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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13 18:40:10 查看人数:10

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1篇 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税源管理、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工作人员,按照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基本职责为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纳税服务。

税收管理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根据具体的分工范围和管户情况确定工作重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巡查巡管,严防漏征漏管;加强税额核定管理,公平个体税负。企业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通过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精细化管理,使企业纳税申报趋于真实,征收率不断提高,减少税收流失。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在履行税源管理职责时,依法具有日常检查权、纳税评估权和处罚建议权。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具有税款征收权、减免缓退税决定权和涉税处罚决定权。特殊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也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税款。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税源实际状况和税务人员素质及能力,科学配置税收管理员队伍。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具备一定财会知识、熟悉税收业务、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税收管理员占基层税务人员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并实行定期轮换制,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日常管理是指税收管理员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总局、省局有关制度规定,依法行使税收管理职能的统称,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税额核定调查、催报催缴、多元化申报方式的推广和税控装置的推广与管理,税务资格认定调查、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查以及为履行管理职能所进行的日常检查等。

第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管理,统筹安排下户,依法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事项的管理,实地核查纳税人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了解掌握所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破产等基础信息,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和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账簿凭证的管理,督促纳税人落实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制度等规定。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人票种核定进行调查,对其用票种类、领购方式、领购量等提出建议。加强对纳税人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等的监控管理和稽核检查,督促纳税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简称“五小票”)的监控管理和稽核检查等。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涉税行政审批事项调查,按照规定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工作的调查,提出核定和调整的建议。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未按期申报、缴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按照规定制作相应文书并依法送达纳税人。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料,对管户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按照工作计划依法的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实地了解纳税人情况。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上级税务机关和部门布置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也应按照要求认真完成。

第三章 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掌握的纳税人各类内、外部信息,运用有效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管理行为,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是企业税收管理员的重要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对所管辖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可根据其实际情况按月、季、年或生产经营周期等进行。

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企业原则上1年内评估一遍,掌握管户的实际税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中主要负责评估对象的初步确定、实地调查、约谈、对评估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涉税信息,并输入“一户式”存储管理。

相关涉税信息包括静态信息、动态信息、第三方信息。静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会变化的信息,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生产能力等。动态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采集的纳税人每月有变化的信息,包括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第三方信息是指根据分类管理主、辅控指标及日常监控的需要,需从其他企业(单位)采集的相关信息,包括耗电量、水量、矿产部门收取的资源费等。

对静态信息实行一次性采集录入;对动态信息可根据日常监控需要原则上按月采集录入;对第三方信息原则上由征管等部门统一采集或指定专人采集录入。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采集各种信息时,应与巡查巡管、涉税调查、日常检查相结合,尽量做到一次下户、全面采集、共享使用。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充分利用所采集的纳税人信息、计算机初审结果,结合管户的实际情况和监控重点,进行案头综合分析,初步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要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对存在疑点需进一步验证的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

(一)对一般性问题或者行为明确、疑点清晰的问题,可以直接进入约谈举证。

(二)对于疑点不够明确,不调查难以与纳税人约谈的,可先进行实地调查,疑点初步明确后再进行约谈;约谈后仍存在疑点的,可再次进行实地调查。

(三)对于存在递进关系的疑点,实地调查和约谈可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地调查和约谈时,要经税源管理科(所)长批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并根据调查和约谈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抗骗”税嫌疑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将相关文书和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对纳税评估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税收征管和完善纳税评估办法建议。

第四章 纳税服务

第三十一条 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税收管理员应在加强税源管理的同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要树立依法服务意识,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切实做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服务事宜。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进行税法、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特别是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畅通。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按照纳税服务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承诺服务制、限时服务制等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发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时,应及时提醒纳税人。

第三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辅导。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并按照“以人为本,激励为主,绩效量化”的原则,建立起真正能体现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和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参考指标主要有:登记率、户月均税负、虚假停业率等。

