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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管理所科室工作考核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1

高速管理所科室工作考核办法

第1篇 高速管理所科室工作考核办法

高速管理所、科室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反映和评价管理所、科室的工作绩效和管理工作质量,实现管理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结合公司对管理处的工作考核办法和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处各科、所的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要考核结果,兼顾季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由管理处考核工作小组采用平时、月、季度工作检查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以科、所为单位进行年终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管理处科、所工作的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原则;对科、所的考核可以参考和征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并由各业务科室和管理所相互配合。

第四条 管理处科、所考核指标根据管理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确定,考核指标由工作质量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和附加指标组成。

科室工作质量考核指标总分100分(附表一),由工作质量、综合管理两部分组成;附加指标由工作建议和创新、成本控制、其他影响工作质量的情形、公司对各业务线的考核结果四部分组成。

管理所工作质量考核指标总分100分(附表二),由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综合管理、党工团工作四部分组成;附加性指标由工作建议和创新、成本控制、其他影响工作质量的情形、劳动生产率四部分组成。

科、所安全生产工作质量考核指标总分100分(附表三),根据《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由安全保畅科按月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50%计入各科、所考核综合得分报管理处考核工作小组。

第五条 附加指标按以下方式考核。

一、工作建议和创新

1、分值标准:0-5分。

2、工作建议和创新认定标准:

对全处工作有指导性作用或已运用于全处工作中并获得公司部门肯定的按次加1分,运用于全公司及以上的按次加2分,上限5分。申请该项指标加分须提供书面材料。

二、成本控制

管理所营运包干经费、业务科室业务经费执行按科目控制在计划之内加2分;水电费、汽车使用费、办公费,每超支、节1%扣、加3分;其余科目超、节1%,分别扣、加1分。扣、加最高分值为5分。

三、管理所劳动生产率

管理所劳动生产率考核指标考核管理所的人均服务车辆数。

1、人均服务车辆数=管理所进出口车辆数/管理所收费人员数(管理所收费人员数包括收费员与所务、后勤人数之和)

2、劳动生产率指标的人员数以各管理所年均实际人数为准。

管理所劳动生产率指标由办公室和收费科年终统一核算排名,对排名第一、第二、第三,分别加5分、3分、1分,排名第四扣1分,排名第五扣3分。

四、公司对各业务线的年度考核结果或排名。

管理处考核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年终公司对直属单位的考核结果,结合公司对各业务线的年度具体考核得分或考核排名,对业务科室进行考核,对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分别加5分、3分、1分,对排名第四的,扣1分,对排名第五的,扣3分。

五、管理处各科、所出现以下其他影响工作质量的情形时,按以下方式得分。

(一)出现以下情况并经核实后,扣除其工作质量考核指标得分的50%(注:相关责任人仍需按照管理处奖惩办法进行相应处理。),扣分以其全部工作质量得分为限:

1、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负同等责任及以上情况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含同等责任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2、廉政建设:当年发生违反《廉政建设责任书》中的行为。

3、计划生育:出现当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件。

4、其他诸如出现严重工作质量、严重违纪违规等事件。

第六条 科、所考核综合得分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1、科室考核综合得分=工作质量指标考核得分+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考核得分±附加指标考核得分。

2、管理所考核综合得分=工作质量考核得分+安全生产工作指标考核得分±附加指标考核得分。

第七条 管理处科、所的年度考核结果按考核综合得分排名进行奖惩:对科、所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进行奖励,对排名最后进行扣奖,奖惩金额由管理处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向管理处考核工作小组反馈。原《宁波管理处业务科室及下属管理所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2篇 高速公路公司的隧道安全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长隧道及特长隧道不断增多,隧道自身的结构特点和隧道安全管理已成为新的研究课题。文章立足于现实,从目前我国高速公路隧道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管理、二次事故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并就交通安全管制,消防火灾扑救、二次事故预防等方面探索性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以期对我国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有所裨益。

在邓小平理论和“****”思想的指引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事业步入了一个历史上空前发展的时期,随着已建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长隧道及特长隧道不断增多,如何安全管理好高速公路隧道,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这一问题已明显的摆在了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者面前。隧道是高速公路的中心枢纽,笔者认为,隧道安全管理,重点是遏制隧道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避免隧道内二次事故发生,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保障过往司乘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隧道大多位处山脉纵横、丘陵沟壑的区域,高速公路相对平坦的特点决定了多数隧道较长距离的空间近似封闭。在相对狭窄的空间,高速公路交通量、车型、车载可燃物等因素决定了高速公路隧道发生消防安全、交通事故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可以说,高速公路隧道越长,交通量越多,隧道内发生交通意外、消防意外的可能性就越多、越大。

一、隧道火灾概率及特点

据国外20世纪90年代的统计资料显示,隧道火灾发生的概率是10次(亿车*km)~17次(亿车*km)。由于较长隧道近似封闭空间,火灾发生较之于正常界面,具有明显的特点。

1.蔓延快,不易控制。隧道因车辆事故,汽车相撞等引起火灾后,除本身携带一定数量的燃油外,有时还运载相当数量的可燃品、化学品、危险品,火势蔓延快,很难加以控制。

2.通道易堵塞,隧道纵深距离窄长,发生火灾时,隧道内大量车辆难以疏散,极易造成堵塞,火势顺着车辆蔓延,扩大损失。

3.浓烟高温,扑救因难。发生火灾后,烟雾迅速向四周扩散,虽有通风设备,也难以及时排出烟雾。当隧道内因车辆碰撞等事故引起大火时,油料燃烧,温度很高,往往使灭火人员无法靠近,以致延长灭火时间,加之出口少,环境恶劣受空间限制,通信联络因难。隧道大多远离城市,缺乏可靠的水源,隧道灭火条件有限。双向交通隧道、特长隧道内容易产生灭火救援路线与疏散路线、烟气流动路线的交叉,救援面和救援途径有限,火灾扑救难度极大。

4.供电中断,疏散因难,着火后,可能损毁供电系统,造成供电停止,会给扑救工作带来极大的因难。隧道内通道狭长、照明条件差,着火后能见度低,人员难以及时疏散,易引起人员惊慌,从而造成更大的惨祸。

5.高温有毒烟雾积聚,不易排出。隧道密闭环境,一旦发生火灾,隧道内烟雾大、能见度低、散热慢、温度较高、火灾产生的高温、有毒浓烟迅速积聚,不易排出。这不仅严重危险被因人员的生命,而且使消防队员也难以及时施救。

6. 起火点附近的隧道承重混凝土容易崩落。由于山区高速公路隧道衬层内含有水分,当火灾发生时,衬层中的水变成蒸汽,在衬层内快速膨胀,从而产生巨大的压力。国外隧道衬层火灾试验研究表明,混凝土表面温度达到200摄氏度时,10~15分钟内混凝土衬层就会发生爆裂、崩落。

因此,隧道火灾可能只造成一辆车的损失,也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隧道倒塌、交通中断的重、特大恶性火灾。

二、隧道交通事故及其特点

高速公路隧道交通事故视隧道交通状况、车流量、设计时速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素而具有不可预见性。根据国内外隧道内交通事故成因统计表明,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主要有如下方面原因:

1.高速公路隧道路段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据广东汕(头)梅(州)高速公路一则隧道路段交通事故数据显示,在2004年上半年发生在该区域隧道的10宗交通事故中表明,超过60%是因驾驶员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

