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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矿井安全供用电管理,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合理用电、节约能源,更好地为矿区生产服务,使我矿用电规范化、正规化,依据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各供、用电单位;凡从事电气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操作、维修和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2职责
2.1装备动力科是主要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2.1.1负责全矿井上、下总的供用电设计。
2.1.2负责全矿井上、下供用电设备安装的检查。
2.1.3负责全矿井上、下供用电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2.1.4负责全矿供用电的春检、秋检和日常维护计划的组织、监督工作。
2.1.5负责全矿各类供用电图纸资料的校核、绘制、收集、整理。
2.1.6负责全矿电气开关继电保护整定的技术管理职责,要对各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上、下级保护配合有效,避免出现越级顶闸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2.2机电队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等变配电硐室;地面各车间、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矿灯房、主通风机等机房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3运输队负责地面生产系统及井下各辅助运输系统设备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4各采掘区队负责各自工作面高低压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5共性责任:
2.5.1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负荷定时统计和检查并按月上报装备动力科。
2.5.2配合装备动力科完成辖区内用电设备的各种试验和设备大、中修及继电保护整定工作。
2.5.3依据装备动力科下达的检修计划,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用电设备的检修。
2.5.4井下多家共用一个供电系统时,由装备动力科按负荷情况指定有负荷较大的区队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
2.5.5个别及特殊情况下由装备动力科指定单位进行维护和检修。
2.5.6负责对各自区域内使用的电气开关的整定工作。
3管理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各区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电设备、设施及线路。
3.1.2矿井供用电业务全部归由矿装备动力科管理,包含供用电的接电、甩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
3.1.3所有电气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1.4用电线路严格执行“四分开”制度,即保安线路与生产线路分开;生产线路与辅助生产线路分开;辅助生产线路与生活线路分开;生活线路与转供电线路分开。
3.1.5所有供用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6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检修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地线、挂停电牌的规定。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该设备的上级电源;检修高压防爆开关时,必须把开关芯小车拉出,以防触电;检修低压防爆开关在打开转盖时,不准解除闭锁进行停送电或做其它带电工作。
3.1.7电缆线路要有明显的标志牌,要标明型号、规格、电压等级、长度、使用地点等。
3.1.8高压开关柜必须安装“五防闭锁”装置。
3.1.9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在额定负荷范围内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3.1.10单位要加强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3.1.11井上、下10kv变电所的供电运行方式,各单位严禁随意改动,确因某种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由装备动力科同意后方可改动。紧急情况下,装备动力科可通过电话下达命令。
3.1.12任何单位未经装备动力科批准,不得私自增加设备的双回路供电。
3.1.13如果需在地面35kv变电所停(送)电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装备动力科安排机电队办理相关手续,由专职变电工持停送电操作票执行停送电任务,其他单位无权直接到机电队办理停(送)电手续。
3.2停送电管理
3.2.1停送电联系人必须由工班长以上人员担任。
3.2.2停送电作业必须由持证人员进行,无证人员不得操作;变电所停送电必须由变电工执行停送电工作,无证人员与用电单位不得操作。
3.2.3停送电工作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送电时必须由停送电联系人亲自联系,严禁委托他人送电。
3.2.4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借用他人停电时间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3.2.5停送电操作高压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高压手套并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2.6无人看管的变配点进行停送电操作时,操作必须由变配电管理单位的配电工操作,停电单位要设专人看管;
3.2.7所有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2.8地面停送电
3.2.8.1高压停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一式贰份,一份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停送电联系人收执;另一份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收执,按值移交。
3.2.8.2高压停电地点在地面35kv变电所内的,工作票必须由以下人员签发:动力科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
3.2.8.3停电单位要提前1天将停电工作票送到矿机电队,由机电队内部进行安排。若停电影响外单位,动力科能源管理员要及时协调和通知受影响单位。
3.2.8.4地面低压停电时,若影响范围只限于本单位的,工作票由机电队队长签发;若影响到外单位或生产、生活用电时,必须由装备动力科科长签发执行;
