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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管理五项规定(1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0 18:15:05 查看人数:64

学校学生管理五项规定

第1篇 学校学生管理五项规定

一、关于学生上课点名的规定

1、坚持上课点名制度。任课教师上课清点学生人数,及时将迟到、缺席、早退记入《班级日志》。

2、班主任委托班长保管《班级日志》,并及时提醒任课老师填写。学生处每周检查《班级日志》记载情况,每月统计学生迟到、缺席、早退情况,按月报教务处记载。

3、学生点名情况列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档案,对于违纪的,对照《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关于学生请假、停课、辍学的规定

1、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半天及其以上的,由班主任办理学生请假批准手续,报年级、教务处、年级分管校长审批,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事后补办手续。教务处备案。

2、学生因违纪或其它原因作停课处理的,由班主任办理停课手续,报年级、学生处、分管年级校长室批准,教务处备案。

3、学生要求辍学的,班主任、年级主任必须三顾学生家门,并及时向年级分管校长报告,尽最大努力动员学生复学。实在动员不了的,必须查明原因,填写学生辍学报告单,报校长处理。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将追究班主任、年级主任、分管校长的责任。教务处必须及时备案。

三、关于学生偶发事件处理的规定

1、班主任、年级组长、主任和分管年级校长必须参与处理,学生处介入。

2、处理要及时,在第一时间内搞清事实,及时填报学生偶发事件报告表,报分管政教处校长,由校长室研究处理,处理结果学生处备案。

3、在事实没有搞清楚之前不要告知家长,更不得责令家长立即赶到学校。

4、需要派出所参与处理的,必须报校长批准。

5、班级学生发生触犯《东台市富腾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班主任必须填报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按级审查批准。

6、学生违纪需请家长来校配合教育的,要把握好时间和分寸,在年级主任认为妥当并批准的前提下,方可请家长来校处理。夜晚不得通知家长来校处理学生,严禁限定家长在很短的时间内赶到学校。与学生纠纷中受害方家长交换情况要谨慎,一般不得在第一时间告知,要做好疏导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关于学生因事出校门的规定

1、学生临时出校门,必须按规定填写出门证,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和学生家长签字方可出校门。学生无家长陪带不得出校门。

2、学生停课达半天及其以上出校门,必须报分管年级校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3、学生带行李离校(包括到宿舍取行李),必须经教务处、学生处开具学生离校(签章)单方可放行。

五、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不能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的,一律视为工作失职或失误,列入教育教学常规、行政人员常规管理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学校《责任事故追究处理办法》处理。

第2篇 学校学生上下学及出入大门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护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强化责任机制,积极预防和减少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及学校大门口安全事故,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潍坊市机械工业学校学生上下学及出入大门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下学要求

1、学生上学、放学时遵守交通规则,步行要走人行横道,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并按信号指示行走。

2、学生上学、放学时在校外30米内禁止骑自行车,校内禁止骑车,进校门要下车推行。

3、家长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只允许在校门口30米以外等待。

4、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严禁在公路上追逐打闹、并排骑车,横穿马路要停车观察左右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可通过。

5、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不准骑开机动车辆及电动车。

6、学生上学、放学乘公交车不挤、不抢,上车后不大声喧哗,做到尊老爱幼,文明乘车。

7、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应提高警惕,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和可疑人员,要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8、学生要按时到校,每天到校时间最早为预铃前半小时,不得提前到校并在校门口聚集,否则将按规定给予处理。放学后应马上离开学校及时回家,严禁在校门口附近逗留、打闹或聚集。

