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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47

发电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规定

第1篇 发电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公司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安全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安全工作过程管控,健全安全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对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客观、全面、公平、合理的评价,促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巩固和提高“两抓一建”工作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公司开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以及《意见》明确的安全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将2023年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内容分为5类26项,每项列出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作为各发电单位贯彻公司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意见》各项要求的综合评价标准。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分为目标评价和过程评价两部分,其中“安全目标”针对安全事故(事件)发生情况,过程评价包括对“安全重点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和奖励”完成情况。

第四条安全管理工作评价在严格执行安全事故考核有关规定的同时,将《意见》落实情况及日常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评价,作为检验各发电单位安全工作成效的综合指标,引导各单位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实现2023年安全工作目标。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安全指标考核得分最高为19分,年底减去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评价扣分与安全管理过程评价扣分,所得分数为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安全指标考核得分(最低为0分)。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评价(1-7项)实行扣分办法,年底扣分之和得出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评价扣分;安全管理过程评价(8-26项)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年底最终考核累计扣分与奖励得分之和乘以0.19系数,得出年度安全管理过程评价扣分。

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部根据各单位月度安全生产和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每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件下发各单位,同时在安全监督信息系统上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附表

****公司开发有限公司2023年发电安全管理工作评分表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一、安全目标

1

安全百日个数

比公司规定每少1个扣5分。

2

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死亡1人,扣19分;每重伤1人扣5分。

3

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

①每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扣19分;

②每发生1起五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10分;

③每发生1起六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5分;

④每发生1起七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2分;

⑤每发生1起八级电网、设备安全事件,扣1分。

4

不发生火灾事故

①每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扣19分。

②发生火灾事件的,根据后果扣3~10分。

5

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每发生1起,按照事故性质和后果扣2~8分。

6

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及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每发生1起,按照事故性质和后果扣3~19分。

7

不发生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件

每发生1起,按照事件性质和责任大小扣5~19分。

二、安全重点工作

8

“安全年”活动

①未成立安全年活动组织机构,扣10分;

②未细化“安全年”活动方案,扣5分;

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对活动亲自部署、未亲自督办,扣5分;

④没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扣5分;

⑤未制定分级管控目标,扣5分;

⑥未落实具体措施和要求,每项扣0.5-1分;

⑦活动开展不务实、走形式,每项扣0.5-1分;

⑧无活动记录,每次扣0.1-0.5分;

9

安全性评价

①安评查出问题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每项扣1分;

②安评查出问题未按期完成,每项扣1分;

③自查评开展不深入、不彻底的,每项扣0.2-1分。

10

隐患排查治理

①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扣10分;

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不健全,扣0.1-0.5分;

③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扣0.1-0.5分;

④隐患治理未做到闭环管理,每项扣0.2-0.5分;

⑤未按期完成隐患治理,每项扣0.5-1分;

11

安全设施标准化

①未成立组织机构,扣10分;

②未制定安全设施标准化实施方案,扣5分;

③未按计划完成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每项扣0.2-1分;

④安全设施配置不完善或不符合标准要求,每项扣0.1-0.5分;

⑤安全设施标准化试点,未按期通过国网验收,扣20分。

12

安全生产反违章

①未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扣10分;

②反违章制度不健全,扣5分;

③反违章监督检查不到位,每发现1次扣0.1-0.5分;

④未对反违章检查进行月度总结,每次扣0.2分;

⑤未建立反违章处罚管理档案,每项扣0.3分;

⑥未对发生的违章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处罚,每发现1次扣0.1-0.5分;

⑦未及时对违章现象进行曝光,每发现1次扣0.1分。

三、日常管理工作

13

安全监督体系建设

①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扣20分;

②未按公司要求配置安全监督人员,扣1-2分。

14

安全例行工作

①企业负责人“四个一”要求落实不满足要求,每项扣1分;

②未召开季度安委会,每次扣5分;

③未召开月度安全分析会,每次扣5分;

④未召开安监网例会,每次扣5分;

⑤安全分析会会议纪要不符合公司要求,每次扣0.2-0.5分;

⑥未召开班前会、班后会,每次扣0.2分;

⑦安全日学习流于形式、内容空洞,每次扣0.1-0.5分;

⑧未发布《月度安全简报》,每次扣0.2分。

⑨上级布置的安全专项活动未及时组织传达实施,每次扣1-5分。

15

“两措”管理

①未制定“两措”年度计划,扣10分;

②未按计划实施“两措”,每项扣2分。

16

应急管理工作

①未按公司要求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扣10分;

②未按公司要求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每项扣1分;

③未按要求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每项扣2分;

④未制定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扣2-5分;

⑤未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每项扣0.5-2分;

17

安全教育培训

①公司对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安规》考试,每出现1人次考试不及格,扣1分;

②未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扣5分;

③未按培训计划实施,每项扣1分。

18

春、秋季及其他专项安全大检查活动开展

①未制定春秋季安全检查工作计划,扣10分;

②检查表及检查标准制定不全面,每项扣0.2-0.5分;

③对自查以及公司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每项扣0.1-2分。

19

定期报送工作

①各类报表、报告、总结以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未按要求上报,每次扣0.2-0.5分

②报送材料不符合公司要求,每次扣0.2-0.5分;

20

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报告

①发生机组状态转变,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每次扣1分;

②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根据事件性质,每次扣1-5分;

③发生瞒报,根据事件性质,每次扣10-100分。

21

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①发生不安全事件单位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每次扣1-5分;

②整改措施不落实,重复发生相同不安全事件的,根据事件性质,每次扣1-5分;

③未按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每次扣3分。

22

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不满足要求扣0.1-5分

四、其他

23

基层单位工作不到位,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性质不同,每次扣1-10分。

五、奖励

24

安全管理典型经验被公司推广

每项加1-2分

25

出色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每项加1-2分

26

单位获得国家电网或省级以上级别先进安全奖项(含安全专项活动)

每项加3-5分

第2篇 发电公司五防钥匙安全管理规定

大唐洪雅发电有限公司五防钥匙安全管理规定

110KV、10.5KV系统防误闭锁系统经过调试、试运已经正式投入运行,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可靠的运行,防止误操作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望全体运行人员遵照执行。

