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明确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加强防火防爆管理,确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海油碧路(南通)生物能源蛋白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属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定义
3.1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火灾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环境,或有固体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3爆炸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有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3.4易燃易爆物品
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和遇湿易燃物品以及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3.5闪点
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初次发生闪光时的温度。
3.6爆炸极限
当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或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这些可燃物质与空气所形成的爆炸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物质在爆炸混合物中的体积百分比来表示,有时也用每立方米或每升混合物中含有可燃物质多少克来表示。
4 职责
4.1涉及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制定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4.2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防火防爆知识的培训。
4.3 hse部负责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5 管理要求
5.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5.1.1 分类原则
根据公司生产区域火灾爆炸危险的严重程度,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化分为甲、乙、丙三个区域等级。
5.1.1.1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 甲类区域:对连续或长期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 体的露天封闭工艺装置、开敞及局部开敞建筑物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或外缘3m(垂直或水平)以内的空间。
2) 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能形成,但在异常情况下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或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
3) 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或仅为其中某个较小的空间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正常的开车、运转和停车;异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有故障隐患、拆卸检修和误操作等。
5.1.1.2火灾危险性的划分
1) 甲类区域:对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露天封闭工艺装置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或在生产、使用及储存过程中,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如甲醛溶液)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 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和储存的过程中,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纤维(如编织袋)等物质但在数量和配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3) 丙类区域:有固体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5.1.2 公司火灾爆炸区域划分
5.1.2.1 甲类区域包括:
1) 甲醇罐区
2) 浸出车间
3) fame车间
4) 合成装置区
5) 危险品库房
5.1.2.2 乙类区域包括:
1) 油品库
2) 重要电气装置区域(包括各配电室、变电所及110kv和6kv开关室等)
3) 化学品库
4) 粕库
5.1.2.3 丙类区域包括:
公司厂区范围内除了甲类和乙类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其他所有区域。
5.2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5.2.1 装置区的安全管理
5.2.1.1非生产和检修用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甲类和乙类区域,因生产和检修需要进入甲类和乙类区域的叉车、吊车、工具车、升降车、救护车、运输和消防车等车辆必须装上阻火器后方可入内。
5.2.1.2甲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对讲机,应为防爆型产品,使用该机时禁止在乙类危险区域更换电池及其他附件,以免在折装时接触电火花引起爆炸或火灾。
5.2.1.3凡在甲、乙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检修、防腐等作业时,需要使用的移动式灯具、行灯变压器及各种电动工器具均应为防爆型产品;禁止在易燃易爆区使用移动电话。
5.2.1.4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车间及罐区等场所,应注意通风,以防达到爆炸极限。
5.2.2 危险库房的安全管理
5.2.2.1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2) 配有符合gb50058-1992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3) 有可靠的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
5.2.2.2库房的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有足够的卸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
5.2.2.3甲类区域的库房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乙类区域的库房照明灯泡不应大于60w。
5.2.2.4对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库房应按gb 12268-1990的要求实行分类、分项储存,并有明显的货物标签和标识,表明其特性。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5.2.2.5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不得超量储存。
5.2.2.6 对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的特殊物质的库房,应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
5.2.2.7对储存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有毒气体的化学品的库房,堆垛时应加垫板或用专用支架使其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
5.2.2.8严禁在库房内设置生活和办公场所。
5.2.3 危险场所内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5.2.3.1 电气设备的使用及选型
按《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程序》执行。
5.2.3.2 控制仪表的选型及使用
1)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工艺装置所使用的控制仪表宜采用本质安全型。
2) 安装在危险区域内的仪器仪表及控制盘和箱柜等,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和获得相关机构的认证,并在永久性铭牌上注有防护等级及该设备适用的危险区域、气体组别、温度范围、认证标准和认证号等。
5.2.3.3 工艺装置的运行控制
1) 严禁危险物料的跑、冒、滴、漏,实行全过程密闭化生产。
2) 严格危险物料的安全监控,及时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指对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气体 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巡检。
3) 运转的动设备和储存易燃气体、液体的静设备应接地良好,避免摩擦产生静电火花。
4) 及时检测甲类区域环境的可燃气体浓度,严禁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设备“带病”运转。
5) 对贮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必须与其他系统有效隔离,并有明显标志。
6) 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按《应急预案》执行。
5.2.4 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及排放处理
5.2.4.1 易燃易爆物品应轻装轻放,不得撞击、翻滚、倾倒和重压。
5.2.4.2 可燃物料的废渣、废液或酸碱等,不准直接排入下水道,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另作无害化处 理。
6 相关文件
6.2 《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6.3 《事故管理程序》
7 附录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