9、学生过大周往返校不准乘坐无牌、无证、车况差和超员的车辆。其他具体要求见《学生过大周管理规定》。

二、出入大门要求

1、学生在校11天不准出大门,因病等特殊情况办理出门证必须经政教处审批,门卫室存档。

2、不明原因中途返校的学生,门卫室值班人员通知班主任领人。

3、外来人员接走学生,必须经政教处、班主任任落实后方可放人,特别注意,防止未经允许在车辆中带走学生情况的发生。

4、学生进出校门要自觉佩戴胸卡,遵守单行放行要求,且自觉接受保卫科值班人员和值班校干身份验证。

5、严禁学生在大门两侧闲谈,若确有急事需经保卫人员及当日带班领导许可,并及时处理立即离开。

6、值班人员有权要求出入校门学生对自己的书包、行李箱、行李袋等进行自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对不配合者交由政教处处理。一经发现违禁物品等,一律没收并登记在案。

三、违规的处理措施

对违犯以上两个具体要求的学生,由当日值班领导及保卫人员记录好,交由政教处处理,政教处将按照《学生千分制管理办法》及办法补充意见具体要求,进行教育及扣分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校纪处分。

四、领导及保卫人员值班要求

1、当日带班领导在学生上下学时间必须亲自带班,不准擅自离岗,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当日带班领导具体安排分工值勤,要求至少三人在校门口维持秩序,一人在学校外大门口附近巡视,一人在校园内巡视,防止意外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当日带班领导及保卫人员在重点时段(学生上学前、放学后及夜间)、重点区域(校内的重要部门、重要设施,校门外100米范围内)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治安事件,维护校园及周边正常秩序。

二○一○年五月三日

第3篇 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师专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的一个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宿舍成为安全、整洁、优雅的生活、学习场所,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必须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宿管理

(一)学生宿舍的调配由后勤管理处宿管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换和占用。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未经宿管中心同意擅自调换床位者,视其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且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三天内)离校。

(三)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本人负责。

第二条 安全管理

(一)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要履行登记手续。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兜售商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进行经商、租赁活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外校人员,不得留宿异性。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学生在正常作息时间以外进出宿舍应主动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学生证和有关证明,接受管理人员的查询。

(四)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带入学生宿舍。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注意防火,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生火煮饭,不准在宿舍焚烧纸物,点蜡烛或燃放鞭炮。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脑网线等,严禁保存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甚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房门钥匙,数额较大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外出时关好门窗,反锁好房门,严禁学生私配钥匙和借用钥匙;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个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责任自负。

第三条 卫生管理

(一)宿舍公共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打扫,住宿人员做好维护工作。寝室内务由住宿人员自行打扫,并接受宿舍管理员的检查。

(二)学生必须将寝室内垃圾倒入楼道内固定的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扫入楼道,并对室外责任区包干负责。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爱清洁,讲卫生,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乱倒脏水和饭菜。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写,乱贴,污染墙壁和门窗。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严禁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管理

(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维护宿舍作息时间,按时就寝和起床。

(二)禁止在宿舍内打闹,喧哗;禁止酗酒、猜拳、赌博;禁止自行车等进入宿舍内停放。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格控制音响,保持宿舍安静,晚自习时间和午休时间,不准学生开放录音机不准学生吹奏乐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禁止学生在宿舍楼道、门口乱扔放车辆和其他物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踢球或操动体育器械,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宿舍关门后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外出,晚归学生需登记说明情况,经管理员验证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 家具、水电管理

(一)未经宿舍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室内的家具、设备搬动,调换或拆作它用。违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学生损坏门窗、丢失家具设备要照价赔偿;有意破坏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须爱护公物。如遇门锁失灵、水管破裂、水龙头失控、下水道堵塞等,应及时报修,由宿管中心联系处理。

(四)学生宿舍免费用水、用电额度由学校规定,超过部分由宿舍内学生自行支付。

第六条 学生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态度恶劣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宿舍管理中心解释,适用住宿于e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的学生。

第4篇 某学校学生外宿管理有关规定

学校学生外宿管理有关规定

1、学生每天晚上10点30分之前要进宿舍就寝,接受宿管员的查房点名,晚上10点30分至12点回来的学生,必须到宿管员值班室登记,按晚归进行处理,超过12点回宿舍的学生,一律按外宿处理。

2、因事情请假外宿,事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领导批准,并加盖系、部公章,方可有效,班主任无权批准学生外宿。

