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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62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提升电力企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项目外包工作要服从安全的大局,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所有生产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业主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辖生产区域安全生产负总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生产项目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条 全员持证上岗。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 必须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承包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安全要求。

第七条应监督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承包单位每年应将承包合同金额的1%作为本生产承包项目安全费用(不包括隐患治理费用),且保证资金到位。

在此新增一条 应在合同中与承包单位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由承包单位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业主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条 对所辖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要求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

第九条 对大型复杂的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业主单位批准,对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应严格承包单位(人)资质审查,内容包括:

1、持有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审查承包单位简介和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安全生产情况,应选择有相近工作经验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的承包单位;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承包单位;

3、项目负责人必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满足工程要求;

4、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包括生产技术部门;有完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安全职责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制度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5、承包单位满30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设立专职与兼职安全员的人数应明确)

6、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要求,全员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网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7、保证安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 要增强与承包单位的融合度,承包工作在60日及以上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承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做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 应建立承包单位退出机制。业主和承包单位间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绩效考评,建立安全积分档案,以及年度绩效评估等综合考评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的承包单位给予责令退出。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业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与承包项目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商渠道。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承包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承包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利用安全日活动、安全例会等平台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外包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便利,保持承包单位的长期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应抓好作业过程的动态管理,要配备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安全,加强现场安全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每日工作开工前集中检查制度,开展承包队伍工作内容、工器具、人员精神状态等方面的检查。开工前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危险点分析现场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二票三制”;

2、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

3、检查承包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内容包括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监护等;

4、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5、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6、检查承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

7、检查施工场地的孔洞、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的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8、检查承包单位防人身事故、防汛、防强风、防雷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9、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等各类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规范制作和设置,并保持完好无损;

10、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

1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值日师制,向承包单位汇报每日工作动态,适时监督动态督查。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承包单位进场作业备案制。业主单位要负责将所辖范围内的外委工作合同备案表和外包单位情况备案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向福建电监办进行书面备案,有省级(集团)公司的电力企业,由省级(集团)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其他独立电力企业直接上报。

第十六条 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监督承包单位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业主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和完善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 全员持证上岗。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现场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关要求包括: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维修的生产外委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工作。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违法转包、分包、托管、代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突出重点岗位,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人人责任到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应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2、 工作负责人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并能组织班组成员填写作业票;

3、工作负责人是现场检修工作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切实履行开工前安全交底和安全提醒的安全职责,做到防范措施不清楚、不到位不能工作;

4、每项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安全遮拦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准备工作后,工作负责人需得到业主单位指定人员许可,方能开始工作;

5、工作班成员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

6、工作班成员之间要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彼此间相互关注;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不符合规定时,及时指出纠正;互相保证,确保做到“四不伤害”;

7、承包单位应分析人员流动性大的各种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管理的,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动加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自觉融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业主单位工作部署和安全督查,积极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培训经费投入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 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承包单位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掌握相应技能后才可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证操作。

第二十六条 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凡有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需报业主单位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应履行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应定期参加业主和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电力企业的厂长(经理),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的生产外委单位给予依法清退、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没有持证上岗的生产外委人员给予依法辞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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