(二)对企业税收管理员的考核。参考指标主要有:管户(按户)税负变化率、税务违法案件发现户(次)数、未按规定移交稽查率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对税收管理员各项职责进行量化分解,合理确定每项指标分值,并按照“人机结合”的方法,定期进行考核,至少每季全面考核一次。

对税收管理员考核时,应与执法责任制考核、征管质量考核相结合;应与实地抽查、纳税人意见反馈相结合,确保考核准确性、科学。

第三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考核评价结果,建立与能级制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建立纳税评估主评制,设立纳税评估主、副评员,对主评员可设置较高的岗位基础分和岗位福利待遇。

基层税务机关可按照考核评价结果,对综合得分较高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较差的,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与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进一步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开展税源管理能手评选活动。省、市、县每级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人员为本级税源管理能手,授予“税源管理能手”称号,并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和“能级制”相结合,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办法、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县级以下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2篇 税收收入组织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一:税收收入组织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一、税收收入组织管理工作考核,基本分39分。

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考核是指对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情况的考核。

1、年初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是指对县局下达的年初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基本分25分。

以县局下达的年初税收收入计划数为依据,一、二、三季度只考核总任务。四季度按年度标准执行,既考核总任务,又分税种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分别进行考核。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必须分别累计完成年初计划的25%、50%、75%、100%,(特殊情况按县局确定的比例或要求完成),没有达到上述比例的要在季末三日内到县局说明短收的主要原因及下一步组织收入的主要措施(要有书面材料),且每次在本大项中每差1%扣1分(完成县局月度或季度调整任务的不扣分)。年末对虽未完成年初收入计划但完成了县局调度任务且当年实现了“零新欠”的单位(以县局实地检查情况为准),视同完成年度收入任务。年终分税种考核,每差一个税种未完成任务扣3分(完成县局分税种调整计划的不扣分)。每季未完成季度任务或县局确定的进度的,扣发当季任务完成奖,下一季度赶上序时进度后或年终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后,所扣季度任务完成奖予以补发。稽查局按分配的综合收入一季度按实、二季度40%、三季度75%、四季度100%的比例考核。办税厅按一科、二科奖扣分的50%计算奖扣分(除车购税外的收入与欠税的考核计10分,以一科、二科奖扣分的30%计算奖扣分)。

2、追加收入任务或调度任务的考核,基本分5分。

追加税收任务是指市局或县政府下达的全年奋斗目标或追加税收任务,调度税收任务是指县局根据各单位税源变动情况及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对各单位收入计划进行的调整。未完成年度追加收入任务或年度调度任务的,不计分。季度任务比例考核自追加任务或年度调度任务下达当季起计算纳入。季度调增税收任务占单位季度任务(年初计划的25%)10%以上且完成任务的,每次奖1分,占10%以下且完成任务的,每次奖0.5分(四季度只按年终任务指标考核)。年度追加收入任务或年度调度增加任务在5万元以上但不足年初任务的5%但全面完成的,每次奖1分;年度追加收入任务或年度调度增加任务超过年初任务的5%不足10%且全面完成的,奖励3分。年度追加收入任务或年度调度增加任务超过年初任务的10%且全面完成的,奖励5分。

3、纳税评估任务的考核,基本分为3分。未完成的不记分。

4、移送稽查工作任务的考核,基本分为3分,未完成不记分。

5、个体税收任务的考核。基本分为3分。税源管理单位每年完成个体税收收入应比上年增长15%,未完成任务每差1%扣0.2分。

6、新欠税的考核。本项不设基本分。是以会统报表核算数据为依据,考核新欠的控制力度,实现“零新欠”目标考核。发生欠税的,单位领导(含副职)到县局说明情况(要有书面材料),情况说明中要有具体可行的清欠措施。且从本大项中扣5分。未向县局说明情况的,加扣5分。

7、征收纪律的考核。是指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实施了预缴税款、空转税款、集资缴款、贷款缴税、担保缴税、混级混库、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违反规定审批缓缴税款等行为造成的不实收入的考核。本项考核不设基本分,按照人大、审计、财政监察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所发的通报等文件或系统内部检查所查实的情况,每发现一项违反征收纪律行为的,在本大项中扣5分。

二、税收收入预测的考核,基本分8分。

8、收入预测的考核

税收收入预测的考核是指按照县局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月度税收收入预测及其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进行的考核,即考核税收收入预测的准确程度。

(1)考核指标:偏差率,即:上报预测收入/实际入库税收-100%。(各单位上报预测数不含税收稽查及大厅窗口开票入库税款).

