理,并做好退库台帐,统一在民爆物品存放站的防爆柜中保管。

4)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爆破作业必须注意自身安全和他人的安全,坚持“三次警戒信号”的使用,严禁无警戒信号实施爆破,无爆破作业解除信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破作业区。加强对爆破作业产生的爆破震动、飞石、空气冲击波、噪声、烟尘等不良现象的控制,避免对人员、设备、房屋、居民其它财产和环境产生危害。如因地质情况不明、环境复杂、工作中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不慎产生了不良影响,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使得爆破作业得以顺利进行。

5)加强爆破器材仓库安全管理。

爆破器材仓库所在地(工区、施工队)的安全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爆破器材存储仓库和爆破作业点的工作人员必须主动配合本单位和公安机关做好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6)工区和施工队根据各自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四、处罚

工区下属施工队的爆破作业单位在工作中如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或产生不良后果,受到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处罚,需及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项目经理部妥善处理,尽快消除影响,且自愿接受相

关处罚。

附件:1、爆破施工组织机构

2、爆破作业人员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3、爆破人员申报使用及领取民爆物品流程

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 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o 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7篇 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

近几年来,我市露天矿山因违章爆破作业多次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这些事故主要是由于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爆破工艺落后、职工爆破安全知识和救护知识缺乏、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盲目施救等造成的。为切实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爆破安全监管工作。我市露天矿山点多面广,企业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难度大。爆破作业作为露天矿山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工艺性强、技术性高、危险性大,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也比较严重。因此,安监部门要将爆破作业作为露天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要结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整治活动,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加强现场管理,全面规范爆破作业行为,确保爆破作业各环节全部达到安全标准要求,做到万无一失。

二、做好露天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全面加强对露天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一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落实爆破作业各环节的安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做到严格执行。二要编制爆破施工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审批的爆破施工作业规程施工。爆破施工作业规程必须适合矿山生产实际,开采过程中的炮孔布置、装药量和使用爆炸物品的种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三要加强对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凿岩、装药、起爆、避炮、边坡浮石处理、盲炮处理、爆破警戒等各环节都必须达到安全要求。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作业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进行相关作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统一的爆破时间,指定专人负责爆破指挥。四要加强爆破后的通风工作。要汲取近几年露天矿山爆破后发生炮烟中毒事故的教训,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加强爆破后的通风工作。深凹露天矿要把防止中毒窒息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完善通风措施,同时,都必须要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仪表并正确使用,因不使用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峒室爆破时平峒或小井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前,必须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严防炮烟中毒;小井深度超过7米、平峒长度超过20米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五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加强对申领、发放、运输、储存、使用、清退等各环节的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大对露天矿山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严禁无爆破安全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具备必要的自保自救能力和事故救护知识,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四、加快组建专业爆破队伍的工作进度。各有关市区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中介优势,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依靠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矿山爆破工程的设计、培训、指导、施工等技术服务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的技术力量不足、装备设施落后的问题。要推广由专业化爆破队伍承担矿山凿岩爆破工作的经验,尽快建立专业化爆破队伍。专业化爆破队伍作为采掘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自身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包爆破施工作业。要通过建立专业化爆破队伍,加大中深孔爆破、浅孔排炮爆破等开采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力度,彻底杜绝不分台阶、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落后的开采方法。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矿山企业要针对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加强职工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得到有效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市区安监局要会同国土、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加大对露天矿山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爆破作业规程、不按设计施工,爆炸物品和爆破现场管理混乱以及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爆破作业,限期进行整改。要严格“三证一照”制度,证照不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有关证照已到期的,要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应爆炸物品。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除追究企业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监部门要加大对露天矿山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严禁无爆破安全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具备必要的自保自救能力和事故救护知识,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四、加快组建专业爆破队伍的工作进度。各有关市区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中介优势,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依靠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矿山爆破工程的设计、培训、指导、施工等技术服务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小型露天采石场存在的技术力量不足、装备设施落后的问题。要推广由专业化爆破队伍承担矿山凿岩爆破工作的经验,尽快建立专业化爆破队伍。专业化爆破队伍作为采掘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自身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包爆破施工作业。要通过建立专业化爆破队伍,加大中深孔爆破、浅孔排炮爆破等开采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力度,彻底杜绝不分台阶、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落后的开采方法。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矿山企业要针对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护设施,加强职工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得到有效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市区安监局要会同国土、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加大对露天矿山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无爆破作业规程、不按设计施工,爆炸物品和爆破现场管理混乱以及爆破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爆破作业,限期进行整改。要严格“三证一照”制度,证照不全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有关证照已到期的,要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应爆炸物品。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除追究企业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8篇 爆破员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政策,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为了保障爆破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我部涉爆人员制定以下措施:

