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人员交通费通讯费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人员交通费通讯费管理规定
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公司为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报销交通费、通讯费,为规范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的范围和定额标准:
(一)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的范围:
1、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2、职能部门经理、经理助理、主任、主管;
3、管理项目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主管(含一级文员、一级物管员);
4、其他因工作需要报销交通费的人员。
(二)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的定额标准:
1、公司副总经理报销标准为交通费500元/月,通讯费500元/月;
2、公司总经理助理报销标准为交通费400元/月,通讯费400元/月;
3、职能部门经理、管理项目经理、主任(含主持工作副职)报销标准为交通费300元/月,通讯费300元/月;
4、职能部门经理助理、管理项目经理助理、管理项目副主任报销标准为交通费200元/月,通讯费200元/月;
5、职能部门主任、管理项目主任助理报销标准为交通费100元/月,通讯费100元/月;
6、主管级报销标准为交通费50元/月,通讯费50元/月;
7、其他因工作需要报销人员按文件批示为准。
三、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的规定:
1、交通费、通讯费按月在规定标准限额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2、其他因工作需要报销交通费、通讯费的人员,由部门提出申请,报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3、对于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费用超出规定报销标准的,可说明原因,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酌情报销;
4、凡享受报销交通费待遇的人员,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者,或因迟到影响公司正常工作者,公司总经理可取消其交通费报销资格;
5、凡享受通讯费报销待遇的人员,凡手机不开机者,公司总经理可取消其通讯费报销资格。
6、凡因提升、提拔、调动等原因职务变动的,当月15日前职务变动的,可从当月起按新职务享受交通费、通讯费,当月16日以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享受交通费、通讯费。费用报销以正式发文为凭。
四、本规定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