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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管理考核规定(1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14 19:30:09 查看人数:12

安全环保管理考核规定

第1篇 安全环保管理考核规定

1 目的

为了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和“三废”稳定达标排放,夯实基础安全环保管理,规范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提高员工自我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意识,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参考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3.4 工伤保险条例

3.5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6 环境体系文件

3.7 公司绩效管理制度

3.8 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4 名词和定义

4.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即员工因受伤自医治休假至伤愈到岗之间的休假天数)。

4.3 化学需氧量: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需的含氧量。

4.4失能伤害

4.4.1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4.4.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4.4.3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4.5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4.5.1 千人负伤率

4.5.1.1千人负伤率=(工伤人数/职工总人数)×1000‰。

4.5.1.2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职工总人数)×1000‰。

5 权责

批 准审 定审 核拟 定

总经理公司绩效管理委员会公司分管高管安环处

5.1 安环处负责本规定的拟定、修订和监督实施。

5.2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及主管、公司安全员、值班长的安全职责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执行。

6 内容及要求

6.1安全管理责任及目标分解

6.1.1安全管理责任

6.1.1.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6.1.1.2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分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管理措施,并具体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并认真执行。

6.1.1.3 加强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

6.1.1.4 做好本部门负责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定期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法制常识教育,提高各类员工的安全、消防意识。

6.1.1.5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处室每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本处室存在的安全隐患。

6.1.2目标、指标管理

6.1.2.1公司安全生产高管目标、指标管理

(1)由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有不足造成死亡事故发生,处罚金2000元;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伤事故,处罚金1000元。

6.1.2.2安全环保处安全目标、指标管理

(1)由于安全生产管理不足导致死亡事故发生,事故当月考核安全环保处主管2000元;年度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伤事故,考核安全环保处主管1000元。

(2)公司年度千人负伤率超过指标,考核安全环保处pi分5分,安全环保处处长300元,相关责任片区安全管理人员200元;年度无死亡、重伤事故,年度千人负伤率达到指标,奖励安全环保处pi分4分,安全环保处处长200元,安全环保处管理人员200元。

6.1.2.3其他部门安全目标、指标管理

(1)由于部门(处室)安全生产管理不足导致本处室发生死亡事故,当月考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3000元;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伤事故,考核第一责任人2000元/人﹒次。

(2)发生死亡事故,考核事故单位当事人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含兼职安全员)50%的绩效工资。

(3)发生死亡事故考核责任处室pi总分30分。

(4)年度处室重伤事故超指标1(人/次),考核责任单位pi分10分,同时考核经理800元,主管1000元,安全员400元,依次加倍。

(5)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处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年度内不得晋级晋职。

6.1.2.4年度安全(轻伤/轻微伤)目标、指标管理

(1)年度处室安全管理轻伤目标、指标未完成,超指标1(人/次),按轻伤事故考核标准加倍考核处室pi分,同时考核经理400元、主管500元,依次加倍。

(2)年度处室安全管理轻微伤目标、指标未完成,超指标1(人/次),制造、装备所属处室及模具处考核pi分2分,经理200元、主管300元、;辅助及其他处室考核pi分2分、经理300元、主管400元、。

6.1.2.5一次事故中发生多人伤害,统计指标按一次事故计算。

6.1.2.6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6.1.2.7各处室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控制指标、目标,根据公司年度方针、目标进行调控(具体见附件1)

6.1.3各部门月度目标、指标管理

6.1.3.1制造厂所属生产处室,一个月安全事故为零,当月奖励处室pi分1分,主管120元、处室安全员180元;如月度发生轻伤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当月给予考核外,包括当月六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如月度发生轻微伤事故,包括当月三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年度内安全事故为零,奖励处室pi分2分,分别奖励主管300元,安全员200元。

6.1.3.2装备动力部各维修、动力处、生管模具处,若连续两个月内安全事故为零,奖励处室pi分1分,主管120元、处室安全员180元;如月度发生轻伤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当月给予考核外,包括当月八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如月度发生轻微伤事故,包括当月四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年度内安全事故为零,分别奖励主管200元,安全员150元。

6.1.3.3材料处、成品处,若连续三个月安全事故为零,奖励处室pi分1分,主管100元、处室安全员120元,如月度发生轻伤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当月给予考核外,包括当月十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如月度发生轻微伤事故,包括当月五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年度内安全事故为零,分别奖励主管100元,安全员100元。

6.1.3.4品保部所属的各质检处、实验室、斜交部办叉车班,若连续六个月(跨年度)安全事故为零,奖励处室pi分1分,主管100元、处室安全员120元,如月度发生轻伤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当月给予考核外,包括当月十二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如月度发生轻微伤事故,包括当月六个月内(跨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年度内安全事故为零,分别奖励主管100元,安全员100元。

6.1.3.5公司月度内轻伤事故为零,奖励安全环保处pi分2分、安全环保处主管200元,安全环保处管理人员200元。连续三个月内轻伤事故为零,奖励安全环保处pi分3分。

6.1.3.6公司月度轻伤事故超过2(人/次), 考核安全环保处pi分1分、安全环保处主管100元,安全环保处片区管理人员50元.

6.1.3.7由于未严格、及时执行事故分析会所制定的纠正措施,造成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考核责任单位主管500元,处室安全员300元。

6.1.4环保目标指标管理:

6.1.4.1废水达标率达到100%,奖励动力处200元,安全环保处100元;

6.1.4.2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公司目标,污水在线监测数据比对合格,奖励动力处200元,安全环保处100元;

6.1.4.3烟尘黑度达标率达到100%,奖励动力处200元,安全环保处100元;

6.1.4.4烟尘浓度达到公司目标,废气在线设备监测数据比对合格,奖励动力处200元,安全环保处100元;

6.1.4.5so2浓度达到公司目标,奖励动力处200元,安全环保处100元;

6.1.4.6噪声达标率达到100%,奖励安全环保处100元。

6.1.4.7每季度各项环保指标均达到公司及国家标准,且各类环保检查达到环保要求 ,奖动力处pi分2分,安全环保处pi分2分。

6.1.5环保目标考核周期

环保指标以季度为考核周期,数据来源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监察结果进行统计核算,如有某项指标未完成,对责任部门进行该项指标加倍处罚。

6.2安全事故管理:

6.2.1 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6.2.1.1小事故(轻微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2日的失能伤害。

6.2.1.2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6.2.1.3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6.2.1.4死亡事故

1.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重伤3人以上。

2.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含3人),重伤10人以上。

6.2.2安全事故责任者的认定:

6.2.2.1直接责任者:即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

6.2.2.2主要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

6.2.2.3领导责任者:即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6.2.3工伤事故上报

6.2.3.1发生工伤事故,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工伤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执行。对各类事故瞒报、虚报,考核责任单位主管200元/次,处室安全员150元/次,班组长100元/次。

6.2.3.2轻伤、重伤事故需在事故发生当日立即上报安全环保处,无故拖延一天,考核责任单位主管50元/天,处室安全员20元/天。

6.2.3.3在申报工伤中,出现虚假证明,证词,考核责任单位pi分2分,考核直接责任者100~500元/次,情节严重者按公司瞒报事故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6.2.3.4工伤事故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各部门应严格按工伤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执行,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申报或因申报材料不符,影响事故上报考核主管50元/次,处室安全员20元/次。

6.2.4工伤事故考核

6.2.4.1安全未遂事故及轻微事故

1.处室发生安全轻微伤事故情况,损失工时在2工时至2日内。事故发生后的3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向公司安全处报告,所产生的各项治疗及检查费用由公司处置。