一、紧急解锁钥匙(包括跳步钥匙)管理规定

1、应建立微机五防闭锁解锁钥匙、配电室、刀闸把手、变电站等专用钥匙的管理制度;建立各类钥匙使用、借用登记本;钥匙要实行定置管理,按值移交,借用钥匙要进行登记

2、五防闭锁解锁钥匙应现场封存,按值交接。使用时必须经值长同意,发电部主管批准,并做记录;使用后,重新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注明年、月、日;

3、所有钥匙均应按规定使用;严禁非当班值班人员和检修人员使用解锁钥匙;

4、检修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配电室、配电盘、配电柜钥匙,应向运行人员说明原由,履行借钥匙手续。检修人员离开配电间时,必须立即将钥匙交回;

5、必须开锁才能操作的设备,操作前应准确核对设备编号、锁头和钥匙编码无误;如发生疑问,必须立即停止,汇报值长查明原因。

二、紧急解锁钥匙(包括跳步钥匙)的使用规定

1.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用信封密封,存放于五防钥匙专用箱处。

2.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严格按照正常的倒闸操作步骤进行倒闸操作。

3.在事故处理、或者五防系统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必须汇报值长许可,并经过发电部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无特殊情况,发电部主管应到场监护。

(2)使用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进行操作时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主值或值长)进行监护,要详细核对设备名称编号,特别小心谨慎,防止走错间隔,发生误操作事故。

(3)紧急解锁钥匙、跳步钥匙在每次使用后运行人员及时在台帐上进行登记,发电部主管应及时对钥匙重新密封。

(4)在检修工作中,检修人员需要进行拉、合断路器、隔离开关试验,由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措施无误后,经值长同意,可由运行人员使用解锁钥匙进行操作;

(5)运行人员应定期检查密封情况,破损时应及时密封完好。

(6)台帐为解锁钥匙登记,应根据钥匙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3篇 发电机检修安全管理措施

发电机检修安全管理组织措施 目的 本方案对1发电机定冷水渗漏查找处理的细节做了重点提醒,针对整个施工过程做了详细阐述并根据工作的过程提出了危险点及防范措施。

目的是确保发电机定冷水渗漏查找处理的整个施工过程中保证设备及人身的安全。

范围 本方案适用____发电公司的qfsn-600-2yhg型水氢氢冷型发电机的定冷水渗漏查找处理的施工。

1 作业条件

1.1 办理发电机检修工作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布置完善。

1.2 发电机内氢气置换完毕,用干燥的压缩空气吹净机内的二氧化碳。

发电机机内为合格空气、人孔已经打开进行了充分的通风。

1.3 发电机已与氢气管道系统隔离。

并已在来氢管道侧加死堵。

1.4 发电机修前试验已经试验完毕并结束,内冷水等系统已经停运。

1.5 发电机氢气冷却器化妆板已经拆卸完毕,化妆板吊离并放置在不妨碍检修的位置上

1.6 搭设脚手架检验合格,满足使用条件。

1.7 检修使用的专用工具齐全,并经检查试验合格,存放在指定地点。

1.8 材料准备充分,备品备件齐全。

1.9 作业组成员了解发电机修前的运行状况。

1.10 作业组成员清楚修前发电机存在的缺陷及本次检修处理缺陷的方法。

1.1

1 作业组成员必须熟悉本作业指导书内容(检修项目、工艺质量标准等)。

1.1 2 作业组成员必需安全持证上岗,熟悉本作业指导书的安全技术措施。

1.1 3. 开工前召开专题会,对作业组成员进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组内明确分工。

2 风险分析/危害辨识 2.1 发电机检修总危害辨识

2.1.1 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达到上岗条件。

2.1.2 作业组成员的着装要符合要求。

2.1.3 发电机与所有系统完全解列,且内部无氢、无二氧化碳。

2.1.4 发电机解体、检修、试验和回装时严禁损伤设备及其部件。

2.1.5 严禁携带检修工具以外的其它物品(如金属性物品或锋利物品)。

2.1.6 所带的常用工具、量具应认真清点、登记,绝不许遗留在发电机内。

2.1.7 各作业过程作业组长要进行安全交底,做好危险预想。

2.2 解体阶段的风险分析

2.2.1 检查二氧化碳瓶完好、气体压力充足、气瓶储备充足(100个以上),且放置牢固,防止在搬用过程中倾倒。

2.2.2 排氢前发电机内各部铁芯铁芯温度应不超过40℃。

2.2.3 在排氢过程中,工作现场严禁明火,且排氢速度不能太快。

2.2.4 在排氢过程中,发电机内部压力不能低于50kpa。

2.2.5 在充二氧化碳时,充气压力不能低于150 kpa。

2.2.6 解体发电机前必须将来氢门与发电机拆开。

2.2.7 解体前必须用压缩空气将发电机内的二氧化碳吹扫干净。

2.2.8 解体时测量发电机内氢气含量合格。

2.2.9 解体中发电机内只能使用手电。

在解体过程中,检修人员不得穿带金属纽扣的工作服。

进入定子人员须穿连体工作服,衣着整洁,衣袋内不得装任何物品。

2.2.1 0 进入定子施工人员所带的一切物品必须如实进行登记,工作完毕后认真进行清点核对,保证全数拿出;

,禁止带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物件(如钥匙等)。

2.2.1

1 人孔拆开后,将转子轴向风道封闭,防止异物进入转子内部。

2.3 检修阶段的风险分析:

2.3.1 每天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向作业组成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工作结束后总结当天的安全工作情况。

2.3.2 使用电动工器具必须配用漏电保护器。

2.3.3 高空作业应使用工具带、安全带或防坠器。

2.3.4 水压试验时严密监视压力表的压力,防止超压损坏水管。

2.3.5 在进行修前、修后高压试验及有关电气试验时,检修人员应撤离现场,并作好协调配合工作,在不同地点设专人监护,并设围栏。

2.3.6 发电机进行内部检修时,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和发电机检修管理制度。

2.3.7 在检修中使用扁铲、铁丝、锯条等时要时刻注意不能将断头掉入发电机内部。

2.3.8 收工后要清点工器具无遗漏后,用蓬布将发电机盖好,并贴封条。

2.4 回装阶段的风险分析:

