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隐患治理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在油库主任的领导下,注册安全主任对全库安全隐患实行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班(组)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条隐患范围
一、在油品接卸、储存、发放及施工检修等过程中,有可能导致事故或危害发生的工艺、设备、管理手段和人员工作、生活设施等潜在危害。
二、对员工健康有影响的环境污染和设施。
三、各种形式检查中查出的妨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四、地方和上级部门提出的影响安全的各类问题。
第三条隐患分类
按危险及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级,即油库级、地市公司级、省市公司级、集团公司级。
第四条安全隐患分类的评估办法参考中国石化总公司《事故隐患评估法》。
第五条隐患整改原则和要求
一、凡新、改、扩建及技改项目,要做到“三同时”,即:设计同时设计安全卫生设施;施工同时施工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同时验收安全卫生设施。
二、对隐患的整改要做到:
(一)四亲自:领导亲自参加项目审定,亲自布置安排,亲自参加检查,亲自验收总结。
(二)四优先:计划安排优先,资金安排优先,施工力量优先,物资供应优先。
(三)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
(四)三不推: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库,库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三、在短期内无法整改的项目,必须作出整改方案,纳入规划或规定逐级上报,并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四、各岗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期完成各自的整改工作,并及时反馈。
五、整改的方案和技术措施由警消、生产和设备主管会同物流中心提出,并监督实施和检查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第六条隐患整改管理
一、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逐项登记,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在隐患整改完成后,执行消号管理办法及时注销。
二、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做出书面报告并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提交《隐患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在此期间,上报单位需做好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三、每年填写一次《隐患整改统计表》,报物流中心和公司安全监督处备案。
四、对不按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而造成事故,应根据有关的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五、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帐,对油库和上级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进行登记和整改跟踪记录。
第七条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有关的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隐患整改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物流中心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和《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2篇 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油库主任的领导下,注册安全主任对全库安全隐患实行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班(组)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条 隐患范围
一、在油品接卸、储存、发放及施工检修等过程中,有可能导致事故或危害发生的工艺、设备、管理手段和人员工作、生活设施等潜在危害。
二、对员工健康有影响的环境污染和设施。
三、各种形式检查中查出的妨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
四、地方和上级部门提出的影响安全的各类问题。
第三条 隐患分类
按危险及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级,即油库级、地市公司级、省市公司级、集团公司级。
第四条 安全隐患分类的评估办法参考中国石化总公司《事故隐患评估法》。
第五条 隐患整改原则和要求
一、凡新、改、扩建及技改项目,要做到“三同时”,即:设计同时设计安全卫生设施;施工同时施工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同时验收安全卫生设施。
二、对隐患的整改要做到:
(一)四亲自:领导亲自参加项目审定,亲自布置安排,亲自参加检查,亲自验收总结。
(二)四优先:计划安排优先,资金安排优先,施工力量优先,物资供应优先。
(三)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
(四)三不推: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库,库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
三、在短期内无法整改的项目,必须作出整改方案,纳入规划或规定逐级上报,并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四、各岗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期完成各自的整改工作,并及时反馈。
五、整改的方案和技术措施由警消、生产和设备主管会同物流中心提出,并监督实施和检查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第六条 隐患整改管理
一、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逐项登记,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在隐患整改完成后,执行消号管理办法及时注销。
二、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做出书面报告并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提交《隐患评估报告》。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在此期间,上报单位需做好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三、每年填写一次《隐患整改统计表》,报物流中心和公司安全监督处备案。
四、对不按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而造成事故,应根据有关的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五、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帐,对油库和上级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进行登记和整改跟踪记录。
第七条 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有关的奖惩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隐患整改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物流中心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和《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第3篇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企业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减少hse危害和风险,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 “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申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3.1.1 安全环保部是本企业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隐患治理档案。
3.1.2 负责组织各生产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接受各二级单位(作业部、业务部)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等对所有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3.1.3 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级以上项目的治理方案、治理期限、资金、项目负责人,并对方案中的安全环保技术方案负责;负责总部级隐患治理项目的申报;负责隐患治理工作的计划、组织、监控与考核,参与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3.1.4 负责按照工程控制项目和行政控制项目,对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分类;对隐患治理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按月上网发布。
3.1.5 负责按照技改、维修、更新等渠道对下一年度的项目进行细分,并及时将上报项目的审查意见反馈给项目上报单位。
3.1.6 对相关部门报来的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按时上报公司。
3.1.7 按时组织召开隐患治理工作例会。
3.2 科技发展部
3.2.1 负责组织对技改类项目建议书进行再次审查,明确项目是否立项。
3.2.2 对属技改项目性质,同意立项的隐患治理项目,按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基础工程设计,并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基础工程设计的审查。
3.2.3 负责在全年投资计划中安排总部或分公司批复的隐患治理项目的资金。
3.2.4 负责对总部下达的隐患治理项目,及时进行项目批复,确保隐患治理项目的按期启动。
3.2.5 负责本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批复工作。
3.3 机动部
3.3.1 负责对各二级单位(作业部、业务部)上报的或安全环保部转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明确项目是否立项。
3.3.2 负责就全厂范围内的电气隐患治理项目与总部对接,负责电气隐患项目设备采购的技术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项目的委托设计等前期工作。
3.3.3 负责维修、更新项目及电气专项隐患治理项目的计划、组织、监控与实施,确保项目按期限完成。
3.3.4 负责在每月2日前将归口管理的电气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3.3.5 负责按时组织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配合财务决算。
