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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安全标志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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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第1篇 冶金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冶金公司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发生,起到预防作用。为做好安全标志的设置、使用、管理工作,真正让安全标志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安全色使用规定

安全色是表达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1、红色:含义禁止,停止。

用途:禁止标志,停止信号,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

2、黄色:含义警告,注意。

用途:警告标志,警戒标志,机械传动部位等

3、蓝色:含义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用途:指令标志等。

4、绿色:含义标示,安全状态,通行。

用途:标示标志,安全通道,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

5、红白间隔条纹:含义禁止越过。

用途:现场防护栏杆,安全网支撑杆

6、黄黑间隔条纹:含义警告危险。

用途:洞口防护,安全门防护,吊车吊钩的滑轮架等。

二、安全标志类型

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醒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圆形边框。

4、提醒标志是向人们提醒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正方形边框。

三、安全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安全标志牌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安全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75度。标志牌不应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和有爆破、腐蚀等易损坏的地点或物体上,以免物体位置移动和标志牌受损坏后,看不见安全标志和损坏不起作用。安全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要设置在与安全有关的明显的地方。安全标志牌应定期清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现象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四、安全标志牌配备要求

1、配电室:正在运行(正)禁止合闸(反)、正在运行(正)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检修(反)、正在运行(正)禁止合闸设备正在检修(反)、当心触电、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门外)、高压危险、必须佩戴绝缘防护用品、当心电弧。

2、空压机房:当心噪音、当心机械伤人、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戴护耳器。

3、水泵房:当心噪音、当心触电、禁止跨越。

4、提升机房:当心噪音、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戴安全帽、必须装防护罩。

5、主风机房:当心噪音、必须持证上岗、当心触电。

6、溜井:当心粉尘、防止坠落、必须系安全带、必须穿防护鞋、当心坠入溜井、溜井标识牌、当心车辆。

7、井下发放站:禁止烟火、当心爆炸、当心火灾、禁止穿带钉鞋、禁止穿化钎服装。

8、井口:必须戴安全帽、严禁酒后入井、禁止人物同罐、必须穿工作服。

9、各中段马头门:5米侯罐牌、禁止跨越、先上后下,不要拥挤、放下安全链,抓稳扶手(罐笼内)。

10、风门:标识牌、推拉(风门上)、禁止同时开启二道风门。

11、低压变压器:当心触电。

12、刀闸箱:当心触电、电压标志牌。

13、天井梯下口:请抓稳扶手、当心脚下、防止坠落。

14、天井口、切割井口:防护栏(网)、当心坠落、请勿靠近。

15、封闭巷道:永久密闭牌(地点、时间、编号、材料)。

16、暂不作业巷道:防护栏、禁止入内、正在通风禁止入内、防止中毒。

17、主要作业地点:当心中毒、当心噪音、注意粉尘

18、线路:电缆线分叉点(电压标志牌、用途标志牌)、配电室出线处(电压标志牌)、独立的配电柜出线处(电压标志牌)。

19、安全通道标志牌:交叉路口(主巷道与上水平斜坡、主巷主要叉路口)、主巷每隔200―300米、穿脉大于150米(穿脉底部叉路口)。

20、道路标志:各水平巷道主要交叉路口、主要弯道处。

21、名称标识牌:值班室、空压机房、提升机房、主风机房、配电室、水泵房、信号室、发放站等主要场所名称标识牌。

22、主运输巷道:每一个穿脉口挂“穿脉标志”;主巷每隔200―300米挂“车辆限速遇人避让”;安全标语;温馨提示。

五、标志牌规格要求

安全标志牌:25cm*35cm;安全通道:24cm*40cm;电压标志牌:12cm*8cm;配电室工作牌:20cm*10cm;入、回风巷道,危险区域,禁止入内、通行,禁止入内正在通风、溜井标识牌:30cm*40cm(横向);5米侯罐牌:30cm*60cm;推、拉(风门上):园型φ10cm;用电作业提示牌:10cm*20cm;道路标志:40cm*60cm;名称标识牌:40cm*60cm。

六、安全标志图形和安全色规定

安全标志牌使用的安全标志图形和安全色要严格执行gb14161-2008《矿山安全标志》标准规定。

第2篇 冶金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管理守则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守则规定了公司员工应遵守的通用安全规则。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合同工、有劳务关系的人员、临时工及参观、实习、代培人员。

2.引用标准及术语

2.1安全生产守则:员工共同遵守的为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规则。

3.管理职责

3.1 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守则的实施,进行教育检查考核工 作。

3.2 公司生产安全部对本守则的实施执行监察。

4.工作内容

4.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的规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发生事故和险肇事故,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4.2 凡本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各厂厂规。

4.3员工入岗安全守则

4.3.1凡新进厂员工必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在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以后,经单位各项作业标准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入厂签订师徒安全协议,进入岗位并由本岗位进行教育学习工作。

4.3.2工作前要保证自己的充分休息和足够的睡眠时间,以便精力充沛的进行工作。

4.3.3工作前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4.3.4工作前必须仔细检查好本工作岗位上,所使用的一切用具和机器设备、安全设施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立即修理或更换,不得带病运转或勉强使用。

4.3.5工作现场必须保持平整清洁、物料和工具堆放要规整有序,并堆放在单位指定的位置,物料之间要根据规定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4.3.6不准在上班前或工作期间喝酒,也不准在工作中睡觉,班前喝酒者立即停止上岗,班中喝酒者,将按公司规定给予除名。班中睡觉,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4.3.7一切工种员工都应遵守岗位作业标准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因工作需要临时做其它工作时,必须在进行有关工种的岗位安全教育及注意事项后,方可有岗位老工带领进行工作;每位职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认真参加安全活动。

4.3.8要熟悉本岗位“三大作业标准”及岗位规章制度,并要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4.3.9对不遵守和不按照“三大作业标准”操作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适当批评教育或处分;对有意破坏安全生产的人,坚决给予处理。

4.4上岗期间安全守则

4.4.1非因工作需要不准擅自开闭各种电气开关和阀门、风门等,需要时应经单位管理人员批准,在现场工作人员带领下方可进行操作工作。

4.4.2操作机械设备时,必须熟悉该设备的性能、熟悉该设备的各项作业标准,工作前要求对穿戴的护具衣袖和裤角要扎紧,在转动的设备现场操作时,女工的发辨要盘于帽内。

4.4.3机械设备在开动前,必须和设备管理有关人员取得联系,要认真检查运转设备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可靠,油路、气路、电路、水路是否畅通,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设备进行操作,吊车与卷扬机操作人员,要遵守信号或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手势。

4.4.4凡一切机电设备各转动危险的突出部分,必须安上防护装置(罩子、栏杆、保险、信号、电铃、挡板、安全阀和地线等),以及明显的安全警示牌。

4.4.5机械设备上的一切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人人要爱护,不许任意折除不用,因检修需要拆除时,检修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恢复,否则严禁启动设备工作。

