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业管理中心服装使用规定
工业园管理中心服装使用规定
1、员工应爱护工作服装,不得损坏、私自改型、改色或当劳动服用(维修、保洁除外)。
2、员工在领取工作服装后,对工作服装及相关佩饰要妥善保管。
3、员工应对工作服装应勤洗、勤烫,保持服装整洁、笔挺。
4、员工应在工作场所穿着工作服装,不得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穿着。
5、员工的工作服装应按规定穿着,不得自行搭配穿着。
6、员工在交回工作服装时应清洗干净,保证完整无缺,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2篇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 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3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22《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22《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 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 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
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
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6. 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业动火风险识别的结果编制作业方案,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风险,均应在作业方案中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油气生产
一、二级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一级及特殊工业动火还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7.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8.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安全管理部门对核发的《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 作业延期和 。
1.工业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2.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
申请负责人、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 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立即取消工业动火作业,终止作业许可。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工业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十一条 在工业动火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责任:
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即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2. 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3.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2. 负责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涉及的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属地单位。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作业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 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2. 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3. 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4. 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1.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2. 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3. 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5.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6.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配备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7. 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2.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3.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4.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5. 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6. 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七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1. 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2. 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3.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5. 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6. 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7. 现场安全监督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 机具要求
1.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4.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一条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 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3. 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4. 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并实行锁定管理;
与动火施工相关的设备、设施由属地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
5. 距动火点15米内的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
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动火现场应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6.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7.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气体检测要求
1. 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中应明确气体检测方式和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未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
2. 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必须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
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
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
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 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5%(v/v);