3.4 工程管理部
3.4.1 负责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委托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施工网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全面负责。
3.4.2 负责每月2日前将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3.4.3 负责按时组织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配合财务决算。
3.5 生产部
负责协调隐患治理项目施工期间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负责隐患项目的投用试车方案审定,组织投用试车条件确认,负责组织投料试车工作。
3.6 财务部
负责隐患治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与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后负责及时办理财务决算,严格执行国家和和部门的相关规定。
3.7 预决算中心
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工程甲方供应的施工用材料的审核、批拨、划价工作,负责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3.8 各生产单位
3.8.1 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区域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等级。
3.8.2 负责对评估出的较大隐患,编制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上报安全环保部。
3.8.3 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整改现场进行技术交底。
3.8.4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基础工程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审查、项目验收,负责项目投用试车、正常运行的各项工作。
3.8.5 负责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治理项目档案。
3.8.6 负责在每月2日前将受委托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隐患项目的界定
根据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方法,对在生产运行当中存在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缺陷,以及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界定隐患项目内容,具体为:
a)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b)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
c)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d)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
e)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中,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之日后3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通过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渠道能解决的问题,也不得列入隐患项目。
4.2 隐患项目的评估、申报与立项
4.2.1 各基层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为依据,采用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方法对本单位识别出的隐患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
4.2.2 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后果、结论性意见等。
4.2.3 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制隐患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作量、治理方案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4.2.4 在组织隐患评估、编制隐患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预报下一年度隐患治理项目计划。为了与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总体计划相衔接,各基层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隐患治理项目计划上报安全环保部,并同时上报隐患项目建议书(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确需立即整改的隐患项目,可随时上报)。安全环保部于每年2月底之前,对各单位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按照技改技措、检维修渠道进行分类,将技改技措类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转科技发展部,将检维修类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转机动部。科技发展部和机动部对转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后,确定立项整改项目。
4.2.5 确定立项实施的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照总部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平台的要求,录入治理计划表,于每年9月份上报总部本企业第二年隐患治理项目计划。
4.2.6 列入隐患治理行政控制的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进行动态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对负责的项目全面负责,每月2日前,将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4.3 项目的分级
4.3.1 隐患治理项目分为总部级、本企业级、作业部级三个层次。
4.3.2 涉及面较大、整改时间较长、投入资金较大或对系统生产有较大影响的隐患,列入安庆石化级重大隐患项目,由本企业立项实施专项治理;其中符合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补助条件的重大隐患项目,按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作为上报集团公司级隐患项目实施治理。
4.3.3 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隐患,包括hse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隐患等,由基层单位通过设备更新、正常检维修等渠道组织治理。
4.4 项目的设计管理
4.4.1 隐患项目的设计管理应严格遵守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规定。
4.4.2 项目立项后,重大隐患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隐患治理项目的分类,技改技措项目由科技发展部牵头组织,检维修项目由机动部牵头组织开展委托设计工作,一般隐患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申请立项单位负责。要求年内完成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于当年4月份前完成委托设计,6月底完成项目的基础设计工作。
4.4.3 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重大隐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及审查(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负责组织重大隐患项目基础工程设计的委托和审查工作。
4.4.4 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委托隐患项目的详细工程设计,负责组织详细工程设计的审查和交底。
4.4 隐患治理项目的资金管理
4.4.1 获集团公司批准立项治理的隐患项目资金,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补助隐患治理资金以及发展计划部配套资金进行治理,安全环保部、财务部负责落实,确保资金到位。
4.4.2 本企业级隐患项目可以从技改技措、设备更新、大修改造和安全保证基金补助等途径落实资金。
4.4.3 集团公司及本企业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所有单位不应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他用。
4.5 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4.5.1 隐患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工程管理单位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4.5.2 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隐患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管理,应根据工程需要适时召开隐患项目施工协调会,确保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4.5.3 安全环保部负责隐患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按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上报月度、年度隐患项目治理进度报表。
4.5.4 生产部负责隐患项目施工期间协调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负责隐患项目的投料试车方案审定和投料试车条件确认,负责组织投料试车工作。
4.5.5 财务部、财务处负责隐患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5.6 物资供应中心负责隐患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及时采购供应。
4.5.7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动火、破土等各种施工作业许可证。负责编制隐患项目投料试车方案并上报生产部审批,负责投料试车的物资准备和人员培训工作。
4.5.8 对一时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必须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对生产运行的监护,确保安全。
4.6 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考核
4.6.1 集团公司级隐患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验收或委托该项目工程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隐患项目验收后,该项目工程管理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4.6.2 本企业级隐患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报告应及时报安全环保部。