2.4.1 全面检查发电机内部的所有检修工作全部结束,所有部件检修工作完毕。

2.4.2 通知相关部门或班组,检查其相应工作全部结束。

2.4.3 回装时要按照拆前记号回装。

2.4.4 封人孔之前认真检查发电机内部无异物,并拆除转子轴向风道堵板。

2.5 水压试验安全技术措施

2.5.1 水压试验至少由两人以上进行工作,禁止单独1人操作。

2.5.2 水压试验必须与集控运行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工作。

2.5.3 将水压机和发电机出水法兰、进水法兰和压力表连接好。

2.5.4 升压时先打开绕组排空门,待空气排尽后方可 升压。

2.5.5 缓缓升压至0.6mpa后开始查漏,维持12小时无渗漏为合格。

2.5.6 升压时做好联系工作,防止压力超限。

2.6 发电机风压试验安全技术措施

2.6.1 水压试验前必须认真检查发电机本体、氢系统及氢干燥器等设备全部恢复完毕后,方可进行。

2.6.2 定子冷却水系统、密封油系统和润滑油系统全部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2.6.3 压缩干空气压力正常。

2.6.4 氢系统就地压力表和集控计算机画面氢压信号已投入正常运行。

2.6.5 化学氢气仪表分析盘、氢气湿度分析仪、热工变送器和就地压力表均恢复正常。

2.6.6 风压试验必须与集控运行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工作。

2.6.7 从0m接干燥的压缩空气进入机内,缓缓升压。

2.6.8 对发电机密封点进行查漏,查漏方法为洗涤灵水和卤素检漏仪测试法检查所有密封点,具体查漏点见《发电机氢系统风压查漏点一览表》。

2.6.9 在查漏过程中如果发现漏点要及时处理,全部密封点检查两遍后无渗漏现象后继续升压,在升压过程中加强对密封油压的跟踪、查漏,如果发现漏点,停止升压及时处理,如果确认不能处理的,泄压后重新检修,重新进行风压试验。

3. 组织及人员分工: 3.1 组织措施 3.

1.1 在配合定冷水渗漏查找处理过程中,设组长一名,各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组长统一指挥。

3.1.2 各小组成员,按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不得随意离开检修现场。

3.1.3 在定冷水渗漏查找处理前召集所有成员召开现场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1.4 发电机定冷水渗漏查找处理必须由班组组织协调。

3.1.5 所有在场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3.1.6 定冷水渗漏查找处理时,项目部、班组负责人必须在场监护。

3.1.7 电气检修班班长或技术员必须有一人在场监护。

3.1.8 使用行车起重时由起重工统一指挥,一切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

3.1.9 所有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准备就绪后方可进行工作。

4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1 安全施工措施

4.1.1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酒后进入检修现场。

4.1.2 现场施工中的废油棉纱、破布等,应统一集中保管处理,做好防火的准备,严防火灾的发生。

4.1.3 起吊过程中,应统一指挥,集中精力,起吊重物下严禁站人。

4.1.4 进入发电机内部的工作的人员,不得穿带钉或坚硬底的鞋,以免滑倒或划伤内部部件或绝缘。

4.1.5 施工电源装置损坏或使用完毕,电气专业人员维修或拆除,严禁私自修理或拆除。

4.1.6 积极认真的进行施工,保护好自己保护好设备,相互照应,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集中精力搞好大修工作。

牢固树立“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市场”的意识。

4.2 文明施工措施

4.2.1 检修现场必须保持清洁。

拆卸的废弃物要随拆随清,拆卸时要做到文明施工、避免扬尘污染。

做到开工时、检修中、收工后现场保持干净。

4.2.2 工器具、零件、材料的运送必须采取搬运、不得在地面上托运。

防止划伤地面。

4.2.3 检修现场的工器具、零部件、材料应按定置布置图摆放整齐。

4.2.4 对可能造成设备基础瓷砖、地面瓷砖污染、损坏的部位必须设置遮挡或铺垫。

4.2.5 每项工作结束时,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2.6 检修产生的生产垃圾必须倾倒在垃圾车内。

第4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5篇 发电厂机组大修安全管理

发电厂大修工作是一项工期长、任务紧、人员杂、涉及面广、不安全因素难预控,仅次于新建项目的复杂系统工程,因此如何确保机组大修安全、优质、高效是电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首要工作之一。某热电厂总装机容量为两套2×(180mw+60mw)pg9171e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于2005年8月正式投产发电,自2023年3月1日开始进行第一套机组大修(自投产以来首次大修),历经45天,经过全公司员工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机组大修的工作任务,并实现了锅炉水压试验、燃机点火、并网、汽轮机冲转、发电机并网一次成功,本次大修过程中未发生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等不安全情况,被上级公司评为优良级工程。现结合本次机组大修情况简要介绍公司在机组大修安全管理中的几点做法。

一、大修前期准备工作

1、进行修前安全性评价

结合机组运行情况,经检修前安全性评价及前期专项安全技术整改要求,,确定了大修中需要继续完善的项目与内容,要求在本次大修中完成所有整改工作,确保修后机组设备安全健康水平提升。  如:#1燃机三级动叶存在一片叶冠错位、二级动叶、一级复环、二级喷嘴上半等热通道部件存在裂纹和烧蚀问题;#2汽机汽缸中压缸后段中分面有漏汽现象;#1炉部分管箱管道存在严重腐蚀等严重安全隐患都必须在此次大修中予以消除。

2、广泛调研其他燃机电厂机组状况,为大修做好充足准备

为做好大修前期准备工作,除严格按照上级公司有关制度要求进行准备工作外,根据燃机电厂的特点,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工作:一是充分了解先期完成检修的同类燃机电厂情况。公司主管领导带队到其他电厂检修现场进行调研,特别是针对其他电厂出现的典型设备问题,提前做出技术和物资上的应对方案。二是提前进行重要进口备件的替代调研工作。主要从安全技术可行性和资金节省等方面进行充分比较,确保备件安全技术可靠性,同时节约大量资金。

