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1总则
(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
(3) 施工现场用电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1)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
9.2 施工用电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1) 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l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相应的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l 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a) 现场勘察;
(b)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c) 进行负荷计算;
(d)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 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f) 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l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2) 专业人员
l 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序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l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a) 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b) 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电工作业安全用具要定期检验,以保障使用性能可靠;
(c)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 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e)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 安全技术档案
(a)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l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l 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l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l 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l 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l 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l 定期检(复)查表;
l 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l 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b)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c) 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不少于一次,值班电工的现场用电安全巡检每月一次。但每年不同季节来临前作有针对性的检查,例如:霉雨季节前、雷雨季节前、高温、严冬等季节前。检查情况记录要保持完好。
(d)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作业面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验手续。
(4) 用电安全的基本规定
(a) 现场施工用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b)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c)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d) 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e) 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f) 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g)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h)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i) 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j)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9.3 事故报告
(1) 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建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建单位、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4) 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