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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3

学院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本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业主及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1、爱护消防器材、设备,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时刻保持安全防火通道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2、住宅楼严禁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不得在本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木制品及其它废弃物品。

3、安全使用天然气,煤气炉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渍,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息,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5、安全用电,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6、进行室内装修,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应采用阻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7、发生火警,应立即告之物业管理公司或拨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闸气阀,切勿惊慌拥挤,逃生时切勿乘坐电梯。

8、根据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⑴、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和安全疏散出口的;

⑵、封闭或损坏安全疏通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的;

⑶、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⑷、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和消防备用水源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报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⑴、未办理申请报批手续进行室内装修的;

⑵、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⑶、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10、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将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经济罚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院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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