2.处室发生轻微伤事故,在季度综合考评(千分制)中,考核考评总分50分。

3.安全环保处负责在每月7日前汇总公司上月事故统计情况,上报集团公司。

4.对于已发生的安全隐患未遂事故(未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由安全环保处会同事故相关单位,立即召开现场事故分析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事故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2.4.2 轻伤事故

1.发生轻伤事故,各处室根据公司pi分权重、人员总数、危险等级等因素,考核pi分的分值也不同,制造厂所属生产处室责任单位考核pi分4分;装备动力部所属各处室责任单位考核pi分5分;生管所属处室、品保部所属处室责任单位考核pi分4分;并考核责任单位主管领导500元,处室安全员300元,班长300元,组长200元。

2.当月内连续发生工伤 或“安全月”期间发生工伤,加倍考核。

3.由于本人主要原因造成轻伤事故,考核事故责任者300元。

4.由于他人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由其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根据伤害程度,考核事故责任人300~1000元。

5.处室发生轻伤事故,在季度综合考评(千分制)中,考核考评总分100分。

6.2.4.3 重伤事故

1.处室发生重伤事故,考核责任单位pi分10分,考核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0元,安全员400元,班长400元,组长400元。

2.由于本人主要原因造成重伤事故,考核事故责任者400元。

3.由于他人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由其肇事者负主要责任,根据伤害程度,考核事故责任人500~1500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考核。

4.发生重伤事故,考核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200元,部门经理500元,考核安全处pi分2分,安全处主管300元,该片区安全管理人员200元。

6.2.4.4 死亡事故:

1.发生死亡事故,考核责任处室pi总分30分,考核责任单位主管领导3000元,安全员1000元,班长1000元,组长800元;考核安全处pi分6分,主管2000元,分管片区安全管理人员500元,考核总经理1000元,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2000元,部门经理2000元。

2.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所确定的事故直接、间接、管理责任人,依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公司另行处理。

6.3日常安全管理

6.3.1违章违纪考核:

6.3.1.1工作中违章操作,考核责任者20元人/次;违章指挥,考核责任者50元人∕次;季度综合考评(安全、消防综合检查评分标准)中考核10分。生产处室月内违章操作累计超过3次,辅助处室超过2次以上考核主管领导100元,安全员50元。

6.3.1.2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刹车装置,造成设备带隐患运行,考核责任单位pi分1.5分/次,部门主管100元∕次,安全员100元/次,直接责任者200元/次,当班值班长100元/次,当班组长100元/次。

6.3.1.3经检查设备刹车失灵,起重吊具、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经修复擅自使用,考核部门主管100元,安全员100元/次,使用者100元/次,当班值班长100元/次,当班组长100元/次。

6.3.1.4维修包机人员对设备的刹车失灵和起重吊具、电梯的安全隐患,应主动预检预修,确保在用设备的安全运行。未按规定执行,考核维修责任单位pi分1分/次,责任者80元/次,并对因此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6.3.1.5设备检修时,维修人员必须做到断电,切断动力介质,挂好警示牌,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定执行,考核主管50元/次,考核安全员50元/次,考核维修当事人100元/次。

6.3.1.6检修电器设备,接装电动工具,必须使用专用工具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修理。未按规定执行,考核主管100元/次,考核责任单位pi分1分/次,考核责任人300~500元/次。

6.3.1.7接装移动用电设备要做到规范接线,严禁私拉乱接,违者考核当事人100元/次。

6.3.1.8日常安全检查中,第一次发现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当月日常安全检查,处室违章违纪累计3人/次以上,考核所在处室pi分1分,并在公司早会给予通报批评。

6.3.1.9公司安全员例会安全员无故缺席,考核本人30元/次,无故迟到、早退考核20元/次。

6.3.2安全检查、评比管理

6.3.2.1生产、维修、辅助处室安全综合评比,按照公司《安全、消防综合检查评分标准》执行。

6.3.2.2 各单位每周由主管牵头,按照安全检查计划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自查、整改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整改,一次考核部门pi分1分,主管100元,安全员50元,依次加倍。

6.3.2.3 安全环保处所进行的日常检查、周检、月检、专项检查,将纳入季度综合安全检查评比评分当中。

6.3.2.4对积极配合参加公司组织的专项检查及《安全、消防综合安全检查》的处室安全员及专业人员奖励50元∕次。

6.3.2.5各单位二级、三级安全教育要做到培训记录、考试试卷规范、明确、完整。未按规定执行,考核安全员100元/项。

6.3.2.6安全环保处组织的各项安全培训、考试,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无故不参加考核本人50元,考试不合格考核本人30元∕次。

6.3.2.7公司下达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卡片,各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完成二级、三级安全教育考试,经查未接到公司下达的入岗通知单,提前安排入岗人员进入生产岗位的考核所在单位pi分1分/次,主管200元/次,安全员150元/次。

6.3.2.8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安全巡检机制,安全检查记录完整、规范。经查无安全记录,考核安全员20元/次,责任班长50元/次。

6.3.2.9安全环保处检查下达到生产处室的安全隐患整改书,整改单位必须将隐患整改项落实到责任人,并按要求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考核责任单位pi分1~2分/项,主管100元/项,安全员100元/项。

6.3.2.10因安全隐患未按期落实整改,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追究整改项目负责人为事故第一责任人。

6.3.2.11处室必须按期完成有关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处室主动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其项目,改善后效果显著,给予改善单位奖励pi分0.5~1分/次,奖励项目整改实施人200元/次,并在处室季度综合考评(安全、消防综合检查评分标准)奖励10~30分/次。

6.3.2.12每季度公司的各类检查及安全管理与季度综合安全检查相结合,对生产及辅助处室统一进行评比,以综合得分成绩评出第一名一个,奖励单位pi分2分,主管200元、安全员300元;评出第二名一个,奖励单位pi分1分,主管100元、安全员150元;评出排名倒数第一名一个,考核单位pi分4分,主管200元、安全员200元;评出排名倒数第二名一个,考核单位pi分2分,主管150元、安全员100元;排名倒数三名处室考核单位pi分1分,主管100元、安全员80元;若季度综合考评得分大于或等于900分,只考核倒数第一名,其它则免予考核。制造、装备所属处室、模具处及其他处室的考评系数不同。

6.3.2.13安环处组织的公司级各类竞赛,奖励金额分别为:特等奖300元,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鼓励奖50元。

6.3.2.14安环处组织的公司对外安全公益活动,参加单位组织完成出色,给予参加单位奖励pi分1分/次,主管100元/次,若组织不得力,影响公司外部形象考核责任部门1.5分/次,主管150元/次。

6.3.3特种作业安全管理:

6.3.3.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按照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6.3.3.2特种作业人员调整岗位须经人力资源处审核、批准,安全部门备案。对擅自调整特种作业人员,造成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考核责任单位pi分1分、主管100元/次、安全员100元/次。

6.3.3.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考核责任单位pi分0.5分/次,主管100元/次,安全员100元/次。

6.3.3.4使用特种设备、特种机动车辆的部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未按规定执行,考核处室安全员20元。

6.3.3.5无故损坏特种机动车辆驾驶牌照,考核责任人50元/次。

6.3.3.6驾驶刹车制动装置、灯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行生产作业。考核责任人100元/次,造成事故依据损失情况另行处理。

6.3.3.7现场安全检查对厂内机动车超速行驶、违章载人、载物以及登高作业未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本规定对当事人提出批评和考核,并将违章情况通报所在单位,以上违章月度中重复发生,考核所在处室pi分1~2分,并在公司早会给予通报批评。

6.3.3.8未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证”、“架设临时线许可证”、“外来施工教育申请表”等各种安全票证,考核责任单位主管100元/次,考核施工项目责任人50元/次,考核外协施工单位200元/次。

6.3.3.9电梯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取证后方可操作,无证人员严禁私自开动,违反规定,按照公司《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造成损失,依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6.3.4日常环保及职业卫生管理:

