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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厂外来人员管理规定范本
厂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行为,加强生产工艺、装置技术安全保密工作,维护我厂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确保企业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厂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外来参观、培训、施工、厂内临时工、业务来访人员。
第二条 安全管理职能
(一)安全监察处为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
(二)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外来人员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三)接待或引进单位为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第三条 安全管理内容
(一)外来参观人员入厂须经厂分管领导批准或接厂办公室通知,对口专业处室协助接待。进入生产区域前,相关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等各项准备工作。
(一)外来培训(实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兖矿鲁南化肥厂外单位来厂培训实习管理规定》(兖矿鲁化发〔2007〕80号)等相关规定。
(三)外来施工、厂内临时用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兖矿鲁南化肥厂外来工程施工单位人员量化考核暂行办法》(兖矿鲁化发〔2006〕50号)等相关规定。
(四)业务来访人员须经厂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行政正职批准,并安排专人到厂门卫办理《会客单》,陪同入厂。
第四条 监督事项及要求
(一)外来参观、业务来访人员入厂须由厂专人陪同;外来施工培训、施工、厂内临时工须入厂须持临时入厂证。
(二)自觉我厂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出入厂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三)严禁携穿短裤裙子,带未成年人入厂;严禁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罐区。严禁吸烟等“三违”现象发生。
(四)入厂后禁止大声喧哗、打闹等。进入生产区域佩戴相应劳保用品;禁止乱动装置区域设备、阀门、管线、仪表及开关等;严禁随便进入打开的设备、容器等,以防中毒或窒息。
(五)外来人员在厂3日以上,应统一接受技术管理处保密教育。
(六)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各办公区或生产现场逗留。需向正操作岗位人员了解情况或提问时,不得影响生产操作;需察看保密范围的信息、资料等,须经厂技术管理处批准。
(七)在厂限定区域内,禁止使用摄像、摄影设备进行摄录。如因特殊情况需摄像、摄影,须经厂相关单位报总工程师批准,并指定专人对摄像、摄影过程陪同监督。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待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及保密岗位。
(九)相关接待或引进单位有责任通知进入生产厂区的外来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等,并负责监督其安全行为。
第五条 奖惩措施
(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外来人员,依据厂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逐一落实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举报或制止外来人员违规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级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厂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电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我厂厂区内工作的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根据《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公司《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主业、实业公司、综合服务中心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检查人员、指导人员、外厂来学习人员等。
“临时工”指由厂人事部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支付工资的所有人员(包括反聘人员、外来劳务人员、在部门或班组长期工作的临时人员等)。
“外包施工人员”指与厂指定的职能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人员。
“参观人员”指经过厂有关部门批准并有接待人员陪同,按照预定路线活动的外部人员。
“检查、指导人员”指事先于厂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计划内容进行检查工作的政府、上级主管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外厂来学习人员”指事先与厂有关部门联系、并已得到厂部批准、到指定部门学习的人员。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用工部门或项目负责部门是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参观或检查指导工作接待部门是参观人员以及政府或上级检查指导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安监室负责外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并监督本办法贯彻执行。
“外来人员”在厂工作预计15天以(包括15天)上由安监室负责入厂安全教育,不满15天者由所在用工管理部门负责入厂安全教育。
第五条 外来人员在厂生产区域内发生人身伤亡或其应负责任的设备事故时,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政府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 外来人在厂范围内从事的活动应遵守及执行厂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临时工的管理
第七条 临时工进入厂区工作前,必须经厂规、厂纪及电力生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在监护人员的带领下,方准进入生产现场;超过一年的外来人员每年还必须参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年考,考试成绩必须记录在案。进入厂区必须佩戴标志(标志由厂行政部发放),进厂标志只发给符合上述规定的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外来施工人员如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厂安监室应审核其特殊工种证原件并复印备案。
第八条 临时工在入厂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由安监室发“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有关部门和班组必须对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 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应按正式员工待遇,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事故责任由违反规定者个人承担。
第十条 禁止安排临时工(包括按承包合同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的外来人员)在机组集控室、燃运、化水等运行岗位独立操作或替岗。禁止安排临时工在上述工作场所独立进行工作或在大型起重机械、卸煤机上操作或替岗。
第十一条 在生产区域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的临时工要定人、定岗、定编,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持证上岗的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清退。临时工的使用应遵守公司及厂下发的有关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临时工有权要求各使用部门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临时工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必须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见附件)。
