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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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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管理规定

第1篇 灭火器管理规定

1.目的:

1.1规范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之程序, 以便遵循;

1.2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能有效发挥灭火作用,及时将火灾在初发期扑灭,保证人员安全,减少火灾损失。

2.范围: 之所有灭火器(包括库存)

3.相关资料:

3.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

3.2《灭火器检查与维修》db32/624-2003

4.定义:

4.1手提式灭火器: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材。

4.1.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利用干粉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1.2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利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1.3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利用化学泡沫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2灭火器型号的意义:

类 组 特征 代号 代号含义 参数单位

灭火器 m 泡沫p(泡) 手提式推车式t mpmpt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推车式泡沫灭火器 升

干粉f(粉) 手提式推车式t mfzmftz 手提式bc类干粉灭火器推车式bc类干粉灭火器 千克

mfzlmftzl 手提式abc类干粉灭火器推车式abc类干粉灭火器 千克

二氧化碳t(碳) 手提式推车式t mtmtt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千克

5.作业程序与权责:

5.1灭火器的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厂房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配置,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或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

5.1.1灭火器类型的配置:灭火器类型的配置要根据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和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配置;如果用途变更,需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具体作业参照程序5.5.4;

5.1.2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2)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3)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

(5)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

(6)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5.1.3灭火器摆放的要求:

(1)灭火器需置于灭火器箱内,或设置在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2)面向外,摆放稳固;

(3)前方净空(每个设置点30cm计算)并予以标示;

(4)外观清楚,无灰尘;

(5)灭火器上方须用标示牌标示(顶部离地高度大于1.8米小于2.5米或根据摆放点实际情况设置,要求标示明显易见,指示正确)。

5.2灭火器管理流程:

5.2.1灭火器管理按附件6.1灭火器管理流程管理;

5.2.2使用单位每年12月在进行灭火器点检卡更换及重新编号时或布局有变更时,填写灭火器统计表(f3-c19-01.rev.01),并交环安室存盘.灭火器点检表设备编号编码原则:

xxx-----xxx---- m---------xxx

bu 课 灭火器 流水号

5.3灭火器的使用条件:厂区内所有消防器材只可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的时候使用,不得随意它用或挪做它用。

5.4 灭火器的检查内容与制度:

5.4.1各使用单位每月10号之前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填写灭火器检点记录表f2-c16-01rev.01,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

(2)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3)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4)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5)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

(6)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

(7)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8)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

(9)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

5.4.2环安室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除上述5.4.1所列项目外,还应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5.5灭火器的更换、维修与报废:

5.5.1各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立即通过灭火器检修申请表,f3-c19-02 rev.01所示表格通知环安室进行确认后予以更换合格的灭火器(环安室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直接更换)。

5.5.2对换下的有故障的灭火器环安室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部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5.5.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者, 必须报废,使用部门按批次拟签呈核准后报废:

(1)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

灭火器报废年限: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c. 手提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8年

d.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提;

(4)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必须报废;

(7)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的灭火器。

5.5.4需要新增灭火器的,使用单位以工作联络单向环安室提出申请,环安室根据现场状况做出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配发灭火器。

5.5.5涉及到建筑用途变更、格局变更等需要变更灭火器布局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向主管机关提出用途,布局变更申请作业,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业。

5.6教育训练:

5.6.1各部门应依教育训练管理办法,对负责消防设施检查的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教育训练,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5.6.2环安室每年至少两次对各部门紧急应变小组灭火班主要负责人及各bu环安干事进行灭火器检查使用培训,再由经培训合格的bu环安干事对各部门紧急应变小组灭火班成员进行灭火器检查使用培训;

5.6.3对于义务消防队员的灭火器使用培训,依照《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f3-c16中相关规定进行。

5.7监督于量测:

依照<<消防安全管理办法>;>;f2-c16中监督与量测对灭火器进行响应之检查。

5.8异常处理:

5.8.1灭火器出现故障损坏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参照本标准程序5.5所规定之各项进行作业.