6.3.4.1相关部门应确保环保设施及职业卫生设施有效运行,无故停运,考核责任部门pi分2分,主管200元,直接责任人100元;

6.3.4.2维修部门应保证环保及职业卫生设施的完好,发现设备隐患没有按期整改,造成设施停运,考核责任部门pi分2分,主管 200元,直接责任人100元;

6.3.4.3 危险废物贮存库内除了存放指定的危险废物外,不得存放一般固废,如发现将一般固废存放在危废库中,考核处室pi分2分,主管150元,库管员100元。

6.3.4.4滑石粉、炭黑泄露造成污染,每发生一次,考核责任单位pi分1分,主管200元,直接责任人100元;

6.3.4.5对日常设备换油及检修使用油品要集中收集管理,发现将废油倒入地沟或使用过程中将油品泼撒到地面,造成污染,考核责任部门pi分1-3分,主管100-300元,直接责任人200元;

6.3.4.6动力处应规范污水排污总口,对没有及时清捞排污总口浮油或没有及时更换吸油海绵,考核处室pi分0.5分,主管50-100元;直接责任人50-100元。

6.3.4.7 动力处应严格按标准对污水水质进行分析化验,对出现超标现象没有及时反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考核处室pi分0.5分,主管50-100元,直接责任人50-100元;

6.3.4.8动力处严格按照锅炉除尘器操作规程进行脱硫及除尘,并保证除尘器水量及加碱量,如未按规定进行加碱脱硫及除尘,造成环保部门监测、抽检超标或在线数据比对不符合时,考核处室pi分3分,主管300-500元,直接责任人300元。

6.3.4.9动力处严格按规定进行对污水、废气在线设备进行巡检(侧重中夜班)并做好记录,发现在线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安环处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如未及时反馈并整改的,考核处室pi分2分,主管100-300元,直接责任人100-300元。

6.3.4.10内务处和动力处未及时对a区渣场的煤渣进行清理,出现堆放现象,考核处室pi分1分,主管100-200元。

6.3.4.11相关部门在环保要求整改项目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奖励处室pi分1分,主管100元,相关配合人员奖励50-100元。

7记录表式

7.1附件1:公司 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分解

第2篇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规范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变更管理职责,避免在变更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 理 职 责

第三条各级人事组织部门是劳动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四条各级计划规划部门是资本性投资计划过程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五条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是物资采购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六条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实施等工程管理过程中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七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是生产工艺、操作及应急预案等生产过程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八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运行、检维修过程等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九条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是安全环保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安排的隐患治理项目等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条各级消防部门是消防设施、消防灭火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单位,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三章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归口部门对所管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二条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6276-1997)中“变更管理”的要求,形成变更文件,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同意不能实施变更。

第十三条业务归口部门应该根据业务的变更内容,组织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定完善的风险削减措施,确保变更过程中安全环保受控。

第十四条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划分,负责对业务变更的内容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组织对变更涉及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在各项业务变更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杜绝违章行为和违反标准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变更是指在日常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与原计划的现状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设备变更、工艺变更、方案变更、人员变更等。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各管理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管理规定

1 目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按系统地进行安全、环保教育。通过教育培训,加强企业领导者的安全管理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意识,普及全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提升整体劳动卫生健康、环保素养以及安全操作水平。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管理部

3.1.1 负责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或督促相关部门实施。

3.1.2 组织并要求新员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等)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3.1.3 管理和使用教育培训资金。

3.2环安部

3.2.1 负责实施新员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外来人员等)的公司级安全教育。

3.2.2 负责组织复工、变换工种、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安全培训。

3.3各单位

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新员工的分厂(部门)级、科段(班组)级的安全教育以及各单位的日常安全培训。

4引用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4.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

4.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

4.4国发8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4.5《职业培训管理》

5术语或定义

5.1安全教育

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公司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潜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2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专门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经常性教育。

5.3三级安全教育的对象是指对新进企业员工、调动工作岗位、重新上岗、长病假(三个月以上)后复岗的员工、工伤康复后复工员工,这些员工必须接受公司安全教育(一级)、部门(车间)安全教育(二级)和工段/班组岗位安全教育(三级)。

5.4“四新”教育: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进行培训教育。

5.5经常性安全教育,它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包括对各类、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5.6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6工作程序

6.1新员工安全教育

6.1.1管理部根据规定以书面形式将职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等)的调动、分配、实习通知发送到环安部或接收单位。

6.1.2职工的工作单位或接收单位、环安部从管理部处收到(以oa邮件形式)职工调动或接收通知,了解需要上安全课的人数、时间、地点、岗位及其它要求。

6.1.3环安部根据要求与实际进行培训入职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准备相应的培训教材。

6.1.4环安部按规定开展公司级安全培训,各单位开展部门级和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各单位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及工段(班组)的安全培训。各级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6.1.4.1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一级)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6.1.4.2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二级)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4.3 工段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三级)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5三级安全培训要求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达100%。

6.1.6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6.1.6.1 新员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等)教育完毕由环安部、用人单位对每一位新员工进行相应的书面考试,新员工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6.1.6.2 要求考试合格率100%,考试不合格的管理部通知不合格新员工重新培训考试,考试满三次未合格人员由环安部通知管理部取消录用资格。

6.1.7公司安全培训需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登记卡要求一式两份,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一份由环安部保留,一份由用人单位保留。登记卡不得涂改,终身存档保留。

6.2变换工种安全培训

第4篇 设备安全环保运行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使我公司的设备资源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运行,适应科研、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科研生产加工试验设备和办公设备的安全环保运行管理。

3 职责

4.1 投资发展处

全所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合理选型和设备的安全节能环保运行管理。

4.2 动力部

机械加工设备的使用部门,参与设备的合理选型并负责本部门设备的日常安全节能环保运行管理。

4.3 综合处

负责全所设备安全环保运行的监督。

4.4 其他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设备的日常安全节能环保运行管理,并参与设备的合理选型,制定适合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检查、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设备的选型

设备添置、更新和改造应坚持技术先进性、经济性、安全性和环保节能并重的原则,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本质安全性高、节能环保型设备的选用。

4.2 设备的建账管理

全所设备应建账管理,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单独建帐管理。特种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并在合格期限内使用。

4.3 设备的持证操作

设备操作严格设备操作证管理,操作证管理见q/fc 03.07-2006《科研生产设备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方可操作。

4.4 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a 各设备使用部门对本部门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及时检修与认真管理负责,确保设备安全节能环保运行。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各使用部门的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按照各单位相关设备管理制度,填写相关表格,并及时整改。

b 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一般每年一次)组织设备技术状况技术检定,外壳接地设备应安排绝缘检测。变配电设备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负荷或预防性试验。

c 设备安全性能下降或能耗上升出现不安全或高能耗运行,设备管理部门应提出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4.5 设备故障修理

a 设备发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决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组织修理,重要设备或发生设备安全装置或附件失灵等故障时,应填写好相应表格。

b 设备维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应按照所有关废弃物处置规定分类处置。

4.6 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

a 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工人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事故现场。当事人将事故情况迅速上报。设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分析处理。

b 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五日内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c 对设备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职工未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d 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责任者或其领导人对事故不及时处理,隐瞒欺骗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预防和抢修事故有显著功绩者,依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5 记录

各部门相关表格,并保存在本部门。

第5篇 安全环保奖罚管理规定

杭州世宝安全环保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第1 页 共 3 页

名称

安全环保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制定日期:

编制单位

综合管理部

修改状态/版本: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治安刑事事件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安全环保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一 奖励