第三章 外包施工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人员应遵守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外来施工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小结一周来的安全情况和经验教训,学习上级和厂安全简报事故通报以及周安全活动内容等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以下的记录台账。即:人员进出登记、特殊工种登记、电气工器具使用登记、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登记、起重工器等机具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记录。
第十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所使用电气工器具、起重工器具必须经厂安监室或指定承包部门检验合格贴合格证后,方可在现场使用,所使用临时电源必须遵守厂《生产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厂组织的专项检查,并监督本单位施工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进入其工作范围以外的区域。
第二十条 未经许可、严禁外包施工人员随意动用现场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外包施工人员有权要求厂对其工作内容和范围进行技术交底,并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权拒绝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外包施工人员在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程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华能济宁电厂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遵守《华能济宁电厂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
第四章 参观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观人员进入厂区或生产区域,应办理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应办理人身保险),佩戴入厂证件,有关接待部门应向其讲解有关厂纪、厂规及安全注意事项,发给相应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并全程陪同。
第二十四条 厂规范化的参观路线图为:
二期固定端北端→电气主控制室→#3、4机组集控室→#3、4机零米→三期#5、6机零米→三期控制室→三期#5、6炉九米→三期#5、6炉零米→110kv、220kv升压站。
重点参观路线或部分参观路线可由参观人员提出,有关接待部门可重点陪同参观。
第二十五条 参观人员的着装应与参观内容要求的着装相符,对于着装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参观人员应谢绝参观现场(如凉鞋、裤头、背心、裙子)。
第二十六条 为防无线通讯系统干扰信号进入dcs系统(含重点防火部位),部门陪同人员应向参观人员要求将无线通讯停用,进入重点防火部门参观人员应将火种存放在大门固定“火种箱”内。
第二十七条 参观人员进入厂生产区域前,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或陪同人员必须对其讲解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的厂规、厂纪,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参观人员一般不准进入控制室参观。如确需进入控制室时,必须事先得到厂安监室的同意。参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控制盘、操作站的警戒线,不能与监盘人员交谈。在发生异常情况或参观人员妨碍运行操作时,值长有权要求所有参观人员和陪同接待人员退出控制室。
第二十九条 参观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前,应由职能部门接待人员向厂安监室汇报,征得同意后,由安监室联系值长,值长同意后向各专业负责人发布接待外人参观命令。
第三十条 接待陪同部门人员必须全程监督和管理参观人员的行为。因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切不安全情况,由接待陪同部门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检查指导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查指导人员应遵守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接待部门有责任向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负责全过程的陪同。
第三十三条 接待部门应严格按照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检查人员应遵守厂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各级检查指导人员不得动用生产现场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各级检查指导人员在检查指导过程中,遇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撤离出事现场。
第六章 不安全情况的调查、统计上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外来人员工作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向运行当值值长和安监室汇报。发现火警时,应立即报火警并及时参加抢险和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八条 外来人员有责任配合厂对各类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进行调查,对负有责任者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加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负有责任的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赔偿并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由于违章所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由肇事单位负责伤员的医疗等一切费用,并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四十一条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厂和相关单位联合组织调查,并及时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制定对策,按责任主次,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外来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并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及生产部、山东分公司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策划部安监室归口。
本制度起草部门:策划部安监室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文字解答由厂策划部安监室负责。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按照公司和厂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5月6日修订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有关本制度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附件a
生产现场临时工(外包工)安全守则
遵照股份公司对《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临时工(外包工)人身安全及我厂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原则,望有关人员及部门严格执行。
a1、对于外包工程,不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应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a2、被派到部门及班组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必须遵守工作负责人交待的安全注意事项(或安规的有关部分),并随工作负责人同时进出生产现场。
a3、临时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领导,在安全管理上应于正式职工同等,列入工作班成员之内。
