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中心物业宠物管理规定
宠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按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有关规定,有萧山区常住或暂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须凭居委会证明材料,并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准许养犬的业主/使用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领取《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
2、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3、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4、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公共绿地、游乐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5、允许出户的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犬在园区内排泄粪便的,业主/养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6、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7、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8、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如业主/养犬人违反上述1-8条规定且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及时报告犬类主管部门。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9、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业主/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为美化、净化园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园区所有业主/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禁止在本园区或私家花园内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或其他宠物。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约宠物管理规定的,全体业主同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情节向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者收取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须定期公示。除业主大会决定外,全部转入园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主要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外的维修、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