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针对管区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队。
第三条、建立三级管理机构。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各队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等组成爆炸物品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清退等工作。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爆炸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职工担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派出所经常性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整改,并书面报告项目部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爆炸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建库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的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办理“储存许可证”后可启用。
第七条、爆炸物品库做到布局合理、内外结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上级安全规定,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八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作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箱)、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确保安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采购。
第十条、采购爆炸物品,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一)、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
(二)、运输爆炸物品到现场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入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二)、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着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不准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三条、使用爆炸物品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经由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核对签字到物资部门办理当天使用量手续。施工现场要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并保存备查。
(二)、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应按规定退回爆炸物品库,办理爆炸物品退料手续。
(三)、爆破作业应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库应制定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上墙。选派2名内部正式职工担任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二)、库房安装报警器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送回原库。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档。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安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立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的;
(三)、在库区警戒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四)、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的;
(五)、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六)、私藏爆炸物品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易物的;
(七)、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经济处罚和奖罚经费依据《》(系统内部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g309固西公路a5标项目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