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2%(v/v)。
5. 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二十四条 高处动火作业
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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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
1. 进入有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进入受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有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 有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氧含量为1
9.5%~23.5%,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1. 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4篇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工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概念、内容和组织。
本制度适用于指导本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网络的建立。
2、术语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为目标,运用安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设置管理机构,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活动,把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又能互相协调,促进和制约的安全管理的有机整体。
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内容
3.1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措施。
3.2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组织保证体系。
3.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
3.4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3.5推广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管理。
3.6建立高效灵敏的安全信息反馈系统。
3.7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以及班组安全管理活动。
3.8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4、安全管理组织
4.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4.2建立技安组织网络(见附录),在总经理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综合部、经营部、市场部、财务部、特材公司、建筑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基层单位主管安全领导任委员,协助总经理领导全公司安全工作。
4.3按规定配备兼职技安干部,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业务、技术工作。
4.4基层生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管理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
4.5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基层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
附录:**总公司安全保证组织网络
第5篇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 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 电闸,迅速离开现场。
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6篇 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
第三条 领用气瓶时,领用人必须检查气瓶上是否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四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五条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灭火器材;
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六条 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七条 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气瓶第一责任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双方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3、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5、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6、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8、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1、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2、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3、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4、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5、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16、气瓶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到气瓶存放指定地点,并到责任人处登记使用完毕;责任人需对归还气瓶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正常安全。
17、责任人需保管好《气瓶使用登记表》,并在每月5号前将前一个月的使用记录交由部门存档管理;
第八条 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7篇 工业园清洁卫生管理规定3
工业园清洁卫生管理规定(三)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公司进驻后的具体工作办法,现我公司就管理处环境管理部清洁卫生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第一:清洁品质控制
一、清洁计划
1、向管理处提交清洁服务计划;
2、根据计划书内容按步骤实施日、月、季的清洁工作;
3、根据计划书内容会同管理处工作人员实施日检、月检工作;
4、月终根据统一考评检讨修订下月度的实施清洁计划;
5、急(突发)事件的处理对应计划方案提交;
二、清洁实施
1、向管理处发出每日清洁完成情况报告;(简称“日报:)
2、各现场每日举行前日工作情况总结,当时工作安排;(简称“早会”或“例会”)
3、各项日常清洁工作安排表、指导书;
4、各项定期清洁工作安排表、指导书;
5、各项内部清洁完成情况考评资料;
6、各项清洁工作方法指示书;
7、各项清洁工作安全批示书;
三、清洁技术应用
1、清洁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2、现场清洁问题的研究、解决;
3、清洁高效率方法的研究、运用;
四、清洁监督与检查
1、清洁日检表
2、清洁周检表
3、清洁月检表
4、各项清洁作业标准书
5、各项清洁作业岗位职责
6、清洁奖罚制度
7、各分现场之间交替检查、评比
五、员工管理
1、定期的清洁培训
2、员工道德教育
3、作业标准化管理
4、员工考评制度
第二、清洁原则及清洁方案
一、清洁原则
创造舒适的环境、杜绝任何污染
*在物业区域内部,要求任何部位必须干净整洁,一尘不染,无卫生死角
*亲切的服务,给人以温馨的感觉
*垃圾及时清理,免除空气的污染
保持建筑常用常新
*使用适当的洗剂,保持建筑外观干净、常新、不受损坏
*使用无污染洗剂,保持环境的清新
*采用保护措施,避免建筑使用中的最小磨损
安全作业的确立
*实施安全操作教育
*清洁作业采用安全保护,防止其它建筑的意外损伤
*清洁工作中必须使用作业指示板、警示牌、防护栏、安全帽
作业情况督察
*现场管理者每日巡查作业完成情况,提供报告书
*各区域负责人每月进行互检
*公司技术部每月进行作业指导、监督检查
作业效率提高
*大面积作业区域逐步采用人员和机器的相互配合