(一)奖励条件

1、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且效果明显的。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如发现所用设备、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技术规范,有危及安全生产或人身安全可能的;在正常巡检中发现“四超”(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处理果断而防止了火灾、爆炸、泄漏等伤人及损坏设备者;发现未经批准动用、损坏安全和消防设施并报告上级部门者等。以上必须经所在部门和安环科认定。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活动,被评为先进集体者。

6、被评为省、市、县、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

7、对消防、安全工作、环保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8、在生产中发生生产系统故障(停电、停水、停风、停汽、泄漏)应按规程处理,不属此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奖励分为三等,除此之外,还将按《安全环保考核细则》评分,纳入绩效考核。

1.一等奖,500~1000元

(1)及时发现可能造成装置停工、停产或巨大财产损失(>;10万元)事故隐患者;

(2)在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通过实施并经实践可对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者;

(3)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方针及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成绩显著被评为公司安全先进集体(个人)。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者,经综合部认定,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均可获评一等奖。

2.二等奖,200~500元

(1)及时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隐患者;

(2)及时发现将导致重大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者;

杭州世宝安全环保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第2 页 共 3 页

名称

安全环保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制定日期:

编制单位

综合管理部

修改状态/版本:

(3)及时发现可能造成财产损失5~10万元的事故隐患者;

(4)及时发现可能造成个别装置局部停运的事故隐患者;

(5)发现有重大环保隐患并及时报告者;

(6)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所创新,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产生明显效果者。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者,经公司安委会认定,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均可获评二等奖。

3.三等奖,50~200元

(1)三次以上阻止或举报“三违”行为且“三违”行为得到查证的有功人员;

(2)及时发现可能导致一般火灾、爆炸、泄漏事故隐患者;

(3)及时发现可能导致人员轻伤的事故隐患者;制止其他员工进行环境污染行为者;

(4)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方针及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成绩显著被评为市、区(县)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者,经综合部认定,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均可获评三等奖。

(三)审批权限和程序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出奖励建议;安环科负责事实认定,并根据本细则确定奖励等级,然后报公司综合部审核、报行政总监批准。也可由综合部直接提出奖励建议,报行政总监批准。

2.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奖励通知,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发放奖金。

二、处罚

(一)处罚条件:

1、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事故发生、环境污染者。

2、“三违”行为人。

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6、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7、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8、擅自挪用、拆除安全、环保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故意损坏安全、环保和消防器材或因工意外损坏不及时报告者。

杭州世宝安全环保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第3 页 共 3 页

名称

安全环保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制定日期:

编制单位

综合管理部

修改状态/版本:

(二)处罚标准

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5000元、赔偿直接损失的3-50%等。对“三违”行为人按《“三违”处罚细则》执行。

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降职、降级、留岗查看、待岗、停职、开除。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处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综合部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处罚的资金划入安全奖励基金。

2、行政处罚综合部办提出建议,行政总监按公司有关管理程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附则

(一)附件《安全环保管理考核细则》、《三违考核处罚细则》、《厂区吸烟管理规定》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暂定)起执行。

第6篇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管理规定

1.术语与定义

1.1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外协施工单位向业主交押的,为保证施工单位伤亡事故善后处理、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紧急事故处理资金、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费用投入等的专项资金。

1.2 外协施工单位:是指业主严格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通过招投标引入的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施工资质和一定的施工管理经验,能承揽公司发包工程施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2.目的与适用范围

2.1为进一步规范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实现外协施工单位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生产经营共同发展。

2.2 适用范围: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所有外协施工单位。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3.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文

3.3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3.4集团)有限公司外来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

4.1.1 负责对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使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符合本办法。

4.1.2 负责核定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金额。

4.1.3 负责审核外协施工单位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

4.2外协施工单位:

4.2.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业主足额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4.2.2需要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时提出申请.

4.2.3工程项目完工,提出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

4.3财务部

4.3.1负责足额收取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4.3.2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专款专项管理。

4.3.2 负责根据安全环保部对外协施工单位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的审核意见,办理相关业务。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标准:

5.1.1地下井巷工程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按承接项目施工合同总价5%交押。交押金额范围在50-300万元之间(即下限50万,上限300万)。

5.1.2地表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按承接项目施工合同总价3%交押,交押范围在20-200万元间(即下限20万,上限200万)。

5.1.3 单纯设备安装工程及其他辅助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金额按照规定下限缴纳,合同总价低于50万元不设立上下限,按照合同总价5%缴纳。

5.1.4同一外协施工单位有多个工程施工项目,按其中交押金额最大的单个工程施工项目交押。

5. 2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范围:发生以下情况,外协单位因资金不足或抗拒支付等原因可以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5.2.1 人身伤亡事故处理费用。

5.2.2紧急事件处理费用。

5.2.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5.2.4重大隐患、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治理费用。

5.2.4 提取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生产费用不足时。

5.2.4出现伤亡事故、重大环境事故受到业主、政府监管部门处罚。

5.3 外协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作为施工项目开工条件之一。

5.4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一次足额交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后,当年内补足使用部分,达到外协施工单位交押标准。

5.5 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专款专项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5.6工程项目施工结束,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由外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业主安全环保部审核,退回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5.7 外协施工单位交押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在交押期不计利息。

6.检查与考核

6.1 安全环保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情况。未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的工程施工项目不得开工。

6.2 财务部定期向公司安委会上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使用情况。

6.3 本管理方法解释权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

第7篇 车间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1、 废机油处置:废机油是国家规定的hw08类危险废弃物,车间内必须设置必要数量符合防撒漏要求的专用回收装置集中回收后统一放置,专用回收装置应进行统一规划并定置管理。废机油集中存放点不得与粘合剂、纸张、塑料等易燃物混同放置,并应定期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废机油存放点应设置明显标识。

2、 尾气抽排处置:车间内根据厂家要求设置的尾气抽排设施应在每日工作前检查是否开启,并保证该设施的正常运转(尚未投入使用)。

3、 含油废水处置:对大块含费油的水渍须用锯末吸油后方可进行后续清洗、排污。

4、 汽油回收装置处置:汽油在从油箱中抽出时可能产生静电火花导致火灾爆炸,每日检查专用的配有静电接地线的汽油回收装置接地线是否完好。

5、 需建立独立危险品库,并设立最高存储量标准,该危险品库需符合通风,电器防爆等国家相关要求。

6、 举升机需同时具备2种可靠的安全装置,如机械安全装置、液压开关或紧急停止安全开关、液压开关,并须每日上班前清洁、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液压开关处是否有漏油情况存在。

7、 每日上班前检查二氧化碳气瓶倒伏装置是否完好,气瓶是否按规定放置,减震圈、瓶帽等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8、 每日清理大梁校正仪,平台及周边不得放置杂物,整理油、气管路防止挤压,检查接头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检查塔柱滚动滑轮固定螺栓是否松动,以免塔柱滑落造成人员物品损伤;车辆校正平台升降时设备下严禁站人;平台油缸无节流阀时,严禁全开油泵泄压阀;平台升起时必须锁死;检查夹具是否有变形、裂纹;检查链条、钣金工具、拉环是否完整,没有破损、裂口、大划伤。

9、 每日上班前手动电动工具漏电装置是否完好,每周进行一次绝缘测试。手动电动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手电钻、电动角磨机、电动打磨机等。

10、 调漆间、油漆储藏室是集中存放、调配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特别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的火灾爆炸事件,是公司内高危防范重点区域。应设置符合防爆要求的灯具、输配电线路、通风设施和电器设备;满足防静电、防雷、防火的基本要求,不得使用可热性木质门。

11、 烤漆房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特别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的火灾爆炸事件,是公司内高危防范重点区域。应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排风设施,每周定期检查,并记录留档备查。一般在10-15天更换过滤棉,30天更换进风棉,90天更换顶棉,更换频率可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微调。