2.因为通行车辆自身机械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占绝大部分。据广东汕(头)梅(州)高速公路隧道路段交通事故数据显示,在2004年上半年发生在该区域隧道的10宗交通事故中表明,其中3宗是因为通行车辆自身机械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

3.高速公路过往通行车辆抛、洒物,导致隧道内通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此外,隧道交通事故还因隧道交通状况、车流量、设计时速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因素而具有不可预见性。

三、二次事故引发隧道安全

综合国内各高速公路多宗二次交通事故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路面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撤离现场且未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后方来车车速过快,注意力不集中,从而引发二次交通事故。二次交通事故危害性很大,事故现场范围广,涉及车辆、人员多且容易发生重大交通堵塞,经济损失大,并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当车流量大或处于交通高峰期隧道内发生火灾或交通事故,由于隧道内能见度低疏散通道有限,加之驾驶员对烟火及事故现场的恐惧,更容易出现慌不择路而造成交通堵塞或新的交通事故。可以说,隧道越长,车辆疏散所需的时间就越长,极容易发生二次灾害。

四、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具体措施

高速公路隧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高速公路隧道管理部门要加强互动、齐抓共管,提高事故快速反应的速度,数据处理的精度和预测的时效性,降低数据处理的时间。加强预防,才能有效维护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心脏”,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谋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体措施如下:

1.充分认识隧道安全生产的严峻性,要完善隧道安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人命关天。隧道安全直接涉及高速公路营运管理的兴衰成败,隧道养护、管理者要牢固树立保护好隧道安全是保护高速公路“心脏”的意识。要把抓好安全生产,尤其是隧道的安全作为实践“****”思想的政治任务,必须真抓实干,常抓不懈。要确保隧道管理的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有效到位。

(1)加强隧道警示标志、标牌的建设。行驶高速公路的驾驶员一般都是通过标志、标牌获取前方路面状况信息,保证行驶的安全。因此,高速公路管理者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尤其是隧道路段的标志、标牌、标线规范,优化。为广大司乘人员提供了良的安全行车通行环境。尤其是隧道内的反光立柱、轮廓标、瓷砖等,要定时进行清洁,保证标志标牌的清晰度,使反光设施充分发挥其警示作用。此外,对于隧道内被损坏的设施,管理部门及时安排修缮,保证隧道内标志标牌设施完好。

(2)加强隧道信息化、数据化硬件的建设,提高高速公路隧道的通行能力。目前,国内许多高速公路在隧道管理中都拥有实时图像监控和信息诱导系统,基本实现隧道区域无盲区监控。但是,对隧道通行车辆的通行速度,排气污染车辆等情形还没有明确的约束。笔者认为,改进隧道通行环境,更应该优化隧道内车辆的安全行驶,优化车辆行驶速度,管控进入隧道的车流量。达到提高道路通行质量,减少交通事故,缩短由于交通事故(包括车辆故障)所引起的延误。

(3)维护保养好隧道及机电设备设施。有效维持、保障甚至延长隧道、设备正常使用寿命,是高速公路隧道长期有效运行的关键。预防和减少因为缺乏日常养护或护养不当而产生的高速公路病害,设备故障,是确保通行高速公路车辆畅通的基本所在。因此,日常工作中,隧道管理部门要定期保养,预防隧道病害、避免机电设备突发故障影响日常工作,使隧道硬件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最大限度的优化有限的隧道养护预算并节约养护成本。

2.隧道火灾处置的战术要点,灭火措施和行动要求

(1)隧道发生火灾时,隧道管理部门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救人与灭火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救人与灭火同步实施。积极疏散,抢救被困人员,隔离或封洞灭火,有效地控制火势,消灭火灾。

(2)火情侦察。率先抵达现场的人员,要查明火势发展情况及其危害程度,调查起火燃烧的物质、性质,起火部位,是车辆起火还是货物或油箱燃烧,有无爆炸可能。

(3)灭火措施。查明灭火路线方向和堵截阵地后,扑救人员要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扑救。

1)直接灭火法。当隧道内失事汽车火势较小或处于阴燃状态,且隧道内无爆炸,倒塌危险时,灭火人员可在做好个人防护、照明、通信联络等各项准备工作后,携带灭火器材深入隧道内灭火。

2)转移处置法。当失事车辆位于隧道深处,灭火救援行动无法开展,且有爆炸、倒塌危险时,要采用机车、拖车等将正在燃烧或泄漏的车辆牵引出洞,置于安全地带而后采取灭火堵漏等措施。

3)封洞窒息法。当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内部人员已全部撤出,且无法采取进洞或牵引至洞外灭火时,即可采取封堵隧道进出口及其它相关孔洞,断绝空气,窒息灭火。

(4)火场排烟

1)利用隧道内的固定排烟设施排烟。

2)利用公安消防队的排烟装备排烟。

3)利用喷雾水枪排烟。

(5)积极抢救人员

1)抢救的途径是隧道右侧的人行道。

2)抢救的重点是已经中毒或受伤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引导疏散到紧急避难场所或安全地点。

3)如果是载客车辆,要立即打开车门疏散乘客,在紧急情况下,打碎玻璃,从窗口疏散。

4)隧道倒塌,有人员被因,可选择距被困人员最近,构筑物较为薄弱的部位,打洞或破拆救人;如果隧道倒塌严重,一时难以打通,应设法先向隧道输送空气。

3.利用软硬件设施,加强隧道路段突发事件的交通管理制工作,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1)“隧道事故无小事”,隧道路段发生的事故都可能是重大的、恶性的事故。因此,隧道管理部门要经常加强对隧道路段突发事件防患。做到“隧道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2)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要根据事件的情况、事故特性,有关责任单位要正确履行好自身职责,各施其职,各行其政,及时抵达现场或采取有效避免二次事故发生的措施,率先抵赴现场的人员,要及时将事故的性质、时间等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达到有效管制,确保过往车辆接事故性质、地点、状况的有效指令。

(3)为避免二次事故,交通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还要做好交通管制工作,摆放好符合警示标志、标牌,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疏散救护工作要有条不紊,责任到人,要将现场人员引导护送,向安全区(安全通道)疏散,同时要查清现场是否有遗漏人员。

4.建立隧道管理数据库,提升隧道管理规范化水平

在日常管理中,隧道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翔实记录发生在隧道路段的各类事件、事故,不断总结经验。建立起隧道管理信息数据,将发生在高速公路隧道路段的重大、有代表性的各类事件进行归类,汇编成易于一般工作人员理解的工作手册或操作规程,指导实际工作。同时不断更新数据的数量和可靠性。或者可以将数据纳入计算机及其他隧道管理系统,使其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便于总结、推广。

平时,高速公路隧道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学习隧道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设想隧道区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制订预防措施,分析一般事故现场的容易忽视的细节,熟练掌握处理事故的要领,提高处理事故的能力。建立起高速公路隧道路段,隧道群联动应急预案。

隧道不同于一般的地面建筑,隧道地形复杂,结构封闭,交通拥挤,一旦发生火灾或交通事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高速公路隧道安全通行的设计、施工受到隧道其他专业的影响和制约,是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领域之一。对现有的隧道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我国在这方面所开展的工作还不是很系统,人力物力投入不中是很充裕,部门之间的合作及国际间的合作机制尚需加强和完善。因此,在国家、行业隧道工程、建设、管理尚没有完备的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制定一部隧道运营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工程建设、验收等方面的标准,对于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第3篇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道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道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四条 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

