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施工作业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
随施工机械的安全使用方法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施工机械化程度也在逐年提高。但由于建筑施工条件差,机械容易容易磨损,维修不便,不安全因素多,再多上操作人员变化频繁,如果不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类机械设备,不仅会缩短设备使用寿命,而且容易发生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
施工现场除了大、中型机械设备,还有砼搅拌机、钢筋机械、卷扬机、蛙夯、手持电动工具等。这些设备虽然与大型设备相比,其危险性较小,但由于它数量多,使用广泛,发生事故的概率大,又因其设备较小,往往在管理上被忽视,所以应加强对这部分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好岗位安全责任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机械的安全。
机械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机械设备本身应符合安全要求;二是机械设备的运转操作时应符合安全要求。在施工生产中,这两个方面都处于良好状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很小,否则就会造成事故,使操作人员受到伤害。
一、机械设备的基本安全使用要求
1.机械设备布局合理,应便于操作人员操作和堆放物料,同时应便于人员的检查和维修。固定式动力机械应安装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移动式动力机械处于水平状态,放置稳固。室外使用动力机械应搭设机棚。
2.机械设备的零部件的强度刚度应符合安全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经常发生故障。
3.根据有关安全要求,机械设备必须装设合理可靠、不影响操作的安全装置。
例如:
(1)对于作放置的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或防护栏板、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装置,以防发生绞伤。
(2)对于可能超载、超温度、超时间、超行程等发生危险事故的零部件,应装设安全装置,以便当危险情况发生时,由于安全装置的作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的发生。
(3)对于某些动作需要对人们进行警告或提醒注意时,应安设信号装置或警告牌等,如电铃、喇叭、蜂鸣器等声音信号,以及各种灯光信号、各种警告牌等。
4.机械设备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供电的导线必须正式安装,不得有任何破损或露铜的地方。
(2)电机绝缘良好,长期停电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绝缘电阻。
(3)开关、按纽等应完好无损,其带电部分不得裸露在外。
(4)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备安全锁,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5)施工现场实行三级配电两极保护。
(6)每台电动机械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开关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
5.机械设备的作业现场要有良好的环境,即照明度要适宜,温度与湿度要适中,噪声和震动要小,零件、料具等要摆放整齐,促使操作人员心情舒畅,专心无误地工作。
6.每台机械设备应根据其性能、操作顺序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润滑、维护等制度,以便操遵守。
二、机械设备的管理
1.操作前应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而且要空车运转一下,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2.机械设备在运行中也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对紧固的物件要看是否由于震动而松动,以便重新紧固。
3.机械设备严禁带故障运行,以防出事故。
4.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更不准将其拆掉不使用。
5.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也不得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
6.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
第2篇 强化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炼化装置具有高温、 高压、 易燃、 易爆、 有毒有害等安全特点, 而其日常检维修作业通常是处于 “边生产、 边检修” 的状态, 期间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为进一步强化检维修作业的安全, 克拉玛依石化公司结合自身工作实际, 在认真分析查找的基础上, 针对公司在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通过一系列整改、 提高, 重点狠抓了如何确保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管理的时效性、 规范性及可操作性方面的工作, 经过一年的实践运行, 新的安全管理机制已逐渐形成, 其优势逐步呈现, 截至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现就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管理方面采取的安全措施做以下论述。
1 明确施工中安全管理责任
公司现场检维修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为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充分体现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 确保现场检维修管理的时效性、 规范性及可操作性, 公司按照中油集团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及股份公司的相关制度要求, 重新修订完善了 《克石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 《克石化公司进入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 、 《克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和 《克石化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 。
上述四项制度和以往做法最大的不同就是, 着重突出了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在修订后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中, 改变了以往作业票由基层单位安全人员一手操办、 作业票上仅有安全人员签字审核的模式, 转变为各类作业票由基层单位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 同时, 按作业等级增加了主管生产、 设备、 技术部门人员审核签字的程序。由此, 将原来的现场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单纯依靠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来负责, 改变为谁负责项目谁来负责安全, 只要现场检维修作业中涉及到的工艺流程、 生产运行、 施工方案等, 必须由主管专业部门对其安全负责把关, 通过增加专业审核, 加强了监督管理, 降低了现场施工作业的风险。四项新制度的执行, 为克石化分公司现场检维修作业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施工作业监督运行模式
一直以来公司现场检维修作业票的部门审核确认主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安全现场科负责, 并且直接负责工业用火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可燃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工作。安全现场科定员只有3-4人, 每天忙于现场气体检测、 开票, 没有更多精力用于作业及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2005年4月, 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检维修安全监督, 切实落实施工管理责任, 防止事故发生, 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了加强, 将安全现场科更名为安全监督中心,直属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定员增为9人, 并重新修订了安全监督中心的工作职责, 目的是让安全监督人员从琐碎的事务中逐渐解脱出来转型为咨询和监督人员, 这也是公司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施工作业监督运行模式的再次深化。
同时, 安全监督中心的成立, 意味着公司的安全管理理念正在发生重大转变。以往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中, 既是执行者又是监督者, 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而通过建立安全监督机构, 使安全监督人员真正成为裁判员, 大家有精力和时间对各生产装置的工艺流程、 安全技术知识等进行系统学习和熟悉, 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 加强对各类检维修施工作业工作的各项技术统计分析能力, 保证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监督工作的组织落实, 使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合分有度、 互相约束的管理监督运行模式基本形成。
