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机关大院车辆管理规定
机关大院车辆管理有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做好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区有关部门领导的用车服务,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为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根据车管科的工作特点,制订如下规定。
一、工作制度
(一)驾驶员应准时上、下班,并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上班时间不得离开岗位,如本人有事需要离开,需向科长请假,并告知所去地点和时间。
(三)上班时间做到服从分配、听从调度、不得借口推诿。休息时间或节假日,需要出车,应做到随叫随到。
(四)节假日离开本地区(宁波地区),需提前向科长说明,便于安排调度。
(五)做好保密工作。
(六)积极参加局和科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搞好同志之间的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尊重领导,努力
完成各项用车任务。
二、用车制度
(一)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度,一般不准交换车辆驾驶,特殊情况需要交换车辆驾驶的,需经车管科科长同意,不准擅自把车辆交给非本单位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
(二)由车管科科长统一调度用车,部门用车需在用车前登记,第二天需继续用车的应由驾驶员向车管科科长汇报,再由科长调度。
(三)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应停放在车库或本单位内,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
(四)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
(五)车辆应做到有序停放,有车库的车辆须停放在车库内,无车库的车辆应停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无阻。
三、车辆保养和汽配、油料管理
(一)车辆维修保养:一般由驾驶员提出,经车管科科长检验,根据车型及故障程度,由科长指定到定点修理厂修理。(除外地执行任务外)修理项目驾驶员应核对后签字。
(二)汽配管理:需要换配件的车辆,经车管科科长同意后,方可去购买或领取。到外单位结算账务,实行二人以上带支票结算,做到配件与清单相符。
(三)油料管理:加油实行定点,由科长开票,领用人签字,平时要节约用油。
四、安全行车制度
(一)驾驶员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车制度,提倡开安全车、行文明车,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交通法规,不得违章行驶,行车中要做到安全行车、礼让三先。
(三)严禁酒后开车。
(四)爱护车辆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带病行车,以确保安全行车。
五、奖罚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对全年无交通事故者,发给安全奖,对违纪违规、肇事者作如下规定:
(一)私自出车一次者,科内提出警告,二次者扣除半年安全奖,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由本人自负,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
(二)擅自把车辆交给非本单位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违者给予警告并扣除全年安全奖,造成交通事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三)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全年安全奖,再犯者岗位交流,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造成车辆损失和失窃,由本人自行负责,并扣除全年安全奖。
(四)酒后驾车者给予警告,造成交通事故,对当事人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工作中不服从调度、分配、不遵守车队各项制度,轻者教育,重者给予警告并给予必要处分和处罚。
(六)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负全责的和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次责的,扣除半年安全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主责和20000元以上负次责的,扣除全年安全奖;20000元以上负主责的,除扣除全年安全奖外,根据事故损失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