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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教师队伍管理规定范本
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小学教师的调配、编制管理以及自然减员的补充,均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凡从省外调入的中小学教师,都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省内往省外或由教育系统调往外系统的,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学教师和具有中师以上文化程度的小学教师以及虽不具备上述相应学历,但确有教学经验的教师,都要严格控制,并须经县9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调出的,除要追回教师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教师的调配工作,要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偏僻地区,加强薄弱环节,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教师从农村调往县城,城郊或县城调往市区的必须严格控制。要鼓励城镇教师去农村或偏僻地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定期轮换的办法,分期分批抽调地方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学校,如确因编制或职务限额的限制暂不能被任用的教师,要动员和鼓励他们到农村学校去工作。
三、除党政机关选拔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外,一律不准到中小学抽调干部或教师。各部门对长期借调的教师,在本规定发布后三个月内必须将其退回原学校;逾期不退者,学校停发工资。
四、高、中等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派遣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要按照**政发〔***〕**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师范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连续工作满五年,经批准方可调动。新分配的毕业生报考高一级师范院校的,必须工作二年以上、本人表现好并经学校同意和县(区)教育部门批准。
五、为了加强普通中小学的师资力量,今后各类专业学校和各高等学校,都不准从中学抽调教师;同时,中学也不要从小学抽调骨干教师。
六、中小学教师中不具备培训条件或经过系统培训仍不胜任教学工作的,可调整安排做其他行政工作或调到其他部门工作。
七、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教学业务能力、教学效果、文化程度等要进行全面考核,并将主要考核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作为评聘职务的主要依据。
八、要加强中小学教师的档案管理。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档案,由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专人管理。凡属教师离职进修、在职培训以及业务考察、考核、任用、奖惩等有关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
九、对教育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要予以表彰和鼓励。给教职工晋级或授予称号的,须由县(区)以上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校级干部的奖励,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教师、职员、工人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的,须经县(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对学校领导干部的处分,由其任命机关批准。
十、要加强民办教师的管理。辞退民办教师,须报县(区)教育局批准,并收回任用证书。各地一律不得再吸收新的民办教师,一经发现,必须坚决清退,并要追究领导者和承办人的责任。已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含”五大”、”中函”毕业生),在五年内不准调动。
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教师管理办法 。同时,还可就中小学教师的任用 、职责、考核、奖惩、培训进修等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使我省教师队伍的管理更加完善。
本规定也适用于职(农)业中学、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学校、工读学校、中等师范和教师进修院校。
第2篇 晶华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
根据保定市教育局颁发的《人事管理规定》、《关于对行风建设中的几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处理意见》、《关于对不能正常上班人员管理若干规定》三个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广大教职员工的教育教学行为,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我校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本着引导、教育、预防为主,批评与惩戒为辅的原则,经校领导研究对出现以下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的教职工,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望广大教职工自觉遵守。
一、无故不上课的教师。
二、多次上课迟到、早退的教师。
三、经常不辅导自习的教师(尤其是高考科目)。
四、工作懈怠,在教学各环节中,学生、教师等各方面意见反映强烈,经学校领导调查属实,且多次批评教育无效者。
五、科室、教学服务人员、工人无故不上班,经常不能按时签到上班,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不能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者。
六、经常不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会议,教研活动及其他活动的人员。
七、只强调个人利益,不服从领导,不能够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的人员。
八、教师、科室人员、工人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工作疏漏,对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因工作素质低,工作成绩差,广大师生反映强烈,且批评教育转化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对在校内外,做出违***公德,影响教师整体形象的事情,社会及广大师生反响强烈的教职工。
对发生上述违纪违规现象的个别教职员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或造成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成有关人员检讨反省自己的行为。
2、适当扣除其奖金或补贴,情节严重的直至扣除其工资中活的津贴部分。
3、待岗考察3-6个月。待岗期间,将扣除其工资中活的津贴部分。
4、调离一中,由教科局另行分配岗位。
5、其他违规违纪者,按照教科局有关处理意见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