一、填筑工程

二、高边坡工程

三、基础开挖工程

四、地下结构,井坑桥梁等

五、隧道工程

六、脚手架工程

七、起重吊装工程

八、与铁路、公路交叉工程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地质地貌、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进展,在开工前辨识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上述8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的主要重大危险源可以参照附件1。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做为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的措施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保障措施。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和制度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第四条所列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专项工程施工安全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填筑工程。

1.采用土方填筑的工程。

2.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填筑工程。

3.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二、土方开挖高度≥8m的高边坡。

三、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四、坑深大于5米、单跨跨径大于100米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工程。

五、隧道工程。

六、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七、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加强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定期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统一编制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的演练。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各自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面交底签字记录。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认真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方案中突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名录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并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监管台帐。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和过程控制情况;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台帐;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或者停工整改,并视情况降低信用评价等级。情节严重的,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同时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颁发部门建议收回有关安全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考合格证。

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规定的监理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降低其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或提出处罚建议;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未履行本办法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项目停工整顿,全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把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与管理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未认真履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检查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监管责任。

第4篇 某高速公路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施工生产安全,****公司对施工单位施工和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控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爆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烧物质、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公路施工中的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指油漆、汽油、柴油、氧气瓶、乙炔瓶、其他化学溶剂等。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安全部、工程部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品的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凡在施工现场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隐患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保管的安全管理:

1、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2、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

3、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杂物等,场内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7、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8、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加强物品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料,应该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自燃爆炸。

10、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对遗留地上的化学性物料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

1、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对碰撞、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和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氧、气焊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气焊、气割工未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3、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4、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5、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6、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7、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8、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5篇 高速机电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zz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的管理,加强对工程立项、设计、预算、上报、招标、合同管理、申请资金、工程实施、设备厂验、交竣工验收、决算审核、费用支付等各个重要环节的监管,确保机电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相关法规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机电专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zz高速公路机电专项工程的管理,立项等前期工作及项目招标由计划科负责,监控中心配合。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由监控中心负责,其它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条管理与控制

1、立项

根据厅、局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并结合zz路机电系统的实际情况,由处计划科带头组织编制机电专项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监控中心在机电技术方面配合做好报告材料编制工作并按时上报高管局审批,按要求完成项目入库。

2、设计、预算及上报

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监控指挥中心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由计划科审核后,按时上报高管局。

3、招标

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计划科适时安排招标工作履行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对于达不到招标条件的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计划科、监控指挥中心做好拟选各单位比选、委托合同谈判起草等工作。

4、合同管理

合同签约后,由监控指挥中心技术进行交底,明确施工细节及安全生产、道路保畅注意事项,组织各单位相关进场事宜,计划科根据合同做好履约检查、工程计量审核工作。

5、资金申请

合同签订后,由处计划科负责填写机电专项工程资金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上报高管局,处财务科配合办理资金申请手续。

6、工程实施

工程开工前,由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协助施工单位办理路政、交警施工手续。签发开工令后,组织施工单位组织进场施工,施工机具、设备、材料、人员等要严格按招投标文件执行,认真填写施工日记。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及时跟进,监控指挥中心机电工程管理班要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组织安全培训,确保工期内顺利完工。

7、设备厂验

对于关键机电设备,,监控指挥中心要组织厂验,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厂验时对关键设备和部件要认真检测,发现不合格设备,坚决禁止出厂,从源头加强对设备性能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8、交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报监控指挥中心审批,符合验收条件的经处领导后按相关规定负责组织验收,计划科及相关部门参加。监控指挥中心机电工程管理班完成相关工程资料的整理、统一建档。

9、决算审核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处计划科和监控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审核和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节约工程款。工程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变更时,施工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处计划科、监控指挥中心审批,经管理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局指挥调度中心备案。

10、费用支付

工程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包括预付款、试运行结束后支付的款项、交工验收后支付的款项、竣工验收后支付的款项、最终决算、审核后支付的款项、质保金等。

第6篇 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石锁高速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适应新的养护管理模式,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体现预防性、科学养护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等规定,结合石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为使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节约养护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养护规范化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石锁高速公路管理处所辖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护管理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管理水平。通过预防性、及时性、计划性、科学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实现道路畅通、安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

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转变理念、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梁隧道安全为重点”的全面养护工作。

第五条

养护工程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主要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等。具体作业内容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执行。

第六条

小修保养工作实行管养分离,由管理所(养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建工程,交通工程和机电工程由交通工程机电维护中心负责实施。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章

养护管理职责

第七条

管理处小修保养管理工作职责:

一、代表公司对辖区内各路段养护管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接受公司对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确保各路段道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值保持在优良。具体指标在年初公司与管理处及管理所(养护中心)签订的责任书中明确。

二、负责整理归档所管辖路段的技术档案,收集各路段路况基础数据(管理所(养护中心)、机电交通工程维护中心、试验检测机构提供,以及管理处日常管理收集),负责收集整理养护管理相关的各种资料。

三、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规定对所管辖路段公路技术质量状况按季度进行评定,并将路况评定结果按季度报上级养护部门。

四、根据实际路况负责审核管养路侗娟度小修保养计划,汇总报公司。

五、对小修保养工程实施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实施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和控制。对养护工程的实施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通过对小修保养计划的审定,实施过程的监督和严格的考核,确保小修保养经费落实到具体工程修复中,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在具体路况指标的提高上。

六、对养护生产安全措施进行会审(路政、交警部门、地方安监局、上级部门、安管部门等),并严格监督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时整改。对安全生产责任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七、负责编制辖区内养护管理中各类处置预案,并建立与管理所(养护中心)、地方政府、交警部门、路政、公安、医院、救援等机构的联动机制,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按照预案及其他规定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履行各类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辖区内公路灾害预警、预报,突发事件和水毁抢修的信息上报及组织处置,指挥协调抢修工作等。

八、负责辖区内公路及其他设施的巡检,建立健全巡检工作记录,对路产路权维护进行协调管理和考核。

九、推广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十、管理处对各养护所还应进行如下监管:

(一)小修保养计划:由各养护所分路段制定详细的小修保养计划(根据相关规范,省交通厅及公司制定相关规定、办法、要求、细则,实际道路技术状况等进行编制),报管理处进行审核。管理处需结合道路技术状况情况及相关规范要求对养护所编制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季度计划进行严格的审核(须有管理处职能科室及领导签认),具体每月实施过程中管理处与管理所(养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管理处审核认可的小修保养计划,作为管理所(养护中心)任务依据和管理处对所(中心)的考核依据之一,管理所(养护中心)及管理处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也作为公司对管理处及管理所(养护中心)的考核依据之一。

(二)组织对小修保养工程完成情况的考核。管理处对管理所(养护中心)实施的所有小修保养工程按季度进行考核。

(三)在季度考核时,管理处应同时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季度路况指数评定(MQI值以及相关分项指标,目标MQI值以年初公司与管理处及管理所(养护中心)签订的责任书为准);

2.下一季度小修保养工作计划的复核审批;

3.对管理所(养护中心)完成小修保养工程量(工作量)及质量的抽查复核。

4.对管理处下达给管理所(养护中心)的指令响应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如:应急抢险任务及时性和完成情况,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资料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考核评定。

(四)考核结果作为管理所(养护中心)的计量支付依据,对达不到考核目标的小修保养工程,公司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计量费用进行相应的核减。