5.8.2环安巡检,内/外部稽核中,发现有关灭火器违反程序书或查检事项者,缺失单位须依矫正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改善;

5.8.3火灾发生时之应急作业,依紧急应变计划书作业。

5.9记录保存:

5.9.1环安单位:灭火器点检表, 灭火器的检查维修记录,灭火器统计表;

5.9.2人力资源部:教育训练记录;

5.9.3保存期限:除公安消防机构所要求的测试结果须长期保存外,其它的维护保养记录需保存三年。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第2篇 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灭火器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更换相应的零配件。

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变形、变色、老化、断裂的;

2.压力表有变形、损伤等缺陷的;

3.喷嘴有变形、损伤、开裂等缺陷的;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变形、损伤、锈蚀、顶针有肉眼可见缺陷的;

5.密封片、密封垫等不严密的;

6.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有损坏的;

7.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堵塞、损伤、裂纹等缺陷的;

8.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有裂纹等缺陷的;

9.泡沫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的;

灭火器报废年限。

消防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2.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3.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4.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5.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co2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co2灭火器---12年。

第3篇 大厦灭火器管理规定-6

大厦灭火器管理规定6

1.灭火器是大厦消防器材之一,在紧急情况及消防状态下使用。

2.消防中心负责灭火器的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及购买、充气的计划等。

3.员工不得乱动、搬离或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存放的灭火器。

4.灭火器购回后,消防中心负责在灭火器的瓶身喷注'**大厦'字样的标志和编号,并贴上标签注明购入或充气日期。

5.在每月中旬的消防检查中,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失效或损坏的灭火器,并在器瓶标签上注明失效日期。

第4篇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保证在灭火实战中发挥应有的效能,杜绝挪用、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免受损失。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包括应急灯、火灾报警装置、消防安全指示标志、以及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炮、消防枪头、水带、灭火砂箱、防火锹、消防喷淋系统等各种工具、设备。

第二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损坏,不得压埋、圈占消火栓;违者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处以200 元--500 元罚款。

第三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于特殊情况用于非消防方面,必须由主管副总115

经理批准,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否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动用。如未经请示、批准而随意动用、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罚款。

第四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经批准用于非消防方面,使用部门必须说明使用时间、数量,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完毕后刷洗干净(水带要晾干)收回原处,

并通知安全保卫部,消除备案。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丢失,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安全员50 元。

第五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日常管理由各部门、车间负责,定期检查、保养、落实责任,并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配备时间。按灭火器的使用年限提出更换申请。对于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检查、保养不细,造成后果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安全员50 元。

第六条:消防灭火器材应当放置在通风、阴凉、干燥、明显以及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检查保养记录卡,不应放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方,

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材应有保护措施,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七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调配、更换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部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建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档案。

第八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有效期满或没有压力需要更换、充气、检测的,

使用部门需提前一周向安全保卫部提出申请,并填报灭火器材更换审批单,由安全保卫部进行现场检验,确定无法使用需要更换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安全保卫部负责收回。送公司物管辅料库存放,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更换。特殊情况的及时更换。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不定期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召开安全员会议,研究、总结、布署公司安全工作,每季度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能认真贯彻执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能定期检查、保养,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灭火器材无丢失、损坏、挪用现象的部门、车间,要给予奖励。

第5篇 灭火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扑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和有关法规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第二条 灭火器要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消防器材经销商店(厂家),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

第三条 1211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中的氟、氯碳化合物进入大气后会破坏大气臭氧层。因此,按照国家规定:在非必要场所禁止使用(配置)1211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第四条 灭火器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并将灭火器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配置时间、配置部位、数量和维修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便于人们取用,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a)手提式灭火器竖直向上,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铭牌必须朝外。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b)推车式灭火器不要设置在斜坡或地基不结实的地点。

c)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

第六条 对不同工作岗位的员工,要进行灭火器使用方法培训,以便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第七条 对使用后的灭火器必须在二日内进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公安处。

第6篇 灭火器领取、使用管理规定

a1、目的

为了消除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对灭火器的使用制定统一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装备部所管辖范围内。

3、职责

装备部综合科负责领取、存放、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内容

4.1车间安全员负责领取灭火器,并由物资科统一登记领取数量。

4.2灭火器应放置于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各存放区域内安全员应保证灭火器的正常使用,班组员工应爱护,不人为搞破坏。

4.3各车间应组织学习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确保人人都会使用。 以免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灭火,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4.4综合科每周对灭火器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有损坏、气压不足或过期的,应及时进行更换,保证灭火器随时可以正常使用。

4.5对于已用完的灭火器,车间安全员作好记录,将空瓶回收至物资科并领取新灭火器。

第7篇 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做好井下防灭火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及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2、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其他焊接。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烧焊报告,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批准。