a4、临时工从事有危险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凡需进入厂房等重要生产现场的外包工,必须在设备主管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在指定位置工作,如无专责监护人的带领,不准擅自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并随监护人同时上下班。外包工不准单独留在现场作业。否则,发生触电烫伤等人身事故责任自负,造成设备事故追究应负的责任。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待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
禁止在设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a5、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现场,胸前必须佩戴行政部发给的“临时工作证”并携带安监室发给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a6、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符合要求。
a7、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合适的工作服,接触热体必须戴手套等。
a8、外包工、临时工不准无本厂人员带领即擅自进入生产现场,更不准单独在现场流动,逗留或进行任何作业。
a9、临时工、外包工不准摆弄任何开关、按钮、阀门、仪表等,更不准操作任何设备。
a10、临时工只能进行辅助性劳动,不准进入汽包、油箱等容器内工作,更不准进入发电机定子膛或在开关、电动机等导体及绝缘部分上工作。
a11、外包工、临时工凡在2米以上或没有栏杆的1.5米以上的平台,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必须扎安全带,必须用绳子、工具袋进行工具材料的上下传递,不准从高处往下抛掷任何东西。
a12、外包工、临时工上下垂直爬梯不准携带任何工具或材料,临时梯子不准无人扶、晃动不稳或斜度过大就盲目上下。
a13、外包工、临时工不准在厂内或生产区域内吸烟、动火,不准在起吊重物下穿过或在附近逗留。
a14、外包工、临时工进入现场不准穿凉鞋、拖鞋或只穿汗衫、短裤等;女同志进入现场不准穿高跟鞋、花衣服,长发长辫必须盘在工作帽及安全帽内。
a15、不准靠近转动设备、热力管道、安全门、电线、电缆等,带电设备,更不准挪动各防护罩,阀门、警告牌等各种安全设施。
a16、招收用的临时工必须经厂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无妨碍所需工作的病症。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者禁止招收使用。
a17、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以上各条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及临时工的招收单位在外包工、临时工进入厂后组织发放学习并认可,安监室监督执行。外包工、临时工对违反上述守则的任何指令必须拒绝执行,任何人不得进行刁难或威胁,必要时可直接向发包单位及招录单位汇报。
第3篇 煤制油厂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范围
为规范煤制油厂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减少职业危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确定了外来人员(指外来施工人员、外委保运人员、外来实习人员、外来代培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协助开车专家)的安全教育、劳动保护及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2.1 国家安全监督局2006年3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3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4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3 名词术语
3.1安全教育是通过对职工进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应急知识等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素质,减少工作中的损失或者伤害的一种安全管理方法。
3.2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保护装备。
3.3 外来施工人员是指短期临时外来施工人员和签订定期合同的外委施工人员。
3.4 外委保运人员是指负责仪表、电气、工艺管道、机泵等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的外来人员。
4 职责
4.1主管部门职责
4.1.1 安全生产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本厂外来人员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并对教育内容进行考核、存档。
4.1.2 负责检查监督外来人员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1.3 负责现场作业的外来人员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4.1.4 负责制作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幻灯片,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并对教育情况存档。
4.1.5 负责“外来人员生产厂区出入证(mzyc-as-gljl.048(a))”的发放与检查。
4.1.6 负责外来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检查与存档。
4.1.7 负责建立、管理外来参观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专用仓库(包括安全帽、耳塞以及防静电劳动保护服装等),并保持管理标准化。
4.1.8 负责对外委保运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 相关部门职责
4.2.1 机械动力部负责组织外来施工人员、外委保运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协助安全生产部完成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2.2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外来实习、代培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协助安全生产部完成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2.3接待部门负责组织来企业参观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协助安全生产部完成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3 各单位职责
4.3.1 各生产单位对进入本单位的外来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并对教育内容进行考核、存档;对进入本单位的外来施工和外委保运人员由单位安全工程师针对性的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对其他外来人员进行接待,进入生产装置区要陪同并督促做好个人防护。
4.3.2 各生产单位负责督促外来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3.3 各生产单位负责外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的检查,确保所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厂安全制度。
4.3.4负责组织协助开车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其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和回收。
4.3.5 门卫负责外来人员 “外来人员生产厂区出入证(mzyc-as-gljl.048(a))”的检查。
4.3.6 各生产单位负责每月把本单位安全教育内容打印后交外来施工和外委保运队伍进行学习。
5 工作程序
5.1 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5.1.1 外来施工人员、外委保运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机械动力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部负责进行厂级安全教育,施工地点所在单位负责车间级安全教育。对于签订定期合同的外来施工和外委保运人员,除入厂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每年一月份由安全生产部和施工点所在单位进行的安全教育外,进入现场施工可不必进行安全教育,但是每月应对煤制油厂日常的安全教育内容进行学习,并做好记录。
