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部门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贯彻“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管生产的”的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二条 采油厂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各部门实施hse“两书一表一卡”(即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作业操作卡、现场检查表),规范管理行为和操作动作,创建采油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三条 “三零安全目标”(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为理念的安全文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采油厂成立安全生产(hse)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各部门需建立hse管理小组,统一协调指导采油厂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工作。
第六条 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总监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到重大问题随时向安委会汇报;
五、负责各类事故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六、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hse体系建立、运行管理。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监督的主要方式:采油厂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岗位进行每日巡查。检查应严格按检查表项目进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认真整改,并建立隐患检查、整改记录。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新入厂、转岗的员工,必须经过采油厂、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安全教育的内容有:油田有关绿洲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油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害辨识、应急预案、防护用具使用、劳动纪律等;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班组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对调换工种人员、转岗、重新上岗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员工应进行重新培训部门、班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间断工作时间达三月以上者,或进厂参观的人员应做好有关内容的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六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和规定,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员工,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三岗”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病症的员工应给予必要的调换。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一、事故定义分类:
1、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
3、火灾事故,
二、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艾哈代布采油厂对一般以下事故细分:
1、小事故:
1)火灾事故:局部火情(2台设备以上、局部设施)1000至5000元之间直接经济损失;
2)交通事故:发生翻车事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度(非残疾)伤害;
3)人员伤害:2人轻伤、中毒、中暑等;
4)原油、天然气泄漏:10平方至50平方之间环境污染,原油泄漏1
至10吨之间,天然气泄漏影响单台设备停运。
2、轻微事故:
1)火灾事故:局部火情(单台设备、局部设施)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交通事故:发生车辆碰挂,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人员伤害:1人轻伤、轻微中毒、中暑等;
4)原油、天然气泄漏:10平方以下环境污染,原油泄漏1吨以下,天然气泄漏不影响系统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向公司越级报告。事发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十九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以采油厂应急体系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采油厂成立调查组,及时认真地调查事故。具体执行绿洲事故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照“四不放过”原则。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总监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责任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的责任,处罚分经济、行政两方面:
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遣返回国)处分。
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遣返回国处分。
第二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处予经济赔款。
第十四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依据采油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艾哈代布采油厂hse管理考核细则》,对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先进。评选优胜部门或个人时,凡“安全不合格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hse管理考核结果分安全先进(90分以上)、安全合格(80以上)、安全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等级,并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对安全先进、安全合格部门发给奖牌、证书,优先推荐上一级安全生产先进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部门给予2000—10000元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总监提出、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遵章守纪,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较大和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4、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方面以及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显著效果的;
5、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1、采油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2、奖励资金由采油厂和各部门对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罚金组成,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说明: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采油厂安委会,考核具体依据为《艾哈代布采油厂hse管理考核细则》;其它专项安全管理:交通、消防、设备、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用电等,建立专项管理规定,其未说明部分遵照本管理规定宗旨和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