12、 烤漆房加热烘干时禁用废机油设施,尽量采用电能量子加热安全环保装置,尽可能减少使用柴油加热设施。

13、 喷枪清洗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特别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的火灾爆炸事件,是公司内高危防范重点区域。喷枪清洗过程应设置封闭罩,排气筒,最好使用安全环保型喷枪清洗机。清洗溶剂不得低空排放,排气高度应高于屋面1米以上。清洗工位不得存放超量危险化学品,除必要的清洗溶剂外,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含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喷枪清洗时回产生静电花火,必须设置接地装置,并使用防爆电器。

14、 烤房旁不得进行调漆和喷枪清洗活动。

15、 油漆组员工应配备防静电服、防护面具、防护镜、防护手套、防护鞋的防护用品;班组长实时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佩戴;车间主任每天至少一次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佩戴,服务总监、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每周至少2次抽查员工是否正确佩戴。

16、 干磨作业时员工应佩戴特种劳保用品“防尘口罩”,班组长实时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佩戴;车间主任每天至少一次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佩戴,服务总监、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每周至少2次抽查员工是否正确佩戴。

17、 钣喷、机电等工种作业时容易发生机械性损伤,应配备防护鞋,班组长实时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佩戴;车间主任每天至少一次检查员工是否正确佩戴,服务总监、公司行政管理部门每周至少2次抽查员工是否正确佩戴。

18、 车间垃圾分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物,应分开存放。危险废弃物包括沾有油及化学品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废机油单独回收存放。一般废物包括包装物、一般生活垃圾等等,索赔件、废轮胎等应单独存放。各种垃圾桶按统一标准设置,并统一进行标识。室内危险废物需用塑料袋简单包装,废化学品容器分开存放,加贴标识。室外危险废物有明显的“危险废物存放区”、“禁止烟火”和|黄底黑图|危险废物等标识。

19、 车间消防栓、灭火器的设置不得被其它物品阻挡,并进行定置管理。车间主任每周至少2次检查并记录留档备查,行政管理部门每周至少一次检查并记录留档备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20、 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毒品、浓气味等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需更换工作服、安全工作鞋的在员工休息室内完成,水杯集中存放在员工休息室,需饮用时应在员工休息时休息饮用,不得在车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1、 禁止在车间有吃饭,吸烟,聊天,嬉戏打闹,吵嘴打架,私自离岗,窜岗等行为发生(注:离岗:指打卡后脱离工作岗位或办私事;窜岗:指上班时间窜至他人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22、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宁德盈众汽车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8篇 公司安全环保形势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规范安全环保分析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

安全环保形势分析是指各单位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环保风险、安全环保管理薄弱环节等开展的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

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是指通过会议的形势开展安全环保分析工作,旨在及时将安全环保形势传达到相关方和相关人员。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分为公司级别、公司所属单位或项目部级、基层项目组或作业队级。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qhse管理部是安全环保分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环保分析管理制度和要求,负责组织公司级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各单位安全环保分析组织开展情况。

第六条总部安全环保中心是总部项目安全环保分析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环保分析管理制度和要求,负责组织总部项目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总部项目部安全环保分析组织开展情况。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本项目部的安全环保分析归口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本项目部安全环保分析管理制度和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本项目部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基层单位及分包商安全环保分析组织开展情况。

第八条各单位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部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公司的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要求。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可以和其他安全环保会议合并召开,可以选择视频会议、会议等形式。

第十条公司级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在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召开一次,公司所属单位、总部安全环保中心项目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每季度最后月的25日前召开一次,并在会议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 “安全环保形势分析报告”(模板见附件)报公司qhse管理部。各项目部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每月25日前召开一次,并在会议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 “安全环保形势分析报告”(模板见附件)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包商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章分析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可以从以下方面(可包括但不限于)查找问题:

(一)各类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包括上级部门、业主、监理、自查等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二)集团公司“六条禁令”、“hse管理原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文件要求及相关的hse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五)员工个人的安全意识及培训情况;

(六)分包商资质、人员、现场管理、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及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实施等情况;

(七)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应急设备设施配备检查情况;

(八)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九)事故、事件、隐患产生的原因和趋势分析;

(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等。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环保形势分析要客观、全面、真实,要根据查找出的问题,从多方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第十四条下一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要分析上一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制定的整改措施落实完成情况。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对安全环保形势分析深入、整改措施得当、能够促进安全管理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公司对安全形势分析不及时、流于形式、不真实反映出自查隐患数量、回避自身管理不足、无分析报告、未制定整改措施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qhse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管理,防止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和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装置设备的检维修及相关服务项目。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工业安装、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防腐保温、装置及设备拆除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是指在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从事服务项目的外来施工队伍,包括设计方、设备制造商、施工承包商、检维修承包方、工程建设承包方、工程监理承包方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炼化企业法律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资质的法律审查,并负责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资本性支出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日常检维修项目及修理费支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隐患治理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技术进行工程交底,组织承包商进行服务项目施工作业安全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订风险削减措施,并检查落实,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对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价及现场安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承包商的资质准入和合同要求

第九条 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与确认,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准承担服务项目。

第十条 对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二)承包商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的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三)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环保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可靠的安全环保保证体系,并提供服务项目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环保组织机构网络图;

(五)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六)安全环保业绩、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够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施工机具、设施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能够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七)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石油化工项目承包经历;

(八)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石油化工装置现场从事涉及到工艺和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由炼化企业法律部门、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审查确认后,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安全环保处提交资质等级证明书(提交复印件)、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现场安全环保负责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网络名单、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特种设备、厂内专用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备案。经过相关资质审查后,承包商到工程服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检维修﹙施工)安全环保合同》和《服务项目合同》。未办理安全审查和签订安全环保合同者,禁止签订服务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按程序补签安全环保合同和补充安全环保措施后方可实行。严禁未签安全环保合同就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的,项目所在单位有权终止作业。

第十三条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合同的服务项目,各级安全环保部门不予进行入厂教育,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施工,审计监察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四章 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四条 炼化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服务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两个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到项目所在单位接受入厂安全教育和考试,由双方建档登记,考试成绩存档一年,考试合格后办理相关证件。承包商各类人员未经安全环保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厂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由业主主管部门备案检查。

第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项目所在单位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项目所在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

第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第五章 对承包商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装置检维修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施工承包商严格遵守生产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全面掌握作业点的生产工艺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和乙方人员应该全过程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装置检修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采取有效的隔离和警戒措施,夜间施工做到照明和联络等手段有效,现场有专人统一协调工作情况,做到监护到位。

第二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根据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安排作业区、预制场地、材料堆放场地等。所有布置须经工程服务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工棚要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搭建。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承包商和项目所在单位到现场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井、沟等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要严格实施制定的控制环境污染的措施。对重要环境因素,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措施。在施工作业、清理设备等过程中确需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其预处理的措施、排放的方式、路线要按照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环保部门的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进行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要按规定办理“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按作业性质佩戴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中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商必须到消防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的进入厂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携带灭火器、配带阻火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应该要求承包商应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承包商作业期间的违章违纪,应由项目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安全环保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安全环保奖罚管理规定办法

杭州世宝安全环保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第1 页 共 3 页

名称

安全环保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制定日期:

编制单位

综合管理部

修改状态/版本: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治安刑事事件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安全环保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一 奖励

(一)奖励条件

1、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且效果明显的。

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如发现所用设备、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技术规范,有危及安全生产或人身安全可能的;在正常巡检中发现“四超”(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处理果断而防止了火灾、爆炸、泄漏等伤人及损坏设备者;发现未经批准动用、损坏安全和消防设施并报告上级部门者等。以上必须经所在部门和安环科认定。

4、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5、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活动,被评为先进集体者。