4.6.3 隐患治理项目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后,负责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存档。
4.6.4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隐患治理项目全过程的考核。具体按照《安庆石化专业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事故隐患工作规定》;
5.3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5.4 《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管理程序》;
5.5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管理程序》;
5.6 《hse奖惩考核细则》;
5.7 《安庆石化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责任制》。
6 相关记录
6.1 《隐患治理台帐》;
6.2 《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审核表》;
6.3 《隐患治理项目立项批复》;
6.4 《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报表》;
6.5 《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报告》。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7.2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8 附录
8.1 隐患治理管理工作流程图;
8.2 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报表。
第4篇 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范围内石油石化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范围
第三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导致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第五条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评估与分级
第六条 隐患评估办法。
1.企业应首先进行自评。由企业主管领导、具有实陈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深入现场实地考察,以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范、标准为依据或经有资格的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评价后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评估,评定后的项目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经自评小组做出的技术结论、隐患治理方案和概算等。
2.企业安全部门根据自评结果,征求计划、财务、生产、机动部门的意见后,编制出本企业下年度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表,经企业主管经理(局长、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3.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对企业上报的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对符合本规定的隐患治理项目,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提出复查评估报告。
4.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复查评估报告,确定隐患治理项目,做出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审批后,作为集团公司级隐患,立项执行。
5.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项目作为企业级隐患项目,由企业自行立项治理。
第四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第七条 凡形成固定资产的隐患治理项止,由企业主管技术改造部门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以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投资规模统一管理。限额以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审批,如需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补助的隐患项目,需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审批。
第八条 凡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补助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消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治理项目或计划,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九条 每年七月底前,企业安全部门与技术部门协商,将下年度的隐患治理项目列入企业的技措建议计划,参加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的技术改造计划预安排。
第十条 企业每年十月底前报批下年度隐患治理计划表。
第十一条 计划外新增隐患治理项目,按本规定另行申报。
第五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分级、验收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
1.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由企业安全部门管理,并建立隐患评估、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
2.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
3.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企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
4.企业主要领导须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负责技术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项目的实施。
1. 企业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进度完成年计划。
2. 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与协调。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项目的验收。
1.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2. 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两个月内,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单位报
请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按事故隐患管理权限组织考核验收。验收后,由企业安全部门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3.项目验收合格后,应由车间(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4.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要按季、年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季报为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年报为下年1月底前。
第六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资金的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的范围。
经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或有资格的安全咨询公司评审,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批准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可提出补助申请,报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审查,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补助标准。
1.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的集团公司隐患项目,按项目预算总投资的20%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
隐患治理项目,应先投用自筹资金,集团公司补助资金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期拨款,跨年度项目补助资金分年度安排。
第十八条 不属于补助的范围:
1. 没有在集团公司投保的设施(设备)隐患;
2. 没有按规定数额足额交纳安保基金的单位的隐患项目;
3. 办公设施、生活福利设施、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设施;
4.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正式投产三年内发现的隐患;
5. 属于大修、更新、扩建项目(无论成套装置、单体设备或构筑物)。
第5篇 加油站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对hse隐患实施预防和治理,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增强抵御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生产正常运行,满足hse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江西石油分公司和江西石油公司所属各单位隐患治理、验收、考核的管理。
3职责
3.1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修订和解释,负责编制省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3.2 最高管理者为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的审批、治理资金的落实。
3.3 管理者代表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治理方案的审批、责任考核、技术审查。
3.4 安全基建部负责隐患治理计划项目的评估确认,组织立项策划、治理方案的确定、预决算编制,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
3.5 零售管理处、营销管理处参与隐患治理项目立项策划、治理方案的确定、预决算编制,参与实施、验收等工作。
3.6 财务资产处负责安排治理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3.8物资公司负责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的物资采购
4工作程序
程序流程图见附录1。