3.2.8.5停电时,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地点,变电工审核无误后,按工作票要求执行。停电后变电工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填写停电时间,并通知停送电联系人。
3.2.8.6检修完毕,停送电联系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点,配电工收到工作票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3.2.8.7工作结束后,停送电联系人要将一份有变电工签字的工作票交回装备动力科能源管理员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3.2.9井下停送电
3.2.9.1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及高压配电点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3.2.9.2本单位停送电不影响风机和其它单位用电时,可直接在装备动力科办理工作票,如果涉及停风及其他单位停电的,必须按要求办理 “停电报告”。(附件一)
3.2.9.3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各单位停送电联系人持各自 “停电报告”按要求停送电,分别挂停电牌,工作结束后共同送电。
3.2.9.4停电时,停送电联系人要持 “停电报告”到停电地点,变电工或专职电工审核无误后,按执行要求执行。
3.2.9.5检修完毕,停送电联系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告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点,配电工收到工作票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3.2.10故障状态下的停送电
3.2.10.1装备动力科组织编制《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3.2.10.2因供电系统故障,矿井出现大面积停电时,调度室和装备动力科要严格按《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3.2.10.3供电故障越级到35kv变电所时,装备动力科要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协调将电送出,再由相关单位根据情况查清原因分级送电,有故障的线路严禁送电。
3.2.10.4供电系统(不论高、低压)发生紧急情况时,值班人员可以立即停电,同时要及时向调度室及本部门值班干部汇报,并保护好现场。
3.2.10.535kv变电所、中央变电所事故跳闸后,值班变电工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及影响单位,并严格按照《供电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3.2.10.6井下各配电点馈电开关事故停电时,应先将手柄拉至停电位置,闭锁开关手柄,派专入看管馈电开关,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除停电者本人外,严禁任何人送电;故障处理完毕确认无误后,由停电者本人解除闭锁进行合闸送电;
3.2.10.7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停电工作票,但必须有记录。事故单位抢修工作开始前必须采取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2.11各供、用电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的技术工作。
3.2.12矿区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与上级规程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为准。
3.3跳闸管理
3.3.1凡越级造成变电所跳闸的线路及设备故障,均按电气事故处理。由矿动力科组织进行事故讨论,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3.3.2发生越级跳闸事故后,由矿动力科组织进行故障排查,查清故障点,明确故障性质,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矿调度室。
3.3.3跳闸处理
3.3.3.1发生过流保护(过流iii段)跳闸,如果查明非馈出线路原因,可以将电试送至下一级进线开关的电源侧,试送次数不超过三次。
3.3.3.2发生短路保护(过流i段)跳闸,必须查明原因后,方可送电。
3.4继电保护整定
3.4.1井下高低压电网的整定计算及校验要严格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的规定执行。
3.4.2装备动力科每季度绘制一次全矿供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电气设备使用地点、型号、容量、电缆规格及长度、二相最小短路值和整定值。
3.4.3装备动力科负责全矿10kv开关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其它电气开关的整定工作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3.4.4各区队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及时的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计算结果要先经区队初审,报装备动力科会审后,经矿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批准方可生效。
3.4.5保护装置必须按正式定值单整定后才允许投入运行,非正式的定值单,只能作为装置调试使用。
3.4.6所有继电保护定值更改必须履行许可手续,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继电保护定值。
3.4.7由于运行方式变化需临时(时间不超过2天)更改定值并且在方式还原时恢复原运行定值的,不重新发出定值更改通知单,其定值更改由各区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向装备动力科请示后,在得到同意后执行。
3.4.8自定值单下发当日起1天内,使用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供电系统图、保护装置及设备标识牌上的数据更改完毕,确保三者一致。
3.5井上、下高压开关各种保护的检验和整定,由装备动力科联系集团装备动力部,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3.5.1
4考核办法
4.1如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无计划停电,影响本单位生产的,由本单位自己负责,并给予500元/次考核;影响全矿井或其他区队生产的,由装备动力科组织追查,视情况给予1000~2000元考核。
4.2停送电不按照规定操作,将给予以下考核:
4.2.1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考核。
4.2.2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装备动力科组织进行进行事故追查,根据事故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单位500-5000元考核。
