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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设备公司检查反馈系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21 08:15:03 查看人数:21

某设备公司检查反馈系统管理规定

某设备公司检查反馈系统管理规定

设备公司检查反馈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保证和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降低企业运营中的风险,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运行,及时为各级决策者提供必要的信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中使用的专业名词解释如下:

(一)检查:是公司管理层为了解各部门、各岗位、各部位、各项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行政检查:是指按组织系统设置,由各级管理人员对所属下级进行的检查,其检查范围不超过检查人所属的部门。行政检查是每位管理人员的直接责任。检查人既有检查权,也有处理权。

(三)职能检查:是指公司内各职能部门检查人根据本部门的部门职能及本人的岗位描述按照既定的检查标准进行的检查,属于横向检查。检查人既有检查权,又有处理权。它具有专业性、强制性、责任明确性等特点。

(四)检查人:是指检查工作的具体执行人。

(五)被检查对象:是指检查工作所涉及的具体责任人或部门。

(六)控制点:是指为达到检查目的而在检查计划中所设定的能体现被检查对象工作质量的检查项目或指标。

(七)检查点:是指控制点的具体位置。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级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

第二章 检查反馈的原则、步骤和要求

第四条 检查反馈系统的工作原则:

(一)客观、真实的原则。

(二)公正、公开、平等的原则。

(三)代表性原则:是指检查工作中控制点的设定、检查点的确定、检查标准的确立、检查结果的处理必须反映事物的本质。

(四)与企业利益相关的原则:指任何检查和反馈都必须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控制,有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效益的原则:指检查所引起的费用增长必须小于通过检查和控制所实现的价值。

(六)责任原则:检查者的责任是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同时检查权和处理权分开。

第五条 检查反馈工作的几个步骤:

(一)建立标准:任何检查反馈工作都应在检查实施前预先由职能部门建立本检查工作的数量标准、质量标准、时间要求或综合评价标准,并预先通知被检查对象,以求检查工作能够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

(二)制订计划并落实检查工作责任:检查项目的选择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而决定,应围绕影响部门职能发挥的关键环节确定,切忌主次不分或过多过滥,以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检查标准的设定要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匹配。检查点和检查路线的设定要图表化、科学化、消除检查死角。检查责任应具体、明确。

(三)检查执行:要求检查所获得的数据必须正确及时、适用和有效,避免漏查。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整理和上报:各部门定期将职能检查表、行政检查表和有关表单转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作出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后连同检查简报一起上报总经理批示。

(五)纠正偏差:依据检查结果与预定检查标准的偏差,必要时提出改进或改正措施,并由督办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检查反馈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对检查人的要求:检查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监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检查是可以越级的。

(三)检查必须重叠,做到无空白。

(四)检查是检查人的直接责任。失查是失职的重要表现。

(五)检查必须表格化。

(六)检查结果必须及时处理,检查结果必须与奖惩、收入以及员工职务变更挂钩。检查结果会影响企业的决策,还会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的修订提供依据。检查结果有时还会引起检查方式本身的改变。

(七)同一项检查在时间安排上要有持续性,以保证检查效果能够得到巩固。

第三章 检查反馈网络

第七条 本公司的检查反馈网络由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职能部门的职能检查构成。

第八条 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是各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责任,也是他们了解本部门各方面工作情况的主要途径。行政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检查、巡视检查、目标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书面检查(案头检查)应与以上检查方式结合进行。

(二)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都应经常检查所属下级的工作。

(三)行政检查内容包括工作秩序及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等。

(四)所属下级应无条 件接受行政检查,执行直接上级的处理决定。

(五)行政巡视检查由管理人员本人进行,检查人员不得越级指挥。

(六)检查人员要及时分析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七)检查人员要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非权限内的问题立即上报直接上级,做到小事不过日,大事不过周,严禁拖拉、扯皮、知情不报等现象。

(八)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查记录、处理意见、整改通知等资料汇总分析交办公室备案。

(九)各级管理人员每日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检查。

第九条 职能检查:

(一)各职能部门应依据本部门职能发挥情况,制订职能检查计划、检查标准、检查方案、设计职能检查表格,报批后将检查标准通知被检查对象,并将检查计划、检查标准、检查方案以及相应的职能检查表抄送办公室备案。

(二)职能检查的范围包括职能部门所主管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三)被检查对象应无条 件接受经批准后的职能检查,不得推诿阻挠。

(四)职能检查过程中,检查人要及时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五)职能检查视情况可采取普查和抽查等方式。

(六)职能检查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查记录、处理意见、整改通知等资料汇总分析后交办公室备案。

(七)职能检查应尽可能不影响被检查对象正常业务的开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办公室制订、解释和督办,报总经理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施行后,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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