4.4.6在检查、修理、安装、测绘、起运或借用机器设备时,必须与有关单位负责人联系好,否则不准进行工作。

4.4.7禁止在任何危险地区非工作需要逗留,严禁依靠在机械设备、防护物上休息,导线破皮(不管有电或无电),禁止用手或金属导体去触动,以防触电或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4.4.8禁止在机器危险的转动部分进行注稀油、擦抹、清扫和修理等工作,如需工作,必须待机器完全停止断电后方可进行操作;注干油时要特别注意机械运转情况,严防撞伤。

4.4.9机器在运转中,禁止隔着机械传动部位传递或拿取工具和物品;禁止用手摸、脚蹬开动或停止机器的飞轮和皮带处等。

4.4.10在工作期间,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准将自己的工作转交他人或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4.4.11交接班时,必须把当班工作期间所发生或遇到的不安全因素,详细交待清楚,并进行记录,以便接班工作人员及时掌握和处理。

4.4.12禁止在工作中打闹、开玩笑、闲谈、扎堆,在车间内或工作岗位从事其它违反纪律的不安全行为。

4.4.13非工作需要禁止在钢垛及堆起的物料间行走,禁止人员从钢垛上面跨越,钢垛堆放高度不准超过2米。

4.4.14禁止在车间内的安全通道上放置任何物料,必须保持安全通道时刻畅通。

4.4.15装卸车及往各种炉内运送物料时,要详细检查有无爆炸物,如果发现要及时拣出,并上报公司进行处理。

4.4.16禁止将消防用具作生产工具使用,消防器材及消防用具必须有专人监管,并时刻处在良好状态,发现随意使用将严肃处理。

4.5特殊区域工作安全守则

4.5.1未经领导批准或有关部门联系,不准擅自攀登天车、梁柱和房顶等高处行走或工作,更不准在车辆行驶期间抓车或未停稳时下车。

4.5.2在夜晚或黑暗工作区域工作时,工作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工作现场所使用的手提灯,必须采用三十六伏以下的低压安全灯,在煤气装置、压力容器装置、各种气体区域及危险区域工作时,所使用的照明必须使用三十六伏以下的低压照明。在进入各种罐体或者管道内工作前,必须根据现场气体性质用(氮气、压缩空气、蒸汽)对罐体或者管道进行吹扫进行置换,经检测合格安全后方可进入工作。

4.5.3从事高空检修或修建作业时,距地面2米以上,必须佩戴安全带,并绑在牢固地点,必须高挂低用;操作人员要躲避高压线;禁止由高空往下和由下往上扔东西。

4.5.4多人在一个区域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在危险区域作业时,必须制定可行的安全措施,并传达到每一位现场作业人员,工作期间要认真做到“三不伤害”,不得冒险作业。

4.5.5禁止在煤气区域停留、动火、扎堆、吸烟和休息;在有毒气体处操作的人员必须二人以上,要正确穿戴好特殊防护用具,防止中毒,发现中毒现象,应迅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进行医救。

4.5.6禁止在仓库、油库、化验室、煤气站、风泵室、木材放置场、压力容器、氧气瓶、二气瓶堆放处、煤气区域等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吸烟或动火,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火,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该场所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并有专人监管。

4.5.7禁止将液体金属和渣子混在或倒在有水及潮湿的地方,炉坑、倒渣处,工作所使用接触液体金属的一切用具,必须经常保持干燥。

4.5.8不要用好奇用感观的办法尝试任何化学药品,或用盛过化学药品的杯子和容器喝水,以及探摸自己所不熟悉的东西,防止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4.5.9挖地沟时必须经过设备及土建部门同意,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工作时注意地下电缆等设施,以防肇事。

4.6进入厂区安全守则

4.6.1马路行走,注意过跨台车及过往车辆,防止撞伤。

4.6.2不准在气焊、电焊、气割、金属浇注和起重物件等危险场所逗留,行走需要通过时要严加注意,并应绕道通行。

4.6.3凡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准靠近高炉、热风炉、高炉煤气区域、电炉、精炼、连铸、轧机、压力容器区域、吊车和废钢场区域、高低压电器设备及高低液压设备附近,更不准与正在操作的人谈话;不准私自带领亲友入厂参观,各要害部门,要经过公司保卫科审查合格登记后,经单位人员带领方可进入。

4.6.4在车间内要按规定从人行通道上行走,不许在吊车运行或操作繁忙的场所逗留,更不许任意乱串,在行走或工作中,要注意危险标志,汽车喇叭声和吊车铃声,尤其是阴雨天,下雾天及夜间,更应特别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4.6.5禁止往通行路上扔尖锐的废弃物,拆拨各种木板上的钉子要及时打倒,并放到妥善处。

4.6.6步行者要让车辆或搬运物品的人员先行,空车要让重车先行,搬运车要让轨道车、起重车先行,直路行驶的车辆要让转弯行驶的车辆先行,过往车辆要按照公司车辆速度进行行驶,过往十字路口要低速行驶。

5记录

6相关文件

第3篇 冶金板块项目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十七冶集团冶金板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项目辖区的工作、生活及临时设施的消防管控,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提升公司的外化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冶金板块项目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的大临构筑物和使用过程,包括项目部管辖的外协单位所有施工和生活区域的临时设施。

三、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12)

《十七冶资产管理制度》(qg14-2012)

《十七冶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考核标准》

《十七冶施工(生产)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四、临时设施的资产管理

4.1.临时设施是指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运行和员工生活的必要条件,在工程项目辖区建造的各种生产、生活简易设施。

4.2.根据《十七冶资产管理制度》(qg14-2012)规定,临时设施的资产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临时设施计划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2)临时设施由项目经理部组织采购并安装;

(3)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临时设施台账进行实物管理;

(4)临时设施的财务摊销,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5)项目结束,临时设施可以在公司内部调拨。无法使用的,可以按招标方式,对外销售处理;

(6)销售收入,按公司财务规定执行。

五、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控制要点

5.1项目经理为临时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从临时设施选址、选材、购置、运输、安装、使用和拆卸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并依法承担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5.2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12)第13章中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规定。

5.3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5.4项目部应落实各参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与参建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5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明确消防器材管理者,保持其有效性;建立消防设施、器材台帐,填写《消防器材配备及维修更换登记表》(sqy-qg 4.16-2012-70),并上传erp模块。

5.6 项目部应建立相关岗位消防责任制,绘制项目区域消防控制总平面布局图,将消防措施纳入施工方案、及时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5.7新开工的项目部应按规定将大临设施的消防安全纳入统一部署中,所有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5.8项目部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建立义务消防队,实行夜晚巡查值班制。

5.9 项目部应履行三级动火管理制度,具体执行《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12)第13.4条的规定;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可靠的安全隔离。

5.10项目部应保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项目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11项目部应在作业和生活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

5.12对租赁的临时设施,项目经理部应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5.13项目部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14项目部应针对临时设施防火制定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应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或6章规定,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5)就近医院的交通路线图。

5.15项目部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应急处置和人员救护主要知识,定期组织现场演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掌握科学的逃生、救护知识,一旦恶劣灾害来临,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临时设施。

