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院合同管理规定
附属医院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的合同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类型包括:建设工程合同;装修、修缮工程合同;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办公用品采购合同;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医院合作合同;融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动人事聘用合同等。
第三条 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由授权的经办部门负责。
(二)认为文本内容有必要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的,可请医院法律顾问协助起草。
第四条 合同的审核。
(一)医院签订的合同,由授权的部门负责审核,分管院领导或院长会审;
(二)分管院领导或院长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可以移交医院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必要时可提议召开院务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审核。
第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签署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填写《e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签署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签署。
(三)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授权的职能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共同签署。
(四)合同虽无金额或金额低于10万元以下的,但该合同的履行对医院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院长认为必须亲自签署的,或者合同文本要求必须由院长签署的,由授权的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会签审核,院长签署。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三产”公司,对外签订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的,经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同意后,由“三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签订的合同需在医院备案并留存原件一份。
(六)未经授权的科室或个人不得对外签署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
第六条 合同文件的保管。
(一)合同正本留存医院档案室,其他部门存正本或复印件。
(二)医院档案室依据保密程度专门归档,并做好登记。
(三)每一份合同履行完毕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上述有关资料整理清楚,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责任。
(一)凡因越权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或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若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