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运输车管理规定
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