3、井下录像、摄影必须提前制定专门措施,报矿长审批。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皮带运输机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数量不得少于2个。

5、井下所有防火密闭都要悬挂说明牌和检查牌,定期检查密闭前有害气体,当测定结果出现异常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二、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1、供应部门统一进购的灭火器包括需要维修和更换药品的灭火器必须有公安局的检验合格证标签否则不准使用。

2、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放在玻璃箱内或上架吊挂好,不准放在地上或沙箱内,否则每处罚款50元。

3、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的使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灭火器保持卫生清洁。否则每处罚款20元。

4、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沙箱、防火锨必须保持完好,沙箱充满,防火锨、沙袋摆放整齐。否则每处罚款20元。

5、安监处、调度室对井下灭火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灭火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更换。

三、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规定

1、消防材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出入库,上台摆放整齐,悬挂管理牌板,并做好材料台帐。

2、消防材料库必须上锁,钥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管理,另一把钥匙置在调度站内。

3、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存材料按规定配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动用。

4、消防材料库由综合工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清扫,不能有积尘,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8篇 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1 目的

保证灭火器材的完好,确保初期火灾的及时扑救。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移动式灭火器材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处负责灭火器材的监督管理。

3.2 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灭火器材的申报、配置和日常管理。

4 定义

5 工作程序

5.1 各单位按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灭火器材的配置执行“三同时”原则。

5.2 灭火器材应固定摆放,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室外手提式灭火器统一放入器材箱;器材箱内整洁、无杂物。

5.3 灭火器材管理责任到人,落实日巡查与月检查,每月检查情况在《消防器材检查表》上标明,检查人签名确认。

5.4 各单位不得挪用、拆卸、损坏、丢失灭火器材;不同种类的灭火器材不得混放。

5.5 新购置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正常使用期为5年;到期灭火器必须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放空药剂。

5.6 各单位灭火器材到期更换,需报安全环保处备案。购买灭火器材应向有专业资质的灭火器材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购买。使用灭火器材,需向安全环保处书面说明使用原因,然后进行购买补充。

5.7 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8 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三基及岗检工作管理细则》进行考核。

6 相关文件

6.1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达标规定》

6.2 《三基及岗检工作管理细则》

6.3 《消防管理考核规定》

7 相关记录

《防火档案》

8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9篇 灭火器年检管理规定

根据《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灭火器年检规定:

一、使用过的灭火器必须送到有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灭火器不管是否使用过,超过出厂的保质期限时,必须送到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三、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四、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五、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六、外观检查发现有筒体严重锈蚀、筒体严重变形、结构不合理、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等情况的灭火器必须作废品处理。

第10篇 火药库等硐室配备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确保井下火药库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火药库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火药库严禁烟火,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容易引起燃烧的物品带入火药库。

2、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钉子鞋、化纤衣服进入库区

3、库房内必须备有2条20m的的消防软管、4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及相配套的消防砂箱、防火锨、消防桶等消防设施和工具,并保证完好。

4、库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并设有良好防爆和接地设施。

5、库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和独立风流。

6、具备专用的矿用防爆通信电话。

7、火药库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杂物处要有灭火器,存放的杂物要及时升井。

第11篇 灭火器管理规定格式

1.目的:

1.1规范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之程序, 以便遵循;

1.2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能有效发挥灭火作用,及时将火灾在初发期扑灭,保证人员安全,减少火灾损失。

2.范围: 之所有灭火器(包括库存)

3.相关资料:

3.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

3.2《灭火器检查与维修》db32/624-2003

4.定义:

4.1手提式灭火器: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材。

4.1.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利用干粉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1.2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利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1.3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利用化学泡沫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2灭火器型号的意义:

类 组 特征 代号 代号含义 参数单位

灭火器 m 泡沫p(泡) 手提式推车式t mpmpt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推车式泡沫灭火器 升

干粉f(粉) 手提式推车式t mfzmftz 手提式bc类干粉灭火器推车式bc类干粉灭火器 千克

mfzlmftzl 手提式abc类干粉灭火器推车式abc类干粉灭火器 千克

二氧化碳t(碳) 手提式推车式t mtmtt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千克

5.作业程序与权责:

5.1灭火器的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厂房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配置,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或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