6、被评为省、市、县、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

7、对消防、安全工作、环保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8、在生产中发生生产系统故障(停电、停水、停风、停汽、泄漏)应按规程处理,不属此奖励范围。

(二)奖励标准

奖励分为三等,除此之外,还将按《安全环保考核细则》评分,纳入绩效考核。

1.一等奖,500~1000元

(1)及时发现可能造成装置停工、停产或巨大财产损失(>10万元)事故隐患者;

(2)在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通过实施并经实践可对公司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改善者;

(3)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方针及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成绩显著被评为公司安全先进集体(个人)。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者,经综合部认定,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均可获评一等奖。

2.二等奖,200~500元

(1)及时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事故隐患者;

(2)及时发现将导致重大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者;

杭州世宝安全环保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第2 页 共 3 页

名称

安全环保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制定日期:

编制单位

综合管理部

修改状态/版本:

(3)及时发现可能造成财产损失5~10万元的事故隐患者;

(4)及时发现可能造成个别装置局部停运的事故隐患者;

(5)发现有重大环保隐患并及时报告者;

(6)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所创新,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产生明显效果者。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者,经公司安委会认定,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均可获评二等奖。

3.三等奖,50~200元

(1)三次以上阻止或举报“三违”行为且“三违”行为得到查证的有功人员;

(2)及时发现可能导致一般火灾、爆炸、泄漏事故隐患者;

(3)及时发现可能导致人员轻伤的事故隐患者;制止其他员工进行环境污染行为者;

(4)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方针及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成绩显著被评为市、区(县)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

符合以上任一条件者,经综合部认定,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均可获评三等奖。

(三)审批权限和程序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提出奖励建议;安环科负责事实认定,并根据本细则确定奖励等级,然后报公司综合部审核、报行政总监批准。也可由综合部直接提出奖励建议,报行政总监批准。

2.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奖励通知,从安全奖励基金中发放奖金。

二、处罚

(一)处罚条件:

1、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事故发生、环境污染者。

2、“三违”行为人。

3、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4、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5、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6、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7、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8、擅自挪用、拆除安全、环保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故意损坏安全、环保和消防器材或因工意外损坏不及时报告者。

杭州世宝安全环保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

第3 页 共 3 页

名称

安全环保管理奖罚暂行规定

制定日期:

编制单位

综合管理部

修改状态/版本:

(二)处罚标准

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罚款50-5000元、赔偿直接损失的3-50%等。对“三违”行为人按《“三违”处罚细则》执行。

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降职、降级、留岗查看、待岗、停职、开除。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处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综合部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处罚的资金划入安全奖励基金。

2、行政处罚综合部办提出建议,行政总监按公司有关管理程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附则

(一)附件《安全环保管理考核细则》、《三违考核处罚细则》、《厂区吸烟管理规定》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暂定)起执行。

第11篇 安全环保文明生产奖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生产现场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突显安全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安全网络体系的支撑作用,进而强化装备部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装备部业务范畴内以及相关联的外协单位。

3、职责

综合科代表装备部对生产单位安全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原则

4.1本考核办法主要以责任人为主体,但对于单位行为,责任主体为单位集体;

4.2安全管理过程中处罚的所有金额由部办公室设为独立安全基金管理,奖励可从此处进行发放。

5、内容

5.1奖励

5.1.1装备部实现年度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由综合科按川钒钛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奖励标准规定,将考核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领导和主管业务部门审定后实施奖励。

5.1.2装备部继续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工作竞赛。凡当年在安全生产工作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个人,车间在年终予以表彰奖励。

5.1.3在各检(抢)修工程中,对及时排除事故险情,消除各作业部位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由综合科报请装备部主管领导予以加奖。

5.1.4装备部当年杜绝重伤及其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在年终总结表彰时,对装备部安委会成员和各车间行政正职予以一次性奖励。

5.1.5凡当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装备部在评选安全先进个人、先进生产(工作)者或晋升工资时,予以优先考虑。

5.1.6以季度为周期,车间未发生任何事故及违章情况的,由综合科上报装备部主管领导后,对车间安全员及车间主任给予奖励。

5.2文明生产、定置管理检查考核

有下列不合格情形,考核车间100-200元/项,若引发安全事故者加倍考核。

5.2.1生产现场、休息室、储物间的卫生情况。

5.2.2备品备件挂牌、摆放情况。

5.2.3抢、检修项目施工期间及施工后现场卫生情况。

5.2.4《安全管理作业文件》当中的其他文明生产相关规定。

5.3安全管理违章处罚

5.3.1无安全协议、安全措施、开工通知单、多单位联合施工平面图或未组织员工学习所订安全协议、措施,就催促员工进场作业的,处罚责任人500 元。

5.3.2承担突击性抢修(抢险)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实施前,未及时会同甲方人员向检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制订(含草签)安全协议、措施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5.3.3开工前虽订有安全协议、措施,经实施发现不能确保作业者的人身安全时,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及时修订,并落实好各项临时性防范措施。凡因安全协议、措施不落实导致的各类事故,处罚责任人500元。

5.3.4各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实施期间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与管理有关的人身、设备、交通、火灾事故(含险肇事故),处罚责任人500元。

5.3.5经各级安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隐患,要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整改完成期限、定验收人)原则进行整改。凡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应下发“停工通知书”停工整改,并处罚责任人300元。

5.3.6各临时或固定作业场所出现的“三违”行为(含各种粗犷型危险作业方式),凡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视而不见、见而不管者,每出现一次处罚300 元;对“三违”人员处罚200元。

5.3.7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含班组长),每出现一次违章指挥,处罚500元。作业者拒绝执行违章指令遭到报复的,公司加倍处罚违章指挥责任人。

5.3.8在各检(抢)修工程中,凡因管理原因造成水、电、风、气接点失误,导致人身伤亡(险肇事故)的,处罚责任人500 元。

5.3.9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方面,未经公司主管业务部门、主管经理和川钒钛安环处审查同意,擅自扩大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含低值易耗品)发放范围与标准的处罚责任人300元。

5.3.10车间(工段)无正当理由未组织周一安全活动,每缺一个活动日处罚责任人200 元。

5.3.11班组长未针对当班检修(施工)任务召开班前会,就催促员工进入现场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 元;活动与记录不同步,每出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 元;公司下发到班组的安全生产通报与安排,班组从收文之日起三日内未组织员工学习和实施的,每出现一次处罚责任人 100 元;川钒钛和机制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未及时向员工传达贯彻的,每出现一次处罚责任人 100 - 300 元(以班组活动记录为准)。

5.3.12对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必须按川钒钛相关要求和机制公司规定的内容进行,并经严格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未经教育或虽经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下一级教育或上岗作业的,每出现一次处罚责任人300元。

5.3.13对装备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办证和复审换证工作,必须严格按gb5306 - 85 规定实施。凡未经培训或虽经培训考试不合格就安排上岗者,处罚责任人300元;管理人员未按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换证的,处罚责任人 200元;持证者本人不按期参加复审换证的,处罚 200元。

5.3.14装备部安全监督检查时,在考核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安全活动“四件事”(即: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安全检查、违章违纪及隐患登记)和开好班前会的“四句要领”(即:针对当班生产任务,讲具体安全措施,落实到人,落实到互保对子)时,被考核者答对不足 80 %的,处罚 100 元;拒绝考核者处罚300 元。

5.3.15装备部综合科在查处“三违”人员和事故责任人时,凡管理人员(含班组长)为其“说情”者,处罚300 元。

5.3.16发生事故(含微伤和险肇事故)隐瞒不报者,处罚责任人500 元。

5.3.17不服从安全人员管理、不听劝阻、野蛮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管理人员指令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0元、单位1000元。