二、大修前准备工作

1、第一套机组大修是本公司机组大修的首场战役,事先进行认真细致地准备、筹划、检查,是保证大修工作安全、及时、有序进行的必备条件。大修前一个月,成立了以总经理为总指挥、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总指挥及9大专业组组成的检修领导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控制大修工作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方面的重要决策问题。提前制定了《第一套机组大修安全技术方案》、《第一套机组大修组织机构职责》、《第一套机组大修主要节点工作计划》、《第一套机组大修安全管理规定》并制作成现场宣传栏布置在检修现场显眼处,确保每位参加大修人员均能熟知。

2、为进一步提高参检人员的安全意识,强调此次大修的重要性,于大修前召开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和全厂技术骨干、各检修单位项目经理参加的大修动员会,确保了大修工作安全有序的开展。

3、在大修准备期间,由公司主管大修管理的部门生技安监部组织参检部门针对整个大修危险点预控进行讨论分析,经修改完善后发布执行。同时为了保证机组检修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对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要点进行规范化标准管理,公司安监部门安排对各级参检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安全学习培训并考试合格,重点学习《燃机发电机组检修全过程安全管理规范》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

4、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提前对大修使用的起重工器具、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等进行全面检查并检验合格,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大修开工前的工作

开工前,由于存在公用系统和运行机组,各系统和设备不能全部停运,现场同时存在部分带电、停电设备及运行和停运退出的系统。因此,现场安全隔离措施执行正确、完善、可靠是开工前安全监控的重点。按照检修区域“封闭作业”的原则, 要求运行人员必须根据工作票任务及安全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操作内容,正确做好检修机组与运行机组设备系统的隔离安全措施,重点加强对公用系统以及油、气系统的隔离,严格把关工作票许可程序,对安全措施不完善、危险点预控措施不彻底的工作票坚决不允许开工。对已布置好的安全隔离围栏、隔离带等安全设施,未经大修指挥部许可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除安全隔离措施。

四、大修进行中的工作

进入大修中期,各检修项目已基本展开,大部分设备已解体,此阶段,要求重点做好对现场作业人员、作业环境、作业工器具等安全规范使用的监督工作。

1、着装规定

进入检修作业现场人员必须正确规范佩戴安全帽、着全棉长袖工作服,禁穿化纤工作服,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入发电机定子、汽缸检查作业,应穿专用连体工作服,电焊、气焊工作人员,应配备穿帆布工作服。特种作业人员应穿相应的特种工作服。

2、消防管理规定

(1)各参加大修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大修期间消防管理工作。

(2)各工作面及时消除各种易燃易爆物资,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经常检查现场消防器材完好性,及时调整补充器材。

(4)大修现场按消防规定,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量存放。

(5)进行明火作业时,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必须做好防火措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6)未经公司消防队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动用现场消防器材,如遇扑救火情需要动用后,必须向公司消防队报告,并及时给予补充。

(7)加强施工人员防火教育,提高施工人员消防意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机组大修用电,由检修单位自带专门值班电工负责安排接线,其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

(2)需用电部门(单位)事先提出用电要求,经生技安监部电气专工安排本公司电工根据施工方需要指定电源箱由施工单位值班电工妥善安排,用电单位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通知值班电工拆除电源,并报生技安监部电气专工派人确认。

(3)大修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装有漏电保护装置的配电箱配电以保安全。

(4)便携、手持、移动等电动工具必须接漏电保护器,绝缘良好并接地可靠,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5)在金属压力容器内移动工具照明电源电压不得超过12v,以保安全。

(6)临时用电线路一律不得超负荷运行,并按额定容量选用开关。

(7)值班电工必须认真巡视检查大修临时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大修用电安全。

4、脚手架搭设与使用

严格脚手架检验制度,脚手架搭设完毕后的验收,距地面3m以下,经部门安全、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将“脚手架检验合格证”填写好,粘贴在脚手架上。距地面3m以上,先经部门安全、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由搭设部门填写验收联系通知单,由安监部门、生技部门联合检验合格后,所有验收人员在脚手架四级验收表内签字并发“脚手架检验合格证”,粘贴在脚手架上。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严禁使用。

5、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应设专人监护,高空作业人员应按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必要时使用防坠器各部门;严格检查安全带的规范使用情况,防高空落物措施是否具备,高空焊割作业是否有防止焊渣、火花下落的遮挡;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6、现场井、坑、孔、洞和临时围栏的管理

对在大修工作中所打开和拆除的井、坑、孔洞和临时围栏,均应设安全围栏和防护网,夜间应加设警示照明灯,并挂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防止其他人员误跌入坑洞内。未经大修指挥部许可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除安全隔离措施。

7、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大修工作中,在现场使用的易燃物品较多,如氧气瓶、乙炔气瓶、汽油、煤油、防腐材料等要隔离分开放置并远离火种,设专人保管和登记发放。

(2)在防火设备、禁火区,如在油系统、气系统等区域进行动火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落实好防火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求须在消防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才能进行。

8、交叉作业管理

检修现场要尽可能的避免交叉作业,确需交叉作业时,各个作业点均应与其他作业点可靠隔离,高空作业应设防护网,严禁上下抛物,高空焊割作业应有防止焊渣、火花下落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的有效措施。

9、规范起重作业

对每台起重设备的卡环、钢丝绳、吊车、起重葫芦、倒链等,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标准检查试验合格,建立台帐,要有记录并粘贴“合格证书”,对临时起重要做载荷试验。重大起重作业要做载荷准确计算和实验,并提前2天,由起重作业单位提出“起重作业申请”,并经公司生技安监部审批后,方可进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指挥和操作。当遇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露天起重作业。

10、临时工安全管理

(1)凡大修使用临时工应符合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并建立临时用工档案。

(2)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纳入用工部门(单位)安全管理,实行“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

(3)用工部门必须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4)临时工必须经过公司、部门、班组工作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工。

(5)凡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签发的有效特种人员操作证,否则禁止上岗作业。

(6)临时工参加大修现场工作必须由用工部门(单位)派专人负责管理,交待工作任务、现场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监护。

(7)临时工应自觉遵守大修现场的纪律和规定,主动接受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蛮干。

(8)临时工工作中发生“三违”现象,两次规劝不改或在现场无理取闹,影响大修工作,指挥部有权令其退出大修现场,不再录用。

四、大修后期工作

进入大修后期,各系统设备已开始回装,试验、、试转、设备停送电操作较多,为控制工期,工作面参与大修人员容易疲劳作业,安全意识松懈,此阶段应重点抓好“两票”制度的落实,人员作业调整及设备系统各项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