3、请假学生在离开宿舍前必须将外宿请假条交宿舍管理员登记,若宿管员将外宿结果上报宿管处后,再补交假条无效。

4、各系、部收到学生外宿名单后,应及时通知学生人,并给予批评教育。如发现有误,请在一周内到宿管处更正,过期一律不予更正。

5、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对擅自乱搬乱住者,按外宿处理。

6、查房点名时学生不配合管理员工作,拒绝开门者全寝室的学生一律按外宿处理。

7、学生入住宿舍时,一律要在《宿舍学生花名册》上注册,凡未注册或者虚报姓名、班级、专业的,一律按长期外宿处理

宿舍管理处

第5篇 e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为了给大家创造一个优良的生活学习环境,保证正常的生活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遵守作息制度。未经允许不准私自留宿他人,不准晚归和夜不归宿,特殊情况晚归者,要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检查进行登记。不与社会上的人拉关系,以防上当受骗。

二、严禁男生进入女生宿舍,女生进入男生宿舍,有事情请人通知或者电话联系。

三、不能私自拆装和改动宿舍内的公用设施,否则给予处罚及赔偿。

四、学生宿舍及楼道内不得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煤气灶、酒精炉等,违反上述规定除没收电器外,还将按照《河北省消防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严禁在宿舍内吸烟,在宿舍及楼道点燃废纸及其他可燃物品,睡前或离开宿舍前要将燃烧的蜡烛熄灭,夏季蚊香要远离易燃物,离开宿舍要熄灭。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者,给予严肃处理。

六、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以及*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进入宿舍。

七、宿舍内严禁酗酒、打架、组织舞会、打麻将、经商等行为。

八、不准在宿舍内饲养小狗、猫、鸟等宠物。

九、自行车严禁进入宿舍楼,违者严肃处理。

十、宿舍内不准存放现金,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存款时要添加密码,存折和其他贵重物品要妥善保存。

十一、离开宿舍必须要关窗锁门,钥匙随身携带。一层窗台不准放置贵重物品,携带物品出门必须接受值班保卫人员检查。

十二、时刻提高警惕,发现可疑人员和坏人要即使报告,发生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即使报案。

学生处保卫科公寓部

第6篇 舞蹈学校学生学期成绩管理规定

家张港舞蹈学校学生学期成绩管理规定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和《江苏省职业教育学生管理规范》规定,按照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系统中要求,学校教务部门要按时登录学期成绩,并设有补考成绩管理系统,包括毕业证的打印及发放均由该系统来操作。学期成绩直接影响到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年限后,是毕业?结业?肄业?(后附三者区别)。为此,结合我校学生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1.为使大多数学生顺利毕业,特设置学生平时成绩100分,其中含考勤20分,课堂表现及学习态度50分,作业表现25分,考风考纪5分。以上三项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核,平时每节课认真考核记录,做好原始材料,每月26日将复印稿张贴在各教室公示,有异议者单独向老师提出,无异议者视为默认。期末由任课老师凭记录材料给出学生平时成绩。具体分值扣奖标准如下:

(1)正课或早晚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旷课一节扣2分。事病假3节扣1分,请病假看课三次扣1分。如遇到学生因意外或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病情除外。学期全勤者,由任课老师视其试卷成绩,可酌情加1~2分。

(2)学生课堂违纪,老师提醒后继续违犯,如睡觉、说话、看课外书、听音乐、吃东西等做与课堂内容无关的事情,任课老师可扣该生每次1分;不服从老师管理或顶撞老师的,每次扣5分。学习态度较好,但基础差,任课老师可视其试卷成绩,酌情加2~3分。

(3)专业文化作业一次不完成扣1分,晚交或补交两次扣1分。作业及时,书写工整认真,老师可酌情加1~2分。

2.学生学期成绩=期中成绩*30%+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40%(优秀学生成绩控制在满分以下)

