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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第2篇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第1篇 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工伤认定管理,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和地方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和公司《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办法》(xx发〔2013〕2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各类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安全部予以协助;生产部、工会等单位根据需要协助调查及处理工伤事故相关事项。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工伤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工伤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 工伤认定范围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员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章 工伤认定程序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2小时内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安全部及生产调度,采取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对现场进行取证。并在事故发生后或职业病确诊后1日内及时填写《工伤事故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工伤事故报告单》(见附件2),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至人力资源部。其他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在事故发生后或职业病确诊后15日内上报人力资源部。各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认定申请的,责任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与安全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而后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第十一条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申请时限时,必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
第十二条 凡隐瞒工伤事故或所在单位与负伤者达成某种协议不报而未决定为工伤的,造成的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
第四章 工伤认定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出现的工伤事故的协助调查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材料的整理工作,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工伤事故基本情况表、工伤事故报告单、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2. 工伤申请公示(见附件4,需在本单位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工伤公示情况反馈表(见附件5);
3. 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 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 两名以上证人手写的证人证言(见附件6);
7. 反映员工当天出勤情况的考勤表复印件、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
8. 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工外出的需要提供派工单、外出相关材料,在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的需要提供活动组织单位发布的秩序册、参赛名单等;
9. 其他相关的书面材料、音像材料等。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部应当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按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章 工伤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及时做出抢救措施并迅速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报警。工伤期间考勤及工资待遇根据公司考勤和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认定为工伤的员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果及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接受治疗发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工伤保险支付,其他费用按所发生事故时员工是否应负主要责任来确定:
1. 非责任事故医疗费用不在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部分由公司承担,根据费用发票据实报销;
2. 责任事故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工伤保险报销,其余部分由员工本人承担;
3. 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责任人的,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
工伤事故责任划分由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员工所在单位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依据《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八条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 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2.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包括门诊诊断证明、建议休假证明、住院诊断证明、出院诊断证明、病历等);
3. 各项治疗处方单、用药明细表、检查报告单等;
4. 费用发票。
费用报销所需材料由事故单位在工伤员工治疗结束后及时交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费用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符的各项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2篇 职工工伤认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要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室。
本规定中职工工伤认定主要是指企业合同制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认定工作,临时工可参照执行。
3 定义
3.1 工伤:是指职工在作息时间内,本岗位作业内容,本企业作业场所。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受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4 职责
4.1 行政办公室改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职工的工伤进行调查、处理、认定、组织工伤 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改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安装辅助器具资金的审批等工作。
4.2 各车间、部室 负责本部门职工工伤期间医疗费用的请款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安全 主管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5.1 工伤认定条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2 工伤保险的办理
5.2.1 劳动人事部负责新入职员工工伤及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
5.2.2 在新入职员工工伤、医疗保险生效之前,手续办理完毕一个月后方可生效,不允许独立上岗作业。
5.2.3 公司员工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医疗保险。
5.3 工伤报告和申请
5.3.1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所在部门应立即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酌情报告企业负责人,事故快报不超2小时。
5.3.2 工伤职工所在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安全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5.3.3 工伤认定申请应准备的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工伤申请报告均由国家统一印发
(2) 所在部门提交的各级领导签字的详细事故经过报
(3)职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4)两人以上亲手签名、按手印的证人证词
(5)职工的工伤认定委托书
(6) 医疗机构出具的首诊医疗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8) 职工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的其他材料
5.4 工伤调查和核实
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行使下列职权
5.4.1 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5.4.2 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5.4.3 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
5.4.4 工伤调查和核实材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厂龄、受教育情况等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和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疗诊断相符或职业病名称 (4)发生事故时间、伤害经过、受伤者初诊时间、医疗救治和医疗诊
断结论
(5)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的依据。
5.5 工伤审批
5.5.1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核查、核实后,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整理。
5.5.2 安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伤认定审批程序,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呈报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5.5.3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认定后,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工作,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长期保存。
5.6 工伤待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