1、各级人员严格把好“两票”执行关,严格执行设备试运转、申请票、工作票押回制度;试运转结束后安全应及时重新布置,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修工作。

2、恢复、完善机组的安全防护装置:拆除临时围栏,恢复永久围栏,转动机械防护罩恢复、孔洞盖板、管道支吊架、平台栏杆恢复等,杜绝装置性违章。

3、完善现场各设备名称双重编号、标示牌、管道色环介质流向、安全标志牌、警戒线正确齐全,以防人员误操作。

4、统一协调,合理调整人员的作业时间及工作任务,避免交叉作业和疲劳作业带来的不安全事件发生。

5、对设备分系统和整组试运、启动试验项目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成立了大修启动试运指挥部,制定了《第一套机组大修启动试运方案》,要求各专业小组工作面严格按方案要求实施,确保了启动试运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五、强化责任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1、在开工前对各检修外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核,要求各检修单位每天必须坚持班前、后会,对每天开工前的检修任务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各检修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对各自检修班组的每一检修项目的危险点分析及防范措施进行检查指导,要求对分析不透彻、防范措施不全面的检修项目决不开工。

2、公司各部门安全员、检修项目负责人各班组根据本次检修项目划分,对燃机、锅炉、汽机、电气、热控等各项目从防人身伤害方面、防设备损坏方面、防环境污染方面、防火灾事故方面等进行了详细的潜在风险分析,并针对每一个危险点进行相应的防范措施的分析,制定了危险点预控卡,使参与检修的每一位员工从真正意义上了解并熟悉所从事的工作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工作前心中有数。

3、检修工作期间,公司领导坚持每周三次组织有关人员召开检修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沟通处理检修过程中出项的各类问题,及时通报检修进展情况;遇紧急问题当场协调处理,确保检修工作连续有序进行。

4、强化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文明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管理检查组每日重点对检修现场安全设施、工器具、高空作业、检修用电是否安全、起重作业、交叉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现场动火作业、现场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实现闭环管理。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形成安全整改通知单以书面下发。大修期间共发出安全整改通知单共10份,其中责令停工整改整顿共5次,要求施工队伍进行举一反三的整改落实;安全纠察小组每天发布一次大修安全日报,对施工过程中的违章情况坚决予以曝光,共曝光92次违章行为,如对燃机检修单位出现的现场起吊工作协调混乱和燃机非金属膨胀节更换错接检修电源等违章行为,采取停工整顿措施,使违章人及时受到教育,保证了检修现场的安全作业。

5、加强对重要节点检修项目和重点工作的重要阶段的过程监督。对于大修危险系数大、工序较复杂、配合专业人员多的检修项目,如发电机抽、穿转子、燃机吊装转子、扣缸等项目。要求公司主管领导、生产部门主要领导,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场,对现场作业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及时纠正现场违章现象,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六、结束语

发电厂机组大修是一项仅次于新建项目的复杂系统工程,重视过程安全管理是控制大修作业过程中不安全事件发生的有效的手段之一,通过此次机组大修历练,为我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累了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我们认为,此法可以在日常检修维护工作中推广,只有加强对作业人员行为、作业环境、安全工器具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控制,充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根除不安全隐患在萌芽状态,才能确保各项检修工作的安全。

第6篇 发电厂电气维修班组在安全管理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目前发电厂电气维修班组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发电厂班组安全管理

发电厂电气维修班组的安全管理是否完善不仅关系到班组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同时还关系到机组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要使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在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管理的同时,更要抓好各基层班组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目前在电气维修班组的安全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班组定期举行的安全教育活动,只停留在开会讲话的形式上,对于提高班组员工的安全意识起不到根本的作用。班组长和安全员没有承担起应有的安全责任,没有在就如何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上下功夫;对于平时工作中出现的违章行为也没有在认真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给班组成员以警示,使班组的安全管理变成空谈,即使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不能很好的落实。

第二、班组长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特别是在抢修或任务紧的工作中,班组长往往只考虑到工期和工作量,而忽视了工作现场的安全管理,从而出现“只抓工作,不抓安全”的情况。这不但容易滋生班组成员在工作中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同时检修工作的质量也得不到保障,从而引发设备事故或重复消缺。

第三、班组对安全工器具管理不善。首先是对采购的安全工器具的质量把关不严;其次是不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对安全工器具不进行维护保养,对损坏失效的安全工器具不进行更换;最后是对安全工器具的定期检测意识淡薄,报废管理流于形式。这些问题使得安全工器具不能真正起到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作用。

第四、班组成员习惯性违章。由于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和技术能力的不足,从而不能自觉地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对于各项工作中存在的危险点分析不够全面,从而导致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事故或严重的人身触电死亡事故。

针对以上问题,就发电厂电气维修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班组长应将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作为抓安全工作的目的。班组应定期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学习,提高班组成员的学习兴趣,不是单一的事故案例或管理制度的宣读,真正使班组成员从事故案例中吸取教训,并学会如何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班组长应重视班前会和班后会的作用。班前会并不单纯是工作任务的布置,班组长在班前会上布置了工作任务后应给工作人员交代好该项工作的危险点,并与工作负责人确定好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班后会也不是简单的工作汇报,应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新发现的危险点和安全措施不完善的地方进行总结和记录,这不但是一次很好的安全学习,同时也为以后同类型工作安全措施的采用提供了参考。

三、班组长应搞好班组检修作业的标准化工作,重视检修工作作业规范与检修规程的制定。制定出来的作业规范和检修规程应包含各种类型检修工作的工作流程以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现场作业应规范作业程序,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确保现场生产流程的可控、在控。加强现场安全措施标准化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提高人员失误的防范和控制水平。同时还应搞好巡检的标准化工作和典型检修工作票的编制工作。

四、班组内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习惯性违章。班组长与班组成员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与班组和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特别是在防止习惯性违章方面,必须从防止违章着手,将违章行为当事故,把对事故分析实施“四不放过”的做法,延伸为对违章行为的分析实施“四不放过”的新做法。对违章、违规、违纪行为,要体现“从快、从重、从狠”处理的原则。电气维修班组做为电力生产的基层单位,要坚决抵制习惯性违章,从日常小的维护工作着眼,将防止违章行为的工作做到每个人、渗透到每项具体工作中,全面杜绝习惯性违章。