(2)计分方法:按次考核,按次扣分,直到扣完本项分值。

①1-11月上、中旬税收预测偏差率绝对值大于4%的每次扣1分,偏差率每增加1%加扣0.2分,每月扣完2分止。

②12月税收预测(含五日报)偏差率绝对值大于1%的每次扣1分,偏差率每增加1%加扣0.2分,扣完2分止。

③税收月度预测每月10日、20日下午3点以前通过5号服务器

或电话上报收入核算科,未报月度预测的,每次扣2分:迟报视同未报。

稽查局要按旬报上报时间将各税源管理单位当月稽查入库的情况上报县局收入核算科,办税服务厅要按旬报上报时间向县局上报窗口开票入库到单位情况。未及时上报每次扣0.5分,发生偏差每次扣0.5分。

三、税收分析的考核

基本分10分

9、月度分析、分乡镇税收完成进度报表及分税管员任务完成进度报表的考核。基本分为5分。每月末,各单位要将分乡镇税收完成情况报表及分税管员任务完成进度报表报县局,并写出书面分析材料,分析收入完成结构及税源变动情况,分析影响收入的各种因素。未在次月1日前上报报表及分析材料的,每少一项次扣0.5分。

10、年度预测分析的考核,基本分为2分

负有收入任务的单位在元月15日前根据本单位上年度收入完成情况和税源状况开展一次全年税收预测分析,预测年度完成数与实际完成数挂钩考核,偏差超过20%的不计分,缺报扣2分,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2分止。质量未达要求视同未报。

11、税收专题分析(宏观税负分析)工作考核,基本分3分

税源管理单位在二、三季度后15日内根据本单位税源状况开展一次税收专题分析。分析要注重经济、政策变化对税收的影响,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做好经济税收关联分析、政策效应影响分析、行业税收特点分析、宏观税负分析、微观税负分析、重点税源分析、税收预测分析等各阶段性的专项分析工作。(宏观、微观税负分析与预测,)分析内容到具体的税源单位和企业,每次侧重于某一个或几个行业或某一企业,眼睛向内查找问题,对税负异常的企业要深入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每缺报一篇的,扣2分。质量不符要求的,每篇扣1分,迟报的每天扣0.2分。

四、重点税源管理,基本分4分

12、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上报属于省局、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主要考核重点税源上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性。

(1)上报时间。要求于每月申报期内上报,迟报的每户次扣0.5分。

(2)填报数据质量考核。要求上报数据真实、准确,符合逻辑,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初审。上报数据不准确,审核出现逻辑性错误的每笔次扣0.2分(但因系统原因的除外)。

(3)每月核对收入核算科下发的《企业纳税统计表》和《税收收入进度表》数据,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或数据统计不准确不及时反馈信息的,每户次扣0.2分。

五、会统核算考核,基本分4分

13、税收会计原始凭证的考核。不定期采取一定的检查形式,比对原始资料与机内数据,重点检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全省一级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每缺少一份原始凭证扣0.2分,每发现一笔数据错误,扣0.2分。

六、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满分20分。

14、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以《邵阳县国家税务局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检查考核得分折算计入。

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考核,基本分10分。

15、税收票证考核以年度票证管理工作无差错竞赛得分折算计入。

八、税收调查工作考核,基本分5分。

16、未按时报送税收调查资料及调查分析报告的,每差一户项次扣0.5分。迟报视同未报。

17、未在每年元月20日和7月20日前上报减免税调查资料的,每差一户次扣0.5分。

九、其他收入核算相关工作,不设基本分,扣分从总分中扣除。

18、未及时按要求完成布置的相关工作的,每次扣2分;

19、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及报表的,每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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