一、涉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证书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严禁操作,否则后果自负;

二、爆破员在实施爆破时,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操作规程执行,如违规操作后果自负;

三、在实施爆破时严格控制装药量,减少飞石和震动,孔桩爆破一定要覆盖并压实,因不覆盖导致飞石伤人、伤物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明山基础爆破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上午9:00-12:00以前,下午16:00-18:00以前必须完成爆破。

四、当天领用的炸材必须当天用完,如有余剩,当天必须退库登记,如发现有私存爆破器材的或,一经查出,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理,若发现炸材丢失、被盗的,应及时上报当地公安机关等待处理。

五、在实施爆破时必须搞好周边警戒,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炮主线要求有300米长,未能做好安全警戒和自我保护工作的,出现的一切爆破伤害事故自行负责。

六、领出的炸材必须有专人看守,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工作箱并上锁,并由爆破员保管,在涉爆点没有雷管工作箱的不能领取炸材,未能正确使用雷管工作箱的,一经查处一切后果自负。

七、在交通要道周边和居民房周边施爆的,必须做好周边警戒并设立警戒标识,一定要有警示旗,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八、班组负责人和安全员不得强制违章指挥,如出现违章指挥造成的后果由班组自行负责。

九、以上规定希望各班组负责人、爆破员和安全员严格执行,保证爆破施工安全有序进行,不出任何爆破安全事故。

仁赤高速公路rctj-2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0-11-27

第9篇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包括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及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要求。

1.爆破材料的储存。为防止爆破器材变质、自燃、爆炸、被盗以及有利于收发和管理,《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爆破器材库里。爆破器材库由专门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爆破器材的发放、管理、防护和办公等辅助设施组成。爆破器材库按其作用及性质分总库、分库和发放站;按其服务年限分为永久性库和临时性库两大类;按其所处位置分为地面库、永久性硐室库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等。

2.爆破材料的运输。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冻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运输包括地面运输到用户单位或爆破材料库,以及把爆破材料运输到爆破现场(包括井下运输)。地面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井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破作业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说明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第10篇 爆破器材库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中铁六局昆玉铁路临时爆破器材库及爆炸物品,预防被盗、被抢、丢失、滥发、误发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铁路、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铁工总《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中使用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管、非电起爆系统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

3、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六局昆玉铁路项目部工程的爆炸物品和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4、 临时爆破器材库及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中铁六局昆玉项目部安检、保卫、物资、技术等部门参加。

5、工程部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应接受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公安部门、铁路公安机关和中铁六局安检部门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 爆破器材的购买

1、 爆破施工前,必须填写《大型爆破、控制爆破审批表》,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和该工程《爆破方案设计说明书》到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写明爆破器材的名称和数量到当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审批。获得批准后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开爆破器材电子两证,然后到仓储有限公司办理购买爆破器材使用手续。

2、 爆破器材的购买由我项目经公安机关培训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

三、 仓库的建立和爆破器材的储存

1、 爆破器材临时仓库选址和验收由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会同爆破专家组负责确认;临时仓库的地皮使用由隧道工程部提出,当地政府部门负责解决;临时仓库的建设由隧道工程部负责。本工地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储存量拟定为:炸药5000kg;雷管20000发。

2、爆破器材库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雷电、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严禁散放雷管、炸药。

3、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经有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临时存放库。

4、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存。

5、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

6、 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7、 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摄氏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 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硝铵类炸药垛高不超过1.6米;胶质类炸药不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四、 爆破器材的运输