五、班组成员应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参加各项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我要安全”的良好意识,同时,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熟练地掌握工作技能,熟悉现场设备情况,才真正具备保障自身安全的能力。有了安全意识,具备了保障安全的技术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六、要贯彻落实“抓好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安全运行水平”的思想,提高班组成员的工作责任心,对检修工作做到“修必认真,修必修好”,保证做到检修过的设备不出现重复消缺的情况。加强平时的设备巡检工作,特别针对重点设备和重点区域,做好设备的在线监测,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及时消除设备隐患,保障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七、应搞好班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工作。首先制定完善的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从工器具的采购、使用、校验、保养以及报废等方面都做好明确的规定;其次是编制班组安全工器具台账,将班组的安全工器具都登记在册,并记录好每一件工器具的采购日期、使用情况、校验有效期等,方便对工器具的管理;再次是对班组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保管好班组的安全工器具,对使用完毕的工器具应检查其是否完好,对失效的安全工器具应标注清楚,并与有效地安全工器具分开存放,对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应在其外壳上标明校验的有效期,并在到有效期之前对其进行校验,决不允许超期使用安全工器具或使用失效的安全工器具;最后是就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期限等对班组成员进行培训,让班组成员掌握安全工器具正确的使用方法,让安全工器具真正起到保护作业人员安全的作用。

总之,电气维修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在认真落实公司及部门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班组长起带头作用,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水平,有效、活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发掘班组成员的工作潜力,坚持不懈地抓好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确保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完好,制定一套符合本班组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班组成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坚决抵制“三违”,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才能为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7篇 浅谈发电部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永恒的主题,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电力企业安全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中心, 以保人身、电网、设备为工作目标。

1. 安全生产工作注重早部署,开好头。按照惯例,年初,集团公司颁发了1号文件,指导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分析总结了 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确定了省公司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思路和目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发电部积极组织运行班组贯彻学习集团公司1号文精神。将如何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稳定局面等做为重点进行讨论学习,让每位运行人员正真意识到安全生产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同时要求,各专业班组必须严格落实“两票三制”和“三讲一落实”;专业专工做到重大危险源心中有数,防范控制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还要从设备运行优化管理、培养和发掘人才等方面开展工作,全面提高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2. 加强班组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安全, 归根到底要落实到班组, 落实到每个职工, 只有班组的安全文化建设加强了, 整个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才会有牢固的基础。定期及时的向职工灌输安全理论, 增强他们的安全观念, 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规章制度 , 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同时还要抓安全物质文化建设, 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 完善各种安全设施 , 改善作业环境。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积极围绕班组安全管理的思想,认真组织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理办法,发电部要求,直接任命班组长为班组第一安全责任人,每位职工的安全理论,安全思想由班组长灌输并执行,并监督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各分管专业专工定期检查相关专业劳动用具,并且积极指导本专业的相关工作,加强危险点分析,保证安全生产稳步进行。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工作“合法”进行。制度就是工作规范,是管理流程。部门在制定规则时还应遵循从“严” 、从“细” 、从“仁”的原则。 从“严”,即是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标准一定要高。发电部必须通过严格标准的管理制度,使员工明确自已的岗位工作职责与内容,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尤其是像劳动纪律、安全规章制度、 岗位操作规范等等,可以与员工的岗位绩效考核相结合,从而达到严格管理的目的。 从“细” ,即是要求班组的各项制度必须具体化、精细化,对工作要面面俱到。例如:在生产任务方面、教育培训方面、劳动纪律方面、班组建设方面都应当有相应的规则。从“仁” ,部门首先要对职工的年龄状况、文化状况、技能状况以及身体状况有一个准确地了解,然后进行统筹计划,合理安排,增加制度的可操作性。在以人为本的理念倡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则,这样执行起来相对容易,同时也是管理人性化的表现。有了制度,就要有相应的执行力。执行力就是员工持续地、创造性地完成工作的能力,就是坚决、不折不扣完成任务的意识和能力。部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提高执行力是搞好管理工作的关键因素。首先,要帮助班组员工明确自身定位,提升员工的工作意识。要合理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从为企业工作转变到为自己工作。使个人意识逐渐升级,进而打造强大的班组执行力。

4. 加强岗位人才管理,提高安全生产能力。企业生产过程中,生产环节的制定、生产安全等都需要技术手段去实现。因而在日常工作中,技术型的工作是最主要的部分,要想保安全甚至超标准的完成工作任务,员工技能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决定着企业安全生产运行。通过技能比赛,带动和强化开展岗位练兵,技术交流,导师带徒等活动,不断激发职工学习技术,掌握技能,参与创新的热情,为职工技能成长搭建平台,拓宽渠道,培养高技能人才队伍。我们要求班组每个学习班进行基础知识讲课与典型安全事故分析,制定人人听、人人讲的制度,要求讲课人制作相应讲课主题的培训课件,讲课后人人发言,全体讨论,对所讲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补充,提高班组成员对基础知识的认识,和对异常分析处理的能力。同时我们还在工作学习中积极组织了技术比武、专题研讨、qc小组、专题演讲等一系列学习交流方式,提高各成员的基础知识以及知识创新能力。另外建立健全人事激励机制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在平时的管理中,我们需要从竞争的高度出发,更新管理观念与思路,认真研究企业职工的精神、物质变化需求,研究管理变化环境,制定相应的管理激励措施和激励手段,并从组织上加以保证,以增强管理层的管理力度和灵活性,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服务。启动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政策,实行职工利益的再分配,给那些有一技之长和管理水平的人员创造一种能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环境,做到人尽其才,因材而用。这样才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感到企业对人才的重视,自己所面临的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

