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委托代理出售管理规定
房屋(二手房)委托代理出售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业主委托房屋出售的运作程序,及时、高效地为顾客提供服务。
2.范围
适用于对业主所委托房屋(二手房)销售的管理。
3.职责
3.1经营部负责代理物业公司在管物业项目的业主所委托房屋的出售工作(二手房)。
3.2了解并掌握广州市及周边地区二手房市场的动态及行情;
3.3指导业主填写《房屋委托出售申请表》及《委托代理出售房屋协议》,并请业主出示相关证件(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示局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备案;
3.4适时适当的作一些广告宣传,将出售信息及时对外公布;
3.5租售人员按委托人的要求为其积极寻找客户,并带客户看房;
3.6与客户进行洽谈并作详尽的介绍,估算购房费用等;
3.7组织双方会面洽商,确定最终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双方签署《房屋转让协议书》,交纳定金或首付款,同时委托方交纳物业代理服务费,租售人员将其相关资料归档;
3.8协助买卖双方到房地产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3.9协助购买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3.10委托方将原物业欠费结清,买方办理入住手续;
3.11将出售信息以《信息联络单》形式及时传递至客户服务中心、人口管理站、安全事务组。
4.支持性文件
《委托代理出售房屋协议》
《二手房预定书》
《客户确认书》
《房屋转让协议书》
5.相关记录和表格
《房屋委托出售情况登记表》
《信息联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