*建筑采用先进的专用设备进行保养
*逐步使用设计科学、合理使用方便、快捷的作业器材高效率的完成各项作业
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创超一流的环境
*使用高效作业设备、确保环境干净、整洁
*选用高素质作业人员,注重人员形象教育
*严格要求着装整齐,服务语言标准化
二、具体清洁方案构想
人员的选择、培训、教育
*选择年青、工作勤劳、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员工
*注重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规范化教育
*定期进行新技术培训
器材及洗剂选定
*针对石材选用养护技术设备
*大堂适时采用先进设备进行大面积清洁作业
*不锈钢表面使用进口高密度柔软清洁巾进行不损伤清洁
公共场所设施清洁
*洗手间设施定期进行消毒
*垃圾桶、箱定期进行消毒,避免空气污染
保护作业法
*保护建筑的作业:不同的建筑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洗剂
*保护使用者的作业:a、选择适当的时间作业;b选择无噪音作业,避免干扰
*使用保护剂全面保护建筑外观
清洁作业的实施
*制定详细的计划书
*管理人员确认作业完成情况
*定期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
*紧急事件的应急增援
*加强夜间作业避免影响白天的正常工作
*严格控制外部垃圾、尘沙对内部建筑的破坏
*加强大堂的日常作业
三、清洁业务的基本方针
建筑物本来是美造型,脏便会降低其价值。建筑物的美在于通过频繁的清扫,才能展示美的所在,给人们留下美好影响。清扫业务的好与坏,因为一般一通过肉眼也可以判断,因此经常保持良好的清洁状态便是提高工业园区以及清扫业务形象的重要事宜。
如对建筑物的清扫偷懒会加速建筑退化,这已成为现代清洁业务的一般常识,清扫作业可以防止建筑的磨损、变色、生锈、发霉等现象,不仅可以提高美观,在保护建筑方面的作用更为显著。例如:地板涂地板维持剂,不仅可以预防地板脏污,又可以提高建筑的美观,同时也是保护地板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确定清洁作业基准
制定清扫业务标准,需要考虑建筑物的建筑构思,建筑物内的使用状况(场所)、季节、时间等因素。
对于制作贵工业园区的作业基准,由于建筑物详细情况目前尚有个别不明之处,请允许我们按照通常的作业基准制作程序加以说明。
在我司的清洁管理工作中,作业基准、作业实施不是孤立分开的,而是如下表一样,从制定计划到判断,评价都作为有机整体来考核实施。
因此,我们确认在与贵方密切交流、会商共进的前提下,通过下列循环可以永久维持建筑物优美高雅的环境。
五、清洁的目的及特点
1、清洁作业的根本是清除建筑上附着的污垢,最终达到提高建筑美观、保护建筑、延长其寿命、洁净环境卫生的目的。
2、清洁概念
工业园区的清洁因其建材、场所、使用者、用途的不同,其相应的清洁方法也不同,清洁固有“千变万化”之称,正是这样的变化对作业人员的要求也提出具有专业化和广泛的建材和洗剂知识。
1
)针对不同的建材采用不同的清洁方法(如石材、金属、毛织物、胶等)
2)针对不同的场所采用不同的清洁方法(洗手间、走廊、停车场等)
3)针对清洁分类采用不同的清洁方法(日常清洁、定期清洁、特种清洁等)
4)不同的用途采用不同的清洁方法(办公楼、住宅等)
清洁的特点:正如前所述工业园区的情况不同,故其作业的实施也相对不同:
1、进行详细的调查;
2、制定完善的作业计划;
3、划分作业不同的区域进行;
4、制定全面的建材保护措施及方法;
六、重大问题处理
我司设有专人负责各现场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配有机动小组。
七、客户至上
这是我公司的服务宗旨,对我们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如遇管理及作业上的重大问题,我公司上层管理者都非常重视,妥善的处理是我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唯一条件:
1、贵公司的要求就是我们最重要的工作;
2、定期进行现场内部的5s整顿;
3、内部定期举行内部管理例会解决现场的工作;
4、定期举行管理会议商讨落实管理工作。
八、处理客户投诉
1、如何对待客户的投诉
a、对客户的投诉处理应放在首位;
b不吝惜对处理客户投诉所花费的时间与金钱;
2、处理客户投诉的姿态
a、接到投诉,应立即赶往现场,速度越快越好;
b、无论是什么状况都必须道歉;
c、绝对不允许反驳或找借口中;
d、掌握如何当场或用电话应付的技巧;
e、无论人、场所、时间是否相同,应掌握顺利处理的技巧;
3、对投诉的事后处理
a、分析原因、责任的存在,并向总负责人汇报;
b、协商如何避免再发生的对策;
c、如决定了具体对策,应立即付诸于行动并向客户汇报。
九、教育理念
楼宇清洁业务的目的在于给工业园区使用者提供舒适的使用环境,因此,以提供最佳的作业技术为主要目标,遵守楼宇管理的有关法规,实施以提高作业质量、效率,包括服务等的性教育训练。
1、教育训练的三项目
1)硬件教育
a、清洁五原则的教育
b、各种建材清洁养护的技术
c、机器、器材的熟练使用
2)软件教育
a、各种的作业计划、作业程序
b、人事、劳务管理、一般的教育
3)服务教育
a、服务态度:作业态度、礼节、着装
b、精神性服务:配合顾客的心情、愿望
2、提出最佳作业技术的建议
为提高和维持对建筑物的美观,对作业、员工以及工业园区的使用者提供和创造安全、舒适、卫生的环境和高效率作业目标进行教育培训。
3、教育训练负责人
由专业技术教育负责人和经理负责进行教育训练。(教育负责人:是指在获得国家标准的资格证书或获得职业训练指导等各领域专业技术与指导技术等职称的人才)
4、教育训练对象
第8篇 工业管理中心员工管理规定
工业无管理中心员工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公司作息制度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
2、认真工作,禁止上班时间打闹、玩扑克等与工作无关活动。自觉维护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
3、坚守工作岗位,严禁工作时间串岗、脱岗、干私活。
4、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有事须提前请假。加班必须履行加班审批制度。。
5、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善待客户的误解,严禁争吵、打架。
6、维护公司利益,爱护公司财物,严禁损害公司利益。
7、未列事项,请遵守公司《员工手册》其他相关规定。
第9篇 工业区绿化员、清洁员管理规定
工业城绿化员、清洁员管理规定
工业城绿化员、清洁员管理规定
为强化工业城、泰达新村绿化员、清洁员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克服懒散的不良现象,保持优雅的环境,为厂家、员工、住户创造良好的生活空间,根据工业城、泰达新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请假五天以上须书面申请经主管报经理批准
后方可有效,否则,按公司规定处理。
二、按照所安排的卫生区域,在班长的带领下,认真完成自己的卫生工作,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辞退处理。
1、对所安排的卫生区域清理不干净,不彻底(清洁员在清理草坪杂草清理
不干净的)。
2、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上班时间看书、报、打瞌睡与外人聊天的。
4、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长时间在其它地方等候下班的。
5、代他人打卡,两者均处罚50元罚款。
6、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之事。
三、同事之间和睦相处,如有打架、斗殴者,两者均开除出本公司。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拣废品,一经发现,罚款处理;重犯者,开除出本公司。
五、爱护好公物,包括本人用工具,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六、利用工作之便,偷窃公司财物协同他人偷窃厂方物品,一经发现,开除出本
公司,并送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七、服从管理,听从安排,凡不服从工作调动或不听从管理者,一概作辞退处理。
八、每一位对工业城的绿化环境要有监督作用,对破坏工业城绿化,环境的行为要
制止。
九、以上规定望共同遵守,凡违规者,再违者,以辞退处理。
十、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泰达工业城办事处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第10篇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为了提高整个电力工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目标分解和优化技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诸环节都要制订并执行可靠性准则;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以各项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并作为各环节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研究和拟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可靠性目标;深化运行可靠性指标应用,努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
