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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41

检验检疫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集团的合法利益,保障集团长期稳定发展,适应市场竞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员工有义务保守集团秘密,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集团秘密的范围

第四条 集团发展战略的秘密事项。

第五条 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秘密事项。

第六条 企业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第七条 企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第八条 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第九条 企业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十条 企业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第十一条 其他秘密事项。

第三章 保密等级

第十二条 集团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机密、秘密。

集团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集团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集团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集团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四章 各密级内容知晓范围

第十三条 绝密级: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会成员及与绝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机密级:副总经理(总助)及其以上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秘密级: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以及与机密内容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员工须增强保密意识,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

第十七条 总经理主抓保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集团秘密的事项,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共场合、公用电话、传真上交谈和传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集团秘密。

第二十条 员工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各机要部门必须安装防盗门窗、严加保管钥匙,非本机要部门人员获准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二条 涉密人员工作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三条 小车司机对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严格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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