(五)管理所(养护中心)完成的小修保养工程的工程量(工作量),由所详细记录汇总。每季度报管理处审核后报公司养护管理部门。

(六)在日常巡查中,管理处对管理所(养护中心)实施的小修保养工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包括各项工程完成的质量、进度、安全措施等,监理相应管理台帐(若有),作为管理处对管理所(养护中心)季度考核的原始依据。

(七)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实施小修保养工程,以及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安全措施不到位、实施进度滞后、危及行车安全的工程,如:危及行车安全的路面保洁、坑塘、沉陷、边坡坍方、路基垮塌等小修保养工程,管理处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管理所(养护中心)限时整改。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管理处有权停止工程的实施。并限时整改,达到要求才能复工,在整改期间,必须要有其它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对于因小修保养不到位及缺陷修复不及时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社会影响等,管理处与管理所(养护中心)共同承担责任。考核时视情节扣罚。

第八条

管理所(养护中心)职责

一、建立必要的基层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与对应管理处的工作联系,接受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根据相关规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办法、要求、细则,道路技术状况等编制管养路段的小修保养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工作计划,报管理处审批后实施。年度计划应分路段编制,包含总体维护目标,主要工作内容、大概数量、主要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法等内容;季度维护计划应考虑季节影响因数、路况因数等。应细到主要维护项目,工程量等;月度实施计划应细到维护工程的具体桩号,工程内容,工程量或工作量,完成的时限等。

三、对管理处审批后的年度、季度、月度小修保养计划和管理处下达的其他养护任务,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办法、制度、细则、要求等编制养护工程施工组织计划,保证小修保养工程的如期完成。对小修保养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直接责任。确保小修保养计划资金落实到具体修复工程中。确保小修保养资金的使用效果体现到具体路况指标的提高上。

四、接受管理处、监理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搞好小修保养工程的现场管理,保证施工路段安全畅通。

五、做好养护工程项目的自检、自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做好路况评定工作;保证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他的分项指标(PQI、SCI、BCI、TCI)保持在年初公司与管理处和养护所签订的责任目标以上。

六、对完成的小修保养工程量(工作量)进行如实计量,建立维修档案,每月汇总后报送管理处,接受管理处的审核。对所有相关的工程资料(巡查、计划、计量、设计、检查考核、统计、验收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归档。按时报送管理处、公司及上级管理机构需要的相关资料。

七、提高小修保养工程的机械化作业程度,加强养护基地、料场、站所的建设。加强养护维护机具设备的管护、养护材料的储备,确保各项工程及时实施。

八、制定各类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各路段水毁抢险及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管理处下达的其他应急处置任务。提前落实应急抢险队伍、设备,提前储备和更新水毁抢险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机具设备和物资。

九、对小修保养工程的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一方面必须及时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工程病害和缺陷,如:危及行车安全的路面保洁、坑塘、沉陷、边坡坍方、路基垮塌等小修保养工程及时进行修复,消除行车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现场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及其他规章制度要求执行,加强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小修保养的施工尽量不中断交通,对必须中断交通施工作业的路段,应尽量缩短阻车时间,及时开放交通。

十、加强养护队伍的整顿、教育、培训,增强养护作业人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调动积极性,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实施创新养护、科学养护、规范养护、发展养护,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定期对养护工作中的四新技术进行总结。依靠公路养护科技成果和养护创新,提高公路养护水平。

十一、管理所(养护中心)所有的机械设备、物资、人员,无条件服从公司抢险救灾时的调用。

第三章养护工程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路基小修保养

一、路基各部分经常保持完整,不损坏变形、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持路肩干净、整洁。

二、路面无车辙、坑洼、隆起、沉陷、缺口、堆积物及白色垃圾,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坚实、整洁,与路面衔接平顺。

三、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沟,边坡在离硬路肩1.2米以内无高草。对路基防护、排水设施、路堑边坡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在雨季到来前对垮塌的防护、排水设施全面修复,恢复其功能;对不稳定的路堑边坡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避免土石坠落。

四、边沟、排水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高草,排水畅通,进出口完好顺适,保证路基、路面及边沟无积水。特别是城镇过境路段、村寨过境路段公路搭接顺适、保证排水设施的畅通。雨后必须上路巡查,对路面积水、防护工程、边沟、排水沟,急流槽、路缘石因雨造成的局部塌陷、破损要求尽快修复处治。

五、水毁预防:每年汛前要对所管理的路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做到汛前排水系统无淤塞、路基、路面、边坡安全。

第十条

路面维修保养

一、路面应保持干净、整洁、无落石及杂物,应注意勤保养,勤修补,要加强日常性养护与预防性养护相结合。

二、及时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松散、坑槽、沉陷、波浪、局部网裂、啃边等病害,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要及时排除隐患。

三、路面修补必须按照规范的工序进行。并注意几何形状。

四、路面挖补时,当天开挖当天修补,严禁开挖后第二天修补。特殊情况下一时无法修补的,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五、为保证沥青路面修补施工质量,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及《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做到:

(一)沥青路面损坏处修补时挖补形状必须规则,形成规范的几何图形。

(二)路面维修原则上采用机械施工;确因面积小,不宜采用铣刨处理、机械摊铺的,可用机械切缝,人工摊铺,但接缝必须垂直。

(三)沥青路面维修要规范,要注重外观质量,保证新修补路面与原有路面颜色、材料、级配的一致性;避免粗制滥造、随补随坏现象发生。

(四)修补路面要与原有路面和构造物顺势衔接,平整度用3m直尺检测,允许误差不大于3mm。

(五)试验检测,如材料试验、配合比试验等,原则上以批次为单位进行控制,在材料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进行相应的试验。在原材料未改变的前提下,试验结果可以通用。

(六)每年春季根据气温情况对路面各种裂缝进行统一灌封处理,灌缝采取机械开槽、灌缝胶灌封等工艺和材料完成。

第十一条

桥涵、隧道的小修保养

一、对桥涵构造物进行经常性保养维修和检查,防止桥涵构造物各种病害的产生和发展,建立和健全桥涵构造物的技术档案,保证公路桥涵构造物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二、经常性保养维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沉陷高度超过3cm以上的桥路连接处,要当年维修,维修时间选在适合沥青路面施工的季节。

(二)对桥面产生坑槽、波浪及搓板、裂缝的要及时维修或处理,减轻车辆行驶时对桥梁的冲击,保证车辆行驶的舒适性和桥梁的安全性。

(三)对人为因素造成的混凝土构件露筋、保护层剥落现象,应及时处理,防止混凝土继续损坏和钢筋锈蚀,保证混凝土构件外观美。

(四)对桥梁伸缩缝实行经常性检修,清除缝内积落物,对伸缩缝损坏部位及时修复。

(五)对泄水孔实行经常性清理,保证泄水孔排水通畅。

(六)保证栏杆清洁,每年年初统一油饰一次,损坏部位尽快修复。

(七)对桥面要经常清扫,边缘生长的植物要及时清除,保证桥面始终清洁。

(八)对桥梁、涵洞河底铺砌、进出水口、锥、围、挡墙、护坡砌体局部损坏、坍塌应在每年雨季前至少进行一次修补,保证发挥其功能。

(九)对雨季积水通道,雨后应及时排除,保证通道正常通行。

(十)涵洞清沙、清淤工作每年雨季前至少进行一次,保证涵洞排水通畅。

三、为系统地掌握各种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较早地发现缺损和异常情况并提出养护维修措施,必须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要求对桥涵隧道构造物进行检查。