(或代管)的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华能国际公司和新力公司所属发电厂以及接入国家电网的自备、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电厂。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等部门,要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文,并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增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部统一领导,实行部、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发电厂与供电
(电业)局分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电力部设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是在部领导下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性电力行业各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准则和规章制度,经部批准颁布后监督执行;
2、负责电力行业各项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存储,建立全国性的门类齐全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制订并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编码、统计方法以及统计程序,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及时向规划、设计、制造、建设、生产部门公布有关可靠性指标,为各单位提供可靠性咨询和信息检索服务;
3、归口管理电力系统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为设计、制造、基建、生产等部门提供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报告,提出提高可靠性的各项建议;
4、制订发电厂、变电所以及输变电设施等新投产工程的可靠性标准,参与发供电工程设施和重大特殊技措项目的可靠性评估。
5、组织全行业电力可靠性学术活动,适时开展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核发可靠性专责工程师证书。
6、开展电力可靠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华能国际公司、新力公司等负责所辖地区或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1、要求:
(1)指定一名局级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确定本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靠性管理的分工,建立可靠性管理小组,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一个或几个职能处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的工作岗位,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工程技术人员。
(3)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系统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数量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部、司、中心颁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系统的管理办法;
(2)采集本公司所属范围的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建立数据库,所有信息皆需认真核对,确认其正确无误,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时报送中心;
(3)对所属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评价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设计与施工单位提出预定的可靠性指标并对设计与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4)定期召开本公司的电力可靠性分析会,及时制订调控生产的措施。
(5)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的可靠性评估,对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运行检修等诸方面对运行可靠性的影响,作出全面评价,制订下一年度可靠性管理工作的目标与相应措施,报中心备案,报部的发供电设施技措项目要做可靠性评估并有增益报告;
(6)组织本公司系统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交流活动。
第七条 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1要求:
(1)确定一名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全厂
(局)的可靠性管理系统;
(2)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执行部、公司颁布的各项可靠性管理规定,制订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2)负责将本单位的可靠性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生产岗位,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完成,以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考评本厂
(局)各级管理水平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3)负责采集统计、报送各项可靠性数据和信息,信息的采集、统计、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4)定期分析本厂
(局)的运行可靠性,制订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并向主管公司提出报告;
(5)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确保第一线人员能准确判断电力设施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
(6)用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估检修质量及技措项目改造效果的主要依据。
(7)重要技措项目的立项,重要设备的更改,城市电网规划和城市电网的改造,皆需经可靠性论证,应有可靠性目标,并制订实施计划。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修造成套等部门应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和应用可靠性技术,并以有关工程的运行可靠性指标来评价本部门的工作效果。
第三章 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应遴选事业心强、思想作风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可靠性专责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的可靠性管理人员的定期考核由中心负责;各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的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考核由主管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应积极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提供可靠性状况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及时表彰与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可靠性专责人员,并在晋升晋级时优先考虑;及时批评和教育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预定任务者,经教育仍不称职者,应予以撤换。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的电力可靠性准则、可靠性名词术语解释、可靠性统计办法、编码和统计软件,统一由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由部批准后颁布施行。各地区、部门自订的准则和办法,不得与全国统一的规定相违背,且应事先报送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统计及上报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 对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中心公布的数字为准;对外交流或向国内非电力部门提供信息,均由中心按一定渠道和手续统一办理;基层单位