3 启动检维修施工作业监督运行模式
随着安全监督中心的成立, 新的检维修施工作业监督运行模式已正式启动。首先, 增强了日常临时检维修作业的计划性, 改变了以往施工作业的随意性, 针对日常检维修施工作业建立了周计划制度,要求各基层单位在每周五前填写下周的 《日常检维修施工作业计划申请票》 , 并要求基层单位按照公布的计划表时间进行施工, 这样不仅减少了基层单位进行各类作业的随意性, 还增加了基层单位分析风险、 降低风险的主动性。
第二, 安全监督中心对每周的用火作业等各类作业票进行统计和技术分析, 并在公司内部网上进行公布, 使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对公司整体状况以及本车间安全状况有动态和量化的认识, 并对进一步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供了可靠依据。
第三, 工业用火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工作将逐渐移交到化验室, 增加了安全监督人员对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的验证程序, 规范了气体检测的管理办法, 使气体检测具有了代表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四, 加强了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文档的集中规范管理。公司为基层单位配备统一的文件夹, 要求检维修施工作业的现场监火人或监护人持有, 文件夹中必须放置检维修施工作业票证、 风险识别控制措施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问卷等文档。这样使现场监护人的工作职责更加清晰明确, 同时又为现场监督人员提供了统一的检查标准和有效的检查途径。
第五, 加强了对施工作业的过程监督, 加大了对检维修施工作业中的违章处罚力度。安全部门定期在各类生产会议和公司内部网上对检维修施工作业中的 “三违” 行为公布曝光和进行处罚, 不仅使当事人受到教育, 还对其他人员起到警示 作用。
4 强化对日常检维修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
为强化炼化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素质, 公司组织所有基层单位检维修项目负责人以及监护人安全学习和上岗考试。另外, 对相关方日常相对固定的检维修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强化学习和考试, 所有人员考试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未通过考试的不允许参与检维修作业活动。通过强化教育和培训, 进一步提高参检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为安全检修奠定基础。
另外, 安全监督中心运行半年以来, 着重加强了对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的风险管理。通过强化事前控制、 过程监督和应急控制, 使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得到切实改善。克石化分公司在总结多年实践基础上对检维修作业项目风险管理进行了融合和创新, 使之更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更符合基层生产的特点。公司将炼化过程中检维修作业类别归并为五类, 并对每一类检维修作业细化了风险管理程序, 明确了生产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各专业处室和公司领导的工作内容和安全责任。在风险识别过程中, 将以往主要由安全人员负责, 变为由基层项目负责人主管、 各技术人员、 安全人员、 施工方共同参与的方式, 增加了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在抢修中发生事故, 特别是在第五类 “突发异常情况时需要抢修施工作业项目” 风险管理程序中, 明确要求抢修作业前, 由车间领导 (节假日、 双休日、 夜间由车间值班干部) 组织填写 《抢修项目 (过程)作业计划书》 , 并经四个生产处室领导和公司主管领导现场审批后, 再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方可组织抢修施工作业。突出了越是紧急任务越是要按程序执行的原则, 从而确保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的本质安全。
5 结 语
完善的安全制度、 明确的监督机制, 无疑将会对公司今后的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但是,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再好的制度和机制, 也要靠具体的人员来落实。因此, 不断提高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 安全素质以及安全责任心, 就能更加发挥制度和机制的作用, 这也是公司需要长期开展的一项重要安全工作。公司已经建立了有效的加强现场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模式, 我们相信, 通过安全管理模式的有效运行, 一定会确保企业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
第3篇 加油站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加油站施工作业的安全,在加油站安全施工规定基础上,重申和补充一下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具体如下:
1、在施工现场动火之前必须到中石化吉林石油分公司项目组办公室安全管理一组办理动火作业证。
2、在加油站内动火之前应由主管安全负责人到现场用测爆仪检测油气浓度,在动火点半径18米的范围内均应做油气浓度检测。
3、在加油站区内划出动火作业区,动火作业区应选在油罐区、加油机、排气管不低于18.5-25米处。
4、管道预制应在动火作业区内,在现场焊接应设定固定动火点,固定动火点的要求:
1)油罐区内固定动火点不应多于2处。
2)加油区内固定动火点应干管与支管连接处为1处,主干管现场动火点为2-3处(有凝液罐的加油站应在加油区内增加2处固定动火点)。
5、所有在加油站内动火作业的必须用防火板围住动火点(挡火板可用围挡板),挡火板底部两侧需用细沙或细土埋实阻止油气和电焊火花通过。
6、施工动火部位措施:
1)加油区动火之前应把加油家拆除移到安全位置,并用盲板将油管线盲死。
2)油罐区动火之前应将油罐人孔盖搬走以后用临时盖(可采用大芯板上粘贴耐油胶板)将油罐人孔封死,同时在油罐人孔法兰水线处涂抹黄油密封。
3)外移到动火区动火点部件,动火前要对其进行清洗,合格后方可动火。
4)透气管部位动火之前把人孔井内法兰一端用盲板封死,拆除透气帽后把透气管内用清水注满,柴油透气管也应断开注水,预防有关产生火花,用钢锯把汽油透气管锯掉,锯时用水冷却或在锯条上涂抹机油,焊接时应把焊机地线和焊接部位距离尽量缩短;为保证通气管与油罐彻底断开,应该用电阻摇表测试通气管接地电阻,通过数据分析加以确认。
7、施工动火期间,必须有专人监护,配备完好灭火器材,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
8、施工现场,临时动火、用电,必须由具备资质人员进行作业,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动火、用电作业票。动火结束后,立即将现场清理干净。
9、进一步明确,施工加油站站长是该站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施工期间,必须在现场进行监管,行使监督职能,发现违章,有权下达停止动火和临时用电的指令。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油分公司
二0一三年八月
第4篇 变电站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1 为确保变电站工程施工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发、承包方安全责任,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水平,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施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安全,保证设备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 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无坍塌、无高空坠落、无火灾、无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变电站设备)等。
3 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3.1 审查承包人资质,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后监督实施。
3.2 监督检查承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止违章作业,遇有危险紧急情况可令其停止作业施工。检查承包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违章操作。
3.3 承包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承包方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3.4 发包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各类违章作业,对违章违纪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3.5 工程项目完工后应确认双方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
