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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8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程序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程序

1范围

为了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引用文件和术语

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7月12日第13号令。

2.2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2.3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

3管理职责

3.1生产安全部为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程序编制、修订,负责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建立特种作业合格人员办证档案。

3.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特殊工种培训计划,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保存相关证件。

3.3 各单位、部门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管理程序

4.1特种作业种类:

a)电工作业;

b)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c)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d)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e)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f)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g)危险物品作业;

h)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年满十八周岁;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和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4.4 每年11月份由各单位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次年特殊工种培训需求计划,次年元月人力资源部审批下达培训计划。

4.5 按培训计划,每举办一期培训,人力资源部制定课程安排表,提前15天报上级主管审批,批复后,方可按计划培训。

4.6 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记录和过程管理。

4.7培训教材采用国家统编教材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教材,培训学时不少于规定要求,即复审培训不少于40学时,新取证培训不少于100学时。

4.8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4.9培训人员不合格者,理论考试可参加一次补考,实际操作不予补考。

4.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复审,复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可参加一次补考,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参加复审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作废。

4.1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禁伪造、涂改或转借。

4.1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及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4.13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申明作废,并持本单位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补证手续,补证费用由个人承担。

5记录

序号

编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q/aq—12-1

特种作业人员安技培训登记表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长期

6检查与考核

生产安全部和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按季或月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按《安全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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