(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确有需要向系统外提供可靠性局部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批准,并报中心备案;电力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可靠性信息交流,由各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核实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部。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可随时向中心反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1篇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工业用火的术语与定义、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工业用火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
3.1.1.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1.2.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3.1.1.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1.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3.1.1.5.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1.2.易燃易爆区域:指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的区域。
3.1.3.用火作业的分级
3.1.3.1.特殊危险用火: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3.1.3.2.一级用火: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的用火作业
3.1.3.2.1.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3.1.3.2.2.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装车台、码头;
3.1.3.2.3.有可燃液体的泵房;
3.1.3.2.4.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3.1.3.2.5.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1.3.2.6.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3.1.3.2.7.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3.1.3.2.8.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3.1.3.3.二级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
3.2.固定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
3.3.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化验室电炉等。
4.管理职责
4.1.部门管理职责
4.1.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工业用火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各级工业用火不定期进行检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
4.1.2.用火单位(用火作业地点所在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各类风险消减措施,负责对工业用火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4.1.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督促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动火作业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4.2.1.用火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用火地点及周围情况,参与风险识别和风险消减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2.用火作业人
4.2.2.1.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人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具有独立工作资格的人员担任。
4.2.2.2.用火作业人应亲自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4.2.2.3.若带徒作业时,用火作业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
4.2.2.4.用火作业人在接到工业用火作业票后,要详细核对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
4.2.2.5.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工业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使用审批程序不完备的作业票进行用火作业。用火前主动向用火地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交验工业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且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4.2.2.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4.2.3.监护人
4.2.3.1.监护人由用火所在装置指派有安全生产作业证、熟悉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4.2.3.2.用火所在单位和用火作业单位各指派一名监护人。所有监护人要对用火作业前的现场的安全措施、分析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在作业前签署意见并签名。
4.2.3.3.用火单位监护人要服从用火所在单位监护人的指挥。
4.2.3.4.一个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特殊危险用火,一个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
4.2.3.5.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
4.2.3.6.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
4.2.3.7.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4.2.3.8.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4.2.3.9.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4.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
4.2.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
4.2.4.2.参与制定、落实用火作业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4.2.4.3.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4.2.4.4.负责指定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工业用火作业票。
4.2.5.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2.6.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与用火单位(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负责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用火作业,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7.各级审查批准人
4.2.7.1.必须是经公司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4.2.7.2.必须亲自到现场审批工业用火作业票,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4.2.7.3.检查和完善风险消减措施。