3.6 发包方负责派出现场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进站手续。
4 承包人义务
4.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对进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2 根据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工程,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4.3 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4.4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车辆、机具设备要配备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4.5 要坚持文明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危险作业区域应设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现场施工作业。
4.6 承包人必须对其施工人员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雇员因本工程而遭受意外导致受伤、死亡或患病负责。
4.7 承包人应履行法律的规定,给予其施工人员劳动保险、工伤事故保险。承包人必须为施工人员或其分包人雇用的工人或雇员购买以上保险,保险期须由本工程合同生效日或进场开工日起至工程竣工止。
5 安全措施
5.1 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严格管理各项施工设施。在基础施工阶段,将所有基坑周边围蔽,设立防护栏,并在道路旁边的基坑装设安全警示灯,带电设备设防护围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标示牌,边坡竖立“严禁攀爬、防止坠落”的警示牌。确保电焊机电源电缆与钢筋隔离。
5.2 设备机具的安全性和维修管理上要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的安全调试,并建立设备卡及时记录使用过程的故障、维修、保养情况,以保障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
5.2 按照有关消防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水管,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水池、消防沙堆等。整个消防系统配置完善、消防通道畅通,特别是仓库、脚手架、模板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等重点监控部位,消防措施应得力有效。
5.3 要始终严格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临时用电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和不同专业特点,均应编制有关专项设计方案,配电箱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照明、动力分别设置,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吊装作业时,重点监督吊装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实施,合理架设用电线路。装修期间重点对电源箱加装漏电保护器,严厉查处使用“拖板”和乱接乱拉线行为。
5.4 工地所有临时用电由专业电工(持证上岗)负责,其他人员禁止接驳电源。
5.5 施工现场每个层面必须配备具有安全性的各式配电箱。
5.6 临时用电,执行三相五线制和三级漏电保护。由专职电工进行检查和维护。
5.7 所有临时线路必须使用电缆线或防水线。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或金属物上。
5.8 严禁用花线、铜芯线乱拉乱接,违者将被严厉处罚。
5.9 所有插头及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气开关不能一擎多用。
5.10 所有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使用。
5.11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及施工用金属平台必须要有可靠接地。
5.12 接驳电源应先切断电源。若带电作业,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三级以上电工在场监护才能工作。
6 安全施工保证金
经承发包单位协商一致,本工程收取一定数量的质保金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由发包单位运维部门代为管理。
6.1 1000 万元以下工程,在施工前缴纳工程总额2%的安全保证金。
6.2 1000 万元及以上工程,在施工前缴纳20 万元安全保证金。
6.3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发包方设备),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6.4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6.5 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安全保证金;
6.6 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10%安全保证金。
6.7 按上述条款执行后,仍可追究其它责任。
7 事故处理
因施工方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变电站设备)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切责任由施工方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8 现场文明施工
8.1 施工作业时不准抽烟。
8.2 施工现场不允许随便大小便,必须到临时厕所。
8.3 材料构件等物品分类码放整齐。领用材料、运输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遗洒及时清扫维护。
8.4 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整理成堆,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
8.5 现场施工人员的着装必须保持整洁。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
8.6 工棚必须保持整洁,轮流打扫卫生,生活垃圾,生产废物及时清除。
8.7 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9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9.1 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9.2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配戴好安全帽。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9.3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9.4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特殊作业配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
9.5 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在高空中没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随意走动。
9.6 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9.7 按规定设置足够的通行道路,马路和安全梯。
9.8 装卸堆放料具,设备及施工车辆,与坑槽保持安全距离。
9.9 大中型施工机械(吊装运输碾压等)指派专职人员指挥。
9.10 小型及电动工具由专职人员操作和使用。注意用电安全。
9.11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9.12 施工现场地需挂贴安全施工标牌。
9.13 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9.14 严禁夜间施工,夜间装卸材料。
10 在施工期间,施工人员若违反该管理规定,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于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若屡教不改者,将禁止其在本站进行作业。
10.1 违章行为及其处罚:
10.1.1 施工中不戴安全帽,衣服乱搭。 罚款100 元
10.1.2 使用不合格的用电工具。 罚款300 元
10.1.3 未按要求执行工作票制度。 罚款300 元
10.1.4 对新增加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 罚款200 元
10.1.5 对新增加施工人员未进行工作票、危险点确认签字。 罚款300 元
10.1.6 超工作票所列工作范围工作,或破坏现场安全措施。 罚款200 元
10.1.7 不按规定施工路线行走。 罚款200 元
10.1.8 工作结束后,现场不清理或设备有遗留物。 罚款200 元
10.1.9 破坏站内设施者。 罚款100-500 元
10.1.10 在岗期间喝酒。 罚款200 元
10.1.11 随地大小便。 罚款200 元
10.1.12 在站内吸烟烟者。 罚款200 元
10.1.13 临时用电不符合规定。 罚款200 元
10.1.14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罚款200 元
10.1.15 未经允许进入带电设备区 罚款300元
10.1.16 特种工种无证上岗 罚款300元
