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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机械运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2 第2篇机械运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1
第1篇 机械运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2
机械运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⒉斜井人车全速重载脱钩试验前,应由人车主管单位编制试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运输总工程师负责组成由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试验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试验工作。
⒊必须认真确切的记录好试验前后测量的各项数据,试验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⒋使用中的斜井人车,每班进行一次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由试验人填写试验记录并签字。
第40条平巷机械运人
⒈大巷停车站的架线高度和安全间隙要符合规定。
⒉按规定地点停车,必须正常使用自动停送电开关,保证上下人员地点60m范围内架线无电。严禁中途随意停车。
⒊人行车要设专职押车工。
⒋严禁用非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⒌严禁同时牵引人行车和物料车。
⒍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m/s。
第41条立井乘罐升降人员
1.乘罐规定人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2.由填罐工负责关闭和打开罐门(帘),人员进出罐笼须经填罐工许可。严禁乘罐人私自打开罐帘(门)。
3.严禁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42条其它运人机械
1.索道
⑴安装前,必须将设计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
⑵系统安装后,由机电矿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⑶明确由机电专业负责索道的管理和检查。
⑷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进行一次检查。
⑷当系统运行中出现故障时,应通过沿线保护装置或绞车开关及时停车,防止事故扩大。
⑸采用活动座椅时,用完后需将其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⑹各乘人地点设乘人须知和站名标志,各托绳轮支架要编号挂牌管理。
⑺使用索道的轨道上下山,禁止使用绳式挡车器。
⑻严禁使用含油钢丝绳。
⑼严禁超员乘坐。
⑽涨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2.助行器
⑴助力棒由运输部门提出设计,由矿机修厂统一加工制作,做到耐用、方便、省力。
⑵安装后由运输副总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⑶禁止在绞车提升时使用行人助行器。
第2篇 机械运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1
机械运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斜巷采用人行车运人时,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外,还要做到:
第33条巷道
⒈巷道坡度原则上要按一个坡度施工。巷道确需变坡或已发生变坡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15m。
⒉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巷道断面,净高自轨面起不低于2.0m,净宽不低于2.4m,支护良好无失修。巷道因压力影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必须停运人行车。
⒊各乘人地点的安全间隙不得小于1m,并设有台阶。
第34条轨道线路
轨道质量达到优良品,轨枕外露三分之一。使用插爪式人车时必须使用木轨枕。道岔质量达到合格品及以上。
第35条挡车设施使用
人行车运行区段内严禁使用绳式或吊梁式车挡;人行车运行前,所有挡车设施均应处于常开状态,并要对其运行区段内的挡车设施断电和进行机械闭锁,提升物料前要解除闭锁。
第36条斜井信号的使用
⒈正常提升信号
①正常升降人员信号由信号工用交流信号系统发出,按逐级传递的原则,双钩提升时先由押车工用哨音发信号,然后下车场信号工打点,最后由上车场信号工收齐信号后发开车信号,中间车场上下人同样按上述原则办理,单钩提升时仍按逐级传递的原则执行。
②停车信号:斜井人车到站停车,必须先由信号工打停车点,司机听点停车。
③人行车在交勾和经过中间车场时,绞车必须减速运行。中间车场停车时同样执行先打停车点然后司机听点停车,继续提升时仍然按顺序打点提升。
④有上下人员的各车场都要配专职信号工。
⑤双勾提升的中间车场只准靠近片口一侧的那一勾上下人,另一勾禁止上下人员。
⑥双钩提升时信号必须以一勾为准,并明文规定。
⒉故障信号
①起勾和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信号工、押车工都必须直接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司机接到停车信号后应立即停车。
②必须执行谁打停车点再由谁打开车点的原则,其他人员不准擅自打点,也不准打乱点催促。在没查清情况以前任何人都不准随 意下车。
⒊通讯机的使用
双勾提升时,通讯机不得作为正常提升的信号系统,单勾提升时可使用通讯机发送正常提升信号。
⒋专用电话的使用
专用电话只作为信号工、司机之间通讯联系工具,不得用作发送开停车信号。
第37条采区轨道上下山信号的使用
当提升人员时可由信号工用通讯机发送正常提升信号,各乘人车场可不设专职信号工。
第38条人行车使用及维护
⒈人行车的防坠器和连接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车头车尾均装设照明灯,光距不得低于20m,每班要由专人检查,运送人员前都要进行信号试验,混合提升斜巷运人前要空运行一次。
2.运行人行车的巷道坡度不得大于人行车设计的最大允许坡度,乘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并在乘人地点公布。
3.严禁人车与其它车辆混合提升。
4.严禁用人行车运送物料。
5.人车使用年限为8年,严禁超期服役。
6.人车数量应保证有一定的备修量。
7.应设有专人对人车进行维护,并及时填写维修记录。
第39条人行车试验
⒈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试验周期、方法、内容和要求进行人车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