4.2.7.4.审查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作业。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工业用火,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工业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
公司统一格式的工业用火作业票为16开3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的工业用火作业票,分别以三道红杠、二道红杠、一道红杠表示。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应清楚标明用火单位、用火地点、用火负责人、用火种类、用火人员、用火作业单位、用火时间、风险识别及消减风险措施、分析结果和措施落实人员、监护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工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一联装置安全员留存,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用火人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每月检查后保管6个月。
5.3.工业用火作业票的要求(程序、审批权限、有效期限)
5.3.1.程序和审批权限
5.3.1.1.工业用火作业票应用蓝、黑笔填写,字体应工整清晰,字体不清楚的工业用火作业票视为无效。
5.3.1.2.工业用火作业票由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向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用火作业单位人员填写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办理人应按工业用火作业票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在填写申请栏的同时,由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5.3.1.3.生产工艺风险识别及削减措施由用火所在单位工艺工程师(或生产经理、助理)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在生产工艺确认人栏签字;施工作业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由施工人员进行识别和确认,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确认人栏签字。
5.3.1.4.双方监护人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5.用火作业人员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6.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用火单位值班长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并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7.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在安全管理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8.二级用火时,用火单位负责人(生产经理)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9.一级用火时,用火单位的主管副总经理应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0.特殊用火时,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等进行检查确认,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1.终审批准人有事不能签批时,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5.3.2.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5.3.2.1.特殊危险工业用火作业票和一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5.3.2.2.二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用火)。
5.3.2.3.如果用火项目到期未完需要延期,应报批准人审批签字,并将用火作业票进行班组交接,重新落实监护人。
6.用火作业现场基本要求
6.1.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1.用火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1.2.用火分析项目和取样点,均由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提出。
6.1.3.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用火时的气体相同。
6.1.4.取样与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
6.1.5.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6.2.用火分析合格标准
6.2.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
6.2.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比)。
6.3.用火现场管理
6.3.1.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
6.3.2.大检修、一个装置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装置做出风险评价,经过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6.3.3.凡降为二级用火的检修现场,使用砂轮、电钻等产生火花的工具及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通讯设备、器材,也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
6.3.4.设备内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3.5.大检修的首次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及装置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用火条件,监视用火作业的实施。
6.3.6.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6.3.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用火时,应升级管理,国家法定节假日需用火时,也应升级管理。
6.3.8.用火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3.9.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3.10.使用气焊(割)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且分别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6.3.11.凡是特殊危险用火项目,用火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用火时,装置经理、安全经理、设备经理、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12.电焊机的电源线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6.3.13.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用火时,对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监护人。
6.3.14.临时用电由电气专业根据工业用火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6.3.15.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戴防火罩方可进入。
6.3.16.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及原料及产品罐区。
6.4.固定用火点和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6.4.1.设置固定用火区的条件
6.4.1.1.固定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的上风侧(主导风向),以防止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扩散到固定用火区内。
6.4.1.2.室外固定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管道、阴井等不应小于30米。