第5篇 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进一步减少和降低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选择合理、可靠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保证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吉化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检维修施工作业。
2职责
2.1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检维修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
2.2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所属单位的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
2.3公司机动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公司设备检维修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
2.4公司生产部配合公司安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机动部开展风险评价工作;所属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和生产运行部门配合本单位的安全、基建、设备管理部门开展本单位的风险评价工作。
2.5生产和建设单位(以下称为业主)在装置检维修前要向检维修施工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为相关方)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检维修和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要对《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的正确性和完善性进行审查。
2.6相关方在施工作业前,按照业主提供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等要求,在业主的协助和指导下开展风险评价,并认真填写《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2.7业主和相关方按照双方职责划分,将《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落实到施工现场。业主交付检维修的施工装置和设备必须具备安全施工状态,相关方在保证安全施工的同时,要必须保证交回的装置和设备具备安全开车条件。
2.8业主在施工作业前要向相关方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业主和相关方要互相监督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的落实。业主要对相关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不落实的、违反业主安全规定的,按照业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9业主自行施工的检维修作业,由业主组织开展风险评价,填写《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的范围
3.1.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
3.1.2装置停工大检修、计划检修;
3.1.3装置日常维修及故障处理;
3.1.4装置抢修。
3.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作业过程的风险评价
3.2.1风险评价程序
在编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方案以前,业主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业主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风险评价。
a) 确定评价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复杂,同时包含起吊、安装、搬运、用电、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并交叉进行或边生产边施工。首先根据现场施工作业流程,按作业种类或作业区域划分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对象。
b) 调查危险因素
根据确定的评价对象所包括的具体作业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艺介质、设备、作业环境等,利用调查表法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作业人、设备、物料、法规标准、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分类参见表6)逐一调查和辨识,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1、表2及表3。
c) 进行事故(风险)预测
一个施工作业过程可能发生多种事故,潜在多种风险,如火灾、触电、中毒等。在全面深入调查、辨识危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历史事故和本单位历史事故情况,深入开展事故或风险预想(事故类别参见表8),尽可能把开展本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到,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
d) 进行风险评价
在事故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矩阵法(参见表7),对预测到的每一项风险,从其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和后果严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价排序,确定可承受风险和不可承受风险,针对不可承受风险提出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也可选用lec法等风险评价方法)
e) 风险分析
利用事故树分析法(fta)或因果分析法,详细分析不可承受风险发生的原因,并画出事故树图或鱼刺图,针对原因,提出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4。
3.2.2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
相关方汇总各评价对象形成的附录a中的表1、表2、表3、表4及其它相关附件和材料,形成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
3.2.3风险评价报告书的审批
a) 风险评价报告书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由业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认[边生产边施工项目,由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
b) 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业主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安全部门批准。各部门审查意见填写在附录a的表5中。
3.2.4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的实施
a) 风险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纳入到施工方案中,并以报告书为依据,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风险评价报告书是业主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方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按双方职责划分,由业主和相关方落实到施工现场。
c)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及时沟通,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d) 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是预防性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如对系统的隔离、管线容器的吹扫置换、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气防器材和劳保器材、人员监护、合格的检修工器具、设置警戒区域、明确的职责、各种作业票证等。
3.3停工大检修和计划检修的风险评价
3.3.1风险评价程序
在编制检修施工方案以前,业主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业主的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风险评价。
a) 确定评价对象
针对检修计划书中确定的检修项目,以检修项目为评价对象,逐一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价。复杂的检修项目,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项目,以子项目为评价对象,进行风险评价。
b) 调查危险因素
根据确定的评价对象所包括的具体施工作业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艺介质、设备、作业环境等,利用调查表法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分类参见表6)逐一调查和辨识,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1、表2、表3。
c) 进行事故(风险)预测