5.1.2 生产遇紧急情况时,在厂主管领导批准后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临时外来施工人员可直接进入抢修现场,但要由该现场所在单位指派专人进行监护和监管。
5.1.3 来企业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部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完毕后来企业参观人员在“外来参观、协助开车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mzyc-as-gljl.041(a))”上签字。
5.1.4 协助开车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协助开车装置领导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部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完毕后协助开车人员在“外来参观、协助开车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mzyc-as -gljl.041(a))”上签字,所在车间负责组织二级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存档。
5.1.5 外来实习人员、外来代培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部进行入厂级安全教育,学习地点所在单位负责车间级安全教育,所分配到的生产班组进行三级教育。
5.1.6 厂级安全教育内容
a) 入厂须知,注意事项、遵守事项、禁止事项;
b) 本企业的性质、特点,国家和企业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大禁令;
c)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一般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知识;
d) 典型的事故案例教训。
5.1.7 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
a) 本单位概况,生产和工作特点;
b)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遵守的规定;
c) 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等性能使用方法;
e) 典型的事故案例和应急处理方法;
f) 与施工任务有关系的其它要求。
5.1.8 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内容
a) 本岗位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b) 装置的危险部点及危险物质;
c) 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d) 典型事故案例。
5.1.9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要求
5.1.9.1 为保证外来施工、外委保运、外来实习、外来代培人员安全教育工作规范化,确保教育质量和效果,要严格进行各级安全教育考试,统一进行闭卷集中考试,禁止替考、互相抄袭、弄虚作假。
5.1.9.2 安全生产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组织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允许其进行施工作业和进入现场。被教育人员及考核成绩要记录在“安全教育台帐(mzyc-as-gljl.005(a))”上。试卷要由教育部门保存一年。
5.2 外来参观、协助开车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
5.2.1 外来参观人员厂级安全教育后,安全生产部配发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佩戴好后入厂。参观完毕后离厂时接待部门负责把配发的个人劳动保护归还安全生产部以备下次使用。
5.2.2 协助开车人员在二级安全教育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mzyc-as-gl.019-2007(a/0))”的程序为外来协助开车人员领取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协助开车人员离厂时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把相应劳动保护用品收回交安全生产部。
5.3 外来人员劳动保护及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5.3.1所有进入生产现场或施工现场的外来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穿用防静电工作服时,必须与防静电鞋配套穿用,并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脱,禁止在防静电服上附加或佩戴任何金属物件;安全帽使用时必须系好帽带。
5.3.2 进入有毒有害介质场所作业,要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种类和浓度,选择适合的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等器具,并在穿戴以前做好自检,严禁穿戴达不到标准的保护用品。
5.3.3 在高度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必须配戴好安全带(绳),特级高处作业要安装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5.3.4 进入对地大于250伏高电压场所作业,必须根据电压高低选择相适应的绝缘保护装具并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鞋靴等保护用品。
5.3.5 进入酸、碱及其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作业,必须穿戴胶保护服、保护眼镜、防酸碱手套等。
5.3.6 外来人员现场作业必遵守 “职业卫生管理程序(mzyc-as-c*.006-2006(a/0))”、“用火作业管理规定(mzyc-as-gl.025-2006(a/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mzyc-as-gl.026-2006(a/0))”、“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mzyc-as-gl. 017
-2006(a/0))”、“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mzyc-as-gl.027-2007(a/0))”等安全管理制度。
5.4 外来施工人员、外委保运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的检查
5.4.1 外来施工和外委保运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5.4.2 外来施工和外委保运人员在办理“外来人员生产厂区出入证(mzyc- as-gljl. 048
(a))”前,必须出具外来施工人员特种资格证书,并复印后在安全生产部留存。
5.4.3 外来施工和外委保运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资格证书,才可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
5.5 外来人员生产厂区出入证件的发放与管理
5.5.1 外来实习、代培、施工、保运人员经厂级安全教育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出具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复印保存后,安全生产部发放“外来人员生产厂区出入证(mzyc-as-gl
jl.048(a))”。
5.5.2 外来参观、协助开车人员厂级安全教育后,安全生产部发放“外来人员生产厂区出入证(mzyc-as-gljl.048(a))”。
5.5.3 “外来人员生产厂区出入证(mzyc-as-gljl.048(a))”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6 相关文件.
6.1 mzyc-as-gl.020-2007(a/0) 安全台帐管理规定
6.2 mzyc-as-c*.006-2006(a/0) 职业卫生管理程序
6.3 mzyc-as-gl.025-2006(a/0) 用火作业管理规定
6.4 mzyc-as-gl.026-2006(a/0)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6.5 mzyc-as-gl.017-2006(a/0) 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6.6 mzyc-as-gl.027-2007(a/0)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7 mzyc-as-gl.019-2007(a/0)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7 记录
7.1 mzyc-as-gljl.048(a) 外来人员生产厂区出入证
7.2 mzyc-as-gljl.041(a) 外来参观人员、协助开车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