1、 购买到的爆破器材,应存储在我项目长岭岗1号斜井附近炸药库内,根据工程需要量(一次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由协作队安全员去炸药库领取。

2、 隧道物资部将购买或聘请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运输车辆。聘请具有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3、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持有爆炸物品运输证。

4、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篷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持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5、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6、 运输车辆应白天在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7、 装卸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抢、拉、倒放。

8、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过车帮;装载有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 爆破器材的管理

1、 隧道物资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爆破器材库的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必须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证件的人员担任。

(一)爆破器材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实际使用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破器材;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破器材的工作台帐,并作好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爆、防火;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爆破器材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4)、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改进工作。

3、 爆破器材库应选派2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4、 爆破器材库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工具。

5、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炸药库。严禁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6、 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交换爆破器材。

7、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雇用的劳务民工队保管、使用。

8、 工程项目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做好原始台帐资料存档。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须在爆破员、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须由持有有效爆破员作业证的有经验的爆破员使用。

2、爆破器材仓库建立后,必须配备仓管员、押运员、仓库看守员与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协管员。所有爆破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 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对爆破作业人员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经爆破主管审核后,开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到临时爆破器材库运送车领取。爆破器材领取后,应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有领取人员签字。

5、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时领取。

6、 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的人员撤离后再发起爆信号。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解除警戒。爆破施工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认真填写《爆破施工日志》,载明时间、地点、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备查验。

七、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1、 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依法对工程部现场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部办理证件情况,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况和爆破器材的登记、看管情况等;

(二)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监督、检查、协助工程部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破器材临时库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并予以处罚;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瀑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 奖励与处罚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同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上报主管部门将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11篇 中深孔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统一部署,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证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2、爆破作业不准在夜间、雨天、大雾天进行。

3、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4、装药前对装药炮孔进行检查,标明炮孔位置,当孔内有水时,应进行孔内排水作业,炮孔排水后方可进行装药。孔内积水(渗水)无法排净时,要采用乳化炸药。

5、孔内孔温太高时,不许立即装药作业,需待孔温降至正常后方可装药。

6、装药作业必须依照爆破设计提供的装药集中度装药,当炮孔与设计不符时,爆破技术人员应从新计算装药集中度。

7、装药时严禁使用金属棒捣密炸药,并做到雷管脚线或导爆管不被捣断,装药时应保护好起爆雷管脚线或导爆管。

8、过期失效的火工品,不得用于爆破作业。

9、爆破装药、炮孔堵塞及爆破网络联网作业应依据爆破设计进行,联网完毕,要严格认真检查,以防漏联、错联、影响准确起爆。

10、爆破作业现场非爆破人员不得入内,爆破作业区内,不准燃火、抽烟。爆破作业区内的边缘要设立醒目警戒、树立安全警戒标志牌。爆破作业时,起爆器要由专人保管。

11、爆破作业警戒线,以爆破作业警戒半径的区域为准,设置警戒人员,警戒人员要戴安全帽、佩警戒标志。

12、起爆前,爆破作业区域内人员及有关设备要撤离。爆破网路、起爆系统应检查无误,且警戒位置警戒人员就位,确认安全无误后通知爆破负责人,由爆破负责人发出起爆信号。

13、没有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警戒人员不得撤离警戒岗位。爆破警戒期间,警戒人员得擅自离开警戒岗位。

14、起爆后露天爆破至少应等待15分钟后对起爆现场进行检查,经确认无拒爆、盲炮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5、发现有盲炮时,应酬及时进行处理,同时警戒人员不得撤离警戒岗位,直至排除后方可解除警戒。

16、爆破作业结束后,安全人员应对作业区进行检查,边坡危石要及时排除,由爆破作业引起的不良地质现象(如滑坡、断层)要标明位置,设置醒目安全标志。

第12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失效

该文件已被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宣布失效

一、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 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 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 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 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 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 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 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 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爆破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十二篇)

一、我国现行的爆破行政条例和技术法规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各种爆破器材、烟火剂及烟花爆竹等),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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