学期成绩及格标准:文化课、专业课各科成绩均按60分为及格分,满分100分。

3.若学期成绩达不到及格标准的,需要参加补考。补考有两次机会(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的周六上午),两次补考成绩都不及格者,直接影响到毕业证的领取时间,只能发放结业证。

3.若要取得毕业证,需要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日期到校进行重修考试(每年12月1日)。成绩及格后,由教务处向主管部门申办其毕业证,并通知重修学生拿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4.此规定自2023年4月16起执行。

附:毕业、结业、肄业的区别:

在三者的界定上,毕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准予毕业者,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1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肄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第7篇 初中学校学生餐厅管理规定

中学(学校)学生餐厅管理规定

1.开放时间:中餐11:50―12:30

2.本餐厅所售饭菜一律执行市场成本核算,按成本价出售。

3.学生申请饭卡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名,由德育处在规定时间内按班收齐后交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4.严格执行一人一卡,一卡一份,禁止将饭卡借与他人,一经发现,取消用餐资格。

5.饭前洗手,自觉排队,自觉打卡,不拥挤、不插队。

6.珍惜粮食,不浪费。

7.维护餐厅卫生,不乱倒、乱丢、不随地吐痰。

8.爱护餐厅的公共设施,不踩、不踏餐桌椅、墙壁等。

9.保持餐厅安静,不高声喧哗,说笑,不追逐打闹,不影响他人正常就餐。

10.就餐完毕后,将骨头、果核等归回餐盘,倒入指定的回收桶中,将餐具分类放到指定处,摆放整齐。

11.尊重餐厅工作人员。如对服务有意见,可随时向饭堂主管、班主任或总务处反映。

第8篇 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2023年4月11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澡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第9篇 艺术学校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州苏艺术学校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1、学生证、校徽是证明学生身份的重要证件,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2、新生入学后经过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后才发给学生证、校徽。我校的学生证、校徽由学生科统一编号管理。

3、学生报到注册、借阅图书,购买优待票等均须凭学生证办理。

4、学生证必须盖上本学期的注册章方为有效。

5、学生证、校徽如有遗失,按下列手续申请补发。

6、书面报告班主任,由学生科签注同意补发意见。

7、到“苏州日报”社登记挂失。到财务室交成本费。

8、凭“苏州日报”社和财务收据到学生科办理补发。补发学生证,需交一寸照片一张。

9、第五十八条 补办学生、校徽分别收取工本费5元-10元,以此类推。

10、遗失学生证、校徽不报告,不登报,如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11、凡伪造、涂改或多办学生证、校徽的学生,一经查出,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2、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将学生证,交还学生科。

第10篇 学校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严禁学生携带火机、火柴等火源;严禁带易燃易爆物品进校园;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烛。

严禁学生私自到水库沟渠游泳、捉鱼。

严禁学生私接电线,教室、宿舍的电线、开关出现问题要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严禁学生乘坐农用车、超载车辆,在路上行走要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追逐、打闹、嬉戏。

严禁学生驾驶摩托车,不得乘骑不安全自行车。

严禁学生够买食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物。

严禁学生在教室、宿舍、楼道内追逐打闹,上下楼道按秩序行走,不得拥挤。

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

严禁学生聚众滋事、打架斗殴。

第11篇 学校学生代办事宜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代办事宜的管理规定

有关学生校服、保险等的代办,根据市教委要求,以学生自愿为原则,并经由家长委员会通过方能进行。具体操作:

(一)、校服的式样由学生评选出大部分人喜欢且又符合学校特点的款式,经家长委员会表决通过后进行订购。

(二)、联系教育局招标或其他学校使用后推荐的学校服装供应单位,进行放样核算,定出一个合理的、优惠的价格,经校务会讨论决定后进行定制。

(三)、要求校服制作单位是有资质、质量过关、有良好售后服务的企业。

(四)、学生保险到红十字会统一参保。

(五)、实施由德育处主管,总务处协助。

(六)、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应廉洁自律,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12篇 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

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六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服务。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第十九条