5.1.1灭火器类型的配置:灭火器类型的配置要根据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和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配置;如果用途变更,需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具体作业参照程序5.5.4;

5.1.2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2)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3)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

(5)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

(6)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5.1.3灭火器摆放的要求:

(1)灭火器需置于灭火器箱内,或设置在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2)面向外,摆放稳固;

(3)前方净空(每个设置点30cm计算)并予以标示;

(4)外观清楚,无灰尘;

(5)灭火器上方须用标示牌标示(顶部离地高度大于1.8米小于2.5米或根据摆放点实际情况设置,要求标示明显易见,指示正确)。

5.2灭火器管理流程:

5.2.1灭火器管理按附件6.1灭火器管理流程管理;

5.2.2使用单位每年12月在进行灭火器点检卡更换及重新编号时或布局有变更时,填写灭火器统计表(f3-c19-01.rev.01),并交环安室存盘.灭火器点检表设备编号编码原则:

***-----***---- m---------***

bu 课 灭火器 流水号

5.3灭火器的使用条件:厂区内所有消防器材只可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的时候使用,不得随意它用或挪做它用。

5.4 灭火器的检查内容与制度:

5.4.1各使用单位每月10号之前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填写灭火器检点记录表f2-c16-01rev.01,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

(2)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3)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4)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5)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

(6)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

(7)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8)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

(9)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

5.4.2环安室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除上述5.4.1所列项目外,还应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5.5灭火器的更换、维修与报废:

5.5.1各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立即通过灭火器检修申请表,f3-c19-02 rev.01所示表格通知环安室进行确认后予以更换合格的灭火器(环安室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直接更换)。

5.5.2对换下的有故障的灭火器环安室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部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5.5.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者, 必须报废,使用部门按批次拟签呈核准后报废:

(1)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

灭火器报废年限: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c. 手提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8年

d.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提;

(4)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6)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必须报废;

(7)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的灭火器。

5.5.4需要新增灭火器的,使用单位以工作联络单向环安室提出申请,环安室根据现场状况做出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配发灭火器。

5.5.5涉及到建筑用途变更、格局变更等需要变更灭火器布局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向主管机关提出用途,布局变更申请作业,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业。

5.6教育训练:

5.6.1各部门应依教育训练管理办法,对负责消防设施检查的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教育训练,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5.6.2环安室每年至少两次对各部门紧急应变小组灭火班主要负责人及各bu环安干事进行灭火器检查使用培训,再由经培训合格的bu环安干事对各部门紧急应变小组灭火班成员进行灭火器检查使用培训;

5.6.3对于义务消防队员的灭火器使用培训,依照《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f3-c16中相关规定进行。

5.7监督于量测:

依照<<消防安全管理办法>>f2-c16中监督与量测对灭火器进行响应之检查。

5.8异常处理:

5.8.1灭火器出现故障损坏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参照本标准程序5.5所规定之各项进行作业.

5.8.2环安巡检,内/外部稽核中,发现有关灭火器违反程序书或查检事项者,缺失单位须依矫正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改善;

5.8.3火灾发生时之应急作业,依紧急应变计划书作业。

5.9记录保存:

5.9.1环安单位:灭火器点检表, 灭火器的检查维修记录,灭火器统计表;

5.9.2人力资源部:教育训练记录;

5.9.3保存期限:除公安消防机构所要求的测试结果须长期保存外,其它的维护保养记录需保存三年。

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2.0.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2.0.4条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灭大器的选择

第3.0.1条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3.0.2条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型火灾应选用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第3.0.3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3.0.4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不相容的灭火器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四章灭火器的配置

第4.0.1条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4.0.l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5a │5a │3a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最大保护面积 │10 │15 │20 │

│(m^2/a) │ │ │ │

└───────┴─────┴────┴────┘

第4.0.2条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表4.0.2

┌───────┬─────┬────┬────┐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

│每具灭火器最小│8b │4b │1b │

│配置灭火级别│ │ │ │

├───────┼─────┼────┼────┤

│最大保护面积│5 │7.5 │10 │

│(m2/b) │ │ │ │

└───────┴─────┴────┴────┘

第4.0.3条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4.0.4条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4.0.5条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第4.0.6条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70%。

第4.0.7条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第五章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5.1.1条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5.1.2条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5.1.3条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l5m。

第5.1.4条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5.1.5条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见本规范附录五。