4.3处理供电事故不执行指令,给予责任单位500元/次考核,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4.4现场检查电气开关整定值、图纸及标识牌填写不符的,给予包机人50元/台,责任单位200元/台考核。
4.5甩掉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不用的,给予包机人100元/台,责任的单位500元/台考核。
4.6发生过流跳闸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处500元/次考核。
4.7发生速断跳闸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处1000元/次考核。
4.8因跳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4.9在事故排查处理过程中,有隐瞒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按性质处以500-1000元罚款。
4.10为保证矿区供电的稳定,各施工单位采取双电源(回路)供电方式的,严禁在各个电压等级下合环运行!一经发现,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次考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4.1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有关单位隐瞒事故情况的,可向矿动力科和调度室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对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的50%进行奖励;发现并报告其它单位设备或线路故障点的,酌情给予奖励。
4.12其他情节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4.12.1集团“三违”处罚制度。
5附则
5.1本管理办法由丁家梁煤矿装备动力科负责解释。
5.2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3附件一:停电报告
丁家梁煤矿
2o14年9月6日
第2篇 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矿井安全供用电管理,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合理用电、节约能源,更好地为矿区生产服务,使我矿用电规范化、正规化,依据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各供、用电单位;凡从事电气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操作、维修和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2 职责
2.1 装备动力科是主要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2.1.1 负责全矿井上、下总的供用电设计。
2.1.2 负责全矿井上、下供用电设备安装的检查。
2.1.3 负责全矿井上、下供用电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2.1.4 负责全矿供用电的春检、秋检和日常维护计划的组织、监督工作。
2.1.5 负责全矿各类供用电图纸资料的校核、绘制、收集、整理。
2.1.6 负责全矿电气开关继电保护整定的技术管理职责,要对各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上、下级保护配合有效,避免出现越级顶闸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2.2 机电队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等变配电硐室;地面各车间、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矿灯房、主通风机等机房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3 运输队负责地面生产系统及井下各辅助运输系统设备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4 各采掘区队负责各自工作面高低压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5 共性责任:
2.5.1 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负荷定时统计和检查并按月上报装备动力科。
2.5.2 配合装备动力科完成辖区内用电设备的各种试验和设备大、中修及继电保护整定工作。
2.5.3 依据装备动力科下达的检修计划,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用电设备的检修。
2.5.4 井下多家共用一个供电系统时,由装备动力科按负荷情况指定有负荷较大的区队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
2.5.5 个别及特殊情况下由装备动力科指定单位进行维护和检修。
2.5.6 负责对各自区域内使用的电气开关的整定工作。
3 管理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各区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电设备、设施及线路。
3.1.2 矿井供用电业务全部归由矿装备动力科管理,包含供用电的接电、甩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
3.1.3 所有电气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1.4 用电线路严格执行“四分开”制度,即保安线路与生产线路分开;生产线路与辅助生产线路分开;辅助生产线路与生活线路分开;生活线路与转供电线路分开。
3.1.5 所有供用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6 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检修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地线、挂停电牌的规定。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该设备的上级电源;检修高压防爆开关时,必须把开关芯小车拉出,以防触电;检修低压防爆开关在打开转盖时,不准解除闭锁进行停送电或做其它带电工作。
3.1.7 电缆线路要有明显的标志牌,要标明型号、规格、电压等级、长度、使用地点等。
3.1.8 高压开关柜必须安装“五防闭锁”装置。
3.1.9 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在额定负荷范围内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3.1.10 单位要加强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3.1.11 井上、下10kv变电所的供电运行方式,各单位严禁随意改动,确因某种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由装备动力科同意后方可改动。紧急情况下,装备动力科可通过电话下达命令。
3.1.12 任何单位未经装备动力科批准,不得私自增加设备的双回路供电。
3.1.13 如果需在地面35kv变电所停(送)电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装备动力科安排机电队办理相关手续,由专职变电工持停送电操作票执行停送电任务,其他单位无权直接到机电队办理停(送)电手续。