6.4.1.3.室内固定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进行防火分区,并符合火灾危险环境的有关要求。
6.4.1.4.生产装置的边缘、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严禁设置用火点,如生产工艺需要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符合防爆要求的可靠措施。
6.4.2.办理固定用火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6.4.2.1.固定用火区由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发放“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6.4.2.2.“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应悬挂在岗位上。
6.4.2.3.一份“固定动火区”牌只准一个固定用火区域或一个用火点使用。
6.4.2.4.在固定用火区内从事正常的生产、检修用火,不需办理用火手续。
6.4.2.5.“固定动火区”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继续使用该固定用火区,应由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6.4.3.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6.4.3.1.固定用火区应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4.3.2.固定用火区及用火点周围严禁存放可燃物品,储存所用燃料不准超过24小时的用量。
6.4.3.3.固定用火(电)设备严禁放置在可燃物件上。
6.4.3.4.用火前,必须认真检查用火(电)设施、电源等是否完好可靠,用火作业完毕,应及时检查清理现场,确认现场已无火种、用电设备已断电后,方可离开现场。
6.4.3.5.固定用火区应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整好用。
7.本规定所适用的所有表单,如有大量旧印刷版,则待旧版使用完后统一印制新的表单。旧表单中涉及的填制内容变动,均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会议进行更正说明。
第12篇 工业公司财务报帐管理规定
某工业公司财务报帐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第一条 财务报销凭证的种类:
1、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在有效期内的工业企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开具的发票。
2、当地财政部门监制在有效期内的行政事业性基金票据和收款收据。
3、部门自制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各种款项发放表、现金支出单及收款收据等。
第二条 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1、基本要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2、具体要求:
⑴、外来凭证是单位开具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是个人的,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单位自制的,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⑵、购买实物的凭证,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及用途等项必须齐全,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首先到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支付手续。
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⑷、凭证项目发生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金额错误者不能更正,只能重开)。
⑸、因公出差在外取得的住宿发票,必须开具住宿人姓名、住宿日期、住宿人数、单价、金额及开具单位的公章等。
⑹、凭证的'品名'栏内原则上不能填写诸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之类;'数量'栏内不能填写'一批',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时,可按照上述方式开具,但必须附物品清单,应注明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
⑺、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凭证除外),应使用注明有报销用途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量,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一律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付款,收款单位的银行户名必须与发票公章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二、公务借款要求
第三条 单位公务借款。指各部门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项借款。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个人公务借款。指工作人员个人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种借款,包括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借款。
第五条 其他借款。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其他因公借款,包括零星购物、各项周转金等借款。
第六条公务借款审批手续:各项公务借款须由部门或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据),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由财务人员复核后方可办理。借款单上必须注明借款时间、事由、金额、还款时间、借款人和审批人(签字)等。特殊业务、重大项目及超预算项目的借款原则上须由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 以现金方式支付、额度超出10000元以上的借款,须提前一天与财务审计部联系,以便备款;年度预算内数额较大的设备购置、基建工程、零星修缮工程、特殊业务等借款,须填写经费使用报告单,做出详细的用款计划,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审签后,提前一周报财务审计部,以合理安排资金。
三、财务报销程序
第八条工作人员报帐时,先将票据交部门负责人、验收人、经办人审核并签字,再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会计报销。
第九条请将要报销的单据事先按照用途大致分为差旅费,招待费,办公用品,书籍资料费等类别,并填写相应的报销单,与财务人员当面核实所计算的金额是否相符。
第十条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写明出差人的姓名和事由,若是外出开会请后附会议通知;餐费票据须注明请客事由,人数等;长沙市内出租车票一律不报销。
第十一条购置固定资产的报销需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初审定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购买,购置仪器、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须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的发票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合同、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入库单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四、财务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部门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报销金额在费用报销标准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部长、副部长审批报销; 超过费用标准的支出,一般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方能报销。
五、财务部门的权限
