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员工的人身安全而制定此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及术语
2.1 术语
2.1.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凡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
3.管理职责
3.1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3.2公司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4.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办理程序。
4.2.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作业现场安全主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措施,报单位安全主管审批后,由单位安全员负责安排对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检测分析;作业负责人安排作业监护人员并对安全措施检查落实,作业负责人、监测人员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2.2 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情况时,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特殊作业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生产安全部审核备案。
4.2.3 涉及到动火作业时,必须在办理相应的动火作业票后,才能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4.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4.3.1 各单位安全主管人员要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内容包括所从事职业的有限空间内部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等。
4.3.2 对所进入的有限空间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可靠切断气源,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
4.3.3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并加警示牌,同时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4.3.4有限空间内的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
4.3.5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有限空间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
4.3.6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通畅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4.3.7 进入有限空间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人员,特殊情况需经各单位安全主管人员批准。
4.3.8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或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12v以下,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设备。
4.3.9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工具和材料要登记,作业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有限空间内。
4.3.10 场所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急救器具和灭火器材。
4.3.11有限空间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4.3.12 为保证有限空间空气流畅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取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
4.3.13 在特殊作业中,作业人员可佩带安全可靠的呼吸器具,并由单位防护专业人员监护。
4.3.14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有限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有限空间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4.3.15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有限空间。
5.记录
序号
编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q/aq—09-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
生产安生部
各单位
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