(一)经常检查:管理所(养护中心)和管理处负责实施。每月一次,以目测为主,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维修保养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

(二)定期检查:检查频率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由公司安排,由试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根据检查情况,编制桥梁定期检查报告,并对三、四类桥梁提出大中修或完善建议计划,公司审定。

(三)特殊检查:在公路遭受重大安全事故、暴雨、洪水、地震等灾害后,以及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四类以上桥梁立即进行检查,由管理处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桥梁特殊检查报告,对桥梁损坏部位和总体提出修理、加固设计方案和预算,由公司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复后实施。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设施维修与保养

一、交通安全设施由交通工程机电维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二、对沿线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养护与管理;加强对安全设施、标志牌、波形护栏的养护,波形护栏每年保洁不低于1次;发现各种标志牌有歪倒,要及时修复,安全标志被损坏或被盗,要及时报告并修复。

第十三条、房屋设施维修与保养

一、管理处在每年雨季之前,对沿线房屋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尤其对屋面、墙壁应重点详细检查,发现有漏雨或渗水的情况应及时安排修复。

二、房屋的维修方法和技术标准,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管理处对房屋的供排水、太阳能设施、空调设施等,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损坏及时根据工程分类安排维修、更换,对上、下水管道、阀门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有损坏或失去功能的部分应及时安排养护所维修,对损坏的零件要随时更换。

四、定期对污水设施、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排水设施功能正常。

五、管理处要经常对房屋设施供电系统和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按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对各种电气开关及断电保护元器件定期检修和更换,并按规定的年限对供电系统和各种用电设施安排专项工程进行修复,确保正常供电,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公路绿化养护

一、管理所(养护中心)对沿线已绿化的工程(主要包括路树、公路边坡植草植树、路肩植草植树及中央分隔带植草植树)和景点绿化(主要指服务区、停车区、互通匝道等的绿化美化)的养护管理应做到:

(一)沿线绿化植树必须保证足够的水分,每年的浇水次数视树木品种和降雨量而定,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气候灵活掌握。保证植草正常生长。

(二)对景点移植的草皮要经常性浇水,保证草皮正常生长。

(三)树木的修剪要选在适当的季节,保证修剪后树木造型美观和健康生长。

(四)适时对草皮修剪,高度不高于12厘米为宜。

(五)对于种植吸水性花木、浇水后容易板结的土壤应视情节适当松土。

(六)加强沿线乔木、灌木、花草的管理,及时防治病虫害,每年定期进行修剪、断梢等维护工作。

第四章养护的质量目标及要求

第十五条

石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质量目标:

一、小修保养养护质量必须达到公司与养护所签订的责任书规定的养护质量目标及要求。规范化管理应满足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要求。并满足国家及省厅相关规范、条例、规定要求。

二、专项工程合格率100%。

第十六条

质量要求:

一、路基各部分经常保持完整,各部分尺寸保持规定的标准要求,路肩及护坡道平整,边缘整齐;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沟,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路基各种防护砌体稳固,无松动、跨塌、勾缝脱落现象;边沟、排水沟、跌水井、急流槽、拦水带等排水设施通畅。

二、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无病害和整洁美观,路面线形清晰、横坡符合设计、排水畅通、无积沙、无积雪,路缘石、护肩板无破损、松动、丢失,路面粗糙度适宜、行车舒适。

三、桥头与桥面连接平顺无跳车,桥面平整,排水系统通畅。铸钢支架无开焊、丢失现象,伸缩缝无堵塞、支座使用效果良好,标志、标线、照明和栏杆系齐全完好。桥下净空、排水良好,无废物堆积现象。

四、标志牌、标线齐全、清洁、反光良好,隔离栅、防撞护栏、防眩网线型舒畅完好,无松动、丢失、丧失使用功能现象。

五、互通立交区域、路肩、边坡绿化及美化、水土保持、环保于一体,形成绿色通道。

六、养护房屋设施应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及时更换消防设备和器材,保证供水、供电、供暖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养护作业安全及要求

第十七条

为保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规范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行为。

一、养护作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实施对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二、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养护作业的安全设施和机动车辆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要按照管理设备物资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四、凡上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安全服,日常性养护作业应设置安全设施。

五、公路路面修补作业和桥梁养护作业必须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设置安全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六、在山体滑坡、坍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除安全设施满足要求外,应设置相关观测标志,并设专人观察险情。

七、在冬季养护作业时,要在防滑路段储备防滑砂,保障车辆的正常安全通行。

八、严禁在大风、大雨、下雪、大雾天能见度差等特殊气候条件下,进行保洁及其他路面养护作业;公路抢修,冬季防冻防滑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上路作业。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以及公司其它安全管理规定、办法执行。

第六章小修保养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所(养护中心)根据本年度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及当前路况,结合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于每年年底编报下年度小修保养计划(结合预计划制度进行),报管理处审核汇总后报公司审批。季度计划由管理处审定认可,在每月实施过程中,管理处与管理所(养护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做调整。对计划中不能满足路况维护需要的内容,管理处有权责令养护所修改完善,直至满足小修保养要求。经管理处审定认可的小修保养计划,管理所(养护中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接受管理处的检查、考核、监督。并填报计量报表报管理处。

条二十条

生产管理:管理处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小修缺陷或存在不足,管理处给管理所(养护中心)下达《整改通知单》,管理所(养护中心)按照《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

第7篇 某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规范从业单位的安全行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平安工程、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省交通厅下发“双标”管理文件和“平安工地建设”中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严格控制较大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一般事故,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创建平安建设工地。

第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零容忍的理念。在研究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安全,在检查考核工作时重点突出安全,在“双标”管理和优质优价活动中同步考评安全。当安全与其他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条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贯穿“事事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理念,坚持“抓工作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通过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措施,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参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设的所有从业单位在完成工程任务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参加*****高速公路公路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必须同时做好相对应的安全工作,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负全责。

第五条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事前预防”、“过程监管”和“重心下移”的方法,坚持“安全隐患责任追究”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同样重要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大安全隐患监管和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一线和管理一线,强化各标段驻地业主代表和监理的安全监管职能。业主将通过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管理,通过加强业主标段驻地代表管理工作和加强监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管和全过程控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高速公路各从业单位均应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东莞市*****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统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1、*****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在上级单位统一领导、安排、部署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组长由*****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由*****公司其他高管、安全监查部、工程部、技术部、办公室、合约部、财务部、协调部等成员组成。

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查部,安全监查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的落实承担相应责任。

4、本项目日常安全工作由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组织协调和规划,由安全监查部专职安全工程师和工程部驻地业主代表具体实施。

5、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需要变更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公司行文确认。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标准。

2、拟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本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对本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依法对本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年度安全生产的考核与信誉评价。

4、受理本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为实施处罚。

5、组织事故救援,制定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和规范本项目应急预案体系。

6、按事故发生报告程序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监查部主要安全职责

1、对上级机关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进行具体分解、细化,拟定从业单位年度控制考核目标。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要求及时传达,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和体系。

3、具体组织对本项目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和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

4、监督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及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5、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各单位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高危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7、督查各单位的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信息沟通,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和调查处理工作。

8、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账的建立、安全费用的计量支付、规范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9、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具体负责协调较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程部主要安全职责

1、参与对本项目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参与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复查和验收。