六、消防安全的技术条件

6.1 临时设施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3.2.1条及第3.2.2条要求;

(2)尽可能选择地势平坦、较周边高出的地方,且具有良好通风、易于采光、易于排水的地块。严禁在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区域选址;

(3)临时构筑物距危险源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如高压线、易燃、易爆气体源、腐蚀性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介质,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采取避雷措施;

(4)相对集中的临时构筑物应留有消防道路和疏散通道;与在建工程应保持安全距离,确实无法满足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临时建筑物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应不小于16m。

6.2 搭建临时设施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搭设临时设施,所使用的材料严禁选用木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2)同一建设区域内,必须选取色彩、品种、型号规格统一的材料;

(3)采用装配式彩钢板房时,其夹芯保温层材料的阻燃等级必须达到a级防火要求,其内部装饰、装修材料必须采用有阻燃功能的材料;

(4)成品房必须出具合格证,必须提供设计图纸和安装、拆解说明书;

(5)临时设施使用的所有材料,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6)食堂操作间墙体应当采用砖混结构,禁止使用夹芯板房作为食堂操作间。

6.3临时设施搭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搭建前,由项目经理部根据十七冶《品牌识别手册》要求,统一规划,必要时再征得相关方(含业主方)同意;

(2)搭建要求执行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临时建筑楼层应设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第2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楼梯;

(3)临时设施的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必须统一设置围墙,围墙的设置应能满足各类临时设施使用功能的实际需要;

(4)对于两层或以上的临时设施搭建,应选择具有施工能力的专业队伍按图纸要求建设,使用前组织验收;

(5)在气象条件较为复杂的地区,搭设的临时设施必须采取防强风、防雷击的安全措施;

(6)临时设施内的电源线路、开关、插座、灯具等,应按用电规范统一布置,空调在墙体出口应套有非燃套管加以隔绝;

(7)临时设施之间应当留置消防通道(一般不小于5m),并保持畅通。必须具备消防车和救护车进出的条件;

(8)两层的临时设施应在两端设置楼梯,且最远疏散点到楼梯距离不超过20m,并保持通畅;

第4篇 冶金生产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冶金公司生产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现场安全管理的标准:

1、厂区交通通道标准要求:

(1)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井盖、下水道盖等必须保持完好,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

(2)公司区域内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溶媒库、危险品库以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地段,必须设有交通信号或明显标志。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6)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

2、厂区内车辆管理标准要求: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置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3)轿车、吉普车、面包车等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严禁出租车进入厂区。

(4)厂区内各种车辆执行限速5公里/小时的规定,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3公里/小时。

(5)一切运载车辆应注意安全行驶,不允许乱停乱放,需停置的车辆必须停靠在定置线内,严禁违章搭载和野蛮行车。

(6)手推车载货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米,左右不准超过二十厘米,全长不准超过三米,载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7)机动车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二米。

3、车间内安全通道标准要求:

(1)安全通道标记应醒目、清晰,通道平坦,无台阶、坑、沟或斜坡,双线平行、笔直。

(2)车行道宽1.8m,人行道宽1m。

(3)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各类材料、设备、工位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道。

(4)安全通道应有醒目标志,“安全出口”等安全标志牌应有夜光效果,高度不得超过1米。

4、生产区域地面状态标准要求:

(1)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壕、池应加盖或有护栏。

坑:指深0.5m、凡脚能踩入坑内的均称坑,无规定面积的要求。

壕:深≥0.2m,宽≥0.1m。

池:指深0.8m或地上边沿高0.8m,存放液体的。

凡在厂房内搭建平顶房,并利用平顶作堆场的,或者利用厂房屋顶作工场的,应有足够的承重强度或防护栏杆。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5、生产区域内物品、设施管理标准要求:

(1)摆放整齐,平稳可靠,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2)生产岗位办公桌上不得放水杯。

(3)生产工作场所应悬挂职业健康安全警识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过时的、破旧的应及时清除或更换。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采用的贮存方式应与其性质相适应,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品和普通物品同库存放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7)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贮存。

(8)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暂存库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3日量,生产现场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2日量,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9)危险化学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防止发生晃动或滑动的安全措施。

(10)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由环保中心回收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车间库房内。

(11)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12)灭火器箱、消防箱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内必须配备f扳手,水带应采用双头卷。

(13)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要经安保部审定,原则为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内,有明显标志,严禁悬挂于墙上。

(14)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乱扔乱放,应单独存放,并在工作期间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要求: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4)施工中动火现场必须清除易燃物品,将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沟、电缆沟等予以封闭,用坚固不燃的隔板或者阻燃毡布与周围隔开,防止火花飞溅。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7)焊机要采取防晒、防雨或防接触蒸汽和水进入的措施,其电源和控制箱也应防雨,并保持清洁,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5米,控制箱应上锁。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9)施焊、割作业场所半径10米内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且在动火前按公司规定办理动火证后,才能施焊、割作业。在更换焊条时,严禁乱扔焊条头。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1)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

(12)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应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处应高于4.5米。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14)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

第5篇 冶金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冶金企业应将易产生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矿物燃烧、含硫矿石冶炼等作业场所列入安全监控重点,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条 企业应向从业人员明确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第四条 企业在设计时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可能引起硫化氢气体产生的工艺和原料,以达到最安全的生产条件,如必须投入或实行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原料和生产工艺,则应最大限度地限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硫化氢气体产生的条件。

第五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设置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器,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第六条 加快实现含硫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硫化氢产生源密闭起来,通过通风管将含硫化氢空气吸出,送往净化装置,净化后排放大气。

第七条 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加强脱硫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八条 供城区的民用煤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煤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反应气体的硫化物浸出工序,必须进行整体密封,并合理配置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仪器,一旦出现仪表报警、硫化氢气体含量超标,立即停止加料操作,连锁启动强制排风系统,当有害气体恢复正常值之后,操作人员应佩戴专用劳保用品,检查和排除故障。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浸出等设备应连接硫化氢气体吸收系统。浸出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吸收系统的各种设备,确认完好之后,先启动吸收系统,运转正常之后,方可进行浸出操作;保证在生产过程中,维持硫化氢浸出设备内为负压操作状态,防止微量硫化氢气体意外外溢。

第十一条 浸出现场生产过程应采取远程监控操作,化工辅料应由高位槽在密封区外向封闭区输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的测试,应通过设置在密封区外的溶液循环系统进行取样检测,并通过作业区内视频系统进行监视。实现人机分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为消除外排废气,对环境的污染,每台浸出槽废气及密封区强制排风都与氢氧化钠喷淋吸收塔连接,含有硫化氢的废气经无害化中和处理后,达标排放大气。

第十三条 在设备检修、废渣清理等工作时,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强制性通风置换,经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四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应要按危险源管理办法要求定时、定点的全面巡检,使安全管理达到动态控制、连续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抢险组织,加强安全培训,在抢险器材及用品配备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演练,将应急预案演练落到实处,确保安全。

