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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维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7

安全检维修管理规定

安全检维修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检修安全通则以及检修完工后的处理等相关事宜。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安全检维修工作。

2管理职责

2.1本标准所列业务归口安全环保部,在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考核职能。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检修组织与管理

3.1.1加强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3.1.2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3.1.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3.1.4抓好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测分析(即风险评价),找出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1.5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

3.1.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按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qg/tyci16.27-2010,最新版,下同)中的3.5设备检修作业执行。

3.2检修安全通则

3.2.1根据《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要求,生产单位要对检修的设备、管道等进行工艺安全处理。

3.2.2检修单位与生产单位共同对工艺安全处理等情况检查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不经生产负责人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3.2.3从事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1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2.4高处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3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2.5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3.2.6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3.2.7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3.2.8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3.2.9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保持与化工操作工人的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品或紧急停车的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3检修准备

3.3.1检修转动设备前,转动设备上的电器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拆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

3.3.2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3.3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3.4焊接作业

3.4.1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非专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作业。

3.4.2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3.4.2.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3.4.2.2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在主要装置、桥架及易产生火花装置的上风侧等处放置,禁止倒置,乙炔气瓶不得卧放,瓶内气体使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4.2.3乙炔气瓶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3.4.2.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3.4.2.5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 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 m以上的安全距离。

3.4.2.6高压电源线及工艺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气瓶。

3.4.3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3.4.3.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3.4.3.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有妥善接地或接零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4.3.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二次线必须单独设立,不允许与管线、管桥、管架、设备和暖气等非焊接设备搭接。

3.4.3.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

3.4.4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3.4.5在多人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3.4.6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5受限空间作业

3.5.1进入或探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2受限空间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3.5.2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3.5.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3.5.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受限空间。若要继续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手续。

3.5.5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3.5.6受限空间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5.7受限空间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使用12v以下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3.5.8严禁在受限空间作业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3.5.9在受限空间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3.5.10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受限空间作业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3.6盲板抽堵作业

3.6.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3.4盲板抽堵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6.2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3.6.2.1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3.6.2.2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3.6.2.3盲板由各生产车间保管、使用。

3.6.2.4要指定专人负责盲板抽堵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6.2.5盲板抽堵必须核准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的盲板抽堵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堵盲板而发生事故。

3.6.2.6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

3.7 高处作业

3.7.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 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3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7.2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3.7.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登高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7.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3.7.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3.7.6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现场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3.7.7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

3.7.8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3.7.9遇六级以上的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时,除非生产紧急等情况应停止高处作业。

3.8起重吊装作业

3.8.1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执行《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6吊装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3.8.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 t的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或吊装物体虽不足40 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3.8.3起重吊装作业必须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

3.8.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确认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3.8.5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8.5.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3.8.5.2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3.9断路作业

3.9.1断路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3.8断路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9.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3.9.3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安全。

3.9.4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夜间应悬挂红色警示灯。

3.9.5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负责迅速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拦、警告牌、红色警示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然后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正常交通。

3.10动土作业

3.10.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动土作业必须执行公司《各种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3.7动土作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3.10.2动土作业前必须摸清地下情况,向作业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3.10.3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3.10.4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与有关化工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3.10.5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进行,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审核手续不全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0.6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3.10.7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掘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3.10.8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

3.10.9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

3.10.10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3.10.11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11检修完工后处理

3.11.1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3.11.1.1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3.11.1.2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堵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3.11.1.3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11.1.4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3.11.2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3.11.3投料开车前,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检查确认维修部位和安全部件,保证其安全可靠、仪表管线畅通。

3.11.4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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