一个施工作业过程可能发生多种事故,潜在多种风险,如火灾、触电、中毒等,在全面调查、辨识危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历史事故和本单位历史事故情况,深入开展事故或风险预想(事故类别参见表8),尽可能把开展本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到,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
d) 进行风险评价
在事故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矩阵法(参见表7),对预测到的每一项风险,从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和后果严重程度两个方面进行评价排序,确定可承受风险和不可承受风险,针对不可承受风险提出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3。(也可选用lec法等风险评价方法)
e) 风险分析
利用事故树分析法(fta)或因果分析法,详细分析不可承受风险发生的原因,画出事故树图或鱼刺图,针对原因,提出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计划,并按要求填写附录a中的表4。
3.3.2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
相关方汇总各评价对象所形成的附录a中的表1、表2、表3及其它相关附件和材料,形成停工大检修或计划检修施工“检维修施工作业的风险评价报告书”。
3.3.3风险评价报告书的审批
a) 风险评价报告书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后,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
b) 按检修项目管理权限报请业主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安全部门批准。各部门审查意见填写在附录a的表5中。
3.3.4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的实施
a) 风险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纳入到检修施工方案中,并以报告书为依据,对参与检修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风险评价报告书是业主的设备管理部门和相关方对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按双方职责划分,由业主和相关方落实到检修施工现场。
c) 施工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及时沟通,结合现场检修施工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d) 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是预防性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如对系统的隔离、管线容器的吹扫置换、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气防器材和劳保器材、人员监护、合格的检修工器具、设置警戒区域、明确的职责、各种作业票证等。
3.4装置日常维修及故障处理的风险评价
对于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日常的维修活动如用火、临时用电、进有限空间、高空作业、拆修机泵,抽加盲板等必须办理作业票的具体单一的维修作业,在办理作业票证前,业主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在业主的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风险评价,提出针对性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填写风险评价报告表后,方可办理作业票证。风险评价程序如下:
3.4.1调查危险因素
根据作业的具体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工艺介质、设备、作业环境等,利用危险因素调查表法对作业全过程中存在人、机、料、法、环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分类参见表6),逐一调查和辨识,并按要求填写表8“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4.2进行事故(风险)预测
一项作业活动可能发生多种事故,潜在多种风险,如火灾、触电、中毒、灼烫、机械伤害等,在全面调查、辨识危险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同行业历史事故和本单位事故情况,深入开展事故或风险预想(事故类别参见表9),尽可能把开展本项维修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到,并按要求填写表8“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4.3事故(风险)原因分析
在事故预测的基础上,分析每一个事故的成因和途径,并按要求填写表8“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3.4.4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事故或风险成因,提出具体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并按要求填写附录b“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措施必须是预防性的、具体、有针对性的,如对系统的隔离、管线容器的吹扫置换、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配置合格消防气防器材和劳保器材、人员监护、配置合格检修工器具、警戒区域。
3.4.5风险评价表的审批
风险评价报告表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由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后,方可办理作业票证。
3.4.6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a) 风险评价表是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依据,业主和相关方必须以此对参与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风险评价表中提出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必须按双方职责划分,由业主和相关方落实到作业现场。
c) 作业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及时沟通,结合现场作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对于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日常的如更换垫片、添加助剂、装卸“三剂”、清洗过滤器、清理油池、管线冻堵处理等不办理作业票的作业活动,在作业前由作业人员按以上程序开展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填写风险评价报告表,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车间(装置)主管领导确认后方可作业。
3.5装置抢修的风险评价
3.5.1对于装置停工抢修,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业主应保证在抢修施工前,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况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针对抢修项目和特定的作业环境,以抢修项目为评价对象,逐一按照3.4中程序开展风险评价,提出针对性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填写附录b“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经相关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审批后,报业主抢修领导小组确认。并以此作为编制抢修施工方案的主要依据,提出的措施必须落实到施工现场。
3.5.2对于装置局部抢修,如带压堵漏、局部停车泄压、在线调校阀门等时间紧,危险性大的项目,按照3.4中的程序,业主应保证在抢修施工前,提供必要的工艺和设备运行状态、作业环境状态及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指导和协助下相关方针对抢修项目和特定的作业环境,以抢修项目为评价对象,现场识别评价,填写附录b“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现场报抢修领导小组确认,并给参与抢修的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提出的措施必须落实在施工现场。
4记录
4.1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
4.2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表
4.3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表
第6篇 水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项目部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防止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故。