事故案例1: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10.11”中毒事故

2007年10月11日13时,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5人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5号,属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现有员工28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0人,企业总资产2.48亿元,占地100亩,厂区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年产600吨金属钴,原料全部购于云南省元江市云锡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硫化镍精选矿,2003年4月正式投产。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7900万元。该公司硫化镍浸出工序现采用广泛应用于有色金属提取的酸性氧化浸出工艺,主要是在8立方米、酸碱度ph值为0.5-1的盐酸水溶液内加入精镍矿1.2吨-1.5吨后,再加入氯酸钠氧化剂,生成氯化镍、氯化钴溶液,经检测达标后,送入净化和提纯工序。该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硫化氢气体,产生的硫化氢气体采用碱液中和吸收装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7年10月11日,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班长薛国勇和5名工人姜合波、姜鸣、刘建华、张伍子、耿吉平上白班,耿吉平负责看管压滤机,薛国勇和其他4名工人负责向2号浸出槽添加硫化镍精选矿粉末。13时许,耿吉平突然感到有浓重的臭鸡蛋味,于是就到压滤机南头拿防毒口罩,这时发现2号浸出槽旁的姜鸣和刘建华两人摇摇晃晃倒在地上,随后,另外3人又相继晕倒在2号浸出槽旁。耿吉平见状后迅速跑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迅速将薛国勇、姜合波等5人送至烟台市中医院。13时10分烟台市中医院急诊科接到由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送来的硫化氢中毒者5人。由于患者一次性吸入过量有毒气体硫化氢,虽经全力抢救,终于14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

第6篇 冶金行业安全管理概论

冶金行业安全管理的发展演变

冶金行业是指以钢铁为主的金属加工制造业。目前,我国冶金行业年产钢3亿吨、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4300多家,从业人员有260多万人。上个世纪50年代,冶金工业部根据有关规定从上而下建立了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并建立了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982年,冶金工业部安全技术监察局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合并成立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1993年,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司撤销,设立了归属于冶金部生产协调司的安全监督办公室;1998年,中央政府撤消冶金工业部,各级政府冶金行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2001年,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撤销,成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天的总局),由该局的监管一司负责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目前,我国各冶金企业大多设有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主要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以鞍钢为代表的一部分企业,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划归企管部,下设生产运行协调处;一种是以宝钢为代表的多数企业,将安全管理机构升格为集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集团安全监督管理,其下属的子公司还设有安全处或安环处直接行使安全管理职能。

冶金行业安全管理的主要特点

冶金行业的安全管理具有很多自身的特点:一是涉及产业面广。冶金行业涉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动力、机械加工、汽铁运输等众多环节,安全管理的面较大;二是生产工艺复杂。冶金工艺过程既有高温、高压、高粉尘的危害,又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和冒顶、垮塌、透水、坠落、挤压等危害。特别是冶金生产中的高温液体运输、机炉的炉体爆炸、介质中毒窒息等危害性较大;三是设备门类众多。冶金行业生产需要特有的高炉、转炉、电炉、各类浇注设备、各类轧制设备、起重机械等,还需要机械加工、重物运输、基建作业所必须的各类机械。因其受设计、施工、维检等方面主客观因素影响,冶金设备存在各种危险;四是约束条件较多。冶金生产的主体生产设备及辅助系统受自然条件等约束较大,例如地震灾害可以造成钢铁企业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等。

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对钢铁需求的强劲拉动,促使冶金行业超常规发展。1996年我国首次突破年产钢1亿吨,以后连续保持了世界第一产钢大国的地位。2005年预计我国钢产量达到3亿多吨,我国的钢产量9年增加了2亿吨。加之近年来冶金行业安全管理体制几经演变,使得冶金行业安全管理存在一些显见和潜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超设计能力生产突出。由于经济高速发展,钢材市场供不应求,不少冶金企业为更多的获的经济效益,在生产场地、工业布局受限的情况下扩大生产规模,采取喷煤、富氧、提高风温等强化冶炼的工艺技术措施,超设计能力生产。以炼铁为例,地方冶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其高炉利用系数超设计能力高达50%~100%,严重超能力生产使高炉的职业危害隐患突显。

二是安全监控防护设施缺少。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对部分省市冶金企业督查情况表明,有的企业无视冶金安全,对在线主体生产设备仓促建设投产,对产用煤气等介质、压力容器、炉壁水温等参数,没有安装必要的监控报警与防护设施,一旦发生生产事故将导致员工重大伤亡。

三是企业“三同时”管理弱化。我国部分冶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新建高炉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甚至存在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及无竣工验收等问题。

四是民营企业问题严重。多数民营企业安全管理十分脆弱,加之近年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很多问题。

五是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我国冶金行业状况是老企业安全欠账较多,新建的大部分民营企业又受资金与技术的限制,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的有效投入。

六是地方政府安全监督有待加强。由于政府冶金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冶金行业安全监管一时难以适应。同时,现行法规存在的缺陷使职业卫生管理等职能分散,以及安全科研机构及中介机构作为政府技术支撑作用发挥不够,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缺乏冶金行业安全的监管方法,造成“大的安全问题无力发现,小的安全问题视而不见”的监督管理疲软局面。

第7篇 某冶金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1、吊运铁水、钢水、半钢、渣罐等作业必须专人指挥,确认吊耳挂吊无误后方能指挥起吊。禁止用钢绳直接吊运红钢或其他赤热金属。严禁向高温液体打水和向渣坑扔密封容器。

2、冶炼、浇铸等场所的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渣罐、铁水罐、钢水罐、流铁槽等要烘烤干燥方能使用;严禁向渣坑、渣罐、铁水罐、钢水罐、半钢罐内打水。

3、潮湿原料、爆炸物品及(半)封闭器皿等不得进入废钢槽、转炉、混铁炉和大罐内。

4、吊车的钩头、钢绳和安全装置,必须确保牢固可靠。吊车走行时,不得同时升降大小钩。

5、大罐耳轴磨损情况由维修车间科定期安排检查,达到报废程度的大罐一律立即停用或采取安全措施。

6、转炉炉衬修补和铁、钢罐堆砌的耐火材料必须保证质量,防止跑铁、漏钢事故发生。

7、厂房的屋面积灰必须定期清楚,容易踏破的屋面应设清灰便道。

8、清理地沟作业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沟(坑)内必须有良好的照明。

9、在使用氧气切割残钢和其他烧氧作业时,要做到一人开氧,一人操作,氧气管的使用长度不得小于1.5米。

第8篇 冶金员工安全意识培训计划管理规定

冶金公司员工安全意识培训计划管理规定

一、培训计划的依据:

根据单位上年底作出员工培训需求目录清单,结合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方针要求,制定下年员工培训计划。

二、培训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培训目标

2、培训大纲

3、培训时间

4、培训内容

5、培训方式

6、培训教材

7、考核方式

三、培训内容规定:

1、管理层培训内容:事故调查分析技术;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技术;沟通技巧;检查、审核技术;法律依从性管理;应急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文化管理。

