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
对外经济活动权限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权限证书管理,规范授权行为,明确经营管理权限,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ee发展总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ee发展总公司各部门、各专业公司及其他所属公司和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及《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权限证书的签发和使用应当遵循准确、守制、合法的原则。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其所在单位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代表人、总公司的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并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签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当设专人负责本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起草、发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
(二)办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公司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
(三)胁助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向其他职工签发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与权限证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出具、签发的各种权限证书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人签收。
第七条负责权限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各种空白权限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代表人的指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三章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出县和使用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驻外机构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当载明:该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内容,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公司法规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后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授权委托书的签发和使用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非经授权,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国ee发展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对于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总公司法规室负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总公司各业务部门、各职能部门。各驻外机构职工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由法规派驻人员负责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委托书分为以下两类:
(一)职务授权:职务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业务部门、驻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或由总公司作为股东向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的,以及由总公司所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经营人签发的,授权其依职权在一定时期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二)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委托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职工签发的,授权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所在公司名义为某项业务而进行一般性的洽商、联系或进行谈判、签约等决策性活动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授权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业法人的名称;
(二)被授权人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部门名称、职务;
(三)授权事项及权限范围、有效期限;
(四)授权人姓名及授权单位名称;
(五)被授权人印签预留;
(六)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必须采用总公司法规室统一制订的格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律事务人员协助办理,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授权委托书持有人代表授权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索取对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书原件或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第五章授权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
(一)授权事项完成或授权期限届满的;
(二)因被授权人发生人事变动的;
(三)因公司自身发生变更的;
(四)因被授权人违反有关法律和公司规定的;
(五)其他总公司认为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授权的。
第二十一条授权被变更、解除或终止后,被授权人应当将授权书交回。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
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一)保管空白权限证书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办理有关手续,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保管、使用权限证书不慎,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被授权人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三)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届满后,仍以代理人身份从事对外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权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在签署(职员法律承诺书》的基础上执行。