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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82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 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 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 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 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 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 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 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 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 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 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 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 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 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 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 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 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 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 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 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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