7、严格执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止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做到“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意外”。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船、拖轮、浮吊、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项目部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项目部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局指、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项目部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四)设置安全作业区
1、 为了保障施工作业安全,作业前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将施工船舶与无关船只相隔离,使无关船只远离施工作业水域,防止其干扰施工作业船舶的作业。
2 、安全作业区的施工作业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水域专用图。
3 、建立水上施工通信网。设立由甚高频(vhf)水上频道、集群电话组成的水上施工通讯网,确保船、岸联系畅通。
4 、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项目部应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项目部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项目部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对已建平台,还应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五、 防范大桥通航孔航道内沉船风险的对策措施
1、所有施工船舶应服从航运主管部门及警戒船的指挥,并随时注意收听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安全信息和大桥两侧航行船舶情况通报,自觉遵照航运主管部门推荐的航道航行。
2、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安排大马力拖轮在施工水域值守发现险情可随时采取救助措施,以有效避免船舶在通航孔道内发生事故。
3、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立即救助遇险船员,安排船舶探摸,了解沉船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报请局指挥部尽快安排大型起重船打捞沉船。
(2)报请有关部门对沉船的通航孔道实施临时封航,并安排警戒船进行现场警戒,待沉船打捞起后再恢复通航。
(3)报请有关部门开辟临时航道,设置临时航道灯浮和和航道改变的警示标志,并通过信号台定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指导其他船舶安全航行。
(4)对整体打捞难度较大,则应报请有关部门实施解体清障打捞。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及局指挥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船舶损坏管线风险的对策措施
1、各施工船舶在施工前应配备大胜关长江大桥专用图,掌握施工水域水下管线的具体走向。
2、对于施工点离管线较近又无法避开,应事先制定保护管线的安全措施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征求管线管理部门的意见。如抛设的锚缆与水下管线交叉不可避免,可在管线业主或维护单位的指导监督下,将锚缆离管线较远的地方,使施工时不至于走锚钩住水下管线。
3、禁止施工船舶在水下管线附近水域抛锚避风或停泊。
4、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船舶在管线附近水域施工时应严加防范,必要时全部停工撤离。
5、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并向管线管理部门及业主报告,尽快申请管线维修船进行维修,以减少损失,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八、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九、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关闭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进行善后处理。
十、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7篇 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2.1 定义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 分级:
--高度在1.8~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一般规定
3.1 施工前必须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3 在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作业队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3.4 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全身式安全带(双扣)、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须牢固;
3.5 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须符合《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已搭好的脚手架没有“准用”标识,不得使用。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6 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挂设安全网,拉警戒线。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以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督;
3.7 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8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必须先将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必须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干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
3.9 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督;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3.11如发生事故或灾害,而需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紧急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项目组审批;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级施工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口头批准,实施抢救作业,同时要尽快向本单位领导和项目组报告。
4.高处临边作业管理规定
4.1 所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周边,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栏杆(上下两根,间距不得大于0.6米);
4.2 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垂直输送物资的平台,除必须在其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和活动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空应设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必须封闭;
4.3 临街(或道路)高处作业区的周边,必须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防止物体从高处坠落。
5.高处洞口傍作业管理规定
5.1 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临时留有的洞口处进行作业时,为了防止人或物体有坠落可能,以及消除对人身安全的隐患,此时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5.2 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外,夜间还必须设红灯作警示;
5.3 对边长或最大直径小于1.5米的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或钢管、钢筋构成的防护网格盖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须封闭时,应在防护网格上满铺脚手板和其他隔离物品;
5.4 对边长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须有防护栏杆,洞口下必须挂安全网;
5.5 在邻近作业的人与物且有坠落危险的竖向洞口、孔及管口处,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6 攀登作业管理规定
6.1 地面或固定平台基础面以上5米内的一次性攀登作业,可使用移动式梯子,应遵守以下要求:
(1) 梯子顶端要高出施工作业面
(2) 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的上下间距应为300毫米,不得有缺档;