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合格学生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要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据实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提出的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的原则,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保障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现就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的重要性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是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在招生对象、学籍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存在差异。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就业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开展的学历教育主要采用全日制形式;面向已就业或待业的青年农民、进城农民工、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主要采用非全日制形式。建立健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是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构建面向人人、面向社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新探索。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实行分类指导,是加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办学资格与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是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主体,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举办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为国家级重点、省或市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举办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确需在校外举办、设立分校或教学点,应当具备能够满足学历教育需要的办学条件,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设立或举办。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成绩考核,切实保证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质量。

三、规范学籍管理,统一质量标准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职业准入条件对学习时间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要求设置。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招生对象原则上应为年满18周岁的非应届初中毕业的城乡劳动者,学习期限最短3年、最长不超过6年;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学习期限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招生对象应为年满18周岁的非应届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城乡劳动者。接受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学籍注册时应当注明非全日制。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非全日制学生的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学生组织考试、考查。非全日制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非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具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视情况酌减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学生达到有关要求,准许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历证明。非全日制学生的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学校要严格成绩考核,切实保证不同学习形式下人才培养的规格与教育质量基本相同。

四、严格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实施

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专业设置条件、程序等参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公共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课及其他公共课程。课程内容应当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并注意与相关职业资格考核要求相结合。面向农村开展的学历教育,要为学生创业创造条件,加强对学生发展家庭生产经营方面的指导,强化生产实践教育,提高学生创业能力。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逐步推行学分制。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16-18学时为1个学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总学分不得少于170分。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教学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习实训累计总学时不少于半学年。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的学时安排和学分比例,参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保证总学分数的前提下,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

对于从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以及从事过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的学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认相应的学习、工作经历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学生取得了国家或行业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专业课程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或免考。对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省级或地市级各种职业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的表彰和获得的奖励,可以按照所学相关专业酌情奖励一定学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等,为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学校应当与用人单位一起根据实际情况奖励一定学分。计入学生毕业有效学分的累计奖励学分上限为20个学分。

学校对非全日制学生应当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单独编班组织教学。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实施,保证教学质量。对于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对教学过程进行经常性指导和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与标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稳定与提高。要将非全日制学生纳入年度招生统计范围,学生信息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分类进行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制度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监督和领导,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实施方案。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分校或教学点的指导和检查,建立健全对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教学检查机制和质量抽检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专门部门或由专人负责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的领导与具体管理,对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相关的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专题培训,提升其组织开展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教研部门要加强对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的研究、实验、指导和质量监控。

各地要认真研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新经验,努力制定新政策、新举措,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有何情况、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第13篇 某某专业学校学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某专业学校学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现代通讯事业的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但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我校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存在盲目和无度使用手机的现象,不仅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和学习,而且,有的严重影响和破坏了学校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为创建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引导同学们正确使用手机,促进同学们身心健康发展,现对我校学生手机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广大同学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要有限度地使用手机,节约手机通话、信息等费用的支出。

二、广大学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不得随意借给别人,不得随处乱放。由此引发的手机损坏、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

三、上课期间(包括自习课),学生一律将手机关闭,如被发现未关机的,科任老师有权收缴其手机,并代为保管一个月。

四、上课期间(包括自习课)学生不得有接听手机、收发信息和其它使用手机的行为。一旦发现,科任老师有权收缴其手机,学期结束时通知其家长收回。

五、午休和就寝期间学生不得乱放手机音乐,一旦发现,值日老师有权收缴其手机,并代为保管一个月。

六、利用手机制发虚假讯息、骚扰他人,影响他人身心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旦查获,将没收其手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七、学校将违背手机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列入考核项目,各系部须将其列入对班级的考核内容,各班级须加强教育和管理,规范学生手机使用的行为。

望各系部和班主任加强教育和引导,广大同学要积极配合,正确、合理、文明地使用自己的手机,养成良好的生活消费习惯和行为规范。

学 工 处

20**年3月15日

学校学生管理五项规定(1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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