5. 认真执行“三讲一落实”活动,彻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厂部要求,我们积极组织、认真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抓住人人参与的环节,达到全员思想及方法的提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我们在集控室醒目的位置以挂图的形式来表述,使各成员在日常安全生产过程中,能够依照挂图中所示的4个流程,即按照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的步骤开展各项工作。“三讲一落实”活动要搞得好,重在落实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重在落实执行的安全责任,根据这样的要求,发电部必须熟悉每位职工的思想状况和技术水平,合理组织各班组人员结构状况;同事提高机组在运行过程中事故的组织排查能力,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使部门管理从高到低全面认识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在还行过程中,班组长本着“清理、清楚、充分”的原则组织班前会,要求班组成员一上班就要进入工作状态,思想上紧绷安全这根主线;清楚的布置各项工作任务,强调重点工作的特殊性;工作任务布置完成后,要求相关作业成员进行充分地发言,使各成员共同思考,工作过程是否有疏漏,是否还存在一些未尽的危险点,还需要哪些补充措施等,使风险和措施尽量全面、详尽。在后续现场的执行过程中,各成员要再次执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的发言,根据实际作业情况补充相应的危险点,在操作过程中,各成员相互提醒,保证操作过程中无任何失误。要达到“三讲一落实”保安全的目标,必须要在“讲”上下功夫,班组长及班组成员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加强对设备、系统的熟悉程度,提高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的辨识能力,从而促使班组长以及班组成员在语言表达能力,全面细致的分析危险点、提出控制措施。在操作过程中,操作成员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坚决杜绝违章操作的行为发生。为保证“三讲一落实”活动的有效进行,发电部还认真组织了该活动的监督机制和奖励机制,要求部门领导不定时的进行“三讲一落实”活动的现场抽查和指导,要求 “三讲一落实”活动的全部录音,并由安全员对录音进行全部播放收听,筛选较好的录音,由发电部各成员共同播放收听,最终评选出“三讲一落实”活动表现积极的班组及个人,报送厂部进行嘉奖,通过对班组和个人的正面激励,引导和带动全体员工共同进步。

要构造和谐稳健的安全发展氛围,就要全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学习,加强对事故的分析预测,提高预防能力,吸取教训,夯实基础,切实做到安全工作真抓实干,让安全推动企业的深化改革和保证经济的腾飞发展。

第8篇 大京发电厂电缆沟、电缆夹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电缆防火标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

三、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放入电缆沟、电缆夹层。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电缆夹层、沟道,各电缆夹层、沟道须悬挂禁火警告标识牌。

五、必须将所有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及仪表盘等处的电缆孔洞用阻燃防火材料严密封堵。

六、电缆夹层、沟道、竖井所有门窗应关闭并加锁,电缆夹层、竖井、沟道内应装设防火门,分段打防火墙,每隔60米划分防火隔段。

七、电缆夹层、沟道、竖井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积水、积油。

八、正常运行中不允许电缆超负荷,运行中电缆对接头及电缆温升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绝缘老化,接头过热、电缆渗油、积灰、受潮等火险隐患。

九、电缆沟道或开关柜、仪表盘因工作需要拆除防火墙或开凿孔洞,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封堵。

十、使用防火材料、阻燃材料必须经过国家技术鉴定合格,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证书,其耐火阻燃时间及其它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十一、灌注电缆盒绝缘剂时,融化绝缘剂工作应在隧道外进行。

十二、多个电缆头排放场合,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电力电缆中间接线盒两恻及邻近区域应加阻燃包等措施。

十三、电缆沟道、夹层应布置消防器材,电缆着火时,扑救人员须戴防毒面具、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十四、电缆夹层、沟道、竖井、开关室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

十五、火灾报警、电缆检测及监控装置,应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完好正常,工作人员熟悉消防知识,熟练掌握“三懂三会”。

十六、对擅自动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9篇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5o一2022)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第十六条储罐区宜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统。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vps供电。

第十八条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第十九条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序号

名称

最低设计温度

>一20℃

≤一20℃

1

管道

20号钢或不锈钢

不锈钢

2

法兰

20号钢或不锈钢,带颈对焊突面法兰

不锈钢,带颈对焊

突面法兰

3

氨用阀门

不锈钢

4

密封垫片

不锈钢缠绕石墨或聚四氟乙烯垫片

5

螺栓螺母

35crm0或不锈钢

6

仪表

氨专用仪表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一条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远程快关功能。

第二十二条氨区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严禁直接对外排放。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氨区作业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按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条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氨区,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

第二十五条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条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氨区设备和系统运行状况,定期测定空气中氨气含量,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储罐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监控,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储罐液位计应有明显的限高标识,运行中储罐存储量不得超过储罐有效容量的85%。

第二十九条运行中不准敲击氨区设备系统,接卸、气体置换、倒罐等重要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第三十条接卸液氨应按照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1、接卸前查验液氨出厂检验报告,确认液氨纯度符合要求;2、液氨运输人员负责槽车侧的阀门操作,氨区操作人员按照操作票逐项操作氨区内设备系统;

3、根据经计算确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内,防止静电摩擦起火;

4、接卸液氨过程中应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和压力变化,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液位高限;

5、恶劣天气或周围有明火等情况下,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夜间一般不进行卸氨操作;

6、卸氨结束,应静置10分钟后方可拆除槽车与卸料区的静电接地线,并检测空气中氨浓度小于35ppm后,方可启动槽车。

第三十一条氨系统气体置换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连接管道、阀门有效隔离;

2、氮气置换氨气时,取样点氨气含量应不大于35ppm;3、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应达到18—21%;4、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取样点含氧量小于2%。第三十二条氨系系统发生泄漏时,宜使用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或肥皂水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第三十三条检修维护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并充分置换后方可作业,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氨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四条氨区及周围30m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

严禁在运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三十五条储罐内检修维护作业,应有效隔离系统,并经气体置换,同时要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应按规定编制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制订液氨泄漏事故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物资,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数量不得少于下表规定。

序号

物资

名称

技术要求或功能要求

数量

个人

公用

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技术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2套

2

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技术性能符合aq/t6107要求

2套

3

过滤式防毒面具

技术性能符合gb/t18664要求

1个/人

4个

4

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技术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副/人

4个

5

防护手套

技术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双/人

4双

6

防护靴

技术性能符合gb/t11651要求

1双/人

4双

7

便携式氨气检测仪

检测氨气浓度

1台

8

手电简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1个/人

9

手持式应急照明灯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2个

10

对讲机

易燃易爆场所,防爆

2台

11

医用硼酸

500ml

2瓶

第三十九条发生液氨泄漏,现场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报告。发生液氨严重泄漏时,运行值班人员应停运相关设备,切断液氨来源并使用消防水炮进行稀释。

