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业园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3
工业园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三)
为提供优质保安服务、保障工业园区的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业园区安全治安保卫工作由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处协助辖区派出所完成。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二、物业管理处的职责和权利
1、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条例,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工业园区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实行封闭式的安全管理办法,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处理所有紧急事项。
3、负责本区域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车内所载物品如有可疑须检查明后方可放行。
4、夜间门岗负责出入登记等工作。贵重、大件物品离开本区域,须查验委托单位出具的《物品搬出放行条》方予放行。
5、对不遵守制度的人员,应进行劝阻、制止,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业园区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2、严禁非法制造、贩卖和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3、严禁非法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销售各类毒具或聚毒。
4、禁止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5、不得利用房间为盗窃活动提供方便。
6、禁止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及淫秽录像物品。
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装、破坏正常供电线路。
8、不得损坏、移动消防器材、标志,挪用消防水泵。
9不得故意损坏区域内各种公共设施、设备。
有上述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按《治安管理条例》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工业园区经营人员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业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处保安人员,搞好工业园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3、勇于制止、举报破坏本区域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物业管理处处理。
4、正确作用电子智能化系统,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的完好及有效使用,并勇于承担自己造成的相应事故责任。
第2篇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3篇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六)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4篇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