3.2 停送电管理
3.2.1 停送电联系人必须由工班长以上人员担任。
3.2.2 停送电作业必须由持证人员进行,无证人员不得操作;变电所停送电必须由变电工执行停送电工作,无证人员与用电单位不得操作。
3.2.3 停送电工作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送电时必须由停送电联系人亲自联系,严禁委托他人送电。
3.2.4 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借用他人停电时间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3.2.5 停送电操作高压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高压手套并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2.6 无人看管的变配点进行停送电操作时,操作必须由变配电管理单位的配电工操作,停电单位要设专人看管;
3.2.7 所有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2.8 地面停送电
3.2.8.1 高压停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一式贰份,一份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停送电联系人收执;另一份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收执,按值移交。
3.2.8.2 高压停电地点在地面35kv变电所内的,工作票必须由以下人员签发:动力科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
3.2.8.3 停电单位要提前1天将停电工作票送到矿机电队,由机电队内部进行安排。若停电影响外单位,动力科能源管理员要及时协调和通知受影响单位。
3.2.8.4 地面低压停电时,若影响范围只限于本单位的,工作票由机电队队长签发;若影响到外单位或生产、生活用电时,必须由装备动力科科长签发执行;
3.2.8.5 停电时,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地点,变电工审核无误后,按工作票要求执行。停电后变电工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填写停电时间,并通知停送电联系人。
3.2.8.6 检修完毕,停送电联系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点,配电工收到工作票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3.2.8.7 工作结束后,停送电联系人要将一份有变电工签字的工作票交回装备动力科能源管理员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3.2.9 井下停送电
3.2.9.1 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及高压配电点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3.2.9.2 本单位停送电不影响风机和其它单位用电时,可直接在装备动力科办理工作票,如果涉及停风及其他单位停电的,必须按要求办理 “停电报告”。(附件一)
第3篇 电力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4篇 供用电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供、用电设备检修安全管理,保证职工在检修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公司电网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公司生产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消除电力伤害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2、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供电设备、用电设备和拖动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和停送电管理。
3、管理规定3.1在变电所和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必须熟知和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每年对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一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值班电工做安全措施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完成。
3. 2在电气设备上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检修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做好安全措施经专人确认后许可检修时,检修人员才进行检修作业,要求值班电工必须现场监督,检修电工在本班组管辖的电气设备上检修作业时也认真执行,检修工作人员检修完工将工作票交回后方可允许送电。
3. 3所有用电的机械设备停止运转检修时,检修负责人必须到提供电源的变电所和变电站办理停电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做好检修安全工作措施允许检修后方能检修,检修前通知设备所在化工岗位操作工,把转换开关转到停止位,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设备,并现场监督检修,检修工作完成后,要清理完现场,检修负责人才能将工作票交回,才允许送电。
3. 4检修电工要检修正在运转设备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时,要经调度室和岗位工同意停车后,检修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检修时方能检修,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现场设备,值班电工指定要检修的变电所(站)设备,并分别监督检修。
3. 5检修电工要检修停止运转处于备用状态设备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时要经调度室和岗位工同意后,检修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签发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检修时方能检修,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设备,并现场监督检修。
3. 6检修工作票除正常签发人签字外还要有电气值班人员、检修设备岗位班长和检修负责人签字,并分别由电气值班室、操作岗位值班室和检修负责人留存,检修完工后检修负责人将检修工作票交回后方可撤安全措施送电。
3. 7所有停用或暂时不使用的用电设备(不处于热备用的设备),设备使用单位要即时到供电变电所办理停电手续,电工接到停电要求立即办理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5篇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