5.4违章作业处罚

5.4.1发生一般及其以上违章作业(含重大险肇事故责任人),无论哪一级查处的,都必须停工对其进行安全态度、安全责任、安全技术、安全生产共同守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目标等内容的教育,并经严格考试合格后方可返岗。“三违”人员在停工接受安全生产再教育期间,不论工资高低,每人每天发给30 元生活费。

5.4.2发生轻微违章(指员工进入作业现场所戴安全帽未系绳、考核一般安全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答对不足80 %和未按时参加周一的安全活动等),处罚责任人100元。

5.4.3发生一般违章(指员工在生产检修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协议和措施,出现了危险作业方式或导致了物的不安全状态)、一般险肇(指可能发生一般人身伤害事故,一般设备、火灾、交通事故而尚未造成),对责任人处罚200 元。

5.4.4发生严重违章(指员工在生产检修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施工安全协议、措施的行为)、重大险肇事故(指可能造成重伤及其以上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火灾事故而尚未造成),对责任人处罚300 元。

5.5重复违章处罚

5.5.1当年内再次发生一般违章或一般险肇事故,处罚责任人200 元。

5.5.2当年内出现第三次违章或险肇事故,无论其违章性质轻重,一律按下岗处理。

5.6事故处罚

5.6.1工亡事故考核

发生工亡事故,参照《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安全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进行考核。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须接受国家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

5.6.2发生重伤事故考核

定义:事故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身体部位功能无法恢复,未造成死亡的。

发生重伤事故,参照《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安全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进行考核。

5.6.3发生轻伤事故考核

定义:救治费用在4000元以上,不属于重伤事故定义范围内的。

轻伤事故指标全年控制在11人以内,其中:炼铁维保车间:≤2人,炼钢维保车间≤2人,轧钢维保车间≤2人,炉料维保车间≤3人,动力能源维保车间≤1人,机修车间≤1人。

发生轻伤事故,在全年指标范围内的,处罚第一责任人500元/次.人、分管负责人400元/次.人、事故责任人200元/次.人、车间安全员200元/次.人、工段长300元/次.人、班长200元/次.人、其他连带责任人酌情进行考核。超出全年轻伤指标的在上述基础上加倍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应做好信息公示,使被扣款班组员工知晓、理解。

5.6.4发生轻微伤事故的考核

定义:事故救治费用在4000元以下(不含4000元),不属于轻伤事故定义范围内的。

发生轻微伤事故,处罚第一责任人200元/次.人、分管负责人200元/次.人、事故责任人100元/次.人、车间安全员100元/次.人、工段长100元/次.人、班长100元/次.人,轻微伤不列入装备部事故指标考核。

5.6.5重大险肇事故

定义: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的但未形成人身伤亡不良后果,情节十分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事故。

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处罚第一责任人800元/次.人、分管负责人500元/次.人、事故责任人200元/次.人、车间安全元200元/次.人、工段长300元/次.人、班长200元/次.人。(发生一般险肇事故的,在此基础上减半考核)

5.6.6对隐瞒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发生事故(含险肇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故意破坏或仿造事故现场的,须接受国家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

5.6.7事故报告流程

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员应立即口头报装备部综合科,在24小时内向综合科进行书面申报,需提交工伤事故报告(工伤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纠正预防措施),由装备部综合科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经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装备部办公室进行工伤申报。

5.7其它处罚

5.7.1凡川钒钛生产部安全环保科来我部门查处的违章人员,已将责任和罚款落实到人头的,本部门不再处罚;责成装备部处罚的,仍按本标准有关规定处罚。

5.7.2凡装备部员工,进入临时或固定作业场所,无论领导安排工作任务与否,

未按规定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具)者,处罚100 元。

5.7.3堵塞施工安全通道或未按综合科指定的时间、地点,倒运备品(件)和清除各作业部位的废物,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或影响了厂容厂貌者,每出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300元。

5.7.4川钒钛生产部安全环保科进行厂容厂貌检查,每扣装备部厂容厂貌一次,扣责任单位奖金300 元。

5.8违章处罚管理

5.8.1无论哪一级查处的违章,均由“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书面上报装备部综合科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并建立台账。凡属装备部查处的“三违”人员,综合科将处罚通知单报送装备部办公室,在当月工资中体现,划入安全基金。自查“三违”人员罚金由本单位建档,由办公室单独立帐管理。二级单位的罚金一律用于安全生产奖。装备部综合科要定期检查罚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5.8.2对“三违”人员的经济处罚,罚金必须落实到责任人,不准集体分摊。凡未将罚金落实到责任人的,装备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5.8.3出现的交通违章、肇事,比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9报告和记录

5.9.1检查与考核

(a)综合科每月全面检查考核一次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b)大中修期间每天分别由各级安全、工程管理人员检查考核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5.9.2接受川钒钛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考核。

(a)由综合科在每月第一周的安全例会上通报检查考核情况。

(b)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综合科书面呈报主管经理审批后执行,

并存档备查。

5.10指令

5.10.1对于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按500元/次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5.10.2对于在安全检查过程中不配合检查、敷衍应付的个人,按200元/次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注:以上考核项目中凡涉及相应管理人员的,将对相应的管理人员作连带责任考核。

6、安全基金

装备部安全环保文明生产工作中的过程考核、事故处罚等全部纳入安全考核基金。每月或季度提取40%用于当月或季度奖励,其中20%奖励综合科安全管理;20%奖励无轻伤及以上事故的车间安全员,由综合科依据各车间安全环保文明生产管理难度及成效予以适当激励。剩余款项累计用于年度安全环保文明生产激励。

第12篇 安全环保培训管理规定

1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安全环保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环保素质、意识、技能,防止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华北石油局、华北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或施工作业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进行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承包商安全培训、其他及外来人员安全培训以及日常安全培训的管理。

2术语与定义

2.1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2.2“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进行的公司(厂)、基层队、班组(站)级安全教育。

3职责

3.1人事处职责

负责将年度安全环保培训计划列入总体培训计划,并对培训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3.2安全环保处职责

3.2.1负责审核培训中心上报的年度安全环保培训安排,编制年度安全环保培训计划,报人事处。

3.2.2负责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的监督考核、发证签章工作。3.2.3负责组织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

3.2.4负责监督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

3.3培训中心职责

3.3.1负责根据安全环保培训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安全环保培训安排,报安全环保处审核。

3.3.2负责组织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和阅卷工作。

3.3.3负责为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3.4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职责

3.4.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工作负责。

3.4.2各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环保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环保知识。

3.4.3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大纲、教材和班组(站)安全环保学习材料。

3.4.4各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并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3.3.5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3.4.6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3.4.7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承包商及其他人员安全培训、员工日常安全培训。

3.4.8各单位负责向培训中心报名参加有关安全环保培训。

3.4.9各单位负责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3.4.10各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环保培训档案。

4管理内容

4.1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实行脱产培训。

4.2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用火监护人培训、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属于岗前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

4.3局、分公司及在局、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从业人员应参加局、分公司指定的具有中石化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局、分公司安全环保处考核合格后方可发证。证书使用集团公司统一编码,同时加盖培训机构和安全环保处印章为有效。

4.4 hse培训、硫化氢防护培训地点以局培训中心本部为主。为了便于各单位组织人员就近参加培训,培训中心分别在新疆工区、鄂北工区、镇泾工区设三个培训点集中培训。

4.5hse培训

4.5.1局、分公司及在局、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hse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与岗位职责和工作活动相适应的hse知识和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并取得hse培训合格证。

4.5.2每年12月前,培训中心拟定下年度举办hse培训班情况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向培训中心报名参培。

4.5.3每年12月10日前,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各单位报名参加hse培训情况,向安全环保处报年度hse培训安排。

4.5.4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局、分公司批复的年度培训计划,按时组织hse培训工作。