(3)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 站在梯子上作业时,只许一人在上作业,上部应留有四步空档,下面应有专人扶梯监护,同时作业人员应把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
6.2 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和项目组批准后实施。对施工所使用的吊蓝等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检查、确认合格后,施工人员方可正式进入吊蓝进行作业,但设备或框架内部不可直视的高处攀登作业,禁止使用吊篮等垂直载人设施。
6.3 对设备壳体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内部攀登作业,可采用绳梯进行,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悬挂在牢固的物体上。
6.4 钢柱、钢梁、屋架、管廊等构件吊装前,应先按要求设置爬梯、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工具。
6.5 在设备、框架等大型设施上,需较长时间作业,应设置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 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绳索、立杆、设备接管、管子、构件预留孔和立柱等非规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上下;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悬空作业管理规定
7.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7.2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机具设施必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8篇 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定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办理范围、填报内容、审批程序、监护人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安全施工作业票在施工中的正确性、可行性和指导性,确保安全施工。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工作。
3.职责
3.1项目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
3.2项目部技术管理、安监等部门专工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核。
3.3项目部总工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批准。
3.4项目安监部负责监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执行。
3.5重大施工项目,由项目总工程师及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在现场监督指导施工。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在已编制并经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基础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在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4.1.1 各类起重机满负荷起吊或吊运物体积庞大、施工环境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吊运作业。
4.1.2 二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4.1.3 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附近作业。
4.1.4 大型起重机械(指起吊能力在30t及以上的)的组装、拆除作业。
4.1.5 起重机械的试吊作业。
4.1.6 超载、超宽、超高、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如主变、发电机定子、凝汽器、汽包、除氧器水箱)的装卸及运输。
4.1.7 起吊危险品。
4.1.8 变压器吊罩、吊芯,发电机穿转子。
4.1.9 特殊高处脚手架及大型脚手架的搭拆。
4.1.10 金属升降塔及施工电梯的装拆。
4.1.11 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如氧气站、乙炔站、油库、油区、煤粉仓、制氢站等)。
4.1.12 土石方爆破作业,导地线爆压作业。
4.1.13 高压带电作业和临近高压带电作业。
4.1.14 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及封闭管道内进行电、火焊、防腐、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
4.1.15 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酸洗,电气蓄电池室配酸作业,制氢、制氧设备投运作业。
4.1.16 石棉瓦屋面作业。
4.1.17 在发电、受电运行区作业。
4.1.18 烟囱工程平台试压、扒杆试吊、外平台安装、操作平台及井架拆除作业。
4.1.19 其它危险作业。
第9篇 施工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本标准制定的目的为了是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单位以及所有在公司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的管理过程。
2.2 公司内施工作业的界定: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包括在生产区域进行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线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
3职责
3.1 机动处负责进入生产区域进行维护、检修作业施工单位的管理,并审核施工安全方案。
3.2 工程处负责进入生产区域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的管理,并审核施工安全方案。
3.3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并审批施工安全方案。
3.4 施工项目所属车间负责审核施工安全方案,必要时编制本车间施工作业可能影响岗位的工作预案或事故预案。
4工作程序
序号 | 人员 | 时间 | 条件/地点 | 工作内容 | 方式 |
4.1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 |||||
1 | 安环处 | -- | -- |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 | 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
2 |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 -- | -- | 签订附有安全条款的施工作业合同书,或签订安全作业协议书。 | 按照《合同法》 |
3 |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 施工前 | -- | 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送交施工所在单位、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 -- |
4 |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 施工前 | -- | 审核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后交施工单位修改。 | -- |
5 | 施工项目所属车间 | 施工前 | -- | 审核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后交施工单位修改。 | -- |
6 | 安环处 | 施工前 | -- | 审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 | -- |
7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施工前
--
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
8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允许时
--
会同施工项目所属车间、安环处,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
--
9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
--
监督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
--
10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
--
会同安环处和施工项目所属车间共同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允许进行施工作业。
--
11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
--
监督施工单位将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加盲板进行隔离;
严密封堵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
在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上,挂上明显的禁动标志。
根据施工项目所属车间和安环处提出的要求
12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无法实施区域隔离时
--
