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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4

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规定

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矿井安全供用电管理,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合理用电、节约能源,更好地为矿区生产服务,使我矿用电规范化、正规化,依据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各供、用电单位;凡从事电气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操作、维修和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2职责

2.1装备动力科是主要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2.1.1负责全矿井上、下总的供用电设计。

2.1.2负责全矿井上、下供用电设备安装的检查。

2.1.3负责全矿井上、下供用电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2.1.4负责全矿供用电的春检、秋检和日常维护计划的组织、监督工作。

2.1.5负责全矿各类供用电图纸资料的校核、绘制、收集、整理。

2.1.6负责全矿电气开关继电保护整定的技术管理职责,要对各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上、下级保护配合有效,避免出现越级顶闸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2.2机电队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等变配电硐室;地面各车间、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矿灯房、主通风机等机房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3运输队负责地面生产系统及井下各辅助运输系统设备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4各采掘区队负责各自工作面高低压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5共性责任:

2.5.1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负荷定时统计和检查并按月上报装备动力科。

2.5.2配合装备动力科完成辖区内用电设备的各种试验和设备大、中修及继电保护整定工作。

2.5.3依据装备动力科下达的检修计划,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用电设备的检修。

2.5.4井下多家共用一个供电系统时,由装备动力科按负荷情况指定有负荷较大的区队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

2.5.5个别及特殊情况下由装备动力科指定单位进行维护和检修。

2.5.6负责对各自区域内使用的电气开关的整定工作。

3管理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各区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电设备、设施及线路。

3.1.2矿井供用电业务全部归由矿装备动力科管理,包含供用电的接电、甩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

3.1.3所有电气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1.4用电线路严格执行“四分开”制度,即保安线路与生产线路分开;生产线路与辅助生产线路分开;辅助生产线路与生活线路分开;生活线路与转供电线路分开。

3.1.5所有供用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6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检修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地线、挂停电牌的规定。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该设备的上级电源;检修高压防爆开关时,必须把开关芯小车拉出,以防触电;检修低压防爆开关在打开转盖时,不准解除闭锁进行停送电或做其它带电工作。

3.1.7电缆线路要有明显的标志牌,要标明型号、规格、电压等级、长度、使用地点等。

3.1.8高压开关柜必须安装“五防闭锁”装置。

3.1.9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在额定负荷范围内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3.1.10单位要加强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3.1.11井上、下10kv变电所的供电运行方式,各单位严禁随意改动,确因某种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由装备动力科同意后方可改动。紧急情况下,装备动力科可通过电话下达命令。

3.1.12任何单位未经装备动力科批准,不得私自增加设备的双回路供电。

3.1.13如果需在地面35kv变电所停(送)电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装备动力科安排机电队办理相关手续,由专职变电工持停送电操作票执行停送电任务,其他单位无权直接到机电队办理停(送)电手续。

3.2停送电管理

3.2.1停送电联系人必须由工班长以上人员担任。

3.2.2停送电作业必须由持证人员进行,无证人员不得操作;变电所停送电必须由变电工执行停送电工作,无证人员与用电单位不得操作。

3.2.3停送电工作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送电时必须由停送电联系人亲自联系,严禁委托他人送电。

3.2.4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借用他人停电时间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3.2.5停送电操作高压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高压手套并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2.6无人看管的变配点进行停送电操作时,操作必须由变配电管理单位的配电工操作,停电单位要设专人看管;

3.2.7所有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2.8地面停送电

3.2.8.1高压停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一式贰份,一份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停送电联系人收执;另一份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收执,按值移交。

3.2.8.2高压停电地点在地面35kv变电所内的,工作票必须由以下人员签发:动力科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

3.2.8.3停电单位要提前1天将停电工作票送到矿机电队,由机电队内部进行安排。若停电影响外单位,动力科能源管理员要及时协调和通知受影响单位。

3.2.8.4地面低压停电时,若影响范围只限于本单位的,工作票由机电队队长签发;若影响到外单位或生产、生活用电时,必须由装备动力科科长签发执行;

3.2.8.5停电时,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地点,变电工审核无误后,按工作票要求执行。停电后变电工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填写停电时间,并通知停送电联系人。

3.2.8.6检修完毕,停送电联系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点,配电工收到工作票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3.2.8.7工作结束后,停送电联系人要将一份有变电工签字的工作票交回装备动力科能源管理员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3.2.9井下停送电

3.2.9.1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及高压配电点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3.2.9.2本单位停送电不影响风机和其它单位用电时,可直接在装备动力科办理工作票,如果涉及停风及其他单位停电的,必须按要求办理 “停电报告”。(附件一)