第四十条发电企业接到液氨泄漏报告后,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人员处理。现场处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严禁单独行动。

当泄漏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人身安全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第四十一条液氨泄漏或现场处置过程中伤及人员的,按以下原则紧急处理:

l、人员吸入液氨时,应迅速转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通畅。如呼吸困难或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医:

2、皮肤接触液氨时,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用医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并迅速就医;

3、眼睛接触液氨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并迅速就医。

第四十二条液氨严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以及处置中液氨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发电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请求地方政府支援,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电企业应根据泄漏程度,设定隔离区域和疏散地点。隔离区域应设警戒线,并有专人警戒;疏散地点处于上风、侧风向,沿途设立哨位,并有专人弓l导或护送。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发电企业应加强氨区安全管理,严格氨区设计、施工和液氨运输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氨区安全审查和评估。

第四十四条发电企业要严格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氨区安全责任部门,配备氨区专业管理人员,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电企业应不断完善氨区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审核、修订,保证其有效性。

氨区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动火制度、巡徊检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教育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发电企业要加强对氨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发电企业要按照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氨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发电企业要深入开展氨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管理台帐,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五十条发电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氨区防雷接地、自动保护装置、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氨气泄漏检测仪等有关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检测、试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时、准确报送氨区安全信息。

第10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23年版),《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信息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督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

(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运行、环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省能监办、省调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将厂内值班电话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转发;

(三)设备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设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四)实业总公司:负责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上报多种经营安全生产信息;

(五)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外界媒体发布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六)厂办:负责日常治安、交通安全信息管理,负责治安、交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及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治安、交通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厂内汇报流程

第七条 汇报流程

(一)各部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如下事件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部门或公司领导逐级汇报,值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厂主要领导(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1. 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发现设备有重大缺陷、隐患;

4.主机或辅机发生异常导致机组降出力;

5.电网原因导致机组停运、大幅度降出力;

6.火情、汛情、险情的报告;

7.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8.交通事故的报告;

9.治安事件的报告;

1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报告;

11.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

12.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二)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或班长汇报,值长或班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三)厂内即时报告要求:发生事件的部门、公司主管领导,以电话方式在事件发生0.5小时以内向厂主要领导进行简要报告(必要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在6小时内写成书面情况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

第四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告流程

第八条 即时报告

发生以下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时报告:

(一)人身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因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三)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五)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九条 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立即向分公司安全生产部、江苏能监办进行报告,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书面报告汇报生产突发事件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审阅,人身事件、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必须经过厂长审阅。

第十条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件现场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工会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上款中,基建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工程部。

第十二条 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环保局等。但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 发生生产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火灾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消防局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燃管中心和安全生产部,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

第十六条 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敏感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也应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立即上报信息。

第十七条 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单位责任人1小时内向江苏能监办报告。

第十八条 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生产部,同时上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生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自然灾害对生产的影响情况及企业抗险救灾工作情况,直到自然灾害基本消除为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事件处理情况,直到事件影响基本消除为止。

第五章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电、设备、检修、实业等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安全监察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生产、基建、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内容及对外报送要求按照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工程部以及燃管中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周报、月报;

(二)安全工作总结;

(三)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总结;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六)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 部门、公司每周五上午向设备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周报内的责任内容、每月2日前向安监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月报;设备部每周五、安监部每月3日前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安全周报、月报。

第二十六条 春、秋季安全检查总结、各类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安全月活动总结及其他安全工作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厂安全监察部,由厂安全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查评或复查整改计划下达的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并录入到大唐江苏分公司综合安全生产信息问题库系统。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每年一季度末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同时录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大唐江苏分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报。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部门、公司要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前,必须先进行厂内汇报,由厂内主管领导确认后进行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二)即时报告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汇报,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安排处理。一般情况下先向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汇报;

(三)进行及时汇报不影响按照规程、预案或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紧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对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谎报、瞒报,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规定由抵触的均以此规定执行。

第11篇 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12篇 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 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根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1)。

(二) 以110kv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110kv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60日内完成。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长沙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电监办)负责领导开展省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工作。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省电力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长沙电监办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根据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2-3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8人。

第十一条专家组代表长沙电监办对发电厂、用户变电站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查评

第十三条被查评单位在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分别按照《湖南省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1)、《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2)、《湖南省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3)和《华中区域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标准》(附件4)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达到查评要求,并编写好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新建、扩(改)建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

(一)在首次并网30日前,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发电厂和变电站基本情况表(填写内容见附件5)。

(二)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填写内容见附件6)。

(三)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长沙电监办统一安排查评。在规定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6)格式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第十五条长沙电监办接到申请书后,将详细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如条件基本符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安全性评价的查评工作。

第十六条专家组对被查评单位按专业类别分别进行评分,并编写专业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汇报查评情况;并在查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沙电监办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长沙电监办在收到专家组书面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正式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下达被查评单位和调度该电厂、用户变电站的电网企业。

第十八条被查评单位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整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上报长沙电监办,同时抄送查评专家组,并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对于整改后须进行复查的被查评单位,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提出复查申请。长沙电监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复查。

第十九条已经并(入)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在此期间,主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长沙电监办报告,长沙电监办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四章综合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条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分项目”评分两部分内容组成,必备条件中每一项均必须达到,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评分项目”是根据项目内容影响电网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并(入)网安全性评价合格标准为: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入网的用户变电站 大于或等于70%

并(入)网运行达15年及以上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二条对被查评单位的考核和处理办法。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合格,对须要整改的问题,由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按整改意见完成后报经长沙电监办确认。

(二)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为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查评单位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查,如果复查后合格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必备条件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标准或总评分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经过复查仍不合格,长沙电监办依照规定进行罚款处罚后,被查评单位必须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和附件5的格式重新办理并(入)网安全性评价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过两次安全性评价仍然不合格的企业,长沙电监办给予通报。问题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不得进行商业化运营及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并(入)网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应缴纳安全性评价费用,用于支付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成本和管理。在统一标准制定下发前,将根据当地工资收入水平和被查评单位安全性评价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长沙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发电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规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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