4.1 隐患治理范围
风险评价及环境因素评价中识别出的需进行工程控制的重大危害,各种检查监督及日常生产运行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包括:
a)危及油库、加油站和车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的各种因素;
b)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c)可能造成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d)可能对大气、土壤、地下水资源、敏感水域和社区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e)其它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因素。
4.2隐患项目的确定
4.2.1 基层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及环境因素评价结果进行自评,确定隐患治理项目。
4.2.2 根据集团公司、省公司安全大检查及分公司自查情况确定。
4.3 隐患的评估和申报
4.3.1 隐患的评估办法执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管理程序》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管理程序》。
4.3.2 各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和环境因素评价,列出重大危害清单,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将需工程控制的重大危害,作为下年度隐患治理项目。
4.3.3 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车船队等)对安全检查和作业运行中暴露出的需工程控制的不符合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评。对无力整改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编制评估报告,报分公司hse管理部门。
4.3.4 分公司hse管理部门对基层单位上报的隐患项目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能够治理的隐患应立即安排治理,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分管领导。
4.3.5 对需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隐患治理计划的隐患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分公司hse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隐患整改计划表》(见附录2),报省公司安全基建处。
4.3.6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对各分公司上报的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复查,提出复查评估报告。
4.3.7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复查评估报告,确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编制省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并经省公司hse管委会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同时抄报销售事业部审批。
4.4隐患治理
4.4.1 隐患整改管理
4.4.1.1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整改项目作为集团公司计划项目,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转发批复,立项执行;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整改项目作为省公司级隐患整改项目,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拟定计划,会同财务资产处等相关部门,报经理室后,从省公司自筹资金和集团公司固定返回的安保基金中列支,自行立项治理。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隐患项目,执行《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及《设计和建设管理程序》。
4.4.1.2 分公司安全基建科对批准立项的隐患整改项目,按照“四定”(定资金来源、定领导责任人、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的原则编制具体整改实施方案和概预算,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hse风险。,按管理权限,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具体执行《设计和建设管理程序》。
4.4.2 隐患整改资金的来源
用于隐患治理的资金主要有三项,各公司应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
安保基金返还
隐患治理补助资金
项目投资资金
4.4.3隐患治理的监督及实施
4.4.3.1 安全基建科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并建立隐患评估、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对项目实行封闭管理。整改进度情况按要求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隐患整改进度表》见附录3)。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汇总后每月将隐患整改进度报股份公司安全监督局和销售事业部。
4.4.3.2 物资公司按实施方案和质量要求及时完成隐患治理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具体按《物资供应管理程序》执行。
4.4.3.3 隐患治理项目的施工,执行《承包商管理程序》。
4.4.3.4财务部门负责安排隐患治理项目整改所需资金,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4.4.3.5各基层单位负责安排隐患治理项目施工期间协调与施工相关的经营活动;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负责隐患治理进度、施工质量、项目完整性的检查监督。
4.5隐患治理的验收
4.5.1 验收的组织
a) 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管理者代表组织验收。
b) 验收标准:执行现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规范、规定等。
4.5.2 验收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由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验收不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重新纳入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治理,直至治理验收合格。
4.6 隐患治理的考核
各级hse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隐患治理的职责、资金、完成时间和治理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具体执行《检查与监测管理程序》。
4.7 隐患治理项目的记录控制
整改验收完毕的隐患治理项目,要及时进行归档记录。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隐患治理台帐》,并保管相关资料。
第6篇 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范围内石油石化企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范围
第三条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 导致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第五条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评估与分级
第六条 隐患评估办法。
1.企业应首先进行自评。由企业主管领导、具有实陈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深入现场实地考察,以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范、标准为依据或经有资格的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评价后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评估,评定后的项目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内容包括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经自评小组做出的技术结论、隐患治理方案和概算等。
2.企业安全部门根据自评结果,征求计划、财务、生产、机动部门的意见后,编制出本企业下年度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表,经企业主管经理(局长、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3.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对企业上报的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对符合本规定的隐患治理项目,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查,提出复查评估报告。
4.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复查评估报告,确定隐患治理项目,做出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审批后,作为集团公司级隐患,立项执行。
5.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项目作为企业级隐患项目,由企业自行立项治理。
第四章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第七条 凡形成固定资产的隐患治理项止,由企业主管技术改造部门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以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投资规模统一管理。限额以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审批,如需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补助的隐患项目,需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审批。
第八条 凡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补助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消或调整已经上报批准的治理项目或计划,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九条 每年七月底前,企业安全部门与技术部门协商,将下年度的隐患治理项目列入企业的技措建议计划,参加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的技术改造计划预安排。
第十条 企业每年十月底前报批下年度隐患治理计划表。
第十一条 计划外新增隐患治理项目,按本规定另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