2、按照《*****省公路工程项目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及标准》和《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施工现场量化考核办法》的要求,对各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下发《安全违约违规处罚通知书》。

3、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查工作。

4、监督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及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监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检查验收整改落实情况。

5、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并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6、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监督监理单位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和验算,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7、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和完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督促及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8、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支付情况的审核、现场验收确认和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

9、监督检查各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0、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劳务分包队伍和作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1、监督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纠正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不规范及不作为管理行为,督促发挥其安全监理作用。

12、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安全职责

1、办公室主要负责本项目各类安全生产培训、会议的会务组织,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联络、信息发布、组织协调交通工具调配等后勤保障工作,并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做好群众组织、安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承担*****公司内部安全责任,对食堂、宿舍、办公场所、车辆及消防、用电、防风、防汛、防疫、安全保卫负责。

2、技术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安全技术保障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管工作,对重点、难点项目安全生产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安全责任,组织设计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和配合工程部和安全监查部督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协调部负责地方联络工作,协调处理与当地各有关单位、部门以及沿线村民的关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地方问题,防止各施工单位和地方群众发生群体性事件。

4、合约部配合工程部、安全监查部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组织机构及专职人员进行符合性审查。

5、财务部配合办公室做好公司内部安全工作,配合工程部、安全监查部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监查部和工程部负责人安全职责

1、主办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危险源的识别、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预防方案的审查;

2、具体承办本项目安全管理规划,代表公司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

3、具体负责对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和施工安全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审查,有需要时督促施工单位报请有关部门实施专项审批或组织专家论证;

4、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月报的总结、汇总和上报工作。

5、具体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以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传达,并督促驻地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部驻地业主代表安全职责

1、负责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及专职安全工程师审定的安全方案,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

2、负责督促本项目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经审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方案的具体贯彻和执行。

4、负责对所管理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包括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各类安全内业台帐的建立与维护。

5、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的制定、公告,并定期督促指导各施工单位进行应急预演。

6、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7、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使用的管理工作。

8、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台账,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并进行安全费用计量和支付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本项目的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安全预案,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各从业单位参加本项目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挂篮、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验收,业主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教育培训支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支出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查文件应当真实、准确、详细,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担任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当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配合协作,帮助其他单位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设计代表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的情况,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现场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组织和职责。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6、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9、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和定期巡视检查。

10、参与或主持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11、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安全保障规范要求。

1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独立组织和参加业主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13、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刻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业主驻地业主代表。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提出复查或复工意见。

14、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难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单位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4、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同意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监督:

⑴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⑵滑坡和高边坡工程处置;

⑶灌注桩基础、深挡墙基础(超过2m)、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⑷桥梁工程中的梁、拱、高墩(超过25m)等构件施工;

⑸隧道工程中的浅埋、不良地质、高瓦斯、富水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⑹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⑺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⑻爆破工程;

⑼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和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⑽跨越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疏导;

⑾桥梁挂篮施工;

⑿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⒀桥梁架桥机架设施工;

⒁其他业主和监理认为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场和新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路线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合场出入口、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隧道口、孔洞口、基坑边缘、脚手架或其他支架、桥面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7、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双标”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施工驻地,将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布置,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的设置必须满足安全和消防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医疗救助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所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自购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组装的临时房屋和加工棚、架,必须经驻地业主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9、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和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1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档案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1、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2、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3、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同时接受业主的监督管理,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业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内容、定措施、定验收的原则认真组织整改,并跟踪检查,狠抓落实。

1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6、施工单位应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落实组织、人员、救援队伍和必要的设备、器材和急救用品,并组织演练。

17、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或二次伤害,并立即向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18、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内业资料管理制度,搞好现场各项安全技术资料的记录、归档,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各从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章所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一系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纲要,同时制定下列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作为补充和完善,具体包括:

1、《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2、《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

3、《施工现场量化考核制度》;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5、《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7、《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8、《教育培训制度》;

9、《施工单位安全月报制度》;

10、《消防管理制度》;

11、《易燃易爆品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业主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除了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大纲和监理计划》、《安全生产监理实施办法》、《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外,还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监理责任制》;

2、《安全生产监理会议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4、《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查制度》;

5、《安全监理巡视和检查制度》;

6、《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机械验收核查制度》;

7、《监理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安全事故隐患监理检查、复查验收制度》;

9、《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0、《危险源、安全隐患登记跟踪制度》;

11、《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监理定期核查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安全生产最重要的直接和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业主、监理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制定完善详细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6、《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

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9、《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巡查制度》;

10、《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检查制度》;

11、《安全设施和施工设备进场验收制度》;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3、《危险源、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制度》;

14、《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15、《消防用品、危险品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16、《施工现场防火及消防制度》;

17、《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8、《施工用电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19、《施工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20、《安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及使用管理制度》;

21、《安全生产事故及三防应急救援预案》;

2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3、《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24、《卫生及防疫管理制度》;

25、《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不同职责要求建立各自的安全责任制制度,将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人。*****公司要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要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共同承担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责任考核以安全隐患责任考核为主,通过安全管理行为和施工现场的量化考核的方式,对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考核。根据量化考核的结果,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奖罚。

第三十四条  监理和施工单位应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消除生产事故隐患放在安全工作的首要位置,落实各项监控和治理措施。*****公司将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内容、定措施、定验收的“五定”原则,督促完成整改,对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公告公示、挂牌销号,采取有效手段,迅速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  各从业单位均应建立安全生产危险有害因素(即危险源)数据库,区分危险有害性质和程度,分类整理,动态监控。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初期结合设计图纸、地勘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现场情况调查、本单位人员、技术、设备资源情况等,对本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即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估,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报*****公司安全监查部备案。对重大危险源要实行有效监控。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监理、施工单位安全检查日常安全巡查、定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不定期专门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评比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安全会议主要有两种:

1、安全生产现场会。随时召开,重点解决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和根据安全形势需要即时或尽快解决的安全问题。

2、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安全形势和工程总体进展安排进行调整,重点是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上级的文件批示精神,总结经验,实施奖罚,全面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各从业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制度,确定使用范围,明确使用和审批程序。

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业主、监理单位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消除、整改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要按照国务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没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十条  各从业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演练,同时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第四十一条  各从业单位要按照*****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必须指定专人对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材料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3、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6、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监理单位对公路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现场驻地;

2、施工作业点(面);

3、危险品存放地;

4、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5、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做出如下处理:

1、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2、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和奖罚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以安全隐患责任考核为主,采用量化扣分的形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评。并根据各阶段量化考核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罚。

第四十七条  对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公司将把其列入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单位,加大安全检查和安全管理力度,同时采取约见单位法人代表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等手段。

第四十八条  安全考评将作为创优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工作不合格或不得力,不得评优,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同时各从业单位安全考评结果将纳入*****省交通厅信用评价管理范畴,作为省厅和总公司信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从业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两次以上的单位,*****公司保留暂停支付、代管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和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有效使用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立即改正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无法立即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违约罚金: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却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按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4、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或未按方案组织实施的;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爆破器材无专人保管,炸药雷管库房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未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或者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库和运输、使用管理未按照制度执行的;

7、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或提供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和工伤保险的;

8、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并登记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详细说明和交底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

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3、未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未组织安全检查的;

18、其他违反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且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以下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罚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4、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第五十三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1、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未设立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的;

4、未按规定进行巡视旁站,或未做好巡视旁站记录致使安全监理作用缺失的;