监督施工单位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安环处和施工项目所属车间共同制订的方案
13
施工项目所属车间
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
--
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通知施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
4.2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
1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
--
监督施工单位:
1.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石炼化的各项管理制度
2.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 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遵守《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
--
2
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施工作业时
施工现场
监督施工单位: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
4.3 检查与考核
1
施工项目所属车间
--
--
在日常工作中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作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严重违章行为可向安环处提出对施工单位的处理意见。
--
2
安环处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
施工现场
1.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
5相关文件
5.1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5.2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3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6.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5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6.1 施工作业许可证
6.2 用火作业许可证
6.3 临时用电票
6.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5 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10篇 检维修施工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大检修、中、小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和抢修等作业。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检维修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检维修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监督。
3.2. 各部设备管理是公司检维修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的组织与领导。
3.3. 各生产装置负责检修前后工艺处理和置换的确认管理。
3.4. 各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防火)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检维修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要求
4.1.1. 公司检维修工段人员因对所检维修的设备具备相应的能力。外来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维修施工业务。
4.1.2. 外来施工单位在签订设备检维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检维修安全协议》。检维修施工人员还须接受公司的入厂安全教育,签署《**公司公司外来施工人员告知卡》。
4.1.3. 根据设备检维修项目的要求,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维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应经设备部门审核。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维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维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1.4. 检维修前,检维修作业所在部门应对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4.1. 有关检维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1.4.2. 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1.4.3. 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1.5. 检维修现场应根据《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1.6. 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维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维修方案交底。
第11篇 施工作业场区管理措施
一施工作业场区环境管理措施
为了确保环境得到保护,净化空气,降低噪音及粉尘污染,维护环境卫生,我们将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编制环境保护实施计划,采取对大气、噪声的监测及减缓措施,使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1仓库、办公室使建设时充分考虑防火要求。
工地四周竖起栅栏与外界隔离,大门外竖有施工许可证、工程名称和施工、建设公司名称标牌,设置“施工总平面图”和“职工安全守则”,使进入工地的人能对工程的概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2工地排水设施全面规划。
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均经计算确定;
安排人力经常疏通排水沟,保持通畅。
3. 道路运输。
工地的人行道、车行道坚实平坦;
道路设有限速标志牌,转弯处设有转弯慢行警示标志牌。
4施工现场的物料、机械、车辆、工具按照总平面布置图指定的区域范围分类整齐堆放,并做好现场标识。
5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等处设置护栏并挂红灯示警。
6及时做好完工清场工作,工程废料须存放于指定的垃圾桶内,定期集中倾倒在业主指定的垃圾场。
7现场张贴提示危险的安全警示标志,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宣传教育栏,进行文明施工管理、安全保证等方面的教育宣传。
8现场施工人员一律要佩戴安全帽,非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9施工用水、电管线要沿线路边上挂(铺)设,避免乱拉接现象。
10施工现场防火、用电安全、施工机械及余泥外运、散体物料运输、使用预拌砼等,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规范、规程和规定,禁止违章行为。
2现场环保、卫生保证措施
1工地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现行环境保护条例、规章以及现场工程师制定的有关规定、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经常疏通排水渠道保持畅通。
3. 永久的开挖边坡应及时种植草皮,确保边坡的稳定和施工环境的绿化。
4临时道路应经常洒水,降低石料、泥土粉尘的浓度。
5凡在通风不良的场所进行有毒作业时,必须采取机械通风、送氧及抽风的措施,预防中毒。
6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鱼或其它破坏生态的休闲活动。
7防止开挖泥沙流入水体和任何污染物质直接或间接地进入水源,保持周边环境、水源的整洁、干净。
8燃料、油及有毒物质严格按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存放和处理。
9选用性能良好的施工机械,加强运输及施工机械的维护管理,有关车辆严格按照现场工程师批准的路线行驶。
10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现场道路、坡道或对地域造成的障碍引起的可能破坏。
11严格按图纸和业主的指示对场地清理和施工不得超出本工程所必要的范围。
12施工现场将采取措施减低施工噪音。
有较高噪音的施工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工作,创造一个比较安静的工作环境。
13对于架空线路,如通信、供电线范围,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在电线架空的上空搭设电线保护栅架,使之在施工过程中免于受损或被破坏,确保周围不受影响。
1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文物迹象,及时采取有效地封闭保护措施,通知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第12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05〕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