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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车辆管理规定模版

发布时间:2024-11-25 查看人数:83

医院车辆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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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车辆管理规定【1】

各部门、各科室:

为了管理好救护车,更好地发挥救护车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特制定以下使用管理规定:

一、救护车使用由医务处统一管理调派,日常出车由车队队长负责调度。

驾驶员必须按照车队队长派车通知或急诊科值班医生通知,方可出车。

二、救护车只作为救护伤病员、搬运药品及运送血液标本的医疗专用车,不得挪作它。

三、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24小时内做到随叫随到,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车辆必须作好维护、保养,保持车况完好,随时待命作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不得贻误接运伤病员。

四、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伤病员服务。

五、九江市区(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出车由驾驶员接到120急救出车指令后及时出车接运伤病员;湖口县、瑞昌市、九江县、星子县、庐山管理局、黄梅县等地区医疗救护用车由车队队长指派;九江地区其他各县范围使用救护车由医务处长审批同意后指派;九江地区范围以外医疗用车由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指派。

六、本院职工(含合同制人员)及直系亲属九江市区内因病接来住院用车,由车队队长指派出车,免收出车费(由出诊医师和病区科主任负责证明,人事科核准,院领导签署减免意见);本院职工(含合同制人员)及直系亲属九江市区外因病接来住院用车,经医务处审批同意后派车,按每公里3元车费收取(公路过桥、过路费另计)。

七、本院职工(含合同制人员)亲朋好友九江市区内因病接来住院用车(本院职工亲自联系或到场陪同),出车费减半收取;九江市区外因病接来住院用车,按每公里4元车费收取(公路过桥、过路费另计)。

八、协作单位病人接来住院用车,按协议规定收取出车费。

九、其他人员因病来院就诊用车,参照江西省医疗收费标准中有关救护车运费规定收取出车费。

任何人不得私自免收出车费,特殊情况提请院领导批示方能减免。

医院车辆管理规定【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总务科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停放、维修、油料采购、发放、结算、司驾人员的交通法规教育培训及证件、各种费用办理的管理职能。

3、车管员对汽车使用实行统一调度,车辆调度人员要积极配合分管院长加强对车辆的使用、停放、维修等事项的管理,及时了解所管车辆的动向,建立相关台帐,实行不定期检查。

4、车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所管车辆的性能及其用途,未经请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120”值班车辆用途。

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由总务科书面向分管院长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改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其原用途,未经请示,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的,发现一次,扣派车人500元,驾驶员300元,累计三次,驾驶员扣发一个季度效益工资。

5、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

派车本着“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

(1)、管理人员必须保证“120”24小时正、付值班车辆的需要,不得有误

(2)、如遇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抢救工作

(3)、市内用车由车辆管理员开出车单,出市用车需管理人员请示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根据行车路线和驾驶员的情况开出派出车单,所有用车必须做好记录,没有派车单不得报销过路费、油费、行补费,无派车单发现一次,责任人和驾驶员均扣50元,驾驶员擅自用车,发现一次扣500元。

6、院、考核办对机动车辆实行分级检查制度,考核办必须对所有车辆做到每月检查一次;总务科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车辆做到每星期检查一次,驾驶员必须对所驾车辆做到日检三次(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严禁车辆带病出车,若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10分。

各检查单位及人员要建立台账,以便随时了解车况,发现一次未检或漏检,当月考核扣一分。

如因车况不明或驾驶员处置不当而导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按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责任的大小由驾驶员进行赔偿。

7、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及时报警,严禁自作主张,私下解决,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当事人承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含主要责任)。

暂停驾驶车辆,待事故调查处理后作出结论。

8、安全行车,遵守交通法规。

(1)、驾驶人员驾驶车辆一年中安全无事故,由医院发给1000元的安全奖;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行车中违章罚款,一律不得予以报销。

9、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指定位置停放,没有管理人员的通知不得随意改变,违者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0、驾驶员必须服从汽车调度员的指挥和日常管理,虚心接受安全教育,认真填写工作日记(时间、地点、出车后里程数、车况、用车人),保管好派车单,每次用车完毕后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并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

驾驶员通讯设施必须保证全天候畅通。

不服从管理、不做记录、不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的,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1、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总务科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2、机动车辆的维修实行分级管理,机动车辆有故障后,驾驶员要及时向本级管理人员报告,确需维修的由本级管理人员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办理。

13、总务科、考核办每年对各车用油核定一次,每季公布各车辆用油和修理情况,对油料核定数节油的部分析成现金按40奖励给个人,超标部分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因驾驶员使用不当,造成的机械修理,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弄虚作假产生的修理费用除由当事人承担外,并处修理费两倍的罚款。

14、行政用车凭出车单、发票和里程表实际读数按0.15元/km享受里程补贴,但需经管理人员核实,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15、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在医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但车辆不得在外过夜。

同时必须按照用车程序,填写用车申请单,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用车,职工因私用车应交纳相关费用:

(1)、汽油费:轿车0.5元/km,面包车0.8元/km,车辆出库里程即为起点,入库里程为终点

(2)、过路费、停车费一律由用车人自理。

以上费用可以在用车前预付:也可以在用车后及时交纳,或者从用车人当月工资中扣减。

(3)、职工私人用车以下情况免收费用:职工本人及其直系家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儿女)因病接送、婚丧用车。

16、本规定自二oo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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