2、员工培训内容主要根据本单位员工培训需求内容为主。

3、重点岗位员工培训内容:工作中潜在的风险;事故预防及应急响应中的职责;依从标准化系统的重要性;偏离制度可能的后果;操作程序、工作说明。

4、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各种特殊工种培训内容由有资质的培训单位以专业教材为主。

四、培训效果评估:

各单位要以工会主席为组长,由综合办、生技科、车间主任、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培训评估小组。每年对本年度安全培训效果进行一次评估,采用员工问卷调查、培训过程监测、考核成绩分析等办法进行评估。对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培训机构要加以改进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方式、使培训能达到预期效果。

第9篇 冶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各级领导、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公司年度专项考核细则》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伤亡事故

1、考核标准

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在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和群体伤害(3人及以上)事故时,实行分组分类划定考核标准如下表:

类别

组别

每发生工亡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

每发生重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

每发生轻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

发生群伤事故减工资标准

第一组

炼钢厂、

60

30

10

按伤、亡事故的人数累加执行,同时单人标准提高5~20元,其中轻伤5元、重伤10元、死亡20元

第二组

动力厂

80

40

15

第三组

其余二级单位、机关部室

100

50

20

2、 计算方法

⑴ 轻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

⑵ 重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600元。

⑶ 工亡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15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1200元;

车间主任予以免职,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任职;

公司安委会委员中,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其它安委会委员(部门领导)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

安办成员单位核减工资不低于15元/人,其中生产安全部核减工资不低于30元/人;

上述核减工资总额低于攀钢(集团)公司考核额时,差额部分由事故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由安办提出考核方案,经绩效考核小组核准后执行。

⑷ 群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5元)×轻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10元)×重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20元)×死亡人数〕×单位总人数。其余考核按相同等级事故的条款执行,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⑸ 事故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核减工资的标准及人数以伤者所在单位为准,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单位考核比例,其中主要责任单位承担60%~80%,其余责任单位承担40%~20%。

⑹ 重伤、工亡及群伤事故考核中,个人受到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以额度高者执行,不重复考核。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岗位职工需严格认真地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后果者,考核责任者500~1000元;各部门、各单位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者,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建立安委会、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期召开安委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台账、档案等,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4、各单位未制定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班组未开展kyt活动和“四件事”活动,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三、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

1、各单位未进行定期专业性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记录不整改,检查单位不督促、复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各单位新进厂人员未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严格进行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未持有效的上岗证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四、危险源控制及事故隐患整改

1、各单位未进行危险源辨识登记、风险评价,未落实防范措施;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开展安全评审、风险控制,未制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按“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当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开展相应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五、生产现场安全管理

1、技改、设备大中修项目未成立工程指挥部统一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小甲方未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工程承包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签订专门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3、施工现场未按区域责任制管理;施工区域、重点部位未落实安全措施,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警示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4、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大型起重、安装、拆卸、爆破、高处施工作业等未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查备案;现场未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5、各单位从业人员未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导致事故的,按伤亡事故考核条款执行,未造成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6、外包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考核按《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长钢办发〔2006〕146号文件执行。

六、事故管理

1、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时间;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贻误时机致使事故扩大的,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其中考核责任人500元。

2、各单位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阻碍调查和嫁祸于他人的,考核责任单位5000~10000元,其中考核责任人1000元。

3、事故发生单位未吸取教训,未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致使同类轻伤事故六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十二个月内重复发生,除按事故有关规定考核外,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4、单位未规范《工伤医疗单》签发管理;使用《工伤医疗单》治疗工伤部位以外的其他伤病的,发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人次,其中考核责任人200元/人次。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有关部门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即交付使用;超期使用和转让出售劳动防护用品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其中考核责任人200元。

2、各单位未按标准为职工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护目镜、面罩、呼吸和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网和防辐射器具等),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从业人员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及各生产劳动场所未规范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的安全帽未系紧下颏带及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考核责任单位200~500元。

八、其他安全管理履责

1、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有关部门未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标准,未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未进行安全评价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查,考核责任单位1000~3000元。

2、各单位未配备防暑降温、通风设施,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加强汛期主要生产设备、要害部门、重点地段巡查;发生汛情时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时间,未及时进行防汛抢险的,贻误时机致使事故扩大,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4、各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储气罐、工业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装置不齐全、不灵敏,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5、各单位机械传动系统裸露的旋转传动部位(轴、齿)和带电部位的防护罩(栏、屏)、安全栅(档板)、防护网、限制器等安全防护装置及电气联锁、紧急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或失灵;违反机械、电气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6、各单位的一切车辆在厂内道路和生产现场行驶时,未遵守道路和现场管理规定超速、超载、超宽、违章载人或装运易燃易爆物品;车辆装卸物品未遵守有关规定,非专用车辆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7、各单位未按时完成公司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8、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第10篇 冶金安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1

冶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1)

为加强基础、基层安全管理,深化、细化现场安全监督,实行隐患治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实现安全管理由被动转变为主动,充分调动各级安全管理者的工作极积性,达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做好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或减少伤害事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安全科、安全组长及安全组人员。

二、考核审批程序

安全组人员由安全组长进行考核,安全科长审核,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审批;安全科人员、安全组长由安全科长进行考核,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审核,经理审批;分公司安全副经理由安全部组织进行考核,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三、考核办法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实行对口管理,分级考核。公司安全部考核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考核安全科长,安全科长考核安全科人员和安全组长,安全组长考核安全员、测风工、井下发放站管理人员、检身工、主风机工。

考核应根据所制订的考核内容、考核办法,以当月工作绩效对照考核表内容逐项、逐条认真考核打分。考核基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以最终得分作为被考核人员月工资的百分比。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考核得分%=实际月工资。每月底24日前将每人考核结果上报安全部,安全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后报企管部核算。

四、考核要求

1、考核部门要根据被考核人员工作职责内的主要工作内容,制订具体详细的工作考核表。

2、考核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时,要根据被考核人员当月工作业绩及各种记录等资料进行认真仔细对照查阅。

3、考核负责人对下级的考核工作要认真、仔细,不能弄虚作假,对考核结果负责。上级主管负责人要对下级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或弄虚作假现象,要对负责人罚款500元。

4、安全组长可以对安全员、测风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分配,必须在公司所下达总指标内进行调整。调整要求按作业人员管辖的区域大小和工作量多少来调整工资标准,工资调整标准幅度可以在指标工资上下100元范围内浮动。安全员、测风工实行未尾淘汰制,连续三个月考核最后一名将被淘汰。

5、安全副经理、安全科长、安全组长、安全员、测风工的工作考核表以公司制订的考核表为准,考核内容可做适当的调整。安全科人员、安全组管辖人员分别由安全科长、安全组长参照公司制订的表样,根据工作人员各自的工作职责制订考核表。

6、所有月工作考核表月底交安全科存档。

7、本制度从4月21日起执行。如在运行中发现存在缺陷,再进行修订。

后附:1、安全副经理工作绩效考核表

2、安全科长工作考核表

3、安全组人员工作考核汇总表

4、安全组长工作考核表

5、安全员工作考核表

6、测风工工作考核表

安全部

20**年4月20日

第11篇 冶金行业班组管理安全生产培训

一、班组岗位职工培训时间规定

1.一般岗位新上岗的人员,岗前培训的总学时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班组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岗位新上岗的人员,岗前培训的总学时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班组级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

