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3
工业园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三)
为提供优质保安服务、保障工业园区的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业园区安全治安保卫工作由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处协助辖区派出所完成。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二、物业管理处的职责和权利
1、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条例,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工业园区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实行封闭式的安全管理办法,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处理所有紧急事项。
3、负责本区域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车内所载物品如有可疑须检查明后方可放行。
4、夜间门岗负责出入登记等工作。贵重、大件物品离开本区域,须查验委托单位出具的《物品搬出放行条》方予放行。
5、对不遵守制度的人员,应进行劝阻、制止,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业园区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2、严禁非法制造、贩卖和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3、严禁非法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销售各类毒具或聚毒。
4、禁止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5、不得利用房间为盗窃活动提供方便。
6、禁止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及淫秽录像物品。
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装、破坏正常供电线路。
8、不得损坏、移动消防器材、标志,挪用消防水泵。
9不得故意损坏区域内各种公共设施、设备。
有上述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按《治安管理条例》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工业园区经营人员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业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处保安人员,搞好工业园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3、勇于制止、举报破坏本区域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物业管理处处理。
4、正确作用电子智能化系统,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的完好及有效使用,并勇于承担自己造成的相应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