3.2.9.3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各单位停送电联系人持各自 “停电报告”按要求停送电,分别挂停电牌,工作结束后共同送电。

3.2.9.4停电时,停送电联系人要持 “停电报告”到停电地点,变电工或专职电工审核无误后,按执行要求执行。

3.2.9.5检修完毕,停送电联系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告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点,配电工收到工作票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3.2.10故障状态下的停送电

3.2.10.1装备动力科组织编制《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3.2.10.2因供电系统故障,矿井出现大面积停电时,调度室和装备动力科要严格按《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3.2.10.3供电故障越级到35kv变电所时,装备动力科要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协调将电送出,再由相关单位根据情况查清原因分级送电,有故障的线路严禁送电。

3.2.10.4供电系统(不论高、低压)发生紧急情况时,值班人员可以立即停电,同时要及时向调度室及本部门值班干部汇报,并保护好现场。

3.2.10.535kv变电所、中央变电所事故跳闸后,值班变电工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及影响单位,并严格按照《供电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3.2.10.6井下各配电点馈电开关事故停电时,应先将手柄拉至停电位置,闭锁开关手柄,派专入看管馈电开关,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除停电者本人外,严禁任何人送电;故障处理完毕确认无误后,由停电者本人解除闭锁进行合闸送电;

3.2.10.7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停电工作票,但必须有记录。事故单位抢修工作开始前必须采取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2.11各供、用电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的技术工作。

3.2.12矿区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与上级规程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为准。

3.3跳闸管理

3.3.1凡越级造成变电所跳闸的线路及设备故障,均按电气事故处理。由矿动力科组织进行事故讨论,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3.3.2发生越级跳闸事故后,由矿动力科组织进行故障排查,查清故障点,明确故障性质,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矿调度室。

3.3.3跳闸处理

3.3.3.1发生过流保护(过流iii段)跳闸,如果查明非馈出线路原因,可以将电试送至下一级进线开关的电源侧,试送次数不超过三次。

3.3.3.2发生短路保护(过流i段)跳闸,必须查明原因后,方可送电。

3.4继电保护整定

3.4.1井下高低压电网的整定计算及校验要严格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的规定执行。

3.4.2装备动力科每季度绘制一次全矿供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电气设备使用地点、型号、容量、电缆规格及长度、二相最小短路值和整定值。

3.4.3装备动力科负责全矿10kv开关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其它电气开关的整定工作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3.4.4各区队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及时的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计算结果要先经区队初审,报装备动力科会审后,经矿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批准方可生效。

3.4.5保护装置必须按正式定值单整定后才允许投入运行,非正式的定值单,只能作为装置调试使用。

3.4.6所有继电保护定值更改必须履行许可手续,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继电保护定值。

3.4.7由于运行方式变化需临时(时间不超过2天)更改定值并且在方式还原时恢复原运行定值的,不重新发出定值更改通知单,其定值更改由各区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向装备动力科请示后,在得到同意后执行。

3.4.8自定值单下发当日起1天内,使用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供电系统图、保护装置及设备标识牌上的数据更改完毕,确保三者一致。

3.5井上、下高压开关各种保护的检验和整定,由装备动力科联系集团装备动力部,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3.5.1

4考核办法

4.1如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无计划停电,影响本单位生产的,由本单位自己负责,并给予500元/次考核;影响全矿井或其他区队生产的,由装备动力科组织追查,视情况给予1000~2000元考核。

4.2停送电不按照规定操作,将给予以下考核:

4.2.1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考核。

4.2.2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装备动力科组织进行进行事故追查,根据事故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单位500-5000元考核。

4.3处理供电事故不执行指令,给予责任单位500元/次考核,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4.4现场检查电气开关整定值、图纸及标识牌填写不符的,给予包机人50元/台,责任单位200元/台考核。

4.5甩掉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不用的,给予包机人100元/台,责任的单位500元/台考核。

4.6发生过流跳闸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处500元/次考核。

4.7发生速断跳闸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处1000元/次考核。

4.8因跳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4.9在事故排查处理过程中,有隐瞒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按性质处以500-1000元罚款。

4.10为保证矿区供电的稳定,各施工单位采取双电源(回路)供电方式的,严禁在各个电压等级下合环运行!一经发现,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次考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4.1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有关单位隐瞒事故情况的,可向矿动力科和调度室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对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的50%进行奖励;发现并报告其它单位设备或线路故障点的,酌情给予奖励。

4.12其他情节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4.12.1集团“三违”处罚制度。

5附则

5.1本管理办法由丁家梁煤矿装备动力科负责解释。

5.2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3附件一:停电报告

丁家梁煤矿

2o14年9月6日

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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