5、对巡视旁站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内容未进行跟踪检查落实情况,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6、施工单位因安全原因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监站、*****公司责令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7、所监理的施工单位被处以安全违约罚金,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8、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

9、其他违反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范有异议时,以后者规定为准。本办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办法的形式不断完善,有关细则由*****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监查部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 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全体职工、民工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思想端正、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纪律严明、措施得当、检查及时,生产与安全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爆破安全规程》(gbb6722-86)、《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办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黄塔(桃)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长:郑建中。副组长:邹正明。组员:刘文庆、范承余、张松求、童中余 何金武、夏柱林、张尤平。办公室设在工程部,具体负责黄塔(桃)高速公路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总监办、各驻地办、施工单位成立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专职安全员作为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办、总监办、各监理、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和成员,负责对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工作,真实反映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状态。

第三章  保证体系

第八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九条  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与指挥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项安全目标,层层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扎实开展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厅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新机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安全员),逐级设立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措施经费,并确保资金到位和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事故防范工作。对威胁公众和职(民)工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性较大设施、特殊设备、特种工种(机、车、爆破、电工等)、场所、易燃易爆物品,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坚持日常安全巡查,至少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监督、指导,每季度进行一次有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狠抓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对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后应严格验收,及时查处“三违”现象等违章行为。加强道路标志管理,及时清除路障,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职(民)工应采取多种形势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职(民)工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安全宣传教育面覆盖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第十六条  做好职(民)工劳动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规定、标准,对特殊工种应采取特殊劳动保护。严禁使用童工,工地不准使用聋、哑、残、老民工。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职(民)工遵纪守法意识,杜绝“六害”现象,维护好社会治安。注意搞好社群关系,尊重地方习俗,加强民族团结。

第十八条  严格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凡属重、特大伤亡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报指挥部,严格按国家有关事故统计规定,按时上报月(年)报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一次职工因工死亡3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或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坍塌、爆炸、火灾、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月度奖惩

检查方式:检查考核分自检、监理工程师检查、业主、监理巡查和业主组织的大检查等多种形式。检查考核范围为参与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的所有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第二十条  自检,各项目部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实施内容及要求与规定,对本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定期自检自查,做到一日一小检,一周一大检。把安全生产真正落实到每个人的日常工作中。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检查, 各监理单位对各项目部的检查与考核实行日常工作检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把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检查纳入日常的监理工作之中;集中检查考核实行每日一小检,每周一大检,其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安全生产评比原始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安全大检查,由黄塔(桃)建设办组织和主持,由相关单位参与。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内容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内业资料等方面内容。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建设办还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其抽查的结果作为检查评比的依据之一。每次检查评比,业主均将检查结果及要求整改的内容以书面文字的形式通知各施工单位和驻地办,要求在限定的期限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若发现整改措施不落实或逾期未整改的,将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处以每次项300-1000元的罚款。

对建设办组织的安全检查中不认真进行检查的检查组成员每次罚款200元;不积极配合的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不按时或不参加建设办组织的安全会议的单位每次罚款500元,对建设办要求上报的资料逾期不报每次罚款300元。

总结评比:奖惩评比设立专项奖金,由黄塔(桃)建设办根据总评结果最终为各单位分别做出总的评价,并分别根据各单位考核情况按下列标准进行奖惩兑现:

第二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月检查得分满分100分,对于月评得分前三名施工单位分别颁发优胜流动红旗。对于月考核得分75分以下的施工单位,将发警告黄旗.连续三次黄旗警告的,将处以1万罚款。

安全生产具有一票否决权,出现一起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取消本月评比资格并处予施工单位5万元罚款,处予总监办、驻地单位各1万元罚款。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本月总评得分排名第一的施工单位,且得分不低于90分,给予1万元奖励,并给予项目经理6000元个人奖励;

对于本月总评得分排名第二的施工单位,且得分不低于85分,给予6000元奖励,并给予项目经理4000元个人奖励;

对于本月总评得分累积排名第三的施工单位,且得分不低于80分,给予3000元奖励,并给予项目经理2000元个人奖励;

对于本月总评考核得分75分以下的施工单位给予5000元的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奖惩同施工单位挂钩:

1、对于监理单位所辖的施工单位本月总评得分第一且所辖标段中无施工单位得分低于75分的给予驻地办2000元奖励。

2、对于监理单位本职工作总评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给予4000元处罚。

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百分制进行检查考评。满分为100分。详见考核评分细则。

第9篇 高速公路保定段环境保护及景区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环境破坏和污染,把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建设成环保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大型食堂,污水排放时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

第六条 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防蝇灭蛆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环境。

第七条 化学用品、外加剂等要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同时拌和场、预制场、自采石料场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 施工现场搅拌站废水必须经沉淀池沉淀合格后排放,最好将沉淀水用于工地洒水降尘或采取措施回收利用。

第九条 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

第十条 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第十一条 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应取得环保部门批准后公示群众,求得群众谅解。

第十二条 工地茶炉应尽量采用电热水器,厨房尽量采用煤气。若只能使用烧煤茶炉和大灶时,应使用消烟除尘型,使烟尘降至允许排放范围之内。

第三章 野三坡景区、国家地质公园环保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要求

1、凡在景区(九龙镇、野三坡镇)施工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要求美观、绿化,充分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同时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景区施工作业指导书》,报监理和业主审批后方可开工。

2、位于景区的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施工前必须与业主签订《景区环保施工责任书》。

第十四条 弃渣要求

1、隧道弃渣除用于路基填方外必须堆放到业主指定的弃渣场内,不得随意堆弃。同时在指定的弃渣场内的弃渣要求堆放规整。如果设置临时弃渣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时应符合相应环保要求并及时倒运至永久弃渣场内。

2、弃渣过程中要对弃渣场规范处治,防止堵塞河道、冲淤农田、弃渣滑坡等现象的出现,同时要有临时防护措施。

3、弃渣场便道要硬化和及时养护,不能扬尘,不能泥泞。

第十五条 运输要求

1、所有途径景区的施工车辆必须要有明显标志,夜间通行时要有反光标识。车辆行驶过程中要控制车速,同时主动避让旅游车辆和游客。

2、施工车辆要求干净整洁,材料运输时要用苫布覆盖,防止遗撒、遗漏、扬尘、车轮带泥等现象的发生,必要时设专人清扫、养护旅游道路,如有条件尽可能在夜间通行。

3、大型设备的运输必须征得景区管委会和业主的同意,安排在允许的时段通行,同时要有专人指挥交通。

4、运输车辆要保证车况良好,尽可能少在旅游路上出现故障。一旦出现故障不能立即排除的,要及时用拖车拖出景区道路之外,以免发生交通堵塞现象。车辆途径景点附近时禁止鸣笛。

5、遇旅游黄金周期间或景区有重大活动时,施工车辆要绕行,不能绕行的必须征得景区管委会的同意。

6、施工便道必须按要求编制具体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业主备案。便道、临时占地会破坏地表植被,造成生物量损失。因此施工便道的设置应尽量利用旧路,不能利用旧路的,临时便道应尽量布设在征地范围内,施工结束后应立即对施工便道进行恢复。施工便道的设置应考虑到原有景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造成景观破坏和景观污染。

第十六条 地质环境保护

1、本路线主要以隧道结合桥梁的形式穿越野三坡国家地质公园,要求施工单位选择合理的爆破技术,从而减少对围岩的扰动,保持围岩的稳定,最终减少爆破施工对地质公园的影响。