第二节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5.2.1条设置在a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a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l

┌──────┬──────┬──────┐

│灭火器类型│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15 │30 │

├──────┼──────┼──────┤

│中危险级 │20 │40 │

├──────┼──────┼──────┤

│轻危险级 │25 │50 │

└──────┴──────┴──────┘

第5.2.2条设置在b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b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5.2.2

┌──────┬──────┬──────┐

│灭火器类型│ │ │

│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 │ │

├──────┼──────┼──────┤

│严重危险级│9 │18 │

├──────┼──────┼──────┤

│中危险级 │12 │24 │

├──────┼──────┼──────┤

│轻危险级 │15 │30 │

└──────┴──────┴──────┘

第5.2.3条设置在c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按本规范第5.2.2条规定执行。

第5.2.4条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氧化碳灭火器

灭火原理

在加压时将液态二氧化碳压缩在小钢瓶中,灭火时再将其喷出,有降温和隔绝空气的作用。

适用范围

用来扑灭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密仪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使用

在使用时,应首先将灭火器提到起火地点,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度。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干粉灭火器

灭火原理:利用压缩的二氧化碳吹出干粉(主要含有碳酸氢钠或磷酸氢二铵)来灭火。

适用范围:可扑灭一般火灾,还可扑灭油,气等燃烧引起的失火。

干粉灭火器是利用二氧化碳气体或氮气气体作动力,将筒内的干粉喷出灭火的。干粉是一种干燥的、易于流动的微细固体粉末,由能灭火的基料和防潮剂、流动促进剂、结块防止剂等添加剂组成。主要用于扑救石油、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初起火灾。干粉灭火器按移动方式分为手提式、背负式和推车式三种。

使用外装式手提灭火器时,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向上提起提环,干粉即可喷出。

使用推车式灭火器时,将其后部向着火源(在室外应置于上风方向),先取下喷枪,展开出粉管(切记不可有拧折现象),再提起进气压杆,使二氧化碳进入贮罐,当表压升至 0 . 7 兆帕~ 1 兆帕时,放下进气压杆停止进气。这时打开开关,喷出干粉,由近至远扑火。如扑救油类火灾时,不要使干粉气流直接冲击油渍,以免溅起油面使火势蔓延。

使用背负式灭火器时, 应站在距火焰边缘 5 米~ 6 米处,右手紧握干粉枪握把(若为氮气动力,则只能握住木制把手,否则可能被低温气体冻伤),左手扳动转换开关到“ 3 ”号位置(喷射顺序为 3 、 2 、 1 ),打开保险机,将喷枪对准火源,扣扳机,干粉即可喷出。如喷完一瓶干粉末能将火扑灭,可将转换开关拨到 2 号或 1 号的位置,连续喷射,直到射完为止。

第12篇 火药库等硐室配备防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

为确保井下火药库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火药库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火药库严禁烟火,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容易引起燃烧的物品带入火药库。

2、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钉子鞋、化纤衣服进入库区

3、库房内必须备有2条20m的的消防软管、4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及相配套的消防砂箱、防火锨、消防桶等消防设施和工具,并保证完好。

4、库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并设有良好防爆和接地设施。

5、库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和独立风流。

6、具备专用的矿用防爆通信电话。

7、火药库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杂物处要有灭火器,存放的杂物要及时升井。

第13篇 灭火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灭火器的使用、更换与报废标准,同时为了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能发挥灭火作用,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增强浙江lng接收站储罐项目部(以下简浙江lng项目部)对灭火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描述了浙江lng项目部现场所有灭火器的使用、更换与报废标准和管理要求。

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与浙江lng项目部所有区域

4. 参考文件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351-1997

《灭火器检查与维修》                     db32/624-2003

《消防管理程序》                    cnf/ms zjlng rm hse-007

5. 定义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利用干粉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浙江lng项目部一律采用规格为3kg的干粉灭火器。

6. 职责

项目经理

- 负责批准和支持本规定

安全监督组

- 负责编制和解释本规定;

- 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 负责灭火器的采购标准与要求,灭火器的验收;

- 负责明确灭火器的放置地点与使用方法;

- 负责管理已使用的灭火器。

物项采购、管理组

- 负责根据灭火器需求计划和采购标准与规定,采购并发放灭火器;

- 负责建立灭火器的管理台账,及时更换或报废到期灭火器;