4.5.5培训中心为外部单位组织hse培训,应向安全环保处报hse培训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

4.5.6培训中心负责按单位、专业、培训对象分别建立电子版hse培训考试题库。

4.5.7按照“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安全环保处负责hse培训的监督考核。在hse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对hse培训实施考核,派员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监考,hse监考人数不得少于2人。

4.5.8培训中心应在每期hse培训班考试结束后7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为考试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5.9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5.10hse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四年,到期重新培训办证。

4.5.11hse培训合格证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保存,副本由从业人员本人保存备查。

4.5.1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须重新进行hse培训。

4.5.13培训中心聘请的hse培训教师必须参加并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的考核,持有教师培训合格证。

4.5.14hse培训内容

(1)基本内容

a)国家、集团公司和局、分公司有关hse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b)hse职责、hse文化和管理知识;

c)典型事故案例及应急措施等。

(2)科级干部、基层队领导、专兼职hse监督管理员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防火防爆等专业hse技术知识。

(3)一般管理人员、技术员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hse管理技术和相关知识。

(4)班组(站)长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本班(站)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hse技术知识、技能。

(5)岗位操作及服务人员hse培训内容除以上基本内容外,应包括《基层队hse工作导则》、岗位危害识别与风险控制、现场应急处置技术。

4.5.15培训学时

不得少于24个学时。

4.6硫化氢防护培训

4.6.1局、分公司及在局、分公司进行施工的相关方从事钻井、固井、测井、录井、压裂、测试、试油(气)、采输、储运等油气作业和生产管理的人员应接受硫化氢防护培训,并取得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

4.6.2每年12月前,培训中心拟定下年度举办硫化氢防护培训班情况并通知各单位,各单位向培训中心报名参培。

4.6.3每年12月10日前,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各单位报名参加硫化氢防护培训情况,向安全环保处报年度硫化氢防护培训安排。

4.6.4培训中心负责根据局、分公司批复的年度培训计划,按时组织硫化氢防护培训工作。

4.6.5培训中心为外部单位组织硫化氢防护培训,应向安全环保处报硫化氢防护培训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

4.6.6培训中心负责按专业分别建立电子版硫化氢防护培训考试题库。

4.6.7按照“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安全环保处负责硫化氢防护培训的监督考核。在硫化氢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对每期硫化氢防护培训实施考核,派员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监考,每期硫化氢防护培训班监考人数不得少于2人。

4.6.8培训中心应在每期硫化氢防护培训班考试结束后7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为考试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6.9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6.10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两年,到期复训,重新办证。

4.6.11硫化氢防护培训合格证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保存,副本由从业人员本人保存备查。

4.6.12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须重新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

4.6.13培训中心聘请硫化氢防护培训教师必须参加并通过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的考核,持有教师培训合格证。

4.6.14硫化氢防护培训内容

(1) 硫化氢形成的机理;

(2) 硫化氢物理化学特性以及与硫化氢有关的基本知识;

(3) 硫化氢的防护;

(4) 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5) 含硫化氢安全作业方法;

(6) 应急预案及演练。

4.6.15培训学时

首次培训不得少于15个学时。复训不得少于6个学时。

4.7领导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安全培训

4.7.1局、分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副职、专兼职hse监督管理员应参加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4.7.2局、分公司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分别集中举办1期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各单位应统筹考虑,报名参培。

4.7.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06年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4.7.4培训中心应在每期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考试结束后,及时联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办证、发证,并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7.5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三年有效期,每年复训一次,到期换证,未参加每年复训,证件作废。

4.7.6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7.7培训学时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7.8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局、分公司安全培训。培训由人事处会同安全环保处组织。

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7.9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4.7.10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7.11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由二级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局、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4.8用火监护人培训

4.8.1局、分公司及相关方从事用火作业监护的人员应接受用火监护人培训,并取得用火监护人资格证。

4.8.2各单位根据局、分公司批复的年度培训计划及有关通知,报名参培。

4.8.3培训中心负责建立电子版用火监护人培训考试题库。

4.8.4按照“培训与考核分离”的原则,安全环保处负责用火监护人培训的监督考核。在用火监护人培训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对用火监护人培训实施考核,派员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监考,用火监护人培训班监考人数不得少于2人。

4.8.5培训中心应在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试结束后7日内,完成阅卷工作,为考试合格人员办理发放证书,并建立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做好发证统计归档工作,及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8.6安全环保处不定期对培训中心阅卷、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8.7用火监护人资格证有效期两年,到期复训,重新办证。

4.8.8用火监护人资格证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保存,副本由从业人员本人保存备查。

4.8.9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须重新进行用火监护人培训。

4.8.10培训中心应聘请与培训内容相一致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教师,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设施、设备。

4.8.11用火监护人培训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集团公司和局、分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4.8.12培训学时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复训不得少于20学时。

4.9三级安全教育

4.9.1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9.2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4)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5)集团公司、局(分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单位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6)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4.9.3 基层队级安全教育由基层队第一安全责任人组织,时间不少于32学时。基层队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基层队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9.4 班组(站)级安全教育由基层队第一安全责任人组织,时间不少于16学时。班组(站)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班组(站)、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4)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

4.9.5 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三级安全教育卡原件由二级单位培训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存档,基层队、班组(站)留存三级安全教育卡复印件。

4.9.6从业人员在二级单位间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二级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当进行基层队和班组(站)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4.9.7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二级单位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4.9.8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9.9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4.1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4.10.1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三级安全教育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9)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10.2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的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锅炉作业: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压力容器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含带压密封、罐车充装)、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压力管道作业:压力管道操作(含带压密封)

--电梯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电梯司机

--起重机械作业:机械安装维修、电气安装、电气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司机、维修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承压焊、结构焊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全阀维修

--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4.10.3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要求

(1) 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参加由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应工种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复审。

4.11 承包商安全培训

4.11.1 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在项目(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对所有参加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为:安全知识、医疗保健知识、环保知识、安全监督、求生与营救、工作标准与规程和应急知识等。所有的培训应做好纪录、存档备查。

4.11.2 业主对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 承包商进入施工作业场所前,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的部门应组织承包商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为:本单位有关安全制度、规定,施工作业场所的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要求。

(2) 作业前的安全培训由施工作业场所负责人组织进行,培训内容为:作业单元和作业对象的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施工作业应遵守的安全规定,要害部位及防范措施,生产装置的消防、报警和救护设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等。

4.12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4.12.1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4.12.2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公司(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2)进入施工作业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所从事施工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4)事故教训等。

4.12.3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基层队级安全教育由基层队领导和专兼职hse监督管理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基层队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2)基层队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3)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4)直接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5)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6)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4.12.4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单位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4.13 日常安全教育

4.13.1基层单位应开展以班组(站)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基层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4.13.2班组(站)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基层队(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4.13.3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基层单位领导批准。

4.13.4局、分公司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站)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站)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站)安全活动。

4.13.5基层队专兼职hse监督管理员应联系班组(站)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站)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4.13.6班组(站)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事故通报、《班组安全》和《华北安风》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演示。

(6)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7)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它安全活动。

4.14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安全环保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环保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4.15 培训档案建立

4.15.1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培训档案,并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4.15.2培训的组织实施单位(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环保培训档案(记录、台帐)。安全环保培训档案主要包括:

(1)安全环保培训计划;

(2)培训考核记录(包括试卷);

(3)培训考核后取得证书的记录;

(4)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5)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档案;

(6)特殊作业培训取证档案;

(7)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8)参观、实习、临时用工等外来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等。

4.15.3安全环保培训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的,应在书面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4.1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下发的局、分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培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4.17 记录

安全环保培训计划

安全环保培训考核记录

安全环保培训证书记录

安全环保培训台帐

三级安全教育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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