2、隧道仰坡、路堑开挖、便道施工时须避免对代表性地质、特殊构造的破坏。

第十七条 水环境保护

1、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要经过沉淀处理后重复利用或合理排放,禁止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2、施工中产生的废渣、岩浆和淤泥运到指定的弃渣场堆放,不得倾倒在水体中。隧道弃渣时首先修建排水设施和挡渣墙,弃渣应从低处分层堆弃,经压实后再堆弃下一层,弃渣结束后回填表土并恢复植被。

3、雨季施工时要加强施工管理,采取相应的临时防护措施,尽量减少施工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量。

4、监理人员要做好水保措施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水保措施的实施进度、质量进行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植被和野生动物的保护

所有施工应尽可能少的破坏地表植被,不得已破坏后要及时的恢复,禁止捕捉和猎杀野生动物并尽量保护其生存环境。

第十九条 围挡要求

1、景区范围内在旅游路两侧的作业区要进行围挡,围挡要求使用彩钢板,其外观做到整齐美观,并且必须与景区相协调一致,不能影响景观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景区内平交道口、便道出入口、距离景点近的作业区等处的安全、警示标志要规范、齐全。除必要的宣传标志外,应尽可能少的设置施工单位的宣传条幅和标牌,同时所有的标志标牌不得影响行车视距。

第二十条 罚则

1、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或存在野蛮施工现象的承包人,业主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监理人员对被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施工负有检查、监督、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对被监理单位疏于管理、发生严重问题的,业主将对监理人员进行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罚款。

3、具体的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参照《项目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施工过程中还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评价报告》、《野三坡地质公园影响评价报告》及《水土保持评价报告》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某某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办法

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主要目标是:消除质量通病,杜绝质量事故,争创优质工程;推行以'标准工艺示范样板工程'为先导,以强化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为基础,以规范和提高标准化作业为载体,以工程质量与经济利益挂钩为手段,以质量管理成果考核为措施,强力推行质量一票否决的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zz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组织各分部工程管理部与质量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各分部开工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队伍进行详尽的技术交底,让施工人员明确设计意图,了解作业内容,掌握质量要点,明白注意事项。技术交底用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交底内容,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

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各分部要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岗位培训,落实培训内容,实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参加施工的管理、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施工技能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严禁上岗。

没有专业施工技能培训的人员而从事施工,一经发现将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给予作业队和个人从重处罚。

施工图现场审核、核对优化管理制度

开工前zz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组织各分部工程管理部对设计图进行复核,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对设计图纸中的差、错、碰、漏进行登记,并与相关单位联系,进行核对、修正,消除设计缺陷。未经审核和审核不合格的图纸,不得使用。

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检查验收和签证制度

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隐蔽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检查,现场及时履行签认手续。未经监理检查确认,不得隐蔽,不得转入下道工序。

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制度

1、按照合同要求及zz高速代建指挥部有关规定,zz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不设置中心试验室,由工程部负责对各分部的试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各分部建立工地试验室、梁场试验室、搅拌站试验站,按照设计文件、《验标》规定的检验项目、频度开展施工过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凡需见证试验的项目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在场监督下进行,并由监理人员在试验报告上签字。

3、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梁场试验室、试验站,建立原材料、半成品不合格品控制台帐,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4、进入施工场地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由物资部门审查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试验部门按规定进行抽检、测试,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

1、各分部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真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检;

2、严格质量过程控制,强化关键工序管理,认真履行相关手续;

3、各分部要配备足够的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用于施工过程中的指导和质量检验,确保各工序、环节都在正常受控之中。

工程质量考核、奖罚制度

1、zz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定期组织质量考核、不定期抽查和巡回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通知书'(附表1)或'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罚款通知书'(附表2),并对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考核、处罚。同时,zz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按照质量信誉评价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奖罚。

2、对质量考核中成绩好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国路桥zz高速公路3标工程安全质量奖罚办法》进行奖励。

工程质量情况报告制度

各分部每周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并报zz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备案。zz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结并报zz高速公路3标项目代建指挥部。对重点、难点工程,应按zz高速公路3标项目代建指挥部的要求,及时进行质量情况汇报。

质量样板引路制度

'样板示范工程'是zz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和各参建分部有目的培养施作、能够较好满足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工艺工序具有推广价值的工程。样板示范工程规模要求应按验标或zz高速公路3标代建指挥部批准的单位工程划分规模执行。

质量大检查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与自觉程度,除了不定期在施工现场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外,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并进行打分、评比、考核,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质量回访保修制度

质量回访是施工单位听取相关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提高施工质量的一条途径。经理部负责组织阶段性质量回访工作。

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zz高速公路3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施工现场设置监督告示牌,公布监督机构和电话;

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对举报信息进行跟踪处理,对举报信息进行调查;

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工程质量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zz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和各分部要建立质量管理台帐,明确专(兼)职责任人。zz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和各分部认真做好质量管理文件的收集、整理、签认、归档工作,为全面、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编制竣工文件做好基础工作。做好质量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技术资料、档案整理是经理部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基本建设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主要是施工过程中形成、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裁体的文件材料,基础技术资料的文字材料、图纸管理主要有资料管理工作制度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两方面。

施工日志填写制度

施工日志是施工过程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最原始、最真实的书面资料,涉及到施工的各个方面,为以后的各种资料提供原始数据;施工日志是重要的基础工作,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工程变更设计审核制度

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先施工后变更。

工程质量三检制度

为确保实现质量目标,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各经理部应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交接检),真实填写检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之中。

规范验工计价制度

按有关规定,对质量不合格的或未经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不得验工计价;内部的验工计价报表须经zz高速公路3标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审核确认。

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制度

把好原材料进场关,设备安全关,配构件进场检验关,及材料等物资的确保本标段的物资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成品保护制度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各分部制定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确保成品、半成品完好。制定不合格品处理制度,规定不合格品的处理办法和处理程序。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半成品、成品。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第11篇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 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物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 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 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 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 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 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 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 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的,应及时排除。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筹建处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第12篇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是指由****公司对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即: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从业单位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

第四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生产行为,按其违反规定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1、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2、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3、未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现场危险告知制度的。

4、未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单列安全生产费用或将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的。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

7、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的。

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9、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就实施的。

10、民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

11、对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12、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13、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六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1、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施工单位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3、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未按施工进展情况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

6、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单位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7、特种设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检测的。

8、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扣分)。

9、对所承建的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的,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10、工程项目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的。

11、未建立劳务用工档案,对进场人员未实行实名登记的。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1、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2、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按每处次扣分)。

3、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4、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5、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6、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作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7、未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发放和使用登记台账的。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

1、未按规定向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扣分)。

2、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3、施工现场混乱,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

4、安全培训教育名单与劳务用工档案花名册不符或与现场人员不符(按每人次扣分)。

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1、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2、未设立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3、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未及时通知****公司的。

4、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5、未对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的。

第十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1、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的。

2、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未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3、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未作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4、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不规范、不严谨或流于形式,未经过认真验算和复核的。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1、未按规定对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2、未对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查的。

3、施工单位因施工安全原因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公司责令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行为量化考核

第十二条  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违约行为,视其违约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10分:

1、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2、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3、拒不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公司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4、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5、未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5分:

1、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在市级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2、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质监站、****公司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3、所管理的施工合同段项目部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4、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扣5分)。

5、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7、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项目经理3分:

1、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2、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的;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和构造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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