- 负责管理库存的灭火器。

施工部门

- 负责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 配合安全监督组管理现场灭火器。

其他部门

- 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正确的使用灭火器。

7. 详细描述

7.1 灭火器的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施工和办公区域的实际情况(空间大小,动火点的数量等)进行配置,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或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

7.2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

-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 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 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

- 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

- 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7.3 灭火器的放置要求

- 灭火器需置于避光、干燥处;

- 面向外,摆放稳固;

- 前方净空(每个设置点30cm计算)并予以标示;

- 外观清楚,无灰尘;

- 灭火器上方须用标示牌标示(根据摆放点实际情况设置,要求标示明显易见,指示正确)。

第14篇 灭火器使用及保养管理规定

ⅰ 目的:规范公司灭火器的使用及保养

ⅱ 范围:公司所有灭火器

ⅲ 执行者:所有人员

ⅳ 参考文件:无

ⅴ 定义:无

ⅵ 内容:

1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1.1ehs部负责灭火器使用保养的监督和灭火器的维修更换工作。

1.2灭火器由专人管理,原则上“谁使用谁维护”,由灭火器摆放位置即覆盖的灭火区域的所属部门(行政、仓储和焚烧)安排人员管理,要求日常保持清洁并每周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表同时签名。

1.3灭火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存放的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免日晒雨淋,温度-20℃+55℃。

1.4严禁用灭火器嘻戏打闹,严禁非专业人员拆卸灭火器。

1.5灭火器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不可倒置或横置,装卸时应轻拿轻放,谨防磕碰。

1.6保持取用灭火器的通道畅通,灭火器不得被阻挡。

1.7未经允许灭火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灭火器日常检查要点

2.1检查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工作区域内(即绿色范围内)。

2.2检查各连接处,主要是阀门与瓶体的连接处、压力表与阀门的连接处、喷管和喷嘴与阀门的连接处是否牢固可靠。

2.3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铭牌是否完整清晰。

2.4灭火器的喷嘴是否有变形或堵塞。

2.5推车式灭火器的喷枪和软管有无堵塞,软管是否有损伤或开裂,车轮转动是否灵活。

3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3.1发现火情时,迅速将灭火器移至现场,占据火焰上风向位置。不同的灭火器,具体使用方式有所差异:

3.1.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前须将灭火器颠倒几下,目的是防止久存的灭火药剂沉淀、板结,影响灭火效果。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压把扫射。

3.1.2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前不需要上下颠倒,其他方法与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相同。

3.1.3出于同样原因,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使用前须将车前架落地直起两次。两人操作,一人放开软管,将喷枪对准火焰根部;另一人打开灭火器阀门,再由前一人打开喷枪阀门扫射。

3.1.4干粉灭火器可以应对固体、液体和气体火灾,非到不得已的时候,不用来应对电器火灾。它虽然能够扑灭电器火焰,同时也会使电器报废。应对电器火灾主要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3.2扑灭油类火灾时,不可将灭火剂直喷油面,谨防油液溅出,火情扩大。

3.3火焰未完全扑灭之前,不能关闭灭火器阀门。

3.4灭火器一经开启,无论灭火剂耗用了多少,都必须再次充装。即使未经使用且压力正常(压力表指针还在绿区内),满5年,以后每隔2年,都必须送回原生产厂家或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维修部门进行水压试验后再次充装。

第15篇 领取、使用灭火器管理规定

a1、目的

为了消除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对灭火器的使用制定统一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装备部所管辖范围内。

3、职责

装备部综合科负责领取、存放、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内容

4.1车间安全员负责领取灭火器,并由物资科统一登记领取数量。

4.2灭火器应放置于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各存放区域内安全员应保证灭火器的正常使用,班组员工应爱护,不人为搞破坏。

4.3各车间应组织学习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确保人人都会使用。 以免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灭火,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4.4综合科每周对灭火器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有损坏、气压不足或过期的,应及时进行更换,保证灭火器随时可以正常使用。

4.5对于已用完的灭火器,车间安全员作好记录,将空瓶回收至物资科并领取新灭火器。

灭火器管理规定(15篇范文)

1.目的:1.1规范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之程序, 以便遵循;1.2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能有效发挥灭火作用,及时将火灾在初发期扑灭,保证人员安全,减少火灾损失。2.范围: 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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