1.岗位安全规程。

2.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岗位隐患排查与治理。

3.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注意事项。

4.有关的事故案例。

5.设备性能与安全装置、工器具的使用方法。

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7.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要求

1.新上岗职工班组级安全培训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2.班组职工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班组级安全培训。

3.岗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班组应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班组应通过班前会、安全活动日等形式开展职工日常教育培训工作

第12篇 冶金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 >标准化工作,夯实冶金企业的安全管理基础。

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冶金企业包括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碳素、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等生产企业,或者由其组成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 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依法生产的冶金企业,可以参加安全标准化等级考评。

第四条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分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两部分进行考评。

(一)冶金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按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安全管理、二级安全管理、三级安全管理和安全管理不达标四个等级;

(二)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按照相应的专业单元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专业单元、二级专业单元、三级专业单元和不达标专业单元四个等级。

第五条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和各专业单元评定的等级,评定其安全标准化等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三级。

(一)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一级,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

(二)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死亡两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三)安全管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三级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

第六条 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本办法和考评标准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形成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企业自评报告)。

(二)申请。企业按照自评等级由相应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有关安全生产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

(三)评审。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有关安全生产协会负责组织。收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后,有关安全生产协会依据本办法和考评标准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公告。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安全标准化企业备案表见附表二)予以公告。

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二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公告,三级企业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告。

(五)证书、牌匾颁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牌匾由有关安全生产协会颁发。

第七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相应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两人或累计两人以上、较大或累计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有关安全生产协会收回,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被收回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工作。

第九条 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

第十条 负责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公告的安全监管部门,适情况对所公告的冶金企业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13篇 冶金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冶金企业应将易产生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矿物燃烧、含硫矿石冶炼等作业场所列入安全监控重点,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条 企业应向从业人员明确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第四条 企业在设计时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可能引起硫化氢气体产生的工艺和原料,以达到最安全的生产条件,如必须投入或实行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原料和生产工艺,则应最大限度地限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硫化氢气体产生的条件。

第五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设置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器,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第六条 加快实现含硫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硫化氢产生源密闭起来,通过通风管将含硫化氢空气吸出,送往净化装置,净化后排放大气。

第七条 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加强脱硫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八条 供城区的民用煤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煤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反应气体的硫化物浸出工序,必须进行整体密封,并合理配置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仪器,一旦出现仪表报警、硫化氢气体含量超标,立即停止加料操作,连锁启动强制排风系统,当有害气体恢复正常值之后,操作人员应佩戴专用劳保用品,检查和排除故障。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浸出等设备应连接硫化氢气体吸收系统。浸出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吸收系统的各种设备,确认完好之后,先启动吸收系统,运转正常之后,方可进行浸出操作;保证在生产过程中,维持硫化氢浸出设备内为负压操作状态,防止微量硫化氢气体意外外溢。

第十一条 浸出现场生产过程应采取远程监控操作,化工辅料应由高位槽在密封区外向封闭区输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的测试,应通过设置在密封区外的溶液循环系统进行取样检测,并通过作业区内视频系统进行监视。实现人机分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为消除外排废气,对环境的污染,每台浸出槽废气及密封区强制排风都与氢氧化钠喷淋吸收塔连接,含有硫化氢的废气经无害化中和处理后,达标排放大气。

第十三条 在设备检修、废渣清理等工作时,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强制性通风置换,经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四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应要按危险源管理办法要求定时、定点的全面巡检,使安全管理达到动态控制、连续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抢险组织,加强安全培训,在抢险器材及用品配备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演练,将应急预案演练落到实处,确保安全。

事故案例1: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10.11”中毒事故

2007年10月11日13时,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5人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5号,属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现有员工28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0人,企业总资产2.48亿元,占地100亩,厂区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年产600吨金属钴,原料全部购于云南省元江市云锡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硫化镍精选矿,2003年4月正式投产。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7900万元。该公司硫化镍浸出工序现采用广泛应用于有色金属提取的酸性氧化浸出工艺,主要是在8立方米、酸碱度ph值为0.5-1的盐酸水溶液内加入精镍矿1.2吨-1.5吨后,再加入氯酸钠氧化剂,生成氯化镍、氯化钴溶液,经检测达标后,送入净化和提纯工序。该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硫化氢气体,产生的硫化氢气体采用碱液中和吸收装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7年10月11日,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班长薛国勇和5名工人姜合波、姜鸣、刘建华、张伍子、耿吉平上白班,耿吉平负责看管压滤机,薛国勇和其他4名工人负责向2号浸出槽添加硫化镍精选矿粉末。13时许,耿吉平突然感到有浓重的臭鸡蛋味,于是就到压滤机南头拿防毒口罩,这时发现2号浸出槽旁的姜鸣和刘建华两人摇摇晃晃倒在地上,随后,另外3人又相继晕倒在2号浸出槽旁。耿吉平见状后迅速跑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迅速将薛国勇、姜合波等5人送至烟台市中医院。13时10分烟台市中医院急诊科接到由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送来的硫化氢中毒者5人。由于患者一次性吸入过量有毒气体硫化氢,虽经全力抢救,终于14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调查分析:当日上午停电两小时,来电后,薛国勇等人为了赶时间,在向2号浸出槽内加入硫化镍精矿粉时,一次性将1.5吨的硫化镍精矿粉料包用电葫芦吊在浸出槽上方,用铁锨铲破包装袋,1.5吨的硫化镍精矿粉瞬间落入槽内,导致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的硫化氢气体,而吸收塔不能完全吸收,发生冒槽现象,使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导致5人因硫化氢气体急性中毒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现场工人操作时违反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料过快、过多,导致冒槽现象,使大量的硫化氢气体溢出;硫化镍浸出工序所采用的浸出槽不是密闭容器。间接原因是:(1)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硫化镍浸出工艺设计无资质,并且未进行安全评价。(2)备料二车间无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和泄露报警装置,在有一定浓度硫化氢气体泄露时,现场操作人员不能及时察觉,而失去了逃生的机会。(3)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硫化镍浸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只规定“加料时应缓慢、均匀、间歇”,而没有对加料的具体数量进行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公司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够。(4)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督促检查不到位。