第十三条对借款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如果请款人有尚未结清的借款,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办理下次请款业务,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日常的费用支出一般在十天内进行报帐;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30天内应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结欠部分金额或30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依据《会计法》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财务部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上述财务审批权限和与各部门的年初预算办理会计事务,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收支一律不予报销。
六、 报帐时间
第十五条每周一、三、四 上午 8:30-11:30下午3:00-5:00(公务借款不受时间限制)
本规定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解释权在财务审计部。
第13篇 工业管理中心服装管理规定
工业园管理中心服装管理规定
1、工作服装管理应纳入仓库管理体系,建帐管理、登记准确。
2、工作服装应建卡管理,每个员工在领取工作服装时应在个人《服装领用卡》上登记领用服装种类、数量、完好程度,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3、工作服装换发、补领、损坏赔偿的应在《服装领用卡》上记录明确。
4、员工工作服装领用标准:
⑴办公室人员:春秋装(西装;长袖白衬衫)2套,夏装(短袖白衬衫;长裤;裙子〈女装〉)2套,领带1条;
⑵安保人员:冬装(大衣)1件,春秋装(制服;长袖衬衫;帽子)2套,夏装(短袖衬衫;长裤;帽子),白手套2副,武装带1条;
⑶保洁人员:春秋装(套服)2套,夏装(短袖衬衫;长裤)2套,凉帽1顶;
⑷维修人员:春秋装(套服)2套,夏装(短袖衬衫;长裤)2套,胶靴1双。
5、员工交回工作服装时由保管员查验无误的,应消去《服装领用卡》,将工作服装重新入库。
第14篇 工业压缩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明确压缩气瓶/罐的采办/租赁、运输、储存、使用及定期技术检验的管理,消除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范围:适用于工用工业压缩气瓶/罐的安全管理。
定义:工业压缩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规 定 内 容
1.0 气瓶/罐的安全要求
1.1 气瓶/罐体必须是具备压力容器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1.2 气瓶/罐体外观不允许有锈蚀,撞击、电弧损伤等缺陷,有出厂合格证和定期检验的合格标志。
1.3 气瓶/罐体的颜色应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一致,各部件配套齐全。
1.4 压力表、阀门应定期进行检验标定,确保压力表、阀门在标定范围内使用。
2.0 气瓶采办/租赁
2.1 必须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的要求进行采购/租赁。
2.2 采购/租赁的气瓶应符合1.0中的安全要求,验货人应对气瓶的完整性(附件、标签、气瓶颜色、字样和出厂合格证等项)进行检查。
2.3 气瓶的安全检验证书、合格证等资料应建立档案以备检查。
3.0 运输
3.1 使用单位应委托专业运输公司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进行气瓶运输工作。
3.2 运输过程必须做到
3.2.1 旋紧瓶帽、配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2.2严禁超载运输。
3.2.3运输过程中固定牢靠。
3.2.4运输车辆夏季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尽可能避免中午气温较高时运输;运送车辆要配备运输专用干粉灭火器。
3.2.5运送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3.2.6可燃气气瓶运输过程中严禁倒置,易燃易爆品、油脂类、腐蚀性物品严禁与气瓶同车运输。
3.2.7运输杜瓦瓶时,必须直立运输,运输过程中要固定牢靠,运送杜瓦瓶时必须装进笼内,挡板要超过杜瓦瓶高度的2/3。
3.2.8不同种类的气瓶分车运输,不得混运。
3.2.9吊运气瓶时,必须使专用托架笼。
3.2.10严禁使用三轮车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等车辆运送。
4.0 气瓶储存
4.1空瓶和满瓶应分开放置,设置明显的标志。
4.2气瓶应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并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4.3气瓶储存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应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4.4 气瓶应放置整齐,关紧瓶体阀门,拧紧保护帽,储存时保持直立,并设防倾倒的措施。
4.5 在使用切割气瓶的现场,储存量不宜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使用专
用储气笼;超过20瓶,应设置切割气瓶库。在气瓶存放点设置足够的灭火器。
4.6气瓶储存区域负责人负责气瓶的日常检查,做好发放、回收记录。
4.7 严禁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气瓶储存区域。
4.8气瓶存放处应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4.9 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5.0 使用
5.1严格遵照规定用途使用气瓶,不得用于充装其他气体。气瓶充装站及充装人员应
具备法规要求的资质能力。
5.2使用工业压缩气体进行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获得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3气瓶使用前,检查瓶阀、减压器,发现漏气、滑扣,压力表针失效时,应及时维
修。
5.4 气瓶在使用时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5.5 使用时要注意捆绑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5.6 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
作要轻缓。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
5.7 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切割气接触,必须使用铜和金属器具时,合金含铜
量低于70%。
5.8 气瓶要始终保持正压,不得将气用尽。瓶内至少应留有0.3mpa以上的压力。
5.9 气瓶不得放置在可能出现高空落物的地方,应避免气瓶受到剧烈震动和冲击,
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在地面上滚动。
5.10 气瓶吊运时应使用封闭的吊篮,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索直接系挂气瓶,禁止使
用磁性起重设备吊运气瓶。使用前应检查瓶阀阀体。
5.11 气瓶使用时要保持直立,采取固定措施,防止滚动、倾倒。
5.12 氧气和可燃气瓶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气瓶与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5.13 检查气密性时,应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试验。
5.14 氧气口操作时严禁使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触瓶阀、减压器;一旦被油脂
类污染,应及时用二氯化烷或四氯化碳去油擦净。
5.15 使用杜瓦瓶时,严格遵守使用要求,不得超出设计使用范围。
5.16 氧气瓶禁止用于通风换气、气动工具的动力气源以及吹扫容器、设备和各种管
道。
5.17 不得手提瓶帽把气瓶从一个位置提运到另一个位置。
5.18 绝对不能用弧光或热源灼烧气瓶。
5.19 气瓶上的数字和标记不得篡改。氧气瓶和燃气瓶应以色彩进行编码,防止误认。
已经被供应商染色编码的气瓶不得再次涂色。
5.20 气瓶都不得用于滚筒或者作支撑物。
5.21 使用的胶管,其接头必须使用专用的金属候箍扎紧。
5.22 作业前检查所有接头,保证在有压力时不会松脱。
5.23 不能用掐挤胶管来阻止气源,要始终用控制阀关闭气源。
5.24 气瓶使用过程中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和防止气瓶被动作
为导体。
5.25 发生瓶阀持续泄露,应该停止使用,贴上标签放于空气流通处,远离任何引燃源。
6.0 气瓶定期检验
6.1 气瓶的定期检验和报废应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执行。
6.2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
次。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7.0 相关文件和记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
《溶解乙炔气瓶》gb11638-89
第15篇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