事故案例2: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

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

2005年12月18日17时45分左右,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中毒住院。事故同时导致环境轻度污染,并造成经济损失约1787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铜陵有色冬瓜山铜矿选矿厂浮选车间生产系统中,需硫酸用于选硫作业,主要作用为调节矿浆ph值,以满足硫浮选需要。采用的是浓度为98%的浓硫酸,添加地点在选硫作业搅拌槽,硫酸的添加采用dn80的电动调节阀。硫酸储罐可储硫酸约80吨,采用管道自流至选硫作业搅拌槽。12月18日17时52分,冬瓜山铜矿选矿厂浮选车间选硫作业搅拌槽硫酸添加点硫酸流量突然变大,造成搅拌槽矿浆与硫酸反应加剧,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硫化氢。操作工朱红星、费斌等4人在选硫作业搅拌槽附近紧急处理该问题时相继中毒晕倒,当日当班的其余9人在营救过程中又有杨平、陈军等6人先后中毒晕倒。事故发生后,在向110、120急救中心和市矿山救护大队求助的同时,矿领导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自救,10名中毒人员在社会各方配合下被迅速送往市人民医院和有色职工总院进行抢救。与此同时,矿部相关人员迅速关闭硫酸储罐出口总阀、撤离现场所有人员并封锁了事故现场。随后,有色公司与市安监、环保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于19日凌晨2时左右将事故车间硫酸管道紧急切断,控制了硫酸泄漏和有毒气体的产生,市环保局监测人员进入现场每半小时检测一次厂区及周边地区大气有毒气体浓度。至19日凌晨4时,事故现场硫化氢浓度平均值为每立方米0.056-1.52mg;浮选系统加水稀释硫酸。

事故调查显示,这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处于重车联动调试的加酸控制系统中的电动调节球阀定位器失灵,导致球阀处于常开位置,使浓硫酸大量涌出,过量的硫酸与搅拌槽内硫化物矿浆瞬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导致中毒事故发生。同时,冬瓜山铜矿建设工程和该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也存在矛盾和问题。

第三部分、硫化氢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

1. 物理与化学特性

硫化氢是可燃性无色气体,具有典型的臭鸡蛋味,相对分子质量34.08,对空气的相对密度1.19,熔点-82.9℃,沸点-60.3℃,易溶于水,20℃时2.9体积气体溶于1体积水中,亦溶于醇类、二硫化碳、石油溶剂和原油中。20℃时蒸气压为1874.5kpa,空气中爆炸极限为4.3%~45.5%(体积比),自燃温度260℃,它在空气中的最终氧化产物为硫酸和(或)硫酸根阴离子。

2. 毒理作用

硫化氢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亦有明显的刺激作用。

2.1 急性毒性:较低浓度,即可引起呼吸道及眼粘膜的局部刺激作用;浓度愈高,全身性作用愈明显,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窒息症状。浓度越高则中枢神经抑制作用越明显,浓度相对较低时粘膜刺激作用明显。人吸入70~150 mg/m3/1~2小时,出现呼吸道及眼刺激症状,吸2~5分钟后嗅觉疲劳,不再闻到臭气。吸入300 mg/m3/1小时,6~8分钟出现眼急性刺激症状,稍长时间接触引起肺水肿。吸入760 mg/m3/15~60分钟,发生肺水肿、支气管炎及肺炎,头痛、头昏、步态不稳、恶心、呕吐。吸入1000 mg/m3/数秒钟,很快出现急性中毒,呼吸加快后呼吸麻痹而死亡。

2.2 慢性毒性:长期低浓度接触硫化氢会引起结膜炎和角膜损害。

2.3 中毒机理:硫化氢在水溶液中可离解成hs-、s2-和h+离子。在生理ph作用下,体内硫化氢总量的2/3离解成hs-离子,约1/3为未离解的氢硫酸(h2s),仅很少量离解成s2-,它们都具有局部刺激作用。硫化氢可与组织中碱性物质结合形成硫化钠,也具有腐蚀性,从而造成眼和呼吸道的损害。硫化氢主要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内,在体内的游离硫化氢和硫化物来不及氧化时,使中枢神经麻痹,引起全身中毒反应。

第14篇 冶金板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十七冶集团冶金板块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项目辖区的工作、生活及临时设施的消防管控,防止火灾事故发生,提升公司的外化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应范围

适用于冶金板块项目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的大临构筑物和使用过程,包括项目部管辖的外协单位所有施工和生活区域的临时设施。

三、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22)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22)

《十七冶资产管理制度》(qg14-2022)

《十七冶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考核标准》

《十七冶施工(生产)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四、临时设施的资产管理

4.1.临时设施是指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运行和员工生活的必要条件,在工程项目辖区建造的各种生产、生活简易设施。

4.2.根据《十七冶资产管理制度》(qg14-2022)规定,临时设施的资产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临时设施计划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2)临时设施由项目经理部组织采购并安装;

(3)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临时设施台账进行实物管理;

(4)临时设施的财务摊销,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5)项目结束,临时设施可以在公司内部调拨。无法使用的,可以按招标方式,对外销售处理;

(6)销售收入,按公司财务规定执行。

五、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控制要点

5.1项目经理为临时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从临时设施选址、选材、购置、运输、安装、使用和拆卸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并依法承担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5.2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临时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执行《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22)第13章中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规定。

5.3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5.4项目部应落实各参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与参建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5项目部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明确消防器材管理者,保持其有效性;建立消防设施、器材台帐,填写《消防器材配备及维修更换登记表》(sqy-qg 4.16-2022-70),并上传erp模块。

5.6 项目部应建立相关岗位消防责任制,绘制项目区域消防控制总平面布局图,将消防措施纳入施工方案、及时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

5.7新开工的项目部应按规定将大临设施的消防安全纳入统一部署中,所有消防设施应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5.8项目部应配备专、兼职消防员,建立义务消防队,实行夜晚巡查值班制。

5.9 项目部应履行三级动火管理制度,具体执行《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qg19-2022)第13.4条的规定;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可靠的安全隔离。

5.10项目部应保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项目辖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11项目部应在作业和生活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

5.12对租赁的临时设施,项目经理部应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5.13项目部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14项目部应针对临时设施防火制定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应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第5或6章规定,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

(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5)就近医院的交通路线图。

5.15项目部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应急处置和人员救护主要知识,定期组织现场演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掌握科学的逃生、救护知识,一旦恶劣灾害来临,要及时组织人员撤离临时设施。

六、消防安全的技术条件

6.1 临时设施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22)第3.2.1条及第3.2.2条要求;

(2)尽可能选择地势平坦、较周边高出的地方,且具有良好通风、易于采光、易于排水的地块。严禁在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区域选址;

(3)临时构筑物距危险源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如高压线、易燃、易爆气体源、腐蚀性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介质,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应采取避雷措施;

(4)相对集中的临时构筑物应留有消防道路和疏散通道;与在建工程应保持安全距离,确实无法满足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临时建筑物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应不小于16m。

6.2 搭建临时设施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搭设临时设施,所使用的材料严禁选用木板或其他易燃材料;

(2)同一建设区域内,必须选取色彩、品种、型号规格统一的材料;

(3)采用装配式彩钢板房时,其夹芯保温层材料的阻燃等级必须达到a级防火要求,其内部装饰、装修材料必须采用有阻燃功能的材料;

(4)成品房必须出具合格证,必须提供设计图纸和安装、拆解说明书;

(5)临时设施使用的所有材料,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6)食堂操作间墙体应当采用砖混结构,禁止使用夹芯板房作为食堂操作间。

6.3临时设施搭建应符合下列要求:

(1)搭建前,由项目经理部根据十七冶《品牌识别手册》要求,统一规划,必要时再征得相关方(含业主方)同意;

(2)搭建要求执行gb50720-20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临时建筑楼层应设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第2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楼梯;

(3)临时设施的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必须统一设置围墙,围墙的设置应能满足各类临时设施使用功能的实际需要;

(4)对于两层或以上的临时设施搭建,应选择具有施工能力的专业队伍按图纸要求建设,使用前组织验收;

(5)在气象条件较为复杂的地区,搭设的临时设施必须采取防强风、防雷击的安全措施;

(6)临时设施内的电源线路、开关、插座、灯具等,应按用电规范统一布置,空调在墙体出口应套有非燃套管加以隔绝;

(7)临时设施之间应当留置消防通道(一般不小于5m),并保持畅通。必须具备消防车和救护车进出的条件;

(8)两层的临时设施应在两端设置楼梯,且最远疏散点到楼梯距离不超过20m,并保持通畅;

(9)两层的疏散通道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应急灯,分别位于两端及中间点。并按规定配置适配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设置不应影响人员的通行,活动房应接地良好;

(10)集中生活区域内,生活用水点必须统一规划、统一配置;设置的垃圾箱(桶),要定期运送到规定区域;职工食堂和厕所的建设应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要求;

(11)临时设施内严禁用木板再搭设隔间,严禁用木板搭设通道,应设置高低床、配备柜子、脸盆架、鞋架等;

(12)临时设施内临时用电宜采用36v安全电压电气;生活大临应使用36v安全电压电气。使用中的220v电压应分时段供电防止违规使用热得快等电气;

(13)临时设施建设完毕后,项目经理部应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临时设施使用与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临时设施使用要求:

(1)办公和生活区域内的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2)职工宿舍禁止私拉乱接电气设备,活动房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碘钨灯等,禁止明火烧水、取暖,严禁使用液化气、电炉等明火做饭;

(2)职工宿舍和办公区域,职工离开时必须将电热毯关闭、将香烟头熄灭、将电器设备电源关闭;

(3)职工宿舍和构筑物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6.4.2消防和临时设施日常管理要求:

(1)项目经理部消防安全监控要点,执行《十七冶消防安全管理检查考核标准》的规定;

(2)项目部应建立临时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必须安排专人对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日常管理,生活集中区,每栋楼应指派一名兼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填写检查记录;

(3)检查中发现私拉乱接、改造内部结构、改建内部空间,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规、违纪现象,必须立即纠正;

(4)临时设施的使用单位对其使用区域负有日常管理的职责,适时保洁,每月进行一次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用电等方面检查,特定季节应增加专项检查。

七、临时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7.1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建设前应制定策划书,报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评审,经公司技术总工批准后实施。

7.2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建设中应严格按策划书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临时设施的位置、消防通道、企业外化、材料入口关等事项。

7.3项目部在临时设施建设后使用前由项目部组织自检验,检验合格后,报请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验收,项目监管部、安全监管部、办公室、物资部协同验收。

7.4项目部应及时填报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记录sqy-qg 4.10-2022-32《办公生活大临设施验收检查表》备查。

八、在建工程防火管理规定

8.1在建工程项目防火安全管理应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22)第4.3条的规定。

8.2外脚手架、临时通道、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搭设。

8.3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8.4 在建工程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8.5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100㎡活动房应配备不少于2具灭火级别不少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8.6从事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动火前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或隔离。

8.7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8.8储装气体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8.9仓库及易燃易爆区域是防火的重点部位,应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 、“进人库区须知”等警告标志;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及隔墙。

8.9露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类、分垛,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高压线下两侧 6 米或库房、建筑物旁,不准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九、消防安全考评和奖惩规定

9.1 依据《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第26章中相关规定,对于消防安全工作突出贡献者,在公司安委会上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9.2对于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据《十七冶安全管理制度》第26章中相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9.3除灭火和应急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便挪用消防器材或设施,造成损失的按原价值2倍赔偿。

9.4 违反本规定其中之一处罚100-1000元:

(1)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3)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4)对安全检查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且不能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5)未经批准,移动消防设施、器材,经教育不改正的;

(6)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予以口头告诫不改正的;

(7)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22)强制性条款规定,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人。

9.5 未履行临时设施建设审批流程的项目部领导及相关人员,对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分别处以5000、3000、3000、2000元的惩罚。

9.6主要办公和生活场所未采用低压电气的,违反本规定主要内容的责任人,对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安全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分别处以2000、1000、1000、1000元的惩罚。

十、附则

10.1 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本规定经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自即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安全监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10.3 本规定未详尽之处,按相应的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十七冶集团公司冶金工程技术公司

2023年7月26日

第15篇 冶金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各级领导、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公司年度专项考核细则》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伤亡事故

1、考核标准

各二级单位、机关部室在发生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和群体伤害(3人及以上)事故时,实行分组分类划定考核标准如下表:

类别

组别

每发生工亡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每发生重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每发生轻伤事故1人减工资标准(元/人)发生群伤事故减工资标准
第一组炼钢厂、603010按伤、亡事故的人数累加执行,同时单人标准提高5~20元,其中轻伤5元、重伤10元、死亡20元
第二组动力厂804015
第三组其余二级单位、机关部室1005020

2、         计算方法

⑴ 轻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

⑵ 重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600元。

⑶ 工亡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元/人)×单位总人数(人),其中:事故单位党政一把手及主管副职核减工资不低于1500元,其余班子成员不低于1200元;

车间主任予以免职,且6个月内不得重新任职;

公司安委会委员中,公司领导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其它安委会委员(部门领导)核减工资不低于800元;

安办成员单位核减工资不低于15元/人,其中生产安全部核减工资不低于30元/人;

上述核减工资总额低于攀钢(集团)公司考核额时,差额部分由事故单位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由安办提出考核方案,经绩效考核小组核准后执行。

⑷ 群伤事故核减工资总额(元)=〔(分组分类标准+5元)×轻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10元)×重伤人数+(分组分类标准+20元)×死亡人数〕×单位总人数。其余考核按相同等级事故的条款执行,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⑸ 事故责任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核减工资的标准及人数以伤者所在单位为准,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各单位考核比例,其中主要责任单位承担60%~80%,其余责任单位承担40%~20%。

⑹ 重伤、工亡及群伤事故考核中,个人受到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罚的,以额度高者执行,不重复考核。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

1、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及岗位职工需严格认真地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后果者,考核责任者500~1000元;各部门、各单位因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者,考核责任单位3000~5000元。

2、各单位未建立安委会、车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未按期召开安委会(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会议,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3、各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台账、档案等,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4、各单位未制定伤害预知预警(kyt)活动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班组未开展kyt活动和“四件事”活动,考核责任单位1000~2000元。

三、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

1、各单位未进行定期专业性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记录不整改,检查单位不督促、复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未整改的,考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

2、各单位新进厂人员未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复岗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严格进行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未持有效的上岗证作业的,考核责任单位500~1000元。

冶金安全标志管理规定(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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